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卫生局、深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办发[2004]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发布日期】2004.05.21【实施日期】2004.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深办发[2004]3号)《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为确保深圳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顺利实施,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调整后的政府机构设置及主要负责人任免权限(一)新设立和重新组建的机构组建发展和改革局(不再保留发展计划局、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负责研究拟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目标与政策;编制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调控目标、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财政资金支出安排、建设资金年度总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前期研究;负责规定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审核报批;负责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和指导等,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组建贸易工业局(挂市人民政府能源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经济贸易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负责组织研究拟定工业、商业、贸易、招商引资、经济协作等方面的政策与发展战略、规划等,统一管理工商贸。
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划入该局承担。
组建科技和信息局(挂市信息化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科学技术局、信息化办公室)。
负责研究拟定全市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对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软件业、信息服务业、通信业等信息行业管理工作。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前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服务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前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深卫人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前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服务的通知(深卫人发〔2012〕6号)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宝安、龙岗区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65号)提出“建立医院专家定期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服务的工作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卫生人口计生系统近年来执行《关于印发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卫〔2008〕14号)的情况,现就我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前,须派遣到到本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挂钩服务作以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从2012年开始,政府办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之前,需到本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挂钩服务六个月。
原则上下列人员除外:(一)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二)取得执业资格以来,参加援外、援藏、援疆累计1年及以上或在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工作、锻炼累计1年及以上(连续工作时间在1个月以上才可以累计计算);(三)按照《关于印发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卫〔2008〕14号)等规定要求,已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二、工作要求(一)需派遣人员所在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在每年12月份将下年度拟派遣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挂钩服务的人员名单(参见附件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挂钩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方式。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迎接全国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迎接全国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19•【字号】深卫人发[2011]371号•【施行日期】201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迎接全国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深卫人发[2011]371号)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和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和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开展全国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卫妇社健教便函〔2011〕33号)要求,卫生部将组织专家对我市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暗访,为巩固我市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成果,做好迎检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自查自评工作(一)时间:5月20日-5月27日(二)要求:各级各类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深圳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实施方案》(深卫人发〔2009〕168号)和《深圳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的实施细则》(深卫人发〔2010〕207号)的要求落实各项控烟工作措施,对照《深圳市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
二、区级督导检查(一)时间:5月28-6月8日(二)要求:1. 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市健康教育与促进中心派专家协助各区开展工作。
2. 必查单位包括:市级和区级的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北大深圳医院。
其他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为抽查单位,抽样按分级(市属、区属)、分类(医疗、公共卫生)原则进行,各级各类的抽样总比例不低于50%。
3. 督导检查组按《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督导评估表》(附件1)和《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督导评估评分表》(附件2)评分,及时指出存在问题,限时整改。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6•【字号】深府办函[2002]122号•【施行日期】2002.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的通知(2002年12月26日深府办函[2002]122号)为方便工作,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予以印发,请在工作中规范使用。
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市政府工作部门深圳市发展计划局Bureau of Development Planning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政府能源办公室)Bureau of Economic and Trad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Energy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教育局Bureau of Educ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科学技术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Bureau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公安局Bureau of Public Security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监察局Bureau of Supervi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民政局Bureau of Civil Affairs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司法局Bureau of Just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财政局Bureau of Finan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Bureau of Personnel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Office of Government Set-up Committe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劳动局Bureau of Labor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Bureau of Planning, Land and Resources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深圳市建设局Bureau of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港务管理局)Bureau of Communications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Ports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水务局Bureau of Water Resources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深圳市海洋局)Administration