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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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郑政文[2003]219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9.05
【实施日期】2003.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2003]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郑州市区价格调节基金调整范围、标准和征收方法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范围和标准
(一)旅店业,由按客房收入(含会议室和长包房收入)的3%降为按1.5%计征。
(二)饮食业(含旅店业附属的饮食业)、娱乐业、美容业、美发业、照相业、桑那浴池业(含保健业),由按营业收入的1%降为按0.5%计征。
(三)房屋出租行业,由按租金收入的2%降为按1%计征。
(四)城区建筑施工行业,由按承揽工程造价的0.5%降为按0.25%计征。
(五)广告业,由按广告收入的3%降为按1.5%计征。
二、征收管理办法
(一)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由郑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征收,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市建设、房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征收。
(二)为确保价格调节基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对价格调节基金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