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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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流程改进方案

离婚流程改进方案

离婚流程改进方案随着社会的变化,离婚率在不断上升,离婚流程也成为了很多人关注的问题。

当前,在我国离婚的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不便之处,如流程繁琐、时间漫长等问题,给当事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改进方案。

一、简化离婚流程目前,我国的离婚流程相对比较繁琐,需要很多时间才能完成。

我们建议,可以针对性地简化一些流程,例如可以将离婚协议书的签署等个别环节的时间缩短,从而加快离婚程序的进程。

二、建立调解机制在离婚案件中,往往存在争议纠纷,而争议纠纷的解决不仅耗费时间,还可能造成当事人的心理压力。

为此,可以设立调解机构,通过专业调解人员对离婚争议进行调解,以达成各方所认可的协议,降低离婚争议的发生率,从而缩短离婚程序的时间消耗。

三、实行网上办理传统离婚方式需要当事人亲自前往相关部门进行办理,耗费时间和精力较大。

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建议可以采用网上办理离婚的方式,以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的消耗。

当然,为了确保信息安全,网上离婚审批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手段和管理制度进行保护。

四、完善相关法律条文离婚案件的审判是依托于相关法律的,因此,我们认为需要对现有的离婚法规进行完善,从而使其更加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例如,可以加强对离婚协议内容的约定、对需要调解事项的明确、对离婚后财产分配的规定等。

五、提高办案效率在实际的离婚审理中,办案效率往往也是影响时间进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应该通过多种手段提高审理效率,如加强对审理人员的培训、完善审判制度、增加人力资源等,以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展。

六、加强社会宣传对于离婚这个社会性问题,需要通过广泛的社会宣传和对群众的教育,使其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离婚程序,以达到减少争议、提高办案效率、降低损失等效果。

综上所述,以上是现阶段有关离婚流程改进方案的建议,目的在于为广大离婚当事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离婚服务和更加便利的离婚流程。

相信只要不断努力改进,就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瑕疵及立法完善制度

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瑕疵及立法完善制度

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瑕疵及立法完善摘要:离婚不仅在双方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而且还直接涉及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从而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离婚就成为整个婚姻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登记离婚作为当事人离婚的一种最重要的方式,同时也体现了意思自治,由于其简单易行、快捷、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而被广为采。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优越的制度背后存在的社会弊端,制度的缺陷及漏洞我们必须正视。

我们应该抓紧通过完善立法来弥补缺陷,修补漏洞,从制度层面限制离婚自由,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从各个方面完善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

关键词:登记离婚、意思自治、立法缺陷、完善、构想、离婚现状与我国登记离婚制度之间的关联性分析(一)高离婚中映射出的制度缺位1.数据一①单位:(万对) 年份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民政部门登记离婚69.1 104 118. 4 129. 1 145. 7 160. 9 180 .2 201. 2 214. 8 220. 3 法院判决 离婚58.3 60.7 61.9 62.2 64.1 65.966 66.6 67.2 68.1表1-1 从表1-1看出,自2003年,我国民政部登记离婚数量大幅上升。

从表中我们可以了解 到从2003年到2012年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案件以每年至少 20万对的速度增长,而法院单位:%o数据来源于2012年民政部门第三季度发展统计表:民政部发布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

访问时间:2012.10.15判决离婚基本稳2.数据二:从表1-2.表1-3可以看出我国的离婚率持续走高。

2003年离婚率为1.052004年为1.28%。

,比上年增长了0.23个千分点,并且从表中的数据看到从2003年到2011年每年都保持这个增长点。

1问题一:婚姻当事人通谋离婚,规避法律责任2•问题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登记离婚,法律该如何救济3.问题三:登记机关是否应给做一些实质性的审查,值得思考婚登记制度的瑕疵,给当事人离婚提供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出现了造成善意第三人受到负面影响的局面,合谋离婚,以离婚来逃避债务,已经屡见不鲜。

论我国离婚制度的立法与完善

论我国离婚制度的立法与完善

论我国离婚制度的立法与完善引言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古往今来,人们对离婚问题提出了各种主张,离婚制度也不断地发生变化,立法者更是从法律方面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和发展。

一、我国的离婚制度人类的离婚制度大体经历了从禁止离婚主义到许可离婚主义、从专权离婚主义到平权离婚主义、从限制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从过错离婚主义到无过错离婚主义的漫长发展演变过程。

我国的离婚制度从古代的“七出”到封建时代的“义绝”和“和离”的发展过程,笔者认为可以算作从专权离婚主义到限制离婚主义的发展演变过程。

封建社会离婚制度的缓慢发展是同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和封建伦理观念及人们的思想意识相适应的,即是由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社会属性所决定的,但从限制离婚主义取代专权离婚主义仍是一大进步,是历史发展必然趋势,体现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对立和统一。

新中国成立之初,第一部婚姻法即提出婚姻自由的原则,短短50年,我国离婚制度即由过错离婚主义发展为无过错离婚主义,体现着社会的快速进步和对人类对自由的迫切需求,亦体现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优越性和科学性。

