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环办〔2013〕37号附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16•【文号】环办[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3年4月16日附件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和《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以高端人才优先发展引领带动环保人才队伍建设,为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3年起,每三年为一个选拔培养周期,用10年左右时间,从全国环保系统、国家环保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设有环境类学科博士点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中选拔培养100名左右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和200名左右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青年拔尖人才(以下简称青年拔尖人才),建立一支综合素质高、自主创新能力强、对国家环境管理支持有力的高层次环境保护人才队伍。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领军人才1.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恪守科学道德,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3.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28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5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年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年11月5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149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7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年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年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3,5-二氯溴苯等20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年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
环境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认定、聘用、考核评价管理制度
环境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认定、聘用、考核
评价管理制度
1. 背景
为提升环境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对其资质的认定、聘用、考核评价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2. 资质认定
2.1 资质条件
环境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同时需要通过资格考试或专业评审来获得资质认定。
2.2 资质认定程序
资质认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 提交申请材料;
- 组织资格考试或专业评审;
- 审核申请人的材料和评审结果;
- 发放资质认定证书。
3. 聘用程序
3.1 聘用条件
环境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条件包括:- 具备相应的资质认定;
- 符合岗位要求。
3.2 聘用程序
聘用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 发布岗位需求;
- 面向社会招聘;
- 进行面试和背景调查;
- 签订聘用合同。
4. 考核评价
4.1 考核评价要素
考核评价的要素包括:
- 工作业绩;
- 专业知识和技能;
- 职业操守与道德素养。
4.2 考核评价程序
考核评价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 制定考核评价计划;
- 收集背景资料和工作业绩数据;
- 进行综合评估;
- 提供反馈和改进建议。
5. 管理措施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 定期组织培训和交流活动;
- 进行监督和检查;
- 不断完善和优化制度。
以上是《环境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认定、聘用、考核评价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本制度将有助于提高环境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质量,推动环境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年版)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年版)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环办函[2013]1568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年版)的函(环办函[2013]1568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办公厅:2007年以来,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我部组织有关工业行业协会和有关研究机构,开展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编制工作。
综合名录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相关产业、税收、贸易、信贷等政策,提供了环保依据。
2011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都明确要求“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根据国务院要求,我部继续组织研究提出了新的一批名录,并在汇总先前已经制定综合名录的基础上,形成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年版)》。
综合名录包括三部分:(一)“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3年版);(二)重污染工艺与环境友好工艺名录(2013年版);(三)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2013年版)。
现将综合名录提供你们,供制定和调整有关政策时参考。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赖晓东,66556159)附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年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3年12月27日。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9.19•【字号】辽人社职〔2023〕47号•【施行日期】2023.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生态环境局,省直有关部门,省(中)直有关单位: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9月19日辽宁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评审标准为进一步激发我省生态环境行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及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依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3号)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以及在我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并从事生态环境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专业根据生态环境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特点,专业设置如下:生态环境工程、生态环境科研、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管理。
生态环境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调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环境技术评估、生态环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环境监理、环保设施运维等工作的技术人才。
生态环境科研专业,适用于从事生态环境科研、污染防治研究、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方案制定、标准制定、科学试验、危废鉴别、技术研发、技术推广示范、环境规划及其他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技术人才。