of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Fisheries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Ocean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Bureau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文化局(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深圳市新闻出版局、深圳市版权局)Bureau of Cultur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Administration of 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and Public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深圳市卫生局Bureau of Health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Family Planning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审计局Audit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Foreign Affairs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Hong Kong and Macao Affairs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环境保护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统计局Statistics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物价局)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Price Control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地方税务局Administration of Local Tax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Drug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旅游局Tourism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Administration of State Assets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Administration of Collective Assets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Informatization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Urban Administration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Urban Administration and Regul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Port-of-Entry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Economic Restructuring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法制局Bur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 vernment of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Taiwan Affairs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三、市政府其它部门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Administration of Social Insuran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房改办)Bureau of Housing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Housing Reform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Government Office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体育局(深圳市体育总会)Administration of Sports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Sports Fede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接待办公室Reception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公路局Highway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地震局)Office of Civil Defense Committee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Shenzhen Seismological Bureau)深圳市气象局(台)Shenzhen Meteorological Bureau (Shenzhen Meteorological Observatory) 深圳市档案局(馆)Archives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Shenzhen Archives)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Wireless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Shenzhen Administration of Bonded Zones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Office of the Leading Group of Shenzhen Hi-Tech Industrial Park(Office of the Leading Group of Shenzhen Hi-Tech Industrial Belt)深圳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Grand Industrial Zone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Beijing,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Chengdu,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哈尔滨办事处Repr esentative Office in Harbin,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Shanghai,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驻武汉办事处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Wuhan, the People’s Governmen 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圳市人民政府驻新疆办事处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Xinjiang,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深卫医政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卫医政发〔2009〕44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办各医院:为优化医疗机构的布局,规范医疗机构设置行为和指导引入社会优质资源在我市兴办医疗机构,优化我市卫生服务体系结构,更好地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进行规范选址的依据。
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发布机关负责解释。
附件: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附件: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为了落实深圳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地址,引导社会优质资源在深圳兴办医疗机构,鼓励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竞争,更好地服务市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类别、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现有医疗机构布局和城市整体规划等要求,制订本指导意见。
新增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地址的选址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目录。
二、不同类别医疗机构设置时,其所服务的社区人口要求:1、医务室所在单位的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上;2、诊所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在5000人以上;3、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4、一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0-15万人;5、二级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50万人;6、三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组团的服务人口为100万以上;三、在我市城市规划的同一组团内,新增医疗机构与现有医疗机构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1、新增诊所与现有任何医疗机构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500米;2、新增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3、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
深圳计划生育证明在哪里开
深圳计划生育证明在哪里开
深圳作为中国经济特区之一,人口众多,计划生育证明是每个家庭都需要办理的重要证件之一。
那么,深圳计划生育证明在哪里开呢?接下来,我将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深圳市民可以前往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在办理时,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填写相关表格并进行审核即可办理。
办理时间一般为3个工作日左右,具体时间以当地规定为准。
其次,深圳市民也可以选择到所在的医疗机构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前往当地的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办理。
办理流程一般包括填写相关表格、体检以及审核等环节,办理时间也为3个工作日左右。
除了以上两种途径,深圳市民还可以选择通过互联网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在深圳市政府官方网站或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上,可以查询到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市民可以在线填写相关信息,并预约办理时间和地点,然后按照要求携带相关证件前往指定地点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时,市民应当如实提供相关
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
同时,办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如有违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总的来说,深圳市民可以选择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医疗