离婚制度随着时代的不同而不断完善与发展,尤其是我国于1950年和1982年先后颁布的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针对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不足进行了修改,确立了无过错离婚主义的离婚制度。

1950年我国颁行的第一部《婚姻法》,在离婚制度上,该法继承了革命根据地离婚立法的优良传统,用三章的篇幅对离婚及其后果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

(1)在离婚方式上,对双方自愿离婚和男女一方要求离婚都作了规定。

该法第17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许离婚”。

(2)在离婚程序上,作出了三方面的规定:第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才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的修改和补充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书的修改和补充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书的修改和补充注意事项离婚,对于许多夫妻来说,是一个艰难而痛苦的决定。

而离婚协议书则是这个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分担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出现需要对离婚协议书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情况。

为了确保修改和补充的合法、有效和公平,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重要事项。

一、明确修改和补充的原因在考虑对离婚协议书进行修改和补充之前,首先要明确原因。

这可能是因为双方在离婚后发现了新的财产或债务,或者是由于子女抚养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子女的教育费用增加、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改变等。

只有明确了原因,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修改和补充。

二、遵循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书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可能有不同的具体要求,因此在进行修改和补充时,一定要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确保所做的修改和补充是合法有效的。

例如,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规定,法律可能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合理的数额。

如果要修改抚养费的数额,就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三、协商一致原则无论是修改还是补充离婚协议书,都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任何单方面的修改和补充都是不被认可的。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当保持理性和冷静,以和平、公平的方式解决问题。

如果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的帮助,比如通过婚姻家庭咨询师、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四、书面形式和签字确认修改和补充离婚协议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这样可以确保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

在书面修改和补充的协议中,应当清楚地写明修改和补充的具体内容、原因、生效时间等重要信息。

同时,双方的签字应当是真实、自愿的,并且最好有见证人在场。

《2024年离婚调解_制度、方法和经验》范文

《2024年离婚调解_制度、方法和经验》范文

《离婚调解_制度、方法和经验》篇一离婚调解_制度、方法和经验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离婚已成为现代社会中常见的现象。

为了更好地解决夫妻间的矛盾,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离婚调解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离婚调解的制度、方法和经验,以期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离婚调解制度离婚调解制度是指通过调解的方式,协助离婚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以减少诉讼纠纷,维护双方权益的制度。

该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解决离婚纠纷的重要手段。

1. 制度背景离婚调解制度起源于我国传统文化中重视家庭和谐的理念,同时也符合现代社会对效率与公正的追求。

该制度旨在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离婚纠纷,降低诉讼成本,维护社会稳定。

2. 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离婚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再行判决。

三、离婚调解方法1. 沟通协商沟通协商是离婚调解的基础。

调解员应协助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双方的诉求和立场,引导双方以理性、平和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想法。

2. 情感疏导离婚往往伴随着情感问题,调解员应帮助双方当事人进行情感疏导,减轻心理压力,使其能够理性地对待离婚问题。

3. 提出建议调解员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和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建议,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建议,以协助双方达成协议。

四、离婚调解经验1. 注重沟通技巧在离婚调解过程中,沟通技巧至关重要。

调解员应学会倾听、理解、引导和鼓励,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

同时,还应注重沟通的时效性和针对性,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调整沟通策略。

2. 关注当事人需求离婚调解应关注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生活安排等。

调解员应深入了解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提出符合实际的建议,协助双方达成协议。

3. 维护法律尊严与公正在离婚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维护法律尊严与公正,确保调解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浅析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浅析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浅析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浅析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一、引言协议离婚制度是一种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

相比传统的诉讼离婚制度,协议离婚制度具有灵活、便捷的特点。

然而,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将浅析这些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二、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1. 社会认知不足协议离婚制度相对较新,社会上关于其了解和认知的程度有限。

部分人对于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和手续要求存在误解,这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纠纷和争议。

2. 权益保障不足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可能出于各种原因在协议的制定中面临弱势地位,其权益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

特别是在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方面,较弱势的一方可能面临不公平的情况。

3. 法律规范不完善相比传统的诉讼离婚制度,协议离婚制度的法律规范相对较少,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家庭暴力、虐待等,协议离婚制度无法提供充分保护和解决机制。

4. 实施过程监督不足协议离婚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监督机制相对薄弱。

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存在虚假协议、欺诈等行为,却难以被发现和制止,导致一方的权益受损。

三、完善协议离婚制度的建议1. 加强宣传和教育政府应加大对协议离婚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其认知水平。

同时,应加强对离婚协议内容和制度的教育,确保当事人了解并正确运用协议离婚制度。

2. 加强权益保障在协议离婚中,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加强现有机构的职能,确保较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协议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提供法律援助,避免协议过程中的事实不对等。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应根据协议离婚的特点,进行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债务解决等方面,应明确详细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建立监督机制在协议离婚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加强行政监管等方式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新婚姻法离婚规定