生态环境监测专业,适用于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样品采集、实验室分析、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数据传输及综合分析、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分析方法及标准制定、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生态遥感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环境统计与分析、监测网络的建设及运行等工作的技术人才。
环境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标准
环境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标准环境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客观公正评价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和技术创新,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进步与发展,结合环境工程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及专业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各行业事业、企业单位从事环保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环保行业技术工作的特点,环境工程系列设置 4 个评审专业,分别为环境工程、环境科研、环境监测、环境管理。
二、评审等级环境工程系列评审分为 4 个等级,分别为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正高)、高级工程师(副高)、工程师(中级)和助理工程师(初级)。
三、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一)申报基本条件凡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均合格。
(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及评审标准1 .学历、资历要求1))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2 年以上;2))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不含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5 年以上,其中本科毕业要满足“双五”要求。
2..专业理论要求1))较全面、系统掌握环境工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相关专业知识;2))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够科学地指导、解决本专业实际工作中的复杂问题;3))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能够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解决本专业技术工作中的难题。
3.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工程师任职期间,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部)级及市(厅)级重点环保项目或大型环境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技术成果报告编制全过程的经历,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在指导和组织重大环保科研项目和大型环保项目的设计和实施中,能够解决复杂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3)在重大环保科学研究项目中,取得较好成果并担任主要负责人。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25•【文号】环办[2013]109号•【施行日期】2013.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环办〔2010〕87号),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为进一步促进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对改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推进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加快环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强化环评机构独立法律地位,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环评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环评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提高环评机构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也是理顺环评机构和环评文件审批部门间的关系,深化环评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着力转变思想观念,积极推进改革。
二、改革的范围和进度安排(一)现有环评机构中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在2015年底前完成环评体制改革。
(二)现有环评机构中的交通、水利、海洋等有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等其他事业单位也应按照市场化要求,加快推进环评体制改革。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部不再受理尚未取得建设项目环评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事业单位资质申请;自2016年1月1日起,我部不再受理事业单位资质晋级、评价范围调整和环保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资质延续申请。
三、基本要求(一)现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环评机构要通过体制改革,形成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环评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担责任的市场主体。
环境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认定、聘用、考核评价管理制度
环境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认定、聘用、考核评价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环境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认定、聘用和考核评价管理,确保环境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与岗位要求相匹配。
2. 资质认定2.1 资质认定的目的是评估环境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以确保其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基本条件。
2.2 资质认定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采取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2.3 资质认定的程序包括申请、材料审核、考试/面试和资格证书发放等环节。
3. 聘用3.1 聘用环境专业技术人员应进行岗位匹配和能力评估,确保其胜任相关岗位的要求。
3.2 聘用程序包括招聘公告发布、应聘者资格审核、面试/考核、考察等环节。
3.3 聘用环境专业技术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提供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4. 考核评价4.1 考核评价的目的是对环境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能力进行评估,为其个人发展和职业晋升提供依据。
4.2 考核评价应以工作目标、工作成果和职业素养为评价指标,定期进行。
4.3 考核评价的结果应作为人员选拔、晋升和奖惩的参考依据,并及时向被考核人员反馈。
5. 管理制度5.1 环境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认定、聘用和考核评价的具体管理细则由相关部门制定并不断优化完善。
5.2 管理制度应公布并向环境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管理制度的理解和遵守程度。
5.3 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以适应环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需要。
6. 总结本文档旨在建立健全环境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认定、聘用和考核评价的管理制度,确保环境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与岗位要求相匹配,为其个人发展和职业晋升提供机会,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定
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定1. 职称评定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我国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大量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员。
