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进一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与常住户口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做好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进城务工人员是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
切实解决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对于促进教育公平,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对于提高城市新增劳动力综合素质,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的重要内容,作为办好民生实事的具体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办学和管理责任,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税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创造条件,解决影响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突出问题,完善保障措施,制订配套政策,深化办学和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长效机制建设。
二、统筹解决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一)科学规划设置公办学校。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1•【字号】惠府办[2012]49号•【施行日期】201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惠府办〔2012〕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有效实施“双转移”战略的现实需要,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政治责任感,高度重视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二、着力营造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一)贯彻好“两个为主”的原则。
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要贯彻国务院关于“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
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县、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办学责任,保证随迁子女都能接受义务教育,并争取做到随迁子女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率达到50%以上(含政府向民办中小学购买的学位或政府补贴民办学校办学解决的学位)。
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暂行办法
蕉源小学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身份认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同时具备下列材料,可申请在我区相对就近的小学和初中就学。
1、上栗县外户口本和流出地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就业的务工证明;2、县城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办理时间一年以上;3、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4、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务工证明、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就业证明亦可)。
5、户籍地镇(乡)人民政府签发的合法生育证明;6、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就读批准书和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7、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8、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9、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申请表。
父母双方一方是经商的不作农民工子女看待。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一)申请人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持上述材料到实际居住地所属教育服务区域学校报名,如居住地学校接受有困难,由居住地学校受理登记后统一报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进城务工人员的实际居住时间、在我区务工就业和交纳社会保险时间为依据,安排其子女就学。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转学一般以每年秋季入学报名时间为准,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符合本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应提前1个月内向实际居住地学校提出申请,按照《上栗县教育局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转学。
接受学校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转入进行登记,并对其转出时的流向予以统计。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学校根据我县教育资源状况,确定公立、私立学校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四、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校应履行的职责(一)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在满足所属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后还有教学资源的情况下要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并及时予以办理学籍手续。
进城务工子女上学实施方案
进城务工子女上学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务工,他们往往会带着自己的子女一同前往。
然而,这些进城务工子女上学问题却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难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进城务工子女上学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针对进城务工子女的学龄段和学历水平,可以建立相应的教育机构。
对于年龄较小的幼儿,可以设立幼儿园或托儿所,为他们提供基础的学前教育。
对于学龄儿童,可以在城市规划中增设农民工子女学校,为他们提供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
对于高中生和大学生,可以在城市中心建立农民工子女学校,提供高中和大学阶段的教育。
这样一来,可以满足不同年龄段进城务工子女的教育需求。
其次,可以建立健全的教育保障机制。
对于进城务工子女,可以给予他们与城市户籍子女同等的教育权利,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大学阶段教育。
同时,可以建立相应的资助政策,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子女,可以给予相应的教育补助,以减轻其家庭的经济负担。
此外,可以建立进城务工子女教育档案管理系统,对于他们的学习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帮助。
再者,可以加强对进城务工子女教育的宣传和引导。
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进城务工人员宣传城市的教育政策和措施,让他们了解到自己子女在城市也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
同时,可以加强对城市居民的宣传,让他们了解到进城务工子女也是城市的一份子,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和关爱。
最后,可以建立进城务工子女教育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可以设立相关部门,对进城务工子女的教育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同时,可以建立相关的考核制度,对于各地的进城务工子女教育工作进行考核,激励其加大对进城务工子女教育的投入和力度。
综上所述,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进城务工子女上学实施方案,对于解决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为进城务工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让他们能够在城市中获得更好的成长和发展。
江西吉安: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
【导语】⽆忧考从吉安市教育体育局了解到,关于进⼀步做好全市进城务⼯⼈员随迁⼦⼥就学⼯作的通知已发布,为⽅便考⽣了解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井开区社会事业局,各县(市、区)教体局: 为进⼀步推动进城务⼯⼈员随迁⼦⼥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步做好进城务⼯⼈员随迁⼦⼥⼊学⼯作的通知》(赣教基办函〔2021〕8号)要求,现就做好随迁⼦⼥教育有关⼯作通知如下。
⼀、切实提⾼思想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度重视进城务⼯⼈员随迁⼦⼥就学⼯作,今年《政府⼯作报告》以及国家“⼗四五”规划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已纳⼊今年国务院重点⼯作安排。
随迁⼦⼥教育服务⼯作,事关教育发展⼤局,对巩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果,促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随迁⼦⼥教育服务⼯作的重要性,增强⼯作的⾃觉性、主动性和政治责任感,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落实⼯作责任,认真解决好随迁⼦⼥接受教育的各种问题。
