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侵权法注意义务及于我国之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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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

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

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一、本文概述《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一文旨在深入探讨侵权法领域中注意义务的内涵、性质及其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

文章首先对注意义务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其在侵权法中的重要地位,并指出研究注意义务对于完善我国侵权法体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后,文章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注意义务制度进行了梳理和评价,以期为我国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分析了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承担等问题,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深入剖析。

文章对我国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制度进行了反思和展望,提出了完善我国注意义务制度的建议和思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侵权法上注意义务的理论与实践,为完善我国侵权法体系、提高司法实践水平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的研究也有助于推动侵权法学的发展和创新,为构建更加公正、高效、便捷的法治环境贡献力量。

二、注意义务的理论基础在侵权法中,注意义务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其理论基础深深根植于公平正义、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之中。

注意义务的存在不仅是对个人行为自由的约束,更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的和谐与稳定。

公平正义原则是侵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注意义务的存在正是基于公平正义原则,要求人们在行为时,不仅考虑自己的利益,也要顾及他人的权益。

当一个人的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时,他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

这种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体现了侵权法对个体行为自由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

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是侵权行为评价的重要标准。

注意义务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其本质就是要求人们在行为时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序良俗。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自觉遵守注意义务,才能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各种新型风险层出不穷。

注意义务的存在,正是为了预防和控制这些风险。

侵权法中的注意义务

侵权法中的注意义务

侵权法中的注意义务在侵权法中,有一些注意义务被认为是侵权行为的保护标准。

这些注意义务适用于个人、组织和商业实体,旨在确保他们在进行活动时不会侵犯他人的权益。

下面是一些主要的注意义务:1.注意义务的遵守:每个人都有责任在行为中遵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以确保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一个人或实体在进行其中一种活动时没有遵守注意义务,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

2.知识义务:在一些情况下,个人和实体有责任了解他们的行为可能对他人的权益造成的潜在影响。

例如,一个公司在市场上推出一个新产品之前应该了解该产品是否侵犯了其他公司的专利或商标权。

3.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每个人都有责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包括,但不限于,不侵犯他人的隐私、名誉权和知识产权。

4.预见可能的损害:个人和实体有责任预见他们的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的潜在损害。

他们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避免或减少潜在的损害。

例如,行驶机动车辆的人有责任控制车速和遵守交通规则,以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5.注意交易合同:在商业交易中,各方有责任确保交易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不侵犯他人的权益。

他们应该遵循合同的规定,并避免误导、欺诈或违法的行为。

6.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个人和实体有责任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他人的损害。

例如,在建筑工地使用适当的安全设备和程序,以避免发生工伤事故。

7.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个人和实体有义务采取措施确保公众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他们应该遵循适用的健康、安全和环境法规,并合理地预防潜在的危险。

8.遵守商业道德:在商业活动中,个人和实体应该遵守商业道德准则,以确保公平竞争和诚信交易。

他们应该避免虚假宣传、不公平竞争和其他损害消费者或竞争对手权益的行为。

9.遵守保密义务:个人和实体有责任遵守保密义务,不泄露他人的商业机密或个人信息。

他们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对这些信息的访问。

综上所述,侵权法中的注意义务涵盖了许多方面,旨在确保个人和实体在行为中尊重他人的权益,并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

在我国侵权法中确立注意义务的原因探析

在我国侵权法中确立注意义务的原因探析

在我国侵权法中确立注意义务的原因探析作者:王美程霍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4期摘要注意义务是过失侵权的重要概念。

目前,我国对注意义务的研究还处在初始阶段,因此本文试对在我国侵权法中确立注意义务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提出一些看法,简要分析了在我国侵权法中确立注意义务的必然趋势,并在最后对注意义务在我国侵权法中之构建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侵权责任注意义务过失侵权作者简介:王美程、霍杰,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267-01一、前言当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交往的频繁,过失侵权责任法可能是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最为紧密的法律领域之一。

基于此,过失侵权的构成要件成为学者的研究范围,两大法系对此也有所研究和规定,其中注意义务是否是过失侵权的构成要件更是引起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广泛关注。

二、在我国确立注意义务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一)在我国确立注意义务的可能性1.司法实践为在我国确立注意义务提供了司法保障法律制度的移植,不只需要考虑该制度本身的先进性与否,还需要考虑该制度能否与一国的司法实践相适应。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的第6条规定是我国首次引入注意义务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后,应民法典建设之需要,我国理论界推出了四个完整的侵权行为法立法方案,其一是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由张新宝教授主持和召集下形成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其二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其三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在2002年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法(草案)》,其四是绿色民法典项目组麻昌华教授起草的《民法典·侵权行为法(学者建议稿)》。

这些立法方案极大地丰富了我国侵权行为立法的思路,之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第37条再次对注意义务作了规定。

