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条例(带答案解析版)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一、总则为了规范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安全条例。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运营活动。
三、定义本条例中,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下列术语的定义如下:(一)轨道交通运营: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建设,在指定的运营线路上定期安全运行和投入运营的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及通信、信号系统。
(二)轨道交通运营系统:指本市轨道交通运营以及相关设施、设备、通信、信号系统统称的体系。
(三)轨道交通运营机构:指按照立法、批准文件许可及监管要求,被批准建立的轨道交通运营机构。
(四)轨道交通安全级别:指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等级划分。
(五)轨道交通安全风险:指潜在的、可预测的或无法预测的安全风险状况,可能会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四、建立运营机构轨道交通运营机构应当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的规定设立。
五、安全评估(一)轨道交通运营机构应当建立针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的评估制度,对承担轨道交通运营任务的线路、设备或其他相关设施进行安全评估,确定轨道交通安全级别。
(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应当准确全面,并配备科学严谨的检测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应急设备、运行设备、技术管理设备、隧道、地面线路和道岔等。
六、设施设备维护轨道交通运营机构应当为设施设备提供良好的维护管理环境,定期维护设备,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密切关注新技术的发展,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检测和管理。
七、风险控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较高风险情况下,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妥善处置风险源,及时有效控制风险。
八、组织实施(一)负责指挥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主管部门对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负责;(二)轨道交通运营机构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认真贯彻和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责任和要求;(三)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和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规定,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安全检查监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习题答案汇总

项目一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概述1.安全、安全管理、事故、隐患、危险的概念是什么?它们之间有什么联系?安全:国家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1—2011)对安全的定义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安全管理:是管理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为实现安全目标而进行的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方面的活动。
事故:对于事故的含义,至今尚无一致的认识。
《牛津词典》将事故定义为:“意外的、特别有害的事件。
”海因里希认为:“事故是非计划的、失去控制的事件。
”伯克霍夫认为:“事故是个人或者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
”隐患:指潜藏的祸患,即隐藏的、可能导致事故的祸患。
从系统安全的角度来看,人们通常所说的隐患是指那些有明显缺陷和毛病的事物,包括一切可能对人、机、环境安全产成威胁的因素。
危险:作为安全的对立面,可以将危险定义为:在生产活动过程中,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超出了可接受范围的一种状态,即安全的对立面。
概念之间的关系(1)危险与事故危险不仅包含作为潜在事故条件的各种隐患,还包含安全与不安全的矛盾激化后表现出来的事故结果。
事故发生,系统不一定处于危险状态;事故不发生,也不能否认系统不处于危险状态,事故不能作为判别系统危险与安全状态的唯一标准。
(2)事故与隐患事故总是发生在操作现场,总是伴随隐患的发展而发生在生产过程之中。
事故是隐患发展的结果,而隐患则是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
(3)安全与危险安全与危险是一对矛盾,具有矛盾的所有特性。
一方面,双方互相排斥、互相否定;另一方面,两者互相依存,共同处于一个统一体中,存在着向对方转化的趋势。
安全与危险这一矛盾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推动着安全科学的发展和人类安全意识的提高。
描述安全与危险的指标分别是安全性与危险性,安全性越高危险性就越低,安全性越低危险性就越高,即两者存在如下关系:安全性=1-危险性(4)安全与事故安全与事故是对立的,但事故并不是不安全的全部内容,而只是在安全与不安全矛盾斗争过程中某些瞬间突变结果的外在表现。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第六章法律责任 (16)第七章附则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家、本市相关标准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设施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为轨道交通提供电力、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安全检查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轨道交通车站、地面线路、高架线路、安全检查点、站前广场和车厢等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和变电站等部位应本条例所称正式运营是指在轨道交通新线经过试运营,各系统符合设计要求,整体系统、设备和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运营安全和服务水平达到规定标准,试运营阶段各项任务完成并满足正式运营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的载客运营活动。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试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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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1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 (4)第三章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6)第四章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10)第五章应急管理 (14)第六章法律责任 (16)第七章附则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
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站前广场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标准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设施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习题答案题库最新精品完整版

【考核与提高】模块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概述 (2)【案例分析】调车机车撞库门事故(广州-行车-3) (2)模块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基础 (3)【案例分析】列车越站事件(深圳-6期) (3)模块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4)【案例分析】触电事故 (4)模块四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方法 (5)【案例分析】列车冒进信号险性事故(广州-行车-36) (5)模块五城市轨道交通危险源辨识与控制管理 (6)【案例分析】起重伤害事故 (6)模块六城市轨道交通行车与客运安全管理 (7)模块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技术管理 (8)【案例分析】电梯困人事件(深圳-39页) (8)模块八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教育管理 (9)【案例分析】员工工伤事件(深圳-47页) (9)模块九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救援 (10)模块十城市轨道交通职业危害与防护 (11)【案例分析】某车辆段未拆接地线合闸送电一般事故(广州-设备-29) (11)模块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概述【考核与提高】一、问答题答案略【案例分析】调车机车撞库门事故(广州-行车-3)参考答案:原因分析(一)当值人员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麻痹大意。
(二)没有认真执行《车厂运作手册》第3-3-8条第一点“进入检修库等处取送车辆时,必须在大门外一度停车,下车确认库门开启状态并固定”。
(三)责任心不强,依赖他人,且缺乏行车经验。
一、防范措施(一)要求乘务室每个员工必须在一周内熟悉掌握运用库大门的开启和固定方法。
