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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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人格权是指个人在道德、社会、经济等方面享有的与生存、发展、尊严等相关的利益与权益。

在民法中,人格权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概念和种类、人格权的保护方式、人格权保护的原则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人格权概念与种类1. 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个人基于其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所享有的权利。

它涉及个人在自身身体、名誉、隐私等方面受到的保护。

人格权的确立是为了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

2. 人格权的种类人格权可以细分为多个种类,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自由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在民法中得到了具体的界定和保护。

二、人格权的保护方式1. 刑事保护刑法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制裁措施。

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刑法的存在为保护人格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 民事保护民事法律追究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了赔偿和恢复义务。

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这种方式旨在通过经济赔偿来修复侵权给个人造成的损失。

3. 行政保护行政法律追究对于涉及人格权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

政府机关应当保护个人的人格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侵害人格权的行政行为,受害人可以寻求行政法律追究,要求恢复其人格权。

三、人格权保护的原则1. 平等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遵循平等原则,不论个人的身份、职业、国籍等都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

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人格权,没有任何人可以侵犯或剥夺他人的人格权。

2. 尊重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尊重个人的选择和意愿。

个人有权决定如何行使自己的人格权,他人不得干涉或侵犯。

任何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3.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考虑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是对个人人格权的限制之一,但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合理且必要地实施。

4. 救济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确保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

无论是刑事救济、民事救济还是行政救济,都应当能够让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补偿和恢复。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对于自身人身、人格以及其它非财产利益的自主支配权。

作为个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人格权在民法中得到了广泛的保护。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尊重人格尊严、保护隐私权、维护荣誉权、保护姓名权等。

一、尊重人格尊严尊重人格尊严是对每个人平等、自由、合法地发展和自主决策的尊重。

在民法中,尊重人格尊严的原则贯穿于各个法律关系中。

例如,未经他人同意,不得非法侵入个人居所;不得以歧视性方式对待受害人等。

此外,对于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受害人还可以依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

二、保护隐私权保护隐私权是指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侵入他人个人隐私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民法中通过规范、修订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法律来加强隐私权的保护力度。

例如,未经他人同意,不得非法获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安装监听、摄像等监控设备等。

三、维护荣誉权维护荣誉权是保护每个人名誉、声誉的权利。

在面对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时,受害人可以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并可以依法获得经济赔偿。

同时,民法还规定了对于对已故人的名誉的保护,在该情况下亲属可维护已故人的名誉权。

四、保护姓名权保护姓名权是指每个人拥有使用、享受、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

民法保障了公民的姓名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姓名,同时也规定了个人可以根据合法需要申请更名的情形。

总之,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是对个体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

在现代社会中,个体的人格权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保护。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对人格权的保护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补充。

只有更好地保护人格权,才能够确保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法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法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法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人格是每个人独有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体现个体尊严和自由发展权的重要保障。

作为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体系,民法典极大地强调了人格权的保护与维护。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法如何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

一、人格权的定义与意义人格权是指个体依法享有的保护其人身、姓名、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的权利。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人格权的保护不仅保障了个体的尊严和自由,还确保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对于公民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二、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在民法典中,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原则人格权保护原则的核心是平等原则,保障每个人的人格权利平等而无差别地得到尊重和保护。

无论性别、种族、年龄、宗教等身份属性,每个人都应享有相同的人格权利。

2. 侵权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别人的人格权利将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原则强调了保护受害人权益的目的,并以此作为防范和制裁人格权侵害行为的重要依据。

3. 自由裁量权原则此原则赋予个人自由的决定权,保护其人格权利不受非法干预。

个体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揭示个人信息、接受媒体报道,以及是否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等。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旨在确保个人的隐私和尊严得到尊重。

4. 权益平衡原则权益平衡原则要求在人格权利保护中实现公共利益的权衡。

在追求个人权利的同时,也需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确保人格权与其他权益之间的平衡和调和。

三、人格权法的维护措施为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对于侵权行为提供了相应的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赔偿责任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当他人侵害了公民的人格权利,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修复受害人的损失。

2. 禁止侵犯人格权法严禁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任何人不得无故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尊重人的尊严与自由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尊重人的尊严与自由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尊重人的尊严与自由人的尊严和自由是每个个体的最基本权利,也是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在民法典中,人格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对于保护尊重人的尊严与自由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以及它对于人的尊严与自由的意义和影响。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点人格权是指个体在道德和法律层面上获得的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与个体的人格尊严息息相关。

