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刑事抗诉工作.doc
论刑事抗诉中的问题和出路
论刑事抗诉中的问题和出路[摘要]刑事抗诉是我国人民检察院实行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虽然不能直接、必然地引起实体上的变化,但因具有强制启动程序的效力,对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被告人及被害人合法权益,扩大检察机关在社会上的影响力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笔者认为要提高刑事抗诉工作的质量,强化刑事抗诉工作需认真研究现阶段我国刑事抗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关键词]刑事抗诉;问题;出路一、当前刑事抗诉普遍存在的问题1.提起抗诉案件数量少,改判率不高。
提起抗诉案件占全部起诉案件的比例一般都未超过1%,而提起诉讼被上级法院采纳予以改判的比例也不高。
2007年浙江省全省抗诉案件改判率仅为53.4%。
2.抗诉的范围局限。
主要集中于对实体错误的抗诉,较少对程序严重违法提起抗诉;倾向于对无罪、重罪轻判案件的抗诉,忽视对轻罪重判的抗诉;集中对主刑部分抗诉,很少对附加刑的适用抗诉;注重对未生效判决提出抗诉,较少对已生效的判决提请抗诉。
另外,对刑事自诉案件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缺乏监督,极少有对这三类案件提出抗诉。
3.主动抗诉的多,因被害人要求抗诉而启动的少。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享有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权利,但现实中对被害人提出的抗诉申请一般没有认真审查,以拒绝为常态,没有很好维护被害人的利益。
二、当前刑事抗诉不力的原因分析(一)法律规定存在缺陷1.实体法因素。
法律理念具有守成取向,法律条文为追求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平衡,会倾向“包容性”。
我国现行刑法量刑幅度过宽,如对抢劫罪和强奸罪规定了三年到十年的大跨度量刑幅度,对入户抢劫甚至规定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三个差别很大的不同的刑种,使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这样一些有着很宽量刑幅度的犯罪,各个具体案件处刑的基准点在哪里?从重、从轻如何体现?减轻处罚能减到何种程度?量刑畸轻畸重又如何反应?对这些问题,检察院与法院在认识上存在较大分歧,即使在上下级检察院之间也常常存在分歧。
最高检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
最高检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公正开展刑事抗诉工作,不受任何干预,防止滥用抗诉权或者怠于行使抗诉权。
准确。
及时。
增强时限意识,严格遵守办理刑事抗诉案件期限的规定。
刑事诉讼二审可以由被告人一方上诉启动,也可以由检察院抗诉启动,刑事抗诉的情形有哪些?刑事抗诉案件的审查时要注意些什么?2014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下面请看详细内容。
▲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2014年11月19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12月17日印发为促进司法公正,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提升刑事抗诉工作水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刑事抗诉工作的基本要求1.刑事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
通过刑事抗诉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全面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树立和维护法治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2.对刑事抗诉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依法。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公正开展刑事抗诉工作,不受任何干预,防止滥用抗诉权或者怠于行使抗诉权。
——准确。
案件质量是刑事抗诉工作的生命线。
要精细化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刑事抗诉的条件和标准,确保刑事抗诉案件质量。
——及时。
增强时限意识,严格遵守办理刑事抗诉案件期限的规定,对符合抗诉条件和标准的案件,及时提出抗诉,提高工作效率。
——有效。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注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突出监督重点,加强矛盾化解,注重刑事政策在抗诉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实现抗诉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刑事抗诉的情形3.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方面确有下列错误,导致定罪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1)刑事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一致的;(2)认定的事实与裁判结论有矛盾的;(3)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如何做好刑事抗诉工作?