机构或互联网等途径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每种途径都有其特点和办
理流程,市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办理方式。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市民,顺利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深圳市计划生育条例
深圳市计划生育条例导言计划生育是人口与家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深圳市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对人口发展的管理和调控,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深圳市制定了《深圳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深圳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生育权益。
第二章计划生育政策根据国家政策和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计划生育政策,包括生育政策、节育政策和婚育政策等。
第一节生育政策1.符合国家规定的夫妻,可以按照规定生育一个孩子。
2.对于特殊情况下需要生育二孩的夫妻,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3.对于超生的情况,将根据国家规定处罚。
第二节节育政策1.鼓励婚后立即实施节育手术,以保证夫妻双方的健康和家庭的幸福。
2.在夫妻两人都接受节育手术后,可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3.对于不合法实施节育手术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节婚育政策1.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合理生育。
2.对于晚婚晚育的夫妻可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3.对于未按时登记结婚和生育子女的,将根据国家规定处罚。
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服务需求,深圳市将提供以下服务:1.提供生育咨询和指导服务,为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提供帮助和支持。
2.提供节育服务,包括节育手术和节育药具的发放。
3.提供婚育服务,包括婚姻登记和生育登记等服务。
4.提供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政策,鼓励人民群众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5.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素质。
第四章计划生育监督和管理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监督和管理,深圳市将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能力。
2.建立计划生育部门和相关机构,负责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和管理工作。
3.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 correction。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建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和遴选督查人员库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建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和遴选督查人员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7•【字号】深卫人规财[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建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和遴选督查人员库的通知(深卫人规财〔2011〕23号)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我市政府办医疗卫生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遴选监管,完善和细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合理用药需求,切实减轻医药费用负担,积极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经研究,决定组建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和遴选督查人员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遴选督查人员的条件和要求(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遵纪守法,奉公廉洁。
(二)熟悉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相关政策和遴选办法。
(三)身体健康,本人自愿,能够积极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评审及遴选监督工作,熟悉计算机操作。
(四)未在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中任职或兼职,未在其管辖、关联的协会、学会中任职。
(五)无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
(六)药学(包括中药和西药)专家(专业分类53)和护理专家(专业分类54)需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药品临床医学专家(专业分类01至52区间)需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七)医用耗材采购管理专家(分类编码HG)要求专门从事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或具备设备、检验、影像部门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耗材临床医学专家(分类编码H01至H32区间)需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八)遴选督查人员要求从事纪检、财务、审计、采购等相关岗位工作四年以上。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深圳市卫生科技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和相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深圳市卫生科技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和相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施行日期】2008.05.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深圳市卫生科技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和相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市卫生科技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及重大事项的协调,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医”战略,推进我市卫生科技教育改革创新,提高卫生科技教育水平,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决定整合科技教育相关领导机构、委员会设置,成立深圳市卫生科技教育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同时,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卫生科技教育管理工作中的咨询、指导作用,决定设立深圳市卫生科技专家委员会、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深圳市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等三个相关专家委员会。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一)领导小组组成组长:江捍平市委卫生工委书记、市卫生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张丹市卫生局副局长许四虎市卫生局副局长罗乐宣市卫生局副局长成员:罗晓琼市卫生局科技教育处处长杨才布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处长朱裕华福田区卫生局副局长卓丽罗湖区卫生局副局长常巨平南山区卫生局副局长赖丕生盐田区卫生局调研员廖欣宝安区卫生局副局长王玉琼龙岗区卫生局副局长宋杰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夏俊杰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主任张福林市医学信息中心主任李耀培市医学会常务副会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科技教育处,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罗晓琼(兼)副主任:韩铁光工作人员:周丽萍宋晓龙郑静(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按照国家、省、市科技教育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研究、决定我市卫生科技教育、重点学科建设发展战略及重大决策;指导制定全市卫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管理政策和规定,统筹规划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讨论、审定卫生科技教育、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和计划;组织协调涉及部门、单位间的重大事项以及卫生科技教育、重点学科建设方面的监督管理,如卫生科技攻关、高新技术评价、成果转化推广、卫生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建设绩效等。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卫生系统对口扶持工作小组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卫生系统对口扶持工作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深卫人发[2010]318号•【施行日期】2010.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市卫生系统对口扶持工作小组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318号)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机关各处室:对口扶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一项长期战略决策,是贯彻邓小平“共同富裕”理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维护政治稳定、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缩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促进不同类型地区协调发展,加快贫困、边远、落后地区脱贫奔康步伐具有重要的意义。
多年来,在深圳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我市卫生系统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科学服务、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原则,稳定、持续、科学地开展卫生对口扶持工作,逐渐形成了以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医院、卫生对口援疆、支援陇南地震灾区恢复医疗卫生秩序和“双到”扶贫为重点的卫生扶持工作体系,在思路创新、组织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卫生帮扶各项工作得到不断规范和发展,成效明显,在全市对口扶持工作中形成了鲜明的特色,有力促进了深圳市卫生事业和受援地区卫生事业的共同发展。
