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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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2]60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2]60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2〕6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科教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省上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对依法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资格的民办中小学校,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坚持审批原则,认真做好民办中小学收费审批监管工作。

凡未做到“五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不得实行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证的申办及其变更管理,及时注销变更已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认真做好收费年度审验工作。

二、合理制定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

各级价格、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规定,认真审核学校提交的相关材料,切实做好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

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考虑适应社会需求状况、体现优质优价、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的原则,合理制定或调整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

为了遏制近年来出现的相互攀比抬高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的现象,各地制定的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一律不得超过省定同类学校的收费标准。

三、切实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

严禁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变相设立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陕教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教民〔2009〕25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管理,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陕办发〔200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陕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管理,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陕办发〔200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是指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所划定的审批和管理权限,经由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以实施自学考试助学为主要办学内容的民办学校。

2023修正版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1. 引言陕西省民办教育事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为了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2. 收费标准2.1 学费收费标准根据学校的教学质量、办学成本等因素,确定学费收费标准。

学费应当合理,不得超过成本范围,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督。

2.2 杂费收费标准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杂费,但必须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且合理合法,不得违反相关教育法规。

3. 收费程序3.1 收费通知学校应提前向学生及其家长发出收费通知,明确收费项目、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信息,确保信息的透明。

3.2 缴费凭证学生及其家长缴纳学费后,学校应当及时提供缴费凭证,并保存相关收费记录。

4. 收费管理与监督4.1 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收费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教育收费的合法合规。

4.2 学校内部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责任部门和人员,并加强内部管理,防止收费违规行为的发生。

5.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招生资格等。

同时,学生及其家长也有权利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6. 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的民办教育机构。

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改。

以上即为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的权益。

希望通过本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陕西省内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教育市场秩序,保障广大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收费标准
1. 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高于当地同
类公办教育机构收费标准。

2. 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收费项目
1. 学费:学费应当按学期进行收费,不得要求提前交纳多个学
期学费。

2. 杂费:杂费应当明细化,学生不得被要求交纳无关费用。

3. 退费:学生在退学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退费手续,退费
应当及时、足额。

四、资金管理
1.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设立资金监管账户,专门用于接收学生缴纳的学费等费用。

2. 资金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得挪用、侵占学生的费用。

五、监督检查
1.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

2. 对发现的收费违规行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民办教育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对已经存在的收费问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以上为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敬请遵守。

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14修正)

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14修正)

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14修正)【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2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7【实施日期】2014.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二十三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活动。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的自主权。

提倡和鼓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支持和参与民办教育事业。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民办中学、小学应当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并根据民办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完善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退费标准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退费标准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物价局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以下统称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前一个学期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学校的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及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申请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三)现行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拟调整标准的幅度、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四)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收费的范围;(五)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七)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一、背景与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已成为陕西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教育水平。

然而,收费问题一直是民办教育发展中的一大难题。

为了规范陕西民办教育的收费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1、收费原则:民办教育收费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教育成本、市场需求和办学质量等因素合理定价。

2、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教育阶段和课程类型,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同一所学校的同一门课程,收费标准应当统一。

3、收费公示:民办学校应当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并在学校网站和办学场所进行公示。

4、退费政策:民办学校应当制定退费政策,明确退费标准和程序。

学生因故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退还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5、收费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监管,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

三、实施与监督1、实施时间: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监督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和网上举报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定期对民办学校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违规处理:对于违规收费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等处罚。

四、结语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力地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陕西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我们期待着这一管理办法能够得到广大民办学校的积极响应和遵守,为陕西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也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理解和支持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共同推动陕西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学费: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教育费用,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住宿费: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住宿费用,包括寄宿生和非寄宿生的住宿费用。

课本费:是指学校向学生进行教学所必需的教材费用,包括教科书、讲义、资料等。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目前,民办教育的发展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不可忽视的一环。

在为广大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的同时,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的管理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提高教育服务质量,陕西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下面,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提高教育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内办学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收据管理制度。

收费收据应当详细记录学生的姓名、年龄、学费、杂费、住宿费等费用收取情况,学生和家长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超出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应当按照费用实际发生的时间和实际发生的标准计费,并应当对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同标准的情况,进行明细公示。

第六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对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学生进行记账管理,记录学生缴费情况、退费情况等,以便及时核对退费计算。

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为学生在合理范围内提供教育服务,不得通过附加收费等方式强制学生参加辅导班、特色课程等。

第二章学费第八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课程的学分要求,合理制定学费标准,并应当向社会公示,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民办教育机构收取学费应当根据学年、学期和月计费,并应当在收费标准中包含教材费、考试费等费用。

第十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为缴清学费的学生开具收费收据,并按照其实际学习时间进行记账管理。

第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资助机制。

第十二条民办教育机构因合同原因或学生个人原因,需要退还学费的,应当统一规定退费时间、计算方法、手续等,并及时退费。

第三章杂费第十三条民办教育机构收取的杂费应当与其提供的服务相匹配,不得过高或无故提高。

第十四条民办教育机构收取的杂费应当向学生和家长明确费用标准和项目,并在收费收据上详细说明。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自主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条民办学校可向学生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以及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按规定抄送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由各地政府按照市场化方1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民办学校为学生提供服务,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可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相关费用。

