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运输保险法
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七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概述一、海上保险合同与保险单证(一)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二)保险单证是保险合同的证明,保险合同除包括保险单证外,还包括投保单、来往函电等。
二、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二)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1、代位求偿权: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约定的赔偿后,即取得了由被保险人转让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委付:当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选择按全部损失求偿时,应将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原告诉称,其与国外买方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为此与江苏太保签订海上货物出口运输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86,526美元。
货物交由案外人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实际承运。
2008年3月14日,原告被告知涉案货物因载运船舶发生碰撞事故而受损,涉案货物经检验构成全损。
原告请求江苏太保支付其货物全损保险赔款。
被告辩称,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物不具保险利益•法院认为,法律上所承认的保险利益不仅仅是风险,而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利益可被理解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或经济上的联系,因保险标的受损而遭受经济损失后,权利人可以依法寻求相应的司法救济。
涉案保险单、提单等单证现由原告持有,其系因发生涉案保险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人,不能仅凭货物过否船舷确定有否保险利益。
据此,原告仍拥有涉案货物的全部利益,应认定原告在本案中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金风号货轮在装载货物启程前与我国某保险公司就货轮签订了碰撞险保险合同。
2024年全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全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条款概述1.1 保险范围1.2 保险责任1.3 保险期间1.4 保险金额1.5 保险费用第二条:被保险货物2.1 货物的描述2.2 货物的价值2.3 货物的装载和卸载2.4 货物的保管和保护第三条:保险责任3.1 运输途中的损失和损坏3.2 运输途中的延迟和延误3.3 运输途中的偷窃和抢劫3.4 运输途中的火灾和爆炸3.5 运输途中的其他意外事件第四条:排除事项4.1 货物的自然损耗和磨损4.2 货物的质量问题4.3 货物的包装不当4.4 战争和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第五条:索赔和理赔5.1 索赔通知5.2 理赔程序5.3 理赔资料和要求5.4 理赔金额和支付方式第六条: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6.1 保险公司的权利6.2 保险公司的义务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7.1 合同的生效时间7.2 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的方式8.2 争议解决的地点和法院第九条:合同的修改和补充9.1 合同的修改9.2 合同的补充第十条:合同的适用法律10.1 合同的适用法律10.2 法律解释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释和说明11.1 合同的解释原则11.2 合同的说明方式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12.1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信息12.2 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合同的附则13.1 合同的附件13.2 合同的续保条款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双方约定的保密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概述1.1 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海上货物运输,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在运输途中因遭受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失、损坏或延迟的情况。
1.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运输途中的损失和损坏;(2)运输途中的延迟和延误;(3)运输途中的偷窃和抢劫;(4)运输途中的火灾和爆炸;(5)运输途中的其他意外事件。
《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四)基本险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4.若保险货物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 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 单 、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 验报告及索赔清单等。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被 保险人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 及 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5.被保险人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 责任” 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 人。
¡ 短量险(Shortage Clause) ¡ 混杂、沾污险(In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Clause) ¡ 漏险(Leakage Clause) ¡ 碰损、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 Clause) ¡ 串味险(Taint of Odor Clause) ¡ 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 Clause) ¡ 钩损险(Hook Damage Clause) ¡ 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Clause) ¡ 锈损险(Rust Clause)
3.一切险(All Risks)的责任范围
¡ 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 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 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
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
¡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Insurance Clause<Woodoil Bulk>)是根据散装桐 油的特点而专门设立的,可以单独投保。
1.海运散装桐油保险的责任范围
¡ (1)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短少、渗漏超过 保险单规定的免赔率时的损失(以每个油仓作为计 算单位)。
国际商法之海上运输及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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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5:
