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外专业)课程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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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外专业)课程教学大纲

(1999年制定.2004年5月修订)

课程编号:080005

英文名:Outline of Economic Law

课程类别:学科基础课

前置课: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后置课: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

学分:3学分

课时:54课时

主讲教师:张颖、徐文超、祝贺、蒋小平、储敏、刘洁等

选定教材:徐杰.经济法概论.北京.首都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

课程概述:

经济法这门课程,既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也是非法律类专业诸如经济管理、贸易、营销、财会、金融、统计等专业的必修课程。考虑到将经济法列入其必修课的有关非法律专业大多数属于财经类、管理类专业,而这些专业中的一些必修课与经济法课程,在内容上的一些重叠,在授课过程中主要讲授以下一些内容:经济法基础理论、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工业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济仲裁、经济诉讼等。本大纲适用于管理类各专业。

教学目的:

通过对经济法这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那些经常适用以规范经济行为、调整经济关系的,并且是对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的单行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理解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通过学习达到正确运用法律的规定来解决实际问题这样一个程度。

教学方法:

经济法是实践比较强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主要采取课堂讲授、课堂讨论、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中还使用多媒体手段。

各章教学要求及教学要点: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课时分配:约3课时

教学要求:

学习本章节要求学生主要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重点掌握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并能够用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分析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具体法律关系。

教学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是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度的产物。

战争期间统制经济使得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更方便、更容易、更广泛。

民商法的不适应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契机。

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有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管理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三、经济法的特征

有综合性、经济性、规制性。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构成

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构成。

思考题:

1、如何理解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2、经济法有哪些法律特征?

3、如何理解经济法的主体?

4、如何理解经济权利的涵义?

5、如何理解经济义务的涵义?

6、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哪些?举例说明。

第二章公司法

课时分配:约9课时

教学要求:

本章节要求学生了解公司的概念、种类。熟悉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程序。重点掌握公司划分的法律意义,我国公司法规范的公司的种类,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组织机构的形式及各个组织的组成、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及转让的原则,公司债券的种类,公司债券与股份的异同,股权的含义及具体内容等。

教学内容: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由股东出资组建,以股权为基础,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公司制度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意义重大。

二、公司的种类

可根据多种标准进行划分。

三、《公司法》对公司的分类

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二、公司设立要件

三、公司设立的方式

有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一定差别。

四、公司设立登记

对登记事项、申请名称和公司登记机关,法律有规定。

第三节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与股东大会

是权力机构、非常设机构、会议机构。

其职权、会议制度、决议方法和股东的权利,法律有规定。

二、董事会

是执行机构、常设机构。

法律规定了其组成、职权、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董事的责任等内容。

三、监事会

是监督机构。不参与公司业务决策和具体的管理,对外也不代表公司。其组成与职权由法定。

四、经理

是公司的常设辅助业务执行人,日常经营管理机构。

其职权由法定。

五、董事、经理、监事的资格、义务

我国公司法有有关的规定。

第四节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的概念与种类

股份是均分公司资本的最基本的计量单位。

股份的分类标准多样。

二、股票

股票是要式证券。

股票是有价证券。

股票是证权证券。

股票既不是物权证券,也不是债权证券。

其种类多样。

三、股份的发行

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本为目的而出售自己股份的行为。

其发行的原则、价格、方式、新股发行等由法律规定。

四、股份转让

股份的自由转让是一般原则。

股份转让也有法定限制。

五、上市公司

法律规定了其条件、上市程序等。

第五节公司债券

一、概念与性质

是证权证券。

是债权证券。

是有价证券。

是要式证券。

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可分为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可分为可转换债券和不可转换债券。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发行主体、发行债券的条件、发行债券的程序及可转换债券问题,法律有规定。

四、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异同

都是有价证券、证权证券、要式证券。

其发行主体、持有人法律地位和利益分配不同。

第六节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的合并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通过签订合并协议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其种类多样。

二、公司分立

公司的分立,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将原有公司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七节公司的破产、解散与清算

一、概述

二、清算组的组成及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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