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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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标准1至十级伤残标准

残疾标准1至十级伤残标准

残疾标准1至十级伤残标准残疾标准是用来评定个体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的一种标准,通常用于确定残疾人的伤残等级,以便为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保障。

在我国,残疾标准一般按照1至十级来划分,不同的级别对应着不同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

下面我们将逐级介绍残疾标准1至十级的伤残标准,以便大家更加了解和理解。

一级伤残标准,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全程照料和帮助,属于最严重的残疾。

二级伤残标准,指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辅助帮助,属于严重的残疾。

三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严重限制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部分帮助,属于较重的残疾。

四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一定限制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轻微帮助,属于一般的残疾。

五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受到较轻限制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能够基本独立,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需要帮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六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未受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帮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基本独立,只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帮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七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未受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辅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完全独立,只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需要辅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八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完全未受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特殊设施或辅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完全独立,只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需要特殊设施或辅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九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完全未受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辅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完全独立,只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需要辅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十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完全未受限制,无需任何辅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完全独立,不需要任何帮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以上就是残疾标准1至十级的伤残标准,希望大家能够了解和尊重残疾人的不同情况,给予他们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的解释:
1. 国家残疾证的定义
- 国家残疾证是为了确认本人是否属于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以及确定该残疾人的残疾等级,以便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和优惠政策。

2.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
- 一级:指身体残疾评定在8级及以上的人,并且存在一定程度的精神障碍或语言障碍。

- 二级:指身体残疾评定在7级以下、4级及以上的人,或身体残疾评定在5、6级且存在一定程度的精神障碍或语言障碍。

- 三级:指身体残疾评定在3级且存在一定程度的精神障碍或语言障碍,或身体残疾评定在4级及以下且无精神障碍或语言障碍。

- 四级:指身体残疾评定在2级,或残疾评定在3级且无精神障碍或语言障碍。

- 五级:指身体残疾评定为1级,或残疾评定在2级且无精神障碍或语言障碍。

3.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的适用范围
-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适用于所有残疾人,包括自然病害、意外伤害、工伤、职业病等因素造成残疾的人。

- 残疾人可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国家残疾证,经过审核后确定残疾等级,并获得应有的社会救助和优惠政策。

4.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的重要性
-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的制定,可以帮助残疾人申请相应的社会救助和优惠政策,使残疾人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参与社会生活。

- 国家残疾证等级标准的落实,可以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实现残疾人与非残疾人平等享有社会资源的目标。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标准如下:
1.视力残疾标准。

2.听力残疾标准。

3.言语残疾标准。

4.肢体残疾标准。

5.智力残疾标准。

6.精神残疾标准。

具体等级划分如下:
•一级(重度)残疾人: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级(中度)残疾人: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轻度)残疾人: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单侧拇
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一、残疾等级及定级
残疾分级:残疾属于一种特殊生理状况,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残疾程度大小
将残疾人分成四级: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残疾和四级残疾。

1、一级残疾:主要指身体功能损害较重,全身机能或器官功能明显受损,综合状况
或体检指标大幅度低于正常水平的残疾人;
2、二级残疾:主要指身体功能受损程度不轻,但未达到一级残疾程度的残疾人;
二、定级标准:
三、评定范围:
1、残疾及定级标准各有所限,仅涉及身体,以下部位:眼、耳、舌、鼻、唇、牙、手、足、血管系统、消化系统、神经系统、发育及免疫系统等,呼吸系统除外;
2、定级时,不包括关节、结缔组织活动受限,即不予定级;
3、定级时,不包括由于听力、言语障碍下的心理疾病,即不予定级。

四、定级流程:
1、专家诊断:由一级职称以上的医学专家小组,根据残疾人的体检报告、现场调查
和实地审查等进行诊断;
2、专家打分定级:由诊断小组成员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人的四项定级参数,即身
体受损程度、工作能力、家庭经济状况和社会融合能力,综合进行给分;
3、市级专家审核:由辖区市级医学专家组进行复审,确定最终残疾等级;
4、残疾证发放:由社会保障机关负责下发残疾证,并登记入残疾人信息系统。

