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定管辖的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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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

怎么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

怎么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
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都了解到在我国法律规定,由于作为管辖权异议主体,原告对管辖权裁定存在异议时,是可以享有上诉权。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如何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怎么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
通过上诉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


⼀般情况下,管辖法院虽然是原告选择的,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因特殊情况发⽣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的情形,此时受理案件的法院已⾮原告所选择的法院了。

此种情况下,不能推定原告当然认可相关法院的管辖权,⽽管辖关系到其程序利益,赋予其管辖异议权⽆疑对保障其诉权有重要的意义。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两种,⼀是驳回异议的裁定,⼆是异议成⽴⽽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裁定。

对于后⼀种裁定不服⽽上诉的当事⼈显然是指原告。

此时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标的仍为管辖权,因此,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如何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实践中,如果原告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通过上诉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只是这种异议的提出⽅式为上诉。

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之议管辖权异议可以再审吗

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之议管辖权异议可以再审吗

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之议管辖权异议可以再审吗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之议管辖权异议的生效裁定,不应进行再审 1.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管辖权异议的生效裁定,不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七)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人民法院可再审。

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章节的规定中第208条明确规定“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申请人根据上述178条、179条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认为管辖权异议的生效裁定是可以申请再审的,是对法律错误适用。

根据上述208条之规定,明确了只有“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才可以申请再审,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在该范围。

关于179条和208条之间的关系,首先,208条作为司法解释和特别性规定,理应效力优先;其次,综合来看,前者应系实体审理判决生效后,具有这一情况时,当事人可申请再审的情形。

而后者是单就程序性裁定的再审性规定,由此可见本案理应适用208条;最后,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关于当事人可申请再审的情形,明确删除了管辖错误时,可申请再审的情形,这就进一步明确了无论是程序性裁定还是实体性判决,及时出现管辖错误,当事人均不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2.管辖权异议裁定的特性决定其不适用再审程序为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不至被拖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程序事项的裁定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对程序问题作出判断的权利授予法院,目的是维护程序正常进行,而当事人在程序上的分歧不至于危及诉讼的效率与稳定,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就是如此,它由法院依职权审查后作出,不经当事人辩论而为之,更尊重的是法院的权威,因此对其进行再审是不合适的。

3.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进行再审,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和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不效率。

管辖权异议是什么意思

管辖权异议是什么意思

管辖权异议是什么意思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客体,也就是表明态度的当时⼈,在⼀些具体的情况下当事⼈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有⼀些是我们必须了解的。

管辖权的相关知识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编为⼤家进⾏详细介绍。

管辖权异议是什么意思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指在哪些情况下当事⼈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即在运⽤哪些管辖规则的情况下,⼀⽅当事⼈可以主张该法院⽆管辖权。

管辖规则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实践中,当事⼈提出管辖异议的多数是针对地域管辖,对此,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

应针对不同的情形具体分析,不能⼀概⽽论。

移送管辖的发⽣有两种途径,⼀是法院对当事⼈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审查,异议成⽴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是当事⼈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依职权审查后认为本院⽆管辖权,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对于第⼀种移送管辖,依据140条的规定,当事⼈可以上诉,也即赋予了当事⼈对此种移送管辖提异议的权利。

对于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因其是法院的职权⾏为,为维护法院的权威,有学者认为应禁⽌当事⼈提异议。

也有学者主张,在实践中法院移送错误的情形还是存在的,应当赋予当事⼈提管辖权异议,以纠正其错误。

店铺⼩编认为,对于法院的依职权移送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其管辖,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即以指定管辖作为其救济程序,因此,⽆须再由当事⼈提异议。

对于指定管辖,⼤多数学者认为其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的权利,从维护上级法院权威的⾓度来看,不应赋予当事⼈管辖异议权。

这可避免不同主体⾏使监督管辖权⾏为的交叉,防⽌当事⼈滥⽤诉权,实现诉讼经济。

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

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

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尊敬的法院:我系被告人,就本案涉及的刑事案件管辖权一事,特提出异议申请书,并向贵院说明如下事由:一、案情回顾201X年XX月XX日,我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依据与本案相关的刑事法律法规,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然而,我对自己无罪的信念从未动摇。