当前,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医院工作纳入医改工作重点,我市卫生对口扶持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系统对口扶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深圳市卫生系统卫生对口扶持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和组织构架工作小组组长:江捍平工作小组副组长:陈图深、张丹、许四虎、罗乐宣工作小组成员:罗晓琼、王鹏飞、陈广钦、林汉城、廖庆伟、周复、各区卫生局局长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规划财务处。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审批事权划分的意见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审批事权划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1•【字号】深卫人发[2010]737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审批事权划分的意见(深卫人发〔2010〕737号)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办各医疗卫生机构:为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新的形势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精简与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明晰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事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设置、变更社会办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规规定;符合《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并在选址社区进行公示,广泛听取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周围现有医疗机构)的意见。
二、非港澳服务提供者办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的设置、执业登记、变更的行政许可受理与决定部门为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申请人直接向选址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备案。
三、医学检验所设置、港澳服务提供者办门诊部(含诊所)设置的行政许可受理与决定部门为广东省卫生厅,执业登记、变更的行政许可受理和决定部门为市卫生人口计生委。
四、医院的设置、执业登记、变更的行政许可受理与决定部门为市卫生人口计生委。
申请人直接向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提交申请材料。
五、医疗美容许可的行政许可受理与决定部门为市卫生人口计生委。
申请人直接向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提交申请材料。
六、在同一社区设置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并发生冲突时,按照“医院优先门诊部,门诊部优先诊所”的原则确定。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深卫人发[2010]968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968号)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单位:为了加强我委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发布程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委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职责范围内,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拟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我委行政行为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起草、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政策法规处报送本处室、单位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
计划应对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规定的主要措施,报送审查的时间等做出简要说明。
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中央编委批准《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改革后,市政府将设置31个工作部门,减少15个机构,精简幅度达三分之一【本报讯】(记者叶晓滨滑翔)昨日召开的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动员会上,经中央编委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历时一年多精心制订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向外公布,备受各界瞩目的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随即启动。
根据《方案》,改革后,市政府将减少15个机构,精简幅度达三分之一。
在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基础上,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市政府将设置31个工作部门,并根据部门职能定位分别命名为“委”、“局”、“办”。
其中,主要承担制定政策、规划、标准等职能并监督执行的大部门,称为“委”;主要承担执行和监管职能的机构,称为“局”;主要协助市长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称为“办”。
同时,将一部分主要承担执行和监管职能的“局”,由承担制定政策、规划、标准等职能的“委”归口联系,将一部分“办”交由市政府办公厅归口联系。
【新设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改革目的】突出政府职能转变,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将主要精力转到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来,谋长远、抓总量、促改革、促发展。
【职能调整】将物价局的定价职责、统计局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职责,整合划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归口联系统计局,统计局主要负责数据收集整理。
【新设机构】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改革目的】促进科技、工业贸易与信息化融合,实现以科技发展引领产业升级,以流通引领生产,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职能调整】将贸易工业局、科技和信息局、高新办、保税区管理局的职责,以及信息办的信息化有关职责,整合划入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不再保留贸易工业局、科技和信息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税区管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深卫人发[2010]601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南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601号)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发〔2009〕11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深府〔2009〕233号)的精神,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我委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是增进居民健康、实现卫生公平的重大举措,是当前推进医改工作的重要抓手,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好本辖区实施计划,要分解、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
二、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性、涉及面广,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作为当前医改宣传的一个重点,周密部署,及时报道进展情况,让群众动态了解医改进展,增强对改革的信心。
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宣传,让广大居民了解自身能够免费享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提高群众的知晓率,鼓励群众参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协作,加快推进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但是也涉及到发改、财政、教育、民政、残联、妇联等部门的相关工作。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深卫计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要求,提升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12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深卫计医政〔2017〕70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4月12日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0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01-1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办事指南01-2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变更)办事指南01-3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校验)办事指南01-4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补办)办事指南01-5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注销)办事指南02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02-1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新申请)办事指南02-2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补办)办事指南02-3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注销)办事指南0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03-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办事指南03-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登记)办事指南03-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办事指南03-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4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04-1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4-2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4-3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4-4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4-5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5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05-1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5-2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5-3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5-4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5-5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6 