新婚姻法离婚规定

新婚姻法离婚规定新婚姻法是中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核心立法之一,自2001年实施以来,对于我国离婚制度进行了重要的完善和调整。

新婚姻法对离婚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婚姻法对离婚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但是要符合充分条件。

除此之外,婚姻法第31条规定的离婚条件主要包括:一方重婚、有严重虐待、遗弃、赌博等恶习;一方患有无法痊愈的绝症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一方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等情形。

其次,新婚姻法对离婚的程序进行了规范。

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共同申请离婚,应当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婚姻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并发给离婚证书。

双方经济的协商、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也需要通过协议达成一致,最后提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再次,新婚姻法注重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离婚后,无论父母是否离异,父母都应当承担共同抚养子女的义务,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离婚时,双方应根据子女的年龄、身心状况、文化程度等因素,协商确定子女抚养、教育、往来等具体事项。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了合法继承权的保护,对于婚姻关系不存在的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子女关系认定诉讼,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最后,新婚姻法规定了对于恶意起诉离婚的制裁措施。

根据婚姻法第53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受理后,如果申请离婚一方撤回起诉,或者撤回同意离婚的申请,经对方同意的,可以终止诉讼。

但是,如果恶意起诉,婚姻法规定法院可以责令其补偿对方的合理开支,并向社会公示。

总之,新婚姻法对离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离婚的条件、程序、婚姻家庭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方面。

通过这些完善的规定,旨在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稳定,同时也能够减少恶意离婚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纵观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离婚制度,协议离婚的程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协议离婚,又叫登记离婚、两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同时就离婚所涉及的后果达成一致,经有关部门认可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定离婚方式。

该制度又因受理离婚登记的机关不同分为户籍机关登记程序和行政登记程序。

该制度具有简便、快速的特点。

二是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

婚姻法第32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上述两种离婚程序我国都存在,但结合我国当前离婚登记程序来看,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监管、审查不严的问题,是诱发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的原因之一。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加以深入研究并对之完善。

一、我国对于协议离婚登记程序研究之概况1.裴桦的主要观点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裴桦是较早研究协议离婚制度的学者,其曾经发表过多篇关于协议离婚制度的文章,下面主要介绍一下裴桦教授对协议离婚登记程序的一些看法。

1)协议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的问题。

其认为我国协议离婚登记程序在内容上过于简单,与大多数国家立法例相比,我国仅具备协议离婚基本的条件和程序,即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及离婚后果的协议,须履行离婚登记程序。

在内容上至少缺少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第一、没有体现当事人慎重原则。

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办法均没有规定调解程序,也没有国外立法中给予当事人一定期间的考虑期,而是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有关事宜后“应即”予以登记,显然没有给予当事人冷静思考的机会,容易导致草率离婚。

第二、缺乏公示原则。

我国法律在协议离婚问题上既没有证人的规定,也没有其他公示的要求,只是在一些地区性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中有要求当事人出具介绍信的规定,体现了一定的公示性。

第三、国家权力的参与不彻底。

我国法律规定双方自愿离婚须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体现了国家权力参与原则。

关于中国离婚制度几点思考

关于中国离婚制度几点思考

关于中国离婚制度几点思考提纲一、关于协议离婚制度(一)当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

1、婚姻程序使恶意离婚者有机可乘。

2、离婚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

3、婚后的监督措施不便操作。

(二)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

1、设立协议离婚的审查期制度。

2、设立协议离婚的公正制度。

3、细化离婚后监督措施。

二、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一)、“感情破裂”法定理由存在缺陷(二)离婚理由应酬相对宽大和自由。

三、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一)、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二)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因离婚引起的诸多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此次婚姻法修改中,离婚制度作为焦点问题,对其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和完善,使此次修正案较原来婚姻法更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但其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缺陷。

虽然我们不能苟求一部法律尽善尽美,但对它的不足之处我们还是应该思考的。

本文就协议离婚、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离婚损害赔偿几方面的不足作些探讨,指出了解决途径。

首先对协议离婚制度中通过对当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程序可以使恶意离婚者有机可乘,离婚协议缺乏强制力、婚后监督措施不便操作三方面问题及对今后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进行了论述;其次,对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夫妻感情破裂”应改为“婚姻关系破裂”阐述了自己的理由,认为法定理由没有充分反映婚姻本质,过于理想化,操作性不强及离婚理由应当相对宽大和自由的观点;最后对我国新《婚姻法》确立的赔偿制度提出了几点个人看法,即婚姻法应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应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等进行了阐述,以供指正。

关键词:离婚制度、离婚、协议离婚、判决离婚、离婚理由、财产分割、损害赔偿制度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古往今来,人们对离婚问题提出了各种主张,离婚制度也不断地发生变化,立法者更是从法律方面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和发展。

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论文-多应用版

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论文-多应用版

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论文-多应用版协议离婚制度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种离婚方式,其核心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经过法律程序确认。

本文将详细探讨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相关问题,包括其法律依据、程序、适用条件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一、协议离婚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婚姻法》和《民法典》。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离婚的意思表示;(二)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监护;(三)财产的分割;(四)债务的清偿;(五)离婚后的生活安排;(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二、协议离婚的程序1.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书。

