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14号)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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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4.27)[作者:zjgl20 来源:浏览次数:351更新时间:2011-05-09]黔价房〔2011〕69号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2010>14号)中关于环境建设年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未按规定完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商业用房的由24元/平方米降为16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由16元/平方米降为12元/平方米,其他用房的由12元/平方米降为8元/平方米,降低后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各地收取的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应确保用于商品房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和运营。
严禁挪作他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的年度审验工作,对不按用途使用的,停止核发《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25号)的精神,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建设项目环境咨询收费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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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
2.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建设项目环境咨询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估算投资额(亿元)
咨询服务项目
0.3以下
0.3-2
2-10
0
50-100
100以上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
5-6
6-15
15-35
35-75
75-110
110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1-2
2-4
4-7
7以上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
0.8-1.5
1.5-3
3-7
7-9
9-13
13以上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
0.5-0.8
0.8-1.5
1.5-2
2以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修订内容
1.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精编版
![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精编版](https://img.taocdn.com/s3/m/7b4dfae826fff705cc170aad.png)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1年4月25日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各市、州及扩权强县发改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贯彻意见和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一、为规范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我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设计图审查费按投资额的1.6‰;其余的施工图审查费,均按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收取审查费:20万(含2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8元/平方米收取;20以上-50万(含5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5元/平方米收取;5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2元/平方米收取。
二、其余事项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执行(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ee7cc7a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e3.png)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琼价费管[2011]155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2011年4月11日琼价费管[2011]155号)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属政府指导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依据分等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在相应的指导价范围内商定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商议,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商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收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工作,从2011年5月起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重新对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进行备案审核登记,力争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
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2c912ec5ef7ba0d4a733b58.png)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价格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琼发改规[2021]6号)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价格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琼发改规[202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e41b7641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91ba27d.png)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价格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琼发改规[2021]6号)
无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
【摘要】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改善营商环境的要求,经商省直有关部门,决定废止《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4]486号)等3件价格规范性文件。
其中,《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4]486号)废止后。
【总页数】2页(P32-3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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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改委关于取消和降低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9]743号
![海南省发改委关于取消和降低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9]7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6b6638c3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a2.png)
海南省发改委关于取消和降低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9]743号第一篇:海南省发改委关于取消和降低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9]743号海南省发改委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涉及房地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2009年5月14日琼发改收费[2009]743号)各市、县物价局,各有关收费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较快发展政策措施,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精神,省物价局对涉及房地产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