放射诊疗许可06-1 放射诊疗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6-2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办事指南06-3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6-4 放射诊疗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6-5 放射诊疗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7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07-1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7-2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7-3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7-4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7-5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08-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含改、扩建)办事指南08-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8-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8-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8-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9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09-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核发)办事指南09-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换卡)办事指南09-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变更)办事指南09-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补办)办事指南09-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注销)办事指南0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01-1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申请人: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深卫人规[2010]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0.05.10【实施日期】2004.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卫人规〔2010〕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并以原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名义发布或者由原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委2002-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原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按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计生〔2003〕48号)2.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的通知(深计生〔2003〕49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3〕56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发〔2004〕4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励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发〔2004〕33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4〕32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储血室设置规范》的通知(深卫医发〔2004〕68号)8.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通知(深卫医发〔2004〕57号)9.关于印发《深圳市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发〔2005〕18号)注2004年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更名为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市HIV感染者AIDS病人随访和CD4检测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市HIV 感染者/AIDS病人随访和CD4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08•【字号】深卫防发[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市HIV感染者/AIDS病人随访和CD4检测工作的通知(深卫防发〔2008〕75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根据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质量考核指标“HIV感染者/AIDS病人随访干预比例不低于70%”、“HIV感染者/AIDS病人CD4检测比例达到50%以上”,为及时有效地做好我市HIV感染者/AIDS病人的个案随访、CD4检测和知情告知等工作,完善艾滋病疫情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HIV抗体筛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艾滋病的监测工作,已取得艾滋病抗体筛查实验室资格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HIV抗体检测,暂未取得艾滋病抗体检测筛查实验室资格的单位可将样品送辖区疾控机构进行HIV抗体检测。
二、样品送检和确认: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呈阳性反应的样品时,首诊单位应重新采集受检者血样经复检无误后,按样品送检要求,将前后两次血样和送检单一起,在2个工作日内送市疾控中心进行确认,市疾控中心在收到样品后的3个工作日内发放HIV抗体确认报告,送检单位在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负责领取确认报告。
三、疫情报告:1、对首次确诊的HIV感染者或AIDS病人,首诊单位(责任报告单位)在接到艾滋病抗体确认实验室通知后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性病附卡》。
有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在24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无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在24小时内将两卡送到辖区疾控机构。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深圳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方案编写组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深圳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方案编写组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深圳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方案编写组的通知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卫生单位:为深入贯彻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卫生应急法规,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保障卫生应急处置的需要。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深府办〔2007〕56号),决定成立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方案编写组,开展卫生应急储备体系调研,编制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方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建物资储备方案编写组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方案编写组由综合编写小组和突发急性传染病、创伤救治、食物中毒、化学品中毒、核与放射事故、远程救援等七个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方案编写小组组成。
市卫生局将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不断完善编写小组,充实、补充编写小组成员。