而职称评定作为对这些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的一种认可,对于推动行业发展、提高专业素质、促进交流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2. 职称评定的目标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目标是通过对候选人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在生态环境领域中所处的职称等级,并为其提供相应的荣誉和待遇。
3. 职称评定的程序3.1 材料申报阶段候选人需根据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科研成果等。
这些材料将作为评委们了解候选人基本情况和工作经历的重要依据。
3.2 专业知识考试阶段候选人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以评估其在生态环境工程技术领域的专业水平。
考试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等方面的知识。
3.3 经验和能力评估阶段候选人的工作经验和实际能力将通过面试、论文答辩等方式进行评估。
评委将根据候选人在实际工作中展现出的能力、创新性及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3.4 最终评定结果公示和授予职称经过以上阶段的评估,最终确定候选人所获得的职称等级,并对其进行公示。
同时,职称证书将由相关机构颁发给获得职称的候选人,以表彰其在生态环境工程技术领域所取得的成就。
4. 职称评定标准4.1 专业知识水平候选人需具备扎实的生态环境工程技术理论基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技术手段解决实际问题。
4.2 工作能力和经验候选人需具备丰富的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完成项目设计、方案制定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同时,还需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和创新意识。
4.3 学术研究成果候选人需在生态环境工程技术领域取得一定的学术研究成果,包括发表高水平论文、参与科研项目、获得专利等。
这些成果能够体现候选人在该领域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
环境保护工程师职称资格评定申报、评审条件
(2)获得理工类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或环境保护类工程师执业资格,担任工程师职务满 4 年。
(2)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或环境保护类工程师执业资格,担任工程师职
务满 5 年。
(4)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获得省部级科学
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或环境保护类工程师执业资格,担任工
程师职务满 5 年。
规定。
(二)学历、任职和从事本专业年限,分别符合
以下条件
1、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担任
助理工程师职务满 2 年。
(2)理工类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
本专业技术满 2 年。
(2)理工类大学本科(专)科毕业,取得助
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 4 年。
环境保护工程师职称资格评定申报、评审
条件
环境保护工程师职称资格评定申报、评审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
2、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外语考试有关政策
(4)理工类中专毕业,获得省、部级科技进
步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市(厅)级科技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者,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 4 年。
2 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1)理工类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或环境保护类工程师执业资格,担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摘登)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摘登)化工矣会j SK^L 2021年第4期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法规标准本刊讯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优化 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 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 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 3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2021年1月4日,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20号)。
一、 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二、 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0号)1.将第四条第五项修改为:“应当合理收 费,不得随意抬高、压低评价费用或者采取其 他不正当竞争手段;”2.将第四条第六项修改为:“评价机构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3. 将第四条第七项修改为:“不得转包或者 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技术评估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 估意见无效或者禁止该技术评估机构承担或者 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
”5.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技术评估 机构的评估人员或者评估专家,禁止其承担或 者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
”6.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 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 价资质机构编制的规定。
2.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1号)1.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托运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术单位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 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部长陈吉宁2015年12月10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客观评估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指导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重大敏感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管理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管理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22•【文号】环办函[2014]80号•【施行日期】2014.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管理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8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开展2013年部门预算绩效评价试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29号)和财政部有关要求,我部将于2014年1-3月开展2013年度财政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将2013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管理”项目列为试点评价项目之一。
此次绩效评价结果将上报财政部,直接影响今后标准项目的申报和预算安排,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配合完成好各项评价任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务必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可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hjbhbz/bzgl/index_1.htm查询)等环保标准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单位承担项目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对工作质量、内容、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尽快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对于2013年新立项项目,凡是尚未按《办法》规定和计划要求开展开题论证工作的单位,务必于2014年1月30日前向我部提交开题论证材料,配合环境保护部标准所于2014年2月28日前完成开题论证工作。