在民法典中,人格权被视为自然人享有的重要法律权利,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保护。

人格权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格权是普遍适用于每个人的权利,不受种族、年龄、性别、社会地位等因素的限制。

第二,人格权是不可侵犯的,即他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第三,人格权是不可转让的,即个人无法将其人格权让与他人。

第四,人格权是不可放弃的,即个人无法主动放弃其人格权。

二、人格权在保护尊严与自由方面的作用1. 人格权对尊重人的尊严起到重要作用人的尊严是每个人基本的核心价值,也是人格权保护的核心目标。

在民法典中,人格权保护旨在确保人的尊严不受侵犯。

例如,通过禁止他人对个人进行侮辱、诽谤等行为,保护个体不受到名誉上的侵害,维护其尊严的完整。

2. 人格权对保护人的自由起到重要作用人的自由是人格权保护的另一重要方面。

人格权的保护确保了个体在思想、言论、行动等方面的自由。

例如,在民法典中,通过保护个人的隐私权,确保个体的个人信息不被任意公开和滥用,有利于保护个体的自由。

三、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的具体内容在民法典中,人格权保护覆盖了多个方面,涵盖了个体的各个权利和利益。

下面将重点介绍几个典型的人格权保护内容。

1. 名誉权保护名誉权是指个体在社会中维护其良好声誉的权利。

民法典对于名誉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禁止他人对个体进行诽谤、侮辱等行为,并且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措施,以保护个体的名誉权。

2. 隐私权保护隐私权是指个体对于自己的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享有的保护权利。

通过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例如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使用、泄露个人信息,保护个体的隐私权。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保护个人尊严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保护个人尊严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保护个人尊严民法典是我国新时代立法的重要成果之一,其中人格权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

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身体、姓名、荣誉、自由、隐私等各方面的权益,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人格权的法律地位与保护原则《民法典》第111章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法律地位与保护原则。

人格权享有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任何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主要包括尊重、保护、恢复和补偿原则,旨在确保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充分的人格尊严。

二、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方式人格权法保护了个人的多个方面,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具体的保护方式包括民事救济、刑事打击、行政保护等。

1. 身体权的保护:个人的身体权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身体权。

如果他人侵犯了个人的身体权,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究侵权责任,并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2. 姓名权的保护:个人的姓名权享有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冒用他人姓名或者恶意侵害他人姓名权。

一旦个人的姓名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荣誉权的保护:荣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他人不得对个人进行诽谤、陷害等侵害荣誉权的行为。

如果个人的荣誉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个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在生活中享有一定的隐私空间。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包括私人信息的泄露、个人生活的监视等行为。

一旦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权。

三、人格权法的意义与挑战人格权法的制定对于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人格尊严是每个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关系到个人的自由、尊严和自主权。

人格权法的出台,有效地保护了个人的人格尊严,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有哪些具体内容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有哪些具体内容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有哪些具体内容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规定,为人们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首先,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人格权中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内容的权利。

《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身体权则侧重于保护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例如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禁止未经同意摘取他人器官等。

健康权涵盖了身心健康,不仅包括生理健康,还包括心理健康。

对于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可能导致健康受损的情况,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姓名权和名称权也是重要的人格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自然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并且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

名称权则适用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他们有权依法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在商业活动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进行商业宣传等行为,将构成侵权。

肖像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人格意义。

《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进行了完善,明确了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名誉权和荣誉权关乎个人的社会评价和声誉。

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任何人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荣誉权则是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称号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禁止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隐私权的保护在信息时代显得尤为重要。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

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一、概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对个体权利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作为个体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问题也逐渐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名誉、肖像、隐私等,这些利益在个体生命终止后,如何得以延续和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

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保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法通过对死者近亲属或相关利益方的权益赋予,间接实现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保护。

这既是对个体权利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当前在死者生前人格利益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法律空白和实践难题。

如死者人格利益的范围界定、权利主体的确定、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等问题,均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本文旨在通过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民法保护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探讨,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实践操作提供有益参考。

1. 简要介绍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概念及其在民法中的重要性。

论述保护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社会意义,如维护社会公德、尊重个人尊严等。

2. 阐述研究死者生前人格利益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意义。

在民法领域,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保护不仅关乎个体的尊严,也体现了社会对人的全面尊重。

死者虽然失去了生命,但其生前的名誉、隐私、姓名等权利仍具有法律意义。

这些人格利益不仅是死者生前的精神财富,也是其家属及社会文化的一部分。

保护死者生前人格利益,是对个体完整性和社会文化传承的尊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尤其是网络和社交媒体的普及,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例如,网络上的诽谤、侮辱、隐私泄露等问题,都可能对死者及其家属造成伤害。

