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侵权法注意义务及于我国之借鉴

浅谈侵权法注意义务及于我国之借鉴
浅谈侵权法注意义务及于我国之借鉴

浅谈侵权法注意义务及于我国之借鉴

摘要:注意义务起源于中世纪的普通法,是行为人在当时特定的情形下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并在此情况下所应当具有的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义务。该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发展明显不如英美法系,但对于该制度的研究可以借鉴运用于我国侵权法之中对于过错的认定,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注意义务;侵权行为法;过失侵权

一、注意义务的概念界定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注意义务的解释为:一个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后,只有法院判定被告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原告负有的不为加害行为或不让加害行为发生的法律义务,而被告却由于未加注意,或未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注意程度,或未采取法律所要求的预防措施,而违反此种义务时,他才在法律上对受害人承担过失责任。如果在当时不存在注意义务,由此发生的损害都属于无侵权行为的损害,被告不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作者上述所归纳的概念并不完整。注意义务人要采取合理的注意避免他人不受损害,可是这种合理的注意必须限定在被告在当时所处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注意义务。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注意义务的认定存在以下几种根据:(1)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的规定;(2)合同的规定;(3)基于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义务;(4)习惯、常理的要求。

二、注意义务的系统分类

我们认为,注意义务在义务个体上要有所区别,不同职业、身份的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是不同的:(1)通常过失,就是一个当事人没有尽到普通人应有的注意义务;(2)轻微过失,即当事人缺乏不同于一般谨慎,没有使用有特别预见能力的注意义务;(3)重大过失,当事人明知道行为很危险但仍进行该行为;(4)故意放任,当事人明知道会损害他人利益仍实行该行为。

三、注意义务的理论化进程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体系及适用

试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体系及适用 法学0801 王哲 40882008 摘要: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但是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始终贯串整个侵权责任法。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体现了行为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正义观。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体现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它们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服务的。并且,在决定具体的责任时,都要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合理的认定责任范围。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公平原则 在讨论问题之前,一定要把相关的概念搞清楚。 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法律确认和追究侵权责任的依据。而我国目前关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在学术界还有很大的争议,各种学说很多。 在理论上,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到底是由几个归责原则构成的, 有不同的主张。归纳起来, 主要有五种: ( 1 )一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 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不是归责原则。(张佩霖: 《也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政法论坛》1990 年第2 期) ( 2 )二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有两个, 一个是过错责任原则, 另一个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米键: 《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探索》, 《法学研究》1985 年第5 期) ( 3 )三元论A。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这曾经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通说, 现在的司法实践大多还是坚持这个意见。(刘淑珍: 《试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法学研究》1984 年第4 期) ( 4 )三元论B。认为我国的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中国政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之思——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一)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之思——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一) 关键词:三元归责体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的内涵公平责任及适用范围内容提要:文章以现行法关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为基础,提出归责原则不能仅关注概念,更应探索各自的内容及相互关系。针对不规则的运用过错推定现提出过错推定应属于过错责任范畴,可将过错推定作为认定行为过错的主要方法,针对无过错责任中,赋予特定行业作业人致害行为宽泛的免责事由现象,提出解决特殊侵权行为的思路,应注重适用行业的研究,并严格限制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归责体系历来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论题。当一个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以后,究竟如何在各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失,才能既保受害方得到最大程度的救济,又同时不违公正?仍需细细琢磨。 一、归责原则及体系的理论与争议 关于侵权的归责体系,学界众说纷纭,主要有三种观点:(1)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这种主张实际上是将过错概念进行抽象、将过错延展为侵权责任之唯一归责原因;1](2)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二元归责体系;2](3)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多元归责体系,其中又分为三种观点:其一,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和公平责任是并存之三元归责体系;3]其二,过错归责、无过错归责和过错推定是三元归责体系;4]其三,我国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作为两项基本的归责原则相并列,而以公平原则为补充,以绝对的过错责任为例外。5]