浅析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与民法其他部分的关系——兼与传统民法相关问题比较

浅析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与民法其他部分的关系——兼与传统民法相关问题比较

浅析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与民法其他部分的关系——兼与传统民法相关问题比较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归责原则请求权内容提要: 侵权责任法是借鉴外国侵权行为法和总结我国经验的新成果 ,是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立法模式的延续和发展。

将来侵权责任法会成为民法典的独立的一编 ,现在需要协调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其他部分特别是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从债法分离出来以后 ,与债法还有一定联系。

侵权责任法将传统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变革为多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其归责原则随之相应地发生变化。

物权法第三章规定的物权的保护方式有些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方式重合 ,应当将物权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理解为引致规范 ,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权益的一部法律 ,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是债法的组成部分 ,即侵权行为之债 ,侵权行为法是学理上的称谓。

侵权责任法是对侵权行为之债法的借鉴与变革 ,它从债法分离出来 ,形成了独立的新体系 ,是民事立法的创举,是《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立法模式的延续与发展 ,将来会成为民法典独立的一编。

本文的主题是 ,从总体上阐述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 ,阐明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与民法其他部分的关系 ,不妥之处请同仁批评指正。

一、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一)侵权行为法在传统民法中的地位及相关理论分析1、侵权行为法在传统民法中的地位侵权行为法在传统民法中的地位 ,大体上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法国式 ,一类是德国式。

《法国民法典》第 3编为“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其中第 3章为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

第 4章为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 ,其中第 2节为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

《法国民法典》将侵权行为列入“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一章 ,将侵权行为作为一种债 ,注重债的财产性。

论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

论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

硕士学位论文婴儿食品、易爆化学品一在显要位置以醒目方式提示危险和禁忌使用方式当然无可厚非,但要求提醒50公斤装生石灰购买者产品在置于通风和受雨潮地点的自燃可能性是否有必要就值得怀疑了”【9】。

因此,如何判断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是否已尽警示与说明义务,不仅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也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

结合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应遵循下列标准予以判断:(1)如果产品为大众所消费、使用的,警示与说明应为社会上不具专门知识的一般人所能引起注意、知晓、理解;如果产品是为特定人所消费、使用的,警示与说明应为具备专门知识的特定人所能引起注意、知晓和理解的。

(2)产品标志与文字说明内容应当是正确无误,不会引起误解、歧义;标志与文字说明,应当以醒目的、易于辨认和公众能够接受的方式进行。

(3)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包括进口产品,应当有中文警示标志和文字说明;在我国少数民族聚集生活的地区销售的产品,应当有中文和当地通行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说明。

4.2.2.3提供产品后的安全注意义务产品制造者的注意义务并不随着产品交付流通而终结。

产品制造者不仅负有将产品投入市场之前或之时使其在设计、制造上及指示上的安全性符合进入市场时最新之科技及技术水准的注意义务,而且在产品进入市场后,负有继续观察其市场上全部产品安全性的注意义务。

一旦观察到某种产品经常发生危险,则对于尚未进入生产或进入市场的产品应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旌,对于已进入市场的产品则应予以必要的警告或者将产品回收。

制造者提供产品后的这一注意义务又称“后续观察义务”、“售后监视义务”【391。

具体包括:(1)售后警示义务,商品的销售者和分销商对没有履行售后警示义务所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

(2)产品回收义务。

与售后警示义务类似,确立产品回收义务是延伸了产品制造者的注意义务,这样能更好地对消费者利益进行保护。

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均对制造者的产品回收义务作了规定。

我国法律在生产者提供产品后的观察义务方面未作任何规定,导致产品责任上的漏洞,笔者认为应明确规定生产者提供产品后的安全注意义务:第一,增设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

审判实务中适用侵权责任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审判实务中适用侵权责任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审判实务中适用侵权责任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于同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立法中诞生的一部支架性法律。

该法的制定对保护广大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民事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①为帮助广大法官和审判工作人员学习理解该法的立法精神,把握条文内容,正确处理侵权纠纷,笔者特此推荐最高法院罗东川法官所撰写的文章《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的若干问题》一文(见《公检法办案指南》2010年第3辑),并结合自己的学习理解,对适用《侵权责任法》中遇到或可能遇到的司法实务操作上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同行们的司法实务有所助益。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问题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除《民法通则》外,还有40多部单行法对相关领域的侵权行为和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尽管现在颁布了《侵权责任法》,从基本法的角度对普通适用的共同规则、典型的侵权类型的基本规则、单行法不可能涉及的特殊规则三个层次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是,我们不可能通过一部《侵权责任法》就囊括所有的侵权责任内容,解决所有的民事侵权问题。