⼆、完善招⽣⼊学政策。
各县(市、区)教体局要制定2021年随迁⼦⼥⼊学实施细则,确保中央和省级有关要求在今年招⽣⼊学⼯作中全⾯落实到位。
要优化简化⼊学流程,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
要切实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学政策,原则上各地关于居住证持有时长、居住年限、社保缴纳年限等⼊学条件规定,不得⾼于国家《居住证暂⾏条例》基本要求,⿎励有条件的地⽅仅凭居住证⼊学。
要清理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材料,从2021年招⽣⼊学起,严禁要求随迁⼦⼥家长提供计划⽣育证明、超过正常⼊学年龄证明、户籍地⽆⼈监护证明。
各县(市、区)教体局请于6⽉30⽇前将2021年随迁⼦⼥⼊学实施细则报送市教体局基教科审核。
三、有序扩⼤学位供给。
学位资源相对紧张的城区及⼈⼝集中流⼊地区,应按照常住⼈⼝增长趋势,进⼀步加强城镇学校建设,扩⼤学位供给,满⾜当地户籍适龄⼉童和随迁⼦⼥⼊学需求,确保“应⼊尽⼊”、就近⼊学。
凡不能有效保障随迁⼦⼥就学的地⽅,不应全⾯推⾏“⼩班化”教学。
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制度
xxxx中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制度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我校应履行的职责
(一)我校在满足所属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后还有教学资源的情况下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并及时予以办理学籍手续。
(二)不得收费,做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
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帮助。
(三)我校应本着“以育人为本”的思想,维护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正当权益。
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改进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活动、评优评先、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惩等方面与我县儿童少年同等待遇。
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四)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以公办学校为主的要求,我校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保障。
我校建立了完善保障进城务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
和机制,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
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进城务工就业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202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方案
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从事务工作,他们中的很多人会带着自己的子女来到城市。
然而,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以及城乡教育资源的不平衡,这些随迁子女在城市入学问题上面临很多困难,导致教育机会不公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24年起,国家对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做出了重要的政策调整。
二、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随迁子女享有与城市户籍子女平等的入学权利,不因户籍制度而受到歧视或限制。
2.公平原则:通过确保随迁子女与城市户籍子女享有相同的入学条件,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
3.适应原则:根据随迁子女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和支持,满足他们的学习需求。
4.就近原则:尽量安排随迁子女就读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学校,方便他们的学习和生活。
三、具体工作方案1.宣传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宣传202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的目的、原则和具体操作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相关政策,有权享受公平的教育机会。
2.拓展教育资源:加大对农村地区教育资源的投入,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和教育条件,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减少随迁子女参与城市入学的需求。
3.接收学校配套:对于接收随迁子女的城市学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师资力量添补,确保能够满足随迁子女的学习需求。
4.教育机会均等化:确保随迁子女与城市户籍子女享有同等的入学机会和条件,不将户籍作为入学的唯一标准。
采取措施,如分配额度或增加班级数量等,确保入学机会的公平。
5.个体化教育支持:对于随迁子女,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支持。
例如开设专门的辅导班,帮助他们迅速适应城市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别是对于新来城市的随迁子女,要给予更多的关怀与帮助。
6.学校跨区划招生:允许随迁子女跨区划招生,即不限制随迁子女必须就读居住地附近的学校,允许他们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学校就读。
7.加强管理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各地落实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和地区,要进行有关处罚,并督促其改正。
随迁子女制度
诸佛庵中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制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努力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教育的问题,制定以下制度:一、高度重视随迁子女就学工作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也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做好随迁子女,特别是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和统筹城乡发展,关系到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更大程度、更高质量地保障随迁子女就学,促进全省新型城镇化进程。
二、继续消除随迁子女就学障碍根据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意见》(皖政办〔2013〕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暂行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65号),做好:一样就读。
进城务工人员凡持有流入地居住证,其随迁子女就地、就近、方便、免试接受义务教育。
满足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一样升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平等享受高中招生政策和享有优质高中教育资源。
一样免费。
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向随迁子女及其家长收取择校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
随迁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应执行相同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性收费。
三、大力改善随迁子女就学条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我省实施办法,依法承担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政府责任,将其全面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中,依据城市人口变动、城镇化进程和随迁子女就学需求等因素,扩大教育资源并统筹配置,防止发生新一轮“大班额”现象。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和进城落户农村居民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和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为贯彻《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陕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促进教育公平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中“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和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随迁子女(以下统称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现就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实施意见》,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着力保障、改善民生的根本需要;也是维护群众利益、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体现。