A man is not old until regrets take the place of dream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如何做好刑事抗诉工作?刑事抗诉工作想要做好应该要转变执法的观念还有强化审判的监督,再者就是提高各项监督的能力,做到有错就必须要改正的原则;从而才能更好的完善监督的程序;做好抗诉的工作。
一、如何做好刑事抗诉工作?(一)转变执法观念,坚定“敢抗”信念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以抗诉形式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与指控追诉犯罪、提起支持公诉处于同等重要位置。
在检察权与检察资源的合理配置中,要保持公诉与抗诉即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相对平衡,“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审判监督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依法惩治犯罪,确保指控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加大对判决、裁定的审查力度,克服畏难情绪,对确有错误的判决依法、坚决提出抗诉。
要摒弃一些陈旧的执法观念,善于在监督中体现配合,在配合中履行监督,通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通过监督确保公正执法,有效防止权利滥用。
(二)、强化审判监督,以拓展“抗源”为切入点针对提出抗诉履行审判监督无从下手、缺少案源的现状,检察机关应加大对审判监督的分类和专项检查监督,以此广开思路、深挖抗源。
如开展对审判机关审理刑事案件出现判决主刑偏轻、判决财产刑加重的情况进行专题调查,加大对审判机关利益驱动办案的监督;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免于刑事处罚或缓刑案件大幅上升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审判监督;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判处罚金刑案件进行案件分类调查,加强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监督;对涉及民生和弱势群体犯罪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监督等。
在关注实体刑罚判决裁定的同时,还应针对违反公开审理、合议庭组成、回避、剥夺辩护权等严重程序违法、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拓宽监督视角的同时也增强了监督的效果。
(三)、提高监督能力,以“抗准”为基本点办案质量是抗诉工作的支撑点。
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加大抗诉工作的力度
关 我们 把 可 能 判 无 罪 的案 件 、 内部 有 不 同 意 见 的案 件 、 决 定 不 起 诉 的 案件 , 拟 报 告 部 门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检 察 长 .组 织 集 体 讨 论后 . 交 检 察 委 员 会 讨 论 。 同时 , 提 我 们 牢 固 树 立 证 据 意 识 .在 准 确 把 握 证 据 上 下 工 夫 .对 不 符 合 起 诉 条 件 的 案 件 不 能勉 强 起诉 ,确 保 起 诉 的 案 件 犯 罪 事 实 清 楚 , 据 确 实 充 分 , 性 准 确 , 刑 事 证 定 为 抗 诉 奠 定坚 实 的基 础 。
、
转 变 观念 。 化 审 判 监 督 意 识 强
查 卷 宗 材 料 及 侦 查 机 关 提 供 的 相 关 证
体问题以及退侦补查 、 采取 强制 措 施 、 追 诉 等 程 序 事 项 .并 做 好 起 诉 或 不 起 诉 的
准备工作。 二 是 严 把 出庭 公 诉 关 。我 们 把 出庭 公诉 工 作作 为 绩效 考 核的 一项 主要 内 容。 通过 定 期 与不 定 期 的方 式 , 文 书制 从 作、 出庭 用 语 、 诉 形 象 、 证 示 证 、 论 公 举 辩 技 巧 等 多 方 面 进 行 检 查 、 核 . 且 在 总 考 并 结 实践 的 基 础 上 , 定 一 系列 细 致 、 范 制 规 的 标 准 . 强 出庭 公 诉 规 范 化 建 设 , 证 加 保 公诉 的公 正 高效 。
程, 同时 明确 了 每 个 环 节 的 承 办 人 员 、 承
督 工 作 的使 命 感 、责 任感 和 荣 誉 感 上 下
工 夫 .一 方 面使 公 诉 人 明 确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法 实 行 法 律 监 督 是 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 正 “ 诉 伤 和 气 、 诉 伤 感 纠 抗 胜 情、 败诉 丢 面 子 ” 的错 误 思 想 。 另 一 方 面 明确 对 抗 诉 案 件 该 抗 诉 而 不 抗 诉 ,是 对 法 律 的亵 渎 。 失 职 , 而 把 公 诉 人 的 思 是 从
制约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初探
报》 披露 , 近年来法院对 比率 , 2 0 适 从 0 1年 的 5 .8 13 %递 增至 2 0 0 5年 的 6 .8 尤其 是 渎 职 侵 权 案 件 判 6 4 %. 处免 予 刑 事 处 罚 、 用 缓 刑 的 比 率 , 20 适 从 0 1年 的
5 . %递增 至 2 0 26 0 5年 的 8 . 3 . 据 2 0 2 8% 另 0 7年 5
事抗诉工作存在诸多问题 , 制约着这项工作的全面 开展 , 致使这项工作仍然 徘徊不前 , 于真正实现 难 法 律赋 予 的审 判监 督 权 。笔 者 就 现 阶段 刑 事 抗 诉 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做一些初步探讨 , 以期在今 后的司法实践中得 以促进该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
果 不大 。三是 刑 事 抗 诉 工 作 社 会 效 果 不 好 。刑 事 审判是 司法 公正 的最 后一 道屏 障 , 而刑 事审判 监督 是 确保刑 事 审判 公 正 的重 要 保 障 。不 到 0 5 的 .% 抗 诉率 和不 到 2 %的 改判 率 , 不 能 说 明法 院 的 0 并 刑 事 审判 不 存 在 问题 。相 反 , 年来 , 院刑 事案 近 法 件 的审判质 量却 相 当令人 忧虑 。有 罪判 无罪 、 重罪 轻判或 者 轻罪重 判 、 错误 适 用 法 律 、 反 法 律 程序 违 办案 等 在 刑 事 审判 实 践 中屡 见 不 鲜 。据 《 察 日 检
确保 司法公正 的重要屏 障 , 但在 司法 实践 中, 事抗诉 工作 刑
存在诸 多问题 , 制约 着这项 工作 的全面开展 , 于真 正实现 难 法律赋 予的审判监 督权。本文 以现阶段刑 事抗诉 工作存在 的 问题原 因入 手 , 索新 时期刑事抗诉 的 出路 对策 , 探 以期在
当前刑事抗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以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为视角
平审判 , 也有利于充分保 障当事人 的合法权 益 , 实现社 会公平
正义。在当前 的司法实践 中, 刑事抗诉工作存在着如抗诉案件 数量偏少 、 抗诉不准 等问题 , 严 重削弱 了检察机关 的审判监督 职能。下面将 以临武县人 民检察院的刑事抗诉 工作 为视 角 , 对
诉,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作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 徒刑二年零六 个月 , 犯滥 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 刑一年 , 数罪并 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 四年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 为 , 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定性准确 , 适用法律错误 , 被告人周作堂
于此 对 抗 诉机 制 的 完善 提 出相 关 建 议 。
[ 关键词 ] 抗诉 ; 审判 ; 监督 ; 机制 ; 完善
中图分类号 : D 9 2 7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 8 6 5 3 ( 2 0 1 3 ) 1 1 — 0 0 3 1 — 0 3