正是基于这个道理,因而《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的规定旨在调整《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涉及侵权责任的法律之间的关系,但适用的基本规则应当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归法。

具体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是在《民法通则》等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对《民法通则》等法律的细化、补充和完善。

因此,在适用时如有不一致的规定则应当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

第二,《侵权责任法》与其他特别法的关系。

有些法律对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主要涉及:①《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侵害物权责任;②《婚姻法》、《继承法》规定的侵害婚姻自主权和继承权责任;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规定的侵害知识产权责任;④《公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规定的商事侵权责任;⑤《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⑥《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产品责任;⑦《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电力法》和《煤炭法》规定的生产事故责任;⑨《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和《献血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和传染病传播责任;⑩《防空法》和《公路法》规定的其他侵权责任等。

侵权法注意义务浅谈

侵权法注意义务浅谈

L ega l Sy st e m A n d So ci e t y2009.2(中)侵权法注意义务浅谈李玲娟摘要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在社会交往中具有客观必要之谨慎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危险发生的义务。

现代各国侵权法均认可了这样一个原则,即导致赔偿责任的不是“过错”,而是对具体情况下必须施加的注意义务标准的偏离。

注意义务将关注的焦点、从权益层面转移到行为层面,代表了侵权法未来的发展方向。

本文旨在构建注意义务的法哲学基础理论,分析注意义务的功能体系,为注意义务提供新的理论视野。

关键词注意义务过错注意义务标准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03-02侵权责任的实质就是一种利益平衡的问题。

人们生活在社会中,一方面必须积极从事活动,以实现自身利益的目标追求,维持生存,谋求发展,带动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另一方面,行为人在行为时又必须考虑他人利益,不得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利益。

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注意义务的理论实际上反映了这两种利益的平衡。

注意义务是过失侵权法中的重要概念,在确立过失侵权责任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过失侵权的司法实践,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开始了,查士丁尼在他的《法学总论》中写到:“因偶然事故杀害者,不适用亚奎里法,但以加害人自身并无任何过错者为限,因为亚奎里法不但处罚故意,同时也处罚过错”。

现代过失侵权法发端于19世纪早期,法国民法典第13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还对因其懈怠或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在英国,直到1932年在Donoghuve v.stevens o n 一案之后,普通法才正式形成了过失的概念,提出了“注意义务”原则。

多数现代英美法学者认为,过失包括注意义务之存在以及违反注意义务之二要素。

“注意义务”是英美法过失侵权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在英美侵权法中,过失源于不法侵害,传统上是不法侵害之外的一种侵权行为。

侵权法注意义务浅谈

侵权法注意义务浅谈

失的 概 念 , 出 了 “ 意 义 务” 则 。多 数 现 代 英 美法 学 者 认 为 , 失 是 由于缺 乏 知 识 、 提 注 原 过 经验 、 术 , 见 和 防 范风 险 的 能 力低 下 以及 各 种 客 技 预 包 括 注 意 义 务 之 存在 以及 违 反 注 意 义 务之 二要 素 。“ 意 义 务 ” 英 观 因素 造 成 的 。 如果 依 照 主 观 过 错 标 准 , 此种 致 害行 为 不用 承 担 责 注 是 美 法 过 失 侵权 中 一个 非 常 重 要 的 概 念 。 英美 侵 权 法 中, 失 源于 不 在 过 法 侵 害 , 统 上 是 不 法 侵 害 之 外 的 一种 侵 权 行 为 。 意 义 务 从 联系 紧 传 注 任 , 对 受 害人 显 失 公平 。 若 根 据 理 性 人 的一 般 标 准 , 会 被 认 定为 这 则 有 过 失 。但 这 利t 失 , 过 己是 所 谓 的 客 观 过 失 , 与疏 忽 或 轻 信 的心 理 状
还 对 因 其 懈 怠 或 疏 忽 大 ”0
18 规 定 : 任 何 人 不仅 对 因其 行 为 造 成 的 损 害 负赔 偿 责 任 , 且 个 方 面割 裂 开 来 分 别进 行 道 德 上 和 法 什 卜 责 难 , 不 妥 当 的 。 为 3 3条 “ 而 的 是 因 13 在 D n g u evs vno 9 2年 o o h v .e esn一 案 之 后 , t 普通 法 才 正 式 形 成 了 过
注意 义务 的功 能体 系 , 注 意义务提 供新 的理论 视 野。 为 关键 词 注 意义务 过错 中图 分类 号 : 9 3 D 2 注意 义务标 准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o 9o 9 (0 9O —0 —2 1 O _ 22 o )20 30 5

侵权法注意义务

侵权法注意义务

侵权法注意义务侵权法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侵权法中,对于侵权行为的注意义务是非常重要的,它规定了侵权方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责任。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阐述侵权法中的注意义务。

