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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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条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十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第十三条评价标识申请在通过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后,由组成的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十四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建设部审定。

第十五条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进行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高建筑行业环保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绿色建筑的评价管理工作,包括绿色建筑的评价标准、评价流程、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应以节能、环保、低碳、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理念,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三个等级,评价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绿色建筑评价指标包括:节能与能源利用、环保与生态环境、低碳与碳排放、室内环境质量、施工与建造、运营与维护等。

第六条绿色建筑评价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评价结果由评价机构出具。

第三章评价流程第七条绿色建筑评价流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项目策划与设计:在项目策划与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绿色建筑评价要求。

(二)项目施工与建造:在项目施工与建造阶段,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施工与建造。

(三)项目运营与维护:在项目运营与维护阶段,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要求进行运营与维护。

(四)评价申请与评审:项目完成后,向评价机构提交评价申请,评价机构进行评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的监督管理,确保评价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九条评价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条绿色建筑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一条对被评为绿色建筑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包括税收优惠、补贴等。

第十二条对未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建设的项目,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顿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绿色建筑的评价管理工作将得到加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高建筑行业的环保水平。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措施,确保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条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十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天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天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天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节能性1. 定义和目标:绿色建筑的节能性主要是指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内,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实现减少碳排放和环境保护的目标。

2. 评价标准:a. 建筑围护结构应采用保温、隔热性能良好的材料,以减少冬季和夏季的能源消耗。

b. 建筑通风系统应合理设计,利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的方式,降低室内外温差,减少能源消耗。

c. 建筑照明系统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如LED灯、节能灯等,以降低电能消耗。

d. 建筑空调系统应采用高效、低能耗的空调设备,如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等,以降低制冷和制热量。

e. 建筑能源系统应采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以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f. 建筑水系统应采用节水技术和设备,如雨水收集、中水回用等,以减少水资源消耗。

二、资源利用1. 定义和目标:绿色建筑的资源利用主要是指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内,通过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浪费和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2. 评价标准:a. 建筑材料应选择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材料,如木材、竹材等,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b. 建筑设备应选择高效、低能耗的设备,如节水马桶、节能灯等,以减少能源和资源的消耗。

c. 建筑维护结构应采用保温、隔热性能良好的材料,以减少能源消耗和维护成本。

d. 建筑景观设计应注重生态、环保和节能的原则,如绿化带、景观水池等,以提高环境质量。

e. 建筑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分类利用,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

三、环境质量1. 定义和目标:绿色建筑的环境质量主要是指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内,通过控制环境污染和提高室内环境质量,为居民提供健康、舒适的生活空间。

2. 评价标准:a. 建筑室内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如室内空气质量、噪声标准等。

b. 建筑材料应选择无毒、无害、环保的材料,以减少对居民健康的影响。

c. 建筑通风系统应合理设计,保证室内空气流通,提高室内环境质量。

d. 建筑照明系统应采用无频闪、低眩光的照明设备,以减少对居民视力的影响。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第四批天津市建设领域(绿色建筑认定)科技专家名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第四批天津市建设领域(绿色建筑认定)科技专家名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第四批天津市建设领域(绿色建筑认定)科技专家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9.22
•【字号】津住建科〔2021〕48号
•【施行日期】2021.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第四批天津市建设领域(绿色建筑认定)科技专家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完善天津市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天津市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和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津建科〔2016〕66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开展了本市从事绿色建筑认定的科技专家征集工作。

在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的基础上,遴选袁景玉等123人为本市绿色建筑认定工作科技专家,经公示无异议,纳入天津市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库,现予以发布。

附件:第四批天津市建设领域(绿色建筑认定)科技专家名单
2021年9月22日附件:
第四批天津市建设领域(绿色建筑认定)科技专家名单
第四批天津市建设领域(绿色建筑认定)科
技专家名单。

