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厦门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XG03-G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XG03-G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3.13
•【字号】厦府〔2024〕57号
•【施行日期】2024.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XG03-G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方案的批复
厦府〔2024〕57号
市资源规划局:
你局《关于2024XG03-G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厦资源规划地〔2024〕11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位于翔安区13-04下潭尾北片区万家春路与翔安北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编号:2024XG03-G)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挂牌方式出让。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报送的上述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二、上述地块的竞买人资格、挂牌起始价、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土地移交、出让年期、开竣工时间、项目配套等相关事项及要求按你局提出的方案办理。
三、上述地块出让工作由你局主持,市土地发展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出让全过程由市公证处进行公证。
接文后,请按规定程序开展上述地块出让的各项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2006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综字〔1996〕1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1.21【实施日期】1996.01.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月21日财综字[19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抄送: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作好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包括: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财政财务管理第四条土地出让金收入应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帐户。
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5.05•【字号】厦府[1989]综176号•【施行日期】1988.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89年5月5日厦府〔1989〕综176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鼓浪屿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同安县的县城、建制镇范围内,拥有使用土地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面积纠纷未解决的或违章用地的,应先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待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或有关部门裁决后,再按其所确定的权属、面积,对纳税人、税款进行调整。
纳税凭证不作为确认土地使用权的依据。
第三条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暂依本实施办法所附《土地使用税免税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鼓浪屿区、集美区、杏林区4角至6元;同安县2角至3元。
土地等级的划分及其适用的税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订公布。
自1988年11月1日起至1990年12月31日止,本市(除同安县外)的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暂依本实施办法附表执行。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并于每年4月30日前一次缴纳。
年应纳税额=应税用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
应税用地面积为纳税人实际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和空地)总面积,扣除免税用地面积。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火炬开发区、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债券发行行为,促进市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国资委制定了《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行为,促进企业依法科学决策,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公司债券、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票据以及一次申请10亿元额度以上的短期融资券。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
企业发行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应当符合市国资委有关担保管理和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企业发行债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二)所募集资金投向应当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要用于发展企业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三)进行充分论证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厦门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厦财综〔2009〕39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象屿保税区管委会计划财政局、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会计划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厦门市财政局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厦门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的编制、执行、变更、决算和监督检查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预算不得高于收入规模(含往年结余和当年收入)。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总价款、补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和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
1、土地出让总价款指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包含代缴的税费),扣除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
2、补缴的土地价款包括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补缴的土地价款。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障出让金的合规使用和有效监管,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暂行办法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附加费等。
2.出让方: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
3.受让方:指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4.财政部门:指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财政部门。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签订的合同。
第四条责任主体财政部门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财政财务工作。
其他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财政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五条出让金的收取1.出让方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受让方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出让方应当及时、完整地将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财政部门。
第六条出让金的使用1.出让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用于用途的范围内。
不得超出预算限额和用途范围,不得挪用或滞留。
2.出让方应当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制度,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进行合理的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七条出让金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出让金的合规使用。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八条会计核算的原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真实性原则:记录和反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真实情况。
2.全面性原则:完整地记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各项资金。
3.确定性原则:明确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计量方法和核算处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经研究,现将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府[1993]地276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用途││A1 │A2 │A3 │B1 │B2 │B3 │C1 │C2 │C3 │D1 │├──┼───────┼──┼──┼──┼──┼──┼──┼──┼──┼──┼──┤││土地出让金│2500│2250│2000│3000│3000│2200│2200│2200│1800│2000││├─┬─────┼──┼──┼──┼──┼──┼──┼──┼──┼──┼──┤│商业│其│配套费│400│400│400│300│300│300│500│500│450│500│││├─────┼──┼──┼──┼──┼──┼──┼──┼──┼──┼──┤││中│土地纯收益│550│500│450│600│550│500│500│450│400│450│├──┼─┴─────┼──┼──┼──┼──┼──┼──┼──┼──┼──┼──┤││土地出让金│1400│1300│1200│1400│1300│900│900│850│750│800││办公├─┬─────┼──┼──┼──┼──┼──┼──┼──┼──┼──┼──┤││其│配套费│400│400│400│300│300│300│500│500│450│500││居住│├─────┼──┼──┼──┼──┼──┼──┼──┼──┼──┼──┤││中│土地纯收益│200│150│130│150│100│100│90│85│65│80│├──┼─┴─────┼──┼──┼──┼──┼──┼──┼──┼──┼──┼──┤││土地出让金│1200│1100│1000│1200│1100│800│800│750│700│700││├─┬─────┼──┼──┼──┼──┼──┼──┼──┼──┼──┼──┤│旅馆│其│配套费│400│400│400│300│300│300│400│400│400│400│││├─────┼──┼──┼──┼──┼──┼──┼──┼──┼──┼──┤││中│土地纯收益│150│100│100│110│110│90│85│85│70│80│├──┼─┴─────┼──┼──┼──┼──┼──┼──┼──┼──┼──┼──┤││土地出让金││││700│700│700│700│700│700│550││├─┬─────┼──┼──┼──┼──┼──┼──┼──┼──┼──┼──┤│工业│其│配套费││││350│350│350│350│350│350│300│││├─────┼──┼──┼──┼──┼──┼──┼──┼──┼──┼──┤││中│土地纯收益││││150│150│150│150│150│150│100│├──┼─┴─────┴──┴──┴──┴──┴──┴──┴──┴──┴──┴──┤││⒈G区(海沧投资区)标注的基准地价均为地面价且不计容积率修正。
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厦府[1999]综062号
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正文:---------------------------------------------------------------------------------------------------------------------------------------------------- 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厦府[1999]综062号1999年5月14日)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在杏林区、集美区、海沧投资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的90%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在同安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同安区政府参照本本规定,结合同安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由用地单位依照本规定标准支付补偿费用。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四条用地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㈠征用耕地,属旱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属水田、菜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㈡征用有养殖生产的鱼塘(含耕地改鱼塘)、水库等水面,按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㈢征用果园地(含耕地改果园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60%补偿;㈣征用林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㈤征用荒山、杂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第六条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㈠征用耕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助;㈡征用有养殖生产的鱼塘、水库等水面,按耕地补助标准的50%补助;㈢征用果园地、林地,按耕地补助标准的40%补助;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1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臵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臵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89]财综字第94号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89)财综字第94号1989年9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38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我们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研究后,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配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贯彻落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1989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必须按本规定向财政部门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一)土地出让金。
指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土地转让价款。
(二)续期土地出让金。
指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需要续期时由土地出让主管部门收取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三)合同改约补偿金。
指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补缴的价款。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出让主管部门为缴款人。
