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陕西工伤赔偿标准
陕西工伤赔偿标准一、引言工伤赔偿是指雇主根据劳动法规定,对因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者身体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下,进行给予经济补偿的行为。
陕西省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制定了相应的工伤赔偿标准。
本文将介绍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及其相关内容。
二、工伤赔偿计算方法陕西省的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费用根据《陕西省工伤保险办法》规定,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手术、护理费、药物费、康复费等。
具体费用由参保单位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医疗需求支付。
若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伤残或职业病致使生活不能自理,还应支付伤残津贴。
2. 丧葬费根据《陕西省工伤保险办法》规定,因工伤导致劳动者死亡,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丧葬费。
具体金额根据死亡时工伤职工的工资水平以及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3. 伤残赔偿金如果工伤导致劳动者受到不同程度的伤残,他们可以获得一定的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以及一定的伤残指标进行确定。
4. 生活费根据《陕西省工伤保险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致使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生活费。
具体比例根据工伤程度、生活必需支出以及劳动者原工资的比例确定。
三、工伤赔偿标准调整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陕西省对工伤赔偿标准进行了多次调整。
最近一次调整是在2021年进行的,主要涉及伤残津贴和生活费的调整,具体如下:1. 伤残津贴调整根据《陕西省工伤保险办法》,2021年度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按月支付1000元;二级伤残:按月支付950元;三级伤残:按月支付900元;四级伤残:按月支付850元;五级伤残:按月支付800元;六级伤残:按月支付750元;七级伤残:按月支付700元;八级伤残:按月支付650元;九级伤残:按月支付600元;十级伤残:按月支付550元。
2. 生活费调整根据《陕西省工伤保险办法》,2021年度生活费标准为:因伤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的单身工伤职工,月平均生活费标准为945元;因伤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的有配偶工伤职工,月平均生活费标准为1150元;因伤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的有配偶且有未成年子女工伤职工,月平均生活费标准为1280元。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8)-陕人社发[2018]25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8)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25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省级行业统筹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的有关规定,根据近三年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对象2017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17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一)伤残津贴: 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5元、175元、165元、155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121元的,增加到3121元。
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4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4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520元的,增加到2520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207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985元。
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八条: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企业或者工伤保险机构已垫付了工伤医疗费等费用的,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偿还垫付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过去与此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
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24年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2篇)
2024年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善工作环境,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全国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工伤保险制度的目标是:预防工伤事故、减少劳动者的工伤损害、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承担能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原则为:依法参保、合理参保、公平参保、风险共担、综合管理。
第五条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比例合理分担,保险费的征收和使用由国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工伤保险实施机构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二)个体经营者、农民工和其他具备劳动能力的自由职业者;(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
第八条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十六周岁;(二)能够从事劳动。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非法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条劳动者个人工伤保险参保登记采取自愿和自动参保相结合的方式,劳动者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也可由工伤保险实施机构自动参加。
第三章工伤认定和待遇标准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死亡抚恤金等,具体标准由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者发生工伤,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就医,接受工伤认定和评估。
第十三条工伤认定应当根据下列标准进行:(一)工伤是因工作岗位、工作环境或者工作任务引起的;(二)工伤是由于突发事件所引起的,与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工伤是有法医学、临床医学、劳动技术等相关证据证明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标准。
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引言陕西省于 2021 年 4 月 1 日正式实施了《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职业病、工伤等意外情况时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福利。
本文将主要介绍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细则及其具体内容。
一、基本原则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细则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2.坚持预防为主,加强职业病防治;3.实行统一制度,做到公正、公开、公平;4.实现多元化的保险保障方式。
二、工伤认定根据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场所同伴之间发生或受遭受的暴力伤害或突发公共事件伤害;2.在工作期间因公出差、睡宿期间、加班或者值班期间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3.在工作期间或者工作场所承担的职责范围内,或者与工作有关的其他活动中,因承担的任务所导致的自然灾害、事故及其他原因而受伤;4.在工作场所因睡眠、吃饭等日常生活,或者去上下班路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5.因职业病或者因工伤造成的的丧失劳动能力等。
三、救治和赔偿标准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符合工伤认定的职工,在救治和赔偿标准方面将实行以下原则:1.对确诊为工伤的职工,应当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治,其医疗费、住院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2.工伤职工发生义务救助的,由省、市、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3.工伤职工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月平均工资×赔偿比例×死亡年限。
在本省内就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工资平均数确定,在本省外就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就业单位的工资发放证明确定。
死亡赔偿金最高不超过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省在岗职工工资平均数的二十倍。
四、其他规定1.陕西省实行终身追偿,对欺骗、虚假报告事故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陕西省实行双重预防机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进行工作安全和卫生教育;3.陕西省实行社保用卡制度,公募职业福利机构向用人单位或其委托机构开设临时社保账户,为缴费用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5篇)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预防工伤事故,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员工)。