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归责体系,明显采取了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三元并立的做法。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表现于3处:一是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被学界认为是关于过错归责的规定;二是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属无过错归责原则之规定,也无疑义;三是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此即公平责任归责的法源。2009年12月26日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也做了类似规定。该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侵权责任法》的这些规定,似乎与传统的侵权归责并无大异,然而仔细审视,却能发现我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与传统理论发生严重冲突。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的性质认定和适用范围上存在许多矛盾和混乱之处。 二、过错推定的法律性质 过错推定的属性为何?是学界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过错推定是过错

知识产权法第二次作业参考答案

02试卷_000 1 一、名词解释(共5 道试题,共25 分。) 1. 证明商标 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 反向假冒侵权 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3. 驰名商标 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4. 商品商标 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 5. 集体商标 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二、单项选择题(共10 道试题,共20 分。) 1.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后应当实际使用,连续( B )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A. 2年 B. 3年 C. 4年 D. 5年 2.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原则是( D ) 。 A. 自愿注册原则 B. 全面注册原则 C. 强制注册原则 D. 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3.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是( C ) 。 A. 使用侵权 B. 销售侵权 C. 反向假冒侵权 D. 标识侵权 4.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取得原则是( B ) 。 A. 使用原则 B. 注册原则 C. 混合原则 D. 强制注册原则 5. 商标法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C )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A. 7日 B. 15日

C. 30日 D. 60日 6.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D )计算。 A. 注册商标申请人寄出申请书之日起 B. 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C. 公告之日起 D. 核准注册之日起 7.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C ) 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A. 中国国旗 B.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C. 本商品的通用图形 D. 官方标志、检验印记 8. 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 A ) 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A. 1年 B. 2年 C. 3年 D. 5年 9. 李某申请的商标经初步审定,自公告之日起( B ) 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A. 1个月 B. 3个月 C. 6个月 D. 12个月 10. 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 D ) 内申请续展注册。 A. 1个月 B. 2个月 C. 3个月 D. 6个月 三、多项选择题(共5 道试题,共15 分。) 1. 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品注册的标志有( ABD ) 。 A.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B.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的 C. 与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无关的文字、图形 D. 缺乏显著特征的 2. 我国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 BC ) 。 A. 酒精饮品 B. 人用药品 C. 卷烟 D. 食品 3. 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包括( ABCD ) 。 A. 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名称 B. 本商品的通用图形 C.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D.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的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 案例1 北京的一名消费者在北京的一医院接受了心脏起搏器的安装手术,术后发现心脏起搏器的导管存在裂痕,但无证据表明该情况对该名消费者的人身造成了伤害。经查,心脏起搏器的导管是医院从一美国制造商处购买的,消费者即对该美国制造商提起有关产品质量的诉讼,要求美国制造商赔偿由于其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求其支付十多万美元的赔偿,后经北京海淀区法院调解,美国制造商向该消费者支付了2万人民币的赔偿。 案例2我国某玩具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玩具公司出口塑料弹弓。出口后不久,美国方面就反映有质量问题。美国方面称,该国儿童使用弹弓时弓柄断裂,并已发生多起伤害案件,有的甚至眼睛致残。经法院审理,美方提出证据表明,我方出口的弹弓所使用的材料不安全,仅经受9磅拉力弓柄就断裂,香港同类弹弓弓柄能经受60磅的拉力。 问:1)该弹弓产品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还是缺陷产品,为什么? 2)我国出口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应对谁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1、中国实行的是类似于美国的“严格产品责任”的产品责任制度,相应的法规依据为: 1)《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3条:"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3)《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都各有详尽的规定。 谁可以提起诉讼。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产品的制造者提起有关产品责任的诉讼。受害人的范围不仅包括产品的购买者,还包括产品的实际消费者,受到伤害的第三人。 产品制造者可提出的免责情形。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根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产者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因为产品由于其本身缺陷而造成的价值的减少,应通过合同责任解决),受害人的人身受到的伤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制造商对其提供的缺陷产品致人伤残,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有关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收入、残疾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等,致人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该案中受害人仅能证明导管有裂痕的事实,但却提不出证据证明其人身因此受到伤害。这样受害人的地位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导管有裂痕属于缺陷产品自身损失,不能要求赔偿,而受害人又提不出有说服力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所以受害人转向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在中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但审判实践中受害人经常会提出精神赔偿的请求而法院也往往会承认这种请求权的合法性,在一些著名的巨额产品责任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往往占了损害赔偿金的很大比例。可以预测在今后的产品责任案中,精神损害赔偿金会成为决定赔偿金高低的主要因素。 依照中国法律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与人身损害赔偿一并提出,即精神损害是由于受害人人身受到伤害而引起的,并非纯粹的精神损害。例如该案中受害人在没有证据证明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单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2、1)如果我国出口公司与美国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弓柄承受拉力应超过9磅,则由于该玩具弹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相关知识汇总

