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上海排水管理处
上海市市政排水管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工程概况 1.1给水管①A 区周围市政道路纬12路、纬13路及纬14路建设有一根DN300给水管,市政给水管水压约0。
16MPa ,本工程生活及消防给水水源来自市政给水管网,消防给水引入管管径为de315,生活给水管引入管径为de160.②管材选用:室外生活及消防给水管管径≥DN50,采用给水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公称压力1.6MPa ,电熔连接或法兰连接;管径小于DN50采用UPVC 给水管,公称压力1.6MPa ,粘接;室内生活冷热水管采用PP —R 给水管。
③.1。
2污水管。
1。
3使用材料①管材和接口水泥成品管材:¢600~¢1200为承插式钢筋砼管(PH 管),采用“0”型橡胶接口;¢1350~¢1650为企口式钢筋砼管(丹麦管),采用:"q”型橡胶全接口;塑料成品管材:De225、De300为UPVC 加筋室外排水管,采用“T"型橡胶圈接口;橡胶圈均与管材配套提供,管材需经ISO9002认证。
② 工程材料表③排水窨井盖座采用防沉盖座,井盖采用防盗型钢纤维井盖;④本工程¢600~¢1650管及其配套直线检查井、转折井、交汇井均采用钢筋砼底板,主筋的砼净保护层厚度:底板及基础下层筋为40mm,管枕为20mm,其余为35mm.1。
4工艺要求①管道基础:根据地质勘察报告,本工程管道基础主要坐落在②、③粘土、灰色粉质粘土或淤泥质粘土层上,固钢筋砼承受插管(PH管)管道基础均选用150mm厚C20混凝土基座和C25钢筋砼管枕,下铺100mm厚砾石砂垫层。
企口管(丹麦管)管道基础一般采用200mm厚c20砼底板、c25钢筋砼管枕及100mm厚砾石砂垫层;军工雨42#(K2+300)~军工雨103#(K3+29)段企口管管道基础采用200厚C20钢筋砼基础,详见施-结-2-02。
UPVC加筋管管道基础采用垫层基础;对于一般的土质地段,垫层可为一层砂垫层(中粗砂),其厚度为100mm;对处在地下水位以下的软土地基,垫层可采用150mm、颗粒尺寸为5~40mm的碎石或砾石砂,上面再铺50mm厚砂垫层(中粗砂).②沟槽回填:a)、UPVC室外排水塑料管:采用中粗纱回填至管外顶(其干重度不小于16KN/m2),管外顶以上至路基以上部分采用细粒上分层回填,同时满足道路回填要求,压实度要求详见施-结-2-01。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水管网低水位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水管网低水位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沪水务〔2023〕524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水管网低水位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水务〔2023〕524号各区水务局、相关地区管委会、城投集团、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提升防汛保障能力,提高水环境质量,市水务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排水管网低水位运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8月1日上海市排水管网低水位运行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推动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减轻泵站排水污染,提升防汛保障能力,提高水环境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排水管网低水位运行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以“降水位、利养护,提流速、减沉积,增库容、强韧性”为目标,推行排水管网低水位运行,保障城市防汛排水和水环境安全,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2024年石洞口、竹园污水区域污水(合流)管网基本实现低水位运行,白龙港区域完成低水位运行试点,郊区污水管网基本实现低水位运行;2025年白龙港污水区域污水(合流)管网基本实现低水位运行,分流制强排地区雨水主管满管率低于50%。
三、定义排水管网指排水分区排水泵站和管道的总称(不包含干线节点泵站);污水(合流)管网低水位运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泵站运行最高水位低于设计最高开车水位;2.泵站达设计最低水位方停泵;3.排水分区内主管充满度低于设计充满度占比大于90%。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接入市或者区、县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均应办理排水许可证。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涉及公共排水系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建设程序办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受理市属排水系统排水户的排水许可申请。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受理辖区内排水户的排水许可申请,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领导。
第四条(排水许可申请)接通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向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填写《排水许可证申请表》或者《(新、扩、改)建设项目排水许可管理信息登记表》,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本单位平面布置图;(二)生产产品种类和用水量;(三)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四)污水的处理工艺;(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排水许可初审)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征求运行单位或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意见,并在20日内给予排水户书面答复;同意的,核发初审批准文件。
第六条(办理接通手续)市或者区、县排水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排水接管许可审批表》进行接管;并在10日内将接通手续文件的副本报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接通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且在排放口设置具有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
第七条(试排水监测)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达到核定排水量70%的排水户提出排水之日起10日内委托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监测机构进行试排水水质监测。
上海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上海水利工程协会
上海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上海水利工程协会上海是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也是经济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很强的城市之一,城市规模庞大、人口众多。
在这座城市中,排水管道是城市运转的关键部分之一,对排水管道的养护维修至关重要。
上海水利工程协会提出了在上海进行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时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