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10天内按征收标准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上缴当地财政部门,并同时报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情况。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厦国资统[2015]171号【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6.23【实施日期】2015.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国资统〔2015〕171号)各市属国有企业:《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研究并报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6月23日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所出资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结合所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出资人的调控要求,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位,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效益导向,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厦国土房〔2017〕63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国土房〔2017〕6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出租收益金征收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2017年12月29日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租赁行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益金是指:(一)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租金中所含应当上缴国家的部分土地收益。
(二)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连同建成的房屋原则上应自用(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租金中所含应当上缴国家的部分土地收益。
上述房屋与他人合作用于生产经营的,也认定为出租行为。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为土地收益金缴纳义务人。
第四条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工作,其各分局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土地收益金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按房屋出租的实际用途确定。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土地收益金按实际用途所对应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的100%计收;限制出租的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出租,土地收益金按实际用途所对应土地收益金标准的60%计收。
第六条土地收益金的征收标准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制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颁布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厦国资产[2007]546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国资产〔2007〕546号)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各受委托主管部门及其管理的国有企业、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现将《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六日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产权关系经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办理核准或备案。
第六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为1年。
第七条市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或经市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八条市国资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经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能够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它支出。
第八条 已经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土地出让收入收缴按照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全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经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十条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经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4•【字号】厦府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已经第1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交易目录第四章交易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本市各级预算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组织实施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一)国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二)涉及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三)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国企接受委托管理的政府性资产的对外出租、出售以及罚没物品的处置;(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以及其他适合采用公平竞争方式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实施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适用本办法:(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海域使用权出让;(三)政府采购;(四)国有产权交易;(五)涉密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的预算单位(以下称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并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结果负主体责任。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机制,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9.11.27•【文号】[89]财预84号•【施行日期】1989.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11月27日(89)财预8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在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预算级次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预算级次划分,现决定20%为取得收入的城市的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由财政部门用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48%为地方预算收入(中央财政暂不参与分成,省级财政是否参加分成,由地方自行确定),32%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根据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也按照这个比例进行分配。
二、预算科目在“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十二类“其他收入类”中增设第242款“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一个“款”级科目。
“款”下增设三个“项”级科目,即第1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中央预算)”、第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地方预算)”、第3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地方固定)”。
按规定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根据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归入本“款”各“项”级科目反映。
在“1989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五类“其他支出类”中增设第278款“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一个“款”级科目,本科目反映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
以前有关预算科目问题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应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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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厦财综〔2009〕39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象屿保税区管委会计划财政局、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会计划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厦门市财政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含
1、 2、变现 3、
4、 (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指财政部门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全部价款中,按照规定的标准计提的资金,具体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支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廉租住房支出和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
1、征地拆迁支出指各级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具体以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费用为支出依据。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含为土地出让所需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向相关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3、城市建设支出包括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具体包括城市道路、
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包括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包括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和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
6、土地出让业务支出指用于土地出让业务费用的开支,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
7、廉租住房支出指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和保障方面的支出。
8、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包括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等支出。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指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等支出,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和其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指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具体以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费用为支出依据。
2、
3
1
定。
2
预计年度的土地出让情况,确定符合土地出让支出范围的基本建设费用,编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中。
3、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土地出让支出预算。
市级基建项目的代融资单位编制下年度偿还政府债务资金的还款计划建议,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根据还款计划建议,确定用于偿还债务的土地出让支出,编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中。
4、对区级补助支出预算。
市财政部门根据区辖成片开发区土地开发计划和年度预计土地出让收入,编制对区级补助支出预算。
区辖成片开发区是指由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开发,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金库但按体制应归属市里或实行市、区两级分成的成片开发区。
5、其他土地出让支出预算
其他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预算、用于补助农民的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和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预算等。
其他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向各支出单位布置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编制工
作;各支出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报告编制。
市财政部门审核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报送的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和各支出单位的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后,汇总编制市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报告,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中,报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程序按照市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依法审议通过后,市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批复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其中用于土地储备的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批复给市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和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批复给市发展改革部门,其他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批复给各支出单位。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出让收入。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受让人、划拨土地使用人、政府储备用地使用人、土地或房屋承租人等(以下统称“国有土地使用人”)按照合同、协议、
报告。
金。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部门汇总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报告,纳入政府性基金决算草案,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六章预算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部门依法对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区级财政部门和各支出单位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执行、变更和决算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执行情况依法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按规定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政府采购等财经制度,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区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区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并报
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2009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