第三条总公司、各分子设立工伤保险基金,以工伤员工个人名义借支用于治疗,治疗结束后向当地社会保险局或工伤保险局申请医疗费用报销。
第四条由各公司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险关系负责人负责工伤员工材料的的征集、管理和待遇支付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工伤保险应当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公司和员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工伤医疗及注意事项第七条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社会保险局或工伤保险局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第八条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险关系负责人以工伤员工名义借支用于治疗,治疗期间注意事项:(一)治疗款必须专款专用,根据工伤员工受伤情况酌情支取医疗费用,不得随意的大额借款,不得挪用。
剩余治疗款要及时的向财务报账。
(二)工伤事故发生后,应由社会保险关系负责人陪同受伤员工办理急诊和住院手续,如遇紧急情况未在第一时间陪同救治,应和代办人员做好票据、钱款交接手续。
(三)工伤员工在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期间的一切治疗费用必须由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缴纳给医院,并保管好收据或发票,不能由病人自己保管。
(四)随时关注治疗情况,对医院的用药和消费情况要及时的了解,对于高价药和超标药品的使用要经病人签字同意认可。
(五)需要护理的病人,由公司委派专人进行护理,伤情较重或生活不能自理____家属进行护理,护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工伤员工出院后,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要掌握病人病历、诊断书、出院手续等材料。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条例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4年5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四十二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每年度审核一次。
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劳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必须落实工伤医疗抢救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设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人事、民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残联等组织,应当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社会统筹。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一)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陕西省实施工伤条例的办法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发布时间:2011 -4-8 10:19:00 阅读次数:5030次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我要评论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下文是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生活护理费;(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辅助器具配置费;(九)工伤康复费;(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管理始终是陕西省劳动保障部门重要的工作重点。
为了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保障劳动者获得合理的赔偿,特制定本办法。
二、宗旨本办法旨在规范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管理,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促进陕西省劳动者切实享受到劳动保障制度的保障。
三、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管理,不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规定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四、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公平、科学原则,依法进行工伤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管理。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各类单位和劳动者对工伤保险政策的认识,增强劳动者的安全保障意识。
(三)建立民主制度,发挥劳动者参与保险事务的作用,以及保险制度审查机制。
五、管理机构本办法的省级统筹管理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职能部门对全省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统筹管理,并依照相关规定制定年度预算、费用报告等工作文件,检查操作规范情况。
六、办理事项(一)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事宜,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二)审核各地提交的工伤保险基金使用资料,并督促各地组织完成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报告。
(三)负责核定各地报送的工伤保险基金索赔案件。
(四)督促各地以审慎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五)协调处理省内各地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七、监督检查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管理,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各地的管理工作。
八、法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的,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二)故意破坏工伤保险基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施行,请当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贯彻执行,特别是本办法第七条中提到的督促和监督,在一定时期内开展检查,严格控制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坚持审慎节约的原则。
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推动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与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凡在陕企业均应参加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
第四条工伤保险现阶段实行社会管理与企业管理相结合。
实行社会统筹的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未实行社会统筹的保险待遇,由企业支付。
逐步实现工伤保险社会化。
第五条省、地(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企业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
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是省、地(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承办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运营和支付。
县及县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是劳动鉴定的工作机构,应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其职责范围、管理制度及鉴定程序等仍按照《陕西省劳动鉴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六条《试行办法》第八条(十)所指的范围应包括一九六四年全国总工会的劳动保险问题解答所涉及的有关比照因工待遇处理的条款。
第七条我省工伤(含职业病)的认定机构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或由其委托同级劳动鉴定机构具体办理。
第八条工伤认定应由企业提出初步认定的意见,并填写《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确认表》一式三份。
待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结论书面通知后,一份存本人工伤档案,一份交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留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第九条关于工伤认定的依据:1、认定生产事故一类的工伤,按分工以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工伤事故结案批复》、《重伤证》及有关事故原始资料、指定医疗机构的病历和诊断证明为依据。
2、认定职业病时,以企业提供的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或健康档案)及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部门的病历和诊断证明书为依据。
陕西宝鸡国务院工伤保险三条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贾志邦二00四年四月二日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 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生活护理费;(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辅助器具配置费;(九)工伤康复费;(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