程序 、 抗诉效果 不理想等特点 。
[ 作者简介 ]王郴林 , 男, 湖南汝城人 , 湖南省郴 州市 临武县人 民检察 院检察长 , 研究方 向: 刑法学和检察 制度 ( 湖南 临武 , 4 2 4 3 0 0 ) 。 31
当前刑事 抗诉 工作存 在 的 问题 及其 解决 对策—— 以临武 县人 民检察 院刑事抗诉 工作 为视 角
不具备法定的缓刑条件 , 该 判决适用 缓刑错误 , 于2 0 0 9年 5月 1 4日向郴州市 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抗诉 。郴州市 中级人 民法 院 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 , 并作出终审判决 , 撤销原判 决对周作堂
我 目前我国刑 事抗诉工作现状及问题进行 总结 和剖 析 , 并在此
基础上提 出完善刑事抗诉工作的相关 建议 。 刑事抗诉工作的总体情 况及特点 临武县人 民检察院 2 0 0 6年 一 2 0 1 2 年提起抗诉 的案件总两
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
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3.09•【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目录前言一、刑事检察工作基本情况二、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三、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高质量发展四、积极履行反腐败检察职责五、深入践行人民至上做实检察为民六、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结语前言2023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刑事检察工作在巩固中深化、在完善中提升。
刑事检察作为检察机关最基本、最核心的业务,承担着追诉犯罪、诉讼监督等重要职能,关系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
回望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坚持法治理念,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严格依法办案、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则作为监督办案基本遵循。
坚持人民至上,深化落实一系列具有鲜明时代特征、满足人民群众更高需求的新理念。
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严重犯罪该严则严,对轻微犯罪依法少捕慎诉慎押,稳步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质效,推动完善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深化醉驾治理,在促进社会治理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一、刑事检察工作基本情况全国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基本职能,检察监督办案质效进一步提升,刑事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抗诉工作做法总结汇报材料
抗诉工作做法总结汇报材料抗诉工作是指在对某项决定、裁定或判决不满意时,通过法定程序向上级审判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原决定、裁定或判决作出改变的一项法律行为。
以下是关于抗诉工作的做法总结汇报材料:一、抗诉工作的重要性抗诉工作是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作用。
通过抗诉,当事人可以行使合法的权益,纠正可能的司法错误,实现司法公正。
因此,抗诉工作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二、抗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意识到抗诉工作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抗诉工作的程序繁琐,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
其次,对于抗诉申请的审查标准和程序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工作难以规范运行。
此外,现有的抗诉工作方式主要以书面形式为主,缺乏更为灵活和高效的方式。
三、抗诉工作的做法总结针对抗诉工作存在的问题,我们采取了以下一些做法:1. 加强内部培训和规范抗诉流程。
通过组织内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抗诉意识和专业素质,将规范的抗诉流程落到实处,确保抗诉工作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2. 完善抗诉制度和规则。
建立健全抗诉制度,并制定具体的抗诉规则和标准,保证抗诉工作的公正、透明和可操作性,使当事人了解抗诉义务和权利。
3. 推行电子化抗诉方式。
将抗诉工作电子化,提供在线申请和审查的功能,方便当事人进行抗诉申请和浏览相关文件,提高了工作效率和便利性。
4. 加强对抗诉案件的法律研究和准备工作。
针对涉及的法律问题,加强研究和分析,确保抗诉材料的充分、合理和有力,提高抗诉的成功率。
5. 加强与上级审判机关的沟通与协调。
及时与上级审判机关进行沟通,了解其对抗诉申请的要求,积极听取意见和建议,为抗诉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四、抗诉工作的效果评估通过以上的做法,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抗诉工作的流程更加规范和高效,极大地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其次,电子化抗诉方式的推行,使得抗诉工作更加便利和操作性更强。
此外,我们的抗诉材料质量得到了提高,并且与上级审判机关的沟通更加密切和顺畅。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3.06.05•【文号】公通字[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公通字[201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今年以来,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案等冤假错案被新闻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对此,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进一步提升执法为民理念、健全完善执法制度、增强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刑事执法办案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切实打牢防止冤假错案的思想基础。
要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端正执法为民思想,增强法治思维。
要进一步强化依法办案意识,通过组织开展冤假错案剖析点评和“回头看”等活动,教育广大民警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绝不能因为舆论压力、领导意志、立功心切等,突破法律底线,违法违规办案。
要树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彻底摒弃“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把保证有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既注重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注重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防止因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充分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要从根本上转变破案定罪过于依赖“口供”的做法,坚决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尽快实现侦查办案由“抓人破案”到“证据定案”的转变。