残疾人鉴定等级标准

残疾人鉴定等级标准

残疾人鉴定等级标准
残疾评定,又称为残疾人等级鉴定,是指对一个人是否存在残疾、残疾程度以及残疾类别进行评估的过程。

残疾评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评定结果将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和服务。

残疾人鉴定等级标准:
1、视力残疾标准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就可以申请认定视力残疾。

视力残疾主要分“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5)和“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在0.05-0.3之间)。

2、听力残疾标准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听力残疾可分为四级。

3、言语残疾标准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言语残疾可分为四级。

4、智力残疾标准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智力残疾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

5、精神残疾标准分为“重度”、“中度”、“轻度”。

精神残疾主要由医生填写“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残疾评级标准

残疾评级标准

残疾评级标准
残疾评级标准是根据残疾人的身体或精神状况,将其分为不同等级的评定标准。

具体评级标准可能会根据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常见的残疾评级标准:
1. 肤肤疾病:根据肌肤受损程度和功能障碍来评定残疾等级。

2. 视觉残疾:通常根据视力损害程度来进行评级,比如使用最佳矫正方法后的视力情况。

3. 听力残疾:根据听力损害的程度和需要借助助听设备的程度来评定残疾等级。

4. 言语和语言残疾:根据口语理解和表达能力的损害程度来评级。

5. 肢体残疾:根据肢体运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能力损害的程度来评级。

6. 神经系统残疾:根据神经系统受损程度和对日常生活影响的程度来评级。

7. 精神障碍:根据精神疾病的严重性和对日常生活功能影响的程度来评定残疾等级。

8. 智力残疾:根据智力水平和适应能力来评定残疾等级。

这些评级标准主要用于确定残疾人享受各种福利、优惠和支持服务的资格。

每个国家或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以获取具体的评级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指根据中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伤残军人生活补助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伤残人员的残疾程度进行评估和等级鉴定,以确定其享受相应保障和补助的权利。

下面是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一、伤残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等级越高表明残疾程度越重。

二、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残疾和智力残疾两个方面。

1. 身体残疾鉴定标准:一级伤残: 重度肢残、复杂畸形、大面积软组织缺损、凭拄助行;二级伤残: 丧失双手、双下肢、双上肢功能障碍、双目全部失明、双耳全部失聪、使用助听器;三级伤残: 双下肢全部失用、双目重度视力障碍、双耳重度听力障碍;四级伤残: 部分上肢或单上肢完全丧失、双下肢部分失用、单目重度视力障碍、单耳重度听力障碍;五级伤残: 完全失聪、完全失明、四肢假体、其他身体残疾。

2. 智力残疾鉴定标准:一级伤残: 智力残疾为重度,具有持续护理和完全生活自理能力;二级伤残: 智力残疾为中度,辅助生活自理能力;三级伤残: 智力残疾为轻度,自理能力较好,具备照顾他人能力;四级伤残: 智力残疾为轻度,具有协助他人生活和自我管理能力;五级伤残: 智力残疾为轻度,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评估过程:1. 伤残等级鉴定由专业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等组成的鉴定委员会进行。

2. 通过对伤残人员进行综合体检、残疾程度评估,并结合其生活自理能力、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定。

3. 鉴定结果需要经过多位专家的审核和确认,确保公正、科学和准确。

以上就是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基本内容。

伤残等级的确定对伤残人员的生活补助以及相关社会保障政策的享受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鉴定工作应当科学、公正,确保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残疾证评定等级标准

残疾证评定等级标准

残疾证评定等级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残疾:指身体功能严重缺陷,需要较大程度的照料,无法自理生
活的残疾人。