2.双方持离婚协议书、户口簿、联系、结婚证等材料,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4.离婚证领取后,离婚协议生效,夫妻关系解除。

三、协议离婚的适用条件1.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不存在任何强迫、欺诈等情形。

3.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监护问题已有妥善安排。

4.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等问题已有明确约定。

5.离婚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离婚协议的内容不完整、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

对策:加强离婚协议的指导和服务,提高协议质量。

2.离婚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一方不履行义务,导致另一方权益受损。

对策:完善司法救济制度,保障离婚协议的有效执行。

3.离婚协议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时,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2024年范文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研究

2024年范文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研究

2024年范文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研究合同目录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与意义1.2 研究目的与问题1.3 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第二章:我国协议离婚制度概述2.1 协议离婚的定义与特点2.2 协议离婚的法律依据2.3 协议离婚的程序与要求第三章:协议离婚制度的法律框架分析3.1 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3.2 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的比较3.3 协议离婚中的权益保护第四章:协议离婚制度的实践问题与挑战4.1 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问题4.2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与争议4.3 协议离婚中的欺诈与胁迫问题第五章: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建议5.1 完善协议离婚的法律程序5.2 加强协议离婚中的权益保护5.3 促进协议离婚制度的社会适应性第六章:案例分析6.1 典型协议离婚案例概述6.2 案例中的法律适用与问题解析6.3 案例对协议离婚制度的启示第七章:结论7.1 研究总结7.2 研究的局限性与未来展望附录A. 相关法律法规汇编B. 研究调查问卷与数据分析C. 参考文献签字栏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离婚现象日益普遍,协议离婚作为一种更为平和、简便的离婚方式,逐渐受到社会的关注。

本研究旨在深入分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其改进方向,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1.2 研究目的与问题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探讨协议离婚制度的法律框架、实践问题以及完善建议,以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平、合理的离婚解决方案。

1.3 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案例研究和比较研究等方法,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判例以及学术研究,全面分析协议离婚制度。

第二章:我国协议离婚制度概述2.1 协议离婚的定义与特点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就离婚及相关问题达成协议,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离婚方式。

略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

略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
21 0 0年 3月 第 2 6卷第 1 期
陕西教育学院学报
Ju a o h a x n ttt f u ain o m 1 fS a n i si eo I u Ed ct o
Ma .2 1 r 0O
Vl. 6 No 1 0 2 1 .
略论我 国协议离婚制度 的完善



协 议 离 婚 制 度 的 一 般 原 理
协议 离婚 是指 夫妻 双方 自愿 达成 解 除夫妻 人身 关 系并 处理 其后 果 的合 意 , 由专 门机 关 按一 定 程 序予 以 认可 的离 婚方 式 , 它和诉 讼离 婚 制度一 起 , 构成 了我 国婚 姻法 中 , 除婚 姻关 系 的两种 方式 。其主要 特征 是 : 解
姻关系手续, 协议离婚数量呈上升趋势。根据《 中国统计年鉴》 民政统计历史资料》 和《 记载, 通过民政部门调解 办理协议 离婚的 以平均 每年递增 5 %以上 的速度增 长。越来越 多的人选择协议 离婚 呢 , 主要原 因在 于协 议离 其 婚手续较诉讼离 婚简便 , 本也相对较 低 。我 国《 姻 法》 20 成 婚 (01年修 正 案 ) 3 条 规定 :男 女 双方 自愿 离婚 第 1 “ 的, 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 到婚姻登记 机关 申请 离婚 。婚姻 登记 机关 查 明双方 确实是 自愿并对 子女 和财产 问题 已有适 当处理时 , 给离 婚证 。从此条 中不难看 出协 议离婚制 度完 全发挥 了婚姻 双方 当事人 的主管 意愿 , 发 ” 而对
在 立 法 上 予 以完 善 。
关键词 : 协议离婚 ; 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 ; 完善 中图分类号 : 93 9 1 2 .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X(00 0 —0 9 —0 10 —5 8 2 1 )1 0 5 3

离婚制度完善之我见

离婚制度完善之我见

【 关键词 】 协议 离婚 ;判 决离婚 ;子女 ;财产分割 ;损 害赔偿
离婚是 夫妻双方依 照法律 的规定解 除婚姻关 系的行为 。 婚确实进步很多 。但是随着社会 的发展 ,滥用离婚 自由的权
据 统计 ,2 0 0 9年 6月 一 2 O l O年 6月 ,中国离婚 率将近 3 0 %, 数据并 不一定准确 ,不可轻信 。但是有个事实 ,就是 中国的
离 婚率 非 常高 ,已经跃 居全球 离婚 率最 高 的国家 ,而且 离 婚 率越来越偏 向年轻化 ,8 0后非 常多。离婚率上 升的原因 ,
利 ,草率 离婚等现象 也 日趋 常见 。出现 了借离 婚后 与二 奶 , 情人 “ 合法 ”生活 ,结婚 。甚至 出现 了假借 自由离婚 ,来躲 避计划生育问题 ,和逃避债务 的现象 。 ( 三 )在婚姻法 中应该明确设 立协议 离婚 审查期 我国《 婚 姻登 记管理 条例 》中规定 婚娴 登记 管理机 关 对 当事人 的离婚 申请进 行审 查的 , 自受理 申请之 日起 一个 月 内 ,对符 合离 婚 条件 的 ,应 当予 以登 记 ,发 给离 婚 证 , 注销 结婚 证。 当事人从 取得 离婚证 起 ,解 除夫 妻关 系。我