一、对于侵权行为的注意义务侵权行为是指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等。

侵权方应当具备以下注意义务:1.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侵权方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著作、商标、专利等作品或标识。

2. 不得制造、销售侵权产品。

侵权方不得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即不得生产、销售未经授权的产品,以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 遵守合同约定。

侵权方应当遵守与他人签订的合同约定,不得超出合同范围行使权利,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 尊重公平竞争原则。

侵权方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以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5. 注意信息真实性。

侵权方在发布广告、宣传资料等时应当注意信息的真实性,不得虚假宣传,以免误导消费者和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二、对于维权方的注意义务维权方是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一方,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注意义务:1. 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

维权方应当及时发现侵权行为,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如保存证据、发送停止侵权通知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合理维权方式。

维权方应当选择合理的维权方式,如与侵权方协商解决、提起诉讼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注意证据的充分性。

维权方在维权过程中应当注意证据的充分性,确保能够证明侵权事实和损失情况,以增加维权的成功率。

4. 遵守法律程序。

维权方在维权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程序,不得采取违法手段进行维权,以免影响维权的效果。

三、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对于违反侵权法的注意义务的行为,侵权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1. 法律责任。

侵权方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包括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等。

浅谈侵权法注意义务及于我国之借鉴

浅谈侵权法注意义务及于我国之借鉴

浅谈侵权法注意义务及于我国之借鉴摘要:注意义务起源于中世纪的普通法,是行为人在当时特定的情形下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并在此情况下所应当具有的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义务。

该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发展明显不如英美法系,但对于该制度的研究可以借鉴运用于我国侵权法之中对于过错的认定,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注意义务;侵权行为法;过失侵权一、注意义务的概念界定《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注意义务的解释为:一个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后,只有法院判定被告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原告负有的不为加害行为或不让加害行为发生的法律义务,而被告却由于未加注意,或未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注意程度,或未采取法律所要求的预防措施,而违反此种义务时,他才在法律上对受害人承担过失责任。

如果在当时不存在注意义务,由此发生的损害都属于无侵权行为的损害,被告不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作者上述所归纳的概念并不完整。

注意义务人要采取合理的注意避免他人不受损害,可是这种合理的注意必须限定在被告在当时所处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注意义务。

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注意义务的认定存在以下几种根据:(1)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的规定;(2)合同的规定;(3)基于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义务;(4)习惯、常理的要求。

二、注意义务的系统分类我们认为,注意义务在义务个体上要有所区别,不同职业、身份的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是不同的:(1)通常过失,就是一个当事人没有尽到普通人应有的注意义务;(2)轻微过失,即当事人缺乏不同于一般谨慎,没有使用有特别预见能力的注意义务;(3)重大过失,当事人明知道行为很危险但仍进行该行为;(4)故意放任,当事人明知道会损害他人利益仍实行该行为。

三、注意义务的理论化进程第一阶段:1880年以前,被告是否对原告承担注意义务是由法官的经验来判定的;第二阶段:1883年BreR试图对注意义务的范围作出界定,形成注意义务公式,但是此种公式存在范围过于宽泛的弊端,容易将该义务一般化,妨碍了行为人的积极行为,逐渐被抛弃;第三阶段:即英国的著名判例Donghuev,Stevenaon,在该案中,著名法官LordAtkin认为被告违反对原告所负之注意义务,并作出了那个有关“邻人原则”的著名的判决理由;第四阶段:1978年,在AnusV,MertonLondonBor-ough Council案中,Lord Wflberforce将注意义务和公共政策的考量结合在了一起,提出了著名的两步检验法的理论。

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

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

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以比较研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注意义务违反的认定标准为中心【内容摘要】注意义务是判断过失侵权行为成立与否的重要因素,它适应了现代侵权法平衡利益的根本功能之需要。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已发展出成熟的注意义务理论,违反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也相互吸收逐渐趋于统一。

而在我国最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当中,并没有实质性的相关立法。

缺乏注意义务理论的侵权行为法体系是不完善的。

我们应考虑如何借鉴国外的立法及实践精华,将注意义务纳入到侵权行为法体系之中。

【关键词】过失侵权注意义务认定标准“理性人”侵权责任法对于现代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我国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前者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结果, 后者比前者多出了违法性这一要件。

对于过错, 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采用客观的判断标准,即是否尽到客观的注意义务;而违法性也日渐冲破权利侵害即为违法的旧观点, 提出“行为违法说”,即违法性是对社会活动中注意义务的违反。

也就是说, 不论是三要件说抑或是四要件说, 他们都已承认在侵权行为的判断中,注意义务是一个重要的评判要素。

注意义务是现代侵权法上过失判定的基准,是过失及其判断标准客观化的必然结果 ,它使得过失判断具有简便易行的特征 ,非常有利于过失的判定 ,因而对于受害人的救济和公平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可以说,注意义务是是诚信原则的扩张功能在侵权法领域中发挥作用的表现。