二、管辖权异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应当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依法按照规定行使。

然而,在本案中,我对贵院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产生了异议。

一、审理过程存在瑕疵首先,对我而言,贵院在审理本案中存在明显的程序违规行为。

在侦查阶段,我曾多次要求公安机关收集更多的相关证据,以证明我的清白。

然而,公安机关未能及时调查收集,导致审理过程中我无法提供必需的辩护材料,这严重地妨碍了我行使合法权益的能力,违反了我的当事人权益。

二、管辖权归属不明确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管辖权应当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依法行使。

然而,关于本案的管辖权归属问题,贵院并未给出明确的答复。

在转送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宣称无权决定管辖权,而检察机关认为该案应属于贵院审理。

这种对于管辖权归属问题的不明确处理,使得我无法确认案件审理的合法性,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三、地域性管辖权不符实际最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域性管辖权在刑事案件中有明确规定。

然而,对于本案来说,其地域性管辖权的确认并不符合实际情况。

我作为被告人居住在A市,而本案发生地为B市,依法应由B市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然而,在此案中,被告人所在地A市的法院却被指定为本案管辖法院。

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性管辖权的相关规定,迫使我在与影响案件审理的不利环节进行辩护,严重侵犯了我的权益。

综上所述,鉴于上述理由,我特以此提出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贵院在法律和公正的原则下,重新评估本案的管辖权问题,确保本案的审理能够得到公正、透明和合法的处理。

感谢贵院的审理与关注!。

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If you enter, you will live in peace and your ambitions will be fulfilled. If you retreat, you will live in peace and you will be able to repair your failure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是由我国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所以刑事案件不像民事案件那样,有的时候当事人不告诉法院就不处理了。

刑事案件进入到庭审程序以后,有些时候就由不得双方当事人本人的意愿了。

比如刑事案件的案发地在外地的情况下,有些人也比较关心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一、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中没有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管辖权有争议,也是法院之间的问题。

被告人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二、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管辖权异议书模版7篇

管辖权异议书模版7篇

管辖权异议书模版7篇第1篇示例:关于管辖权异议书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甲乙双方就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达成协议如下:一、依据1.1 本管辖权异议书依据(法院名称)受理的《诉讼协议书》及《法律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事实2.1 甲乙双方就(纠纷案件名称)一案存在纠纷,甲方认为该案件应由(法院名称)管辖,乙方认为该案件应由(法院名称)管辖。

三、协议3.1 为了便于解决双方的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3.1.1 甲方同意将纠纷案件提交给(法院名称)进行仲裁;3.1.2 乙方同意将纠纷案件提交给(法院名称)进行仲裁;3.1.3 在本管辖权异议书签署后,双方不再对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

四、法律效力4.1 本管辖权异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即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五、其他5.1 本管辖权异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签署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七、声明7.1 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管辖权异议书之前已完全了解其所有内容,对后续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均有充分认知。

以上即是甲乙双方就管辖权异议事宜达成的协议,请各位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

感谢您的配合。

备注:本管辖权异议书在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双方对条款内容已充分了解并同意,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

第2篇示例:管辖权异议书尊敬的法院领导、审判人员:我是案件当事人(甲方/被告),因涉及到本案的管辖权异议,特向贵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书,并恳请贵法院审慎核对,依法处理。

一、案由及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与对方(乙方/原告)就涉及案件纠纷,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起诉至贵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我发现贵法院不具有管辖案件的条件,因此特提出此管辖权异议书,希望贵法院予以重视。

二、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及事实依据在我所提起的诉讼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贵法院不具备管辖权。

具体理由及事实如下: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诉讼案件应当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即案件应当受理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根据我与对方的居住地/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一、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案件指定管辖法律适用(3篇)

案件指定管辖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案件指定管辖是一种常见的管辖方式,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指定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指定管辖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案件指定管辖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程序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案件指定管辖的概念案件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原本应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由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种管辖方式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2. 法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案件;3.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案件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因地域、级别或者其他原因,认为案件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因地域、级别或者其他原因,认为案件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辖:(一)因特殊情况,下级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二)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指定管辖的其他案件。