现有的法律体系在应对这些新挑战时显得滞后,因此有必要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进行深入研究,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虽然部分法律条文涉及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保护,但这些规定往往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与其人身尊严、自由、荣誉、健康等密切相关的一系列权益。

为了维护和保护个人的人格权,民法典在其中设置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原则。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探讨人格权的保护原则。

一、尊重与保障人的自由人格权的核心在于保护个人的自由。

而自由不仅仅包括个人的行动自由和意志自由,还包括个人思想、信仰、言论等方面的自由。

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中,尊重与保障人的自由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根据该原则,个人享有自由表达的权利,可以自由选择和行使自己的思想、信仰和言论,同时也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自由。

二、保护个人尊严和名誉个人尊严是每个人的核心权益,也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中,保护个人尊严和名誉是一个基本原则。

根据该原则,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不能通过相关行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诽谤、污辱等。

同时,民法典规定了相关的侵权责任和赔偿规定,以保护个人的尊严和名誉不受侵犯。

三、保护个人隐私权个人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到个人的隐私领域,包括个人的住所、通讯、通信、身体等方面。

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中,保护个人隐私权是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该原则,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隐私领域,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

同时,个人有权对侵犯自己隐私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相应的赔偿和保护。

四、保护个人形象权个人形象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涉及到个人形象和肖像的使用和保护。

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中,保护个人形象权是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该原则,任何人未经个人同意,不得使用他人的形象和肖像,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声音等。

同时,个人有权对侵犯自己形象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相应的赔偿和保护。

五、保护个人健康权个人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权利。

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中,保护个人健康权是一个基本原则。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随着中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人格权保护在最新通过的民法典中得到了更加全面和明确的界定。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法规。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范围最新民法典第109条明确规定,人格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

1. 生命权和身体权生命权是人格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保护自己的生存和身体健康。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0条的规定,他人不得以侵害个人身体权利合法的行为为由进行侵权行为,如殴打、虐待等。

同时,个人对自己身体的合法自主决策也受到严格保护。

2. 姓名权和肖像权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保护权利,个人的姓名无论是真实的还是艺名,都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1条的规定,他人不得无故使用他人的姓名,以及对他人的姓名进行诋毁、贬低等侵权行为。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形象的保护权利,包括照片、画像等形式。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2条的规定,未经个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个人的肖像,以及对个人肖像进行侵权行为。

3. 名誉权和荣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声誉的保护权利,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3条的规定,他人不得故意损害他人的名誉,如造谣、诽谤等。

荣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的保护权利,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4条的规定,他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荣誉权。

4.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个人生活的保护权利,包括个人通信、住宅、通信秘密等方面。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5条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等。

二、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最新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以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

1.民事责任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6条的规定,损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个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如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

民法典如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

民法典如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在现代社会,人格尊严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它是我们作为人的核心价值之一。

而《民法典》的出台,为公民的人格尊严提供了更为全面、系统且强有力的保护。

人格尊严,简单来说,就是每个人应被尊重、被平等对待,不受侮辱、诽谤和歧视。

它涵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个人的名誉、荣誉到隐私,从个人的形象到个人的自由表达。

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名誉权,即公民享有保持自己良好声誉的权利。

比如,他人不能随意捏造虚假事实来损害我们的名声。

如果有人在网络上恶意造谣,说某个人品行不端、道德败坏,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那么这就侵犯了名誉权。

荣誉权则是公民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优秀表现而获得的荣誉所享有的权利。

比如,某人获得了“劳动模范”的称号,其他人不得非法剥夺或者诋毁这一荣誉。

在隐私保护方面,《民法典》更是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如今,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日益增加。

我们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消费记录等个人隐私信息,一旦被不当收集和使用,就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甚至威胁。

《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比如,某些 APP 过度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或者某些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就将其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再说说肖像权。

肖像权不仅仅是指未经同意不能使用他人的肖像用于商业盈利,现在,哪怕是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也是不被允许的。

这意味着,我们在社交媒体上随意恶搞他人的照片,或者利用软件合成他人的不良形象,都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此外,《民法典》还对个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进行了保护。