在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变革、新的社会关系涌现之时, 诚信必然会跃然而出, 成为法官手中用于保护新生权利的武器, 及时弥补法律的漏洞,为当事人的法益提供司法保护。

在侵权法领域则表现为注意义务的应运而生。

一、注意义务的历史沿革及概念解析1、英美法系的注意义务的历史沿革及概念——以英、美法为中心注意义务是英美法过失侵权行为诉讼中的核心概念。

有人认为, “注意义务”原则在英美过失侵权法中处于灵魂的地位。

①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的概念是普通侵权法,特别是过失侵权责任中最为混乱的一个概念,对其的认识并不统一。

侵权行为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

侵权行为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

侵权行为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摘要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带来损失的行为。

在侵权行为中,主体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企业组织,安全注意义务是指主体在行为中必须要注意到的安全问题,遵循相关的安全规定,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侵权行为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涉及到多种方面,如建筑施工,驾驶行为,生产加工等。

本文通过分析侵权行为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探讨主体如何遵守相关规定,履行安全义务,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侵权行为,安全注意义务,主体责任,安全规定,合法权益AbstractInfringing behavior means infringing 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thers and causing losses to others.In infringement behavior, the subject may be an individual or an enterprise organization. Safety duty of care refers to the safety issues that the subject must pay attention to in the behavior, follow the relevant safety regulations, prevent unnecessary losses and disputes. The safety duty of care inthe infringement behavior law involves many aspects, such as construction, driving behavior, production and processing.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afety duty of care in theinfringement behavior law, and explores how the subject complies with relevant regulations, fulfills the safety obligation, reduces the occurrence of infringement behavior, and protect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thers.Keywords: Infringing behavior, safety duty of care, subject responsibility, safety regulations, legitimate rightsand interests一、前言侵权行为是在日常生活中极常见的一种行为,主要指违反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带来了实际的或者精神上的伤害。

侵权行为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

侵权行为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

侵权行为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侵权行为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导言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侵权行为的种类和形式也日益增多。

侵权行为给个人、企业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因此,研究侵权行为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非常重要。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安全注意义务的法律依据、功能和具体操作,以期为预防和解决侵权行为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安全注意义务的法律依据安全注意义务是指侵权行为主体在进行某种活动或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担负的安全防范责任。

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与此相关,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负有防止他人受到侵害的安全注意义务。

”此外,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者安全防护法》等法律法规也都规定了安全注意义务的相关内容。

二、安全注意义务的功能1. 预防侵权行为:安全注意义务要求侵权人在行为中注重安全,进行预先的安全防范,以避免侵害他人的权益。

例如,在道路交通中,驾驶人员应当注意交通规则,遵守道路安全法规,提高驾驶技能,以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2. 保护被侵权人权益:安全注意义务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生产、经营和服务过程中,侵权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消费者、工人和其他相关方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

3. 安抚社会安全需求:通过强调安全注意义务,可以促使侵权人更加关注社会安全需求,提高社会公德水平。

这有助于增进社会和谐稳定,减少社会不安全因素的存在。

三、安全注意义务的具体操作1. 加强安全管理与培训:侵权人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

同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降低事故风险。

2. 检查与维护设备安全:侵权人在使用设备和产品时,应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相关规定,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的安全事故发生。

3. 警示与预警措施:侵权人应在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场所和活动中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可能存在危险的情况进行提前预警,以便他人提前做好安全准备。

侵权法律适用的理论(2篇)

侵权法律适用的理论(2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法律适用是指在侵权纠纷中,根据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法律条文以及法律解释的过程。

侵权法律适用是侵权法实施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侵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和法律解释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侵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 民事法律关系平等原则侵权法律适用应当遵循民事法律关系平等原则,即当事人之间在侵权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侵权纠纷中,法院应当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法律适用从新原则侵权法律适用应当遵循法律适用从新原则,即当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后,对于侵权行为发生的案件,应当适用新的法律、法规。

这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法律适用从轻原则侵权法律适用应当遵循法律适用从轻原则,即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更为有利的法律条文。

这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负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 法律适用从简原则侵权法律适用应当遵循法律适用从简原则,即在适用法律时,应当尽量选择简单、明了的法律条文。

这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三、侵权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1. 法律的适用范围侵权法律适用的范围包括国内侵权法律和涉外侵权法律。

国内侵权法律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侵权纠纷,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及外国人的侵权纠纷。

2. 法律的适用顺序在侵权法律适用中,应当遵循以下顺序:(1)适用特别法:特别法相对于一般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当特别法与一般法对同一侵权行为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特别法。