二、请各项目承担单位确定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各一名(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领导),并将名单(附件3)于2014年1月23日前报环境保护部标准所备案。
三、请各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填写各项表格(附件4),于2014年1月23日前将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及电子文件提交环境保护部标准所;2013年新立项项目需同时提交项目开题论证会纪要(扫描件),2013年已发布标准项目需同时提交项目专家审议会纪要(扫描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6.24•【文号】环办函[2013]699号•【施行日期】2013.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3]6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环办〔2013〕39号)确定的选拔范围和基本条件要求,我部定于近期开展第一批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程序各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申报工作。
各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本地区环保系统申报人选的审核推荐。
非环保系统单位的申报人选,可通过所在地区省级环保部门推荐后报我部,也可直接报我部。
二、选拔数量此次共选拔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30名左右,国家环境保护青年拔尖人才60名左右。
各地区各单位申报不限名额。
三、报送材料(一)请组织申报人于2013年7月30日前登录中国环境保护人才网(http://)填写推荐表,完成在线申报。
(二)各推荐单位于2013年8月10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我部人事司:1.推荐函1份。
说明推荐选拔工作情况,并注明联系方式。
推荐人数超过1人时,请注明排序。
2.每位被推荐候选人《推荐表》1份,由在线填报系统生成、打印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3.被推荐候选人的各类证明材料,如学历学位证书、获奖证明、论文、著作等的复印件。
请各单位严格按申报条件做好审核工作,认真核查被推荐人选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确保质量,并按进度要求报送材料。
联系人:孙峰电话:(010)66556190传真:(010)66556189附件: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推荐表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3年6月24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推荐表姓名:工作单位:推荐单位:推荐类别:□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印制年月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责任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局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责任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10.06•【文号】•【施行日期】1987.10.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局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实施细则(试行)(1987年10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家经委制订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结合环境保护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从事环境保护科研、环境监测、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境保护技术情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环境保护科研管理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其名称采用国家关于工程技术职务系列规定的定名。
即: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为高级工程技术职务:工程师为中级工程技术职务;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为初级工程技术职务。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
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职务设置和岗位职责第四条各单位各级技术职务的数额和结构比例,要在批准的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性质、专业领域范围、发展规模、技术工作任务、现有人员和人才资源等情况提出,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定。
局直属单位技术职务的数额和结构比例报局审批确定。
对于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大中专毕业生,在确定初级职务时,可不受职务结构比例限制。
评环境职称的政策
评环境职称的政策
环境职称评审制度是环保事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环保行业的不断发展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环境职称评审政策也逐步完善。
其中,环境职称评审政策主要包括职称评审标准、评审流程、评审机构等方面。
首先,环境职称评审标准是评审的基础。
环境职称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条件、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社会贡献等方面。
在评审过程中,要对这些方面进行综合考察,确定职称评审等级。
同时,环境职称评审标准也需要不断优化和更新,以适应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变化。
其次,环境职称评审流程也是重要环节。
环境职称评审流程包括资格审查、申报、初审、复审、终审等环节。
在这些环节中,要充分保障申报人的知情权、申诉权和监督权,确保评审公正、公平、透明。
最后,评审机构是环境职称评审的核心。
评审机构要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评审人员应具备深厚的业务水平和严谨的职业素养。
同时,评审机构还应该加强对评审人员的管理,确保评审质量和效率。
总之,环境职称评审政策是环保事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保障,要不断完善和提高,以更好地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 1 -。
环保工程职称评审工作方案
环保工程职称评审工作方案一、背景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保工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关注。
为了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的发展和创新,提升环保工程人才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对环保工程领域的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和职称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本文将对环保工程职称评审工作方案做出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二、评审范围环保工程职称评审工作面向从事环保工程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教学和管理的专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监测与治理、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保护装备与工艺等专业领域。
三、评审程序1. 提交申请:申请者按照规定递交申报材料。
2. 初审材料: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邀请专业领域内评审专家进行评审意见书。
3. 现场答辩:通过专家评审和初审,确定通过初审的申请者进行现场答辩。
4. 终审:根据申请者的个人素质、学术水平等进行全面评审。
5. 发布评审结果: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公布评审结果,通过者颁发相应职称证书。
四、评审标准环保工程职称评审将主要依据以下几项标准进行评定:1. 专业技术水平:包括申请者在环保工程领域的科研成果、技术创新、实践经验等方面的表现。