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1. 引言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在工伤保险制度下,对因工作相关事故而造成的劳动者伤亡或患病进行经济赔偿的一项制度。
陕西省是中国西北地区的一个省份,本文将介绍陕西省的工伤赔偿标准。
2. 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总览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伤待遇标准病假期间:劳动者因工伤导致不能工作的,享受全额工资待遇,病假期间从工伤发生之日起计算。
工伤期间:劳动者因工伤导致的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工伤津贴待遇。
工伤津贴按劳动者工伤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者因工伤导致的治疗费用、住院伙食费等医疗费用,按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支付。
劳动者因工死亡:按照依法享受的家庭生活补助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死亡工亡补助金等标准进行赔偿。
劳动者因工程事故受伤致残:根据伤残程度和工资标准相结合的办法确定伤残等级,并按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予以赔偿。
3. 工伤康复救治费用劳动者因工受伤或患病,为康复救治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康复器具费用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具体细则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具体细则如下:工伤待遇标准:病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病假期间从工伤发生之日起计算。
工伤期间:工伤津贴按劳动者工伤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支付。
劳动者因工死亡:根据家庭生活补助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死亡工亡补助金等标准进行赔偿。
劳动者因工程事故受伤致残:根据伤残等级和工资标准相结合,按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予以赔偿。
工伤康复救治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 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的运用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适用范围包括陕西省内的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农民工等。
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可以根据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待遇和工伤赔偿金,以及工伤康复救治费用。
陕西工伤保险赔付标准
陕西工伤保险赔付标准
根据《陕西省劳动保障条例》和《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的工伤保险赔付标准如下:
1. 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事故发生后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治疗费等,按照实际费用进行赔付,最高不超过当地职工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2. 工伤补助金:根据工伤程度,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工伤补助金。
轻伤的劳动者,工伤补助金为月平均工资的80%;重伤的劳
动者,工伤补助金为月平均工资的100%。
3. 伤残津贴:对于因工致残的劳动者,根据伤残程度和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支付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的月数根据伤残程度和工龄确定。
4. 生活护理费:对因工致残的劳动者,根据被抚养人数及其他相关因素,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生活护理费。
5. 丧葬费:对于因工死亡的劳动者,支付丧葬补助费用,最高不超过当地职工的一年平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工伤保险赔付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个人情况的不同而有所调整,以上是陕西省的一般标准。
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可以向所在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赔付。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7修订)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7修订)【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6【实施日期】2017.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4年5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每年度审核一次。
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劳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必须落实工伤医疗抢救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设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残联等组织,应当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社会统筹。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陕西工伤保险的缴纳规则
陕西工伤保险的缴纳规则
陕西工伤保险是由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职业病等导致的伤害或死亡,给予一定的赔偿和救助。
以下是陕西工伤保险的缴纳规则:
一、缴纳对象
陕西工伤保险的缴纳对象是在陕西省范围内从事用人单位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
二、缴纳时间
企业应当在职工入职后的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在每个月的30日前将工伤保险费用缴纳至当地社保服务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银行。
三、缴纳标准
陕西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取决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0.5%。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相应的调整。
缴费标准的具体计算方式根据企业的规模、所属行业等因素不同而有所差异。
四、缴费方式
企业可以选择现金缴费、银行转账、网上网银缴费等方式进行缴纳。
缴费过程中需要注意按时足额缴纳,如果逾期未缴纳或缴纳不足将会面临罚款等处罚。
五、缴费计算
陕西工伤保险的缴费计算公式为: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是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后除以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得出的一项指标。
例:某企业在陕西省全年实际工资总额为480万元,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万元,则该企业的缴费基数为480/4=120,缴费金额为120×0.5%=0.6万元。
2022年陕西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2022年陕西⼯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关于⼯伤赔偿的标准问题,在新的⼀年是否提出了新了规定,⼯伤赔偿是如何计算的?公式法则是什么?下⾯店铺⼩编就结合实际,来谈谈陕西关于⼯伤赔偿标准的相关问题进⾏详细的介绍,欢迎⼤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2021年陕西⼯伤赔偿标准是什么陕西省实施《⼯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条 七级⾄⼗级⼯伤职⼯有下列情况之⼀的,由⽤⼈单位向职⼯⽀付⼀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本⼈⾃愿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三)劳动合同期满终⽌劳动关系的。
⼀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以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为基数。
⼀次性⼯伤医疗补助⾦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级12个⽉,九级9个⽉,⼗级6个⽉;⼀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级12个⽉,九级9个⽉,⼗级6个⽉。
第⼆⼗⼀条 ⼯伤职⼯⾃劳动能⼒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起享受⼯伤待遇。
第⼆⼗⼆条 ⼀级⾄四级⼯伤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
核定基本养⽼⾦时,⼯伤职⼯基本养⽼⾦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伤保险基⾦补⾜。
第⼆⼗三条 五级和六级⼯伤职⼯经本⼈提出,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为基数,分别⽀付24个⽉、21个⽉的⼀次性⼯伤医疗补助⾦和24个⽉、21个⽉的⼀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第⼆⼗五条 ⼯伤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5年的,⼀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付。
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1年的按全额的10%⽀付。
⼯伤职⼯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续的,不享受⼀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
第⼆⼗六条 ⽤⼈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公告之⽇起15⽇内,书⾯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并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优先拨付应当由⽤⼈单位⽀付的⼯伤保险待遇费⽤。
陕西省工伤保险