其他情形①(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补充: 【一般过错归责原则】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损害责任除丧失意识是因为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外,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网络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3、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或者精神药品等; 2、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 3、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杨立明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一文中对此做出了如下汇总: 第八条【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法律,不适用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 第十条【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规定”,是指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其他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其规定。第十一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下列侵权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一)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 (二)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 (三)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 (四)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但第八十一条规定除外;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事故责任。

法经济学案例分析.

李萍等v.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 【案情】: 李萍夫妇带着儿子与朋友到被告“五月花”餐馆就餐。就餐时,临近包房内突然发生爆炸,李萍受伤致残,儿子受伤后不治死亡。爆炸的原因是一农民将爆炸物装在酒盒里伪装成酒作为礼物送给一医生,该医生将该“礼物”带到五月花餐厅的包房里(该餐厅允许顾客自带酒水),服务员在为顾客开启该酒盒时,发生上述爆炸。 李萍夫妇起诉“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主张人身伤害赔偿。【分析】: 对本案的讨论将依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3.是否应当赔偿 一、违约责任的认定 顾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证明他是饭店的客人,饭店有保护他的法律义务;(2)必须是饭店的作为或不作为给客人造成的人身损害;(3)客人的人身损害是饭店的过错所为;(4)负有举证责任,证明损害出自饭店,而不是他本人。 原告李萍夫妇到被告五月花公司下属的餐厅就餐,和五月花公司形成了消费与服务关系,五月花公司有义务保障李萍夫妇的人身安全。五月花公司是否尽了此项义务,应当根据餐饮行业的性质、特点、要求以及对象等综合因素去判断。本案中,李萍夫妇的人身伤害,是

五月花餐厅发生的爆炸造成的。此次爆炸是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与五月花公司本身的服务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五月花公司作为消费与服务合同中的经营者,除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附随义务。为了履行这一附随义务,经营者必须根据本行业的性质、特点和条件,随时、谨慎地注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但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隐蔽性以及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多样化,即使经营者给予应有的注意和防范,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刑事犯罪对顾客人身、财产的侵害。这种侵害一旦发生,只能从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来判断其是否违约。五月花餐厅接受顾客自带酒水到餐厅就餐,是行业习惯使然。对顾客带进餐厅的酒类产品,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还没有必要、也没有条件要求经营者采取象乘坐飞机一样严格的安全检查措施。由于这个爆炸物的外包装酷似真酒,一般人凭肉眼难以识别。携带这个爆炸物的顾客曾经将其放置在自己家中一段时都未能发现危险,因此要求服务员在开启酒盒盖时必须作出存在危险的判断,是强人所难。五月花餐厅通过履行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不可能识别伪装成酒的爆炸物,因此在当时的环境下,五月花公司通过合理注意,无法预见此次爆炸,其已经尽了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认定