包括:
1、全身性疾病或器官功能极度严重损害,生活要周到照顾和护理。

2、四肢各有一个或两个截肢。

3、肢体严重残缺、缺失,身体机能极度受限,不能进行基本的自理
活动。

二级残疾:指身体功能重度缺陷,需要一定程度的照料,不能完全自
理生活的残疾人。

包括:
1、全身性疾病或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生活需要部分照护和帮助。

2、肢体部分缺失或残缺,需要辅助器具或助行器来行动。

3、视力近乎失明,听力严重减退或中度听力损失,语言障碍,需要
特殊教育。

三级残疾:指身体功能中度缺陷,自理能力基本完好但仍需定期医疗
或康复治疗的残疾人。

包括:
1、智力发展较慢或局部发育障碍,需要教育或训练。

2、生理或心理缺陷,如:轻度智力障碍、脑瘫、严重肌肉病等,需
要常规治疗或治疗辅助器具。

3、肢体轻度残缺、部分活动障碍,视力有损失但视力合格证能合格。

四级残疾:指身体功能轻度缺陷,自理能力较强,能独立生活和工作的残疾人。

包括:
1、视力、听力有一定损失,但能正常进行学习和生活。

2、肢体有轻度损伤、活动不便,但不影响日常生活。

3、智力正常,但在某些特殊工种上可能有不适应,需要工伤保险保障。

评残等级标准

评残等级标准

评残等级标准残疾是指由于先天性或后天性原因导致身体功能部分或完全丧失,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一种身体状态。

为了更好地对残疾人进行帮助和评定,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残疾等级标准。

残疾等级标准的制定对残疾人的生活、就业、教育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一、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肢体残疾是指由于先天性或后天性原因导致肢体功能部分或完全丧失的一种残疾。

通常情况下,肢体残疾等级评定主要考察残疾人的肢体功能丧失程度、残疾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评定标准通常包括肢体功能、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行走能力、劳动能力等方面的考察内容。

二、视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眼部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视力丧失或受损的一种残疾。

视力残疾等级评定主要考察残疾人的视力丧失程度、对日常生活和学习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评定标准通常包括裸眼视力、矫正视力、视野范围、眼部病变情况等方面的考察内容。

三、听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耳部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听力丧失或受损的一种残疾。

听力残疾等级评定主要考察残疾人的听力丧失程度、对日常交流和学习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评定标准通常包括听力损失程度、语音识别能力、听觉言语能力等方面的考察内容。

四、智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智力残疾是指由于先天性或后天性原因导致智力发育不全或受损的一种残疾。

智力残疾等级评定主要考察残疾人的智力水平、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

评定标准通常包括智力水平、适应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的考察内容。

五、精神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精神残疾是指由于精神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心理功能受损的一种残疾。

精神残疾等级评定主要考察残疾人的心理功能受损程度、对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评定标准通常包括心理功能受损程度、社会适应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的考察内容。

综上所述,不同类型的残疾都有相应的评定标准,评定标准的制定对于残疾人的生活、教育、就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残联评残等级标准和补偿

残联评残等级标准和补偿

残联评残等级标准和补偿
残联评定残疾等级是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评定标准》制定的。

按照身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三大类别分级评定。

评定的等级分为四级:
一、特级残疾:指肢体、智力、视力、听力等方面的严重残疾,需长期护理生活,本人不能自理,且不能在社会上参加生产劳动。

二、一级残疾:指肢体、智力、视力、听力等方面的较重残疾,具有生活自理能力,但其工作能力和生存能力受到较大的限制,在生产劳动和日常生活中都需有较大的护理和帮助。

三、二级残疾:指肢体、智力、视力、听力等方面轻度残疾,虽存在一定的生产和劳动能力,但工作总量及效率均受到一定限制,社会参与程度受到一定影响。

四、三级残疾:指肢体、智力、视力、听力等方面轻微残疾,除了有些生活方面的不便之外,可在相应的职业或行业中胜任其工作,能够正常参与社会生产和活动。

针对不同的等级,在政府的相应政策下可享受不同的医疗、教育、就业、福利等方面的补贴和照顾。

同时,还能得到其他组织和爱心人士的关注和帮助。

伤残鉴定标准及级别

伤残鉴定标准及级别

伤残鉴定标准及级别伤残鉴定的标准是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鉴定与赔偿法》相关规定,鉴定标准如下:1.一级伤残2.一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最高级别,是指因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造成身体严重损伤,导致残疾或者精神障碍,需要长期护理和依赖。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身体残疾:残疾导致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需要长期护理和依赖。