”四、案件指定管辖的适用范围1.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2. 法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案件;3.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五、案件指定管辖的程序1.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2.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 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的异议书

管辖权的异议书

管辖权的异议书管辖权的异议书是一种诉讼程序,它用于宣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无权行使其管辖权。

本文将在的篇幅内,探讨管辖权异议书的概念、作用以及该程序的主要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管辖权异议书的概念管辖权是指法院在一定法定条件下,行使对特定案件权利的管辖或审判权利的权力。

在诉讼中,当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其行使管辖权的范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管辖权范围与法院的权力边界直接相关。

如果法院没有在其管辖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力,那么所作的任何裁决都是无效的。

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可能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书来宣称法院在审理其案件时无权行使其管辖权。

这可能是因为原告选择错误的法院或被告主张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书。

如果异议书成功,法院将无权行使其管辖权和仲裁权。

二、管辖权异议书的作用管辖权异议书通常用于下列情况:1. 原告选择的地点错误:原告提起了一项诉讼,但选择了不正确的法院。

2. 地域边界:法院的管辖权被另一个法院的管辖权所覆盖,被告可以主张另一个法院应该对案件进行审理。

3. 合同规定:各个合同一般会规定某个公司或地点应该是争议的解决地点。

三、管辖权异议书的主要步骤管辖权异议书的程序将涉及一系列主要步骤,如下:1.提交异议书被告需要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通常是法院判决进行的时间)提交异议书。

异议书必须阐明原告选择错误的地点或其他乱用管辖权的事实。

2.法庭召开听证会被告必须在异议书中表述清楚也需要提供一些证据,以支持他们反驳法院在这个地点行使管辖权。

法院很可能会召开一次听证会,考虑被告提出的证据,以及原告的反应。

3.判决管辖权异议如果异议书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必须宣布他们没有行使管辖权。

这意味着案件将被解散,原告必须寻找其他法律途径。

四、管辖权异议书的注意事项在提交管辖权异议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 提交时限: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交异议书。

如果未在指定时间内提交,则被告将失去异议权。

管辖权异议模板

管辖权异议模板

管辖权异议模板
尊敬的法院:
我是(申请人姓名),就(案件名称)一案向贵庭提出管辖权
异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在此提出以下异议理由,希望贵庭能
够审慎考虑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而在本案中,我认为贵庭并不具备
管辖权,因此有必要对管辖权进行异议。

其次,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管辖权应当由
(另一法院名称)来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对于跨行政区划的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人
民法院管辖。

而在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均在(另
一地区),因此应当由(另一法院名称)来审理本案。

再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特定类型的
案件,应当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而在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属于(特定类型),因此应当由具有专业审判权的法院来审理本案。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贵庭对本案并不具备管辖权,因此
我在此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请求贵庭将本案移送至(另一法院名称)进行审理。

希望贵庭能够审慎考虑我的异议理由,并做出符合法律
规定的裁定。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以上就是我的管辖权异议理由,请贵庭审慎考虑。

感谢贵庭的
审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9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9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9篇第1篇示例:关于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尊敬的法院:我是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现就(案号)一案向贵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由于以下理由,我请求贵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本管辖权异议予以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裁定:一、事实和理由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管辖权是法院对案件提出审判的权限,但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会产生管辖权争议。

2. 本案的被告位于X地,我作为原告位于Y地,且事发地点也在Y 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Y地法院管辖。

3. 我作为原告,商业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归属于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是确保审判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重要前提。

而本案因直接涉及到Y地的商业纠纷,应当由Y地法院管辖,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4. 如果贵法院仍坚持其对本案的管辖权,将可能导致审判的公正性受到影响,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

二、请求基于上述理由,我请求贵法院:1. 依法审查本案的管辖权异议,确认本案应由Y地法院管辖;2. 裁定驳回被告对本管辖权异议的反对意见,并传知被告;3. 依法将本案移送至Y地法院审理。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日期:以上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希望贵法院能够审慎处理并依法作出裁定。

感谢贵法院的审查和支持。

第2篇示例:【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尊敬的法院领导:我是原告某某,正在与被告某某之间就某某纠纷一案进行诉讼。