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

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归责原则,顾名思义,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在德国学者拉伦茨看来,“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1]归责原则不仅确立了归责的依据,而且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来看,很多国家在民法典之中仅规定了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而严格责任被规定在特别法中,但并未上升为一项一般原则。德国、日本等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2]。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将严格责任纳入其中,并且还将过错推定责任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归责原则,此外,还规定了公平责任,这就构建了多元归责原则体系。在这一点上,体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中,过错责任是普遍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的情况,原则上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和第7条关于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的规定,都使用了“法律规定”几个字。从文义解释来看,所谓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侵权责任法和特别法的规定,也就是说,侵权

责任法有特别规定的,才适用这一归责原则。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这一规则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在许多情况下,依据过错责任难以处理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而按照过错推定、严格责任有没有法律依据,此时,有必要赋予法官一定的公平裁量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的分担损害。此外,在确定责任的范围时,公平责任具有补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不足的作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公平责任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它是辅助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的原则,但公平责任适用一般限于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情况。 与比较法上的传统侵权法相比,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独具如下特点: 1.依据多元归责原则构建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体系。由于整个侵权责任法就是要解决侵权行为责任的问题,因此,侵权责任法规范基本上围绕着责任展开。而归责原则又是责任的核心问题,所以,侵权责任法的全部规范都奠基于归责原则之上。我国侵权责任法从内容体系上最大的特色就是由多种归责原则确定的立法体系。各项归责原则共同构成总则内容,其中过错侵权是大量一般侵权的核心,而侵权责任法的分则根据特殊归责原则来具体构建,其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基本上都是采特殊的归责原则。具体来说,《侵权责任法》第5章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第6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第7章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第8章环境

知识产权试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1’X30)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简称是(A) A.WIPO B.WTO C.WPPT D.WCT 2、首次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国际贸易中的国际公约是(A) A.《TRIPS协议》 B.《巴黎公约》 C.《伯尼尔公约》 D.《马德里协定》 3、关于知识产权的地位,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 A知识产权属于民法范畴 4、不属于知识产权基本特征的是(D) A.时间性 B.地域性 C.专有性 D.实用性 5、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在合同中的约定期限最多为(A) A.10年 B.7年 C.50年 D.没有规定 6、知名画家甲把自己画的一幅画送给乙,乙一直珍藏在家中,在一次画展中,乙将上述画参展,乙的行为(D) A.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B.侵犯了甲的展览权 C.侵犯了甲的发行权 D.不侵权 7、国画大师李某将自己的传奇人生记录下来,

遂请作家王某执笔,某助手张某整理素材。王某以李某的人生经历为素材完成了自传体小说《我的艺术人生》。李某向王某支付了5万元,但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该小说的著作权应当归谁所有?(D) A.归王某所有 B.归王某和张某共同所有 C.归王某、张某和李某三人共同所有 D.归李某所有 8、甲电视台获得2006年德国世界杯足球赛A队与B队比赛的现场直播权。乙电视台未经许可将甲电视台播放的比赛实况予以转播,丙电视台未经许可将乙电视台转播的实况比赛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备将来播放,丁某未经许可将丙电视台录制的该节目复制一份供其儿子观看。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B) A.乙电视台侵犯了A队和B队的表演者权 B.甲电视台有权禁止乙电视台的转播行为 C.丙电视台的录制行为没有甲电视台的权利 D.丁的行为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 9、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适用于以下所列哪一类作品?(C)