姓名是一个人的符号,它代表着个体的独特身份。

任何人不得干涉、盗用、假冒他人的姓名。

比如,不能冒用他人的姓名进行违法活动,或者利用与他人相似的姓名来误导公众。

《民法典》对于人格尊严的保护,不仅仅体现在对具体权利的明确规定上,还体现在其对侵权责任的严格界定和相应的救济措施上。

人格权益保护民法典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措施

人格权益保护民法典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措施
人格权益保护民法典对人格 权的尊重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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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人格权概述与重要性 • 民法典关于人格权规定解读 • 隐私权保护与限制措施 • 名誉权维护与救济途径 • 肖像权使用与侵权责任承担 • 其他相关人格权益保障制度完善建议
01 人格权概述与重 要性
人格权定义及特点
要点一
人格权定义
人格权平等原则
人格权保护优先原则
在处理涉及人格权的纠纷时,民法典 要求将保护人格权置于优先地位,切 实保障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 由。
民法典强调人格权平等,不受性别、 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 ,所有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一律平等。
具体人格权类型划分及内容
一般人格权
包括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姓名 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
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
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是社会的公共利益所在,因 此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 正的原则,不得歪曲事实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
其他合理使用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还有一些其他合理使用肖像的 情形,如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等。在这些情 形下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适 度的原则,并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03 隐私权保护与限 制措施
隐私权概念及范围界定
隐私权定义
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对其个人 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 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范围
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 的安宁、私人空间的保护等方面 。
侵犯隐私权行为类型及后果
侵犯隐私权行为类型
包括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非法侵入、窥视、拍摄他人 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非法跟踪、监视、偷拍等侵犯他人私生活安宁的 行为。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制的不断完善,人们对于人格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

作为个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格权在民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本文将探讨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从不同角度深入分析其内涵、特点以及相关案例。

一、人格权的内涵和特点人格权是指作为人的个体所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法益。

它包括了人身权利、道德权利以及其他与个人尊严、自由、幸福有关的权利。

人格权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人格权具有普遍性。

不论是身处何种角色或地位的人,都应当享有人格权的保护。

无论是老年人、儿童、妇女还是残疾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以确保他们的人格尊严得到尊重。

其次,人格权具有独立性。

人格权是独立于财产权、表达自由等其他权利的,它关乎个人作为人的基本尊严,不可侵犯。

再次,人格权具有不可分割性。

人格权不是单一的、孤立的权利,而是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权利的集合。

比如,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隐私权等都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彼此之间互为支撑。

最后,人格权具有不可可侵犯性。

人格权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其他人不得侵害,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在我国的民法中,对人格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在《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双方的人格权给予了明确的保护。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丈夫和妻子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人格权,任何一方都不得侵害对方的人格尊严。

其次,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他人侵犯个人人格权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如果他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造成财产损失或非财产损失,侵权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民法典》来完善对个人人格权的保护。

《民法典》作为我国立法的一项重要成果,进一步明确了人格权的内涵、范围和保护。

它规定了人格尊严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名誉、声誉保护等具体内容,以确保人格权得到充分的保护。

三、相关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了解人格权在民法中的保护,下面将结合一些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有一起名誉侵权案例。

某公司在广告中恶意侮辱了一位知名企业家,给其名誉声誉带来了很大损失。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与肖像权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与肖像权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与肖像权【正文】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个人权益的关注逐渐增加。

在保护个人权益的法律体系中,人格权和肖像权作为两个重要概念,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和保护。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与肖像权,旨在深入解析这两个权益的内涵、保护机制以及相关案例。

一、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人格尊严、姓名权、肖像权等权益。

在《民法典》第一编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 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是个人最基本的权益之一,是人格权的核心内容。

它包括个人的自由、尊严、名誉等方面。

《民法典》对于人格尊严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个人的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规定了个人的言论自由、隐私权等,保障了公民在社会交往中的基本自由。

其次,个人的名誉权得到了法律的明确保护。

法律规定了人身权益的保护原则,一旦他人侵犯了个人的名誉权,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姓名的自主决定权。

个人姓名的保护不仅涉及到个人尊严,也与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有关。

在反对非法使用他人姓名、捏造他人姓名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明确规定,个人的姓名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侵犯他人姓名权。

3. 肖像权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的自主权。

个人的肖像权包括了对自己肖像的自主决定权、发布权和保护权等。

在现代社会,肖像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

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的肖像权,法律也有具体规定,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二、肖像权保护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全面保护。

肖像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主权个人对自己肖像的自主权是肖像权的核心内容。

这意味着个人拥有对自己肖像的决定权,包括能够自由决定是否公开自己的肖像,以及如何使用自己的肖像等。

民法典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重点条文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

