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国际私法简答
1.冲突规范的特点2.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类规范3.识别冲突产生原因4.法律规避构成要件5.对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6.仲裁协议有效要件7.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8.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9.国际私法的范围(中国)10.中国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持肯定态度11.反致产生的原因12.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13.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14.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5.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16.仲裁与司法诉讼的不同17.《民法通则》第178条18中国对法律规避的态度19.物质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20.合同之债法律适用21.侵权之债法律适用基本原则按顺序适用1.冲突规范的特点:1不同于实体规范是法律适用的规范,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不是诉讼程序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
3是一种间接规范,缺乏明确性和可预见性。
4与一般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不同,其包括范围和系数两个部分。
2.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类规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冲突规范的分类:1.单边:指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2.双边: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使用某种法律的冲突规范。
3.重叠:连接对象所指定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4.选择性: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但只需选择其中一个连结点所指定的国家的法律来处理某一涉外民事关系。
3.识别冲突产生原因:①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冲突②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③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类到不同的法律部门④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不同的国家有时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情况。
国际私法 汇总—简答题
在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
(1)、卖方实际履行。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
(2)、减少价金。
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
(3)、解除合同。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4)、损害赔偿。
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它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
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作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短期交货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方法,即是由买卖双方商定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的价格。
(2)长期交货合同,如大型成套设备、机器的买卖,为防止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可采用滑动价格,即买卖双方同意在合同中暂定一个价格,在交货时再根据行情及生产成本增减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3)后定价格。
双方在合同中不规定商品的合同价格,只规定确定价格的时间和方法,如规定“以2000年10月25日伦敦商品交易所价格计价。
”(4)对分批交货合同,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的方法。
近期交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远期交货部分按交货时行情或另行协议作价。
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主要修订是什么?其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
(2)承运人责任起讫。
(3)赔偿责任。
(4)货物。
(5)赔偿金额。
(6)保函。
(7)索赔与诉讼时效。
(8)管辖权。
保险单种类。
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有关的保险单主要有以下几种:(1)、定值保险单。
指载明保险标底约定价值的保险单。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简答题1、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一)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一致(二)各国民商事、经济交往活动的存在(三)内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外国人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四)内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在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情况下,就会产生国际法律冲突现象。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点是什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所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或存在外国成分。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1、这种法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因此,它与一个国家的对外联系几及对外政策紧密相关。
2、这种法律关系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或存在外国成分。
3、这种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还包括各种商事法律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关系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它不仅包括含有涉及外国的民事关系,而且还包括含有涉及外法域的民事关系。
3、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一)涉外性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些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1、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者国家。
2、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中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民事关系中标的物为外国人所有。
3、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
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是指法律事实发生、变更或消灭在外国。
(二)广泛性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包括涉外民事关系、涉外商事关系、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三)国际性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国际私法简答题(总结汇总)
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2.法律冲突是怎样产生的?法律冲突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3.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
答:各国最早采用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问题的办法是通过冲突规范来制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但是,这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而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它只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
另一种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途径,就是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将彼此在民、商法的分歧统一起来,并供缔约国的当事人直接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之中,从而消除法律冲突,避免在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选择。
4.国际私法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主权原则本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最基本原则,但由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也是一种涉及不同国家立法、司法管辖权的关系,因此,主权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必须贯彻独立自主的方针,并尊重他国的主权,具体表现为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规定自己的或自己可以接受的冲突法制度;各国除应遵守国家习惯法的一些基本限制外,都有权制定自己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制度;并在未明示放弃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时,任何其他国家的国内法院都无权受理以国家为被告或以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等。
