江西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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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

【实施日期】2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工作,完善我省防灾减灾体系,促进我省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印发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洪涝、干旱、冰雹、飓风、雨雪冰冻、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地区进行防汛抢

险、抗旱、农业救灾、林业救灾及病虫害防治等的专项资金,包括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农业救灾资金、林业救灾资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经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坚持“地方自力更生为主,国家和省支持为辅”的原则。各市、县、区在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时,必须及时组织生产自救,遏制灾害面源,不等不靠。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资金,首先从自有财力中安排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资金,自有财力确有困难的,可向省申请防灾减灾补助资金。

第四条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各级财政、农业、林业、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各项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章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特大防汛补助费用于应急度汛、抗洪抢险(含伙食补助费、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抗洪抢险期间开支的电费、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等),水毁(含震毁,下同)水利工程和设施(包括水文测报设施和防汛通讯设施,下同)修复,以及分蓄洪区、山洪爆发区、暴雨灾害区群众的安全转移等。

第六条特大抗旱补助费主要用于对遭受特大干旱灾害的地区为兴建应急抗旱设施、添

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费用的补助(含添置抗旱设备费、修建抗旱应急设施费、运送水费、抗旱用油用电费、人工增雨材料费、抗旱节水新技术推广费)。

第七条农业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为: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粮食、油料、花卉、果蔬等农作物种子、种苗以及畜牧水产品种畜、鱼苗购置;蔬菜、水果大棚灾后恢复重建;畜牧水产业灾后无害化处理等。

第八条林业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为:用于灾后恢复林业生产,对受灾林木的清理、林木的灾后补植补造、受灾林地的抚育管护、受灾野生动植物的救护与处理、因灾损毁的林业基础设施的修复,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受灾困难职工生活补助等。

第九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经费使用范围:为防治林业有害生物而购置药剂、药械、工具的开支,除害处理的人工补助费,治理区发生检疫检验的材料费、小型器具费。

第十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为:用于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所需农药、药械、设备、燃油、人工和劳动保护用品等支出的补助。

第十一条省补的各专项资金可在各地进行生产自救后用于范畴:

1、自有资金已安排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2、抵补各县、单位已垫付的生产自救资金;

3、各县、单位预留用于今后灾害预防及救助项目。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期间,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灾情及损失情况。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和单位申请灾害经费补助的,县向设区市申报,设区市核实相关材料后,由市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申报。直接承担堤防防汛任务的国有农业企业(包括农场、水产场,下同)、监狱农场和劳教农场辖区,在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后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堤防工程修复费用超过自身承受能力时,可给予适当补助。省属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林业企事业单位、监狱农场和劳教农场分别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劳教局向省财政厅和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自然灾害灾情、抗灾措施、地方和部门自筹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急需解决的问题及申请补助的金额等。

第十四条除申报文件外,设区市还应上报经核实后的如下材料:

(一)受灾情况图片或录像;

(二)市、县(单位)生产自救图片或录像;

(三)市、县安排、拨付生产自救资金的文件、材料;

(四)生产自救的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排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一)局部受灾,灾情不重,自有财力可解决的;

(二)灾害发生时没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的;

(三)自行削减农业投资,导致抗灾能力下降,灾情扩大的;

(四)没有及时上报灾情和申报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

(五)越级申报的。

第十六条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商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资金量、受灾地区灾情大小、自筹救灾资金落实情况和各地财力状况确定并下拨资金。

分配给省直及省级国有农业、林业、水利企事业单位、监狱农场和劳教农场的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分别由省财政厅按部门预算拨付渠道拨付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预算监督管理,省财政下拨给各地的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商业务主管部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发文下拨。

第十八条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要建立严格的预决算管理制度。用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购买的防汛物资材料、抗旱设备、设施,农业、林业专用设备、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登记造册,加强管理,在抗灾后要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资产处置手续。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挤占挪用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单位,除追回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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