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企业社保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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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合规更轻松,让维权更简单。减免企业社保政策
04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副司长王发运发表《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保费政策有关问题及解答》,对近期社会关注的10个热点问题予以解答,其中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民办幼儿园等特殊类型的单位如何划型的回答,原文如下: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民办幼儿园等特殊类型的单位如何划型的。
有一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问,他们如何享受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是免征还是减半征收?
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规定,各省份(除湖北外)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对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民办幼儿园等特殊类型单位,如果登记为企业类型的,有关部门应做好相关划型和社会保险单位缴
费部分减免工作;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应执行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政策;登记为其他类型且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应划归为“其他参保单位”,对其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所以,这家律师事务所享受减征政策还是免征政策,取决于登记类型”。
由此可以看出,律师事务所属于特殊类型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对律师事务所社保政策的适用,是按在税务机关登记的企业类型来确定政策享受。
如果律所登记为企业,则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划分的企业类型享受减免政策;
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详情见下表:
如果律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则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享受2-6月份的免征政策;
如果律所登记为其他类型,则划归为“其他参保单位”,享受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政策。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现象?
前面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副司长王发运的解析是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在税务机关的登记类型,但是据了解,在税务机关登记的律所填写的企业类型也是各不相同,归根结底是因为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律师事务所的登记类型。这就导致了律所注册登记类型的五花八门,可能有的登记的是“普通合伙”,有的登记的是“个人合伙”,有的登记的是“私营合伙”....
而律所登记的类型不同也就导致了此次疫情中所享受的社保优惠政策不同。换句话来说,可能都是“普通合伙”律所,会由于登记的企业类型不同,而出现享受减免政策的不同。
如何才能规避上述现象,让律师事务所在今后可以享受到同样的政策?
小昊建议:
1、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增设律所工商登记标准,明确“普通合伙“按“合伙企业”办理,“个人所”按“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明确律所的登记类型。
2、有关部门针对特殊类型单位联合发文,明确这类单位组织形式中
的“普通合伙”和“个人合伙”对应的企业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