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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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中国古代神话中美丽传神的“女祸补天”的故事,讲述了人类的始祖是一位擎天立地的女性,她“抟黄土作人”,并“炼五色石补苍天”。

从此,诞生了人类社会,但在现实的社会原始的象形文字中“女”字的造型是一个跪着的奴隶,后来经过15次的演变,才成为今天的“女”字,不过仍能看出跪着的痕迹。

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妇女的地位才得到根本性的改变,这种改变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方方面面,而且还体现在妇女的法律地位上。

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经常、文化、教育、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妇女照样能参政议政,参加生产、接受文化教育、家庭中地位平等,有的女人主内的同时也在主外,实现毛泽东提出的“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宣言,并破除了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封建思想,享受着婚姻自由的法律地位,即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

1995年国务院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了1995——20xx 年中国妇女发展的任务和目标。

如今,又出台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了20xx——20xx年妇女发展的任务和目标。

但是,由于传统观念、传统势力的影响,妇女权益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现实,不过通过我们全社会的努力,我们妇女同胞们的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必将推动中国的妇女事业取得新的更大的进步。

下面让我们一起从妇女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和计划生育与妇女健康权利等六个方面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政治权利 1、《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妇女政治权利的现实性是有目共睹的,如:雅芳公司的总裁钟冰娴女士,再如(举例)。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有关侵害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妇女权益保障法》基本常识

《妇女权益保障法》基本常识

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基本知识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该决定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妇女人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以及妇女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对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十年妇女运动经验的结晶。

其核心在于全面体现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确认和保障妇女所享有的六大权益,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背景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制定后跨越了13个年头,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要求,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十分必要。

(1)、时代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3)、原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可操作性不够强,有些规定已经过时。

(4)、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原则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对立法的要求,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的实际,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坚持遵循了以下三项原则:1、以宪法为依据,注重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维护法律的和谐统一。

2、立足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要求。

3、保持基本框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步修改完善。

四、《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主要内容这次修改共对32个条文做出了修改。

一至九章都有新修改内容,条文总数也由原来的54条增加到61条。

修改的重点内容有:1、总则部分(1)、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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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 1、反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文化教育 权利男女平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6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 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 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 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 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 殊专业外, 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 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 录取标准。 录取标准。
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期, (二)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期, 对妇女权益保护提出了新要求
政治:提高妇女的参政比例,如何 政治 落实妇女的政治权利; 文化:妇女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低于 文化 男性,农村妇女完成义务教育的占 47%,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 童不能完成义务教育,招生中仍存 在性别歧视; 劳动: 劳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 到位,妇女享受社会保障和职工福 利的程度低于男性,生育保险的全 国平均覆盖率低;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权益保护法》 妇女权益保护法》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第十条 妇女有权通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一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 选举权。
2、严禁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 禁止卖 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 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妇女权益保护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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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拜心理。有的女性因为自己经济上不独立,对配偶有经济依赖,只能听任对方的打骂。
第二章 反家庭暴力法
(3)软弱心里 有些妇女害怕家庭破裂,害怕子女失去完整的家庭,为了孩子家庭,长时间忍气吞声,导
致丈夫的暴力更加有恃无恐。长期采取忍耐的态度,而原因也同样是、因为“要面子”,不愿 意让别人看到自己婚姻的失败,受到家庭暴力的困扰也羞于启齿向家人寻求帮助。
请问:倪某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并写有“我要打死郑某”的篮球,此行为是否 属于家庭暴力?
第二章 反家庭暴力法
案例2、 桃园市一名六年级女童顶着大光头到校参加毕业典礼,引来异样眼光,陪她到
校的父亲指责前妻虐待女儿,母亲则说女儿犯错,原本不让她参加毕业典礼,后来 则决定剃光她的头发当做惩罚。
请问: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第二章 反家庭暴力法
3、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途径2: 你可以到本地派出所报案,请他们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对你的丈夫进行处理,并要求留下笔录。
第二章 反家庭暴力法
三、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途径3:你可以到街道和区市妇女组织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
第二章 反家庭暴力法
3、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途径4: 如果你受伤了,一定要尽快到医院诊断,请医生出具详细的伤情证明,并请人拍
下伤处的清晰照片,保存好。第二章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章 反家庭暴力法
3. 遭受了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女性受暴者的无助心理特征表现为:
(1)宿命心理 思想观念陈旧,“嫁鸡随鸡,嫁狗随狗”,遭受家庭暴力后,总怪自己的命运不好,遇到
了一个性格不好的丈夫。加之“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自己不反抗,又不敢对外公开。
(2)依赖心理 女性的依赖心理一般重于男性,“干得好不如嫁得好”,这些女性缺乏独立性,对丈夫有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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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近年来,社会对于妇女权益的关注与呼声日益增加。