(一)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方案综合编写小组组长:谢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科室主任成员:朱虹市急救中心主治医师,办公室主任刘映霞市第三人民医院主任医师,科室主任何建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科室主任吴永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科室主任张红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科室主任XXX杰市职业病防治院主任医师,科室主任李智民市职业病防治院主任医师,办公室主任苏小宏市卫生监督所副主任医师,副科长陈振德市人民医院主任药师,科室主任单爱军市人民医院主任医师,科室主任周宜市卫生监督所,科室主任周泽强市第二人民医院主任医师,科室主任林涌钦市职业病防治院主管医师,科室主任赵伟市急救中心副主任医师,科室主任黄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科室主任谢立华市第二人民医院主任医师,烧伤科主任(二)突发急性传染病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方案编写小组组长:梅树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科室副主任成员:孔东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师司徒潮满福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中心副主任刘渠龙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中心副主任刘映霞市第三人民医院主任医师,科室主任吴诗品市人民医院主任医师,科室主任张小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张红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科室主任张顺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张韶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科室主任扈庆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科室副主任彭雁忠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主任医师,科室主任程小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妇委会主任詹志强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中心副主任(三)创伤救治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方案编写小组组长:周泽强市第二人民医院主任医师,科室主任成员:王永剑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副主任医师,科室主任石平市急救中心主任医师曲敬来市中医院主任医师,科室主任张文武宝安区人民医院主任医师,科室主任陈伟峰市第二人民医院ICU副主任医师。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深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深发〔2007〕10号2007年5月29日)现将《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全市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基层基础年”和“城市管理年”活动、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
一、考评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稳定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机制和方法不动摇。
(三)坚持综合治理,健全和完善职能部门经常性协作配合机制。
(四)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建设,重点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强化对工作过程的动态考核和评估,切实解决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1995.06.13•【字号】深卫医发[1995]91号•【施行日期】1995.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6月13日深卫医发〔1995〕91号)各区卫生局,市、区各医院(卫生院)、市殡葬管理所:近年来,我市各医院(卫生院)认真贯彻《广东省卫生厅、民政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的通知》((1991)粤民字第10号)文件精神,在加强太平房管理方面,采取了积极措施。
一方面,派专人管理太平房,做到通风、明亮、卫生、防疫;另一方面,建立了太平房的登记、交接、验签工作制度,能及时通知殡仪馆收殓火化,推动了深圳市殡葬改革的深入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特作如下通知:一、对在深圳市、区、镇各医院(卫生院)死亡的病人,医院要及时通知殡仪馆收运遗体,不允许其亲友将尸体拉走或偷抬尸体出去土葬。
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医院(卫生院)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如发生强行抢抬尸体行为,医院(卫生院)应做好教育劝导工作,并及时报市殡葬管理所协助处理。
事主如采用暴力手段或有其他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应立即报辖区派出所处理。
二、在医院(卫生院)死亡无人认领或通知其亲友后仍不认领的尸体,医院(卫生院)要及时出具死亡证明书并报辖区公安部门备案后,通知殡仪馆收殓。
如医院(卫生院)无冰冻冷藏设备,而处理遗体过程中确存在遗留问题的,也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收殓收藏后,再处理遗留问题,杜绝尸体腐烂发臭现象。
三、尸体移入太平房后,有关管理人员应做好登记、交接、验签工作,并及时通知殡仪馆收殓,死者亲属应在殡仪馆辩认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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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深计生[2002]7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2.09.17
【实施日期】2002.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
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的通知
(深计生[2002]73号2002年9月17日)
现将《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府〔2002〕11号)的精神和要求,为了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政策推动、优质服务、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更好地满足育龄群众的基本需求,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质量,特制定相关部门职责规定:
一、计划生育部门
(一)改革管理机制
本市户籍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过去的户籍地管理为主改为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地管理为辅的管理机制。
现居住地管理范围按行政区域界定,凡在村(社区居)委会辖区内居住1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无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地,均为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对象。
(二)取消户籍人口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批制度
.我市户籍人口依法登记结婚后,凡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孩生育政策的,可自主选择怀孕、生育时间,不再实行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批制度。
本职责规定正式执行后怀孕的育龄妇女,无须再申领一孩《生育服务证》。
.本职责规定执行前已怀孕并已领取的一孩《生育服务证》,在本孕次内仍有效。
本职责规定执行前已怀孕、未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的,无须再申领一孩《生育服务证》。
.我市户籍人口按政策生育一孩后,应在生育后30天内,持《结婚证》、《户口本》、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与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见附件1,由市计生办统一格式,区计生局印制下发,下同)后,方可办理新生婴儿入户手续。
.户籍人口流出市外怀孕或生育的,由育龄妇女户籍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出具
“深圳市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见附件2)。
.男方属深圳户籍人口、女方无深圳户籍的育龄夫妇在我市生育的,应在女方怀孕后持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核发的符合规定的生育证明文书,到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计生办登记。
无上述证明在我市怀孕和生育的,按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外生育处理。
.市外户口迁入时已怀孕或已生育后小孩未入户的,需提供原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定的生育证明文书,迁入地不再换发《生育服务证》,由迁入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收回生育证明文书并备案。
.为了做好综合改革前后新生婴儿入户的衔接工作,对于今年已生育的育龄妇女,村(社区居)委会在10月1日前应主动上门与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方便群众办理入户手续。
(三)改革户籍人口市内流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制度。
本市户籍人口
在本市内流动的,无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现居住地负责管理与服务。
(四)现居住地管理职责
.落实现居住地户籍人口、“人户分离”人口、流动人口以及属地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计划生育各项奖惩制度。
.建立新婚、新入住、新生婴儿、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等重点人群的上门调查制度,及时、准确掌握辖区育龄妇女婚、孕、育等计划生育情况。
.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按现居住地采集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20至49周岁的已婚、未婚先孕、未婚已育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建立档案,并根据婚、孕、育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档案。
.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和生殖保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依法检查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情况,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计划外怀孕者依法落实补救措施,对违法生育者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接待、处理计划生育的来信来访,完成上级立案或转办的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并按要求上报查处结果。
.发放户籍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主动上门与有生育的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为户籍地提供《现居住地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说明》(见附件3),协助户籍地为流出市外怀孕或生育一孩的户籍育龄夫妇出具“深圳市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
.查验登记20至49周岁流动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与流出地加强联系,实行流入地与流出地双向管理。
加强信息交流,并坚决执行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规定。
.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