1. 保障人员安全在进行排水管道的养护维修作业时,一定要保障人员的安全。
首先要求工人具备行业相关的资质证书,并且配备必需的安全保护设备。
在进行施工操作前应当对设备的性能进行检查和试验,排除安全隐患。
同时,施工区域应当明确,管线的位置、裂缝及其它缺陷位置等应当标明,施工区域的周围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戒标志,提高人员的防范意识。
2. 保障作业环境作业环境的保障是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的重要条件之一。
作业场所应当整洁,无明火等明显危险,并保持适宜的温度及湿度等条件,避免对人员的身体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应当对工人进行培训,让他们了解作业环境及作业规定,提高工人对作业的重视和维护作业环境的意识。
3. 更好地使用建设设备设备的运用是成功的养护维修作业的必要处理。
使用的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修,以保障其性能达到标准要求。
同时,在施工过程中,重要的是正确使用和操作设备,按照规定的维护手册进行操作。
针对管线养护和维修作业的要求和特点,应当选用适用的维修工具和材料,确保管线进行有效的养护维修。
4. 操作过程的监控及保存资料维护对管线养护维修作业的监控和资料保存,是区分成功和失败经验之间的一项重要过程。
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对所有的过程、操作及容器中涉及到的保温、检修等内容进行记录。
施工完成后,应当对施工产生的废弃材料及垃圾进行清理及记录,确保作业区域整洁,以保证作业质量和故障排除后的设备的正常运行。
综上,在对上海的排水管道进行养护维修的过程中,要有条不紊、严谨规范,严格按照上述的基本条件来进行作业,确保整个过程安全、环保和高效。
只有保障了排水管道的正常运行,才能确保上海的市民居民生活品质的提升、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上海排水行业协会
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 - 上海排水行业协会上海市水务局文件沪水务[2001]838号关于发布《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管理,规范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招投标市场秩序,现发布《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1、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2、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评审申报表。
上海市水务局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附,1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维护本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管理,规范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和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结合排水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排水管道是指公共排水设施中的污水管、雨水管、合流管及其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养护维修作业是指排水管道的日常维护,含小修,和中、大修。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组织本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的评审。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的预审。
第五条,作业类别,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按规模和专业分为一类、二类、特种类和暂定类。
一类作业可承担各种管径的排水管道日常养护维修和中、大修工程,二类作业可承担各种管径的排水管道日常养护,特种类作业可承担各类管道注浆加固、管道内衬防腐、防渗等特种维修, 暂定类作业为未达到规定的从业年限,但其他条件符合一类、二类或者特种类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评审标准,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在从业年限、人员素质、机具设备和注册资金等方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专业职称人员应当包括工程、经济、会计、统计人员等。
第七条,评审资料,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的评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评审申报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四,企业所有工程、经济、会计、统计人员的职称(资格) 证书和技术工人上岗等级证书,复印件,,,五,作业设备所有权证明复印件,,六,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统计和财务年报,,七,从事城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或特种维修,作业的质量、安全评定资料。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排水运维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排水运维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沪水务〔2020〕165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排水运维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0〕165号市排水管理处、各区水务局、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城投环境(集团)阳晨水务分公司、临港供排水发展有限公司:现将《2020年上海市排水运维管理重点工作》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建立自查、整改和报告制度,每月初将上月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排水处(详见附件);市排水处要建立督办、考核和通报工作机制,加强技术指导与监管考核,并建立例会推进、重点推进和专题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0年4月1日2020年上海市排水运维管理重点工作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本市排水行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市委、市政府把推动各项任务的落地落实作为重中之重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对标“十三五”目标,把握问题关键,推动具体工作落地落实,一手抓好疫情防控,一手抓好排水工作推进,继续围绕“补短板、强监管、出亮点”的工作基调,狠抓落实、善作善成,重点做好以下十项工作:一、坚决打赢排水行业防疫阻击战,强化问题导向,持续抓好中央环保督察、防汛工程审计问题整改落实,尽快“补齐短板”,全力打好“四大战役”(一)打好排水行业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市排水行业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意识,坚持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本市污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设施运维管理,确保“污水不冒溢、道路不积水、旱天不放江、雨天少放江”。
污水处理厂要加强对尾水的消毒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每日对尾水粪大肠菌群指标进行检测,确保达标排放。