(2)适用上位法:上位法相对于下位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当上位法与下位法对同一侵权行为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上位法。

(3)适用新法:新法相对于旧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当新法与旧法对同一侵权行为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新法。

3. 法律的适用解释在侵权法律适用中,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文义解释: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浅谈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及其判断标准

浅谈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及其判断标准

浅谈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及其判断标准[摘要]过失的判断一直是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现代侵权法的发展,对责任的认定更多从行为层面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注意义务以及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

为此,英美法和大陆法均在司法实践及法学理论中形成了一套自身的判断规则。

文章结合两大法系在注意义务方面的理论与实践,分析了注意义务存在的认定、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等问题,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关键词]过失;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一、对“注意义务”概念的界定“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

”①现代欧洲侵权法均认可了这样一个原则,即导致赔偿责任的不是“过错”,而是对具体情况下必须施加的注意义务的偏离。

《牛津法律大辞典》将注意义务定义为“一种为了避免造成损害而加以合理注意的法定责任。

在侵权法中,行为人无须因疏忽而承担责任,除非其造成损害的行为或疏忽违反了应对原告承担的注意义务。

如果一个人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其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害,那么,在多数情况下,他应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人负有注意义务。

”②也就是说,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

显然,所谓的注意义务,是指法律施加于行为人身上的一种责任。

当遇到某种风险时,行为人应以一种特定的方式来行为,如果他不那样做,而因此使他人蒙受了伤害或者损失,他就要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其逻辑思路是:有注意义务存在——违反注意义务——承担过失责任。

我国民法学理论上对注意义务概念的表述,更多的是“过失”概念作间接表述,如王利明教授指出,“过失是指行为人违反了其应尽的对他人的注意义务”,③并将注意义务分为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的注意义务。

杨立新教授认为民法上的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

张新宝教授认为:“过失表现为加害人因疏忽或轻信而未达到应有的注意程度的一种不正常或不良的心理状态”。

二、对注意义务存在的认定侵权责任认定分一般两步走,先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有注意义务;其次,确定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再加上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素,继而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过失侵权责任。

略论注意义务对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启示

略论注意义务对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启示

作者: 金凌[1]
作者机构: [1]武汉大学
出版物刊名: 法学评论
页码: 126-129页
主题词: 侵权行为法;注意义务;客观过失
摘要:注意义务是行为人为避免危害他人的结果发生而为必要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注意义务以行为人的行为为过错的考察对象,以社会生活的一般需要为判断依据,通过在诉讼案件中视具体情形认定注意义务的存在以及设置宽严不同的注意标准调节过失的成立,以适应保障行为人行为自由与受害人权益的平衡。

注意义务的过错分析方法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和开放性,能够较好地适应社会生活丰富及变化发展的需要,对我国的侵权行为法客观过错的建立、法定义务的补充、侵权归责原则的整合以及过错标准体系的建立具有极大的借鉴作用.。

论侵权责任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

论侵权责任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

论侵权责任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论文提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实生活中人与人的关系因为市场经济的建立而日趋复杂,社会环境的日趋复杂使得以往并未出现过的危险日渐增加。

为了给这些危险所带来的损失寻求合理的救济途径,安全注意义务应运而生—通过对相关主体苛以安全注意义务,把这些危险的防控与责任承担的风险通过有效的方法分配给适宜承担责任的主体。

本文通过对安全注意义务内涵的阐释与发展,试图对侵权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的完善和认定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安全注意义务;侵权责任法;不作为侵权;一、安全注意义务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一)不作为侵权所遭遇的理论困境安全注意义务不是从来就有的,它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它形成于德国法,是法官造法的产物,因为如果德国法院所做的判例想融入到成文法当中就必须找出成文法中的依据并对其进行解释。

侵权行为责任的成立必须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当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的积极行为,并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时,行为人应为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这点而言是无可厚非的;而当行为人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之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就产生了疑问。

这是因为囿于传统的法律的规定只有当损害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或者是行为人先行行为而造成的结果时,行为人才因为违反了相应的积极作为的义务而承担责任。

首先,从法理学上来看,对任何人苛以的义务都是对其行为自由的减损,因而义务的设定必须是合理的,必要的,适度的。

要求一个普通人对陌生人给予普遍的注意义务显然有悖常理,于此,一方面是对行为人自由的限制,另一方面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精神相背离。

其次,如上所述,行为人之所以要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或者先行行为等原因,他们不会因为自已的不作为而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最后,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其因果关系难以认定,会遭遇很多实际困难。

不作为侵权责任立法之思考_德国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对我国的借鉴

不作为侵权责任立法之思考_德国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对我国的借鉴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1期摘要:我国目前未有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明确、集中立法,这难以应对现实生活中复杂多样的不作为侵权案。

