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纯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来源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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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作为义务的违反而产生不作为犯罪。 2. 义务的范围。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仅限于
职务或业务范围内,如果不履行超出职务或业务范围 的义务,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3. 职责的时间范围。行为人何时具有职务或业务 上要求的义务应当结合该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以及本单位的具体安排来认定,除人民警察外,其 他人只在业务时间内具有业务职责,产生职务或者业 务上的义务,如消防员在上班或者值班时具有救火的 义务,但下班后并不负救火的义务,如其遇到火灾而不 积极救火,并不能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所具有的义务。
收稿日期: 2012 - 07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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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合同义务,也就不存在不履行义务的问题。 2. 自愿行为。自愿行为即行为人出于自己的真实
的自由意志而愿意承担某种法定义务的行为。如果行 为人没有按自己的先前意愿承担某种作为的义务,因 而造成严重后果或危险状态,使刑法保护的法益受到 损害,则应当视为不作为犯罪。如一行人动恻隐之心 将路旁一弃婴抱回家中抚养,一段时间后,不愿再继续 抚养此弃婴,不给进食而致其饿死。此行为如何定性? 抚养弃婴,是一种自愿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自由 意志作出的,因此负有基于自己的收养行为引起的抚 养义务。虽然他后来放弃了该自愿行为,但基于他的 收养行为和单纯置婴儿于家中不给进食的事实,已经 排除了别人收养的可能性,独自处于支配婴儿生死的 排他性地位。正因如此,这一排他性支配决定了行为 人并不因自己的放弃而不承担抚养义务。所以,此案 行为人应构成不纯正不作为杀人罪。[3]
犯。就纯正不作为犯而言,刑法往往明确规定了作为义务的主体与内容; 就不纯正不作为犯而言,刑法则对此未加以明
确的规定。本文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形式作为义务的来源、实质作为义务的来源以及作为义务来源之重构几个方面对
不纯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进行探究,以期有裨于理论与实践。
关键词: 不纯正不作为; 作为义务; 形式来源; 实质来源; 重构
( 四)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也即先前的行为,是导致法律保护的某 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的行为人自身的行为。先行行为 引起的作为义务是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一定 危害结果的危险,而产生的采取积极行动防止危害结 果现实发生的义务。[4]例如: 某人带邻居家的孩子去 滨海浴场游泳,他就对该儿童负有保护的义务,要保护 该儿童安全的回来,这种义务是由其前面的行为所派 生出来的。应当说,先行行为是行为人负有特定行为 义务的来源和根据。有如下几点必须深入讨论: 1. 先行行为是否只限于行为人本人的行为。所谓 先行行为,是相对于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的不作为 行为而言的,即指行为人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不作为 行为实施之前,已经实施了使某种合法权益产生危险 的行为。[5]因 此,先 行 行 为 首 先 是 行 为 人 亲 自 实 施 的 行为,即先行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为人本人,而不能是 自己以外的人。例如: 行为人不慎驾车撞倒行人,就负 有防止其因伤致死而采取必要救助措施的义务,相反, 如果是他人交通肇事致被害人发生生命危险,行为人 就只负有道德伦理上的义务而不负有法律上的义务。 因此,他人不能成为事前行为的主体。 2. 先行行为是否只限于作为。对此刑法理论上目 前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主张,先行行为只限于以积极 的行为来实施,不能利用消极的行为方式来实现。不 作为犯的本质就在于对特定义务的违反,这就必然是 行为人因自己的积极行为致有发生结果的危险时,才 负有防止其发生的特定义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先 行行为在通常情况下都是作为,但又不限于作为,不作 为也完全可以引起作为义务。[6]如携带装有子弹的手 枪,在他人取枪玩耍之时未加阻止,他人因手枪走火致 死,携枪也应承担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先行 行为成立的实质是不作为人就先前实施的行为致使法 ·58·
2012 年 9 月 第 29 卷第 9 期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Sep. 2012 Vol. 29 No. 9
不纯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来源探析
张青云,李 鑫
(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武汉 430081)
摘 要: 在刑法理论上,可以将犯罪形态分为作为犯和不作为犯,而不作为犯又可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
中图分类号: D9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344X( 2012) 09-0057-04
作者简介: 张青云( 1963 - ) ,女,山东冠县人,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李 鑫( 1981 - ) ,男,河北行唐人,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Baidu Nhomakorabea的刑 法意义上作为义务之人,不履行该防止义务,以致发生 危害结果而构成的也可以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1] 在不作为犯罪中,犯罪人的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就是 因为其不 履 行 法 律 规 定 的“作 为 义 务 ”。 作 为 义 务 是 不作为犯罪的核心问题。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形式作为义务的来源 所谓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就是以存在于法律规范 之中的和由某些事实所产生的作为义务来作为确定不 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根据。[2]就目前的理论通说 来看,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以“四来源说” 为主流的观点。 ( 一) 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 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即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负 有做出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应当作广义 的理解,不仅包括刑法,同时包括其他法律、法令以及 行政法规。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很多,但并不是所有法 律规定的义务都可以成为刑法中不纯正不作为的义务 来源,这种义务只有其他法律规定并且被刑法认可时, 才能够成为不纯正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 二) 职务上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 所谓职务上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是指从事某项 工作的人因其职务或业务本身要求他负有某种作为的 义务。例如: 医生有救治病人的义务,工人有按规定安 全生产的义务,消防员有灭火的义务。对该义务的认 定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 行为人的身份。该种义务的产生是基于担任某 职务和从事某种业务,是以个人的某种身份而形成的, 只有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并且其不履行职务或业务 上要求的义务,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时,才能因对
( 三) 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法律行为,即在社会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行为。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既能产生某种权 利,又能引起一定的法律义务,其产生的义务也是法律 义务的一种。通常认为,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包括 合同行为和自愿行为两种。 1. 合同行为。合同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合议 设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在这里,设立的合同 必须合法有效,才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在一 般情况下,对 于 合 同 债 务 的 不 履 行,只 是 一 种 违 约 行 为,所承担的只是民事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合同债 务则会成为刑法上的义务,对此种义务的不履行也会 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例如: 保姆在合同期间没有履 行看护义务致使小孩死亡,可能会构成不作为的杀人 罪。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所产生的义务,是有一定期限 的,从合同生效时起至合同终止时结束。行为人仅在 此期间内负有合同义务,在此期间以外行为人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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