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与质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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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表格区别抵押、质押和留置

用表格区别抵押、质押和留置
担保的三种方式的异同统计 抵押 质押 留置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 权; (3)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 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 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 产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 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权利质 、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交通运输工 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 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 可用的 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 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 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 财产包括 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 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 产。 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 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 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 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 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 权)。 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质权: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 留置: 是法定担保物权,与原始 押。 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 抵押权: 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 债权具有牵连性,以合法占有债 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 特点 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 务人的动产为要件,效力既有对 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 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留置权人的,又有对债务人的效 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 力。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 。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 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 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 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 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 由当事人约定的。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 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 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区别 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 (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 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 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 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 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 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 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 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

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一、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一、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一)表达意思不同1、留置:即放置,布置。

现今多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特点不同1、留置: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2、抵押: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

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3、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三)规定方式不同1、留置: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2、质押: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3、抵押: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二、质押的类型质押分:动产质押、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权利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三种非常不一样的三种权利,存在很多方面的不一样,其中,质押的类型可以分�二、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完整版)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的区别和联系

(完整版)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的区别和联系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区别和联系
相同点: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都是合同担保的方式。

不同点:
一、目的不同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确保债权人一方的利益,对债务人不提供任何保障。

而定金担保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
二、法律效果的区别
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性质不同
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法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他几种担保形式都不具有惩罚性.
四、定义不同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主要是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法律行为。

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有权留置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规定应给付的款额内,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电子商务法规课件:质押、留置

电子商务法规课件:质押、留置

债券、存款 单
应收账款
种类
仓单、提单
可转让知识 产权
中的财产权
可转让基金 份额、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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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的设定
•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 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 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 质登记时设立。
202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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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24/141/8
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 或者财产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 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 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制度。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 产。出质: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交给 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的履行的行为。
• 问:汽车质押合同何时成立?质权何时设立?
• [答案] 3月1日成立; 3月5日生效。
• [例2] 设例1中3月1日后,甲和乙约定,甲无 需将汽车交与乙,甲将汽车放在自家车库即
可。
• 问:该质权是否已经设立?
• [答案] 不产生质权。
2024/11/8
9
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
(一)订立书面合同.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交付 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质权成立的要件)
(二)交付标的物
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 合同的效力。
第212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024/11/8
10
权利质权
法定可出质 的
其他财产权 利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概念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概念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概念嘿,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了解一下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概念,这可都是在经济生活中挺重要的东西呢。

首先说抵押权哈。

抵押权呢,就是当你想向别人借钱的时候,你可以把你的房子呀、车子呀之类比较值钱的东西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

就像是你给债权人的一个保证,告诉他“我要是还不上钱,你可以处置我抵押的这个东西”。

不过呢,在这期间,这个抵押物你还是可以自己使用的哦。

比如说你抵押了房子,你还是能住在里面的。

这一点可不要搞混啦!我觉得这个概念理解起来不难,但是真的很重要哦!你可千万别小瞧它。

接着是质权啦。

质权和抵押权有点像,但又有区别。

质权是你要把东西交给债权人占有,这个东西就成了质押物。

比如说你把你的金项链质押给别人换钱,那这条项链就得放在人家那儿啦。

这时候你就不能再随便用这个质押物了哦。

我在学习这个概念的时候,就会多花点时间去区分它和抵押权的不同之处。

因为这两个概念很容易混淆呢。

你是不是也有这种感觉呀?最后就是留置权喽。

留置权比较特殊,它是基于一种合法的占有关系产生的。

比如说,你把你的衣服送到洗衣店去洗,你要是不付洗衣费,洗衣店就有权留置你的衣服,直到你把钱付了为止。

这个概念相对来说比较好理解,但是这里面涉及到很多法律上的细节,虽然咱们不用抠得太细,但也得知道个大概。

这一步看似简单,可也别大意哦!这就是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基本概念啦。

希望大家看完之后,对它们有个初步的认识哦。

要是还有不清楚的地方,也别着急,可以再找些资料深入研究一下呀。

你觉得这几个概念难不难理解呢?。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通俗理解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通俗理解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通俗理解大家好,今天咱们来聊聊两个法律名词——质权和留置权。