为了增强妇女对自身权益的认识,提高妇女的法律素养,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应运而生。

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的内容与意义。

一、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的目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的主要目的是教育、宣传和提高妇女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通过讲座,帮助妇女了解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法律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二、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的内容1. 妇女权益的基本保护法律在讲座中,会详细介绍我国法律体系中保障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性别平等法》等。

通过对这些法律的解读,帮助妇女了解自身权益的法律保障和权利义务的规定。

2. 婚姻家庭权益保护法律结婚、离婚、子女抚养等都是妇女关心的问题。

讲座将重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介绍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措施,如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

同时,还会提醒妇女对于婚姻家庭问题的合法维权渠道,引导妇女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

3. 性别歧视禁止法律妇女在职场、教育等领域中常常面临的性别歧视问题备受关注。

讲座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性别平等法》等相关法律,明确禁止性别歧视的行为,为妇女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法律支持。

4. 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与渠道讲座还将介绍妇女权益维护的法律途径与渠道,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申请保护令等方式来维护妇女权益。

妇女可以了解并运用这些法律途径,有效提升维权的能力和成功的可能性。

三、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的意义1. 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通过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妇女能够深入了解自身权益的法律保障和规定,提高法律意识,知晓自己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避免陷入不法侵害中。

2. 增强妇女的法律素养妇女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了解法律知识能够提升其在法律问题上的素养,不断完善自身的法律素质,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律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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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 法律、法规,保障男女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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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 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 法律对妇女实施特殊的劳动权益保护 妇女生育保险制度
三我国妇女的具体权益与保护措施三我国妇女的具体权益与保护措施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男女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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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男女平等”是我 国基本国策
(二)我国改革发展进入 关键期, 对妇女权益保护提出了新 要求
《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 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 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 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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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 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问: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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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行为才称得上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 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 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 精神等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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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 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 生育儿子倪某某。在原、被告共同 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 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 死郑某丽”的字句。2011年2月23 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PPT 5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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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对妇女实施特殊的劳动权益保护
《劳动法》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 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案例

王女士于2003年8月入职深圳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 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资2800元。2003年9月,王女士发 现自己怀孕。2004年2月,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宣布解除双 方的劳动合同。王女士找到公司老板反复协商无果而发生纠 纷,请问:该公司能否单方解除王女士的劳动合同? 答:该公司不能单方解除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因为《妇 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及《特别规定》第五条均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 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 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 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 背景
• 女职工劳动保护关系到全国1.02亿女职工的身心健 康,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于改善民生、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党和国家高度 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施行20多年来, 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 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随 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的一些内容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如:女职 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 整;对女职工的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需要进一步规 范;监督管理体制需要根据机构改革的变化作相应 调整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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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 家庭生活各方面享 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 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拨妇女干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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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又进一步对妇女的政治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 姻家庭方面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并对侵害妇女合法权 益的情况、造成损失的大小、危害的轻重,规定了依法承 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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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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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性骚扰?常见的性骚扰主要有哪些? 尽管给“性骚扰”下的定义很多,但我国现行的法律仍
未有“性骚扰”的概念。在立法机关没有采纳之前,仍属 于学术上的观点。一般来说,性骚扰是一种不受欢迎或不 被接受的注意力,或带有性意识的接触。也就是说,若某 一方用各种方法去接近、或尝试接近另一方,而另一方没 有兴趣、不喜欢、不愿意、或不想要这些带有性意识的接 近,便可以说是性骚扰。
借口,来换取一些利益,甚至以威胁的手段,强迫进行性 行为。这种类型的性骚扰在职场上的上下属之间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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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性骚扰的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专门就“性骚扰”问题作出规定,但
应该看到,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涵盖到 “性骚扰”行为,这些规定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 这是指发生性关系的一种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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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较常见的性骚扰主要有以下几种: 1、身体的接触。例如不必要的接触或抚摸他人的身
体。 2、言语的接触。 例如不必要而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

妇女权益保障法宣讲

妇女权益保障法宣讲

妇女权益保障法宣讲一、引言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自2005年实施以来,对于推动妇女地位的提升、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此,宣讲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意识、推动社会进步具有积极意义。

二、法律背景1. 制定背景我国长期存在着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和传统文化影响,导致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长期处于不平等地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等一系列相关法律。