2015-7:《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2015-7:《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DBDBXX-XXX-XXXX备案号XXXXX-XXXX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Assessment standard of green building for Tianjin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Assessment standard of green building for TianjinDB—XXX—XXXXXXXXXX-XXXX主编单位:天津城建大学天津市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日期:XXXX年X月X日2015天津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基本规定 (4)3.1一般规定 (4)3.2评价与等级划分 (5)4 节地与室外环境 (10)4.1 控制项 (10)4.2 评分项 (12)5 节能与能源利用 (23)5.1 控制项 (23)5.2 评分项 (24)6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33)6.1 控制项 (33)6.2评分项 (36)7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6)7.1 控制项 (46)7.2评分项 (47)8 室内环境质量 (57)8.1 控制项 (57)8.2 评分项 (60)9 施工管理 (69)9.1 控制项 (69)9.2 评分项 (70)10 运营管理 (78)10.1控制项 (78)10.2评分项 (80)11 提高与创新 (88)11.1一般规定 (88)11.2加分项 (88)本标准用词说明 (95)引用标准名录 (96)Contents1 总则 (1)2 术语 (3)3 基本规定 (4)3.1一般规定 (4)3.2评价与等级划分 (5)4 节地与室外环境 (10)4.1 控制项 (10)4.2 评分项 (12)5节能与能源利用 (23)5.1 控制项 (23)5.2 评分项 (24)6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33)6.1 控制项 (33)6.2评分项 (36)7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6)7.1 控制项 (46)7.2评分项 (47)8 室内环境质量 (57)8.1 控制项 (57)8.2 评分项 (60)9 施工管理 (69)9.1 控制项 (69)9.2 评分项 (70)10运营管理 (78)10.1控制项 (78)10.2评分项 (80)11 提高与创新 (88)11.1一般规定 (88)11.2加分项 (88)本标准用词说明 (95)引用标准名录 (96)1 总则1.0.1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对天津市绿色建筑的评价,推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评价细则补充说明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评价细则补充说明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评价细则补充说明《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第4页:表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与分数要求(居住建筑)表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与分数要求(公共建筑)《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2页1.3.4 进行绿色建筑评价,应同时对项目的加分项进行评价。

加分项包括创新点、推广价值和综合效益,分值设定如表总得分由基本分和加分项得分两部分构成,总得分是评定获奖等级的依据。

总得分的计算方法如下:总得分=基本分+加分项得分×0.5凡在创新点、推广价值和综合效益加分项得分的项目,对一般项和优选项最低得分不做要求,总得分及一般项、优选项最低项数要求满足即视为达到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表1.3.4 加分项分值设定表《细则》第20页K表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上限值表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下限值1K《细则》第118页,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源和处理技术。

《细则》第120页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

评价内容: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达10%时得4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2分,最高得分不超过8分。

《细则》第128页 评价方法1:当建筑物体形系数及窗墙面积比满足规范限值要求时适用。

评价内容中删去对窗墙面积比和建筑朝向的要求及得分(各0.5分),并将其得分补充至外窗传热系数得分栏,即外窗传热系数指标满分由3分变为4分。

评价方法2:分数()()[]()h c h c h c q q Q Q q q 107++-+⨯+=n评价方法3:H1q —参照建筑耗热量指标,≤3层(17.1 W/m 2),4~8层(16.0 W/m 2), 9~13层(14.3 W/m 2), ≥14层(12.7 W/m 2);H2q —耗热量指标计分下限值,≤3层(12.0 W/m 2),4~8层(11.2 W/m 2), 9~13层(10 W/m 2), ≥14层(8.9 W/m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10.21•【文号】建办科〔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促进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识实施第三方评价,现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评价机构审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统一颁发证书、标识。

各评价机构对自愿申报的项目,在进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的基础上,可以以评价机构的名义对通过审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颁发证书、标识。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的管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推进绿色建筑评价向第三方评价方式转变。

要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管理,严格要求,明确责任,并随时对标识项目进行抽查检查,督促评价机构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三、开展第三方评价的省市,要充分发挥现有评价机构的作用,在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两个。

各地新增评价机构应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四、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各评价机构在具体评价工作中,应严格按新国标进行评价。

五、绿色建筑项目取得设计标识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发生设计变更导致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降低的,评价机构应重新进行评价,并及时重新公告评价结果。

天津市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专篇

天津市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专篇

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住宅建筑、公共建筑)2013年11月前言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绿色建筑评价和设计标准,进一步规我市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工作,帮助设计单位提供正确完整的设计文件,保证绿色建筑项目的设计深度和质量,根据天津市《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建科[2012]396号文件)、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教[2010]883号文件)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绿色建筑的设计情况,编写本专篇。

本专篇依据《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29-204-2010、《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T29-205-2010进行编写,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个篇章,每个篇章又包含设计依据、绿色建筑目标、工程概况、场地与室外环境、建筑设计与室环境、结构设计、建筑材料、给水排水设计、暖通空调设计、电气设计等容。