上海市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暂行规定-
上海市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暂行规定正文:---------------------------------------------------------------------------------------------------------------------------------------------------- 上海市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公共排水泵站(以下简称排水泵站)运行管理,规范排水泵站运行和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结合排水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组织本市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的评审。
第四条(作业类别)排水泵站的种类分为:防汛雨水泵站;污水输送泵站;合流输送泵站(包括干线输送泵站、支线输送泵站、截流泵站)。
排水泵站按排水能力分为三等:种类排水能力 M3/SⅠ等泵站Ⅱ等泵站Ⅲ等泵站防汛雨水泵站≥102≤~<10<2污水输送泵站≥10.2≤~<1<0.2合流输送泵站≥102≤~<10<2主干线输送系统中有四座及以上泵站组成的,视作Ⅰ等泵站。
第五条(评审标准)本市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一)企业从事排水泵站运行管理满5年的;(二)企业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上;(三)企业目前管理的排水泵站总数在20座以上,其中Ⅰ等泵站10座以上,并具有高压用电设备(10kV 以上电压等级)泵站的管理经验;(四)企业的生产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技术类高级职称,并从事排水泵站管理满5年的;(五)企业有工程技术(从事现职)、经济、统计等专业职称的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数不少于40%;(六)企业从事排水泵站运行操作的工人具有相应的岗位操作证书,其中技师、高级工不少于5人、中级工不少于30人,且不少于操作工人总数的60%;(七)企业具有对排水系统的运行数据进行采集、分析、控制和调度等完整的计算机辅助管理信息传递网络系统的管理经验;(八)企业有齐全的生产运行管理、设施设备保养维护、财务经济分析(成本或单耗)、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有组织保证;(九)企业有保证排水泵站设施设备正常安全运行的养护检修机制。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文档
2020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城市排水系统不仅仅是作为排泄城市雨水的设施,解决城市“内涝”问题。
也可以做为调节城市生态景观平衡的调节器,对于城市生态和气候的水调节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下文是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但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本市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设施使用收费制度。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排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排水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属公共排水系统由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负责经营;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由所在区(县)的排水经营单位负责经营。
公共排水系统内排水设施的运行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0-04-15城市排水系统不仅仅是作为排泄城市雨水的设施,解决城市内涝问题。
也可以做为调节城市生态景观平衡的调节器,对于城市生态和气候的水调节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下文是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但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本市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设施使用收费制度。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排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排水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属公共排水系统由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负责经营;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由所在区(县)的排水经营单位负责经营。
公共排水系统内排水设施的运行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本市排水系统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区(县)属排水系统规划由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水务局审核后,纳入区(县)域规划。
第九条编制排水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地形、地质、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新建地区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上海市排水设施非正常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排水设施非正常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排水行业管理,规范本市排水设施非正常运行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排水的正常运行,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指的排水设施非正常运行是指污水处理厂、污水输送干线实施可能引起污水冒溢、超标排放和影响水量指标的放泄、紧急排放等特殊运行措施。
放泄是指污水处理厂部份或全部设施停止运行、降低运行处理工艺、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河道、污水输送干线中段实施排放。
紧急排放是指利用污水输送干线紧急排放口排放。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排水系统内市属市管排水设施的非正常运行管理。
第四条(适用条件)放泄、紧急排放的适用条件为:(一)排水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和检修、抢修。
(二)电力部门对电力线路实施检修。
(三)发生废水冲击负荷、管道(箱涵)及高位井出水闸门损坏、突然失电等突发事件。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设施非正常运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局防汛和设施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对排水设施非正常运行的日常监督。
第六条(审批程序)实施排水设施非正常运行的,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排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需要实施非正常运行的,应当提前两周向上海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抄送市排水处。