(二)客车以列车方式出入运用库时,大门的开启和固定由调度员负责,司机确认。
(三)客车以调车方式转线出入库时,库门的开启、固定和确认由客车司机负责。
(四)工程车进行各种调车、发车作业出入库时,库门的开启和固定由调车员负责,司机确认。
(五)各种机车车辆出入库,调车员必须下车确认引导,通过库门的速度不得超过5km/h.模块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基础【考核与提高】一、单项选择题四、问答题答案略【案例分析】列车越站事件(深圳-6期)参考答案:一、原因分析1.目的地码错误,是导致列车不停站通过的设备原因。
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2020年)

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2016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6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客运组织管理第三章运营服务管理第四章运营安全管理第五章运营应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运营,包括行车组织、客运组织与服务、设备设施运行与维护、车站与车辆基地管理、运营安全管理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路基、隧道、高架、列车、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冷却塔、变电站、控制中心、机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安全运营、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公路与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辅助工作。
《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2022年12月1日批准)

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2023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营安全基础要求第三章设施安全与保护第四章运营组织安全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自成封闭体系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筹协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衔接高效、运行顺畅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检查。
有关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全程线路均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人民政府配合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影响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车站、车辆基地、变电站等周边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运营安全。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合同约定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施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22年9月)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22年9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1.17•【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7号•【施行日期】2022.11.1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15年6月26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8月31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营与服务第四章安全与应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安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地铁、城市轻轨等具有城市公共交通功能的交通工具和设施。
第三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配套建设、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安全等重大事项。
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是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轨道交通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市轨道交通的统筹、协调、服务、督查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试题及答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试题及答案1.城市轨道交通的主要危险源包括乘客不安全行为、车站突发事件、违章作业、施工作业和设备故障。
2.城市轨道交通列车上有四种车门,分别是驾驶室侧门、驾驶室通道门、紧急疏散门和客室侧门,它们分别承担不同的任务。
3.蓄电池提供的应急供电在地下线路不低于45分钟,在地面和高架线路不低于30分钟。
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5.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运营造成的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类。
6.列车在正线运行时,正常的驾驶模式是自动驾驶模式(ATO)。
7.进行A类施工作业必须经过行车调度员批准。
选择题:1.列车两端的紧急疏散门锁闭装置的打开方式是由驾驶员(特殊情况下包括乘客)从列车内部手动打开。
2.列车蓄电池提供的应急供电可提供应急通风的供电。
3.乘客按下列车客室内的紧急通话装置后,可以与驾驶员互相通话。
4.隐患是指在生产活动中,由于人们受到科学知识和技术力量的限制,或者由于认识上的局限,而客观存在的可能对系统造成损失的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状态。
5.对地铁来说,火灾可谓是“第一天敌”。
6.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在车辆段内的施工,如影响正线行车须报行车调度批准。
7.列车需要反方向运行时,须经过行车调度准许。
1.行车调度员和车站值班员都有发出调度命令的权利,但是行车调度员的调度命令更加具有权威性,因为他们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直接控制列车的运行。
车站值班员的调度命令则需要通过与行车调度员的沟通协调来实现。
2.当屏蔽门系统与信号系统的联锁作用良好时,列车进站后自动停在规定位置,此时驾驶员只需要按压驾驶室相应侧的开门按钮,即可使屏蔽门和列车门自动打开。
如果屏蔽门系统与信号系统的联锁存在问题,驾驶员需要先操纵就地控制盘(PSL)打开屏蔽门,再操纵驾驶室相应侧的开门按钮打开列车门。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正式施行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正式施行5月1日起,《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正式施行。
北京市副市长张延昆今天在接受记者们采访时对条例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并强调对于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或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规定,对于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运营单位有权制止,违法治安管理的,有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延昆表示,今年一季度,北京轨道交通内共发生46件突发事件,同比增涨了142%。
他表示,轨道新线规划时,要充分预测客流发展,留足车站的空间和规模;接驳要同步规划,避免老百姓出行不便。
他还指出,站前广场最好不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经营,因为设点摆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方便市民,但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影响人员疏散。
在地铁车站和车厢乞讨、卖艺等将受罚从5月1日起,在地铁车站和车厢乞讨、卖艺、派发小广告等物品将受到罚款处罚。
其中,对于乞讨和卖艺的,地铁运营单位有权制止,并可以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派发小广告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派发的广告等物品,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此前考虑“地铁里禁食”的问题,此次并未纳入到《条例》,张延昆称是因为“考虑到没法执法”。
不过,他称,仍要倡议市民不在乘车过程中饮食。
“五一起”带证导盲犬可随主人进站《条例》规定,行动不便人士在无人陪同情况下进出站上下车,可以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获得帮助。
视力残障者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应当出示视力残障证和导盲犬证,导盲犬应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对此,北京地铁公司表示,已经下发《关于视力残障者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的通知(试行)》,建议视力残障者尽量避免在客流高分时段携带导盲犬进站。