11 第五单元 案例库

第五单元案例库 案例分析一: N公司向汽车生产厂商H公司订购载重车4辆,合同总价近4百万美元,由于信用证付款方式等原因,交易方式变为由N 公司与H公司产品的经销商J公司签订买卖合同,N公司将远期信用证开给J公司,J公司转开即期信用证给H公司,并由H 公司按N与J所签合同向N公司交货。合同货物运抵目的港投入使用后,N公司向H公司提出该批车辆存在一系列质量缺陷,几十种零部件损坏,十余台发动机出现故障,并称经专家鉴定,认为车辆除部分零部件质量不合载重标准,主要是设计不符载重要求,如继续按合同要求的形式载重使用,将会造成严重后果。于是N公司自称只得降级使用该车辆,给N公司造成巨大损失,N公司进行起诉,以J公司与H公司为共同被告,提出索赔降级使用的差价,总额达200多万美元。但N公司提出索赔的法律依据不是《合同法》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N 公司强调:产品的生产者(此处指H公司)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的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生产者在制造车辆的设计上存在严重缺陷,达不到设计载重量,不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能满足用户对车辆的基本要求;销售者(此处指J公司)也应保证其所售产品的质量,在销售的车辆上也存在严重缺陷,因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诉讼,要求赔偿。该案是什么性质的责任纠纷?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完全是一起质量不符的合同违约责任纠纷,应根据《合同法》追索违约责任,要求损失赔偿,这属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而以生产厂商H公司为被告,谴责其产品设计问题则属另一法律范畴,这属于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因此,这是一件不对题的索赔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合同法)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责任法)的法律特征各异,这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一、请求权的基础不同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基于买卖合同或某种服务合同,受损失方与违约方之间必须有合同存在,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产品的规格、质量、标准,索赔和赔偿方式,并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内,提出约定的检验机构或公认的公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向违约方(也就是合同的另一方)主张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而产品质量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或产品包装上的明示或默示保证责任,责任方与行使权利者之间无任何合同或约定的法律关系,但行使权利者必须是使用某产品,在使用该产品时受到人身伤害或遭受到其他财产损失,所以在上述案例中N公司只能依据买卖交易对J公司起诉,只有该载重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造成该车以外财产损害时,受害人可以N公司和H公司为共同被告。也可向两者之一起诉。 二、法律适用不同:产品违约责任所适用的是《合同法》或国际贸易惯例或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发生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 4月6日,我校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做客“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第二十八期,全面解析《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讲座由我院徐阳光博士主持。王利明教授首先阐述了《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重要性。他表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体系是围绕归责原则展开的,只有理解了归责原则才能够掌握《侵权责任法》,才能够正确选择法律依据和裁判依据。他认为,相比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所实行的一元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独特之处在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七条的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王利明教授根据上述三个原则为大家讲解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安排。他指出,我国的归责形态是按照归责原则建立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的适用是按照归责原则架构的,法律规范的选择方面也是按照归责原则构建的。因此,理解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理解和运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和关键。王利明教授逐一详解了各个归责原则。他指出,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依据是“过错”,而不在于“侵害”。在评判“过错”时虽然应主客观相结合,但重点应以客观标准来判断。一般情况下,以一般人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评判标准,但考虑到个体的差别,在判断过错时要注意两点:对于部分特殊职业,比如一些专家和技工,对他们的评判标准应高于一般人;而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过错”的评定要低于一般人。在谈到《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时,王利明教授表示,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在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减轻责任的依据,而在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则不能适用,除非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他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奥妙之一在于第六条第一款中无“法律规定”的字样,而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中都有“法律规定”四个字,这暗含了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的归责原则,而推定过错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够适用。他同时指出,在归责原则适用上,应当遵循从特殊到一般的顺序。王利明教授还结合具体案例和条文,为大家诠释了每个原则的适用以及有关推定过错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在谈及《侵权责任法》第七条时,王利明教授特别指出,此条文中的归责原则应属于严格责任原则,而不能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在责任承担上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问题,但在责任范围上则需考虑受害人的过错,从而应当把被害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作为减轻行为人责任承担的依据。他认为,严格责任的归责依据不是“过错”而是“危险”,并对“危险”进行了深入的阐释。王利明教授还讲解了两种特殊的责任形态,即“相应的补充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并结合“银河宾馆案”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诠释了这两个责任形态的含义和适用问题。(张红梅) 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侵权责任法》主要起草人之一 主持人: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主持人:今天是我们非常熟悉、非常尊敬的王老师过来给大家做讲座,主题是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老师特别关心和挂念我们国际学院的学生,每次来苏州只要有时间都会安排看望大家,这次又是利用来这边视察工作的机会,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专门给我们上课,以学术讲座的形式进行,属于我们“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第二十八期。王老师是我国著名的民法学者,也是我国最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关于王老师的学术成就和学术声望,大家都非常熟悉,我就不再介绍了。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给我们做精彩的演讲。 王利明:我听说咱们法硕一班和法硕二班组成的辩论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对大家取得的优异成绩表示祝贺。从这个辩论赛可以看出我们在苏州的学生整体素质一点都不比校本部差,有些方面甚至可能要比他们好,所以大家要有这个自信。我们这边授课的老师和校本部一样,甚至是派更