在此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本案争议的管辖权,应当由被告独立主张,而被告所在地与我所在地并不一致,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而非我所在地的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受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

在本案中,我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处理并将本案移交至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

行政诉讼法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

⾏政诉讼法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由于我国⾏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的规定,在很多⽅⾯是参照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进⾏的,如⾏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客体等,当然,有⼀些地⽅⾏政诉讼管辖权异议是与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不同的。

店铺关于⾏政诉讼法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相关知识如下。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政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规定总体⼈沿袭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内容。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认为受诉⼈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管辖权,提出不服该受诉法院管辖的意见。

⼀、⾏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我国《⾏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条第⼀款规定:“当事⼈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民法院应诉通知之⽇起10⽇内以书⾯形式提出。

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

⾄于原告和第三⼈是否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由于现⾏法律对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的规定并不明确,⽽学术界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的理解也长期不能统⼀。

在司法实践中,⼈民法院对很多当事⼈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认定也不⼀。

所以,这个问题还有待法律的确定。

⼆、⾏政管辖权异议的客体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指当事⼈可以对何种类型的法院管辖提起异议,表⽰反对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

⾏政管辖权异议的客体⼀般是第⼀审⾏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只能对第⼀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审管辖权不得提出异议。

但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三、⾏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条规定:“当事⼈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民法院应诉通知之⽇起10⽇内以书⾯形式提出。

对当事⼈提出的管辖异议,⼈民法院应当进⾏审查。

异议成⽴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

”《管辖规定》第七条规定:“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管辖异议的规定。

”从这些规定看来,提出管辖权异议有以下⼏个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民法院受理后尚未对案件实体审理之前提出(⼆)⾏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以法定的形式提出(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是⾏政诉讼案件的当事⼈(四)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审⼈民法院提出四、补充(管辖权异议期限的相关法律)1、《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民法院应当在⽴案之⽇起五⽇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起⼗五⽇内提出答辩状。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模板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模板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模板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被告(根据自身身份选择),在本案中提出一项管辖权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1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特此向贵庭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以下是我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理由:1. 事实背景在案件事实背景中,应当明确列出涉及的重要事实和争议焦点,以便法院了解案件的全貌和背景。

同时,应特别强调和突出与管辖权有关的事实。

2. 异议原因在此部分,需要详细陈述对法院管辖权的异议原因。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a) 散列论证法院管辖权不当的法律依据。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仔细研究和分析,列举与此案有关的规定,并指出法院未能正确适用或不适用这些规定。

b) 引用类似案例作为参考。

陈述与本案类似的先例,并指出这些案例中法院对于管辖权问题的判决,以此支持自己的异议。

c) 指出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或不合理之处。

在此部分,可以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批评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以使法院意识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

3. 异议请求在此部分,清晰明确地陈述自己的异议请求。

可以以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表达:a) 进一步说明希望法院调整管辖权的理由,并要求法院另行指定适当的管辖法院。

b) 陈述希望法院将案件移交给另一合适的管辖法院处理的理由,并请求法院做出相应决定。

c) 表达出对法院公正审理的期望,希望法院能够裁定一个有利于公平和合理的决策。

d) 如适用,陈述自己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其他请求,并说明理由。

4. 附加材料在此部分,附上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供法院参考。

可以是相关法律、合同、证据等。

5. 结语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再次强调自己对法院正义的期望,并再次表达对管辖权的异议。

对法院给予的关注和正当处理表示感谢,并希望能够顺利解决管辖权争议。

此致原告/被告日期注意:此文档仅供参考,请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进行必要修改和调整。

具体操作和格式要求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贵庭的实际要求。

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书范例

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书范例

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书范例尊敬的XXX法院领导:我是XXX(申请人姓名),对于XXX(被申请人姓名)所涉及的案件,我对XXX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并特此向贵院提出申请。

一、异议的事实和理由我认为XXX法院不应对该案件行使管辖权,主要基于以下事实和理由:1. 住所所在地异议根据我所了解,案件的事实和争议发生地并非在XXX法院所在地,而是在XXX(案件发生地)。

2. 合同约定异议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双方当事人约定有关争议应交由XXX 法院管辖,而非XXX法院。