为解决这一困境,文章在介绍德国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先进做法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确立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三点建议,即设立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拓展作为义务的范围及丰富责任承担的方式。

关键词:不作为侵权责任;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402(2009)11-0175-05不作为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过错应作为而不作为所应承担的侵权法上的责任。

也就是说,行为人负有为他人权益实施积极作为的合理注意义务,却未尽此义务,导致他人权益损害,行为人因此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可见,在不作为侵权责任中,作为义务十分重要,没有作为义务即无不作为侵权责任。

大多数国家是从作为义务入手来课加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故本文主要围绕着作为义务和相应责任承担展开探讨。

一、我国关于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做法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明确提法和集中立法,有关不作为侵权责任的规制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具体法律规范或司法解释的若干条文中。

(一)民法通则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的“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关于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它并没有明确指出不作为可以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然该通则第125条、第126条列举了两种主要的不作为侵权责任情形,即地下工作物致害责任和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可见,我国民法通则中侵权法部分的一般规定过于简单,没有明确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地位。

而且其所列举的作为义务过于少,只限于公共场所施工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作为义务。

虽然我国还有一些零星的具体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铁路法》、《消防法》等,规定了行为人的作为义务,但其原则性、号召性的规定较多,可操作性不强,且适用范围受限,无法为现实生活的一般不作为是否构成侵权提供判断依据。

注意义务及大陆法系侵权法的嬗变

注意义务及大陆法系侵权法的嬗变

注意义务与大陆法系侵权法的嬗变——以注意义务功能为视点廖焕国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注意义务/侵权法/变革内容提要: 注意义务近年来日益受到大陆法系侵权法的重视。

它促使侵权法方法论由裁判法学向预防法学、由利益法学向评价法学转变。

从注意义务视角来看,侵权归责原那么乃有机整体,过错责任和危险责任并非简单对立关系,过错责任原那么仍占据该体系的中心。

此外,注意义务有助于传统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完善或更新,有利于全面救济工业危险社会侵权之损害。

注意义务对我国侵权立法、司法以及公民守法等均具有重大借鉴和指导意义。

一、引言耶林曾认为,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那么,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一般的浅显明白。

但现代欧洲侵权法均认可了这样一个原那么,即导致赔偿责任的不是(因其本质而无法抽象认定的)“过错〞,而是对具体情况下必须施加的注意义务标准的偏离。

[1]注意义务乃指行为人在特定情形下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那么以及依该准那么而采取的合理防免措施。

它包括注意义务确实立和注意义务的违反两方面的内容,前者探讨如何依据社会必要交易平安秩序之需要确立注意义务;后者在事实层面研究危险防止的可能性,以及对可预见的危险是否有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加以防止的义务。

注意义务思想肇始于中世纪普通法的损害赔偿之诉令状(assumpsit),通过长期判例累积,现已成为“侵权法中的圣牛〞和过失侵权(negligence)的核心构成要素。

无独有偶,近年来大陆法系各立法例为突破成文法的藩篱,获得因应工业危险社会的生命力,亦通过判例构筑注意义务,如德国判例开展出来的“一般注意义务〞(Verkehrspflichten);日本法将注意义务从有责性要素推至XX性领域;我国XX地区所谓“民法〞亦对德国法上注意义务予以参照等。

从现阶段来看,注意义务不但为欧洲赔偿法的标准,亦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或司法所承受。

略谈注意义务侵权法上的运用

略谈注意义务侵权法上的运用

一、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假设在特定情形下,行为人对特定原告和特定损害具有注意义务,那么法官需要进一步判定在具体环境和个案情形中行为人是否违反了该注意义务。

对行为人注意义务违反的判断,可从如下几方面进行分析:其一,如果行为人应承担的注意义务是依据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等明确可循的依据而产生的,那么依据相关规定的具体要求,判断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等书面文件要求应达到的注意程度。

其二,如果行为人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并非是依明确的依据而产生的,那么可参照合理人标准或善良家父标准,考虑行为人是否尽到了一个合理人在相同情况下所应尽到的一般注意程度;但当行为人属特殊人群时,应适用特殊人群的注意义务标准。

其三,应考虑效益成本问题和公共政策的要求。

对于第一个方面,即相关规定对注意义务的判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的,在实践中比较容易把握。

下文对另外两个方面的判断标准进行分析。

〔一〕关于合理人标准和善良家父标准的运用1.合理人标准与善良家父标准的内涵合理人标准是英美侵权法上最常用的标准。

合理人是法律拟制出来的一个标准人。

?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合理人界定为:“理智的人,一种拟制的人,其预见力、注意力、对伤害的谨慎防范及对伤害的觉察能力等类似的假想特性和行为常被用作判断具体被告人的实际预见力和注意力等的参考标准。