要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防止为了办案速度、办案效果而出现违反程序、变通程序甚至放弃程序等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4.11.26•【文号】高检发诉字〔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2014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为促进司法公正,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提升刑事抗诉工作水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刑事抗诉工作的基本要求1.刑事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
通过刑事抗诉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全面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树立和维护法治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2.对刑事抗诉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依法。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公正开展刑事抗诉工作,不受任何干预,防止滥用抗诉权或者怠于行使抗诉权。
——准确。
案件质量是刑事抗诉工作的生命线。
要精细化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刑事抗诉的条件和标准,确保刑事抗诉案件质量。
——及时。
增强时限意识,严格遵守办理刑事抗诉案件期限的规定,对符合抗诉条件和标准的案件,及时提出抗诉,提高工作效率。
——有效。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注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突出监督重点,加强矛盾化解,注重刑事政策在抗诉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实现抗诉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刑事抗诉的情形3.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方面确有下列错误,导致定罪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1)刑事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一致的;(2)认定的事实与裁判结论有矛盾的;(3)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刑事抗诉工作中的主要不足
刑事抗诉工作中的主要不足
在刑事抗诉工作中,主要的不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源不足:刑事抗诉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但在一些地区或机构,资源分配不均衡,导致抗诉工作无法充分展开。
2. 时效性不强:刑事诉讼中,抗诉工作往往要与时间赛跑,但由于多种原因,刑事抗诉工作往往存在延误,导致案件审理效率低下。
3. 证据收集不全:在刑事抗诉过程中,如果在初审阶段证据收集不全,对关键证据缺乏充分挖掘和调查,将会影响抗诉的成功率。
4. 法律适用不准确:有时刑事抗诉中针对被告人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因为法律条文的解释可能有不同的理解,这可能导致抗诉结果不尽如人意。
5. 协调不畅:刑事抗诉是一个多部门合作的过程,包括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等多个部门。
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不畅、信息共享不足可能会影响到刑事抗诉的效果。
以上是刑事抗诉工作中的一些主要不足,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相关制度以及提升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来解决。
当前刑事抗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对策
当前刑事抗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对策在易为强当前刑事杭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韩东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发现确有错误时要求其进行改判的诉讼活动.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刑事审判活动正确开展,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高检院和市检察院对抗诉工作都十分重视,不仅制定完善了考核标准,而且规范了抗诉的程序,有力促进了抗诉工作的规范开展.但是就总体来看,抗诉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据统计资料显示,2007年至2009年间我市上级检察机关支抗率为六成左右,而法院的采纳率仅为三成多,其中四成采取了发回重审的方式.直接改判的不到采纳总数的两成.上述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一,当前刑事抗诉工作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产生抗诉案件支持抗诉和改判率低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检察机关自身工作方面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抗诉标准宽泛,不易准确把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范围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未发生法律效力或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外延过于宽泛.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确有6天津检察201O年第4期错误"细化为六种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2 月制定的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此又作了更为全面,细致的规定,但是诸如"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等情形,仍然难以把握.而我国审判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如果法院是在量刑幅度内的偏轻或偏重,或应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而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是否属于"明显不当",存在较大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以不属于"明显不当"为由不予采纳.检察机关没有进一步的法律措施.这些客观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抗诉成功的难度较大.2.抗诉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在抗诉标准比较宽泛,不易准确把握的情况下,如果有一套内容全面,标准具体,规范严密的操作流程和确保抗诉工作取得成效的机制作为保障,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制度方面存在的缺憾.但是我市专门适用于抗诉工作的办案规程还没有.工作机制还需健全,抗诉工作随意性较大,该抗不抗,抗不准,抗后又撤回等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造成抗诉质量不够高.3.抗诉意识和能力有待加强.