这俩听起来高大上,但其实呢,咱们可以用很简单的语言来搞明白它们之间的区别。

先别急,咱们慢慢来,保证让你轻松get到!1. 质权是什么?1.1 简单来说质权呢,就像是你把自己的东西抵押给别人,借点钱。

比如说,你手里有一块金表,结果因为急用钱,就把这块表给了你的朋友作为质押。

这样一来,朋友就可以拿着这块表,等你还钱的时候再还给你。

这就叫质权。

1.2 它的特点质权有个特点,就是质权人(也就是拿着你东西的人)在你还钱之前,对这个东西有控制权。

就是说,如果你不还钱,朋友就可以把这块金表卖了,抵消你的债务。

哎呀,这可真是“鸟在笼中,飞不出门”啊!不过,质权人也不能随便拿去用,只能在你不还钱的时候才会想办法处理。

2. 留置权是什么?2.1 留置权的概念再说留置权,这个听起来有点拗口,其实就是当你把东西给别人保管,比如说把车开去修理,修理工修完之后,你还没付钱,修理工就可以不把车还给你。

这种情况下,修理工对车有留置权,直到你把钱付了为止。

2.2 留置权的灵活性留置权的灵活性可真不一般!想象一下,你把车放在修理厂,修理工把车锁起来,结果你就得乖乖去付钱。

他有权利暂时不把你的车还给你,等你付完钱。

这个就像是“你不还钱,我就不让你开车”的强硬手段!但是一旦你付了钱,留置权就会自动消失,车子立刻归你。

3.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3.1 最主要的区别那么,这俩有什么不同呢?首先,质权是主动的,也就是说,你自己把东西给别人,作为借钱的保障。

而留置权呢,更多的是被动的,别人拿着你的东西,但你还没付钱,别人就不让你拿回去。

可以说,质权是“自愿投降”,留置权是“被迫锁住”。

3.2 适用范围不同再来,适用范围也不一样。

质权一般涉及的都是动产,比如金表、汽车这些。

而留置权可以涉及动产和不动产,比如说房子、土地,只要你没付钱,别人就能把东西留住。

这就像是“放不下的情结”,一旦涉及到留置权,麻烦就大了!4. 生活中的小故事好吧,咱们说了这么多,最后我给你讲个小故事。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和联系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和联系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和联系有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担保法中保证的方式有哪些

担保法中保证的方式有哪些

担保法中保证的方式有哪些我国《担保法》中就法定的担保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分为了五种,就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定金。

而一般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或者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为了保证目的的实现,往往一方会提供相应的担保。

至于选择哪种担保方式要结合实际情况才能确定。

一、担保法中保证的方式有哪些《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1. 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 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 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 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约定担保约定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产生的担保。

除了法定担保外,其他的担保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

约定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举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通俗易懂

举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通俗易懂

举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通俗易懂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些法律概念,我们经常会听到这些词汇,但是对于它们的含义和使用方式可能并不是很清楚。

那么,让我们通过一些生动的例子来解释一下这些概念吧。

首先,我们来谈谈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一般是借款人或者买房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权利。

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比如房屋)或者动产(比如车辆、存款等)。

这里我们以购买房屋为例。

假设小明想购买一套房子,但是他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款。

于是,他选择向银行贷款,银行同意借给他购房款,作为对银行的保证,小明将房屋作为抵押物提供给银行。

这样,小明就获得了购房的资金,同时银行获得了小明的抵押物,即房屋。

如果小明按照约定时间还清了贷款,那么房屋的抵押权将解除,小明完全拥有该房屋并成为产权人。

而如果小明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将有权通过拍卖这套房子来收回借款的资金。

接下来,我们说说质押权。

质押权与抵押权相似,它也是一种借款人为了向债权人提供还款保证而提供的财产。

不同的是,质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比如珠宝、股票、债券等)作为担保。

让我们以一枚钻石戒指作为例子来说明。

假设小红正在筹划创业,她需要一笔投资来启动自己的公司。

她找到了一位投资者,但是投资者不愿意直接给她投资款项。

于是,小红选择将自己的一枚价值很高的钻石戒指作为质押物提供给投资者作为保证。

一旦小红还清了借款,她就可以取回钻石戒指,否则,投资者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这枚钻石。

最后,我们来说说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权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物作为补偿。

这里,我们以汽车修理厂为例来说明留置权。

假设小王的车出现了故障,他将车开到了一家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

修理厂负责将车修好并收取费用。

但是,小王并没有按时支付维修费用,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暂时占有小王的车辆,直到小王支付了所欠款项。