【条文理解】人格权主体享有禁止他人对自己的人格权进行非法干预或侵害的权利。

作为一种对世权,人格权可以对抗任何不特定人的非法干预,当其受到非法干预或侵害时,人格权主体有权依法主张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在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情形下,权利人还有权采取积极的措施要求个人信息的更正、更新等。

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义务人因为违反义务而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排除妨害,并要求义务人承担责任。

一、民事主体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意义(一)各国立法、司法普遍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尊重与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不断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是现代民法关注的重心。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格权作为私法的重要制度,受到各国立法机关的重视,保护人格利益的法律、法院判例迅速增多。

随着人格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具体人格权类型也不断增多。

1900年《德国民法典》中仅规定了姓名、身体、健康和自由等具体人格权,但随后几十年来,判例和学说逐渐承认了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尊重私人领域的权利和尊重个人感情的权利等。

尽管其中一些权利是在一般人格权的解释下产生的,但名誉权和隐私权等逐渐成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

德国联邦法院在一系列的案件中甚至承认一般人格权,主要表现在对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保护上,此类人格权实际上是为人格权的保护设立了兜底条款。

1983年12月15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作出了一个里程碑式的决定:对抗不受限制的搜集、记录、使用、传播个人资料的个人权利也包含于一般人格权之中。

在美国法中虽然没有独立的人格权制度,但法院逐步发展出了民法隐私权概念。

从1968年到1978年,美国国会就制定了6部法律来保护个人的信息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2023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2023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2023最新版(2023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九百八十九条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有什么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是⽐较多的,⼈⾝⾃由和⼈格权是⾃然⼈最为重要的权利,如果⼀个⼈没有⼈⾝⾃由权,很多事情⽆法从事,那么民法典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有哪些规定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有什么规定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然⼈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零九条【⼈⾝⾃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然⼈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百⼀⼗条【民事主体的⼈格权】⾃然⼈享有⽣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

法⼈、⾮法⼈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条【⼈格权定义】⼈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格权外,⾃然⼈享有基于⼈⾝⾃由、⼈格尊严产⽣的其他⼈格权益。

⼆、⼈⾝⾃由权的主要内容1、⾝体⾃由权⾝体⾃由权也称作⾏动的⾃由权,是指⾃然⼈按照⾃⼰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

⾝体⾃由权所包含的,是⾃然⼈⾃由⽀配⾃⼰外在⾝体⾏动的权利。

⾮法限制、妨碍或剥夺⾃然⼈的⾝体⾃由,即为侵权⾏为。

以⾮法强制治疗的⽅法,限制受害⼈的⾝体⾃由,就是侵害了⾝体⾃由权。

这是因为⾝体⾃由为⾃然⼈的基本民事权利,⼀经⾮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动的⾃由。

2、精神⾃由权精神⾃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由、意志⾃由权。

在现代社会,⾃然⼈依⾃⼰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

因⽽,精神⾃由权是⾃然⼈按照⾃⼰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思维的权利,是⾃然⼈⾃由⽀配⾃⼰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

⾮法限制、妨碍⾃然⼈的精神⾃由,即为侵权⾏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由权和⼈格尊严权是⾃然⼈最基本的权利,⾃然⼈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中的个人权益保护

民法典中的个人权益保护

民法典中的个人权益保护引言:个人权益保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内容之一,涉及个体自由、人格尊严、财产权利等众多方面。

个人权益保护在民法典中占据重要地位,为确保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民法典中设立了一系列相关规定。

本文将通过对民法典中的个人权益保护进行分析,探讨其重要性以及相关的具体规定。

一、人格尊严的保护人格尊严是每个个体的基本权利,也是其他个人权益的基石。

在民法典中,人格尊严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个人姓名的保护和人身自由权利的保护。

个人姓名的保护是个人身份认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经个人同意,他人不得冒用他人姓名,不得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同时,个人还享有隐私权,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个人姓名权益和个人隐私权益,维护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权利的保护是确保个人不受非法限制和侵害的重要手段。

在民法典中,规定了个人享有的自由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剥夺或限制个人的上述权利,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这些规定为个人权益的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财产权利的保护财产权利是民法典中保护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个人的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在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同时,民法典也对侵害个人财产权利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毁损他人财产。

对于侵犯财产权益的行为,个人有权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

同时,个人的财产权利也受到继承和赠与的保护,确保个人的财产得到合法的继承和转让。

三、声誉权的保护个人的声誉是个人形象和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民法典中,声誉权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根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损害他人的名誉、荣誉、信誉。