抗诉工作是法律监督活动中比较复杂的一项工作,对检察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意识,综合能力的要求较高.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部分检察人员依旧存在着讲配合多.讲制约少的思想,对应当提出抗诉的有时碍于情面而不提出或者撤回抗诉,降低了监督力度.抗诉环节中.不同程度存在着抗诉能力和技巧不高,在法庭上表现被动,受制于人的现象,法律监督效果不佳,抗诉成效不理想.4.法院自认其错比较艰难,普遍存在的内部请示制度不利于改判的实现.上级法院如果对抗诉案件进行改判,那么就意味着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确有错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在同一个系统内部很难做到.同时,虽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审级独立原则,但在实践中,上下级法院及法官之间就具体案件提前请示,咨询,汇报等情况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审理疑难,复杂以及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更是如此,相当程度上使二审终审制度变成事实上的一审终审,导致一些案件即使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上级法院也不会轻易改变原先达成的内部共识.对于检察机关抗诉后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判决确实存在问题的,上级法院多以"发回重审"的方式推卸责任,使得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流于形式. 二,对策意见针对以上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结合具体工作实际,笔者提出对策如下:1.科学辨证地看待抗诉案件质量的评断标准.科学的抗诉观,要从法律监督价值和刑事司法实践两个角度进行评判.检察机关对抗诉案件质量的评价应符合抗诉的法律特征和抗诉工作的客观规律. 抗诉作为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的重要手段,属于一种硬性监督权.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法院必须要开庭审理.因此,基于抗诉本身具有的诉权性质,检察机关在开展抗诉工作中,往往将衡量抗诉案件的标准放在是否能被法院改判上.这虽然有其合理性,但会导致抗诉工作围绕法院改判的指挥棒运转的弊端.实践中出现撤回抗诉过多的原因就在于此.检察机关行使抗诉的目的是监督法院的判决,裁定活动,改判只是抗诉结果之一,并非全部内容,即使未被法院改判的,同样具有一定的监督功能,也能起到约束,规范和警戒的作用.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抗诉工作的考核,质量标准已由改判率变为采纳率.采纳数既包括改判数又包括发回重审数.使抗诉案件质量的考评更加科学,客观.2.正确把握抗诉条件.树立正确的抗诉意识,在"敢抗"的前提下做到"善抗",力求"抗准".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抗诉的前提是"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对此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该意见从刑事抗诉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审判等四个方面,对刑事抗诉案件的审查重点做出了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抗诉案件过程中.要全面细致地把握抗诉条件.认定"判决裁定事实不清",可以从犯罪的动机,目的是否明确,犯罪的手段是否清楚,犯罪的危害结果是否查明,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关量刑的事实情节是否查明等方面进行判断.认定"判决裁定证据不确实,充分",可以从证明犯罪主体,犯罪客观行为,犯罪性质和量刑情节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来考量.认定"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可以从定罪是否存在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一罪与数罪的情况,量刑是否存在相关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认定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畸重来考量.认定"判决裁定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可以从审判人员回避,审判组织的组成,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保障,审判公开,法庭审理等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来考量.实践中,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案件不宜提出抗诉:一是因有罪证据之间矛盾无法合理排除而导致起诉书,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分歧较大的;二是法律规定不明确,存有争议,抗诉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的:三是量刑偏轻没有超出法定刑幅度的:四是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法院适当从轻处罚的;五是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偏轻的.检察机关在抗诉工作中,必须具有正确的抗诉意识.笔者认为,首先要"敢抗".这是对审判监督的态度,对于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必须要依法提起抗诉的,不能只讲配合不讲监督制约;其次要"善抗", 这是对抗诉能力和技巧的要求.在抗诉工作中既要把握原则,还要善于运用合乎法律限度的技巧,确保提出抗诉的案件取得实效;最后是"抗准",这是对抗诉的法律基本要求.要找准抗诉的"点".凡是提起抗诉的案件都要做到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没有瑕疵, 质量过硬,经得起考验和推敲.3.进一步完善抗诉工作机制.一是要严格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制度.承办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要认真进行复核,部门负责人员,主管检察长严格把关,对重大,疑难以及职务犯罪案件拟提起抗诉的, 天津检察201O年第4期7可先行在科(处)室内部集体讨论,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二是对审查后不抗诉的,要实行书面说明理由制度,报主管领导审查,并做好备案工作.提起抗诉后又撤回抗诉的案件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是要实行抗诉案件质量分析通报和考评制度.对已经提出抗诉的案件在办理完毕后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在系统内部通报.落实各项考评措施,提高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四是要加强与上级院的沟通,争取上级院对下级院提出(请)抗诉工作的指导.下级院应及时总结抗诉工作经验,讨论成熟的可以建议上级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细化,量化办案标准.建立统一的抗诉工作规程.下级院提请抗诉案件后,要与上级院保持沟通和协调:上级院拟撤回抗诉共同讨论的,下级院要主动向上级院汇报抗诉意见和理由.对疑难复杂的抗诉案件,下级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事先听取上级检察院的意见,上级检察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前介入下级检察院拟提出(请)抗诉的案件.以形成抗诉工作合力.4.提高公诉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公诉人员的办案能力是做好抗诉工作的前提.