现就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的收费项目及批准文号:(一)海口房地产交易公司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琼发改价管[2003]257号。
(二)海南昌炜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琼计价管[2001]656号。
(三)海南启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琼计价管[2002]914号。
(四)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机构的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服务费,琼发改收费[2003]786号。
二、降低如下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一)降低建筑幕墙、门窗物理性能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标准按琼发改收费[2004]1301号文规定标准的70%计收;(二)降低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标准按琼发改收费[2005]1820号文规定标准的70%计收。
上述降低的两项收费标准,执行期限暂定一年。
三、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是贯彻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具体举措,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海南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9年05月14日实施日期:2009年05月14日(地方法规)第二篇:[琼发改价格[2008]1939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对水泥市场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推荐)[琼发改价格[2008]1939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对水泥市场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作者: 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处:琼发改价格[2008]1939号时间:2009-3-28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最近,随着国家扩大内需,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措施的出台,市场对水泥需求预期增加。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5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5号](https://img.taocdn.com/s3/m/12fe1870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995ab5c.png)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5号)省环保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根据省监察厅《关于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协商沟通情况的通报》,现就降低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等环评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等环评咨询服务收费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5%,具体为: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亿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万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万元)浮动幅度0.3及以下3.2--3.90.65--1.3上下浮动20% 0.3---2(含)3.9--9.71.3--2.62--10(含)9.7--22.72.6--4.510---50(含)22.7--48.7 4.5以上50---100(含)48.7--71.5100以上71.5建设项目行业调整系数、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按计价格〔2002〕125号执行。
各环评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在上述降低收费标准基础上再减按80%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bc6e654af5335a8102d22068.png)
9-13
100亿元以上
万元
13以上
4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
0.3亿元以下
万元
0.5-0.8
0.3-2亿元
万元
0.8-1.5
2-10亿元
万元
1.5-2
10-50亿元
万元
2以上
50-100亿元
万元
100亿元以上
万元
二
咨询服务人员工日收费标准
高级咨询专家
元/日
1000-1200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元/日
800-100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序号
咨询服务项目
估算投资额计价单位收费 Nhomakorabea标准
收费依据
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
计价格(2002)125号浙价服[2011]151号
发改价格(2011) 534号
浙价服[2013]85号
1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
0.3亿元以下
万元
3.2--3.9
浮动幅度:上下浮动20%。
一般专业技术人员
元/日
600-800
附注
1、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5号)规定: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等环评咨询服务收费按《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5%,详见上表。
50-100亿元
万元
100亿元以上
万元
海南省发改委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涉及房地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发改委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涉及房地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a360ce8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e9.png)
海南省发改委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涉及房地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14•【字号】琼发改收费[2009]743号•【施行日期】200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发改委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涉及房地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2009年5月14日琼发改收费[2009]743号)各市、县物价局,各有关收费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较快发展政策措施,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精神,省物价局对涉及房地产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
现就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的收费项目及批准文号:(一)海口房地产交易公司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琼发改价管[2003]257号。
(二)海南昌炜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琼计价管[2001]656号。
(三)海南启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琼计价管[2002]914号。
(四)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机构的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服务费,琼发改收费[2003]786号。
二、降低如下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一)降低建筑幕墙、门窗物理性能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标准按琼发改收费[2004]1301号文规定标准的70%计收;(二)降低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标准按琼发改收费[2005]1820号文规定标准的70%计收。