•智力残疾:残疾导致智力严重受损,不能独立生活和劳动。

•语言残疾:残疾导致语言表达能力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正常交流。

1.二级伤残2.二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次高级别,是指因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造成身体中度以上损伤,导致残疾或者精神障碍,明显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

二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身体残疾:残疾导致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适当护理和依赖。

•智力残疾:残疾导致智力明显受损,需要他人协助生活和劳动。

1.三级伤残2.三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中等级别,是指因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造成身体轻度以上损伤,导致残疾或者精神障碍,对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有一定影响。

三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身体残疾:残疾导致日常生活能力轻度受限,需要适当护理和协助。

•智力残疾:残疾导致智力轻度受损,需要他人协助生活和劳动。

1.四级伤残2.四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较低级别,是指因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造成身体轻度损伤,导致残疾或者精神障碍,对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有一定影响。

四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身体残疾:残疾导致日常生活能力轻度受限,需要适当护理和协助。

•智力残疾:残疾导致智力轻度受损,需要他人协助生活和劳动。

1.五级伤残2.五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较高级别,是指因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造成身体中度以上损伤,导致残疾或者精神障碍,对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有较大影响。

五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身体残疾:残疾导致日常生活能力中度受限,需要适当护理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第一部分综述一、本标准适用于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的残疾情况。

二、残疾按照本标准进行文字说明,构成残疾等级。

1) 甲级残疾:构成甲级残疾的有两个标准:有严重残疾的和没有严重残疾的。

a) 严重残疾:机械性几乎完全丧失。

严重残疾,包括有相应残疾必需使用助行器具者;b)没有严重残疾者: 方面未完全丧失,但其各项活动功能明显减低者。

3) 丙级残疾:机械性还有部分活动能力,但因残疾限制正常的生活活动者。

三、本标准的执行,归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可进行灵活搭配,但不得大幅度违背本标准的规定。

第二部分文字说明一、视力残疾1)甲级视力残疾:眼球缺失、失明,或对光没有反应者;2)乙级视力残疾:双眼视力低于0.1者;1)甲级听力残疾:失聪者;3)丙级听力残疾:听力低于60分贝者。

三、言语残疾2)乙级言语残疾:口音重,不一般样子出现语言交往障碍者;3)丙级言语残疾:经教育、训练等治疗后,表达能力低于同龄及同班正常学生者。

四、肢体残疾1)甲级肢体残疾:任何一肢、多个关节,机械性完全丧失,且必须运用假肢、假关节者;2)乙级肢体残疾:任何一肢、多个关节,活动或功能能力明显Map down;1)甲级智力残疾:智力发育止于«婴儿期»或«幼儿期»,智障者;3)丙级智力残疾:智力发育止于«少年期»或以上,但因残疾限制正常的学习、工作者。

六、其他部位残疾:1)甲级:功能明显减低、治疗无效者;2)乙级:功能表现为减低量明显大于正常者;3)丙级:多台残疾,单一残疾功能低于正常者。

残疾人评级标准

残疾人评级标准

残疾人评级标准一、残疾人评级标准1、等级分配就残疾人来说,一般按其身体状况综合评定,等级分为一级残疾、二级残疾和三级残疾。

即:一级残疾是体形残疾、感觉残疾以及智力残疾中最严重的,二级残疾次之,三级残疾则是最轻的。

2、视力状况评级视力状况评级标准一般按照有效视力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有效视力低于0.3的,二级残疾是指有效视力低于0.5的,三级残疾是指有效视力低于1.0的。