因此,XXX法院行使管辖权存在争议。

3. 权益保护异议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我认为XXX法院不具备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二、申请的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提出以下请求:1. 撤销XXX法院的管辖权希望贵院能撤销XXX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将其转交给XXX 法院进行审理。

2. 重新指定审理法院申请贵院重新指定一家具备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并确保审理程序的公正、公平。

三、申请的证据材料为了支持上述申请,特此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 相关合同及约定:将相关合同及约定附在此申请书中,以便贵院核查。

2. 当事人的身份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住址证明等。

3. 其他相关证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我将提供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以支持申请。

四、申请的法律依据此次申请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2.相关合同和约定:对管辖权的约定进行解释。

五、申请的理由我对XXX法院的管辖权进行异议,是基于对公平公正审判的追求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相信贵院能充分认真对待我提出的异议申请,并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六、联系方式申请人姓名:XXX联系电话:XXX邮政编码:XXX地址:XXX我特此申请,请贵院予以审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我。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600字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600字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600字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是指当事人在一审法庭出具起诉状以后,被告在合法期限内可以向法庭提出的一种管辖权方面的异议,以便回避所在法庭的管辖。

本文将从什么是管辖权、管辖权的种类、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四个方面详细讲解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一、什么是管辖权?管辖权是指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在一定的审判范围内对诉讼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利。

在处理案件之前,法院必须首先确定自己是否具有审理该案件的权利,若不具备,必须要回避或移送其他法院审理。

在判断管辖权时,应该结合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以及根据各种具体情况来确定。

二、管辖权的种类(1)地域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是指法院按照被告所在的地域范围来进行审理案件的权利。

例如,当事人在某市的法院有管辖权,其他地区的法院就不能审理该案件。

(2)级别管辖权级别管辖权是指法院按照其审理权限来进行审理案件的权利。

例如,一级法院可以审理或者移送本省范围内的案件,二级法院可以审理或者移送本市及其所辖区县的案件。

(3)专属管辖权专属管辖权是指唯一能审理某一类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

例如,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件只能由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来审理。

三、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流程一般来说,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后10天之内应当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程序如下:(1)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注明异议人的基本情况,被告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2)如果法院接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并确认其符合《民诉法》规定,则立即暂停审理案件,并告知原告及其代理人就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所述的事实和理由发表说明和陈述。

(3)法院应当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和原告的说明、陈述报请审判长或者指定的审判员审查,决定是否支持管辖权异议。

(4)如果法院支持管辖权异议实现,将不属于其管辖范畴的案件移送至来案转移的法院;如果法院不支持管辖权异议申请,将裁定继续审理案件。

四、注意事项(1)时间限制:被告被起诉后,在接到起诉状10天内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就视为放弃。

合同约定管辖地后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合同约定管辖地后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合同约定管辖地后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要点提示】甲乙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如乙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甲方可向西峰区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

甲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乙方可向长武县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

”乙方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该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案情简介】2006年3月2日甲方(庆阳市富康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原长武县果品套袋厂)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联合组建“庆阳市富康果品套袋厂”一、合作办法及双方责任:……四. 如乙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甲方可向西峰区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

甲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乙方可向长武县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以法解决,望双方尽职尽责,共同遵守。

2007年1月至今被告再未组织生产果袋,亦未通知原告不生产果袋。

2009年7月诉讼法院后,经双方协商私下处理这一纠纷,原告撤回了诉讼。

协商未果原告(乙方)又于2011年4月14日向长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认为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均在庆阳市西峰区,故本案应移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与被告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如乙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甲方可向西峰区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

甲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乙方可向长武县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89号“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有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

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甲乙双方合伙协议的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该协议管辖无效。

依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故应由被告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裁定移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但原告与被告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如乙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甲方可向西峰区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

管辖权异议书填写说明

管辖权异议书填写说明

管辖权异议书填写说明
管辖权异议书是指当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以书面形式
提出的一种法律文书。

下面是填写管辖权异议书的说明:
1.顶部填写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法院名称、案号、申请人姓名、被申请人姓名等。