我 国法律规定离婚 当事人必须到婚娴登记机关 申请 ,符 合条件 的,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没有强制执行 的效力 ,我
国应该在协议离婚 中设立公证制度 ,特别是关于子女抚养 问

关 于 协 议 离 婚 制 度 的 一 些 规 定
( 一 )协议 离婚 中法律 条 文 间 的 冲 突
《 婚 姻法 》第三十一 条规定 ,男女 双方 自愿 离婚 的,准 予离婚 。双 方必 须到婚姻 登 记机关 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 查 明双方确 实是 自愿并 对子女和 财产 问题 已有适 当处 理时 ,

浅论我国离婚制度2024年通用-

浅论我国离婚制度2024年通用-

编号:__________浅论我国离婚制度2024年通用-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浅论我国离婚制度2024年通用合同目录第一章:前言1.1 离婚制度的定义与背景1.2 离婚制度的演变与发展1.3 2024年离婚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第二章:离婚原因2.1 双方协议离婚的原因2.2 单方面提出离婚的原因2.3 特殊离婚原因的分析第三章:离婚程序3.1 协议离婚的程序3.2 诉讼离婚的程序3.3 涉外离婚的程序第四章:离婚法律要求4.1 双方同意离婚的要求4.2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要求4.3 财产分割的要求第五章:离婚财产分割5.1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5.2 离婚财产分割的计算方法5.3 离婚财产分割的特殊情况第六章:子女抚养问题6.1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6.2 子女抚养费的计算与给付6.3 子女探望权的规定第七章:赡养问题7.1 赡养人的责任与义务7.2 赡养费的计算与给付7.3 赡养问题的特殊情况第八章:离婚损害赔偿8.1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8.2 离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8.3 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殊情况第九章:离婚制度与社会保障9.1 离婚制度与社会稳定的关系9.2 离婚制度与妇女权益的保障9.3 离婚制度与儿童权益的保障第十章:离婚制度与心理健康10.1 离婚对当事人心理的影响10.2 离婚心理辅导的重要性10.3 离婚心理辅导的方法与途径第十一章:离婚制度与法律伦理11.1 离婚制度与个人自由权的平衡11.2 离婚制度与家庭伦理的关系11.3 离婚制度与法律伦理的冲突与协调第十二章:离婚制度的国际比较12.1 各国离婚制度的基本特点12.2 离婚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12.3 我国离婚制度的国际影响与启示第十三章:离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3.1 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13.2 离婚制度的改革方向与建议13.3 离婚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趋势第十四章:结论14.1 离婚制度在2024年的重要地位14.2 离婚制度对个人与社会的影响14.3 对未来离婚制度的展望与期许合同编号_________第一章:前言1.1 离婚制度的定义与背景:本合同所讨论的离婚制度,是指在2024年我国法律框架下,夫妻双方或单方面因感情破裂、婚姻无法维持等原因,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制度。

如何完善离婚制度之我见

如何完善离婚制度之我见

如何完善离婚制度之我见中图分类号:tm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9)02-00摘要:近年来, 我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

通过处理各类错综复杂的离婚案件使我们意识到我国的离婚制度还有待完善。

本文将从四方面讨论了如何完善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制度关键词:婚姻法离婚制度完善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离婚不仅直接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 而且关系到子女和财产问题, 对家庭和社会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离婚制度主要涉及离婚理由、离婚程序、子女抚养监护权、财产分割、夫妻间经济帮助。

1 离婚理由婚姻法规定一方要求离婚时, 如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

该理由应该说隐含着这样一个前提, 即原来双方是具有感情的。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出14 条情形, 其中有不少情形是婚前事实而不是婚后事实, 将不少引起无效婚姻之理由归入离婚理由,离婚首先应确认婚姻合法存在, 婚姻不是合法存在就不应发生离婚后果, 而是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

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之原因与离婚原因之区别在于, 前者原因发生在结婚成立前,后者原因发生在结婚成立以后。

由以上问题推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一个判断原则, 即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总之, 离婚理由应是现状的。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原则化的离婚理由,如何证明?能证明感情破裂之事实很多, 如通奸、家属间虐待、分居、重婚、一方严重伤害另一方感情、犯罪、有恶习、殴打、诬告、恶疾等等。