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另行收取。

代收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收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民办学校应遵循学费调整的原则和程序,合理制定学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调整学费标准要广泛听取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并提前一个学期向学生及家长做好宣传、告知工作。

第六条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过夜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财政投入占生均保教费成本比重。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统筹考虑政府投入,根据当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不同等级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县(区、市)域内相同等级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统一。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以及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包括赞助)有关情况;(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幼儿园关于收、退费标准

幼儿园关于收、退费标准

幼儿园关于收、退费标准第一篇:幼儿园关于收、退费标准关于收、退费标准一、收费1、幼儿园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凡入读我园的幼儿需按幼儿园规定一次性交纳每学期的保教费、伙食费、代收代管的保险费、体检费等。

2、幼儿园开学一月以内插班的,需交纳全期费用。

3、幼儿园开学一月以上插班的幼儿,按月交费,入读时,若当月时间过半按半月交费,当月时间不足半月按全月交费。

(含保教费、伙食费、代收代管的保险费、体检费等)。

4、中途插班的幼儿交纳生活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二、收费标准:幼儿园收费标准:保教费;1600元/期,生活费:300元/期,接送费;400元/期代收代管:保险费、互助金、(根据当年标准)三、退费(一)幼儿入学后因故要求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

1、入读时间在半个月以内申请退学退费的,扣除一个月的保教费,退还其余费用。

生活费退费标准:幼儿园扣除幼儿在园入读时间的生活费,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按全月计算后退还其余费用。

(二)若幼儿在园期间请假退费1、请假时间在连续一周以上者(连续请假,周六、周日不计算)退费只限生活费,按实际月缴费标准退费,未请假幼儿概不退费。

2、若幼儿因特殊情况请假,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3、在园超过一个月退半费,超过两个月学费免退。

阳光幼儿园第二篇:幼儿园关于收、退费标准关于收、退费标准一、收费1、幼儿园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凡入读我园的幼儿需按幼儿园规定一次性交纳每学期的保教费、伙食费、代收代管的保险费、体检费等。

2、幼儿园开学一月以内插班的,需交纳全期费用。

3、幼儿园开学一月以上插班的幼儿,按月交费,入读时,若当月时间过半按半月交费,当月时间不足半月按全月交费。

(含保教费、伙食费、代收代管的保险费、体检费等)。

4、中途插班的幼儿交纳生活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二、收费标准:幼儿园收费标准:保教费:2500元/期,生活费:400元/月代收代管:保险费、互助金、体检费(根据当年标准)三、退费(一)幼儿入学后因故要求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

西安市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再也不担心乱收费了!

西安市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再也不担心乱收费了!

西安市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再也不担心乱收费了!据西安市物价局消息,为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西安市最新出台,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12月1日起实施,赶紧一起来看看。

1.当年火爆的三国单机出手游啦广告适用对象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和半日制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幼儿园)。

2.民办幼儿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民办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过夜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展开剩余82%►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

►民办幼儿园在制定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时,应于当年六月底前,按照要求填报《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抄送表》,同时需提供成本变化情况及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抄送所在区县价格、教育部门。

民办幼儿园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应于每年9月新学期起执行,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3.民办幼儿园执行以下退费规定►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

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

►因幼儿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入园的,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不超过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具体由幼儿园与家长协商确定;超过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

按学期缴费的当月按上述办法,剩余整月全额退还。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等园方原因,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入园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陕价行发[2005]148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5.08.29【实施日期】200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48号2005年8月29日)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科教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以下统称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西安交大附中分校等民办中小学校学费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西安交大附中分校等民办中小学校学费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西安交大附中分校等民办中小
学校学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陕价行发[2006]13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9.01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西安交大附中分校等民办中小学校学费标准(试行)的通

(陕价行发〔2006〕131号2006年9月1日)
西安交大附中分校、西安铁一中国际合作学校、西工大附中分校、西电科大附中太白校区:
根据《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西安市教育局对西安交大附中分校等民办中小学校办学资质认定的批复(市教基发〔2006〕37号)及陕西省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队《关于西安交大附中分校等五所学校学生教育培养成本的调查审核报告》(陕价成审〔2006〕13号),考虑各学校的办学情况及市场需求状况等因素,经研究,现就西安交大附中分校等民办中小学校学费标准(试行)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安交大附中分校等民办中小学校学费最高标准详见附件,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实际下浮。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引言近年来,教育行业飞速发展,民办教育机构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虽然这些机构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教育资源,但是一些机构的不合理收费给家长和社会造成了不小的负担。

针对这样的问题,为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促进教育公平,陕西省推出了《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主体内容第一章总则该办法规定了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的管理内容、规定收费标准、许可、监督和惩罚等问题。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二章主要是针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做出了规定。