在办理刑事抗诉案件过程中.检察人员应当制作出庭预案和庭审答辩提纲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在制作刑事抗诉书和提请抗诉报告书时,应当重点阐述抗诉理由, 增强其说理性.出庭时应加强技巧的谋划和使用,提高出庭的效果.建议上级检察机关组织有关人员对近年来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而法院未改判的刑事案件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制定具体措施,促进抗诉案件质量的提高.5.加强与法院沟通.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就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研讨,达成一致,减少不必要的认识分歧.对抗诉案件,检察长要列席审委会,这种方式既有利于全面听取人民法院的讨论意见,了解案情,也有利于阐述检察机关的意见.强化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对法院的内部请示活动起到制约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七款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月12日联合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意见》对此已经有专门的规定.应尽早落实.(作者为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责任编辑:金晓慧(上接第5页)干警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专家学者讲座有如下特点:一是讲授者的精英化.一般要邀请高校的知名教授,系统内外各单位的领导和业务精英,其他行业学有专长的专家学者等进行讲授,讲授者都是或渊博或精专的行家里手.二是学习范围的扩展化.讲授的内容可以涵盖党建理论,党史教育,区域发展,检察业务,经济知识,信息技术,国内外形势等,所涉猎的学科领域可以非常宽广,对提高广大干警的综合素质必然起到很大的作用.三是学习成果的高效化.主讲者在讲授前.大多要针对所讲专题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准备工作,经去粗取精将内容浓缩为对某一实践问题极具针对性和指导意义的精华,很容易使广大干警获得启迪,产生共鸣.鉴于上述特点,红桥区院十分重视这种学习方式,仅2009年,就举办了十余次专题讲座和主题党课活动,使全院干警学习了知识,开阔了眼界.(二)推行业务竞赛与考试制度业务竞赛与考试制度是锻炼,培养复合型检察8天津检察201o年第4期人才的有效途径.适当的竞赛与考评是提高学习效果的必要手段.以赛练兵,以考促学,在竞技状态中提高干警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对建设学习型检察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红桥区院除了积极组织干警参加市院举办的优秀公诉人选拔赛,侦查监督技能评比,法警技能比武等比赛外,还经常组织与兄弟院之间的各种业务比赛活动.同时,还组织干警参加各种知识竞赛以及各种答题活动,干警的学习积极性大大提高.建设学习型检察院,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真正树立起以学习为本的理念,不断探索. 新的学习方式,不断健全,完善各项学习制度,才能够取得实效.(作者为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责任编辑:金晓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02.14•【文号】高检发诉字[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提起公诉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的通知高检发诉字[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已经2017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2月14日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2017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刑事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
通过刑事抗诉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树立和维护法治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刑事抗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抗诉案件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办理刑事抗诉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准确、及时、有效的基本要求。
提出或者支持抗诉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抗诉的必要性。
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案件作为抗诉重点。
第四条办理刑事抗诉案件,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确定的办案、审批机制运行。
第二章刑事抗诉案件的启动第五条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受理申诉等活动,监督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开展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开展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摘要]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由于对刑事抗诉工作重视不够,积极性较差,监督制度不完善等多方面原因影响,造成基层检察院抗诉工作难开展,如不及时有效解决,将严重制约了刑事抗诉工作的正常开展,削弱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因此必须及时寻找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刑事抗诉;难开展;原因分析;对策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抗诉,对于纠正法院量刑不当,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当前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仍然存在抗诉难、抗诉案件少、抗诉改判率低的问题,此种情况如不及时得到有效解决,将严重制约刑事抗诉工作的正常开展,削弱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
本文结合钦州市钦北区检察院实际,简要分析了当前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难于开展的原因和对策。
一、近五年来钦北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抗诉的现状2007—2011年,钦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为823件1114人,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3件3人,被市院支持抗诉2件2人,经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的2件2人,抗诉率仅为0.27%。
而2007、2010、2011年,每年的受理起诉案件数为200件左右,而提抗件数为零。
从上述数字不难看出,检察机关的抗诉率低已经制约了检察业务正常开展,同检察事业的正常发展不相适应。
二、制约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难于开展的原因分析(一)部分基层办案人员缺乏牢固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主要表现为少数基层办案人员未能正确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抗议工作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倾向。