上述降低的两项收费标准,执行期限暂定一年。
三、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是贯彻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具体举措,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发改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琼发改收费函[2007]1548号
![海南省发改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琼发改收费函[2007]15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a89e1cf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5d80656.png)
海南省发改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正文:---------------------------------------------------------------------------------------------------------------------------------------------------- 海南省发改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2007年10月24日琼发改收费函[2007]1548号)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你厅报来《关于调整我省国土环境资源系统监测专业有偿服务性收费标准的函》(琼土环资函[2007]657号)收悉。
鉴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是1992年制定的,近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检测项目的增加,原定的收费标准已不适应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
经研究,重新核定我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收入全部上缴省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执行。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环境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琼价费[1992]388号)中关于环境监测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相应废止。
附件:海南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一、仪器开机费收费标准序号检测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气相色谱仪次45 2液相色谱仪次45 3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次45 4放射性仪器次45 5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次45 6红外分光光度计次45 7荧光分光光度计次45 8总有机碳仪次45 9离子色谱仪次45 10色谱-质谱联用仪次45 11等离子体光谱仪次45 12测硫仪次40二、水质、生物、土壤、底质、煤质、固体废物等分析收费标准序号检测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方法备注1温度项次2温度计法 2透明度项次5仪器法 3PH项次20PH 计法 4电导率项次10电导仪法 5色度项次12比色法 6嗅项次5稀释法 7味项次5直观法 8浊度项次12比色法 9酸度项次18滴定法 10碱度项次18滴定法 11盐度项次18滴定法 12氯度项次28滴定法 13总硬度项次28DETA滴定法 14钙项次40容量法 15镁项次40容量法 16游离CO2项次55容量法 17碳酸根项次18容量法 18重碳酸根项次18容量法 19矿化度项次18容量法 20As(砷)项次40比色法 21CN-(氰化物)项次60比色法 22挥发酚项次50比色法 23氟化物项次50电极法 24凯氏氮项次60比色法 25氨氮项次30比色法 26硝酸盐氮项次40紫外光度法 27亚硝酸盐氮项次30光度法 28溶解氧(1)碘量法项次18碘量法(2)溶解氧仪项次30仪器法 29高锰酸盐指数项次30高锰酸钾法 30化学需氧量(1)重铬酸钾法项次80重铬酸钾法(2)快速消解项次60重铬酸钾法 31生化需氧量项次35生化培养法 32磷酸盐项次50光度法 33硫酸盐(1)光度法项次50光度法(2)离子色谱法项次60离子色谱法 34硫化物项次55比色法 35石油类(1)紫外光度法项次70紫外光度法(2)红外光度法项次75红外光度法 36有机氯农药项次100气相色谱法 37阴离子洗涤剂项次75光度法 38残渣项次40重量法 39六价铬项次50比色法 40Cd(镉)项次80原子吸收法 41Cr(铬)项次50原子吸收法 42Cu(铜)项次80原子吸收法 43Pb(铅)项次80原子吸收法 44Zn(锌)项次80原子吸收法 45Fe(铁)项次80原子吸收法 46Mn(锰)项次80原子吸收法 47Au(金)项次80原子吸收法 48AL(铝)项次80原子吸收法 49Ti (钛)项次80原子吸收法 50K(钾)项次80原子吸收法 51Na(钠)项次80原子吸收法 52Ag(银)项次80原子吸收法 53Sr(锶)项次80原子吸收法 54Ni(镍)项次80原子吸收法 55Hg(汞)项次80原子荧光法 56Se(硒)项次80原子荧光法 57甲基汞项次50气色谱法 58多环芳烃项次200气相色谱法 59苯并(a)芘项次200荧光法 60悬浮物项次35重量法 61全盐量项次35重量法 62氯化物项次37滴定法 63Be (铍)项次80原子吸收法 64碘化物项次50碘量比色法 65苯胺类项次60气相色谱法 66硝基苯类项次60气相色谱法 67有机磷项次85气相色谱法 68黄磷项次50萃取法 69苯项次93色谱/质谱法 70TNT(梯恩梯)项次60气相色谱法 71三氯乙醛项次93气相色谱法 72甲醛项次93比色法 73总烃与非甲烷烃项次40气相色谱法 74可沉降物项次35重量法 75有机质项次55容量法 76总磷项次40比色法 77阳离子代换量项次50交换法 78总有机碳(TOC)项次50仪器法 79B(硼)项次50比色法 80Br(溴)项次50比色法 81甲醇项次74气相色谱法 82多氯联苯项次80气相色谱法 83可吸附有机卤素(AOX)项次100仪器法 84硫份项次80仪器法 85细菌总数项次50平板计数法 86大肠杆菌项次55多管发酵法 87沙门氏菌项次60增菌生化法 88粪便球菌项次30化学法 89铁细菌项次30镜检法 90浮游植物项次100镜检法 91叶绿素a项次120比色法 92黑白瓶测氧项次50碘量法 93着生生物项次100镜检法 94底栖动物项次100镜检法 95浮游动物项次100镜检法 94水生维管束植物项次120镜检法 97急性毒性试验项次400仪器法98致突变物项次300紫露草微核法 99流量项次30流速仪法三、大气分析序号检测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方法备注1二氧化硫项次80比色法 2氮氧化物项次60比色法 3总悬浮微粒物项次45重量法 4一氧化碳项次60红外吸收法 5CO2 项次37二氧化碳 6Cl2(氯气)项次55甲基比色法 7Hcl(氯化氢)项次60比色法 8甲醛项次60比色法 9可吸入颗粒物项次75重量法 10氟化物项次50电极法 11汞项次80原子荧光法 12硫化氢项次60比色法 13氰化物项次60比色法 14降尘项次40重量法 15飘尘项次40重量法 16总烃项次80气相色谱法 17气态酸项次37中和法 18硫酸盐转化率项次40二氧化铝法 19NH3(氨气)项次60比色法 20非甲烷烃项次70气相色谱法 21甲烷项次40气相色谱法 22苯系物项次93气相色谱法 23As(砷)项次80原子荧光法 24六价铬项次50比色法25Pb(铅)项次80原子吸收法 26Cu(铜)项次80原子吸收法 27Zn(锌)项次80原子吸收法 28Cd(镉)项次80原子吸收法 29Mn(锰)项次80原子吸收法 30Fe(铁)项次80原子吸收法 31Ni(镍)项次80原子吸收法 32Be(铍)项次80原子吸收法 33臭氧项次55光度法 34恶臭一个数据450仪器法 35光化学氧化剂项次55光度法 36苯并(a)芘项次200荧光法 37汽车尾气CO 项次50仪器法 38汽车尾气HC 项次50仪器法 39汽车尾气烟度项次50仪器法四、物理因素测试序号检测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方法备注1室内环境噪声测量点.次20仪器法 2交通噪声测量点.次24仪器法 3工业噪声测量点.次24仪器法 4设备噪声测量点.次24仪器法 5机动车噪声测量点.次25仪器法 6外环境噪声测量(1)一般(10-20分钟)点.次24仪器法(2)连续(24小时)点.次48仪器法 7外照射点.次24-40原野测试法 8电磁辐射点.次40仪器法 9振动测定点.次40仪器法五、烟道烟气、生产工艺尾气采样、测试序号检测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方法备注1烟道烟气采样测试(1)小于1吨锅炉台.次300仪器法(2)1-2吨锅炉台.次350仪器法(3)3-4吨锅炉台.次400仪器法(4)6-8吨锅炉台.次600仪器法(5)10吨锅炉台.次800仪器法(6)大于10吨锅炉台.次1000仪器法(7)格林曼黑度一组数据20仪器法(8)SO2 一个数据70仪器法(9)NOx 一个数据70仪器法(10)O2 一个数据70仪器法(11)CO 一个数据70仪器法(12)废气流量一个数据70仪器法 2生产工艺尾气测试孔.次150-250仪器法六、室内空气检测序号检测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方法备注1氡每测点93仪器法 2甲醛每测点93仪器法 3氨每测点60仪器法 4苯每测点93仪器法 5甲苯每测点93仪器法 6二甲苯每测点93仪器法 7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每测点60仪器法七、生态监测序号检测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方法备注1遥感监测(1)高分辨率遥感监测(地面分辨率0.61-2.5米)Km2630仪器法(2)中分辨率遥感监测(地面分辨率5-15米)Km2400仪器法(3)低分辨率遥感监测(地面分辨率20-30米)Km2350仪器法 2植被样方调查1个样方240 3群落分析1个群落240 4景观格局分析Km2.