本专篇适用于天津市绿色建筑的施工图设计。

本专篇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交天津市城乡和建设交通委员会,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天津市城乡和建设交通委员会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写人员:洪再生祝捷洪海胡振杰绍国王亨优越鹏王勇磊审查人员:治政宝瑜丁永君王俊霞建华周鹏周国民康清王东林牛奇编写说明1.依据《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建科[2012]396号文件)、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教[2010]883号文件)等文件,天津市绿色建筑的施工图设计应有《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且独立成篇,设于施工图建筑专业设计总说明中。

2.本专篇适用于天津市绿色建筑的施工图设计,对于既有建筑的绿色化改造工程可供参考。

3.本专篇编写的依据是《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29-204-2010(2013年版)、《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2013年版)、《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T29-205-2010及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标准。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2]396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2]396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2]39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工作,根据《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建设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绿色建筑区域性指标体系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价等地方标准。

第七条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2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居住小区、新建城镇等民用建筑应当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八条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保证绿色建筑质量。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11年起实施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11年起实施
务” 同时他表示,在新起点上, 。 “ 北新建材将继续以发展 ‘ 低碳、
节 能、 环保 ’ 绿色 建材和绿色建筑解决方案 为使 命, 并计 划到
2 1 年发展成为核心业务世界第一 , 自主品牌 , 自主知识 05 有 有 产权 , 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新型建材产业集 团。 有 ”
此 次 投 产 的 北 新 建材 平 邑生 产 线 坐 落 于 我 国纸 面 石 膏 板


党委书记、 副总经 理张乃岭主持庆典活动。
术 、 型 混 合 搅 拌 机 、 型 机 、 板 机 、 板 机 、 体化 锯 边 封 新 成 翻 出 一
庆 典仪式上, 志平代表 中国建材集 团发表 了热情洋溢 宋
的讲话 ,充分肯定了北新建材完成全 国 1 m 石膏板布局 0亿 : 建设的成绩及标志性意义 。他说 :北新建材近年来抓住有利 “ 时机, 迅速展开全 国石 膏板产 业布局 , 务规模 迅速扩大 , 业 用
模 拟 凸轮 结 构 切 断 技 术 及 P C过程 自动 控 制 系统 、 膏板 干 L 石
未来还要再用几年的时间做到 l 5亿 m , z达到世界第一 。”
王 兵在 致 辞 中说 :平 邑石 膏板 生 产线 的投产 , “ 标志 着 北 新
燥 机 温 控 系 统 , 现 了连 续 自动 化 生 产 。 实
() 成 套装 备 及 关键 技术 经 在 泰 山石 膏 ( 2该 河南 ) 限 公 司 有
建材 1 m 石膏板的全 国布局建设任务全面完成 , 0亿 z 当初让世 人称奇 的战略 目标、 让客户震惊的庄严承诺 圆满实现 , 北新建 材石膏板产业规模达到亚洲第一、 世界第三, 在全 国拥有 4 3条 大型现代化石膏板生产线,可以辐射到全 国各大 中型城市, 能

天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天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天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天津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和城市群之一,近年来在建筑领域也迅速崛起,绿色建筑已经成为天津建筑发展的重要方向。

为了促进和规范天津绿色建筑的发展,天津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引导和推动建筑行业向着更加环保、节能、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首先,天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将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作为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

建筑的能源消耗一直是环保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建筑在设计和施工阶段就要考虑到尽量减少能源的消耗,采用更加节能的建筑材料和技术,以降低建筑的能源消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其次,天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还要求建筑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考虑到对环境的影响,包括水资源的利用、废水排放、废弃物的处理等。

建筑要在设计之初就要考虑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同时,建筑要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排放,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达到节水的效果。

另外,天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还要求建筑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考虑到建筑的可持续性发展,包括建筑的寿命、维护成本、可再生资源的利用等。

建筑要在设计之初就要考虑到建筑的寿命和维护成本,采用更加耐久和易于维护的建筑材料和技术,以延长建筑的使用寿命,减少对资源的消耗。

同时,建筑要考虑到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尽量采用可再生资源来替代传统的非可再生资源,以降低对资源的消耗。

