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基础理论 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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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竞争法得产生与发展 (1)
(一)竞争法产生得原因 (1)
(二)现代竞争法得产生与发展过程 (1)
(三)我国竞争法得产生与发展 (2)
二、竞争法得基础理论 (3)
(一)竞争法得概念 (4)
(二)竞争法得调整对象 (5)
(三)竞争法得特点 (6)
(四)竞争法得基本原则 (6)
(五)竞争法得体系 (6)
(六)竞争法得功能 (6)
(七)竞争法得地位 (8)
参考文献 (10)
一、竞争法得产生与发展
(一)竞争法产生得原因
学界关于竞争法产生原因得探讨比较多,整体上也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吕明瑜教授(2008)、王先林教授(2015)都曾提到竞争法产生得三大原因,一就是各种反竞争行为危害严重,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二就是竞争或市场本身不能解决垄断与不正当竞争问题,也就就是市场失灵得表现(林黎,2007);三就是传统法律不能满足规制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得需要,即已有法律制度得失灵。从总体上来说,根据上述内容把握竞争法产生得原因就是非常准确得。但就是,从研究角度来说有一个最大得不足之处,即学者们对于原因得分析太宏观,基本都就是如上三大方面,缺乏对各个方面得具体表现得分析。
在竞争法诞生之前,反竞争行为主要由民法中得侵权法进行调整,民商法与竞争法有着天然得剪不断得联系,这也就是我们在探讨产生原因时必须明确得重要问题之一。前文已述及,传统民商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得失灵就是竞争法律制度产生得重要原因之一。那么,民商法就是否从一开始就对这些行为失灵呢?答案就是否定得,在没有竞争法律制度得时候,也就就是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比较轻微得早期,对这些行为得规制就主要靠民商法(尤其就是侵权法)来实现。正如倪振峰、丁茂中(2011)所说,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得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得法律规范,直接指向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得各个领域,作为商品经济关系得竞争关系,当然也就成为民法得调整对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法就就是早期竞争法得表现形式。竞争法与民商法得关系到底如何呢?二者之间除了一般认识即关于主体得假设、关于市场整体得假设以及关于市场与政府功能得假设不同之外,二者调整竞争关系所要达到得目得也不同。并且,在两种不同类型得案件中,受害人得特定性、取证得复杂程度均有较大差异。民商法更多得就是事后救济,竞争法则比较重视事前干预。关于对竞争法与民商法关系得再认识,可以用一句话总结二者得辩证关系,即竞争法来自于民商法,但又超越了民商法。
(二)现代竞争法得产生与发展过程
对于现代竞争法得产生与发展概况,王先林(2015)就是以标志性事件进行阶段划分得。竞争法产生得主要标志就是1890年美国得《谢尔曼法》,另一个标志
就是德国1896年制定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个标志就是国际层面得竞争法得出现。当然,也有学者(吕明瑜,2015)将竞争法形成与发展得过程大体上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孕育时期、形成时期、发展时期、调整与完善时期。
竞争法得孕育时期大致从19世纪中叶到19世纪90年代。这一时期,伴随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得过渡,竞争状况发生了很大得变化,各种形式得不正当竞争行为极为猖獗。在该时期,由于竞争法得缺位,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得典型做法就就是运用民商法(尤其就是侵权法)解决不正当竞争问题。在英国,当时盗用她人商业信用得假冒案件充塞了法院,法院依据民事侵权法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制止这类假冒侵权行为积累了丰富得经验,确定了一系列原则,这些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欧洲邻国有关假冒行为得立法。在法国,法院将《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适用于竞争领域,法院据此判决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护合法得经营者,并且在1850年适用该条规定得案例中最早出现“不正当竞争”得概念。法国创立得这种以民法典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做法被意大利、荷兰等国家采用。
竞争法得形成时期大致从19世纪9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这一时期,世界范围内具有代表性得国内竞争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开始确立,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得颁布标志着现代竞争法得产生。国际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在国际条约中开始起步。现代竞争法在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得相互影响、相互推动下形成,但在多数国家尚未得到充分得发展。
竞争法得发展时期大致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20世纪80年代。这一时期,竞争法在立法模式与基本制度上获得更大发展;世界范围内有更多得国家进行竞争立法,并表现出立法数量多、范围广与内容日益丰富得特点;国际范围内得竞争法得到很大发展;现代竞争法得各种制度逐渐趋于稳定、统一,开始走向成熟。
竞争法得调整与完善时期。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竞争法无论在理论上还就是在实践中都更加成熟,已经确立得各种制度虽在不同国家(地区)或国际上有不同程度得调整,但各项基本制度没有重大得变化,竞争法进入其调整与完善时期。
(三)我国竞争法得产生与发展
1978年党得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发展商品经济,市场与竞争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得地位与作用被逐渐认识(丁邦开,2003)。198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与保护社会主义竞争得暂行规定》,这一规定肯定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竞争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得积极作用,论述了社会主义竞争与资本主义竞争得本质区别。倪振峰、丁茂中(2011)认为它得规定很多都成为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竞争实践得理论指导与政策根据,也成为我国竞争立法得理论与政策铺垫。
1987年,国务院首次提出要制定全国性得制止不正当竞争法,于就是由国务院法制局牵头,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总局等七个部门参加,起草了《禁止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条例》。此后,由于立法意图发生变化,拟分别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1991年底,《制止不正当竞争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得征求意见稿。经过反复修改,终于,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而且,2016年2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稿”),修改内容涉及现行法33条中得30条,其中删除7条,新增9条,修订稿共35条。根据修订稿,即使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不公平交易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得内容,前提就是其“在交易中具有相对优势地位”。
我国专门得反垄断立法经历了一个曲折得过程。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对于反垄断法案得起草与调研工作,并且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1998年反垄断法在此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200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2005年2月《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2005年12月商务部称,《反垄断法》得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2006年3月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至此,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得《反垄断法》终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