3、听力状况评级听力状况评级的标准一般按照有效听力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有效听力低于25dB的,二级残疾是指有效听力低于35dB的,三级残疾是指有效听力低于45dB的。

4、肢体状况评级肢体状况评级的标准一般按照肢体功能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肢体功能不能完全做一般劳动的,二级残疾是指肢体功能虽能做一般劳动,但职业取向较有限的,三级残疾是指肢体功能虽有些受损,但能自由做一般劳动的。

5、智力状况评级智力状况评级的标准一般按照智力正常值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智力正常值低于50的,二级残疾是指智力正常值低于70的,三级残疾是指智力正常值低于85的。

6、聋哑状况评级聋哑状况评级标准一般按照语言能力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语言能力低于一岁半的,二级残疾是指语言能力低于三岁的,三级残疾是指语言能力低于七岁的。

7、肢体多种残疾状况评级肢体多种残疾状况评级的标准一般按照残疾程度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由一种以上残疾构成,其中一种残疾为一级残疾,其他残疾为三级残疾的,二级残疾是指由一种以上残疾构成,其中一种残疾为二级残疾,其他残疾为三级残疾的,三级残疾则是由一种以上残疾构成,其中一种残疾为三级残疾,其他残疾为三级残疾的人的。

8、临时残疾临时残疾的评级标准一般按照残疾发生几率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残疾发生几率大于90%的,二级残疾是指残疾发生几率在60%-90%之间的,三级残疾是指残疾发生几率低于60%的。

以上就是残疾人评级标准的主要内容,并且应根据残疾人的损失状况,按照合理的原则给予综合评定,从而确定他们的残疾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全文 最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全文 最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全文最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如下:1.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或专门设施,否则无法维持生命;2.意识消失;3.各种活动受限,只能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需要随时有人帮助日常生活;2.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3.无法工作;4.社交极度困难。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3.职业受限;4.社交困难。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偶尔需要帮助;2.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3.职业种类受限;4.社交严重受限。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活动;3.需要减轻工作;4.社交贫乏。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需要条件性帮助;2.活动降低;3.不能胜任原工作;4.社交狭窄。

1.日常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4.社交降低。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远距离流动受限;3.断续工作;4.社交受约束。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工作和研究能力下降;3.社交能力大部分受限。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工作和研究能力有所下降;3.社交能力部分受限。

中国的伤残鉴定标准并不统一,不同的对象和事由导致的伤残需要使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1.《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2021》适用于工伤职业病,由XXX于2021年5月1日发布实施;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2002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由公安部于2002年12月1日发布实施;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适用于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由卫生部于2002年9月1日发布实施;4.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21,最高法院未颁布;5.全国残疾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GB/T -2008适用于残疾人的伤残程度评定,由XXX于2008年4月1日发布实施。

残疾鉴定等级划分标准

残疾鉴定等级划分标准

残疾鉴定等级划分标准残疾是指个体在生理、心理或人体结构上存在缺陷或功能障碍,影响正常生活和活动能力。

为了更好地帮助残疾人获得相应的保障和服务,需要对残疾进行分类和鉴定。

以下从神经类别、医学类别、功能类别、年龄类别和其他类别五个方面介绍残疾鉴定等级划分标准。

1. 神经类别1.1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发育不足或受损,导致认知、学习和适应能力受限。

根据智力功能损害的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智力残疾。

1.2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或心理健康状况存在长期或严重的缺陷,影响个体的思维、情感和行为。

根据精神功能损害的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精神残疾。

1.3 肢体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肢体结构或功能受损,影响正常活动和行动能力。