总的来说,天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是为了引导和规范天津建筑行业向着更加环保、节能、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通过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对环境的影响、可持续性发展等方面进行评价,推动建筑行业向着更加环保、节能、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天津的建筑行业能够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为天津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住宅建筑节地与室外环境4.1.1 建设场地不得破坏当地湿地、自然水系、有价值的植被和其他保护区。

4.1.2 在建筑场地内进行土壤氡含量和土壤污染程度的检测,并采取应对措施,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4.1.3住区环境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4.1.4 住区出入口的设置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

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4.1.5 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定配建,合理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实现资源共享。

4.1.6 人均居住地指标:低层不高于43m²、多层不高于28m²、中高层不高于24 m²、高层不高于15 m²。

4.1.7 住区建筑布局应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

4.1.8 种植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耐盐碱植物,选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

4.1.9 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4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5 m²。

4.1.10 居住用地内配套设置的自行车、汽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 29-6的规定配置。

4.1.11 住区内部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4.1.12 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的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水污染、光污染以及对场地周围区域人群,设施安全的影响。

优选项4.1.13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4.1.14 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小于45﹪。

住区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应采用透水地面,并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阴、覆绿。

4.1.15 根据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藤、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 m²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绿色
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1.05
•【字号】建科〔2010〕969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绿色建筑评
价技术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天津市绿色建筑的评价、评奖与标识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技术依据,更好地实行《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由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等单位编制完成了《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通过,现批准《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本细则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细则由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细则由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天津市绿色建筑试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试点工程组织申报、检查监督和验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绿色、节能建筑示范效应,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实施绿色建筑建设标准的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天津市建委负责绿色建筑试点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织管理工作。

各区、县及各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试点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在试点工程的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先进适用成套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促进建筑节能产业进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第六条绿色建筑试点建设项目本着自愿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市建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第七条试点工程应重点推广应用下列成套绿色、节能技术和产品:(一)新型节能建筑体系。

包括墙体、保温隔热屋面、节能门窗、遮阳等节能技术与产品;(二)供热采暖系统调控与热计量和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三)太阳能,地源、污水源等热泵技术,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四)雨水收集和再生水综合利用;(五)绿色建材和室内空气质量控制;(六)垃圾分类收集,利废产品循环利用;(七)建筑绿色照明及智能化节能技术与产品;(八)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绿色、节能技术和管理技术。

第八条申报试点工程的项目应符合城市建设基建程序及规定,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或建设,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开发企业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一)符合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建设部《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建科[2005]199号)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政策;(二)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著;(三)规划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智能化系统设计等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当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可依据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市建委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01•【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2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2018年3月1日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有关的规划、建设、运营、评价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三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绿色建筑的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和奖励等。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绿色建筑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整理]0730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评价表08111

[整理]0730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评价表08111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010年7月22日-------------前言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评奖与标识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技术依据,按照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要求,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科教处负责组织《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天津市绿色建筑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的起草编制工作。

编写《细则》的目的,是在《标准》的基础上,为天津市绿色建筑的规划、勘察、设计、建设和管理提供更加具体的技术指导和要求,为绿色建筑和绿色建筑设计获奖评审提供更加详细的评判依据,推动绿色建筑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与创新。

《细则》的编写比较系统地总结了我国绿色建筑的实践,特别是中新天津生态城的实践,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方面的成功经验,充分考虑天津市的建设实际。

《标准》中的六个一级指标涵盖了建筑全寿命周期内各个方面的内容,指标之间互为联系,形成系统,在标准形成的过程中,与《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编写组进行了多次沟通,确保了两个标准要求的一致性。

采取根据得分确定获奖等级的方法,能够连续计算的得分均按连续方式计算,能够区分不同建设方案的较小差别,以确保评分的公正性。

为使评价结果与采用国标评价的结果相一致,按照国标不同星级满足项数的比例要求,在标准中表3.2.2-1、表3.2.2-2给出了不同获奖等级的项数与得分的最-------------低要求。