实践中已有意向表明, 离婚理由阻碍了人们离婚的自由, 进一步伤害配偶间感情。

不少离婚申请者找不出类似通奸、重婚的离婚事实, 而感情受伤之理由又难以说清, 其中有隐私问题、有认识分歧问题、有性格问题等等。

离婚理由的原则化与细化已形成矛盾, 太原则会造成一些人轻意离婚或利用离婚自由而达不良目的, 太细化又阻碍离婚自由, 使离婚过程本身痛苦异常, 当事人之间“互揭伤疤”。

《2024年离婚调解_制度、方法和经验》范文

《2024年离婚调解_制度、方法和经验》范文

《离婚调解_制度、方法和经验》篇一离婚调解_制度、方法和经验一、引言离婚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社会机制,在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国家都设立了相应的离婚调解制度。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离婚调解的制度设计、调解方法及经验分享,以期为提高我国离婚调解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提供参考。

二、离婚调解制度概述离婚调解制度是指通过调解的方式,帮助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解决分歧、达成协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目的是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尽量减少社会矛盾,维护家庭和谐。

该制度通常包括调解机构、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的效力等内容。

三、离婚调解的制度设计1. 调解机构:离婚调解通常由法院或专门的调解机构进行。

这些机构应具备专业的调解人员和完善的调解程序,以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和高效。

2. 调解程序:离婚调解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调解、协议等环节。

在调解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确保调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3. 调解协议的效力: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守协议内容。

如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离婚调解的方法1. 沟通技巧:调解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能够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促进双方理解和信任。

2. 法律解释:调解人员应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当事人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

3. 心理疏导:针对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和心理问题,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和引导,帮助双方冷静地处理问题。

4. 方案协商:在充分了解双方需求和意愿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协助双方达成协议。

五、离婚调解的经验分享1. 注重预防:在夫妻关系出现裂痕的初期,及时进行干预和调解,预防矛盾升级和离婚发生。

2. 尊重意愿: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不强迫当事人接受不合理的解决方案。

3. 保护隐私:在调解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避免因泄露信息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对我国《婚姻法》协议离婚问题的分析

对我国《婚姻法》协议离婚问题的分析

对我国《婚姻法》协议离婚问题的分析摘要:协议离婚制度,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协议离婚制度和诉讼离婚制度相比,具有其适用范围和优势。

本文拟对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协议离婚;离婚;子女;财产一、协议离婚概述我国的离婚制度,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

由于婚姻关系当事人对离婚所持的态度不同,在处理程序上也不大相同。

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制度,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项制度在60年的实践中,由于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且程序简便,因此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充分接受。

与此同时,婚姻登记机关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制度上日趋完善。

随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不断健全,当事人采用协议方式,通过非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已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首先考虑的途径。

协议离婚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1)协议离婚制度注重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实行协议离婚制度是婚姻自由原则的重要体现。

我国法律赋予并保障公民自主自愿地处理个人婚姻问题的权利。

男女双方有自主自愿地缔结婚姻的自由,同时,在婚姻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也赋予了他们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并为其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2)实行协议离婚,有利于在婚姻关系已经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冲突,避免互相指责,消除对立情绪,更可以减少日后双方的仇视和对立。

(3)这种离婚方式不究问离婚的原因和具体理由,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

(4)协议离婚不仅要求双方离婚的合意,而且要求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清偿等作出妥善安排,这样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子女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离婚的条件1.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不足及建议

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不足及建议

大凡一谈到离婚,大多数人们马上就会想到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但在许多人的观念中,除非离婚双方之间存在了不可调和的分歧,才会想到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近20年来,人们对离婚的看法逐步发生着变化,相当一部分离婚当事人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协议离婚数量呈上升趋势。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和《民政统计历史资料》记载,民政部门调解办理协议离婚的,由1980年18万对(1对即为1件),上升到1999年47.7万对,平均每年递增5%以上。

为什么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协议离婚呢?其主要原因在于协议离婚手续较诉讼离婚简便,成本也相对较低。

我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从此条中不难看出协议离婚制度完全发挥了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对登记机关规定的审查义务没有详加叙述,并且登记机关也不可能做到准确详细的审查离婚双方的每个细节。

同时,在该条中并没有规定任何离婚理由,换言之,协议离婚不过分追究离婚的具体理由和婚姻生活细节。

这样一来,离婚双方当事人为了省时省事,大多经过协商而采取协议离婚。

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虽然充分体现了“离婚自由”的原则,并成为离婚双方的首选方式,但从它对于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兼顾而言真的就是一种完善婚制度吗?诚然,任何事物都有其正反两面,法律也是。

任何法律都是在不断发现错误进行修正的过程中完善的。

我认为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有以下几点不足:一、过分发挥了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当前有关婚姻家庭立法改革问题的讨论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就不应该对离婚加以限制。

如果法律对离婚加以限制,就是对离婚自由权利的侵犯,从而也就是剥夺了离婚当事人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

我认为,婚姻作为民事活动,应当充分发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浅谈《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

浅谈《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

2023年第8期 职工法律天地45浅谈《民法典》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2021年年初开始实施,关于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新增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受到了广泛关注。