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性别歧视现象依然存在,婚姻家庭暴力事件频发等。

因此,制定专门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显得尤为必要。

2. 制定过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定经历了多年的酝酿和讨论。

1992年,全国妇联、司法部等部门联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并于1993年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但是,由于一些原因未能通过。

随后,相关部门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于2001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三、法律主要内容1. 基本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尊重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消除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等基本原则,为保障妇女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 保护范围《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所有在我国境内的妇女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待遇,并且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对于涉及到妇女权益方面的问题,如就业、教育、医疗、社会福利、家庭暴力等方面都应该得到有效的保护。

3. 主要措施为了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该法还规定了一系列主要措施,如鼓励妇女参加经济建设、加强对于妇女教育的投入、加强对于家庭暴力等问题的打击力度等。

四、宣讲重点1. 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宣讲中,应该重点强调男女平等的意义和作用,并且提醒大家不论在工作、生活还是学习中都应该尊重和支持性别平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专题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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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第二章 政治权利
v 第十条【意见和建议权】妇女有权通过各种 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 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v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
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
合会的意见。
v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
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在整堂课的教学中,刘教师总是让学 生带着 问题来 学习, 而问题 的设置 具有一 定的梯 度,由 浅入深 ,所提 出的问 题也很 明确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v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
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在整堂课的教学中,刘教师总是让学 生带着 问题来 学习, 而问题 的设置 具有一 定的梯 度,由 浅入深 ,所提 出的问 题也很 明确
v 山东省《实施办法》第10: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 届选举时,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 例不低于30%。
v 山东省《实施办法》第3条第2款: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 完善制度,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 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消除对妇 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v 济南市《若干规定》第3条第2款:市、县(市、 区)、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重视和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机构和各项制度,采取措 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动妇女事业的发展。
在整堂课的教学中,刘教师总是让学 生带着 问题来 学习, 而问题 的设置 具有一 定的梯 度,由 浅入深 ,所提 出的问 题也很 明确
v 第十一条【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妇女享有与 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稿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稿

一、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实施办法》修改的重点内容1、总则部分(三个方面)(1)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

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妇女大会上,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郑重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维护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2款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基本国策是一个国家为解决带有普遍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而确定的总政策,在整个政策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规定、制约和引导着一般的具体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为相关领域的政策协调提供依据。

它的适用范围宽稳定程度强,能够长时期起指导作用。

将实行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尚属首次。

当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与计划生育、资源、环境等基本国策相比,社会知晓率低,还未深入人心。

一些人认为它是软国策,只是一个概念或口号,因此,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

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突出问题之一是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了该法的实施(举例)。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条从“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

从上述条款可以层次分明地看出:各级人民政府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主体;各职能部门要依据部门职责做好本部门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各级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这样规定,不仅突出了各级人民政府的执法主体地位,而且具体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权限和所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

可谓职责明确、任务明确、权利与义务相当。

(3)规范了妇联的职能和作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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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第一篇: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中国古代神话中美丽传神的“女祸补天”的故事,讲述了人类的始祖是一位擎天立地的女性,她“抟黄土作人”,并“炼五色石补苍天”。

从此,诞生了人类社会,但在现实的社会原始的象形文字中“女”字的造型是一个跪着的奴隶,后来经过15次的演变,才成为今天的“女”字,不过仍能看出跪着的痕迹。

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妇女的地位才得到根本性的改变,这种改变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方方面面,而且还体现在妇女的法律地位上。

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经常、文化、教育、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妇女照样能参政议政,参加生产、接受文化教育、家庭中地位平等,有的女人主内的同时也在主外,实现毛泽东提出的“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宣言,并破除了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封建思想,享受着婚姻自由的法律地位,即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

1995年国务院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了1995——2017年中国妇女发展的任务和目标。

如今,又出台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了xx——2017年妇女发展的任务和目标。

但是,由于传统观念、传统势力的影响,妇女权益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现实,不过通过我们全社会的努力,我们妇女同胞们的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必将推动中国的妇女事业取得新的更大的进步。

