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对关联方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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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关联方披露范围比较

在IPO业务中,由于存在《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不同角度下两种关联方披露标准,关联方的范围经常成为各家中介机构特别是会计师和律师之间争执不休的问题。其实,财务和法律虽然存在于两种不同的语境中,但二者对关联方界定的差异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下边将二者界定的关联方分类进行比较分析,希望能对各方止息纷争、规范披露有所帮助。

综合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上市规则》的优点在于尺度把握好、操作性强且更加全面,其缺点是仅从法人和自然人着眼,遗漏了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五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

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第三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一些人据此理解为,《公司法》对关联方并未作非常具体的要求,因此按照会计准则披露即可。个人认为此观点欠妥当,《上市规则》是在《公司法》框架下对关联方范围的具体化,其合理性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各家中介机构统一到《上市规则》的标准下,采取《上市规则》中更加严格、合理的标准,是审慎的,也一定会受到审核部门和广大投资者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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