项10 5制图Km2.项10 6彩色出图m2150八、现场监测采样序号检测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方法备注1大气采样(1)大气采样点.次.项30大气采样器(2)大气采样点.次.项15简易设备(3)降水点.次15收集器(4)气象条件(风速、风向、气压、气温、湿度)点.次20仪器法 2地表水采样点.次.项10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地下水采样点.次.项12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4海水采样(1)近岸海域(≤5海里)点.次.项15 (2)远海海域(>5海里)点.次.项25 5工业废水采样点.次.项15 6生物采样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1)浮游生物采样点40 (2)底栖生物采样点60 (3)潮间带生物采样点50 7土壤采样(1)表层(深度≤0.15米)样30 (2)中层(0.15米样60 (3)下层(深度>0.5米)样90 8底质采样(1)河流、湖库底质采样样40 (2)海洋底质采样样80 9放射性、剧毒、致癌物质采样样30 10动用监测车Km1.2九、样品前处理序号检测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生物、动植物及底质、土壤样品制备次30十、现场调研、咨询服务及其它序号检测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现场调研(1)高级工程师人.天300 (2)工程师人.天200 (3)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人.天100 2咨询服务(1)高级工程师小时60 (2)工程师小时50 (3)助理工程师小时30 (4)技术员小时20 3提供监测数据收费(提供日均值、月均值、季均值等统计值按参与统计的全部原始数据计)一个数据10 4工作方案编制(1)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方案每个方案1200 (2)一般监测调查方案每个方案500 5数据处理及监测报告编制(1)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每个报告2800 (2)一般监测调查报告每个报告1000 (3)监测数据报告每个报告50-250——结束——。
鄂价费规[2011]27号
![鄂价费规[2011]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1231a0d7cd184254b353532.png)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2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县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关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已由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77号)予以明确。
按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经批准设立的房屋交易机构对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转让手续费应按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新建住房每平方米1.5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3元。
二、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费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具体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273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地现行实际执行标准低于鄂价房服[2006]27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关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严格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收费,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附件2)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调20%收取。
四、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标准执行;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附件3)有关规定执行。
12.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12.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408e8bb284ac850ad0242ef.png)
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5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各市县物价局、定安县价格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各类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决定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
重新调整标准后,我省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具体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
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其他事项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件2)规定执行。
出售招标文件资料的按实际成本收取,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各市县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
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20日起执行。
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万元×1.0%=1万元(500-100)万元×0.7%=2.8万元(1000-500)×0.55%=2.75万元(5000-1000)×0.35%=14万元(6000-5000)×0.2%=2万元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附件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eec547caeaad1f346933fd4.png)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4.27)[作者:zjgl20来源:浏览次数:351 更新时间:2011-05-09]黔价房〔2011〕69号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2010>14号)中关于环境建设年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未按规定完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商业用房的由24元/平方米降为16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由16元/平方米降为12元/平方米,其他用房的由12元/平方米降为8元/平方米,降低后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各地收取的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应确保用于商品房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和运营。
