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最新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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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广州市出租屋管理条例篇一:出租房屋管理规定出租房屋管理规定一、出租房屋的住户要到物业管理站登记出租情况,承租人入住后一星期内要办理相关手续,留下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只准将房屋出租给有正当职业或办理了暂住证的外地人居住。
三、出租屋只限于居住生活,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
四、出租屋内不得进行违法行为,承租人不得有妨碍邻里正常生活的行为。
五、出租屋的水、电、气管理费等费用居民和承租人协商,任何一方支付均可,但若有拖欠或承租人下落不明,最终要由居民支付。
六、居民应经常了解承租人的生活情况,发现有不轨行为或可疑现象及时通知物业管理站或派出所。
x七、承租人搬出物品时,必须遵守搬出/人管理规定,提前通知物业管理站,物业管理站可视情况联系居民进行复核篇二:出租房管理办法xxxxx出租房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xxxx出租房屋管理,不断提高出租房屋收益,保障xxxxxx利益,结合xxxxxx出租房屋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xxxx所辖出租房屋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划分第三条企管法规科为出租房屋业务监督部门。
主要负责对出租房屋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出租房屋管理情况,对管理单位上报的出租房租金价格进行核实,组织召开出租房屋租金定价联席会议。
财务科负责督促出租房屋管理主体单位及时收缴租金,及时入帐。
第四条 xxxxxxx是出租房屋管理主体单位,负责出租房屋出租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合同签订、租金询价、租金催缴、出租房屋检查,资料保管等。
第三章出租房屋租金定价机制第五条 xxxxxx实行出租房屋租金定价联席会议制度。
1.xxxxxx每3年召开一次租金定价联席会议,确定以后租金价格;2.参加会议人员:xxxxxx主要领导、企管法规科、财务科、纪检人员、出租房屋租管理主体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3.会议由企管法规科负责组织;4.会议召开前出租房屋管理主体单位要对出租房屋租金行情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与现价格对比分析后报企管法规科,企管法规科抽查核实后将调查结果提交联席会;5.与会人员对提交会议的调查结果进行研究,定出合理的出租房屋租金价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穗建规字〔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9月30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住使用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第五章监督考核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使用,明确并落实监管职责,促进服务水平提高,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及我市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居住使用、运营管理、物业服务、违规处理等事项的监管。
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监管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的实施机构,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分配、入住使用、巡查督导、违规处理的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指导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信用评价信息系统。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最新版】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本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但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法律、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公有房屋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来穗人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来穗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消防、税务、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最新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汇总16篇)
最新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汇总16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户口或暂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第七条政府提倡房屋出租人委托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房屋租赁信息。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发布房屋租赁信息。
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租赁当事人义务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末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无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属于违法建设的;(六)属于危险房屋的;(七)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八)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九)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29号令)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29号令)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张广宁二○一○年二月一日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第三十条中的“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100元的罚款”修改为“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50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5年2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4.10•【字号】穗建规字〔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进一步防范住房租赁市场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结合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从业主体管理1.市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向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
2.住房租赁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具有租赁经营范围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开展经营前,应当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向登记地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推送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管理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名单、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实时更新。
推送信息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即时向社会公示。
二、加强房源信息管理3.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管理,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源核验。
4.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取得房源核验码后,可以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门店现场或网络信息平台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时予以标注。
5.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对发布房源信息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发布禁止出租的房源信息、误导或虚假信息。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穗府办规〔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26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申请与准入第四章住房租赁补贴与配租第五章保障期管理、期满审查与退出第六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市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制、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穗建规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程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2月1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穗府办规〔20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和配租本市范围内由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轮候是指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按本细则的规定进入轮候册。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是指进入轮候册,并且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未被注销的申请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配租是指根据配租原则按程序对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对象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统筹、组织、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等工作,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配合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做好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等工作。