非洲某国买50,000吨糖,一船运输。新加坡商人 在船上装了500吨的糖,但将B/L修改为50,000, 并已结汇,船到时发现只有500吨。 把船长和 船员扣留,引起西方国家舆论大哗, 释放船长 和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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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9 :汉密尔顿诉潘多大案
装运着货主一批货物的船舶在海上航行 途中,由于船上的老鼠把船舶的一条管 道咬破,海水从管道的破洞出渗进来, 浸湿了管道下货舱内的货物,造成损失。 货主向保险人索赔。
案例10:塞缪尔诉杜马案
船东有意指使船员把一艘 投了保的船舶凿沉,企图 谋取船舶全损的赔偿
案例分析11:
2020/1/31
第二节 保险原则
一、海上保险合同
二、国际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赔偿原则
(二)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1、致损原因只有一个 2、致损原因有多个,同时或先后发生,
但却是相对独立的 3、致损原因多个,连续发生,且互为
一批玻璃制品投保平安险,分甲乙两船运 输。在运输过程中甲轮与他船相撞造成部 分损失;乙轮遭遇恶劣气候,在暴风雨袭 击下,船舷剧烈颠簸,玻璃制品相互碰撞 也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 索赔。请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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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31
因果关系 4、致损原因多个,间断发生,但对损
失的形成都是不可缺少的条件
案例分析6:
例:一批水果投保平安险并加保由于碰撞所 致的损失,由于承运船与他船发生碰撞造成一部 分货损和船舶的严重损坏,船只就近进行修理。 但是为了修理船舶,货物腐烂严重。
第八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国际商法》PPT课件
8.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8.2.3 我国法律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这三个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国 际公约,我国均没有参加,也没有像有些国家一样,直接将公约的内容转化为 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在充分考虑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 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国际性强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也参考并借鉴了三个国际公 约中符合国际航运实际和发展趋势的有关规定。其中,在承运人责任制度方面, 基本采纳了《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中的不完全过错责任原则,以及 《维斯比规则》中关于单位责任限额的规定。而在其他问题上又汲取了《汉堡 规则》的合理规定,如参照《汉堡规则》引入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为货方向 船方索赔提供了便利;同时,还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关于迟延交付的责任。《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这种立法方式,具有现代气息浓厚、与国际接轨的优点, 但是也有不足之处,如与我国现有的民商法体系和有关理论不能很好地衔接, 以及参考有关国际公约时缺少正确理解,从而无法很好地解决实际中的问题。
提单
B/L)
B/L,on board
B/L) • (2)海上联运
• (2)指示提
B/L)
• (2)不清洁
单(order • (2)收货代运
提单(ocean through B/L)
B/L)
提单
提单
• (3)多式联运
(anti⁃dat ed B/L)
• (2)预借
• (3)不记名
(received
(unclean
➢ 1)定期船舶运输(liner shipping)又称班轮运输,是指船舶按预订的船期 表,在固定航线上,以既定顺序挂靠事先确定的港口,经常性地从事某航线 各港口之间货物运输的一种船舶营运方式。
国际商法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及除外责任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1981年1月1
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1/1/1981) 1、基本险 平安险(FPA):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 全部或部分损失;意外事故导致的单独海损不 赔。 水渍险(WA):赔偿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单独海 损 一切险(All Risks):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 的全部范围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由 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第三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 险别及除外责任
《协会货物条款》有六种条款,即A条款、B条款、 C条款、战争条款、罢工条款和恶意损害条款。 A条款:除明确列举的不保外,其余都保。 B条款:保险人只承保明确列明的风险。 C条款:仅保意外重大事故造成的货物灭损, 不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事故造成的货物灭损。
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 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概述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保险单证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
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 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的合同。
保险单证是保险合同的证明,保险合同除包 括保险单证外,还包括投保单、来往函电等。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 范围
我国A公司与瑞典B公司签订出口蜡烛的合同, CIF哥登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该批 7500箱蜡烛后装上某远洋C轮上。
运输途中,C轮遭到海啸,1000箱蜡烛被淹没; 继续航行中该轮与一日本籍船发生碰撞,一货 舱进水,使装于该舱内的700箱蜡烛湿损。为 防止沉船,船长下令自愿搁浅,使该船另一货 舱中的500箱蜡烛受损。后船舶经修理后继续 航行,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5300 箱蜡烛因运输中未适当及时通风已变形,收货 人只能按市价30%出售。
国际贸易法第四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与转让
• 1.订立 两个阶段——投保-承保 • 中国的实践:由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
经保险公司同意,双方达成协议 • 英国:一般通过经纪人完成 • 2.转让:保险合同的转让通过保险单的转让来实
• 1.最大诚信原则 • 2.保险利益原则 • 3.损失补偿原则 • 4.近因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Utmost Good Faith)
• 指投保人与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有诚意、 守信用、不隐瞒作为签约依据的主要情况和条件, 应当将与投保有关的一切情况无保留地告诉对方。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披露重大事实 (2)对重要事实的陈述必须真实 (3)不得违反保证
