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行业协会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开展经验交流活动等方式,加强 会员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提高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09
附则
解释权和修订权
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修订权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内容自公布 之汽车贷款申请和审批
申请材料和流程
申请材料
申请汽车贷款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驾驶证、收入证明、购 车合同等。
申请流程
申请汽车贷款的流程包括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材料、等待审批等环 节。
审批标准和程序
审批标准
汽车贷款审批标准主要包括申请人的信用记录、收入情况、购车用途、车辆类型 和价值等多个方面。
规范汽车贷款市场
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对汽车贷款市场的监 管,规范汽车贷款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 者权益。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完善金融市 场体系,增加金融市场的竞争性。
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提供汽车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包括 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等。
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的最高贷款金额。
02
汽车贷款机构和业务范围
汽车贷款机构类型
商业银行
提供个人汽车贷款服务,根据借 款人的信用状况、收入和抵押物 价值等综合因素确定贷款额度和 利率。
汽车金融公司
专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 构,主要服务于合作品牌的汽车 购买者,一般以较低的利率和较 灵活的贷款方案吸引消费者。
信息系统故障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确保汽车贷款业务数据的安 全性和稳定性。
07
汽车贷款催收和法律诉讼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1)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个人信用良好;(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一)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二) 贷款担保情况;(三) 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四) 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银行银行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提供的用于购买个人自用汽车的贷款业务。
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时,借款人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信用等方式。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对象为我行经营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65周岁。
第四条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行经营区域内有稳定住所或长期居住证明,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具有稳定、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财产,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个人信用良好,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愿意接受我行信贷、结算监督;(四)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购买合同、协议或意向书;(五)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车首付款;(六)借款申请人无影响偿还能力的债务或经济纠纷;(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金额和利率第五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六条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最高不超过80%。
发放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第七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参照国家基准利率及《银行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
逾期执行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八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或信用贷款方式。
第九条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质押标的物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银行银行定期存单和我行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权利。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银行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持续创新、风险可控、服务卓越、品牌经营”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地制宜”是指分行发展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持续创新“持续创新”是指分行应对本行所提供的汽车贷款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进行认真研究,积极开阔思路,加强产品研发,建立持续创新机制,不断创新既能满足客户需要又能产生较高附加值的汽车贷款相关产品。
(三)风险可控“风险可控”是指分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四)服务卓越“服务卓越”是指分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五)品牌经营“品牌经营”是指分行应树立汽车贷款品牌经营意识,从全局出发,积极打造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最终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做到同业最佳。
第六条一级分行根据当地消费类汽车贷款客户群体状况,参考以下几项信息定位和区分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与一般客户,并在报备总行个人金融部后下发辖内,指导汽车贷款业务发展。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城镇居民的汽车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汽车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银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汽车贷款所购车辆按用途可以划分为自用车和商用车。
自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第四条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各支行应遵循“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第五条个人汽车贷款贷款期限按借款人性质由支行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含2年)。
第六条个人汽车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不得下浮。
并应根据贷款风险及同业竞争情况在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
第七条(一)借款人以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支行出具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以所购车辆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四)采用车辆抵押+经销商【厂商】连带保证担保方式的,除须落实车辆低押外,还须由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贷款人、借款人与保证人应当签订保证合同,并明确以下事项:1、保证金。
保证人须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约定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最低不得低于担保贷款余额的5%。
如保证人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保证金比例可适当降低。
但应按该企业担报余额20%,低减其综合授信额度。
工程机械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
汽车贷款管理规定(5篇)
依法用林地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
林地资源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生态平衡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用林地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规范林地的开发利用,保护林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二、目标与原则。
1. 目标,依法用林地工作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林地资源管理制度,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提高林地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2. 原则,依法用林地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原则包括依法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加强监管、保护生态、促进发展等。
三、主要内容。
1. 制定林地利用规划,依法用林地工作实施方案首先要制定林地利用规划,科学规划林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合理布局各类林地,明确各类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范围,保障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加强林地资源保护,依法用林地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对林地资源的保护,建立健全的林地资源保护制度,加大对违法砍伐、毁林毁土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好每一片林地资源。
3. 推动林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法用林地工作实施方案提出要推动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鼓励发展林下经济、林木种植、林产品加工等产业,提高林地资源的经济效益。
4. 强化林地资源监管,依法用林地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对林地资源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大对林地资源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5. 促进林地资源生态效益,依法用林地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促进林地资源的生态效益,加大对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林的保护力度,修复退化林地,保障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四、实施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依法用林地工作实施方案的组织领导,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