个人受到侵害后,有权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在网络时代,个人的声誉权面临着新的挑战。

因此,民法典中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中的人身尊严保护

民法典中的人身尊严保护

民法典中的人身尊严保护人身尊严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旨在保障个体在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和尊严。

在我国的民法典中,人身尊严的保护得到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人们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的人身尊严保护进行论述。

一、人身尊严的法律概念和意义人身尊严是指个人在社会中享有的一种权利,它是所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人身尊严的保护是一种法律和道义的要求,它不仅关乎个人的尊严和荣誉,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人身尊严保护的核心内容包括:尊重个人的人格尊严、保护个人的名誉权、禁止对个人进行虐待和骚扰、保护个人的隐私权等。

这些保护措施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在社会中受到尊重和平等对待。

二、民法典中的人身尊严保护原则民法典对人身尊严的保护有着明确的原则,这些原则旨在构建一个以人为本的法律制度。

1. 平等原则:平等是人身尊严保护的基础。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典的规定,每个人都应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论其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各个方面。

2. 尊重原则:民法典要求人们在互动中要尊重他人的人身尊严,不得侵害他人的尊严和权益。

这一原则强调了个体之间平等地相待和尊重他人的重要性。

3. 保护原则: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人身尊严的保护措施,禁止人们进行侮辱、诽谤、虐待等行为,保护个人的名誉、隐私等权益。

4. 救济原则:当人身尊严受到侵害时,民法典保障受害人享有合法的救济权利,可以通过起诉、申请保护令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人身尊严在不同领域的具体保护民法典中人身尊严的具体保护措施体现在诸多领域,以下列举其中几个典型的领域。

1. 名誉权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享有自己的姓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隐私权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保护。

任何个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隐私领域,不得非法收集、传播他人隐私信息。

3. 人身自由保护:人身自由是人身尊严保护的核心,民法典规定了禁止非法拘禁、非法剥夺、非法侵占个人财产的行为。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法规定尊重人的自由与尊严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法规定尊重人的自由与尊严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法规定尊重人的自由与尊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的尊严和自由成为了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价值观。

为了保护和维护人的尊严与自由,法律也应该给予相应的保障。

在我国的民法典中,人身权利法对于尊重人的自由与尊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法,并分析其对人的尊严与自由的保障。

一、私权的尊重与保护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法规定了私权的尊重与保护。

私权包括了人身权利、姓名权、肖像权等多个方面。

这些权利的保护旨在保障个人的尊严与自由。

例如,根据人身权利法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或者其他居住场所,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人身和健康等权利。

这一规定保障了个人的住宅安全和人身健康,尊重了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二、知情权和隐私权的保护人的知情权和隐私权是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的自由和尊严的体现。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法明确规定,个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隐私。

这一规定保护了人们的隐私,防止了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确保了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三、尊重人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人与众不同的特质,也是人的尊严的核心。

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法明确规定,个人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

这一规定保护了人的个体独立性和尊贵性,确保了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尊严,进一步维护了人的自由。

四、个人权利的救济与保护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法规定了个人权利的救济与保护措施。

一旦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民法典为其提供了救济的途径。

例如,被侵害的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行为的制止、赔偿损失等。

这一规定确保了个人权利的得到救济和保护,为个人的自由和尊严提供了法律支持。

总之,民法典中的人身权利法规定了尊重人的自由与尊严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通过私权的尊重与保护、知情权和隐私权的保护、人格尊严的尊重以及个人权利的救济与保护,民法典为维护人的自由和尊严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和支持。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原则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原则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原则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于个人权利和尊严的保护越来越重视。

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民法典对于人格权的保护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民法典中人格权的定义、人格权的属性及保护原则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加深我们对于人格权的理解和认识。

一、人格权的定义人格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选择、决定、发展和保护自身人格尊严的权利。

它是公民个人的重要法律利益,包括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多个方面。

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个人的人格尊严,决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由度和尊重程度。

二、人格权的属性人格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一些特殊的属性。

首先,人格权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它不像财产权那样能够具体或实体化的产出,而是人们内心深处的追求与尊严。

其次,人格权是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人和机构都无权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即使是经过当事人同意,也不能侵犯人格权。

最后,人格权是一种不可转让的权利,每个人都有独立的、不可剥夺的人格权,无法将其转让给他人。

三、人格权的保护原则1.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人格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社会和国家尊重公民的自由意志,不干涉个人的自由选择和决定。