• 保险标的如果发生全损,保险人支付全部保 险金额,可以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
• 部分损失时,保险人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 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退 还给被保险人;
• 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 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保险标的的部分权 利。
(三)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关系
• 1.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代位适用于全部 损失和部分损失;
用途。如香烟被海水浸泡而无法正常使用 等。 (3)被保险人已经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 的的所有权。如货物被敌人没收等。 (4)船舶失踪达一定期限仍无音信。
推定全损
• 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在物质上未达到全 部损坏或灭失的程度,但已失去价值;或 者虽有一定价值,但其修复费会接近或超 过原有价值。
推定全损
• (2)做出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即正常下通 常不会发生的;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第三节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其订立(一)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保险法》第9条1款1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进出口商对进出口的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铁路运输保险合同、国际公路运输保险合同等。
(二)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1、绝对诚信原则。
由于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保险法要求当事人应最大限度的诚信,善意从事。
《保险法》第16条。
(1)告知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披露重大事实,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
保险人应应当将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
(2)陈述,对重要事实的陈述必须真实。
(3)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明示或默示地保证,作为或不作为、状态是否存在等。
2. 保险利益原则即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也是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才能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就是赌博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可保利益成立的条件:一是合法的利益,二是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三是确定的利益。
即确定性、合法性、有价性。
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应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可保利益:1、对标的享有所有权、占有权;2、担保物权和债权;3、依法承担的风险和责任;4、因标的物的保全可得到利益或期得利益。
《保险法》第11条。
3、补偿责任原则当发生承保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需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与被保险人以经济上的补偿。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不得依据保险合同获得超过保险金额的额外利益。
6第六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3.委付 指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让给 保险人,而请求支付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委 付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委付时,必须对被保险货物的全部进行 委付,而不能只委付被保险货物的一部分。 (2)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才生效,保险人有权 选择接受或拒绝。
(3)委付不得附带条件。
(二)部分损失
1.共同海损
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难,船
方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 使船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地并且合理地 做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的成立,须符合以下要件: 第一,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 险存在,且危险是危急的和真实的; 第二,做出的牺牲或支出费用必须是有意 而合理的行为; 第三,牺牲或支出费用必须具有特殊的性 质,若是为了履行运输合同而作出的正常牺牲 或费用,则不属共同海损; 第四,牺牲或支出费用必须是为挽救处在 共同危险中的财产,并须使船舶、货物取得救 助的实际效果。
(4)对在承保范围内的受损货物进行施救而支付 的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5)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 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 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6)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7)根据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 应由货主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1.提单运输(定期运输) 是指承运人按照固定航线和挂
靠港口、固定船期、固定运费率,
用船舶将托运人的货物从特定的装
运港运往预定的目的港的运输方式。
2.租船运输(不定期运输) 这种运输方式没有固定的船期、 航线、港口和航行时间,可根据货 源的情况决定去向,运费或租金随 各地区、各个不同时期的市场行情 而定,并按船舶的载货量或租船时 间计算。主要适用于运输大宗或散 装货物。
第五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基本原则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和除外责任 四、海上货物保险的保险赔偿流程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投保人对某一特定的运输货物, 按一定的险别和规定的费率,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并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依约承保并发给投保人保险单作 为凭证。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风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五单元 国际货运保险 案例
我方向海湾某国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的是一 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 目的港。卸货后,花生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已全部 潮解软化,无法销售。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责 赔偿损失?