(二)市排水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水务局接到市排水公司书面报告后,对实施放泄措施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实施紧急排放措施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管理要求)排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实施排水设施非正常运行;排水设施非正常运行结束后,按原程序及时备案。
涉及污水处理厂的放泄,排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市水务局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告知环保部门实施。
发生各类突发事件时,排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关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尽力减少影响,同时告知市排水公司;市排水公司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局防汛和设施管理处,并抄送市排水处。
上海市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建立世博后本市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市场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形成区域性、专业化、规模化和适度竞争的格局,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市场秩序,引导运行单位做精做强做专业,提高本市公共排水泵站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排水运行,根据《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水务[2002]792号)精神,制定《上海市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的管理,主要对象为从事本市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合流泵站、污水干线输送泵站等公共排水泵站运行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定义)本实施细则中所称公共排水泵站是指公共排水设施中的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合流泵站、污水干线输送泵站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组织本市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的管理。
第五条(管理类别)公共排水泵站运行按规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暂定级。
第六条(基本条件)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的生产运行管理、设施设备保养维护、财务经济分析(含运营成本分析)、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从事排水泵站运行操作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岗位操作证书及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同时应当符合下述条件:第七条(材料审核)公共排水泵站运行管理的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一份,并同时提交原件备复核:(一)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评审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企业所有工程、经济、会计、统计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和技术工人上岗等级证书,维护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上岗证。
(五)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统计和财务报表。
(六)从事城市公共排水泵站运行的质量、安全评定资料。
(七)现有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的证明书(由申请换证的作业单位提供)。
上海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上海水利工程协会
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企业作业条件认定
申请表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申请类别:
申请基本条件:
申请日期:
联系人:
手机:
上海市水利工程工程协会监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为首次申请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作业基本条件认定和申请作业类别晋升(延续)通用表格格式。
2. 申请单位必须如实逐项填写有关情况,如有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 表六维修养护管理人员名单应按工程、会计、经济、档案管理系列顺序填写,表七操作人员同系列的应按高、中、初级顺序填写。
4. 本表打印一式三份。
目录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人代表简况
三、企业经营负责人简况
四、企业工程技术负责人简况
五、企业财务负责人简况
六、企业维修养护管理人员名单
七、企业维修养护操作人员名单
八、河道维修养护业绩
九、认定情况
(一)企业简介
(三)企业固定资产一览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简况
三、企业经营负责人简况
四、企业工程技术负责人简况
五、企业财务负责人简况
八、河道维修养护业绩
九、认定情况。
上海市排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上海市排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接入市或者区、县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均应办理排水许可证。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涉及公共排水系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建设程序办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受理市属排水系统排水户的排水许可申请。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受理辖区内排水户的排水许可申请,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领导。
第四条(排水许可申请)接通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向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填写《排水许可证申请表》或者《(新、扩、改)建设项目排水许可管理信息登记表》,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本单位平面布置图;(二)生产产品种类和用水量;(三)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四)污水的处理工艺;(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排水许可初审)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征求运行单位或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意见,并在20日内给予排水户书面答复;同意的,核发初审批准文件。