例如,在医疗行为中,个人有权自主选择治疗方法,并拥有知情权和同意权。

如果医生或其他人强行干涉个人的自由意志,侵犯了其自主权和知情权,就违反了自由原则。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人格权保护中,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保护。

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经济条件或其他特征,都不能成为剥夺其人格权的理由。

例如,法律应当平等对待每个人的肖像权,不论其是富人还是穷人、名人还是普通人,都应当得到一致的保护。

3. 客观原则客观原则是人格权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保护的对象是公民个人的内在的自由发展需求和保护,而与其外部人际关系无关。

例如,在名誉权的保护中,法律注重保护个人的好名声和社会形象,而不受其他人的评价和社会角色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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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的民法保护内容提要:在我国,人格尊严长久以来受到漠视。

本文认为作为一般人格权核心内容的人格尊严理应得到实际上的重视和法律制度上的保护,详细阐述了这种重视和保护的必要性,认为这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民法保护一、认识人格尊严要了解人格尊严,首先要从一般人格权说起,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对其认识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学者作出了不完全类似的定义。

在古老的罗马法中,就有了一般人格权的萌芽,类似于现在所说的抽象人格的权利,但含义不同,它主要是指自由,这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关于人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能力。

"①,在这之后得很长时间这一概念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尤其是中世纪被完全抹杀;到了近代,除了瑞士直接以民法典对人格权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则起步较晚:自拿破仑法典以来,多注重契约的形成自由,而忽略人格的保护,更勿论具体人格权和抽象人格权。

德国民法典并未就人格权作一般的原则性的规定,而仅于侵权行为章中规定了个别人格权,承认其为应保护的法益。

在20世纪前半,德国的法律实务遵循立法者所规范的个别而狭窄的人格权制度,在战后,其联邦法院判决才引用基本法第1、2条才承认了一般人格权的地位。

我国民法虽然没有写明“一般人格权”的字样,但事实上承认了它应纳入保护的范围。

台湾民法设有一般人格权及特别人格权的保护,并以宪法和刑法对人格权作了适当的保障。

由于民法的突飞①杨立新《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杨立新民法网2001年6月猛进,各国立法上确立了许多具体人格权,对于人格独立、人格尊严等的认识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并在条文上作了相应的规定加以保护。

②对于一般人格权,在我国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没有进行过深入的讨论。

不同学者基于自己的认识提出了不同的看法:1、人格是人之为人的事实资格,人格权即是维持这种资格所必备的权利,可以其客体要素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人格尊严是属于后者;③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而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④台湾学者认为它是一种母权,是处于发展中的一种概念,立法者由之析出若干人格利益,具体化为个在古老的罗马法中,就有了一般人格权的萌芽,日后逐步发展别人格权。

由以上我们可以概括出,一般人格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

人格尊严是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可以说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它不同于人格独立和人格自由,是一种主观认识与客观评价的结合,它既体现一种人的观念,又包含客观的因素。

一方面,民事主体认识到他作为一个人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是任何其他人不能侵犯的,另一方面,这一资格必须得到尊重,这是无条件的。

二、关注人格尊严曾有学者著文说人格尊严是无所不包的基本权利,我认为鉴于人格尊严的重要地位,这种说法丝毫也不未过。

虽然大家早已知道尊严的无价,但对它的认识还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先来看以下的案例:1991年12月23日,女青年倪某和王某到国贸中心惠康超级市场购买商品,再买完并交完货款准备离开时,惠康超级市场的两名男服务员将二人拦住,反复②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出版第90-91页③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1997年出版第138页④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2000年出版第510页逼问是否拿了别的东西,并将二人推进一间仓库,强行要求其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包,进行检查。

二人感到自己的人格受到侮辱,十分屈辱,哭泣不已,负辱遵从检查。

经查二人无辜,才予放行。

⑤这一事件经《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普通公民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这成为90年代初典型的一起侵害人格权纠纷案,但这并非偶发事件。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情况时常发生,比如教师对自己的学生进行体罚,展览,指定其他学生扒学生的裤子,甚至于在学生的脸上刺上“贼”字、某些展馆和旅游景点禁止乞丐进入、饭店禁止穿着随便者进入等不胜枚举。

大家听到的第一反映就是“怎么会这样”,是啊,怎么会这样?人格尊严虽是公民个人对自己的社会地位和价值的自我认识与自我评价,但这种认识和评价更要得到社会及他人的尊重,因为它涉及到社会中每个人生活方面的人格利益,依据庞德的观点,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作为一种社会利益,即指"文明社会生活要求每个人都能根据当时社会标准进行生活"⑥,而个人自我主张利益如身体、精神利益乃"文明社会生活"的基础。