另外,规定视力残障者携带导盲犬进站时,车站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服务,帮助其刷卡,开启安全疏散门进站,护送乘客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问题及答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问题及答案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是确保乘客和工作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工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和答案,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管理措施。
1. 什么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是通过制定和执行各种安全措施和规定,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安全运营。
这包括对车辆、设备和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设置和维护安全设施,培训工作人员和乘客安全意识等。
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主要挑战是什么?主要挑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庞大的客流量和高峰时段的运输需求,可能导致拥挤和安全隐患;- 复杂的城市环境和交通网络,需要与其他交通方式协调;- 设备老化和维护成本的增加,对运输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构成挑战;- 人为因素,例如乘客的安全行为和紧急情况的应对能力。
3. 如何确保轨道交通车辆的安全性?为确保轨道交通车辆的安全性,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关注:- 建立严格的车辆维护计划,定期检查和保养车辆;- 安装和维护车辆安全设备,如制动系统、门控制系统、紧急制动系统等;- 采用先进的车辆监控技术,准确识别和解决车辆故障和异常状况;- 提供专业培训和考核机制,确保驾驶员熟悉操作规程和紧急处理程序。
4. 如何保障乘客在站内和站外的安全?为保障乘客的安全,需要:- 在车站内设置监控设备,加强对人员和行李的监管;- 提供安全指引和提示,增强乘客的安全意识;- 在站台和月台设置防护栏,减少不慎跌落和碰撞事故的发生;- 定期进行紧急疏散演练,提高乘客对紧急情况的应对能力。
5. 如何应对紧急情况和自然灾害?应对紧急情况和自然灾害,需要:- 建立完善的紧急响应机制,包括紧急通信、撤离指引和救援措施;-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应对能力;- 配备紧急救援设备和药品,以应对突发状况;- 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紧急合作机制,提高应对能力和资源协调能力。
以上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问题及答案的简要介绍。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安全管理
• 发生火险或者其它突发性事故时,地铁工作人 员应当立即报警,井采取灭火、排险以及其它 紧急救援措施。 • 第二十三条 地铁运营中发生伤亡事故, 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 并及时恢复正常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 碍地铁正常运行。 • 第二十四条 因地铁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乘客 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应 承担赔偿责任;因当事人自身过错或不可抗力 造成伤亡事故的,地铁经营管理单位不承担赔 偿责任。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地铁经营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予以 处罚: •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 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全程票 价十倍罚款; •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处 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地铁 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地铁运营设施的正常使 用和列车的正常运行,并制定服务规范,安 全运送乘客。 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 地铁经营管理单位保证地铁用电、用水、通 讯需要,保障地铁的正常运营。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铁设施 的维护,确保地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车站、车 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标志醒目。 第十六条 地铁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佩 戴标志;文明服务,用语规范;报站及时,播音 清晰。 第十七条 乘客乘坐地铁,应当遵守地铁乘客 守则。地铁乘客守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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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颗粒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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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轨道交通建设,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建设和运营单位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含试运行)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含试运营)管理,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规划、市政、安监、环保和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土地征收工作并按照建设时序的要求提供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协助做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
鼓励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轨道交通建设资金。
轨道交通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总体规划、线路控制规划以及与线路控制规划相衔接的专业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站点设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则。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时应当听取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意见。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及线路控制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编制应当与轨道交通沿线的居住区、商业、旅游和重大公共设施等现状及未来发展状况相结合。
第八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专业规划。
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条例带答案版

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条例带答案版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题库一、单选题:1.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规定,(C)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A.国务院B.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C.市人民政府D.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2.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D)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A.轨道交通运输管理B.轨道交通乘客出行保障C.轨道交通治安保障D.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3.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运营安全专篇。
(A)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营安全专篇的意见,并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到审批意见中。
A.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B.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C.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区县人民政府4. 不属于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的行为(A)。
A.乘客在车厢内饮食B.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护栏护网等设施C.损坏车辆或者干扰车辆正常运行D.损坏或者干扰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5. (A)、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A.政府有关部门B.轨道交通产权单位C.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D.市文化局6. 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A)罚款。