第六条(办理接通手续)市或者区、县排水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排水接管许可审批表》进行接管;并在10日内将接通手续文件的副本报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接通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且在排放口设置具有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
第七条(试排水监测)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达到核定排水量70%的排水户提出排水之日起10日内委托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监测机构进行试排水水质监测。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但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本市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设施使用收费制度。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本市排水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排水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属公共排水系统由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负责经营;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由所在区、县的排水经营单位负责经营。
公共排水系统内排水设施的运行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本市排水系统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区、县属排水系统规划由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水务局审核后,纳入区、县域规划。
第九条编制排水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地形、地质、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新建地区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第十条市水务局和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水系统规划,分期安排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且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所在地详细规划和排水系统规划。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5号令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五号令发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可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尚未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或排放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对建设单位或排放单位处五万元以下或赔偿损失费用二至四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尚未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排放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对排放单位处十万元以下或赔偿损失费用二至四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经市市政局批准,可采取封堵排放口的措施,但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排放单位。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上海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修改前的条文: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可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尚未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按赔偿损失费用二至四倍处以罚款。
上海市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暂行规定
上海市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管理,防止因施工不当等原因造成积水、污水冒溢,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排水系统的排水管道。
凡因施工等确需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排水管道是指雨水、污水、合流管道及其进水口、检查井、通气井、连接管等。
第四条(管理机构)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具体负责本市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指导。
第五条(申请资料)建设单位在临时封堵排水管道前,必须向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县排水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工程涉及区域内排水管道的管经、流量、流向、完好程度和积水情况及临时封堵位置示意图;(二)有效的临时排水措施和方案;(三)其它有关资料。
第六条(审批规定)建设单位需临时封堵市属公共排水管道直径在1050毫米以上(含1050毫米)或者泵站、污水厂进出水总管的,应当向市排水处提出申请。
市排水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征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意见;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七日内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作同意;市排水处应当在接到反馈意见之后的五日内给予书面批复。
市排水处的审批情况应当及时抄送排水管道所在地的区、县排水管理部门;涉及汛期实施的,还应当抄送市和区、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建设单位需临时封堵区、县属公共排水管道或者市属公共排水管道直径在1050毫米以下的,应当向区、县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给予书面批复,并将批复在临时封堵实施前抄送市排水处;涉及汛期实施的,还应当抄送市和区、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
