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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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自主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条民办学校可向学生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以及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按规定抄送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由各地政府按照市场化方
1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民办学校为学生提供服务,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可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相关费用。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另行收取。代收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收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民办学校应遵循学费调整的原则和程序,合理制定学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调整学费标准要广泛听取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并提前一个学期向学生及家长做好宣传、告知工作。
第六条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收费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民办学校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2第八条
民办学校要严格规范自身办学和收费行为,建立健全学校收费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遵循《企业会计准则》。
第九条学生退(转)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学生办理退(转)学退费手续。
(一)民办学校
开学前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期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70%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50%;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40%;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
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年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85%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75%;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70%;超过3个月到下学期1个月以内核退5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内核退2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上的不再退费。
因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二)民办幼儿园
3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
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
因园方原因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入园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住宿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在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服务性收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第十条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励、资助和学费减免政策,确保“绿色通道”畅通,不得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法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而拒绝学生办理入学手续,不得采取“先收后退”的收费办法。加大资助力度,民办学校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各民办学校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
4度收费情况和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每年3月底前抄送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宣传和新生入学报到期间,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学费减免规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话、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明码标价,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民办学校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对民办学校扰乱正常收费秩序,收费未公示、跨学年收费、超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特别是以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价格垄断等方式操纵收费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价格、教育、人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第十四条
对收费标准变动频繁、上涨幅度较大、社会反响强烈的民办学校,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提醒告诫,并督促学校公布其生均培养成本,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减少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和财政补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
5至2023年x月x日。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行发〔xx〕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