其立法的目的是从法律和社会两个方面来推动新时代社会主义家庭文化的发展,将中国的传统道德传承下去,让我们的后代能够在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关爱之下健康地长大,持续地构建我们的家园。

《民法典》确立的婚姻法体系正是为了在法律上对婚姻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以处理而确立的。

为此,对《民法典》中有关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对其进行相应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以应对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错综复杂的情形,具有十分重要和迫切的意义。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概述(一)离婚冷静期制度立法沿革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各国的法律均有规定。

目前,我国对此研究主要集中在适用条件、范围和期限等方面。

从根本上说,这些改革是对当前我国高离婚率的一种努力。

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中尽管是第一次提出,也就是通过立法(仅指狭义的法律)的形式呈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我国的婚姻生活中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毫无立法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在1994年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首次出现了对离婚实行“审查制”的十六条,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某种意义上,“审查制”可以有效地防止男女当事人因为感情的激动而仓促地选择离婚,但同时侵犯了婚姻的自由。

为此,《婚姻登记条例》于2003年出台,改变了传统的“审查制”与“登记制”相结合的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可以发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影子。

伴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增加,诉讼离婚中也会围绕着减少离婚率展开对家事审判的改革,以此来作为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功能。

《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是于2018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文件。

在《意见》中,法庭可以设定3个月左右的冷静期,并在这3个月之内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安抚。

离婚冷静期制度完善研究

离婚冷静期制度完善研究

离婚冷静期制度完善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观念的改变,离婚现象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遍。

为减少冲动离婚,维护家庭和谐,离婚冷静期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家庭法律制度建设提供参考。

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提交离婚申请后,由婚姻登记机关给予双方一定期限的思考和反省时间,旨在避免双方因一时冲动而做出离婚决定。

该制度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期限一般为30天。

在冷静期内,双方可以随时撤回离婚申请,或协商解决离婚事宜,从而降低离婚率,维护家庭和谐。

虽然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冲动离婚的作用,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部分夫妻可能会在冷静期内无法达成协议,导致冷静期过后仍无法完成离婚手续,浪费了时间和精力。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例如缺乏对双方意愿的充分尊重和对隐私的保护,这些问题导致该制度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应加大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该制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同时,开展家庭教育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夫妻双方理性对待离婚问题,减少冲动离婚的现象。

优化制度设计。

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期限设置上,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对于存在家暴、赌博等严重问题的婚姻,应该适当缩短冷静期期限,以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

应尊重双方的意愿和隐私权,允许双方在冷静期内友好协商或委托律师代理,避免对簿公堂。

建立配套措施。

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离婚调解机构,为冷静期内无法达成协议的夫妻提供调解服务。

对于在冷静期内达成协议的夫妻,可以简化离婚程序,提高离婚效率。

强化法律保障。

为保障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顺利实施,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对于违反冷静期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责任,从而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离婚冷静期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家庭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家庭和谐、减少冲动离婚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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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目:对于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外文题目:For perfect agreement divorce system摘要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因素,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就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由此可见,离婚不再单单是个人和家庭问题,而是社会问题。

我国的离婚制度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类,协议离婚主要是要求双方达成合意,且对子女和财产进行处理。

离婚理由是裁判离婚立法的核心内容,既是夫妻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事由,也是法院裁判是否准许离婚的法律根据。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越来越多的引起人们的重视。

协议离婚制度是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就确立了协议离婚制度,随着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协议离婚也有所完善,但协议离婚制度在客观上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存在一定缺陷,故分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不足,考察借鉴国外的协议离婚制度,这些对于完善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协议离婚;程序;自由;限制ABSTRACTThe family is the basic factor of society, the increasing divorce means that familyinstability, instability of the family will lead to social instability, thus, divorce is no longer merely personal and family problems, but social problems. Chinesedivorce system is divided into the agreement divorce and divorce proceedings in two categories, the divorce agreement is mainly asked both sides to reach a consensus, and on their children and property management. The grounds for divorce is the core content of the referee of the divorce legislation, is one party of the couple files for divorce is the legal reasons, the court's judgment whether to allow divorce law according to the. In recent years, China's divorce rate is soaring,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Divorce by agreemen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system in the marriage law. China's first "marriage law" established a divorce by agreement system, with the perfect legal system of marriage, also has the perfect our country the divorce agreement, but the agreement divorce system objectivelyalso brought some social problems, there are some defects, so the analysis of China's divorce by agreement system deficiencies, learn from the foreign divorce by agreement system and these to improve our divorce by agreement systemhas a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Keywords:divorce agreement;program;free;limit目录前言 (1)1 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之处 (2)1.1 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规定不够清晰明确 (2)1.2 高度自由的离婚制度 (2)1.3 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 (2)1.4 对于无效协议离婚行为以及可撤销协议离婚行为未作出具体法律规定 (3)2 国外关于协议离婚要件规定 (4)2.1 协议离婚的条件 (4)2.2 协议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5)3 完善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6)3.1 适当限制协议离婚的自由 (6)3.2 应当加大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 (7)3.3 增加对离婚协议的实质审查 (7)3.4 对无效协议离婚行为和可撤销协议离婚行为作出法律规定 (8)结论 (9)致谢 (10)参考文献 (11)前言民政部发布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公报显示,2013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50万对,比上年增长12.8%,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81.5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8.5万对。