在这个过程中,修理厂还有可能要求小王支付额外的滞纳金或者仓储费用。

留置抵押质押的区别

留置抵押质押的区别

简单来说,有以下几个主要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留置为法定担保,质押为约定担保
二、标的物不同,留置物必须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不涉及第三人财产,质押不受此限制。

三、占有标的物的原因不同。

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为履行主债的需要,只是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债权人才变为留置权人,质押人占有质物的原因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四、行使条件不同,留置权的实现受催告期的限制,质押行使没有这种约束。

五、消灭原因不同,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质押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

哦,还有一点,质押适用于几乎各种类型的合同,而留置一般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质押可质押动产和权利,而留置只适用于动
不动产不能质押,这里以动产为例吧,比如一辆轿车。

甲是所有人,乙是要被设定相应质权的人。

质押就是,甲把车质押给乙,乙取得对车的占有使用,如果甲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乙基于质押权可以对这辆车优先受偿。

抵押是,甲把车抵押给乙,乙获得车的抵押权,但是占有使用权还在甲这里,车不交付给乙,如果甲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乙基于质押权可以对这辆车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甲把车拿到乙那里修,修完不给修理费,乙这时候还没还车,于是就果断不还了,什么时候拿修理费来什么时候算,这是留置权。

联系就是都是物权,都是担保物权,区别自己分析吧,例子已经给你了。

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异同

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异同

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详解担保五种方式: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

详解担保五种方式: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

详解担保五种⽅式:保证、定⾦、抵押、质押、留置在担保合同的有保证合同、定⾦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留置合同。

那么这五种担保分别有什么法律风险?下⾯店铺⼩编就担保五种⽅式进⾏详细的介绍,欢迎⼤家的阅读,希望能带给⼤家帮助!⼀、详解担保五种⽅式:保证、定⾦、抵押、质押、留置1、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合同。

⾏使留置权⽆须签订合同。

⼀、担保性质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必须设⽴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担保⽅式担保⽅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五种。

三、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合同。

⾏使留置权⽆须签订合同。

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的书⾯合同(包括当事⼈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四、担保范围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权的费⽤。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留置物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

五、担保合同⽣效的时间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登记之⽇起⽣效,⾃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合同签订之⽇起⽣效。

2.质押合同⾃质物移交于质权⼈占有时⽣效。

3.定⾦合同⾃实际交付定⾦之⽇起⽣效。

六、担保合同⽆效的原因1.主体违法:当事⼈是⽆⾏为能⼒⼈或限制⾏为能⼒⼈;保证⼈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五种担保方式的区别

五种担保方式的区别

五种担保⽅式的区别我国的担保⽅式有五种,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定⾦和保证,其中,抵押、质押和留置是物的担保,定⾦和保证是⼈的担保,物保是具有优先性的,有的朋友就会疑惑,五种担保⽅式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五种担保⽅式的区别1.保证保证保证指债务⼈以外的第三⼈为债务⼈履⾏债务⽽向债权⼈所伯的⼀种担保。

是典型的⼈保、典型的约定担保。

是指保证⼈和债权⼈约定,当债务⼈不履⾏债务时,保证⼈按照约定履⾏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为。

2.抵押债务⼈或第三⼈对债权⼈以⼀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为。

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或第三⼈称为抵押⼈;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则为抵押权⼈,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种。

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到期不履⾏债务时,抵押权⼈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优先受偿。

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流通或禁⽌强制执⾏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3.质押(质权)质权是担保的⼀种⽅式,指债权⼈与债务⼈或债务⼈提供的第三⼈以协商订⽴书⾯合同的⽅式,移转债务⼈或者债务⼈提供的第三⼈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也叫“质押”。

4.留置留置指合同的⼀⽅当事⼈由于对⽅不履⾏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种保证⽅式。

5.定⾦定⾦是以合同订⽴或在履⾏之前⽀付的⼀定数额的⾦钱作为担保的担保⽅式。

给付定⾦的⼀⽅称为定⾦给付⽅,接受定⾦的⼀⽅称为定⾦接受⽅。

当事⼈可以约定设⽴独⽴担保吗独⽴担保与从属性担保相对应,是指与主债权债务之间没有从属关系的担保。

根据民法关于担保权发⽣、处分以及消灭上的从属性理论,从属性担保将随着主债权债务⽽发⽣、⽆效、处分、消灭。

据此,如果法律规定或者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合同与主债权债务没有从属关系,主债权债务的⽆效、转让以及被撤销等对担保合同不发⽣影响的,则该担保合同即属于独⽴担保合同。