主权原则乃国际私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随着国际经济联系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科技合作的全面发展,国际私法关系将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中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练习题
国际私法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 国际私法主要解决的是哪类法律问题?A. 国内法律冲突B. 国际公法问题C. 国际经济法问题D. 跨国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2. 根据冲突规范确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这种规范属于:A. 公法B. 私法C. 冲突法D. 国际法3. 以下哪项不是国际私法中常见的管辖权原则?A. 属地管辖B. 属人管辖C. 保护管辖D. 普遍管辖4. 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通常用于:A. 确定合同的管辖法院B. 确定婚姻的法律适用C. 确定继承的法律适用D. 确定公司法的适用5. 以下哪项不是解决国际私法冲突的方法?A. 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B. 适用法院地国的法律C. 适用国际条约规定的法律D. 适用第三国的法律二、多项选择题1. 国际私法中,以下哪些属于冲突规范?A. 确定婚姻效力的规范B. 确定继承效力的规范C. 确定合同效力的规范D. 确定物权效力的规范2.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B. 公平原则C. 保护弱者原则D. 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原则3. 根据国际私法,以下哪些可以作为管辖权的依据?A. 被告的住所地B. 合同签订地C. 争议发生地D. 原告的国籍国4. 国际私法中,以下哪些属于涉外民事关系?A. 跨国婚姻B. 跨国继承C. 跨国合同D. 跨国侵权行为5. 国际私法中,以下哪些属于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A. 适用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B. 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C. 适用法院地国的法律D. 适用国际条约规定的法律三、判断题1.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民事领域,不涉及刑事领域。
(对/错)2. 国际私法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对/错)3. 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是解决所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唯一原则。
(对/错)4. 国际私法中,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
国际私法简答题头
简答题头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1、如何理解涉外民事关系。
2、法律冲突是怎样产生的3、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4、区际私法有那些基本特征5、怎样理解法律的时际冲突6、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有哪两个主要途径。
7、如何理解国际私法的准确定义8、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是当代国际私法最基本的原则。
9、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0、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分析11、简述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或途径)。
12、简述国际私法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13、简述国际私法平等互利原则的基本内容。
14、简述国际私法协调与合作原则的基本内容。
15、简述国际私法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1、法则区别说把法则主要分为哪几种,其各自适用的原则为何?2、当今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主要特点有哪些3、怎样评价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对近代国际私法发展的重大影响4、杜摩兰对国际私法的主要贡献何在5、胡伯三原则的内容及在国际私法史上的影响6、戴西既得权理论的主要内容7、我国国际私法只是在国家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才得到真正的发展。
8、简述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基本观点9、简述优利克.胡伯的三原则10、简述杜摩兰学说的基本思想11、简述萨维尼本座说的基本思想和重要贡献12、简述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冲突规定的特点与影响第三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1、当今国民待遇有何主要特点2、当今最惠国待遇制度有何主要特点3、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简述最惠国待遇的分类5、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包括哪些情况第四章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1、简述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2、冲突规范在结构上和性质上有何特点3、什么是“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4、连结点的法律意义何在?主要连结点有哪些5、简述属人法的历史演变6、简述单边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的联系与区别7、冲突规范有哪几种基本类型,各国的冲突法立法为什么往往同时采用不同类型的冲突规范。
8、连结点的法律意义何在?当前对传统的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主要采用哪些方法9、识别在冲突法制度中起的作用,解决识别冲突的依据主要学说10、构成先决问题的条件是什么11、进行法律选择有哪些主要方法12、国际私法中实际冲突的发生及其解决方法13、简述国际私法中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第五章冲突规范运用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1、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2、简述反致制度的发展趋势3、公共秩序的职能是什么4、简述公共秩序多采用客观说(结果说)的理由5、国际私法立法中的公共秩序规定的方式有哪几种6、简述运用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后的处理方法7、法律规避构成的要件是什么8、外国法的查明有哪几种不同的做法9、我国对外国法查明问题的具体规定是什么10、构成一个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所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什么第六章外国法律的适用和排除1、反致制度在冲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2、关于反致制度的理论与实践3、国际条约中的公共秩序4、运用公共秩序时应注意哪些主要问题5、外国法错误适用的两种情形及其补救措施6、简述我国有关反致的规定并分析为什么各国多只在合同领域排除反致7、简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念及其意义8、简述公共秩序规定的方式9、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及我国有关法律规避的规定10、简述对外国法查明的不同态度及我国有关查明外国法的方法。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籍冲突的解决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1)当事人同时既具内国国籍,又具外国国籍时,以内国国籍优先2)当事人具有的国籍都是外国国籍时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地所在地国国籍优先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1)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2)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3)如居所无法确定或没有居所,适用法院地法3、我国对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住所冲突的解决1、积极冲突1)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以内国住所优先2)发生外国住所间的冲突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以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住所为准2、消极冲突1)以当事人的居所代替住所2)如无居所或居所不明以当事人的现在地代作住所3、我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1)《民法通则》15条: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2)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3)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
