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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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政策

现以北京为例,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各项制度介绍如下:

参保人群需要具有北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北京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人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既打破了二元障碍,实现了体制创新,又解决了一部分劳动年龄内无固定收人的大龄城镇居民(包括农转居人员)的参保问题。从而在保险制度上没有遗漏人群,真正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查询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为北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参保人员可以在下限和上限之间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选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

区县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二)集体补助和利息;

(三)其他收人和利息。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其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应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男到60周岁,女到55周岁时,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到 15 年怎么办

我是重庆市居民,今年 52 岁了,参保后到 60岁都缴不满15年,我该怎么办?

按照重庆市规定,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并且没有间断缴费的,在本人年龄达到 60周岁的时候,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有两种选择:一个是可以按本人 59 周岁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第二个是也可以不补足到 15年,实际上就按本人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来计算他的个人账户。另一种情况就是他在试点之年没有参保缴费之后参保的,或者是开展试点之年参保缴费以后有间断,在本人年满 60周岁的时候就不允许他一次性缴到15年,对这种人就只能按个人账户的实际储存额来计算他的养老金。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去世有什么待遇

我父母今年快 80 岁了,他们参保后如果去世了有什么待遇?

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死亡的次月停止享受养老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重庆市规定,参保的老人去世以后,政府从他死亡的次月停发养老金,他的亲属或者是利益的相关人,在 30 日之内将有效的证明提交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所,就可以按照规定领取一次性的死亡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他本人养老待遇标准的12 个月。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缴养老保险费,是否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我父亲78岁了,听说像他这样的老年人可以不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可以享受基础养老金。可我到社保机构咨询时,他们答复说,必须子女参保才行,他们的说法对吗?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目前全国不统一,这要看你所在的地方是怎样规定的。例如,青岛市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选择不缴费的,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

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是家庭养老传统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中的体现,子女参保缴费记人本人的个人账户,用于自己未来的养老金支付,而不是用于父母。

目前实行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地方一般都规定年满60周岁选择不缴费的,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他们的说法是有根据的。

企业可不可以为职工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张某今年 53 岁,从 1999 年至今,一直在某水泥有限公司工作,厂里没有为张某购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该厂大多数员工都没购买。 2008 年,张某所在公司为张某买了城乡养老保险,还与张某签仃购买该保险的承诺书,要求张某同意公司为其购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代替基本养老保险。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可见,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无权以为职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替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张某所在公司为张某买了城乡养老保险,还与张某签订购买该保险的承诺书,要求张某同意公司为其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替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的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一般说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险金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险金要高,企业为职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直接损害了职工的切身利益。

当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怎么样计算转移资金

以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参保人只能带走个人账户部分,这对参保人的参保动力以及转入地接受关系的积极性均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为此,《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养老关系转移时的资金转移问题重新作了规定。按照新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两部分的资金:一是个人账户储存额;二是单位缴费部分的统筹基金。

就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其计算方法是: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之所以以1998年1月1日为时间点进行界分,主要是因为在1997年以前,各地的养老保险在探索“统账结合”模式时个人账户规模差异较大,高的达16%,低的仅3%。而从1998年起,根据国家规定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5年进一步统一调整为8%),同时对单位缴费比例提出了统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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