2. 完善法律法规,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林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政策,为依法用林地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3. 加强宣传教育,要加强对依法用林地工作实施方案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对林地资源保护的意识,增强林地资源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办发[2008]4 [2008]4号 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4号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2009年)
5/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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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 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 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 机制 – 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 负责编制全国统一报表 – 管理银行业自律组织 – 国际交流
5/7/2012 VWFC 26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机构汽车贷款
• 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除经销商以 外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 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 其它经济组织 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5/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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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风险管理
• 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 车价格的80%; ; • 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 的70%; ; • 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 的50%。 • 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 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 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 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doc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发布日期:2004-8-16执行日期:2004-10-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个人信用良好;(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汽车贷款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对个人或企业提供的用于购买汽车的借款。
随着汽车消费的普及和经济的发展,汽车贷款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规范和管理汽车贷款业务,保护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文档旨在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明确汽车贷款的管理流程和要求,提高风险控制和服务质量。
2. 贷款申请2.1 申请材料借款人在申请汽车贷款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个人信息:联系复印件、户口本、婚姻证明等;收入证明:工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车辆信息:车型、购车发票、行驶证等;其他:保险单、担保人信息等。
2.2 申请审批金融机构将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
其中,需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以及购车目的等。
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将向借款人出具贷款合同,并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细节。
3. 还款管理3.1 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以选择以下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每月按固定金额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等额本金还款:借款人每月还款金额固定,但利息逐月减少。
3.2 还款逾期如果借款人逾期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还款,金融机构将采取以下措施:发送提醒通知:金融机构将通过方式、短信或邮件提醒借款人进行还款;加收滞纳金:金融机构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收取逾期滞纳金;催收措施:若逾期情况严重,金融机构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收。
4. 贷后管理4.1 贷后监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监管体系,定期对借款人进行还款情况和车辆使用情况的跟踪和检查。
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并妥善处理。
4.2 提前还款借款人有权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提前还款。
金融机构应提供相应的提前还款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利息差额。
5. 争议解决在汽车贷款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国家机构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6. 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的所有汽车贷款业务。
以上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旨在明确汽车贷款的管理流程和要求,保护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银行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持续创新、风险可控、服务卓越、品牌经营”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地制宜”是指分行发展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持续创新“持续创新”是指分行应对本行所提供的汽车贷款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进行认真研究,积极开阔思路,加强产品研发,建立持续创新机制,不断创新既能满足客户需要又能产生较高附加值的汽车贷款相关产品。
(三)风险可控“风险可控”是指分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四)服务卓越“服务卓越”是指分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五)品牌经营“品牌经营”是指分行应树立汽车贷款品牌经营意识,从全局出发,积极打造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最终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做到同业最佳。
第六条一级分行根据当地消费类汽车贷款客户群体状况,参考以下几项信息定位和区分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与一般客户,并在报备总行个人金融部后下发辖内,指导汽车贷款业务发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中国人民银行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第2号《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和2004年8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主席:刘明康二??四年八月十六日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个人信用良好;(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在当今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购买汽车已经逐渐成为许多家庭的必需品。
然而,相对于一次性付款购买车辆,更多人选择通过汽车贷款来实现购车梦想。
因此,建立一套有效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1. 贷款资格1.1 贷款主体• 1.1.1 适用对象:拥有法定身份证明、足额收入证明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成年公民。
• 1.1.2 不予贷款对象: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固定收入来源或收入不稳定的个人。
1.2 贷款额度• 1.2.1 贷款金额上限根据个人信用评分、收入情况、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 1.2.2 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车辆总价值的20%。
2. 贷款申请流程2.1 提交申请• 2.1.1 准备资料:身份证、收入证明、征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 2.1.2 联系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
2.2 审核审批• 2.2.1 金融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资信调查和审核。
• 2.2.2 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2.3 签署合同• 2.3.1 审批通过后,签署汽车贷款合同。
• 2.3.2 约定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贷款期限等具体条款。
3. 贷款管理3.1 还款方式• 3.1.1 约定每月固定还款日期。
• 3.1.2 定期还款,避免逾期。
3.2 贷款逾期处理• 3.2.1 逾期情况下,收到预警通知后应尽快补缴欠款。
• 3.2.2 若长期逾期,金融机构有权追究法律责任,并可能采取催收措施。
4. 贷款结清4.1 提前结清• 4.1.1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提前结清贷款,支付相应违约金。
• 4.1.2 提前结清后,清理相关手续,确保车辆所有权合法转移。
4.2 正常结清• 4.2.1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还款后,车辆所有权正式转移至借款人名下。
• 4.2.2 金融机构出具结清证明,借款人缴清相关手续费用。
综上所述,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于促进汽车消费、规范金融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
只有建立健全的管理规范和制度,才能有效保障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权益,更好地推动汽车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汽车贷款是指借款人通过金融机构购买汽车时所需的资金,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款的一种贷款方式。
为了规范汽车贷款行为、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制定本《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2. 贷款申请条件借款人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汽车贷款:- 年满18周岁;- 具有合法的住所、收入证明以及联系明;-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 无不良信用记录。