《侵权责任法》A卷(含参考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A卷) 一、单选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施行。 A、2010年7月1日 B、2010年1月1日 C、2010年5月1日 D、2009年12月26日 2、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 A、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3、同一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先承担()。 A、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侵权责任 D、经济责任 4、《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医疗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是:()。 A、医疗错误责任 B、医疗事故责任 C、医疗损害责任 D、医疗差错责任 5、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的()。 A、独立性 B、无形性 C、专有性 D、法律确认性 6、《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是:()。 A、过错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7、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承担()。 A、相应责任 B、部分责任 C、补充责任 D、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8、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必须是造成他人()。 A、严重精神损害 B、一般精神损害 C、精神损害 D、身体残疾 9、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 A、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10、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A、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 B、行为人承担责任 C、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D、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 1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A、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B、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C、必须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D、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

、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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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八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1、Brandenburger Y. Tayota Motor Sales. U. S. A Inc. And Toyota Motor co. ,Ltd. 在该案中,原告Brandenburger驾驶丰田公司的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快速行驶时,不慎翻车,丰田汽车的车顶发生破裂,乘客被抛出车外造成死亡。美国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汽车车顶的构造有缺陷而最终导致死亡的发生。 法院最终判决制造商和销售商负赔偿责任。 2、拉哥格诉克拉格公司案 1969年,克拉格制衣公司制造的木棉棉衣的棉花未经防火处理,小孩在穿着木棉棉衣玩发火玩具手枪时,因棉衣着火而受伤。法官认为小孩所穿衣料用的木棉若经防火加工即可避免火花着火,遂判决制造厂商负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在今日广泛使用化纤合成物的时代,社会大众依赖生产者供应其衣料。合成纺织品的成分及其性质,一般人多不明了。销售者应注意维护所有使用人尤其是儿童的利益。如果对儿童的衣服,需要实验及研究,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危险性,而不应在穿着茄克者的身上进行实验。 3、马修诉Lawnlite公司案 案件发生在1956年,原告马修在观看铝制椅子,在试坐旋转时,椅子回旋部分将原告手指切断。法官认为。切断原告手指的机构装置部分是椅子构造的必要部分,被告应在其危险部分装上保护装置,否则应负设计缺陷的责任。 4、卡马乔诉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案 在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1987年判决的卡马乔诉本田汽车公司一案中,原告在驾驶被告生产的摩托车时发生车祸,其腿部严重受伤。原告在起诉时主张,该车没有安装腿部防护设施,属于设计上的缺陷。被告提出的辩护理由之一是,摩托车发生事故的风险,是每一个消费者都能预见到的,因此,根据《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注释i,未安装腿部防护设施不属于对消费者具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该州最高法院认为:某一产品的危险是公开的和显而易见的这一事实,并不能构成对产品有不合理的危险的主张的辩护理由。我们注意到,采纳这样的原则,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将不公平地加强风险承担抗辩的作用。但现有的证据表明,被告本来可以通过投入可接受的成本安装该防护装置,并且不会减损该产品的效用或实质性地改变其性能;被告未能这样做,从而使该产品依照“危险/效用标准”包含了不合理的危险性。 5、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诉BDH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案 该案是警示缺陷的经典案例。案情经过是:被告向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一种装在玻璃安瓿里的瓶上标有“有害蒸气”的化学药剂。供应商并不知道该化学药剂遇水后会产生强烈反应。一位科学家在做实验时意外地将安瓿掉在水池里引起爆炸,导致了该科学家死亡,并给原告的工厂造成了巨大损失。