A.50元以上1000元以下B.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C.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D.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7. 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A)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A.外侧30米内B.外侧40米内C.外侧50米内D.外侧60米内8.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C)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A.制止、举报B.劝阻、投诉C.投诉、举报D.劝阻、制止9. 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和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A)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最新南京轨道交通条例完整版

最新南京轨道交通条例完整版最新南京轨道交通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城市管理、价格、卫生、环境保护、园林、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规范的行为进行劝阻,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以及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

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的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市人民的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城市管理、价格、卫生、环境保护、园林、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的政府应当设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规范的行为进行劝阻,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以及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编制,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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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题库一、单选题:1.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规定,(C)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A.国务院B.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C.市人民政府D.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2.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D)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A.轨道交通运输管理B.轨道交通乘客出行保障C.轨道交通治安保障D.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3.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运营安全专篇。
(A)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营安全专篇的意见,并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到审批意见中。
A.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B.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C.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区县人民政府4. 不属于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的行为(A)。
A.乘客在车厢内饮食B.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护栏护网等设施C.损坏车辆或者干扰车辆正常运行D.损坏或者干扰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5. (A)、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A.政府有关部门B.轨道交通产权单位C.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D.市文化局6. 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A)罚款。
A.50元以上1000元以下B.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C.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D.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7. 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A)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A.外侧30米内B.外侧40米内C.外侧50米内D.外侧60米内8.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C)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A.制止、举报B.劝阻、投诉C.投诉、举报D.劝阻、制止9. 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和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A)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A.外侧10米内B.外侧20米内C.外侧30米内D.外侧40米内10. 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D),遵循适度超前原则,满足轨道交通发展中的运营安全需求。
A.规划标准和设计标准B.改建规范和建设标准C.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D.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11. 在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等物品,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派发的广告等物品,处(C)罚款;情节严重的,处(C)罚款。
A.50元以上100元以下、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B.100元以上500元以下、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C.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D.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12. 试运营期间,经(A)批准,运营单位可以在运营时间、运营间隔、运营设备设施启用等方面做出调整。
试运营的时间不得少于(A)且不得超过(A)。
A.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1年、3年B.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年、5年C.区县人民政府、1年、3年D.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3年、5年13. 轨道交通沿线的(D)应当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站前广场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A.区县安全监管部门B.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C.区县公安机关D.区县人民政府14.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安全检查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B)、同时(B)、同时(B)。
A.安装、使用、检修B.设计、施工、投入使用C.设计、安装、使用D.设计、使用、维护保养15. 妨碍行车瞭望或侵入轨道交通线路限界,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B)的罚款,对个人处(B)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代履行。
A.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50元以上1000元以下B.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C.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D.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6. 车辆、信号、电梯、供电、轨道、轨枕和其他涉及运营安全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D)需求,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设备、设施。
A.地铁技术管理规程及网络化运营B.突发事件处置办法及乘客出行C.地铁设计规范及大客流影响D.运营安全标准规范及网络化运营17.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完工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设备、设施调试和安全测试,达到试运行基本条件的,进行不载客试运行。
试运行期不得少于(C),其中按照本线运营初期发车间隔的运行时间不得少于(C)。