《标准》、《细则》和《评分表》构成了完整的体系。

控制项决定入门条件,一般项和优选项的得分决定获奖等级,评分表结构简洁,评价要求明确,易于操作。

而且可作为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单位进行自查的有效依据。

我们衷心希望通过《标准》的实施,为天津的生态城市建设做出贡献。

编写组2010年7月22日-------------主编单位及编写人员: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王建廷、文科军、刘戈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刘祖玲、刘建华、顾放、尹秀伟、周国民参编单位及编写人员:天津市中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王殿池天津大学赵军天津市建材业协会张方天津市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文龄天津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虞晓童天津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叶重农-------------目次1 总则 (1)1.1基本规定 (1)1.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1)1.3绿色建筑获奖评审 (1)2 术语 (1)3 基本规定 (1)4 住宅建筑 (5)4.1节地与室外环境 (5)4.2节能与能源利用 (14)4.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25)4.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38)4.5室内环境质量 (54)4.6运营管理 (59)5 公共建筑 (65)5.1节地与室外环境 (65)5.2节能与能源利用 (72)5.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84)5.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98)5.5室内环境质量 (114)5.6运营管理 (119)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表 (125)附表一住宅建筑控制项评价表 (126)附表二住宅建筑一般项评分表 (133)附表三住宅建筑优选项评价表 (144)-------------附表四公共建筑控制项评价表 (148)附表五公共建筑一般项评分表 (155)附表六公共建筑优选项评价表 (167)附表七基本分汇总表 (173)附表八总得分汇总表 (174)-------------1 总则1.1 基本规定1.1.1 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天津市绿色建筑的评价、评奖与标识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技术依据,更好地实行《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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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绿色建筑示范效应,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民用建筑应用绿色建筑标准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和《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其中,一星级、二星级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审定,三星级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定。

第四条天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下设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建办”,设在建筑节能和科技处),具体负责一星、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评审、管理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组织申报,以及工作日常相关管理工作。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
委”)设在天津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内,负责绿色建筑评
价标识的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价工作,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天津
市建筑设计院。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材料
第五条评价标识本着自愿与推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申报,由建筑物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申请,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可共同参与申报。

第六条申报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应符合城市建设基建
程序及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著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二)总体规划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等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施工质量、运营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三)当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可依据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市建设交通委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第七条根据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完成施工图设计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两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
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

第八条完成建筑施工图设计,并已经通过审图机构图
审并备案的工程项目。

可以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绿色建筑设计
评价标识申报书》(含申报声
明);
(二)工程概况说明。

包括地理位置、建筑类型、总平面图、结构形式、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示范面积、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如果包括公共建筑
和居住建筑两类,应分别注明各类建筑面积和示范面积);
(三)由有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出具的绿色建筑设计
目标策划报告书及相关模拟计算文件;
(四)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包括工程项目投资概算、绿色建筑增量成本概算和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
(五)效益分析报告。

包括绿色建筑示范效果预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市场需求分析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前景分析等内容;
(六)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与安排;
(七)项目承担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单位和科研、设计、高等学校等技术支撑单位的实力情况介绍);
(八)工程立项批文和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
(九)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还应出具改造方案及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上述文件一式二份,并附光盘一份。

第九条已通过工程备案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可以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申报书》(含申报声明);
(二)工程概况说明。

包括项目的地理位置、工程投资、开发与建设周期、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的说明;
(三)依据国家与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建设项目作出的自评报告。

主要应包括: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行管理等方面;
(四)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
(五)其他相关资料。

包括:工程竣工备案验收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申报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等;
上述文件一式二份,并附光盘一份。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绿色建筑评价分为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

其中:形式审查由绿建办负责;专家评审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从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绿色建筑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评审:
(一)申报单位从天津建设网( )下载“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绿建办负责受理评价标识申请,并在15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绿建办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申报单位可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后,重新组织申报;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绿色建筑项目,由申报单位委托专家委进行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四)天津市建设交通委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验,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对申报材料和测评报告进行评审,经质询、讨论和评议,最终确定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评审意见应达到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通过并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评审过程中专家如对提交的材料提出疑义,由专家评审组进行核查,并向专家委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四章公示与颁证
第十四条通过评审的项目应在天津建设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 天。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书面向绿建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由绿建办负责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由绿建办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并退还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经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对于达到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审批确定、予以公布,颁发证书和标识,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对于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公布、颁发证书和标识。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为牟取成功申报而与相关评审人员私下接触。

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本人必须参加评审会议,不得委派代表出席或写出书面意见委托他人到评审会上代读。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和核查小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禁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

违者将视
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委员或核查人员资格的处理,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二^一条对已经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若发现其工程质量安全或技术与产品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后提出书面报告,经由原批准单位批准取消其标识资格。

第二十二条证书和标识应按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如出现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
建筑,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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