这是自2004年以来,我国离婚率连续10年递增。

2004年,我国的粗离婚率仅为1.28‰,2010年突破2‰。

到2013年,已经高达2.6‰。

如此高的离婚率使得协议离婚成为了大多数夫妻离婚时选择的一种方式.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可以自主决定离婚,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但也要求了双方必须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协议离婚能够最大限度保护离婚自由,节省司法资源,但也应当指出的是,和国外的一些协议离婚制度比较,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于协议离婚制度规定并不完善,对协议离婚的条件规定不足,就当前来看协议离婚存在的缺陷使人有机可乘。

为此,完善协议离婚制度,防止离婚自由权利滥用,使协议离婚制度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真正的将离婚问题交给当事人解决显得尤为重要。

1 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之处我国法律对协议离婚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到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基本上是完备的,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婚姻自由。

但《婚姻法》31条规定的离婚条件过于简单,对协议离婚的限制性规定缺乏,这些问题都是我国离婚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

我国协议离婚制度不足之处有以下几点:1.1 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规定不够清晰明确当前的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只是笼统的要求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且对子女和财产以作了处理。

然而《婚姻法》对当事人的自愿达成合意并无其他要求,即只要符合意思自治即可,至于离婚的原因和目的等一概不问,因此导致了一些人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如现在社会生活中,一些人通过此种方式逃避债务,享受住房优惠待遇,逃避计划生育等。

现实生活中以这种假离婚方式规避有关法律规定并不少见,这些人通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达到目的,由于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并没有相关处罚规定,同时由于婚姻登记条例对协议离婚的审查没有具体规定和相关程序,导致很多假离婚蒙混过关,很难对这种现象进行限制,此种现象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以及国家计划生育、住房等相关政策的实行。

若任由这种情况发生下去,势必影响到社会风气以及法律的威严。

1.2 高度自由的离婚制度高度自由的离婚制度导致离婚率上升,提高了离婚的风险,从而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性,由于协议离婚制度简易,势必会导致配偶之间对婚姻依赖程度降低,故夫妻双方可以在任何时候选择以这种方式离婚,这样更容易导致夫妻双方一时冲动造成离婚。

对于这种情况造成的婚姻家庭破裂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只要对协议离婚制度做适当的限制即可,故我国目前的协议离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草率离婚。

1.3 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目前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未充分考虑到对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问题,在协议离婚中,双方当事人为了能够尽快达成离婚合意,往往会忽略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尽管登记离婚程序规定对子女问题处理达成合意,但其并没有进一步对如何保护子女利益,以及就子女抚养问题的合意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因此对于子女问题的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法律对此是没有任何审查。

往往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互相推卸责任,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这就是由于制度缺陷造成的。

1.4 对于无效协议离婚行为以及可撤销协议离婚行为未作出具体法律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为非法目的离婚以及违背真实意思离婚提供规避法律的途径,降低了违法成本,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也应当对无效协议离婚行为和可撤销协议离婚行为作出规定,符合我国民法精神,完善协议离婚制度。

2 国外关于协议离婚要件规定协议离婚制度最早产生于古罗马,现代协议离婚制度的开端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协议离婚制的规定。

但早期的资本主义法律对协议离婚制度的限制非常严格,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在协议离婚的年龄、结婚年限及程序上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使得当时的协议离婚制度实行起来非常困难。

近代以来确认协议离婚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条件趋于简单,程序也在不断简化。

通过对我国之外协议离婚制度的考察,这些国家和地区对协议离婚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2.1 协议离婚的条件1、当事人主体适格。

即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法国民法典就有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夫妻一方处于精神机能失常而受监护和司法保护时,不得提出双方同意的离婚申请。

[1]”2、合意需自愿,即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离婚合意,这是协议离婚的基础。

这一点我国目前的婚姻法也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显然协议离婚的合意对于协议离婚来说是一个前提条件,无法达成离婚合意,也就无法进行协议离婚。

3、对未成年子女问题做出妥善处理①。

对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各有不同,但都作出了比较完善的处理规定,尤其是对子女教育和抚养费用承担都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离婚中写明,而我国目前并没有就这一点作出规定,把责任在协议离婚中写明,这样对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实践性强,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而我国对于“已作出适当处理”规定相比之下就有些不完善了。

对于协议离婚监护人的确定,日本民法典规定了法院有权变更监护人,根据子女利益的需要,变更监护人这一制度更加具有灵活性。

①比利时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必须写明离婚后子女和财产的照管办法以及当事人探望子女的权利,夫妻对子女抚养和教育费用的承担,并不得损害民法典规定的子女可得的权利。

”日本民法典第766条规定:“父母协议离婚时,关于子女监护人及有关监护的其他必要事项,以其协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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