2. 学术贡献:包括申请者在环保工程领域的学术成果、论文发表、专著撰写等方面的表现。
3. 带头人能力:包括申请者在项目管理、团队领导、学术交流等方面的表现。
4. 社会影响:包括申请者在环保工程领域对社会的贡献和影响。
五、评审流程1. 申请者提交申请材料。
2. 评审委员会初审申请者材料,并邀请专家进行评审意见。
3. 通过初审的申请者进行现场答辩。
4. 终审评审委员会全面评审申请者个人素质、学术水平等。
5. 公布评审结果。
六、评审资格1. 申请者必须具备相应职称申报条件,包括学历、工作年限、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条件。
2. 申请者必须在环保工程领域从事科研、技术开发、教学和管理等工作,具备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成果。
3. 申请者必须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论文、专著等学术成果。
环境保护部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环办〔2013〕37号附件
环境保护部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环办〔2013〕37号附件附件环境保护部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推进人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及成就进行全面评价。
评审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评定的职称为环境类的研究系列、工程系列和实验系列。
其中研究系列分为研究员(正高级)、副研究员(副高级)、助理研究员(中级)、研究实习员(初级);工程系列分为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工程师(中级)、助理工程师(初级)、技术员(初级);实验系列分为高级实验师(副高级)、实验师(中级)、助理实验师(初级)、实验员(初级)。
其他系列职称的评定委托有关单位开展。
第四条高级职称评审由环境保护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以下简称部人事司)负责组织,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由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部属单位)负责组织。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从事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部人事司或部属单位组织的职称评审。
第六条部属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非在编人员申请参加职称评审,应经人事部门同意,由其档案管理单位向评审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件,或由人事部门直接推荐。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系统以外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参加职称评审,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并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职称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件。
第八条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审或职称认定。
第三章评审时间第九条职称评审应定期开展,一般每年举办一次。
第十条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第一季度启动,第二季度完成。
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时间由评审单位自行安排。
第十一条通过高级职称评审并经认定的职称起始时间为上一年的12月31日。
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十二条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
生态环境部职称评审
生态环境部职称评审一、职称评审的意义职称评审是一种通过评价职工的工作业绩、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最终确定职工职业等级的评价方式。
职称评审对于个人来说,既是一种对经验与能力的肯定,也是一种对自身职业发展的促进;对于单位来说,职称评审是一种促进人才选拔和晋升、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在生态环境部,职称评审具有以下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 培养和提高职工的专业素质和能力通过职称评审,可以促进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的专业技能和素质,从而不断提高工作业绩和综合能力。
2. 优化人才结构,提升队伍素质职称评审可以为单位发掘和选拔优秀人才,从而优化人才结构,提升团队素质。
3. 促进职业规划和发展职称评审对于职工的职业规划和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可以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职业发展动力,从而在职业生涯中逐步取得突破和成功。
二、职称评审的标准和要求生态环境部职称评审的标准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作业绩工作业绩是衡量职工职称评审的重要指标之一,包括职工在工作中的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方面的表现。
2. 专业技能专业技能是职称评审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包括职工在本领域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等方面的表现。
3. 学历学位职称评审还需要考虑职工的学历和学位,具有高级学历和硕士、博士学位的职工有助于提高职称评审的成功率。
4. 职称评审评审规则和程序职称评审评审规则和程序是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标准,需要严格遵守评审规则和程序,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提高单位的综合竞争力职称评审可以促进单位的人才选拔和队伍建设,提升单位的综合竞争力,为单位的发展和壮大创造有利条件。
3. 凸显企业形象和文化通过职称评审,可以凸显单位的企业形象和文化特色,彰显单位的价值和实力,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四、结论生态环境部职称评审是重要的人才选拔和晋升制度,对于职业发展和单位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评价工作业绩、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等方面的表现,确定职工的职业等级和职称,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职业规划和发展,为单位的发展和壮大提供有力的支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环境保护部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推进人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及成就进行全面评价。
评审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评定的职称为环境类的研究系列、工程系列和实验系列。
其中研究系列分为研究员(正高级)、副研究员(副高级)、助理研究员(中级)、研究实习员(初级);工程系列分为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工程师
(中级)、助理工程师(初级)、技术员(初级);实验系列分为高级—2—
实验师(副高级)、实验师(中级)、助理实验师(初级)、实验员(初级)。
其他系列职称的评定委托有关单位开展。
第四条高级职称评审由环境保护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以下简称部人事司)负责组织,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由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部属单位)负责组织。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从事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部人事司或部属单位组织的职称评审。
第六条部属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非在编人员申请参加职称评审,应经人事部门同意,由其档案管理单位向评审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件,或由人事部门直接推荐。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系统以外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参加职称评审,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并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职称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件。
第八条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审或职称认定。