最惠国待遇例外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冲突规范的类型(一)单边冲突规范:用来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二)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并不直接规定使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三)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四)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1、概念: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2、种类1)无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人们可以任意或无条件地选择系属中的若干连结点中的一个来调整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2)有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允许依顺序或有条件地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分类(一)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1、客观连结点:主要有国籍、住所、居所、物之所在地、法院地等2、主观连结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和最密切联系地(二)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1、静态连结点:固定不变的连结点,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时间的连结点,如婚姻举行地2、动态连结点:可变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居所,法人的管理中心地等(三)单纯的事实和法律概念1、单纯的事实:物之所在地和法院地2、法律概念:国籍、住所、法律行为地等准据法的特点(一)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1、国内实体法2、国际统一实体法1)国际条约2)国际惯例(二)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实体法直接适用的法律和冲突规范是两种相互独立、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的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方法和手段(三)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四)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解决识别冲突的方法(一)法院地法说:主张以法院地国家的实体法作为识别的标准,这为德国的康恩和法国的巴丹首倡,并得到许多国际私法学者的支持1、赞成理由1)冲突规范是国内法,其使用的名词或概念只能依照其所属国家的法律,即由法院地法进行解释2)由于法院熟悉自己国家的法律概念,依法院地法识别简单明确,不需要外国专家的证明3)识别是适用冲突规范的先决条件,在没有解决识别冲突之前,外国法还没有获得适用2、反对理由1)如果只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有时会导致按其性质本应适用外国法而得不到适用;本不应适用外国法却得到适用的结果2)在法院地法中如果没有关于被识别对象的法律制度时,更会出现麻烦3、现在观点——新法院地法说对于含有涉外因素的事实情况的识别与纯国内案件应有所不同,因为后者只是对纯国内法的解释问题,而前者是揭示国际私法的问题,英国的法官当然不应局限于英国国内法的概念或范畴,否则,在国内法无对应概念的情况下,法官便会束手无策(二)准据法说:法国德帕涅和德国沃尔夫所主张。
电大 国际私法 简答题
简答题: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1)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调整范围广泛。
(3)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3、简述法则区别说。
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4、简述既得权说。
英国法学家戴西提出,既得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5、简述国际礼让说。
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
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
胡伯的贡献在于他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6、简述本地法说。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于20世纪提出来的。
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把外国法并入本国的法律之中,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法院执行的只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7、简述结果选择说。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简答题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简答题六、简答题 1. 简述国际礼让说。
1.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
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
(2分) 胡伯认为: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
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
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
(4分) 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屈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
(2分) 2.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原因(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屈不同。
(2分) (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
(2分) (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法律与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
(2分)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2分) 3.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
(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
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完整word)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答案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2、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一般主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必须承认内法律法律的平等,即有必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国法的域外效力。
3、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答:法律适用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法律的域内效力,主要体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体现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因而,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的冲突,也就是外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内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而内国法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内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外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
5、简述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所经历的历史发展阶段。
答: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包括:(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
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是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
(word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题
简述1989年海牙《关于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①公约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适用范围,即除遗嘱的方式、遗嘱人的能力、夫妻财产制以及非依继承方式获得的财产权益等事项外的其他的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均由公约调整;②公约采用同一制,为准据法确定了四个连接因素,即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过、死者国籍国、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和与死者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③遗产继承中的意思自治原则;④规定了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死者的所有遗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⑤采用反致制度;⑥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36.什么是外国法的查明?简述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方法有哪些规定?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各国实践一般如何解决?答: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外国法的查明方法: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需当事人举证;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中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1)、直接适用内国法.这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
(2)、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故而适用内国法的规定。
(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辨。
(4)、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
(5)、适用一般法理。
(6)、辅助连结说.37.什么是识别?识别冲突的产生原因是什么?识别冲突的解决方法有哪些?答: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1)、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2)、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3)、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36.简述法律选择的方法。
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应取得的蛄果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