A.1个月、30天B.3个月、60天C.3个月、30天D.6个月、60天18. 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运营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D),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A.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B.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C.岗位职责和突发事件处置流程D.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19. 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项目完工后向(A)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
A.轨道交通产权单位、运营单位B.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运营单位C.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D.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产权单位20. 运营单位未履行安全运营职责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B)罚款,可以对主要负责人依法处(B)罚款。
A.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50元以上1000元以下B.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C.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D.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21.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营前,(D)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防雷装置、无障碍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并取得(D)。
A.设计单位、验收文件B.轨道交通产权单位、检测报告C.运营单位、资质证书D.建设管理单位、验收文件22. 试运营期满(C),运营单位应当在(C)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营综合评审。
A.2年、30日B.3年、15日C.1年、60日D.3年、90日23. 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B)罚款。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B.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C.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D.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24. 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设施,应当符合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安全标志和乘客导向标识的识别、设备设施的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B);设置方案应当报(B)备案。
A.消防通道、市消防安全主管部门B.疏散通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C.换乘通道、轨道交通路网管理机构D.设备设施维修通道、市轨道交通产权单位25. 影响安全标志和乘客导向标识的识别、设备设施的使用和检修,挤占疏散通道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A)罚款。
A.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B.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C. 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D.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26. 出现重大安全问题经过整改后,运营单位应当组织(D)。
(D)应当保障安全隐患整改所需资金。
A.安全问题分析、建设管理单位B.制定防范措施、运营单位C.安全风险评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D.安全专项评价、轨道交通产权单位27. 下列不属于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的规定是(B)A.佩戴工作证件B.配合上级部门检查C.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D.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28. 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拆除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修剪、改移种植物,或者对保护区内已取得的其他合法权利进行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D)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A.运营单位B.建设管理单位C.区县人民政府D.产权单位29. 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A)罚款,可以对主要负责人处(A)罚款。
A.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B.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50元以上1000元以下C.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D.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30. 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C),轨道交通过湖、过河隧道和桥梁结构外边线(C)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A.外侧30米内、外侧50米内B.外侧30米内、外侧100米内C.外侧50米内、外侧100米内D.外侧50米内、外侧150米内31. 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A)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对公众开展应急风险防范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
A.应急救援队伍B.安全生产责任制C.安全生产宣传队伍D.专职管理机构32. 市交通、安全生产、公安机关和其他对运营安全负有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实施规划、设计、建设等行政许可”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C)处分A.警告、记过B.记大过C.降级、撤职D.开除33. 结束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作业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D)评估作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D)备案。
A.建设管理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B.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C.轨道交通路网管理机构、轨道交通产权单位D.运营单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34.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B)制度,对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和安全保护区进行安全巡查。
A.安全联保B.巡查管理C.三级检查D.维护维修35. 在作业过程中或者作业结束后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情形,作业单位未停止作业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D)的罚款,对个人处(D)的罚款。
A.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B.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C.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D.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36. 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害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B),维持现场秩序;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
A.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B.抢救人员C.限制客流D.中断全线运营37. 轨道交通地面线路、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车辆段和停车场,除道路、铁路等通行需要外,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并按照规定设置(D)和(D)。
A.公告提示、监控设施B.监控设施、封闭设施C.警示标志、疏导设施D.封闭设施、警示标志38. 运营单位进行改建、扩建、设备设施重大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系统调试等作业时需要对运营计划做调整的,应当报告(D)A.区县人民政府B.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C.轨道交通产权单位D.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39. 轨道交通项目投入试运营前,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向(B)申请综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