第五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设立轮候册,轮候册由以下三个序列构成。
第一序列:包括以下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一)2013年4月30日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二)2013年4月30日前因未年审被暂停“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三)2013年4月30日前已提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规则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规则一、为啥要备案。
在广州租房子备案可重要啦。
这就像是给你的租赁关系上个保险似的。
对房东来说呢,备案能保障他的合法权益,不怕租客耍赖皮。
对于租客呢,备案之后自己住着也安心,像孩子上学、办居住证啥的可能都用得上。
而且这也是政府管理房屋租赁市场的一种好办法,让整个租赁市场规规矩矩的。
二、谁来备案。
1. 一般是房东和租客一起去办这个备案手续。
就像两个人一起去完成一个小任务一样。
不过有时候呢,房东忙得不可开交,他也可以委托别人去办,但是得有个委托书,就像是给那个人一个“办事许可证”。
2. 如果是通过中介租的房子,中介也有责任帮忙办理备案。
但可不能全指望中介,房东和租客自己也得盯着点,毕竟这是自己的大事。
三、备案要带啥东西。
1. 对于房东。
首先得带上房产证或者能证明房子是他的那些文件。
这就好比出门得带身份证一样,房子的“身份证”得带上,让政府知道这房子确实是他的才能备案呀。
房东自己的身份证那肯定不能少啦,证明自己是谁嘛。
2. 对于租客。
租客得带上自己的身份证,这是最基本的。
要是几个人一起租,每个人的身份证都得带上,可不能落下谁。
租赁合同原件。
这个合同可是备案的关键,上面写着租房子的各种条款,比如租金多少、租多久之类的。
四、备案流程。
1. 得找个合适的备案地点。
一般是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的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
这就像找对了医院去看病一样,找对地方才能办事嘛。
2. 到了地方之后呢,把带的那些材料交给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就会开始检查这些材料齐不齐、对不对。
要是缺了啥或者有错误,他们会告诉你的,这时候就得赶紧补上或者改正。
4. 最后呢,会给你一个备案证明。
这个证明可有用啦,就像一张“通行证”,在很多和租房子有关的事情上都可能会用到它。
五、备案的时间限制。
一般来说,租赁合同签订之后30天内就得去备案。
可别拖着,拖久了可能会有麻烦的。
就像你答应了别人一件事,得尽快去做,不然人家会不高兴的,政府也不希望大家拖拖拉拉不备案。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一条(立法目的)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护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条(适用范围)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条例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第三条(部门职责)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监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备案工作,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备案工作。
安、工商、税务、国土规划、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街镇职责)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巡查、隐患告知等工作。
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办理本辖区内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来穗人员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等行政管理事项。
五条(经费保障)屋租赁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市、区事权划分纳入同级财政保障。
六条(信息平台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该信息服务平台记录、收集、公布和交换本部门掌握的租赁房屋信息,实现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七条(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采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发布房屋市场租金参考价,为房屋租赁市场提供信息服务。
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其他用房等房屋租赁经营机构,应当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监测及信息采集工作,通过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按季度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房屋租赁信息。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城市经营性租赁房屋的补偿一直是房屋征收中法律关系最复杂、利益纠葛最多、也最容易引发纠纷乃至恶性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其中的核心是如何补偿承租人。
下文是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于居住的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活动。
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治安管理活动适用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互联互通的原则,推进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化,实现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集中办理租赁房屋相关业务。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租赁房屋集中的地区统筹规划、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网络系统,采集、查核租赁房屋信息;(二)建立健全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制度等管理制度;(三)建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和租赁房屋治安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四)指导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其依法报送租赁房屋信息;(五)指导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六)其他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住房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税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租赁房屋信息采集、登记等治安管理服务的日常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广州市出租屋管理规定 广州出租屋管理中心
广州市出租屋管理规定广州出租屋管理中心广州市出租屋管理条例于xx年2月19日广州市人民 __第2号发布,之后对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正,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广州市出租屋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 _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户口或暂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第七条政府提倡房屋出租人委托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房屋租赁信息。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广州市出租屋管理员管理办法
广州市出租屋管理员管理办法广州市出租屋管理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广州市出租屋租户的合法权益,保持出租屋秩序良好,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范围内从事出租屋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出租屋管理员应当具备相关管理和法律知识,并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与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条出租屋管理员应当加强自身素质提升,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出租屋管理员的职责第五条出租屋管理员是出租屋租户和出租屋业主之间的桥梁,负责协调解决双方的纠纷和问题。
第六条出租屋管理员应当定期巡查出租屋内部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理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出租屋管理员应当定期检查出租屋的环境卫生情况,协调解决垃圾处理、清洁工作等问题。