37.何谓侵权行为之债?简述其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
因不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致损害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债,为侵权行为之债。
①行为地法说:早在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便主张对侵权之债以行为地法为其准据法,其理论根据乃是。
场所支配行为一这个古老的原则,在英美国际私法中,或将之建立在“国际礼让”学说上。
②法院地法说:也有学说认为,侵权与刑罚上的犯罪在性质上相同或类似,由于刑法不具域外效力,侵权行为地法亦当不为法院固所采用,从而提出了应以法院地法作其准据法的理论。
③最密切联系说或“侵权行为自体法”说,该说由美著名国际私法学者里斯提出。
38.简述我国《海商法》中的冲突规范。
我国《海商法》中的冲突规范主要规定在第十四章,主要内容有: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其具体如下:(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2)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3)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4)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6)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7)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同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8)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9)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9.简述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1)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简答题1、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一)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一致(二)各国民商事、经济交往活动的存在(三)内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外国人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四)内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在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情况下,就会产生国际法律冲突现象。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点是什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所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或存在外国成分。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1、这种法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因此,它与一个国家的对外联系几及对外政策紧密相关。
2、这种法律关系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或存在外国成分。
3、这种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还包括各种商事法律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关系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它不仅包括含有涉及外国的民事关系,而且还包括含有涉及外法域的民事关系。
3、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一) 涉外性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些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1、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者国家。
2、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中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民事关系中标的物为外国人所有。
3、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
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是指法律事实发生、变更或消灭在外国。
(二) 广泛性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包括涉外民事关系、涉外商事关系、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三) 国际性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4、什么是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法的法学家巴托鲁斯(Bartolus),他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和“人的法则”。
国际私法-简答题集合
一、什么叫冲突规范?它在结构上与性质上有什么特点?又称法律选择或法律适用规范,是指定各种民事涉外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
在结构上,它与一般法律规范应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不同,它只包括“范围”和“准据法”(或“应适用的法律”)两个部分,如“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便是一条冲突规范,其“范围”为“不动产物权”,其“准据法”即“物之所在地法”。
由此可见,冲突规范在性质上是一种间接规范,即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而是依它的指定。
援用那个应适用的法律(准据法)来裁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我国对外国法的查明方式是怎样规定的?依我国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途径)查明应适用的外国法: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有司法互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三、在代理中,对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应怎样确定其准据法?由于代理一般是根据本人的委托而发生的,因而常认为本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故应依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即“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这种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而在他们未选择法律时,或主张适用代理关系成立地法,或主张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或主张适用代理人营业(或住所)地法。
四、简述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几种主要观点。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长时期来认为知识产权只应适用各项知识产权授予国的法律,现在已有很大改变,大致有以下几种主张:1.原始国法律说(即原始取得国法律法);2.被请求保护国法律说;3.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地法说;4.综合适用法律法说(即主张通过综合分析,区别不同的知识产权以及分别权利的取得或存在和效力,权利的使用和侵犯等不同方面,各个确定其适用的法律)。
此外,如通过合同进行知识产权使用的转让,则应依协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来解决其应适用的法律。
五、何谓反致?它包括哪几种情况?在哪些情况下会发生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民事涉外关系,甲国根据其中冲突规则指引某乙国法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根据乙的冲突规则却应适用甲国法作准据法,于是甲国根据本国实体法判决案件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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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基本制度。
(1)国民待遇:内国给与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
(2)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优惠待遇,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
(4)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5)不歧视待遇,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本国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
2、简述法律本座说。
答: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
3、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答: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
特点:(1)从冲突规范的内容来看,它仅仅指出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怎样适用实体法,其本身不能直接确定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从冲突规范的作用看,作为一种间接规范,冲突规范必须与它指引的某一特定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
(3)从冲突规范的结构看,它由“范围”和“系属”两大部分构成。
6、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
答:当事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包括①意思自治原则②客观标志原则③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④合同自体法7、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答:(1)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