2.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在异议书的正文部分具体陈述异议事实和理由。

可以列举事实,阐述管辖权异议的依据和理由。

要清楚地指明为何认为法院存在管辖权问题,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几类常见的异议理由:
a.法院地域管辖权异议:反对法院认定自己所在地为管辖区域,认为其他法院更应该管辖该案件。

b.法院级别管辖权异议:反对法院认定自己的级别符合管辖该案件的要求,认为其他级别的法院更应该管辖该案件。

c.法院职权管辖权异议:反对法院在特定法律领域或特定案件类型上行使管辖权的决定,认为其他法院更应该管辖该案件。

d.法院程序性管辖权异议:反对法院在一审、二审等程序上行使管辖权的决定,认为其他程序的法院更应该管辖该案件。

3.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异议事实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法律法规、法院
判决、调解协议等,证明自己对于管辖权的异议有充分依据。

4.申请人签名和日期:在异议书的末尾,申请人在指定的位置签名,并注明填写的日期。

5.副本和送达:根据实际情况,留存一份异议书的副本,并将正本递交给法院。

请注意,以上仅作为填写管辖权异议书的一般说明,具体要求还需根据当地法律及法院规定而定,建议在填写异议书前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项目所在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项目所在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项目所在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尊敬的[受理机关名称]:尊敬的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呀。

我得跟您好好唠唠关于这个项目管辖权的事儿呢。

我是[申请人姓名或公司名称],最近涉及到一个项目,然后就出现了管辖权方面的一些让我很疑惑的情况。

您看啊,这个项目虽然可能在某些方面看起来和当前被指定的管辖地有点关联,但实际上,真的有很多因素表明这里存在管辖权异议呢。

我就觉得啊,从这个项目的本质属性来说,它和我认为应该有管辖权的地方联系更紧密。

比如说这个项目的发起地,那可是和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啊。

这个项目最初的想法,就是在[申请人认为有管辖权的地方]诞生的。

那里就像是这个项目的老家一样,所有的创意、初步的规划都是从那儿开始的。

就好比一颗种子,是在那个地方种下的,然后慢慢才开始发芽成长。

而且啊,这个项目的主要资源投入地,大部分的资金、人力、物力都是从[申请人认为有管辖权的地方]提供的。

这就像养育孩子一样,主要的养分都是从那个地方来的,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呢?再说说这个项目相关的核心团队成员吧。

他们几乎都是在[申请人认为有管辖权的地方]工作和生活的。

这些人熟悉当地的环境、规则和资源,整个项目的运作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他们在当地的经验和人脉。

要是突然把管辖权放到别的地方,就好像把一群在熟悉的池塘里游得好好的鱼,突然放到了陌生的河流里,会让整个项目的推进变得很不顺畅呢。

另外啊,从项目的受益范围来看,[申请人认为有管辖权的地方]才是主要的受益地区。

项目如果成功了,首先受益的就是当地的经济、社会和相关的行业。

当地的老百姓可能会因为这个项目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当地的企业也能因为这个项目得到更多的合作机会,整个地区的发展都会被带动起来。

而目前被指定的管辖地,和这些受益关系相比起来,真的是很微弱的。

我知道啊,管辖权的确定是有一定的规则和依据的。

但是我觉得在这个项目上,目前的情况被忽略了这些重要的因素。

我真的很希望受理机关能够重新审视这个管辖权的问题,把管辖权给到[申请人认为有管辖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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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管辖的管辖权异议
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38条中已经得已确认,确立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1)它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充分享有并行使自己的诉权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它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和人民法院管辖权的正确行使,有效克服民事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可见,保障当事人的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对我国整个民事司法审判工作的进步有很大的意义。

但是我们发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完全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对指定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就是其中的空白。

学理上对有关指定管辖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这一问题并没有给予充分的考虑,只是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加以说明: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在一部法律中,前后条文之间的相互约束关系有一种不均等性。

这种不均等性主要体现为前面条文对后面条文不具有约束性,而后面条文对前面条文则具有约束性。

我们知道,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管辖权异议的条文是第38条,而指定管辖是在第条中规定的。

根据上面这一法理学观点,管辖权异议对指定管辖不具有约束力,所以对指定管辖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因此“一般认为,指定管辖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的权利,当事人和下级法院都不能提出异议。