我们都崇尚文明的生活,都在追求生活的美好、追求个人的最大价值的实现,都在争取自己权利的最大化,可是偏偏忘记了“尊严”的重要性,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

值得庆幸的是这一缺憾正慢慢的得到弥补,法律制度中的各项规定正逐步落到实处。

人格尊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它是进行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正因有了它,人们才能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意志,在法定的范围内自由的从事自己喜欢的活动而不受他人的干涉和限制,这是作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所不可或缺的。

不论何种社会、怎样的观念形态,人格尊严都应得到同样的评价和尊重,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成为社会发展源源不断的动力源泉,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这样的社会才可以成为所谓的文明社会。

其次,在法律上,具体的人格权是多种多样的,如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信用权、人身自由权等等,人们对它们的认识也比较清晰,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提高,还有更多的权利没有被确认,这就是具体人格权规定的缺陷,一般人格权恰好起到了很好的补充和创造、解释的作用。

作为核心内容的人格尊严能够概括和抽象出目前⑤曾宪义《以案说法:侵权民事责任篇》中国人民大学2000年出版第171页⑥韩世远:《免责条款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50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具体人格权所没有包含的权利,也是实际生活中案例的处理于法有据,而不只疏漏个体权利的保护。

况且在历史上几乎所有具体人格权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依据一般人格权的源源而来的。

再次,对人格尊严的确认和保护也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人权一直是一个发展中的概念,尤其在反思二战对人权的残酷践踏中,国际社会充分认识到人权的重要性,并以各种国际文件、条约来保护人权。

不仅如此,许多国家还于每年作出人权报告,对其他国家的人权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以促进世界人权保护的发展和人类的文明进步。

重视人格尊严正是保护人权的具体举措,这一点得到了各国的共识。

综上所述,我们要关注人格尊严,不仅要认识到作为人的社会地位和自身价值并不是他人赋予的,而是基于人的社会性和其他自我属性本来就有的,并不因法律规定、他人承认受影响;还要使社会和他人认识到对特定主体作为人的尊重是文明的标志,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上述事件的发生。

三、保护人格尊严各国都在立法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权加以保护:保护人格权,瑞士首开其端,在民法典中,单设了"人格的保护"这一专题,第28条规定“人格关系受不当之侵害者,得诉求其法院除去其侵害。

关于损害赔偿,或给付抚慰金之请求,仅于法律就其有规定时,始得以诉提起之”,原则性的规定了一般人格权及其损害赔偿。

前面已经谈到《德国民法典》开始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但在二战"以后,德国基本法第1条规定:“人性尊严不得侵犯,尊重及辅导人性尊严、系所有国家权力的义务”第2条规定“在不侵害他人权力及违反宪法秩序或公共秩序规定范围内,任何人均有自由发展其人格的权利,”这一宪法条文明显规定的是一般人格权。

为了解决民法和宪法的矛盾,德国宪法法院创设对一般人格权民法保护的判例法,如通过"读者投书案"和"犯罪纪录片案",援引联邦基本法的上述规定,确认对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⑦在日本,民法原无人格权的一般规定。

战后修宪,宪法第13条规定:"凡国民之人格,均受尊重。

"提出了一般人格权的宪法原则,并于1947年4月制定《日本国宪法施行⑦同②后民法应急措置之法律》以协调宪法和民法有关一般人格权的规定,该法第1条规定:"本法律之目的,在于新宪法施行后,就民法方面,以个人之尊严,与两性之本质的平等为基础,为应急的措施。

"1948年1月正式施行《改正民法一部分之法律》,在民法设置第1条之二:"本法,应以个人之尊严,与两性之本质的平等为本旨,而解释。

" 俄罗斯联邦1991年11月22日通过《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宣言》,在序言中的第一句话就指出:"确认人的权利和自由及其人格和尊严是社会和国家的最高价值。

"以显著的位置规定了一般人格权。

⑧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中不同程度地规定了一般人格权。

在我国也不例外。

在我国台湾地区,除民法规定外,“宪法”第9条以下就各种基本自由权进行了列举,并在第22至24条进行了概括的规定。

在大陆确立一般人格权更是做了明确的规定:1、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3、《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第2款规定:"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49条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第(2)项规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在第15条和第40条,分别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政法机关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第47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5、《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一般人格权的规定作出了更进一步的努力。

该法首先在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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