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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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
知
劳部发[1998]34号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
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
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当前,在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改造过程中,一些企业
出现了未经与劳动者协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擅自单方变更
劳动合同或把解除劳动关系作为强制职工入股的手段等问
题,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了一定影响。
为维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企业实施股份
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
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
动合同。
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
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
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三、按照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
意见》(体改字[1997]96号)以及国家有关企业改革的精
神,实施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在职工投资入股方面,鼓励职
工在自愿的基础上人人投资入股,允许少数职工不入股。
因
此,在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
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
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四、在企业实施股
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
关系重大问题,如集体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等,要发挥职工
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
稳定。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
制改革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一些企业存
在的因职工未入股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行为,劳动部门应及
时予以纠正。
六、对因职工入股问题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引起的劳动争议,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