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有哪些

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有哪些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有哪些第一质押是需要把物品交给质押权人保管的,自己是不再正常使用。

当然质权人也是不能使用的,如果出现损坏的情形,那就是需要赔偿的。

其二呢,质押的财产只能是动产,例如首饰、车辆等可以移动的财物。

而抵押是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的。

从简单分析,以上就是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首先这三者的公共点就是担保法里面的“物保”。

从法律上而言,抵押和质押都是可以通过双方一致意见设立的权利。

而留置是属于法定权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留置权人就会自动享有这一权利。

在这里先简单介绍一下,他们三者到底是什么?所谓的抵押,就是把自己的财物抵押给他人,但是自己依然可以正常使用,只是通过合同或者登记,亦或者两者都有的形式将权利固定下来而已。

只有合同到期之后,抵押一方没有履行自己义务的时候,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的权利。

而质押和抵押权比较相似,但是有两点不一样。

第一质押是需要把物品交给质押权人保管的,自己是不再正常使用。

当然质权人也是不能使用的,如果出现损坏的情形,那就是需要赔偿的。

其二呢,质押的财产只能是动产,例如首饰、车辆等可以移动的财物。

而抵押是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的。

从简单分析,以上就是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至于留置其实和前两者是有很大的不同的。

因为他主要保护的主体一般都是比较特殊的,例如工匠、修理工之类的。

主要保障的是这些付出劳务的人的生活保障权。

换句话而言,就是怕顾客不付钱,所以不得不把顾客的东西强制留下,不让顾客带走。

好让顾客把钱付了。

如果顾客超过一定的期限不付,那留置权人是可以自由把物品处分掉的。

以上就是对三者的分析了,当然这只是简单的分析。

质押和留置的通俗例子(一)

质押和留置的通俗例子(一)

质押和留置的通俗例子(一)质押和留置的通俗例子1. 质押的例子•汽车抵押贷款当买家需要购买一辆汽车但没有足够的资金时,他可以选择向银行申请汽车抵押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会要求买家将汽车作为质押物。

如果买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则银行有权收回汽车并出售以弥补其损失。

•股票质押在股票市场中,投资者可能会将他们的股票用作质押物来借款。

这意味着,如果投资者无法按时还款,质押的股票将被清算以弥补贷款的损失。

•黄金质押贷款向珠宝商举例,假设一家珠宝商需要资金来扩大业务,但无法获取传统贷款。

他们可以选择将黄金首饰作为质押物,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黄金的价值起到了担保的作用,如果珠宝商不能按时偿还贷款,金融机构将有权收回黄金来弥补损失。

2. 留置的例子•租赁押金当租客签订租赁合同时,房东通常要求租客支付一定金额的租赁押金作为留置物。

这样,如果租客未能按照合同要求支付房租或者损坏房屋设施,房东可以从押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的费用。

•机场安检留置物在机场安检过程中,旅客必须将液体、锐利物品等危险品交给安检人员,这些物品被留置在安检区域直到旅客完成安检过程。

这个措施是为了确保航空安全,防止危险品携带上飞机。

•托运行李寄存当旅客需要暂时存放行李时,例如在火车站、机场等地,他们可以选择将行李寄存在行李寄存处。

行李在寄存处被留置,旅客在缴纳足够的费用后可以保证行李的安全和保管。

以上这些例子有助于理解质押和留置的概念,并且展示了在日常生活中的实际应用。

质押和留置作为信用担保和安全措施等,为各种金融和非金融交易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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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

(6)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简单来说,有以下几个主要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留置为法定担保,质押为约定担保
二、标的物不同,留置物必须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不涉及第三人财产,质押不受此限制。

三、占有标的物的原因不同。

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为履行主债的需要,只是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债权人才变为留置权人,质押人占有质物的原因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四、行使条件不同,留置权的实现受催告期的限制,质押行使没有这种约束。

五、消灭原因不同,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质押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

哦,还有一点,质押适用于几乎各种类型的合同,而留置一般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
同、加工承揽合同。

质押可质押动产和权利,而留置只适用于动产。

留置权与质权的共同点: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

(7)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取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

(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9)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利。

股权质押的办理办法
根据营业执照所属区域到各区工商局办理
提交的资料有:
1、出质股权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章
2、股东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股权出质申请书及双方委托代理人证明(工商局版本)
4、担保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章
5、股权质押合同
6、股东名册
另外,各地可能稍有不同,但是一般不会很复杂,请首先查询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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