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

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 论文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一部私权保障法,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强化私权保护的 一项重要举措。《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系统的归责原则理论,这是 侵权责任法能够正确适用的前提和依据。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 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的、最常用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 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条文有明确 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原则是一项辅助性的原则,是在前 三种原则都无法适用的情况下起补充性的原则。四项归责原则在 侵权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上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它们是法官在审 理侵权案件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只有正确运用了归责原则才能 使侵权责任明晰,才能正确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 本文首先对归责原则的概念和分类作了具体的介绍,接着分 别对四项原则的内涵与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详细的阐述。在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主观因素,过 错的程度决定了责任的大小;而在严格责任的适用中,行为人无 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责任,即使存在免责事由,也是 被严格限制适用的;在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中,采用的是举证责 任倒置的方式,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官就推定行为人 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笔者希望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各

项归责原则的介绍,能够对该法的法律适用起到一定的帮助。 全文共8441字。 正文: 2009年12月26日,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侵权责任法》 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侵权责任法》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多元归责 原则体系,既对私权利形成了更加周密的保护,又为《侵权责任 法》未来的发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地 规定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及严格责任等多重归责原则,形 成了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时至今日,《侵权责任法》已实施了将 近一年的时间,关于侵权法的具体适用仍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对 一个具体的侵权案件适用法律条文时,首先必须明确,对此案件 适用那种归责原则合适,只有适用恰当的归责原则案件才能得到 正确的处理;如果对一个侵权纠纷案件在适用法律时,用错了归 责原则,这个案件的法律适用就会出现根本性的错误。由此可见,归责原则对于《侵权责任法》的正确适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归责原则概述 (一)“归责”及“归责原则”的概念 关于“归责”(Imputatio,Imputation,Zurechnung)的界定,在德国学者拉伦茨看来,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1)。台湾学者邱聪智认为:“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

法经济学原理的案例分析

请大家尝试用已经学过的法经济学的原理和思路来分析下列问题,案 例一和案例二只需要思考,后面的四个案例需要文字作答。对于案例 中不清楚的地方,自己可以分成不同的情况考虑分析。字数不限,下 次上课前提交,计入最终成绩。下次课就讲解这六个案例(宋体,小 四,A4纸打印,单倍行距,其他格式参照第一次作业) 案例一: 苏联解体后,一个苏联马戏团到台湾去巡回演出。一天,马戏团要载一只老虎从甲地到乙地去。这个货车载着老虎,但老虎是关在栅栏里面的,然后上面挂着个牌子,上面写着“老虎危险,请勿靠近,老虎伤人”等等。汽车开到一个十字路口,遇到一个红绿灯,就停下来了。刚好一个三十八岁的女士经过,这个女士觉得老虎毛皮很漂亮,正好老虎背对着她,于是她伸手去摸这只老虎。她刚把手伸到笼子里面,老虎一回头,就把她的手给咬断了。在这个案例中,谁要负责,负多少责。就两方,一是受伤女士,二是这个马戏团。 简单而言,上述案例责任分配有以下几种可能: 第一种方案,女生负100%的责任,马戏团不用负责。 第二种方案,女生负责超过50%,马戏团负责少于50%。 第三种方案,女生负责少于50%,马戏团负责超过50%。 第四种方案,女生不用负责任,马戏团承担100%的责任。 你选哪一种,为什么? 第三种方案,女生负责少于50%,马戏团负责超过50%。因为马戏团尽到了一些警示义务,所以受伤女士伸手摸老虎手被咬断,她自己也要负责任。但是,马戏团所做的防护措施和警示义务并不够充分,应负主要责任。 用事前思维分析,马戏团负责超过50%有利于激励马戏团以后做好更加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更多的人受到危险动物的伤害。虽然马戏团已经把老虎关在栅栏里了,而且还在上面挂了个牌子,写了“老虎危险,请勿靠近,老虎伤人”,但是其他人仍可以接触到老虎,而且从一些角度并不能看到警示牌,很可能做出危险的举动。更好的方法是将老虎放在四周密闭的栅栏里,防止其他人与老虎接触。如果马戏团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责任少于50%,以后可能还会有马戏团采取不到位的防护措施,致使更多的人受到伤害。 用最低成本避损人原则分析,马戏团是最能控制老虎咬人风险的一方,控制风险的成本也比较低。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一)适用情形 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就产品责任的追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9.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承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0.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页