《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特种类:潜水作业)申办程序及管理细则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沪安监管危化[2006]131号)和《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贯彻“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沪水务[2007]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本市排水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坚决遏制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清理等潜水作业时,发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沪水务[2001]838号)的规定,特制订《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特种类:潜水作业)申办程序及管理细则:一、凡需穿戴潜水装具从事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清理等作业的,均为潜水作业。
二、凡从事排水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和排水管道等)养护、维修和清理等潜水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企业作业证书》(特种类:潜水作业)。
无证单位不得进行投标和承担潜水作业任务。
三、根据《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沪水务[2001]838号),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代表市水务局负责本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的管理。
经委托,由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具体负责该项评审工作。
四、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和清理等潜水作业单位的申请程序:1、申请单位需向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厦门路180号204室)递交《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特种类:潜水作业)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申报表可向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办公室领取)并附以下证明材料(一式三份):(1)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申请时交验原件。
(2)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申请时交验原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申请时交验原件。
上海市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上海市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维护工作的考核,促进本市排水管道设施维护工作的常态化管理,保障城市防汛排水与污水输送安全,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属市管及本市各区县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上海市排水管理处负责对全市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考核。
各区县排水管理单位负责对管理范围内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维护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要求第四条考核主要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1、月度考核包括报表上报、电视声纳抽查和基础数据维护等内容。
2、年度考核包括月度考核、专项检查、养护经费投入、疏通率、机械化疏通率和附加事项等内容。
3、附件事项分数计入考核分数,不作为排名依据。
第五条上海市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月度考核要求和评分注:1、报表上报中,各报表填报要求见相关工作要求。
2、书面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中,电视声纳抽检问题必须按照每月通报规定的时间进行书面反馈,规定时间内未反馈,则为未按时反馈。
超出规定时间10日内未反馈,则为未反馈。
3、上月度抽检问题整改复查情况中,如无路段合格的,视作该月所有问题均未整改;如有1条或多条路段整改不合格,则该月所有问题整改不合格。
4、基础数据维护质量要求参照《排水设施地理信息数据维护技术规定》(沪水务[2010]510号)。
第六条上海市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年度考核要求和评分注:附加事项中,未及时整改指未在水务(排水)热线规定时限或上级部门要求时间内整改完成。
第七条考核设优秀、优良、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
考核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为优秀;在85(含85)~90分之间的为优良;在80(含80)~85分之间的为合格;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市以奖代补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1、定额疏通率是由管理范围内管道设施量和《上海市排水管道设施养护维修年度经费定额》中的各类管径的管道保养率综合计算所得,该指标反映的是养护维修年度定额中规定的所有管道应达到的疏通率。
上海排水管道封堵临时排水方案编制导则-上海水务海洋
上海市排水管道封堵临时排水方案编制导则条文说明211 总则1.0.1 说明本导则编制的目的。
1.0.2 规定了排水管道封堵临时排水方案编制的适用范围。
排水管道封堵临时排水方案是有效规范《上海市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的重要材料,本市范围内的临时封堵排水管道工程原则上应根据本导则的规定编制临时排水方案。
在管道日常养护、检测和非开挖修复工程中较多采用气囊等可快速拆除的封堵方法,在遭遇突发暴雨等情况下可迅速拆除,恢复管道正常排水,可简化或不编制临时排水方案。
1.0.3规定了临时排水方案尚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223总体要求3.0.1 规定了编制临时排水方案前应进行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的规定。
应收集、整理和分析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市政排水设施历史和现状,以及城市规划、专业规划等各方面资料,结合现场踏勘,了解市政排水管网建设和运行养护情况,理清工程所在范围内道路地下管线现状,收集相关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封堵排水管道工程的初步意见,作为编制依据。
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
3.0.2 规定了方案编制应遵循的原则。
临时排水措施实施的重要原则即保障在排水管道临时封堵期间,所服务区域内雨水排水能力在汛期不降低、污水不冒溢,因此方案编制应以此为原则,根据项目所在地区排水特点和具体建设情况,科学编制临时排水方案;并从雨污水排水方案、设计流量计算、技术经济综合评估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充分论证临时排水措施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在确保排水系统运行安全、避免雨水混接的基础上,应兼顾工程投资和工程效益,合理确定设计流量,并宜优先采用工程量和设备数量少的临时排水措施,便于设施运行管理和恢复。
3.0.3 关于方案征询意见的规定。
为保证临时排水措施实施后不影响区域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封堵市属公共排水管道直径在1050mm以上(含1050mm)或者泵站、污水厂进出水总管的,应征询相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相关单位包括23市、区排水主管部门与排水运营、养护单位等并应将会议纪要作为行政许可申请初审的必备材料。
上海市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维护检查办法