根据肢体功能损害的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肢体残疾。

1.4 听力残疾:是指听力功能受损,影响语言和沟通能力的正常发挥。

根据听力损失的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听力残疾。

1.5 视力残疾:是指视力受损,影响视觉感知和辨识能力的正常发挥。

根据视力损伤的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视力残疾。

2. 医学类别2.1 重度残疾:是指身体存在严重的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个体的日常生活和社会适应能力。

例如,重大疾病、严重创伤或先天性疾病等可能导致重度残疾。

2.2 中度残疾:是指身体存在一定的功能障碍,影响个体的日常生活和社会适应能力。

例如,神经系统或肌肉骨骼系统疾病等可能导致中度残疾。

2.3 轻度残疾:是指身体存在轻微的功能障碍,不影响个体的日常生活但可能影响社会适应能力。

例如,轻微的视力、听力或肢体功能受损等可能导致轻度残疾。

3. 功能类别3.1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个体因身体或精神方面的原因,部分失去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能力。

尽管失去部分劳动能力,但仍有能力完成部分工作或劳动任务。

3.2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是指个体因身体或精神方面的原因,基本失去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能力。

无法完成原有的工作或劳动任务,但仍有可能完成部分工作或劳动任务。

残疾人的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人的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人的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中国政府发布的《残疾人分类与分级管理办法》,残疾人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级残疾:重度残疾,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均有很大限制,需要全天候照顾照料。

主要表现为身体机能严重受到限制,如肢体截瘫、智力障碍严重、听力严重受损、视力极度不良等。

二级残疾:较重残疾,对日常生活和工作有一定限制,需要部分照顾照料。

主要表现为身体机能中度受到限制或身体机能受到严重限制但能够自理,如肢体部分瘫痪、听力中度受损、视力中度不良等。

三级残疾:轻度残疾,自理能力较好,生活和工作自理能力稍有限制。

主要表现为身体机能轻度受到限制或功能障碍轻微,如轻度肢体残疾、言语功能不良等。

四级残疾:轻微残疾,身体机能基本正常,只在特定情况下有一定限制,如某些操作或运动存在困难。

主要表现为生理和心理上的轻微特殊需求,如孤独症、学习障碍等。

以上标准是评定残疾人的主要参考,但实际评定过程中还需要考虑个体差异和综合情况。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一级残疾:
1、严重残疾人:严重残疾是指残疾程度受影响最为严重的群体,如个
体完全丧失功能,几乎完全依赖他人生活或参与劳动,保护期较长。

2、残疾特别重量级:残疾特重是指残疾严重程度相对较低,但仍然完
全丧失所表现的社会生活功能,几乎依靠他人生活和劳动,保护期较长。

3、中度残疾人:中度残疾是指残疾严重程度相对较低,但至少一个主
要的自我保护生活功能仍未完全或部分丧失,几乎全部靠他人生活和
劳动,保护期较长。

二级残疾:
1、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是指残疾严重程度相对较高,至少有一项自
我保护能力已经丧失,部分生活功能也会受到影响,可以不完全依赖
他人生活和劳动,保护期较短。

2、轻度残疾人:轻度残疾是指残疾程度较轻,自我保护能力尚存,并
且可以在生活活动中参与,但有较大困难,主要靠家人协助,保护期
较短。

3、良性残疾人:良性残疾是指残疾程度较轻,一般可以自我保护,在
自身活动中参与,但有一定局部困难,仍需有限度支持,保护期较短。

残疾评定等级标准

残疾评定等级标准

残疾评定等级标准
残疾评定等级是针对残疾人的就业和生活社会保障方面给予补偿,以及制定残疾人服
务政策和资源分配方面的重要依据,国家对残疾人进行评定划分等级,以便予以相应的社
会保障和资源分配。

一、评定等级的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评定等级适用统一的标准,划分为
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

2.残疾等级的评定采用国家标准的四类残疾真实、全面、综合考察评定法为基础:
(1)自身感知功能水平:包括视力、听力及言语表达、非言语交流、颈胸肢体运动
以及智力功能等。