[南开大学]20秋学期[1709-2009]《侵权责任法》在线作业答案

[南开大学]20秋学期《侵权责任法》在线作业特别提醒:本试卷为南开课程辅导资料,请确认是否是您需要的资料在下载!! 一、单选题 (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甲、乙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甲为报复丙,唆使乙将丙打伤。这一损害赔偿责任应由() [A.]甲全部承担 [B.]乙全部承担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提示:本试题难度中等,请复习南开课程相关知识,完成相应作答 【参考答案】:C 2.《侵权责任法》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引起民事责任,定名为() [A.]产品责任 [B.]产品质量责任 [C.]产品缺陷责任 [D.]产品事故责任 提示:本试题难度中等,请复习南开课程相关知识,完成相应作答 【参考答案】:A 3.医疗机构侵犯患者隐私权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无论患者有无损害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只有造成患者损害时才承担侵权责任 [C.]只有造成患者身体损害时才承担侵权责任 [D.]只有造成患者精神损害时才承担侵权责任 提示:本试题难度中等,请复习南开课程相关知识,完成相应作答 【参考答案】:B 4.适用过错推定判断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是 [A.]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 [B.]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C.]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 [D.]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提示:本试题难度中等,请复习南开课程相关知识,完成相应作答 【参考答案】:C 5.《侵权责任法》将医疗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定名为() [A.]医疗损害责任 [B.]医疗事故责任 [C.]医疗行为责任 [D.]医疗伤害责任 提示:本试题难度中等,请复习南开课程相关知识,完成相应作答 【参考答案】:A

自考知识产权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全国2011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知识产权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26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甲、乙、丙组成课题组,创作了一个剧本。其中甲负责筹集经费,乙设计了人物特点、人物之间的关系、主要情节,丙具体撰写了剧本( ) A.剧本的作者是甲、乙、丙 B.剧本的著作权人是甲、乙、丙 C.剧本的作者是丙 D.剧本的作者是乙、丙 2.美国人在美国创作了一篇散文( )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A.必须在我国境内首先出版,才予以保护 B.必须在我国境内首先发表,才予以保护 C.我国应予以保护 D.必须在我国办理登记手续,才予以保护 3.甲公司委托丁晓开发了一个软件,该软件的著作权( ) A.依法由甲公司享有 B.依法由丁晓享有 C.依法由甲公司和丁晓共有 D.依法由甲公司和丁晓协议约定 4.下列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的是( ) A.小说 B.电影 C.电视剧 D.软件 5.甲创作了一部日文小说,乙经甲许可后,将该小说翻译成中文,丙希望把该小说改编成剧本( ) A.丙应该取得甲的许可 B.丙应该取得乙的许可 C.丙应该取得甲和乙的许可 D.丙应该取得甲或乙的许可 6.李琳撰写了专著《知识产权实务问题研究》,并与某出版社签订了专有出版合同( ) A.出版社对该书的装帧设计享有邻接权 B.出版社对该书的版式设计享有邻接权 C.出版社的邻接权保护期截止于该书出版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D.出版社依法享有十年的专有出版权 7.在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许使用的前提下,下列情形中不属于 ...法定许可的是( ) A.甲杂志转载乙杂志刊登的作品 B,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像制品 P87 应为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C.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D.广播电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8.下列情形中,构成侵权的是( ) A.未经许可,在编写小学生辅导教材时,汇编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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