严禁挪作他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的年度审验工作,对不按用途使用的,停止核发《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25号)的精神,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调整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4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调整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ef3d7e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f2.png)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调整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调整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4号2011年5月18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城建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中心,海口市、三亚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中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重新调整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按设计收费(基价)采取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按《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标准表》(见附件)执行。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审查,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书,合同应标明审查的内容及收费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要求进行审查,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在我省依法成立并且具有相关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机构,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1年5月20日起执行。
原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5〕1820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标准表序号投资额(万元)费率(%)备注11000以下(含)按工程设计收费基价6.5% 1.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琼府办[1997]第5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琼府办[1997]第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d96a8e78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33.png)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琼府办[1997]第52号1997年5月27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我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对海南经济特区的经济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相关产业的兴旺。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建设项目乱收费问题越来越突出,推动了房价的过快上涨,制约了居民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助长了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蔓延。
为了控制商品房价不合理上涨,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住宅建设持续稳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取消建筑工程管理费等48项建设项目收费(见附件1),省政府要求各市、县、自治县及各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
为了进一步启动我省房地产市场,加快开发建设的进程,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规定取消48项建设项目收费的基础上,同时取消我省招标管理费等10项建设项目收费(见附件2)。
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对该类收费项目进行清理,立即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文件,并将废止文件向社会公布,不得重新另立名目设置新的费种。
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
凡未经中央与省两级批准的建设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属不合理建设项目收费,企业有权抵制和向有关部门举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5d6f96e7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e4.png)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琼价费管[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154号)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附件: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dd9c8fbd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2e.png)
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咨询机构合法收益,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工作质量,促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现就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一、环境影响咨询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环境影响咨询内容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负责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以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要定额方式计费。
不便于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的,也可以采取按咨询服务工日计费。
具体计费办法见本通知附件。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编制环境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确定评价范围和敏感保护目标,选定评价标准,阐述工程特征和环境保护特征,识别和筛选污染因子、评价因子、设置评价专题,确定评价重点,选定监测项目、点位(断面)、频次和时段,确定预测评价模式和参数等。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建设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
关于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14号)
![关于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b4312faaef8941ea76e054c.png)
关于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14号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各市县物价局、定安县价格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决定降低我省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基准价标准下调20%收取,基准价下调后,不再设定上浮幅度,下浮不限;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收费标准降低后,收费相关事项按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执行不变。
二、各市县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
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20日起执行。
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海南省物价局201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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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1]214号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各市县物价局、定安县价格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决定降低我省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基准价标准下调20%收取,基准价下调后,不再设定上浮幅度,下浮不限;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收费标准降低后,收费相关事项按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执行不变。
二、各市县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
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20日起执行。
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海南省物价局
201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