实体与程序并重,是刑事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但许多基层办案人员却没有这种正确的监督理念,往往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通病,没有对人民法院在程序方面的判决或裁定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导致抗诉质量不高,抗诉案件少。
以笔者所在院为例,2007—2011年没有抗诉案件对程序方面提出抗诉,抗诉的案件2件全部是实体方面的抗诉。
刑事抗诉工作总结
刑事抗诉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刑事抗诉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
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成果。
首先,我们加强了对案件的审查和把关工作,确保每一起刑事案件都经过了严
格的审查和评估。
针对一些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加强了对证据的搜集和分析,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公正、公平、合法。
其次,我们加强了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形
成了一个紧密的工作合力。
通过加强合作,我们能够更加有效地解决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提高了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另外,我们还注重加强了对刑事法律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研究,不断
提高了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只有不断学习,不断进步,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的刑事案件,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合法、公正、公平。
总的来说,刑事抗诉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我们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
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我们相信,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一定能够取得更加辉煌的成绩,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出更大的贡献。
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豳圈豳蟹懋鬣i;竺竺!!里堕f叁型查塾垒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切实维护司法愈正赵小凤摘要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滞后性以及司法机关案件质量考核体制等原因,严重制约我国检察机关的刑事抗诉权的行使,从而不利于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发挥。
本文分析了抗诉权行使中存在的种种制约因素,并指出了加强抗诉权能发挥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审判监督检察机关司法公正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Io)l l-138一O l审判监督权是检察机关的重要权能,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最重要的开展形式就是对法院没有生效或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由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作出判决的活动。
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存在抗诉案件少、抗诉难、改判更难的现象,成为制约我国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重要因素,因此,分析制约抗诉工作开展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改变制约抗诉工作健康发展的状况,成为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审判监督工作的重点。
一、当前制约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开展的主要原因(一)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导致检察机关审判监督力度缺乏必要的刚性现行《刑法》普遍存在法定刑幅度过宽的问题,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法定量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宽的量刑幅度』Ju上法官在案件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于抗诉的标准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导致抗诉权的行使在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
如司法实践大量存在的是否属量刑畸轻、畸重,适用缓刑不当的判决、裁定,量刑超过多大的I幅度属于崎轻、畸重,如何理解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都没有一个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标准。
另外一些犯罪对于刑法罪名中的“情节严重”等没有详细的解释,造成法院判决定罪与量刑随意性大,损害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二)法律规定的滞后性与犯罪行为的复杂化,导致检法两家认识分歧,从而影响对抗诉的把握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起抗诉。
我省刑事抗诉工作情况简析
抗诉工作奠定技能基础 。 三是将抗诉工作纳入对下业 务考评体系 , 加大考核力度 , 促使下级院认真开展刑 事抗诉工作 。四是定期分析全省公诉工作情况 , 将刑 事抗诉工作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认真分析 , 及 时提出指 导意见 。 如针对我省某地区刑事抗诉案件撤回抗诉率 高达 8 5 %, 直接影响全省该项指标的情况 , 要求该地
沟通。2 0 0 9 年7 月, 我们与省高级法院会签 了《 关于
人 民检 察 院检 察 长列 席 同级 人 民法 院 审判 委 员 会会
判决在认定事实 、 采信证据和适用法律上明显错误或
者严 重违 反法定 诉讼 程序 的案 件作 为 抗诉 重点 , 坚 决
议的若干规定》 ,明确规定了审判委员会讨论抗诉案
动, 通过庭审观摩 、 论辩 比赛 、 优 秀诉讼 监督案件评
选、 量 刑建 议 工 作 培训 、 双语 诉 讼 业 务 竞赛 等多 种 形
期徒刑五年五个月 , 该案的改判不仅为被害人讨 回了
公道 , 惩 罚 了犯 罪 , 也 在 当地产 生 了 良好反 响 , 实 现 了
{ - t 海检 察》 2 0 1 3年第 1 期
区进 行专 门分 析 , 并 有 针对 性地 提 出了加 强上 下级 院
位, 提出抗诉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 扭转了 2 0 1 0 年提出 抗诉案件数下降的状况 , 上级院撤回抗诉率 同比也有
下降 , 刑 事 抗诉工 作水 平 和抗 诉案 件 质量 都 得 到进 一 步提高。
一
业务联系 , 实行抗前请示的整改措施 , 使该地 区的撤 回抗诉率一直保持在预警线以下。
2 5
青海检察 业务实践
“ 三 个效 果 ” 的有机 统一 。
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是什么?
