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电子地图论文:导航电子地图的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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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电子地图论文:导航电子地图的相关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导航电子地图产业成为我国的朝阳产业,发展前景和利润空间都十分巨大。但目前我国的导航电子地图产业盗版侵权现象十分严重,这严重侵害了正版地图商的利益,也严重阻碍了该产业的正常发展。本文从导航电子地图的概念出发,分析了该产业的现状,进而提出侵权认定的方法,最后提出对导航电子地图的保护要多法并行。通过这些分析,以期为导航电子地图的保护出一份力。

关键词导航电子地图侵权认定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的导航电子地图市场非常的混乱,许多厂商都不愿意花费时间、金钱和人力做地图测绘,而是通过盗版、复制他人地图来赚钱。同时,导航电子地图产业管理也很混乱,相关的法律理论研究也少人问津。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案是对gps行业混乱秩序的一次有力的警示,体现了国家鼓励诚实经营以及打击盗版、复制导航电子地图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决心,这有利于我国导航电子地图产业走向规范化。本文以此抛砖引玉,进一步探讨一下导航电子地图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导航电子地图产业的现状

导航电子地图(英语:electronic map),即数字地图,系利用计算机技术、以数字方式存储和查阅的反映相关地理

现象,含有空间地理坐标,能够与导航应用系统结合使用的地图软件产品。

据有关人士估计,到2015年中国导航电子地图的年销售额将达到50亿元以上,巨大的利益诱惑使许多企业都加入到制作导航电子地图的产业中来。但我们都知道,导航电子地图行业是典型的三密集行业——劳动力密集、资金密集和技术密集行业。一家企业如果要独立开发覆盖全国范围的导航电子地图,需投资数亿元人民币、动用上千人的地图制作队伍、花费几年的时间才能完成。另外,由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建设的加速,城乡道路和基础设施建设日新月异,导致导航电子地图的“保鲜期”很短,需要地图企业不断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来对电子地图进行更新。据估计,导航电子地图每年的维护费和更新费至少需要1亿到1.5亿人民币。因此许多企业都不愿意花时间、金钱和人力来制作地图,而是大量复制、抄袭他人辛苦制作的地图,从而来获得巨额利益,而诚实经营的企业高额的投入却难以收回,损失惨重。据不完全统计,导航电子地图正版软件与盗版软件的销售比例是3:7,由于大量盗版软件侵占了市场空间,直接影响了产业的继续发展能力,因此明确侵权认定方法和法律规制,加强对导航电子地图的保护刻不容缓。

二、导航电子地图的侵权认定方法

目前,我国的法院在如何认定导航电子地图的侵权问题上采用的做法很不统一,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十分不利于我国导航电子地图产业的有序发展。因此,要很好地保护导航电子地图产业的健康发展,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侵权问题。

我们都知道导航电子地图虽然是地图,但实际上也是一种软件,所以在认定它的侵权问题时,我们可以适用软件的侵权认定方法。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思想、表达二分”法、“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法和“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但我们也要看到导航电子地图相比一般软件的个性之处,即导航电子地图是在购买国家基础测绘资料的基础上制作完成的,所以各企业的地图存在着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在认定导航电子地图的侵权问题时,既要借鉴软件的侵权认定方法,又要加以改造,以适应导航电子地图的情况。

1、对两个导航电子地图软件进行直接对比。即源程序与源程序对比、目标程序与目标程序对比、源程序与目标程序对比,如果它们之间是相同的,则构成侵权。或虽然它们有不同之处,但差别部分相对于整个程序而言,其数量只占很小的比例,其功能对于整个程序的总体功能而言也是微不

足道的,那么我们仍然将其认定为实质性相似,从而认定侵权成立。

2、如果两个企业的导航电子地图的源程序、目标程序,是不同的话,我们再进一步认定原被告地图的表达形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鉴于导航电子地图的复杂性,建议重叠适用“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法和“抽象-过滤-

比较”三步判断法。具体步骤如下:

(1)“过滤法”。即将不受保护的资料与受保护的表达分离出来。对于导航电子地图而言,不受保护的资料在认定时应包括以下情况:一是要把国家基础测绘资料排除在外。这一部分是每个企业都相同的,因此在认定地图侵权时应该把它排除在外。二是当地图信息的表达方式是唯一或有限几种的时候,即使相同也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这里也需要注意一点,虽然导航电子地图都在反映客观地理信息,但是一个地区所包含的地理信息实在是太多了,不同的制图企业选择的信息点是不一样的,所以制作出来的地图是不一样的。如果哪个企业制作的地图与他人已出版的地图在个性点上是实质相同的,那么侵权则是必定无疑的了。

(2)“对比法”。即经过过滤之后,把剩下的部分进行对比,如果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仍出现实质性相似,那么就可以认定被告侵权了。那么实质性相似如何认定呢?

对于导航电子地图这种特殊的软件作品而言,我们在认定实质性相似时,如果被告的地图与原告地图完全相同的话,那认定侵权是无可置疑的。如果不是完全相同的话,我们可以通过各个企业制作的导航电子地图的个性之处来比较,这里采用最多的是“参假”发现法,即在导航电子地图里加入各个制图企业自己的暗号,例如加入虚设地址、故意设定个别字误、适用自己总结的不规范的信息点简称、增设特制信息等,如果发现其他厂家生产的导航电子地图大面积的出现上述暗号时,则可以成为证明实质性相似的有力证据了。另外,我们都知道导航电子地图的制作要花费上亿以上的花费以

及上千的人力,因此,制图的数据采集资料、花费发票等都可以作为是否侵权的有力辅助证据。

(3)证明“接触”事实和“排除合理解释”。由于导航电子地图是根据客观地理信息绘制而成的这种特殊性,有时可能因为独立开发时的巧合、表达方式的有限性等导致相似,因此,即使证明了“实质性相似”还不够,我们还必须判断是否有“接触”事实。这里所说的“接触”指的是被控侵权的制图企业以前曾有机会研究、复制权利人的地图软件。由于软件的复制是在瞬间完成的,因此要举证证明接触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在实践中,通常只要证明被告有机会接触权利人的软件即可。另外,光证明了“实质性相似+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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