陕西省工伤保险陕西省工伤保险是一项依法实施的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伤害及相关费用。
下面将对陕西省工伤保险做一简要介绍。
首先,陕西省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雇佣劳动者、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
无论是在工作时间内还是工作地点内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都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其次,陕西省工伤保险的主要保障内容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生活补助和残疾人康复补助等。
工伤保险将为受伤劳动者支付由工伤引起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对于已经被认定为伤残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还将支付相应比例的伤残津贴。
对于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并无法从事工作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还将提供生活补助。
另外,陕西省工伤保险还鼓励受伤劳动者进行康复,提供残疾人康复补助。
再者,陕西省工伤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人的缴费以及政府的补贴。
根据劳动者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企业需要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一定的费用。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所得选择缴纳工伤保险。
此外,陕西省政府还设立了补贴基金,用于补贴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用。
最后,陕西省工伤保险的管理机构是陕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政策制定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受伤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单位或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并按照相关流程进行评定和认定。
总之,陕西省工伤保险为劳动者提供了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有效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但仍需进一步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和监管,确保其落地生根,为受伤劳动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保障服务。
2024年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例文(三篇)
2024年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例文对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所雇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情况,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负的工伤保险责任。
一、关于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立即在事故发生后的指定时间内(具体时间未明确,需依据相关法规填写),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社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同时,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法定天数内(具体天数未明确,需依据相关法规填写),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正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应由该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对于工伤职工,在伤情相对稳定后若存在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应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我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负责。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按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严格遵循《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不断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确保工伤认定与鉴定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的法定天数内(具体天数未明确,需依据相关法规填写)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已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职工在参保登记次日起发生的工伤事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但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保障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
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该职工将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部分,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职工意愿选择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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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推动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与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凡在陕企业均应参加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
第四条工伤保险现阶段实行社会管理与企业管理相结合。
实行社会统筹的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未实行社会统筹的保险待遇,由企业支付。
逐步实现工伤保险社会化。
第五条省、地(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企业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
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是省、地(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承办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运营和支付。
县及县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是劳动鉴定的工作机构,应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其职责范围、管理制度及鉴定程序等仍按照《陕西省劳动鉴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六条《试行办法》第八条(十)所指的范围应包括一九六四年全国总工会的劳动保险问题解答所涉及的有关比照因工待遇处理的条款。
第七条我省工伤(含职业病)的认定机构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或由其委托同级劳动鉴定机构具体办理。
第八条工伤认定应由企业提出初步认定的意见,并填写《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确认表》一式三份。
待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结论书面通知后,一份存本人工伤档案,一份交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留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第九条关于工伤认定的依据:1、认定生产事故一类的工伤,按分工以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工伤事故结案批复》、《重伤证》及有关事故原始资料、指定医疗机构的病历和诊断证明为依据。
2、认定职业病时,以企业提供的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或健康档案)及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部门的病历和诊断证明书为依据。
3、认定交通事故按因工处理时,必须以交通监理部门的处理决定及情况调查和确凿的证据为依据。
4、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应由当地劳动鉴定机构给予确认,旧伤复发认定应有原始病历和指定医疗机构的病史资料。
5、认定其它与民事赔偿责任有关的工伤事故时,应有民事赔偿的处理结论。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条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满或治愈或病伤情基本稳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按职责划分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省劳动厅、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统一验印的《陕西省职工工伤保险证》。
职工凭此证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住院治疗期间,确因伤病情严重需要护理时,由指定医疗机构出据证明,企业负责安排护理人员并支付护理工资。
护理工资按协议工资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病、伤情在医疗期好转后,应及时停止护理。
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评定了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的护理费按《试行办法》第二十条执行。
每年十月一日按全省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工伤医疗期的确定或因病、伤严重需延长医疗期的,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企业劳鉴委员会(小组)初审,报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并通知所在企业和工伤职工。