(2)自身行动能力水平:包括行走、移动、改变姿势及自我服务等。

(3)体力功能水平:指个人参与特定工作所需的特定身体功能。

(4)社会功能水平:包括与他人密切接触、自理、家务、生活技能及职业技能等水平。

1.一级残疾:残疾人智力分数60分以下、或自身感知功能水平、自身行动能力水平、体力功能水平及社会功能水平均低于现行国家标准规定标准者,其等级为一级残疾。

1.残疾人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残疾等级评定项目,经过专业医技机构检验评定,在全面
考察后确定残疾等级。

2.若残疾人有多处残疾,应根据最严重残疾,确定该残疾人的残疾等级分类。

3.应将残疾人残疾等级和残疾情况记录在档案中,供有关部门及时参考、审查。

4.对残疾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向当地残联提出申诉,经审理做出决定。

以上就是残疾评定等级的标准,由此可见,残疾人的等级划分是一个综合的把握和判断,需要有关部门对残疾人及其家庭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才能准确、合理地为残疾人
进行等级划分,从而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社会福利。

评残等级标准

评残等级标准

评残等级标准残疾是指个体在身体、智力、精神或感觉功能上存在长期的缺陷,导致其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各种程度的功能障碍。

为了对残疾人进行科学、公正的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残疾等级标准。

本文将从我国的残疾等级评定制度出发,介绍我国的残疾等级标准及其评定程序。

首先,我国的残疾等级标准主要包括七级,分别为一级至七级。

一级残疾是指极重度残疾,包括严重智力残疾、严重精神障碍、严重视力残疾、严重听力残疾、严重言语残疾、严重肢体残疾、严重多重残疾等。

二级残疾是指重度残疾,包括重度智力残疾、重度精神障碍、重度视力残疾、重度听力残疾、重度言语残疾、重度肢体残疾、重度多重残疾等。

三级残疾是指中度残疾,包括中度智力残疾、中度精神障碍、中度视力残疾、中度听力残疾、中度言语残疾、中度肢体残疾、中度多重残疾等。

四级残疾是指轻度残疾,包括轻度智力残疾、轻度精神障碍、轻度视力残疾、轻度听力残疾、轻度言语残疾、轻度肢体残疾、轻度多重残疾等。

五级残疾是指轻微残疾,包括轻微智力残疾、轻微精神障碍、轻微视力残疾、轻微听力残疾、轻微言语残疾、轻微肢体残疾、轻微多重残疾等。

六级残疾是指预备残疾,七级残疾是指疑似残疾。

其次,我国的残疾等级评定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初审、复审和评定四个步骤。

首先,残疾人或其监护人需向当地残联或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残疾证,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病历、诊断证明、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等。

然后,经过初审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将进行复审,由专业的医疗机构对其进行身体残疾程度的再次评定。

最后,经过复审合格的申请者将获得相应的残疾证,上面标明了其残疾等级。

最后,我国的残疾等级标准及其评定程序对残疾人的生活、教育、就业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残疾等级的评定将直接影响残疾人享受的各项福利和政策。

不同等级的残疾人将享受到不同程度的护理、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其次,残疾等级的评定也对残疾人的康复和社会融合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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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发表日期:2011-10-12 09:48:00 字体显示:大中小
一、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一级
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三级
0.05~<0.1
四级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三、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

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

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

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

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

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它行为变化等。

(二)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

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
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

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

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四、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它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它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它肢体功能障碍。

五、智力残疾标准
(一)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

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二)智力残疾的分级
级别
分级标准
发展商(DQ)
0~6岁
智商(IQ)
7岁及以上
适应性行为(AB )
WHO-DASⅡ分值
18岁以上
一级
≤25
<20
极重度
≥116分
二级
26~39
20~34
重度
106~115分
三级
40~54
35~49
中度
96~105分
四级
55~75
50~69
轻度
52~95分
六、精神残疾标准
(一)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
18岁以上(含)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

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

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

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

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

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

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

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七、多重残疾
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

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

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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