第八条出租屋管理员应当负责出租屋内突发事件的处理,做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第九条出租屋管理员应当向出租屋租户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保障租户合法权益。
第十条出租屋管理员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租户意见建议,及时反馈问题解决情况。
第三章出租屋管理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出租屋管理员有权要求出租屋租户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出租屋管理员有权对出租屋租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第十三条出租屋管理员有权与居住在同一出租屋的租户进行沟通,了解租户的需求和问题。
第十四条出租屋管理员有权协调租户之间的纠纷,维护出租屋内部的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出租屋管理员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出租屋秩序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出租屋管理员的约束第十六条出租屋管理员不得收取非法费用,不得擅自变动租金或租期等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出租屋管理员不得侵犯出租屋租户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歧视、侮辱或威胁行为。
第十八条出租屋管理员不得泄露租户个人信息,必须保护租户的隐私权。
第十九条出租屋管理员不得擅自进入租户的出租屋,除非经过合法程序并得到租户的同意。
广州市个人房屋出租管理条例
广州真房实客网收集整理正文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届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五年二月十九日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户口或暂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第七条政府提倡房屋出租人委托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房屋租赁信息。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发布房屋租赁信息。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穗建规字〔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1〕1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1月22日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规则透明、体系完善、监管到位的住房租赁市场环境,推动现代住房租赁产业发展,加强房屋租赁信息采集,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区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和备案数据的汇总、统计。
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以及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项。
第四条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社会公众提供房屋租赁信息发布、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出租人、承租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房屋租赁经营范围的机构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的,应当先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实名注册。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
该规定规定了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支付、房屋维修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以下是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一、租赁合同的签订根据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进行实地查验。
合同必须包括租赁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租赁期限、租金金额、押金数额、租赁房屋的详细地址等具体条款。
二、租金支付租赁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一般情况下,房屋租金每月支付一次。
租赁期间租金的上涨需要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但涨幅不得超过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涨幅。
三、房屋维修租赁期间,房屋维修的责任一般由房东承担。
如果租赁房屋需要维修,房东需要及时修复,并承担维修费用。
但如果房屋维修是由租户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租户需要承担维修费用。
四、租赁期限和违约处理租赁期限到期后,若双方未达成租赁续约协议,租户需要按时搬离房屋。
若租户未按时搬离,房东有权要求租户支付相应的违约责任金,并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五、违反规定的处罚违反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房东违法行为包括违规涨租、拒不维修等,将会面临罚款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租户违法行为包括违约搬离、损坏房屋等,将会面临罚款和相关赔偿。
总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对租赁双方的权益进行了明确的保护,并明确了违约行为的处罚措施。
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仔细阅读、了解规定,以保障自身权益。
同时,广州市相关部门也将继续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保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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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最新修订版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3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20最新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全文】
(2020年6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本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但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法律、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公有房屋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来穗人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来穗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消防、税务、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委托,办理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签注等事项。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租赁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对收集到的房屋租赁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在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上建立房屋租赁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及时、准确记录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将其纳入信用体系。
房屋、规划、消防、税务、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社会保障、来穗人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通过政务服务平台,采集、录入、更新租赁房屋登记备案、消防、治安、商事登记、税务、规划、安全和处罚等方面的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对租赁房屋进行分类管理和价格监测,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分区域发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参考价。
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监测和信息采集工作,通过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按季度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房屋租赁成交数据和租金价格等信息。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增加租赁住房供应、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支持、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落实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
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房屋租赁企业,支持房屋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房屋委托给房屋租赁企业长期经营。
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符合条件的房屋统一出租,规范管理租赁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