”1
笔者认为,“指定管辖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的权利”,这一观点只是从维护上级法院权威的角度出发来考虑这个问题的,如果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利益,此观点就未免有些狭隘。

一、此观点仅仅从维护上级法院权威的角度来认为不能对其指定管辖提出异议,它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不足。

“在程序构造及运作过程中要确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性,在保障审判权有效运作的同时,更要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

惟有如此,方能保证裁判过程及其结果建立在共识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以获得更高的权威性。

”2因此,法院权威性的树立应当是建立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基础之上的。

只有完善当事人的各项诉讼制度,并依此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之与法院的司法审判形成一种程序上的相互制约机制,才能够防止法院在爱审判过程中出现审判不公正,司法擅断,促使其公正司法。

只有这样法院的权威才能得到真正的树立和维护。

那种认为从维护法院权威的角度而否定当
事人对指定管辖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的观点部分的剥夺了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是一种典型的司法擅断。

它不仅不能维护法院的权威,而且还会对人民法院的权威性造成极大的损害。

二、所谓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以裁定的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依此定义来看,指定管辖是法院系统内部上级法院依职权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实行管理。

它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的裁判。

”3从以上对指定管辖的描述中,我们可以发现指定管辖体现的是一种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在这种内部关系之中,下级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已经不是审判监督关系,在这里所体现出来的应当绝对的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所以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指定不能提出异议,只能服从。

但是,当事人相对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内部关系来说其与法院之间属于一种外部关系,当事人并不是、也不应当是必然的服从于法院,因此当事人拥有一定的意思自由,其对法院的指定管辖应当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表示接受或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调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先后顺序,从制度上赋予当事人能够对指定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此项权利。

然而,赋予当事人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对所有的指定管辖都可以提出异议?笔者认为不是这样,我们应当从诉讼经济的角度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两方面综合考虑这个问题,应当对指定管辖的几种情况分别加以分析,视不同的情况而定。

下面我将从引起指定管辖的几种原因出发,对其分别加以分析:
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为特殊原因不能管辖,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本应享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不能行使管辖权。

被指定管辖的法院本来不具备管辖权,但上级法院为之新创设了管辖权。

由于应然状态的管辖权在实际中已经不能行使,所以当事人在此种情况下不具备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

如果还赋予当事人此权利势必造成当事人滥于行使此权利,加重法院的诉讼负担,降低诉讼效率,使诉讼不经济。

所以此种情况当事人就不应当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指定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几个有争议的法院之间要么相互推委,要么相互争夺管辖权。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目的是凭借其对下级法院的权威,通过指定其中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而解决下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

此情况并没有创设出
新的管辖权,应然状态的的管辖权在实际状态中依然存在,而且能够行使。

由于上级法院在指定管辖的过程中因为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不可避免的会发生错误,如果此时当事人不能行使管辖权,则当时人的权利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所以此时当事人应当能够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移送管辖中,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应当报请与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此种情况与第二种情况基本相同,其指定管辖的目的是通过对案件管辖权的指定使应当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

此种情况也没有创设新的管辖权,应然状态的管辖权实际存在而且也能够发挥作用。

同样,为了避免在指定过程中出错,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种情况也应当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小结:
在当代我国大力进行民主法制建设的新时期,维护当事人的此项权利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方面,它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的维护,“诉权是当事人程序权利的据点”4,只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当事人才能够依据自身享有的这些权利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程序权利,进而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

另一方面,法律赋予当事人此权利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调动了当事人的诉讼参与积极性,使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这样有利于促使法院公正裁判,防止枉法裁断。

综上,我们应当调整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在法律当中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当事人的对指定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并且我们还要进一步刻苦钻研,发现我国法律的其他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建议。

以在实践中最终形成对当事人权益的充分保护。

只有这样,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宏伟目标才能最终实现!
参考文献:
1: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原理》,厦门大学出版社,71页。

2:李金华、叶强:“司法权威与程序正义”,载《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XX 年,下。

3:梁书文、杨荣新:《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版,283页。

4: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248页。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经贸法学院·杜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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