第三章评审时间
—3—
第九条职称评审应定期开展,一般每年举办一次。
第十条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第一季度启动,第二季度完成。
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时间由评审单位自行安排。
第十一条通过高级职称评审并经认定的职称起始时间为上一年的12月31日。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
(二)认真履行现任岗位职责,聘期内年度考核均达到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三)符合《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函〔2007〕368号)规定的外语条件。
(四)学术技术水平
1、申报正高级职称须提供不少于5篇(部)论文或著作,且均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申报副高级职称须提供不少于5篇(部)—4—
论文、著作或其他申报材料,且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或著作不少于2篇(部)。
申报中级职称须提供不少于2篇(部)论文、著作或其他申报材料。
2、申报职称所提供的论文应在国内外权威学术期刊发表;所提供的著作应已正式出版;所提供的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咨询报告、工作指南等其他申报材料应已正式发布或得到业务主管部门书面认可。
3、参评人员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均应完成于取得当前职称之后、申报年份上一年12月31日之前。
第十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职称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申报研究系列副高级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博士后工作站合格出站;
2、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该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取得该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5—
4、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学士学位、取得该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
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三)申报工程、实验系列副高级职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博士后工作站合格出站;
2、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该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取得该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学士学位、取得该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申报中级职称应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五)申报初级职称应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或实验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第十四条破格申报条件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的,可以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
—6—
1、获得国家级科技特等奖1项,或一等奖1项(排名前5),或一等奖2项(其中1项排名前8),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3),或二等奖2项(其中1项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技一等奖1项(排名前2),或省部级科技二等2项(其中1项排名前3),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及以上奖4项;
2、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为SCI一区收录),或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4部(合著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0%)。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款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
1、获国家级科技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一等奖1项(排名前8),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及以上奖2项(其中1项排名前5);
2、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为SCI一区收录),或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2部(合著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三)中级及以下职称原则上不破格申报。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
—7—
参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初评推荐,经部人事司组织审核后确定。
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和评审单位确定资格审查方式。
各单位要严格把关,按照条件择优推荐,不平衡照顾,确保参评人员质量。
第五章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部人事司组建和管理,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单位组建和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职称评审专家库。
职称评审会议的评委从专家库中产生,名单不对外公布。
专家库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外单位相关领域专家,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中部系统外相关领域专家的比例不少于10%。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两年更新调整一次。
第十八条评委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治学严谨,公道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学术权威性和代表性。
(二)正高级职称评委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2年以上;副高级职称评委应具有高级职称2年以上,且评委会中正高级职称评委—8—
人数不低于60%;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委应具有中级或高级职称2年以上,且评委会中具有高级职称评委人数不低于60%。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章评审
第二十条职称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如有特殊情况,也可由主任指定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出席高级职称评审会议的评委人数不得少于17人,分为两个评议小组,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兼任评议小组组长。
出席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会议的评委人数不得少于13人。
第二十二条高级职称评审步骤为:召开预备会议、大会答辩(如有破格申报人员)、分组审阅申报材料、评分、大会评议、大会表决。
(一)预备会议由全体评委参加,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评审办法、工作分工和时间安排。
(二)非破格申报的参评人员不答辩,评委根据参评人员提供的书面材料评分。
破格参评人员须参加大会答辩,每人自述10分钟,
—9—
评委咨询答辩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答辩后在评议小组中评分。
(三)两个评议小组在组长的主持下,根据评分标准和赋分参考,分别对全体参评人员进行材料审阅和评分。
(四)经两个评议小组评分后,每名高级职称参评人员获得两个分数,两个分数的算术平均数为参评人员实际得分。
两个分数相差超过10分的,由各评议小组组长主持复核,得出参评人员的分数。
(五)按实际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符合以下条件的参评人员进入大会评议和表决:
1、正高级职称评审中得分不低于80分且排名为前75%的;
2、副高级职称评审中得分不低于70分且排名为前85%的;
3、前两款条件中末位出现分数相同的。
(六)评委会在听取各评议小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
(七)评审表决方式为全体评委一轮记名投票,投票种类为同意票或不同意票,不得弃权或不投票。
得到同意票数不少于全体评委人数三分之二的为通过评审。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