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的民法保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格尊严的民法保护
内容提要:在我国,人格尊严长久以来受到漠视。本文认为作为一般人格权核心内容的人格尊严理应得到实际上的重视和法律制度上的保护,详细阐述了这种重视和保护的必要性,认为这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民法保护
一、认识人格尊严
要了解人格尊严,首先要从一般人格权说起,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对其认识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学者作出了不完全类似的定义。
在古老的罗马法中,就有了一般人格权的萌芽,类似于现在所说的抽象人格的权利,但含义不同,它主要是指自由,这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关于人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能力。"①,在这之后得很长时间这一概念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尤其是中世纪被完全抹杀;到了近代,除了瑞士直接以民法典对人格权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则起步较晚:自拿破仑法典以来,多注重契约的形成自由,而忽略人格的保护,更勿论具体人格权和抽象人格权。德国民法典并未就人格权作一般的原则性的规定,而仅于侵权行为章中规定了个别人格权,承认其为应保护的法益。在20世纪前半,德国的法律实务遵循立法者所规范的个别而狭窄的人格权制度,在战后,其联邦法院判决才引用基本法第1、2条才承认了一般人格权的地位。我国民法虽然没有写明“一般人格权”的字样,但事实上承认了它应纳入保护的范围。台湾民法设有一般人格权及特别人格权的保护,并以宪法和刑法对人格权作了适当的保障。由于民法的突飞
①杨立新《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杨立新民法网2001年6月
猛进,各国立法上确立了许多具体人格权,对于人格独立、人格尊严等的认识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并在条文上作了相应的规定加以保护。②
对于一般人格权,在我国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没有进行过深入的讨论。不同学者基于自己的认识提出了不同的看法:1、人格是人之为人的事实资格,人格权即是维持这种资格所必备的权利,可以其客体要素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人格尊严是属于后者;③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而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④台湾学者认为它是一种母权,是处于发展中的一种概念,立法者由之析出若干人格利益,具体化为个在古老的罗马法中,就有了一般人格权的萌芽,日后逐步发展别人格权。
由以上我们可以概括出,一般人格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是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可以说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它不同于人格独立和人格自由,是一种主观认识与客观评价的结合,它既体现一种人的观念,又包含客观的因素。一方面,民事主体认识到他作为一个人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是任何其他人不能侵犯的,另一方面,这一资格必须得到尊重,这是无条件的。
二、关注人格尊严
曾有学者著文说人格尊严是无所不包的基本权利,我认为鉴于人格尊严的重要地位,这种说法丝毫也不未过。虽然大家早已知道尊严的无价,但对它的认识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先来看以下的案例:
1991年12月23日,女青年倪某和王某到国贸中心惠康超级市场购买商品,再买完并交完货款准备离开时,惠康超级市场的两名男服务员将二人拦住,反复
②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出版第90-91页
③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1997年出版第138页
④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2000年出版第510页
逼问是否拿了别的东西,并将二人推进一间仓库,强行要求其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包,进行检查。二人感到自己的人格受到侮辱,十分屈辱,哭泣不已,负辱遵从检查。经查二人无辜,才予放行。⑤
这一事件经《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普通公民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这成为90年代初典型的一起侵害人格权纠纷案,但这并非偶发事件。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情况时常发生,比如教师对自己的学生进行体罚,展览,指定其他学生扒学生的裤子,甚至于在学生的脸上刺上“贼”字、某些展馆和旅游景点禁止乞丐进入、饭店禁止穿着随便者进入等不胜枚举。大家听到的第一反映就是“怎么会这样”,是啊,怎么会这样?人格尊严虽是公民个人对自己的社会地位和价值的自我认识与自我评价,但这种认识和评价更要得到社会及他人的尊重,因为它涉及到社会中每个人生活方面的人格利益,依据庞德的观点,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作为一种社会利益,即指"文明社会生活要求每个人都能根据当时社会标准进行生活"⑥,而个人自我主张利益如身体、精神利益乃"文明社会生活"的基础。我们都崇尚文明的生活,都在追求生活的美好、追求个人的最大价值的实现,都在争取自己权利的最大化,可是偏偏忘记了“尊严”的重要性,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值得庆幸的是这一缺憾正慢慢的得到弥补,法律制度中的各项规定正逐步落到实处。
人格尊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它是进行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正因有了它,人们才能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意志,在法定的范围内自由的从事自己喜欢的活动而不受他人的干涉和限制,这是作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所不可或缺的。不论何种社会、怎样的观念形态,人格尊严都应得到同样的评价和尊重,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成为社会发展源源不断的动力源泉,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这样的社会才可以成为所谓的文明社会。其次,在法律上,具体的人格权是多种多样的,如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信用权、人身自由权等等,人们对它们的认识也比较清晰,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提高,还有更多的权利没有被确认,这就是具体人格权规定的缺陷,一般人格权恰好起到了很好的补充和创造、解释的作用。作为核心内容的人格尊严能够概括和抽象出目前
⑤曾宪义《以案说法:侵权民事责任篇》中国人民大学2000年出版第171页
⑥韩世远:《免责条款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50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