3. 贷款方式3.1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借款人每月按照等额本息的方式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每月还款金额相等,直到贷款期限结束。
3.2 先息后本还款方式借款人首先按照每月应还利息进行还款,随后在贷款期满时还清贷款本金。
4. 贷款手续借款人须提供以下材料,方可申请汽车贷款:- 联系明文件;- 收入证明文件,包括工资流水或者税单等;- 居住证明文件,如居住证、水电费账单等;- 购车合同;- 其他金融机构的征信报告。
5. 利率及费用5.1 利率汽车贷款的利率根据市场利率进行浮动,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和还款方式的不同,具体利率由金融机构确定。
5.2 手续费借款人在申请汽车贷款时,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用,包括评估费、担保费等。
具体费用标准由金融机构制定。
6. 违约处理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理。
金融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之一或者多种措施:- 要求借款人即将偿还未还本金和利息;- 增加罚息;- 向征信机构报告,记录借款人的违约行为;- 采取法律手段追回欠款。
7. 附则7.1 法律适合本办法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贷款业务。
7.2 本办法解释权归金融机构所有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金融机构所有,金融机构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修改和补充。
7.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修改,将提前公告,并在修改生效前合理地通知借款人。
结论本《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汽车贷款行为,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加强金融市场监管。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可编辑)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可编辑)汽车贷款管理办法Department Author Aug 2007VWFC M arketing Sean Liao Aug 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 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2009 年总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银监会的派出机构eg 银监会北京监管局由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在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本法和银监会管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包括如上所设境外机构监管目标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监管原则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监督管理职责银监会主要监督管理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查批准或者备案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负责编制全国统一报表管理银行业自律组织国际交流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金融机构应当严格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监会对审批事项做出书面决定的期限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6 个月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3 个月内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30 日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措施银监会监管措施要求按照规定报送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银监会监管措施现场检查进入检查询问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检查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银监会监管措施现场检查程序应经银监会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银监会监管措施与董事高管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对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责令按规定向社会公众披露重大事项信息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银监会监管措施将金融机构予以撤销对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银监会负责人批准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查询冻结帐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处罚处罚对机构取缔组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个人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罚款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一定期限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总则贷款车辆区分新车二手车车辆用途区分自用车商用车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 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 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 年个人汽车贷款个人汽车贷款的申请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资质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份能力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财产四个人信用良好信用记录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首付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机构汽车贷款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除经销商以外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风险管理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 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 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2007 年12 月27 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 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刘明康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所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汽车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承诺,年内不转让所持股份变更公司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改变组织形式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修改章程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合并或分立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 个月定期存款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资本充足率?8 核心资本充足率?4 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资本净额的15 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资本净额的50 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自用固定资产比例?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个月内提供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审计报告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对汽车金融公司的处罚措施限期整改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接管促成机构重组及撤销机构等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 号加强贷款空白合同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空白汽车贷款合同必须由银行控制严禁由经销商掌握必须要与借款人本人面签合同加强对经销商担保能力审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经销商即担保人诚信状况担保能力对经销商的授信要严格按照公司业务程序办理不得将其归入零售业务进行操作与管理加强贷前调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借款人提交申请资料的审核重点审核借款人的信誉程度收入证明偿还能力的真实性科学制定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和识别业务真实性的贷前审查制度实行双人调查必须要与借款人进行见客谈话实地调查借款人真实居住地核实贷款抵押真实性严格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要加强贷款用途的管理防止贷款挪作他用密切检查和监控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和还款意愿一旦。
汽车贷款(内部)管理办法
关于汽车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的开拓我公司“汽车贷款业务”市场,促进公司车辆贷款类业务发展,根据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业务”是指合作行向借款人发放用于借款人在已与合作行签订汽车贷款合作协议的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二手汽车的贷款以及融资性汽车贷款.第三条汽车贷款业务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操作、责任落实、风险控制”的原则.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四条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有效常住户籍,具备有效联系方式;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5周岁;(二)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借款人有正当职业,有稳定收入来源,无对外担保,无重大外债。
(四)贷款申请数额及申请期限合理,购买二手车有不低于所购二手汽车成交价格30%的首付款证明(二手车的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融资性汽车贷款应有合理的贷款用途并提供不少于30%的自有资金证明。
(五)合作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五条申请贷款额度以借款人实际工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为依据,最高不超过车辆价值的70%,(剔除已有的信用或保证贷款及对外担保额度).所购(或抵押)车辆经我公司指定二手车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当评估价格低于买卖双方合同价款时参照评估价格确定车辆价值;当评估价格高于买卖双方合同价款时参照合同价款。
