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卫生局、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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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深计生[2002]7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2.09.17

【实施日期】2002.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

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的通知

(深计生[2002]73号2002年9月17日)

现将《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府〔2002〕11号)的精神和要求,为了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政策推动、优质服务、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更好地满足育龄群众的基本需求,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质量,特制定相关部门职责规定:

一、计划生育部门

(一)改革管理机制

本市户籍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过去的户籍地管理为主改为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地管理为辅的管理机制。

现居住地管理范围按行政区域界定,凡在村(社区居)委会辖区内居住1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无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地,均为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对象。

(二)取消户籍人口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批制度

.我市户籍人口依法登记结婚后,凡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孩生育政策的,可自主选择怀孕、生育时间,不再实行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批制度。本职责规定正式执行后怀孕的育龄妇女,无须再申领一孩《生育服务证》。

.本职责规定执行前已怀孕并已领取的一孩《生育服务证》,在本孕次内仍有效。本职责规定执行前已怀孕、未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的,无须再申领一孩《生育服务证》。

.我市户籍人口按政策生育一孩后,应在生育后30天内,持《结婚证》、《户口本》、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与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见附件1,由市计生办统一格式,区计生局印制下发,下同)后,方可办理新生婴儿入户手续。

.户籍人口流出市外怀孕或生育的,由育龄妇女户籍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出具

“深圳市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见附件2)。

.男方属深圳户籍人口、女方无深圳户籍的育龄夫妇在我市生育的,应在女方怀孕后持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核发的符合规定的生育证明文书,到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计生办登记。无上述证明在我市怀孕和生育的,按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外生育处理。

.市外户口迁入时已怀孕或已生育后小孩未入户的,需提供原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定的生育证明文书,迁入地不再换发《生育服务证》,由迁入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收回生育证明文书并备案。

.为了做好综合改革前后新生婴儿入户的衔接工作,对于今年已生育的育龄妇女,村(社区居)委会在10月1日前应主动上门与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方便群众办理入户手续。

(三)改革户籍人口市内流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制度。本市户籍人口

在本市内流动的,无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现居住地负责管理与服务。

(四)现居住地管理职责

.落实现居住地户籍人口、“人户分离”人口、流动人口以及属地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计划生育各项奖惩制度。

.建立新婚、新入住、新生婴儿、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等重点人群的上门调查制度,及时、准确掌握辖区育龄妇女婚、孕、育等计划生育情况。

.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按现居住地采集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20至49周岁的已婚、未婚先孕、未婚已育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建立档案,并根据婚、孕、育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档案。

.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和生殖保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依法检查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情况,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计划外怀孕者依法落实补救措施,对违法生育者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接待、处理计划生育的来信来访,完成上级立案或转办的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并按要求上报查处结果。

.发放户籍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主动上门与有生育的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为户籍地提供《现居住地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说明》(见附件3),协助户籍地为流出市外怀孕或生育一孩的户籍育龄夫妇出具“深圳市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

.查验登记20至49周岁流动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与流出地加强联系,实行流入地与流出地双向管理。加强信息交流,并坚决执行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规定。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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