第五单元 国际货运保险
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
第五单元 国际货运保险 案例2
我国出口一批货物按CIF计价,装运前向保险公司 按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开航,6月13日在 海上遇到暴风雨,至使一部分货物遭到水渍,损失 21000美元,数日后,该船又突然触礁,至使该批货又 损失8000美元。对这两项损失,保险公司对哪项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单元 国际货运保险
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 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 串味险(risk of odour)(taint of odour) 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and heating) 钩损险(hook damage) 包装破裂险(loss f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ing packing) 锈损险(risk of rust) [11种]
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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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 信守担保
• A为800箱瓷器向B保险公司投保,事后因大批瓷器发 生破裂而向B索赔,B认为,A未将如下三种情况如实 告知B,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之如实告知义务,从而 拒绝赔偿。这三种情况为:1、被保险人投保的800 箱瓷器全部是用纸箱包装的;2、大部分瓷器表面图 案过多而易碎,并导致其易碎;3、该批货物是尾货, 价格低廉。 • 问:A是否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 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 – A、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运输合 同,光船租赁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 B、在营运成本上,航次租船中由船方负担航次成本, 在定期租船中则转由租船人承担,因而在定期租船合 同中有关于燃油消耗量、航速的规定。 – C、在时间损失上,航次租船的时间损失由船方承担, 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时间损失由租船人承担。 – D、在经营权上,航次租船由船舶所有人负责经营,而 在定期租船下,船舶的经营权转归租船人合同,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船 舶的占有权、使用权,风险和责任也由承租人承担。 出租人只保留船舶的处分权和收取租金的权利。
• 2、可保利益原则 • 3、损失补偿原则 • 4、近因原则
• 案例:2005年3月,湖南某纺织品公司(卖方)与香港 某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全棉针织男裤的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条款如下:数量是80000条;金额总价为 CFR荷兰鹿特丹USD70000;装运口岸与目的地,广 州—香港—荷兰;交货期,2005年5月底前。 • 2005年5月20日,卖方委托的生产厂家将300箱货物 装上卡车运至广州装船,由于驾驶员过失,卡车翻入 河中,致使货物落水打湿,使其中100箱成为次品。 该纺织品公司与事故地公安局出具证明证实了上述货 损事实。2006年1月,香港买方公司申请某保险公司 广东分公司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商检报告。保险 公司于2006年10月正式向买方公司理赔22万港元, 2007年4月起,保险公司向纺织品公司代位追偿,但 是遭到了拒绝。 • 请问:湖南该纺织公司有没有理由拒绝保险公司的追 偿?为什么?
国际贸易法 第三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1.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 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3.光船租船(Bareboat Charter)
3.3 有关提单的法律问题
3.3.1 提单的定义及作用
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的收据
3.3 有关提单的法律问题
第一篇 国际贸易交易法
第三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引导案例
2002年1月4日,上海人保就“仲宇”轮的保险向中福轮船公司开具定 期“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中福轮船;险 别为一切险。保险单“一切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承保因碰撞、触碰 等事故引起船舶倾覆、沉没,造成的船舶全损或部分损失;同时约定 ,对于船舶不适航(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造成船舶的 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又约定,被保险人应当按期做好船舶的管 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 绝赔偿。“仲宇”轮的船舶所有人为上海钟裕实业有限公司,船舶经 营人为中福轮船,载重吨1,300吨,核定舱载量为前货舱655吨,后 货舱645吨,核定船舶设计吃水为艏吃水2.973米,艉吃水3.505米,平 均吃水3.25米。
引导案例
根据本案事实提出问题如下: 1. 中福轮船对“仲宇”轮是否具有可保利益? 2. 该轮沉没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一切险承保范围?
保险人能否以除外责任为依据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 该轮开航时的情况是否属于船舶不适航?
本章学习目标
了解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了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形式。 掌握提单相关法律问题及提单有关的国际规则。 掌握我国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 理解租船运输合同的类型。 掌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五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2)推定全损 ? 《海商法》第246条: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 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 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
? 委付(Abandonment):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 人将保险标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 人按照实际全损赔偿。
寻找近因: 2. 一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随后爬到公 路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死亡的 近因是?
3.某货轮在航行途中搁浅,船上的香蕉因运输延迟而 腐烂。香蕉腐烂的近因是?
案例1
在战争期间,投保一切险的货物运至码头仓 库待运,突遇敌机轰炸,随即浓烟滚滚,大 火四起,使该批货物受损。对此损失,保险 人能否拒赔?
被保险人获得补偿需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赔偿 金额既不能超过实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 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责赔偿,而对保险责任范 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寻找近因: 1. 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坏房屋,房屋倒塌致使家用 电器毁损,家用电器毁损的近因?
案例2
某工厂发生火灾,部分原因是设备缺陷, 部分原因是雇员疏忽。而设备缺陷为保险单的 除外危险,问保险人有无责任赔偿?