各地要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缩小城乡差距、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强化政府行为,落实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列入国家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合理安排教育经费预算,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健全政策保障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优化教育环境,使随迁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对随迁子女入学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做到应入尽入。
流入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依法组织和督促随迁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积极创造条件,防止辍学。
探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问题
基 础 教 育 参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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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人 口的规模 为依 据规 划建设 。进 城务 工人员 随迁 子女 的 大量进 入 . 必然 需 要政府 加 大新 建或 改 扩建 学校 以增 加学额 但 由于进城务 工人员 随迁子 女流 动 性 较 大 . 流动 无 规律 可 循 , 且 给政 府 做 教 育投 入 预算 决 策 的有效 性增 加 了危 机 , 易使 做好 的计划 容
省 厦 门市 湖 里 区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随迁 子 女 教 育 问 题 . 为
2公 办学校 管理 与发展 等 工作受 到诸 多影 响 .
进 城务 工人 员大 多工作 不稳 定 .其子 女 随父母 工作 情况 而变 动 . 动性很 大 . 流 部分 学校进 城务 工 人 员 随迁子女转 学率 达 41% 不 仅 中间转学 、 . 6 中途 返
2建 立随迁子 女义 务教育 财政转移 支 付制度 .
二、 进城务工人员 随迁 子女教 育存在 的问题
1就学 难 问题 日益 呈现 .
随着 进城 务_ 员 随迁子 女入 学政策 和 条件 的 T人 不 断完 善 .希 望进 入公 办学 校就读 的进城 务 工人员
・
2资源 供给增 长偏 缓 .
据 现行 教 育 体制 . 办学 校 的设 置 是 以本地 户 公
应 对 不 了 变 化 的 现 实 . 往 导 致 在 应 对 进 城 务 工 人 往
之中, 纳入到 高标 准 、 高质 量发展 基础教 育工作 的全 局 要加强对 1 周岁 以下流动人 口的登记管理 . 6 以便 科学实施教育上 的统筹 规划 .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同 时 .农 民工 流出地政府 应科学预测人 口流 出规模 . 为 输入地提供准确 、 及时的学生流动信息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8•【字号】厦府[2014]65号•【施行日期】201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及省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加强服务管理和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积极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并取得积极成效。
但是,随着我市常住人口的快速增长,大量进入厦门的随迁子女给我市义务教育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和全新的挑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形势日益严峻。
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努力解决影响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突出问题,对于促进教育公平、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美丽厦门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紧迫感和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把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办好民生实事、建设美丽厦门的具体行动,认真履行职责,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加快建设,千方百计提供更多的公办义务教育学位(一)完善学校建设规划。
将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的建设规划,纳入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根据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建设。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就学实施方案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西佛镇古洞小学2014年9月1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一)指导思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教育公平原则,加强教育统筹,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消除就学障碍,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体制机制,在就学制度上保障其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使其能在我校接受义务教育。
(二)实施条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家庭户籍薄和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出具在我校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暂住证。
3、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
(四)实施办法1、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接纳为主。
申请人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持上述材料到校教育局报名,再由校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2、校教育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进城务工人员的实际居住时间,在我校工作和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依据,就近或相对就近安排其子女就学。
3、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学校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加收其他费用;对拒收符合规定随迁子女入学和违规收费的学校,校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查处。
二、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教育公平原则,保障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留守儿童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促进留守儿童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实施对象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父母均外出务工的台安县户籍的留守儿童。
(三)实施要求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关系到千万个家庭的未来,要充分认识到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扎实做好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5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5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现实需要,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完善措施,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强化政府责任。
继续坚持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的原则。
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是流入地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健全政策保障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优化教育环境,确保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各级公安部门要重视和加强进城务工农民适龄随迁子女的登记工作,并将相关数据及时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流入地县(市、区)教育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依法组织和督促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防止辍学。
流入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工作。
《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策解读
《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策解读为切实保证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成都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成教发〔2014〕2号,简称《意见》)。