下面让我们一起从妇女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和计划生育与妇女健康权利等六个方面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政治权利1、《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妇女政治权利的现实性是有目共睹的,如:雅芳公司的总裁钟冰娴女士,再如(举例)。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有关侵害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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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生育权
效工资和年终奖。
2016年3月1日,河南一所民办学校在合同中规定:学年 内,育龄女教师最好在下学期怀孕,“如果在上学期怀孕 导致下学期不能继续工作者或中途辞职者,需承担其他老
师的代课费和招聘费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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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保护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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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在某物业服务公司担任监控室值班员。 2017 年 1月 7 日生育,产假结束后回公司上班。 2017年11月2日,黄某被通知上班时间由白班改 为夜班。黄某不服,与公司领导理论无果后申请
黄某诉物业公司案
劳动仲裁。
《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
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
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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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
财产关系上的弱势
01 02
离婚上的障碍 对子女的牵挂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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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权利易受侵害
何晗案:宅基地分男不分女
第二次起诉
裁定驳回起诉
01
第一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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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妇女产假及相关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用暴力手段威胁对方发
生性关系,或残害对方
的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精神暴力
打击对方的自尊心和自 信心、使用故意冷淡或 者拒绝沟通、精神限制
经济控制
通过对家庭中的金钱财物、 交通工具、食物、衣服和 住房的控制,限制对方的 行动和意志的自由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通用5篇)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通用5篇)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通用5篇)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代表在大会上发言,此时此刻我最想说的是:作为一名医院的董事,我感到很自豪。

在一眼这块沃土上,我们将一起并肩耕耘,挥洒汗水,建设着美好的家园,共同创造幸福的生活。

今天,我代表的不是我个人,而是代表医院所有即将为本院的发展奉献着青春和汗水的女职工。

在此,我谨代表本院女职工们向关心女职工工作和生活的领导致以诚挚的感谢,谢谢你们!我们医院是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幸福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之一。

由北大国际医疗集团投资8000万元人民币创办的一所集医疗、教研、预防、保健、咨询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性医院。

我们将秉承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发展医学技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作为我院几代医务工作者不懈的追求。

我们将始终坚持敬业务实,求精争先,团结奉献,博爱至诚的医院精神,百折不挠,上下求索,致力于疾病防治、医学研究、医学教育和医院管理,为全市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留下一串串坚实有力的足迹。

伟大的女性,要付出巨大的牺牲,你是否愿将你的毕生精力投到医院伟大的事业中去呢姐妹们,愿你奋发,愿后来的人在伟大的行列中看到你的踪影,更愿她们对你说:我赞美你伟大的女性!【篇五】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很荣幸今天能有机会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探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

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专题很多,根据领导的要求和时间安排,今天我只讲家庭暴力一个专题。

在进入专题之前,为使大家对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有一个初步的了解,我先介绍一下我国现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加大创制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力度,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体系。

妇女权益保护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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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声呼救,并打电话报警 。
第二章 反家庭暴力法
3.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途径7: 如果你受到严重的暴力威胁,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你没有必要像战战兢兢的羔羊那样
回到他身边,承受不可预知的危险。
第二章 反家庭暴力法
3、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途径8: “挨打是丑事”、“家丑不可外扬”、“认倒霉”
的想法是最危险的,它们使你放弃反抗和求助,须知 只有你自己发自内心地反抗这种暴力,外界的帮助才 有可能发挥最大的威力。
第二章 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
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
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请问:倪某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并写有“我要打死郑某”的篮球,此行为是否 属于家庭暴力?
第二章 反家庭暴力法
案例2、 桃园市一名六年级女童顶着大光头到校参加毕业典礼,引来异样眼光,陪她到
校的父亲指责前妻虐待女儿,母亲则说女儿犯错,原本不让她参加毕业典礼,后来 则决定剃光她的头发当做惩罚。
请问: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反家庭暴力法
5.《反家庭暴力法》有哪些亮点
• 亮点五:强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妇女权益保障讲座PPT演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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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专题讲座
黄建民
1
大家好: 今天谈不上是什么讲课,只是大家在一起共同学习一下
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 妇女权益的保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的
共同努力,如何构建有效的社会维权工作机制,把保障妇 女权益工作,现在已经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积 极推进全社会的共同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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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暴力
7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首次出现“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是在《婚姻法》修正
案第三条,该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 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 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从这一规定看来,我国法律上对家庭暴力采取了严格界定, 认可的主要是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身体及精神暴力, 对于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冷暴力等更为隐秘的行为暂 时还没有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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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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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性骚扰?常见的性骚扰主要有哪些? 尽管给“性骚扰”下的定义很多,但我国现行的法律仍
未有“性骚扰”的概念。在立法机关没有采纳之前,仍属 于学术上的观点。一般来说,性骚扰是一种不受欢迎或不 被接受的注意力,或带有性意识的接触。也就是说,若某 一方用各种方法去接近、或尝试接近另一方,而另一方没 有兴趣、不喜欢、不愿意、或不想要这些带有性意识的接 近,便可以说是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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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较常见的性骚扰主要有以下几种: 1、身体的接触。例如不必要的接触或抚摸他人的身
体。 2、言语的接触。 例如不必要而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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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社会上有许多男性朋友说,现在已经不用提“男女平等”了,现在女人都骑到男人头上去了,我家里大事小事都是老婆说了算,应该要成立男联了,他们的说法有道理吗?大家是否知道“男女平等”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在很多人的观念里,还把男女平等单纯理解为“男女要一样”、“男女要相等”,但是却忽略了男女两性本质的区别,所以出现了一种社会现象,那就是:女性要取得与男性一样的成就,就要全面进入男性领域,用男性的标准要求自己,把达到男性标准认为是女性的解放,从而产生了女人想做男人的怪念头,社会上出现的女强人就是最好的例证。

