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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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详细信息。② 劳动合同的期限 。③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④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⑤ 劳动报酬。⑥ 社会保险。 ⑦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
危害防护。
(2)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 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3.劳动合同的订立、效力与续订
⑦ 对自带工具、牲畜等来企业工作所支付的工具、牲畜 等的补偿费用。
⑧ 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⑨ 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 股金分红)、利息。
⑩ 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
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 续费或管理费。
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 单位的发包费用。
⑤ 职工被公派在国(境)外工作、学习期间,其国内 工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处理。
(6)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达成协议, 使原订立的即将期满的劳动合同延长有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
续订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必备条件,主要有如下 几个方面。
① 劳动合同的续订须由双方当事人同意。
② 特定条件下劳动合同应续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③ 劳动合同续订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如当事人双方签 订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应同原合同一样办理劳动合 同的鉴证、备案或其他手续等。
② 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效力。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制定即 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
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支付保障,也就是对职工获得 全部应得工资及其所得工资支配权的保障。用人单位支付 工资的行为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① 货币支付规则。 ② 直接支付规则。 ③ 全额支付规则。 ④ 定期支付规则。 ⑤ 先支付规则。
②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的。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 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终 止劳动合同,只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出现,当 事人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 订立后、有效期限届满前,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提前 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关 系。
①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a.即时解除。主要由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 严重过错或者触犯刑法,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 b.预告解除。主要是由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 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律 规定期限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额外支付劳 动者工资的代替方式来解除。 c.裁员。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原因一次性 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 。
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a.即时解除。主要是由于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 法规,劳动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b.预告解除。预告解除是劳动者基于自身原因,要求 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 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的。
2.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劳动关系。
劳动法中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社会关系。
(2)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即 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及其前后为实现劳动关系而发生的 社会关系。就其性质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 劳动行政关系; ② 劳动服务关系; ③ 劳动团体关系; ④ 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② 按照就业方式划分,劳动合同分为全日制用工劳动 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劳动合同条款,它作为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合意的对象和结果,将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具体化。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 可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1)必备条款。必备条款又称法定条款,是指国家劳动 法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
⑥ 紧急支付规则。
(5)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是 在非正常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按计时工资标准或其 一定比例支付工资。
在我国,法定的应当支付工资的特殊情况有如下几个方 面。
①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 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② 职工在法定休息日和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期间,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标准支付工资。
3.新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发展 (1)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保障立法 (2)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社会保障立法。
第二节 劳动法律制度 一、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1)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 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劳动合同分类。
① 按照法律对劳动合同期限的要求不同,劳动合同可 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 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①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 、科技进步奖、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 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② 有关劳动保险和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③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和各项支出。
④ 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⑤ 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⑥ 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 家费。
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概述
一、劳动法概述 1.劳动法的概念
广义的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 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劳动法,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调整 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全 国性、综合性法律,即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
②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 主要差异包括以下几方面。 •主体及其之间的关系不同。 •劳动过程中的要求不同。 •劳动风险的承担不同。 •待遇不同。
•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5.我国劳动立法概述 (1)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劳动立法。 (2)改革开放以来的劳动立法。
二、社会保障法概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① 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的。
④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⑤ 用人单位Hale Waihona Puke Baidu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 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二、工资、工时制度与休息休假
1.工资
(1)工资的概念。工资是指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以货币 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2)工资总额的界定。工资总额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 围内,用人单位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的 总额。按国家统一规定,组成工资总额的项目有如下几个 。 ① 计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等)。② 计件工资
。③ 奖金、津贴和补贴。④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同时,按国家规定,下列项目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1)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以 书面形式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合同生效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 个法律概念。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 合同即告成立。
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都 有约束力。因此,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时间始于 合同签订之日。劳动合同订立后,需要签证或公证的,其 生效时间始于签证或公证之日。
3.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1)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等组织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与之建 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调整。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非合同劳动关系 ,以及现役军人、列入民法适用范围的雇主雇用的人员( 如家庭佣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等,不属于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5)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 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即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法律有特殊的要求和规定 。
在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力的支出和使用具有不可逆转 性,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不可能采取返还及追缴等办 法处理,只能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措施进行
4.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履行
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依法对原劳动合同的内容进 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2)变更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3)变更劳动合同必须有法定事由。
(4)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有效期限内进行。
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3)最低工资制度。
① 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和组成。
最低工资标准,是当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 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限额。
劳动报酬之外的收入、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劳动 报酬以及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内超出正常劳动部分的劳动 报酬,都不应纳入最低工资的范围。
③ 非职工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的 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未提供正常 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④ 职工在调动工作期间、脱产学习期间、被错误羁押 期间、错判服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或劳动合 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障关系,就是以国家、
社会保障职能机构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保证社会成 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
① 社会保障基金形成关系。 ② 社会保障待遇给付关系。 ③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关系。 ④ 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关系。 ⑤ 社会保障管理、监督关系。 ⑥ 社会保障争议处理关系。
(3)劳动合同的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 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它虽然 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的,但因违反法律规定,国家不予 承认,法律不予保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 ,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按照合同无效程度来划分,无效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全部
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类。
(4)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是指 具有无效劳动合同确认权的专门机构,依法对违反劳动法 律、法规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职权 活动。《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对劳动合同 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1.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可以定义为: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 展,依法建立实施的帮助社会成员克服生存风险、促进社 会福利、保障公民社会性生存和发展的措施。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主要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 会福利、社会优抚等构成。
2.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1)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 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单独的社会保障法律文件;广义上 的社会保障法即实质上的社会保障法,包括狭义的社会保 障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 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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