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1.《意见》制定的依据是什么?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成府令〔2010〕170号)文件精神,同时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切实保障在蓉“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成都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成教发〔2014〕2号)。
2.如何界定“进城务工人员”?答:本意见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居住务工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户籍人员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常住户口不在本市中心城区,即不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而到中心城区居住务工的人员;(二)常住户口在本市中心城区而到本市非中心城区居住务工的人员;(三)常住户口在本市非中心城区跨区(市)县居住务工的人员。
3.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答:2014年,《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需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2)持证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3)截止5月31日,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3个月的相关证明;(4)截止5月31日,当年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证明。
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制度
十堰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意见(试行)十堰市各县、区教育局,各有关直属学校:为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收义务教育事宜,近年来,我市采取了积极措施,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确立了一批定点就读学校,并不断扩大定点学校数量,初步保障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政策与发展纲要》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逐步完善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权利,推进教育公平,特制定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意见。
一、大力宣传,充分认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加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社会群体,他们的顺利就学和健康成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关系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推动城市建设与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
各县区和相关学校要加强宣传,切实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坚持依法治教,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深厚的感情和满腔的热情,协调各方力量,尽心竭力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稳定的环境中就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明确责任,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县区教育局、各学校要明确职责,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作为城镇义务教育普及工作的重点来抓,将其纳入基础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中,要依据城市人口变动、城镇化进程和进城务工人员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中小学校,积极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创造条件,确保流动人口子女,特别是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
要畅通入学渠道,降低就学门槛,简化就读手续,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城市儿童少年一样就近、方便、免试、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留守儿童及进城务工子女教育实施方案
学校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教育公平原则,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消除就学障碍,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体制机制,在就学制度上保障其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使其能在我校接受义务教育。
(二)实施对象1.处于义务教育阶段,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来我镇居住且非夏官营村户籍在我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2.进城务工人员与我镇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或在我镇经商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其随迁子女可在我校申请就学。
(三)实施条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家庭户籍薄和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出具在我镇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暂住证。
3.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
4.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或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5.户籍地和暂住地的街道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四)实施办法1.申请人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持上述材料到学校教导处报名,再由学校教导处统筹安排到相应班级就读,学校或班级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2.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加收其他费用。
3.学校要维护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正当权益,对其子女的学籍管理、毕业证的颁发,就学期间的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与辖区内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二、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教育公平原则,保障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留守儿童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促进留守儿童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学校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随迁子女就学管理,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接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包括小学、初中阶段的适龄儿童。
三、管理原则1. 公平原则:学校对随迁子女就学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随迁子女享有与当地学生同等的教育权利。
2.就近原则:在符合就学条件的情况下,学校优先安排随迁子女就近入学。
3.规范原则:学校建立健全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制度,规范随迁子女入学、学籍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四、入学条件1. 父母一方持有有效《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
2. 父母一方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就业。
3. 父母一方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4. 符合入学年龄的适龄儿童。
五、入学程序1. 父母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就业证明、居住证明等。
2. 学校审核随迁子女入学资格,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3. 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学校根据就近原则安排入学。
4. 学校为随迁子女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六、学籍管理1. 学校为随迁子女建立学籍档案,并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保持信息沟通。
2. 随迁子女学籍变动时,学校及时办理转学手续。
3. 学校对随迁子女学籍信息进行保密,确保学生个人信息安全。
七、教育教学管理1. 学校将随迁子女纳入正常教育教学管理,与当地学生享有同等的教育资源。
2. 学校关注随迁子女的学习和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3. 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关注随迁子女的心理健康。