企业在工伤职工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试行办法》第十九条中"工资收入"及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中的本人工资的含义,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四条《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四)规定,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
本人工资指受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
企业对这部分人应定期进行伤残等级复查,伤残待遇随复查的结论及时调整。
当达到退休条件时,应予以办理退休手续。
其退休金由养老保险机构支付。
第十五条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按伤残等级发给相当于全省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16个月-1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标准为:七级十六个月、八级十四个月、九级十二个月、十级十个月。
第十六条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发给。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职工在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述标准的50%发给。
第十七条因工致残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人员,不论是在岗还是离岗(七至十级自谋职业的除外),企业和职工均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按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其工龄和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八条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企业或者工伤保险机构已垫付了工伤医疗费等费用的,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偿还垫付的费用。
第十九条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在医疗期间若遇国家或企业普调工资,企业应按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同标准工资的职工调整档次给予调整工资。
第二十条全省社会年人均工资于每年八月底前由省劳动厅公布。
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随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每年十月一日起按新的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
当社会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伤残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不作调整。
第四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二十一条我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
在全省统筹初期实行统一统筹项目、统一待遇政策、统一财务制度、统一储备金调剂,按地(市)测定工伤保险基金筹集比例。
随着经济发展,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比例,基金统一调剂。
第二十二条工伤保险费根据行业工伤风险(职业伤害)程度和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
原则上按前三年行业事故及职业病发生平均频率适当划分档次收缴(划分参考标准附后)。
以地(市)为单位平均费率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1%,具体比例由地(市)劳动行政部门经测算后分不同行业确定,报省劳动厅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目前暂按每三年调整一次。
对企业实行浮动费率,根据企业工伤频率的变化,每年对费率作一次调整。
调整的幅度为本行业标准费率的5%至40%。
调整办法由地、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劳动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工伤保险费不实行减免。
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可以缓缴。
缓缴期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工伤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存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也可以由企业直接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
工伤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计息,利息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1、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基金的利息及保值增值的收入;3、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4、其他社会资助。
第二十七条工伤保险社会统筹项目:1、工伤医疗费;2、职工因工致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及需异地安置的安家补助费;4、残具辅助器具费(按国产普及型号计);5、因工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抚恤金。
其它项目仍由企业按原渠道支付。
第二十八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比例:1、工伤社会保险统筹项目所需的费用;2、工伤保险基金的6%作为风险储备金。
风险储备金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主要用于支付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待遇和发展康复事业(风险储备金的使用办法另定);3、按工伤保险基金的8%提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费、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费、安全奖励金、事故预防检测费及宣传和科研费。
其中50%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费;5 0%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费、事故预防检测费、安全奖励金等。
全省统一管理调剂。
(具体办法另定)。
第二十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等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工会及省级、地(市)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章工伤保险责任第三十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对职工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被借调或临时聘用期间(含聘用离退休、退职人员、停薪留职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必须在财产处理中留足工伤职工平均寿命内(一般为70岁)应享受的工伤保险费用,由清算小组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转移到新接受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十一条企业必须在本地(市)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方案出台后2个月内到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并申报本企业工资总额、职工人数及工伤职工情况;新开办的企业,必须于领取营业执照1个月内到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征收缴费额2‰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工伤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企业应积极组织送往指定医院治疗,同时报告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遇有特殊情况,需就近抢救治疗的,可先就近抢救治疗,但须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待伤情稳定后送指定医院治疗。
确须转外地或外省治疗的,需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转外地、外省治疗的,其医疗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转诊办法及定点医院由地(市)确定)。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医疗期内医疗费暂由企业垫付,待治愈或医疗终结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付清。
若所需费用过大,企业垫付有困难的,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垫付一部分。
具体办法由地(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积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职工工伤档案、有毒有害工种职工健康档案及供养直系亲属的基础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病情与用药处方、检查项目、治疗措施不符,或经医院通知出院而拒绝出院所发生的费用,全部自理。
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检查治疗,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劳动鉴定和多领工伤保险待遇的,企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停发有关待遇。
对虚报冒领的,必须追回多领款项。
对经劳动鉴定确认已恢复劳动能力而不上班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每月25日前按《试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如数向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支付当月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劳动鉴定机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