?代位追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了由第三者责任造 成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规定 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有权获得被保 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者责任方要求索赔的权利。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一、可保障的风险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一、可保障的风险 1、海上风险 (1)自然灾害 ? 按照我国现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 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和 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新条 款》:属于自然灾害的风险有雷电、地震、火山爆发、 浪击落海,以及海水、湖水、河水进入船舶、驳船、 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所等。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第三节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其订立(一)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容《保险法》第9条1款1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进出口商对进出口的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铁路运输保险合同、国际公路运输保险合同等。
(二)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1、绝对诚信原则。
由于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保险法要求当事人应最大限度的诚信,善意从事。
《保险法》第16条。
(1)告知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披露重大事实,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
保险人应应当将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
(2)述,对重要事实的述必须真实。
(3)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明示或默示地保证,作为或不作为、状态是否存在等。
2. 保险利益原则即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也是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才能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就是赌博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可保利益成立的条件:一是合法的利益,二是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三是确定的利益。
即确定性、合法性、有价性。
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应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可保利益:1、对标的享有所有权、占有权;2、担保物权和债权;3、依法承担的风险和责任;4、因标的物的保全可得到利益或期得利益。
《保险法》第11条。
3、补偿责任原则当发生承保围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需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与被保险人以经济上的补偿。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不得依据保险合同获得超过保险金额的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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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基础 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该原则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告 知义务和在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保证义务。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117条: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 在最大诚实信用上订立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 诚实信用,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保险凭证:简式保险合同,通常仅载有正 式保险单正面的条款,对保险单背面有关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条款则不予 登载。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1款规定:根 据本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其 承保风险近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对 非由其承保风险近因造成的任何损失,概不承担 责任。
英国有关于近因理论的解释是:最为接近的原因 是指对损失最有影响力的原因,这种影响力即使 在其他原因同时发生时也仍然保留,并不被消除 或削弱,一直存续至损害事件的发生。
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中没有关于“近因” 标准的规定,但在保险实务中,一直遵循因果关 系原则。
相关主体: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 内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名称、货物名称、
货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 任、保险期间、保险费、运输工具、运输 路线、投保险别等。
一、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二、保险人承保的损失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保险单证 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被保 险人的一般权利义务
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多式联运 保险。
保险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是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因为财产保险合同是一 种赔偿合同,要求获得保险赔偿的人必须对保险 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 法的利害关系;
对于被保险人递交的委付通知,保险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 内做出接受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并通知被保险人。
共同海损: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遇到共同 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做出特 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对于共同海损所做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 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 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
保险人对于救助费用的赔偿责任和对保险标的本 身的赔偿责任加起来不能超过一个赔偿金额。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 保险事宜达成一致时成立。
保险单证:是保险合同的证明,保险合同除包括 保险单证外,还包括投保单、来往函电等。
保险单证一般分为保险单和保险凭证两大类。
保险单:可分为定值保单和不定值保单、 航程保单、流动保单、预约保单等。
保险公司对于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 分摊都给予赔偿。
单独海损: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 海损的部分损失,即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直接 造成船、货的损失。
损失的处理方法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是否能 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的险别及 保险单的条款是如何制定的。
施救费用:是为了防止或减少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 失或灭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委付:保险中所特有的一种法律行为,即指保险标的发生 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上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 移给保险人而请求全部保险金额的给付。
当被保险人要求按照全损获得保险赔偿时,他必须将这种 选择明确告知保险人,而这种明确告知即为委付通知,如 果未发出委付通知,其损失只能按部分损失向保险人进行 索赔。
指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 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 失进行补偿。
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含义:及时赔偿原则、全部赔 偿原则(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投保的是足额保 险)、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赔 偿责任。而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 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标准,一般都采用“近因原 则”;
指被保险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或减轻损失而采取的措施 而支出的,因此,能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补偿,但以不能 超过该批获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施救费用可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赔偿之外另行支付。
救助费用:海上保险财产在遭遇承保范围内的灾 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 取措施并获得成功,由被救方付给救助方的费用。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际货物运输 保险合同的一般内容,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 基本原则,了解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及 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掌握国际海洋货物 运输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和损失、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条款。
学习难点: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损 失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 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 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对于推定全损,被保险人选择以下处理方式:第一,被保 险人要求按保险人实际全损进行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 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 第二,被保险人选择按照部分损失赔偿,损失货物的所有 权归被保险人所有。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
货物本身遭受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
保险人承保的费用:施救费用、救助费用
实际全损: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 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 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有。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第三节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概述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服务贸易; 国际上没有统一的货物运输保险法; 实践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由各国国
内法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确定;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