〞合理人是法律想象的产物,是一个抽象物,是法官为判案需要而拟制出来的实际不存在的具体人。

合理人被认为具有一般社会公众所公认和期待的理智和谨慎,他既不是一个智力超群的人,也不是一个愚笨的人,其表现行为时的行为方式和注意程度符合社会大众的要求,因而被视为一种标准。

合理人标准是一种虚拟的客观化的标准,是用以衡量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的外部标准。

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合理人标准具有普遍适用性。

法律以一个一般人的一般的智力和谨慎程度设定标准,它不考虑每个人的个性,普遍适用于一切人。

第二,合理人标准具有确定行为标准的功能。

第三,合理人标准具有方便实务操作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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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侵权法注意义务及于我国之借鉴
摘要:注意义务起源于中世纪的普通法,是行为人在当时特定的情形下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并在此情况下所应当具有的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义务。

该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发展明显不如英美法系,但对于该制度的研究可以借鉴运用于我国侵权法之中对于过错的认定,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注意义务;侵权行为法;过失侵权
一、注意义务的概念界定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注意义务的解释为:一个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后,只有法院判定被告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原告负有的不为加害行为或不让加害行为发生的法律义务,而被告却由于未加注意,或未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注意程度,或未采取法律所要求的预防措施,而违反此种义务时,他才在法律上对受害人承担过失责任。

如果在当时不存在注意义务,由此发生的损害都属于无侵权行为的损害,被告不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作者上述所归纳的概念并不完整。

注意义务人要采取合理的注意避免他人不受损害,可是这种合理的注意必须限定在被告在当时所处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注意义务。

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注意义务的认定存在以下几种根据:(1)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的规定;(2)合同的规定;(3)基于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义务;(4)习惯、常理的要求。

二、注意义务的系统分类
我们认为,注意义务在义务个体上要有所区别,不同职业、身份的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是不同的:(1)通常过失,就是一个当事人没有尽到普通人应有的注意义务;(2)轻微过失,即当事人缺乏不同于一般谨慎,没有使用有特别预见能力的注意义务;(3)重大过失,当事人明知道行为很危险但仍进行该行为;(4)故意放任,当事人明知道会损害他人利益仍实行该行为。

三、注意义务的理论化进程
第一阶段:1880年以前,被告是否对原告承担注意义务是由法官的经验来判定的;第二阶段:1883年BreR试图对注意义务的范围作出界定,形成注意义务公式,但是此种公式存在范围过于宽泛的弊端,容易将该义务一般化,妨碍了行为人的积极行为,逐渐被抛弃;第三阶段:即英国的著名判例Donghuev,Stevenaon,在该案中,著名法官LordAtkin认为被告违反对原告所负之注意义务,并作出了那个有关“邻人原则”的著名的判决理由;第四阶段:1978年,在AnusV,MertonLondonBor-ough Council案中,Lord Wflberforce将注意义务和公共政策的考量结合在了一起,提出了著名的两步检验法的理论。

至此,英美法系的注意义务的理论化就基本实现了。

在此作者只提到了英美法系的注意义务理论化进程,却没有提到大陆法系对该制度的研究。

虽然,我国的注意义务研究有相对的滞后性,但已有学者开始关注该领域的研究了,王利明教授认为:“过失是指行为人违反了其应尽的对他人的注意义务。

”陈兴良教授认为:“注意义务是作为人作为时应当注意有无侵犯某种法益,不作为时应当注意有无违反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的责任。


四、对我国引入注意义务之合理性的构想
(一)理论上的需要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该条中,我们只看到“过错”二字,如何判断是否有过错呢?法律并没有规定。

在学术界对此也存在异议,包括主观标准说、客观标准说、主客观标准说。

我认为应将过失界定为一种民事注意义务的违反,采取客观标准说。

主观标准容易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且在个案中也不能得到实际有效地利用;而主客观标准说只是一个“美丽的外表”,看似两者都已兼顾到,可是若将其规定在法律中,应用于实务中,主观的判断标准因为不容易为法官所把握而舍弃。

王利明教授在《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中就有规定:“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行为人有意致人损害,或者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损害仍实施加害行为的,为故意。

行为人由于疏忽或懈怠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为过失。

”可见,现在中国已经有不少的学者想把注意义务(客观的判断标准)引入中p
2、有效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中只是十分简单地规定了“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是这个过错依据什么标准来衡量却没有具体的规定。

将注意义务引入到侵权行为法
之中,将过错的界定能有一个客观判断标准,相信会令裁判更透明,令当事人心服口服,使双方的纠纷能更好地解决。

结语
读了王俊教授的《注意义务概念及渊源探析》感触颇深,日益发展的中国经济与社会,就需要健全的法制来规范和调整。

改革开放,吸收国外成熟的法律文明成果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是中国法治之路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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