规定课程、教材、实验、实习、校内活动、教育考察、特色服务等需要收费的项目及其价格标准。

同时规定,价格标准均应公示,并定期更新。

第三章许可审批当民办教育机构要想在陕西省开展业务,需要完成许可审批程序。

依据该办法的规定,民办教育机构需要提供办学计划、财务报表、教育管理人员等相关材料。

同时,规定了教育部门的审批程序和条件。

第四章监督及其他该办法明确了民办教育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程序和责任单位。

同时规定了民办教育机构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惩罚措施。

实施方案一、规范收费标准陕西省将根据民办教育机构所在地区、机构规模、教育服务等因素,制定相应的价格标准,以解决机构乱收费等问题。

同时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在校园内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

二、建立监管机制为了保障民办教育机构的正常运营和规范收费行为,陕西省教育局负责设立收费管理室,完善国家和地方监管机制。

这将有助于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依规运营,并对不合规操作及时处理。

三、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考核该办法鼓励民办教育机构通过现代化手段提高教学质量,提升服务品质。

并通过为老师、家长、社会、学生进行满意度调查,来不断改进自身服务质量。

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陕西省将定时开展民办教育机构收费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各种途径向民众介绍新的收费政策和举报电话,进一步提高公众对民办教育机构收费管理的重视。

结语《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中国的教育市场正在步入规范化、透明化、有序发展的轨道。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3)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3)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3)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民办学校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受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按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退还学生相应费用:(一)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进行虚假招生宣传等造成学生退学的,所收费用(包括代收代管费用)应全额清退。

(二)学生应征入伍(毕业生除外)的,当期所收的学费和住宿费应全额退还。

(三)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严重疾病或学习成绩差等情况需要退学或自愿退学,以及符合规定转学的,按扣除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后的余额予以退还。

学校至少扣除当期学费和住宿费的5%。

当期学费和住宿费扣减计算公式为:学校当期扣减金额=〔从当期开学至办妥退(转)学手续期间的天数÷当期天数〕×〔学费+住宿费〕(四)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因违法违纪被开除的,开学一个月(含)内,按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二分之一予以退还;超过一个月的,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五)已结束学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未开学学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应全额退还。

(六)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取的代收代管费用的退还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按下列情况确定:代办事项已完成的代收代管费用不予退还;代办事项尚未完成的代收代管费用,能准确计算发生额的,按扣除发生额的余额退还;不能准确计算发生额的,按时间计算退费。

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

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

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职教师队伍,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的专业技能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民办学校与聘任的教职工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和外籍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教职工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应当与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同等对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之间的双向流动,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 6项目和标准,将民办学校专职教职工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开展教育教学和培训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名称、学校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

国家对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对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据其办学能力核定招生计划,在招生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民办学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招生,任何行政部门和单位不得滥收费用,不得附加招生的限制条件。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其他必要的办学条件,开设相应课程,履行招生简章的承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过夜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财政投入占生均保教费成本比重。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统筹考虑政府投入,根据当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不同等级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县(区、市)域内相同等级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统一。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以及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包括赞助)有关情况;(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制定西安经发中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制定西安经发中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制定西安经发中学
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2.08.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制定西安经发中学收费标
准的通知
西安经发中学: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48号)有关规定,结合西安市成本调查队对你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结论和学校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费标准:初中每生每学期4800元。

二、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期1000元。

三、你校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标准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学费。

四、此收费标准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试行两年。

请你校收文后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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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自主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条民办学校可向学生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以及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按规定抄送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由各地政府按照市场化方
1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民办学校为学生提供服务,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可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相关费用。

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另行收取。

代收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收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民办学校应遵循学费调整的原则和程序,合理制定学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调整学费标准要广泛听取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并提前一个学期向学生及家长做好宣传、告知工作。

第六条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收费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民办学校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2第八条
民办学校要严格规范自身办学和收费行为,建立健全学校收费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遵循《企业会计准则》。

第九条学生退(转)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学生办理退(转)学退费手续。

(一)民办学校
开学前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期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70%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50%;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40%;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

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年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85%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75%;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70%;超过3个月到下学期1个月以内核退5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内核退2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上的不再退费。

因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二)民办幼儿园
3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
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

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

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

因园方原因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入园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住宿费。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在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服务性收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第十条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励、资助和学费减免政策,确保“绿色通道”畅通,不得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法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而拒绝学生办理入学手续,不得采取“先收后退”的收费办法。

加大资助力度,民办学校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各民办学校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
4度收费情况和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每年3月底前抄送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宣传和新生入学报到期间,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学费减免规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话、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明码标价,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学校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对民办学校扰乱正常收费秩序,收费未公示、跨学年收费、超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特别是以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价格垄断等方式操纵收费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价格、教育、人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第十四条
对收费标准变动频繁、上涨幅度较大、社会反响强烈的民办学校,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提醒告诫,并督促学校公布其生均培养成本,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减少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和财政补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
5至2023年x月x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行发〔xx〕148号)同时废止。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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