涉外婚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
其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男女双方自愿、两性结合、符合法定婚龄;禁止条件主要包括:近亲通婚、重婚、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2)我国关于涉外结婚和离婚法律适用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47条以及《婚姻法》之中,即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10.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①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
②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便会产生法律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冲突。
③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11、简述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及例外。
答: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自然人处理商务行为时,如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为有行为能力者,视为有行为能力。
自然人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13.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答: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
②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
③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
④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
⑤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15、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 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
提出法律适用三原则: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
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
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
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把屈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
16、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答: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屈不同。
(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
(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法律与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18.简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涉外民事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索的民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涉外性.涉外员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岛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事之问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帱。
(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4.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每一主权国家均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2)管辖权的确定是内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
(3)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4)正确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3、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及适用的主要原则。
(1)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协商一致的结果。
对法律的选择必须诚实、善意、合法。
(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在空间上没有限制。
(3)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
(4)选择时间,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
(5)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等三类合同不能选择适用外国法。
(6)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7)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二、最密切联系原则三、强制规则和公共秩序的原则四、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原则1.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1)成立地。
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
(2)管理中心所在地。
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
(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
(4)资本实际控制。
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法。
(5)复合标准。
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2.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最密切联系联系的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它改变了传统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增加了法律适用的科学性。
最密切联系原则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方面给法官灵活地选择法律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法官滥用司法权力提供了机会。
5.简述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国际上通行做法是主张以内国国际为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2分在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做法分为三种:1分按取得的时间顺序,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优先;1分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1分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
1分6.简述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范围和例外(1)物之所在地法主要适用于以下问题: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物权性质的确定;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法。
(2)对运送中的或处于公海、公空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改用发送地法或目的地法,或所有人属人法,或登记注册地法、旗国法等。
8.简述区别制和同一制各有什么利弊(1)在现代,由于不动产与所在国关系密切,维护财产所在地国的公共利益是现代采取区别制的一个重要考虑,并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既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又有利于与判决的执行,所以仍为许多国家坚持。
(2)区别制可能使继承关系复杂化,同一制可以避免这一缺陷,因为按照同一制,无论遗产分布在几个国家,也无论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遗产继承将只受被继承人属人法支配,简单方便,但根据属人法做出的判决可能在不动产所在地国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
3.简述准据法的特点。
①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不管是国内实体法还是国际统一实体法都可以成为准据法。
而在接受反致、转致的情况下,国内冲突法所援用的外国冲突法则不是准据法。
②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实体法。
准据法的本质特征就是它必须经冲突规范指引,那些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不论是统一实体法,还是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都不能称为准据法。
③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
④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
4.简述识别冲突的产生原因。
①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
②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
如时效问题,有些国家把它看做实体法问题,适用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解决,而一些国家把它看作程序法问题,适用法院地法解决。
③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含义。
由于各国社会制度以及文化历史传统的差异,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或概念并不一定相同,或在表面相同的情况下,各自对其含义的理解也不一致。
37.简述法定继承准据法的几种不同制度。
答:法定继承准据法有以下几种制度:⑴区别制。
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
⑵同一制。
对死者的财产不区分动产或不动产,也不论遗产分布在不同国家,其继承一概由死者死亡时的属人法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