Dreaming in the memory is not as good as waiting for the paradise in the hell.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是什么?导读: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是要求总体上提高对刑事抗诉案件重要性的认识,第二步骤是需要进一步的对抗诉工作进行规范和加强,比如说对业务方面进行指导等等。
因为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力的一种重要手段,所以对此必须要高度的予以重视。
一、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是什么?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是进一步提高对刑事抗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刑事抗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年2月5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贯彻执行《意见》提出以下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刑事抗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主要方式和途径,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提高对刑事抗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正确的刑事抗诉观念,按照“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业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切实承担起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逐步完善刑事抗诉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刑事抗诉工作水平。
要重视刑事抗诉工作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分、州、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专门办案小组负责办理刑事抗诉案件。
要保障办理刑事抗诉案件需要的经费和装备,确保刑事抗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既要坚决,又要慎重。
要突出刑事抗诉工作的重点。
对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反映强烈的案件,应当坚决依法抗诉。
加强刑事抗诉工作 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包括 定性 错误 。 而对 于 定性方 面 , 随着现 代科 学技 术的 发展 以及 要 讲求 质量 和 社会效 果 , 能单 纯为 了考 核 , 不 而将 确有 问题 的无
犯罪 分予作 案手段 的隐 蔽化 、 杂化 ,u 复 J之法 官对案件 事实 、 J 证据 罪 判 决案件直 接提 出抗诉 , 确保刑 事抗诉 工 作权威性 及科 学 调
解 释 , 成法 院判 决定罪 与量 刑随 意性大 , 造 损害 了法律 的 公正 和 力求 做 到检 察机 关 内部 上下 协调 , 成共 识 , 证支 持抗 诉率 和 达 保
权威。
提请 抗诉 率 。 第三 , 正确 处理 敢抗 和抗准 的辩 证关 系 , 不追 求 考核 结果好 而抗 诉 。处理 好抗 诉数 量 与抗 诉质 量的 关 系。要 J大 抗 诉工 作 J u 力度 , 格依法 办 理抗 诉案 件 , 力 正确 把握抗 诉 范围 、 严 努 标准 , 对
( ) 二 法律规 定的滞 后性 与犯 罪行 为 的复杂化 , 导致检 法两 家
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刑事抗诉工作
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刑事抗诉工作作者:庄明源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6年第01期内容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检察机关加强对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由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符合主体适格、权力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要求。
但是,实践中抗诉工作有待加强,抗诉的理念有待转变,抗诉的水平有待提高,抗诉的标准有待统一,抗诉的机制有待完善。
因而,应当强化意识,打造“敢抗”队伍;多措并举,完善“会抗”机制;强化审查,提高“抗准”水平。
关键词:审判中心刑事抗诉应对之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刑事抗诉工作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一方面,抗诉通过纠正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错误来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另一方面,抗诉以含蓄的方式肯定了法院正确的判决、裁定,只对部分争议焦点才提请二审法院裁断,并自觉维护终局性裁决。
在实践中,后者的价值往往被忽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审判机关大部分的案件并不提出抗诉,从公权力的角度承认了司法的公正,而部分提出抗诉的案件,更进一步地接受了检验,为纠错提供了机会,不但无损于法律的权威,反而更加能够为民众所接受。
因而,不能为了抗诉而抗诉,而要以抗诉为切入点,监督审判机关公正地行使职权,避免司法擅断和审判权膨胀,才能真正地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
一、刑事抗诉的现状笔者所在的J市基层检察院地处东南沿海,经济水平和社会发展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以J市检察院为例,2010年至2014年的抗诉工作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从抗诉类型来看,五年来所提出抗诉的案件23件,均为二审抗诉,没有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审监程序的刑事抗诉工作仍是薄弱环节,并亟待作出调整。
第二,从抗诉量、抗诉率来看,五年来共提出抗诉案件23件,平均抗诉率1.64‰,其中2010年提出抗诉2件,抗诉率1.22‰,2011年提出抗诉5件,抗诉率2.40‰,2012年提出抗诉3件,抗诉率0.96‰,2013年提出抗诉5件,抗诉率1.39‰,2014年提出抗诉8件,抗诉率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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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刑事抗诉工作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刑字[1994]18号
发布日期:1994-3-1
执行日期:1994-3-1
失效日期:2002-0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1993年,各地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依法提起刑事抗诉案件1879件,为维护国家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发挥了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抗诉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要把刑事抗诉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一项重要任务,突出重点,加强领导。
在当前反腐败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刑事抗诉工作的重点是有罪判无罪和重罪轻判的贪污贿赂犯罪大要案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案件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案件。
对这些案件一审、二审的判决、裁定均应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员专门审查并报告分管检察长,逐步完善分管检察长、承办案件检察员依
法审查判决、裁定的工作制度。
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抗诉时即报告上级、通报下级,做好出庭准备。
二、上诉程序的抗诉,务必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也要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及时提出。
要加强对死刑案件抗诉工作的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改判的,要在判决、裁定作出后,立即提请上级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并建议法院暂缓执行死刑。
对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在接到判决、裁定书后,一个月内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两个月内审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
三、依法抗诉,极为严肃。
要规范抗诉工作,增强抗诉效力,进一步规范抗诉书的格式,下力气提高抗诉书的水平。
抗诉书要明确指出原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的错误,载明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讲法讲理,以理服人。
四、依法承办案件,严格工作制度。
提起抗诉或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必须是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抗诉理由充分,有抗诉必要的。
审查案件时,应由检察员专人阅卷、刑检部门讨论提出意见,报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为准确地掌握
法院对案件的判处情况,及时进行抗诉工作,各级检察院应依法列席同级法院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委员会会议。
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抗诉案件,同级检察院要选派业务素质好、有经验的检察员出庭;必要时,检察长应亲自出庭。
五、各地检察机关要及时总结开展刑事抗诉工作的经验,研究抗诉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抗诉工作的重大情况和问题;上级检察院主管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抗诉工作的指导,不断完善刑事抗诉工作制度。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