八、经费保障1.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随迁子女提供必要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资源。
2. 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力量支持,为随迁子女提供更多帮助。
九、监督与评估1. 学校定期对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制度的落实。
3. 学校对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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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
教育的实施意见(试行)
十堰市各县、区教育局,各有关直属学校:
为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收义务教育事宜,近年来,我市采取了积极措施,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确立了一批定点就读学校,并不断扩大定点学校数量,初步保障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政策与发展纲要》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逐步完善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权利,推进教育公平,特制定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意见。
一、大力宣传,充分认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加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社会群体,他们的顺利就学和健康成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关系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推动城市建设与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
各县区和相关学校要加强宣传,切实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坚持依法治教,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深厚的感情和满腔的热情,协调各方力量,尽心竭力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稳定的环境中就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明确责任,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各县区教育局、各学校要明确职责,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作为城镇义务教育普及工作的重点来抓,将其纳入基础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中,要依据城市人口变动、城镇化进程和进城务工人员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中小学校,积极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创造条件,确保流动人口子女,特别是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
要畅通入学渠道,降低就学门槛,简化就读手续,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城市儿童少年一样就近、方便、免试、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有条件的县区力争实现就近入学,外来人员较为集中的县区应努力扩大定点学校,创造条件尽快过渡到就近划片招生,逐步使所有符合条件要求的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就学实现零障碍目标。
三、强化管理,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制度
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各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要积极采取措施,充分挖掘潜力,改善办学条件,加强队伍建设,优化教育教学管理,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制度,提升办学水平,切实提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保障水平,使他们与本市居民子女一样能够接受到较高水平的教育,顺利完成义务教育。
(一)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各县区应积极采取措施,对接收学校予以经费支持和奖励。
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纳入接收学校的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按各中小学校进城务工
人员随迁子女的实际在校生数拨付经费,预以保障。
(二)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学籍管理制度,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流入地入学的,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其建立义务教育学籍。
中途转学或借读的,教育部门应为其在流入地或回流出地就学建立绿色通道,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提供相关学籍证明,安排就读学校。
(三)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与本地学生实行“四同待遇”(同进公办学校,同编班级,同一收费标准,同享各项政策),在学生管理、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考试竞赛、文体活动等方面与城市儿童少年同样对待。
同时,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帮扶活动,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实施人文关怀,帮助他们增强学习自信心,不断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和成绩。
(四)坚持“免试、免费”的原则,严禁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人为设置障碍。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禁举行各种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试,平等对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统一收费标准,严禁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收取“借读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
同时,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纳入当地家庭贫困学生救助范围。
四、加强监督,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政策的贯彻落实
各县区教育局要逐步建立健全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零障碍的体制机制,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与本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对待。
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辖区
内中小学校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十堰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接收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解决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事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接收范围:来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二、接收条件
(一)进城务工人员具有对随迁子女的监护条件,能对随迁子女实施监护。
(二)有相对稳定的住所。
(三)进城务工人员向公安部门申报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取得暂住证。
其未满16周岁子女同时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符合管理规定,经辖区派出所出具户口证明证实。
三、接收办法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按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就读相对就近的定点学校。
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于每年新学期开学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符合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在新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到实际居住地所在县区教育局教育科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登记报名,填写报名表。
一般集中登记报名时间为七月份。
2、学生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家长提出申请;(2)户籍证件;(3)户籍地乡镇以上政府外出务工证明及子女随同外出就学证明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就学联系函》;(4)现工作单位证明或其他就业相关证明材料;(5)父母及学生在十堰市《居住证》或《暂住证》;在十堰市租住房屋一年以上的合同及现居住地居委会和派出所出具的来十堰市居住的证明。
4、报相关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定。
5、有关县区教育局统筹、协调安排到指定学校就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