上海市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维护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维护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2007),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检查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状况和维护质量的检查。
开发区、工业区和住宅区等自建排水管道设施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维护基本要求为管道畅通无阻,检查井清洁无结垢,各类井盖完整,潮门、闸门、闸阀启闭灵活,密封。
第四条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维护检查分为设施状况检查和维护质量检查,检查方法主要有常规检查和仪器检查。
第五条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的抽检数量和比例可根据设施量确定,根据抽检要求不同作适当调整。
各类排水管道不同管径的抽检比例可参照如下设置:雨水管道大、中、小管道的比例为3:4:3合流管道大、中、小管道的比例为2:4:4污水管道大、中、小管道的比例为1:5:4第六条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维护作业单位应制定并报送月度维护计划,作为维护质量的抽检依据之一。
第二章设施状况的常规检查第七条设施状况的常规检查一般采用目测、量泥斗等检测手段,对排水管道设施的功能性和结构性状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每次抽检10个路段,雨水(合流)管每次抽检2节沟管、3座检查井、5座雨水口、5根连管;污水管每次抽查3节沟管、4座检查井。
第九条排水管道设施状况常规检查要求和评分注: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因连管堵塞导致雨水口处有积水现象,视作连管堵塞予以扣分。
第十条潮门、闸门、闸阀和出水管维护状况检查要求和评分第三章设施状况的仪器检查第十一条设施状况的仪器检查一般采用电视和声纳检测设备,主要针对排水管道积泥情况的检查进行评分,兼顾树根、油脂、泥垢、砖块异物、坍塌、严重错口等减少过水断面影响排水功能的病害检查。
第十二条水位较低的排水管道采用电视检查(包括“quick view”);水位较高,水深超过300mm的排水管道采用声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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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建立世博后本市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市场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形成区域性、专业化、规模化和适度竞争的格局,进一步规范本市排水管道维护市场秩序,引导养护企业做精做强做专业,强化政府监督与考核,从而提高本市排水管道维护水平,保障城市防汛和排水安全,根据上海市水务局文件《关于发布<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水务[2001]838号精神,制定《上海市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基本条件的管理,主要对象为从事本市公共排水管道疏通养护、维修和检测等作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排水管道是指公共排水设施中的污水管、雨水管、合流管及其附属设施。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排水管道维护作业是指排水管道的日常维护(含小修)和中、大修,以及排水管道的电视声纳检测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组织本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的管理。
第五条(作业类别)
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按规模和专业分为一类、二类、特种类、和暂定类,其中特种类包括特种维修和电视和声纳检测。
一类作业可承担排水管道各种管径的日常养护维修和中、大修;
二类作业可承担排水管道各种管径的日常养护。
特种类维修作业可承担各类管道注浆加固、管道内衬防腐、防渗等特种维修;特种类电视和声纳检测作业可承担各类排水管道电视和声纳检测等。
暂定类作业为未达到规定的从业年限,但其他条件符合一类、二类或者特种类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基本条件)
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在从业年限、人员素质、机具设备和注册资金等方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材料审核)
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的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一份,并同时提交原件备复核:
(一)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基本条件评审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企业所有工程、经济、会计、统计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和技术工人上岗等级证书,维护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上岗证。
(五)作业机械设备、监测报警设备所有权证明;检测报警设备年检证书等。
(六)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统计和财务报表。
(七)从事城市排水管道维护作业的质量、安全评定资料。
(八)现有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的证明书(申请换证的作业单位提供)。
第八条(申办程序)
(一)评审申请。
申请人填写市排水处提供的相应类别公共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基本条件评审申报表,向市排水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表文书样式可在市排水处网站
(/)的表格下载栏内下载或到市排水处领取。
(二)申请受理。
市排水处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需补正材料的,发还申请人补正。
(三)申请审查。
市排水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审。
申请换取相同类别和等级的作业基本条件评审的,审查可不组织评审。
(四)市排水处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发给书面证明。
第九条(有效期)
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的书面证明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变更手续)
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排水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诚信要求)
从事本市排水管道维护作业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准则,加强职工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行业监督)
市排水处将进一步加强本市排水管道维护企业的管理工作,对弄虚作假、不讲诚信,其后果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相关单位,将给予限期整改、收回基本条件证明、退出养护维修检测市场等处分。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