第六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七条贷款利率:按合作行规定执行.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八条借款的申请借款人应向我公司提出贷款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一)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婚姻状况证明;售车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售车人(含共有权人)身份证件;如售车人为法人,须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有关文件;(二)买卖双方达成《购车协议》,并交付首付款。
(三)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稳定收入的证明(包括由工作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银行存单、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等);(四)车辆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大照)、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五)二手车评估报告;(六)办理业务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第九条贷前调查在借款人提交借款申请2个工作日内,公司业务部安排客户经理进行保前调查,主要调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和还款能力及还款来源并最终形成尽职调查报告,连同收集整理完成的贷款申报材料上报审批.调查内容应包括:(一)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二)借款人及主要家庭成员职业、年龄、学历、品行及专业技能,有无影响还款能力的不良品行和不良信用记录;(三)借款人及家庭主要财产状况和收入状况(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四)借款人申请借款金额及期限是否与家庭收入、还款能力相符等;第十条贷款的审查评审部门对业务部门报送的借款人资料和调查意见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借款人资格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可靠性;(二)审查借款额度、期限是否与借款人收入相符等;第十条签署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书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所有签字必须面签、按押并经过仔细核对,并在借款人签订合同、法律文书时拍照留存。
汽车贷款管理规定
汽车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___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___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___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个人信用良好;(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一)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二) 贷款担保情况;(三) 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四) 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
央行银监会拟修改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央⾏银监会拟修改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央⾏银监会拟修改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央⾏银监会拟修改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以下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家有帮助。
近⽇央⾏发布公告表⽰,拟就修改《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央⾏提出多项修改条款,其中包括将不再对贷款⼈提出强制担保要求。
《办法》第⼆⼗四条表⽰:“贷款⼈发放汽车贷款,应要求借款⼈提供所购汽车抵押或其他有效担保。
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 《办法》对新能源车的定义为,新能源汽车是指采⽤新型动⼒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同时,《办法》拟对车贷⽐例重新进⾏调整,提出“贷款⼈发放的汽车贷款⾦额占借款⼈所购汽车价格的⽐例,不得超过贷款最⾼发放⽐例。
”具体⽐例由央⾏和银监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调整。
据了解,我国⽤车贷款的现⾏规定为,贷款⼈发放⾃⽤车贷款的⾦额不得超过借款⼈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车贷款的⾦额不得超过借款⼈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车贷款的⾦额不得超过借款⼈所购汽车价格的50%。
以下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原⽂: 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条修改为:“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的、经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农村合作银⾏、农村信⽤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银⾏⾦融机构”。
三、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车是指借款⼈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的的汽车;商⽤车是指借款⼈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的的汽车;⼆⼿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续的汽车;新能源汽车是指采⽤新型动⼒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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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
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第2号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和2004年8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主席:刘明康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一)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
(二) 贷款担保情况;
(三) 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
(四) 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
借款人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 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 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资信状况证明;
(三) 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
(四) 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情况;
(五) 贷款催收记录;
(六) 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贷款人发放个人商用车贷款,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应在借款人信贷档案中增加商用车运营资格证年检情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经销商汽车贷款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
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号);
(五)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六)贷款担保状况;
(七)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贷款人对经销商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贷款的贷款金额应以经销商一段期间的平均存货为依据,具体期间应视经销商存货周转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通过定期清点经销商汽车和(或)零配件存货、分析经销商财务报表等方式,定期对经销商进行信用审查,并视审查结果调整经销商资信级别和清点存货的频率。
第四章机构汽车贷款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除经销商以外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十九条借款人申请机构汽车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定文件;
(二)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三)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四)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条贷款人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为每个机构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加强信贷风险跟踪监测。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发放机构商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审慎确定借款人的资信级别。
对个人借款人,应根据其职业、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资信级别;对经销商及机构借款人,应根据其信贷档案所反映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资信级别。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发放汽车贷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购汽车抵押或其它有效担保。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直接或委托指定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催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建立二手车市场信息数据库和二手车残值估算体系。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根据贷款金额、贷款地区分布、借款人财务状况、汽车品牌、抵押担保等因素建立汽车贷款分类监控系统,对不同类别的汽车贷款风险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各类汽车贷款的风险级别。
第二十八条贷款人应建立汽车贷款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制定预警标准;超过预警标准后应采取重新评价贷款审批制度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建立不良贷款分类处理制度和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
度,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
第三十条贷款人发放抵押贷款,应审慎评估抵押物价值,充分考虑抵押物减值风险,设定抵押率上限。
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建立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之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对该贷款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汽车贷款业务的贷款人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对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工程车辆的贷款,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颁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