其实这就说明一种观念:女人要取得男人一样的成就,女人就必须做男人,即以男性价值要求自己,同男性一样进入社会生活。

受这种观念影响,现实社会中很多成功的女性,往往无法拥有正常家庭生活,甚至选择了独身。

但是,这种忽视女性自身特点的所谓“男女平等”,才是对女性最大的不平等,以男性尺度来要求女性,恰恰偏离了男女平等的目标和初衷。

男女平等应该是男女两性在人格上的平等,机会的平等、权利的平等,即男女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权利和义务上的对等。

男女都有机会享有自己的权利,发挥自己的潜力和才能,给男女以选择的自由,以便参与适合自身的社会活动,从而平等的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是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政府级会议的致辞中,江泽民书记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宣告:“中国政府一向认为,实现男女平等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广大妇女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具有重大意义,不仅可以为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维护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和政策体系,推进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

二、妇女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构架我国非常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首先,在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拨妇女干部。

《妇女权益保障法》又进一步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即六大基本权益方面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并对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和情况,造成损失的大小、危害的轻重,规定了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同时还有《婚姻法》、《母婴保健法》、《民法通则》、《工会法》、《劳动法》、《刑法》、《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在国际上,我国参加了《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等国际公约,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展示了大国风范。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享有的权利1、妇女五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妇女享有自己特殊的权益,在第2条第3款又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具体而言,妇女不仅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各方面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而且在某此方面还享有自己特殊的权益。

这些特殊的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和健康保障的权利。

即单位安排给妇女的工作要适合妇女的特点,保障妇女的安全和健康。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2)受特殊保护的权利。

妇女保障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即“四期”受特殊保护。

”(3)不因某些特殊事由被辞退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妇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4)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5)离婚时照顾妇女的住房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款规定:“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6)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殊时期不受逮捕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7)即使罪该判处死刑,但在特殊时期有不被判死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强调禁止非法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第4款规定,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4款规定,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具体而言,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8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三、婚姻家庭权益我国现行婚姻法颁布于1980年,于2001年4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2011年8月13日出台了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反家庭暴力(二)、婚姻家庭权益 1、关于房子: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关于财产分割:一方财产的婚后收益一般认定共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另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一方在婚前在银行有一笔存款,结婚后,存款产生的利息应当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在结婚前买了一辆车跑运输,婚后,该车跑运输产生的收益,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关于票子。

A、债务 24条解释B、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

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

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

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

在不少地方,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

正因为如此,不少农村家庭夫妻离婚时,对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存在很大争议。

新的司法解释做了如下规定: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后又离婚的;三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来又离婚的。

这三种情况下,男方可以请求女方返还彩礼。

C、土地当前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十分突出,相信大家在工作中也经常会碰到此类问题。

在现实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农村妇女出嫁后,其承包土地及其土地收益权丧失,或者只能获得少于本村一般劳动力的土地承包份额及土地收益。

二是妇女离婚后,男方强行耕种女方土地或将妇女的土地以村集体的名义“合法”收回,从而使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长期受到侵害。

三是男到女家落户,入赘丈夫不能获得承包土地,或只能获得少量承包土地。

四是在上述这些前提下,农村妇女在征地补偿费用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得不到与当地村民的平等享受。

特别是第四种情况,由于直接体现了金钱的分配,所以引起了很多纠纷和矛盾,以及妇女的群体上访,严重影响了当地社会的稳定。

而此类纠纷一直以来,缺少很好的解决方法,当地政府调解不力,法院也拒绝收理,因此解决起来有一定的困难。

3、关于孩子1、抚养权的归属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分四种情况: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10周岁的孩子,可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离婚后抚养权的变更,一是双方协商解决变更,另外一种是双方无法协议时,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四、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法律在为我们每个人设定权利的同时也对我们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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