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探源 ——论中世纪的商人法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演讲范文三篇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演讲范文三篇演讲一: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尊敬的各位听众,今天我将向大家介绍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其背景分析。
中世纪商法是指在欧洲中世纪时期,商业活动日益发展的背景下,形成的一系列商业法律制度和规则。
下面我将从商业活动的兴起、法律制度的形成以及背景分析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商业活动的兴起是中世纪商法形成的基础。
在中世纪时期,欧洲经济逐渐由封建经济向城市经济转变,城市商业活动日益繁荣。
商人们开始进行跨地域的贸易活动,商业交往日益频繁。
这种商业活动的兴起促使了商法的形成,因为商人们需要一种能够保障他们的利益和权益的法律制度。
其次,中世纪商法的形成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建立。
在商业活动兴起的背景下,各个城市国家开始制定一系列商法规则和制度,以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意大利的威尼斯共和国在13世纪颁布了一部商法典,明确规定了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贸易活动的规则。
此外,法国、英国等国家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商法规定,以保障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最后,背景分析是理解中世纪商法形成的重要环节。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与中世纪社会经济政治环境的变化密切相关。
在封建制度逐渐衰落的背景下,城市商人的地位和权力逐渐提升,他们需要一种法律制度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同时,宗教改革的兴起也对商法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宗教改革的思想倡导个人财产的合法保护,这也促使了商法的发展。
总结一下,中世纪商法的形成离不开商业活动的兴起、法律制度的建立以及背景的变化。
商业活动的兴起促使了商法的形成,而法律制度的建立则为商法提供了保障。
背景的变化也为商法的形成提供了土壤。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对后来的商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商业活动的繁荣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谢谢大家!演讲二: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尊敬的各位听众,今天我将向大家介绍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其背景分析。
中世纪商法是指在欧洲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系列商业法律制度和规则。
下面我将从商业活动的兴起、法律制度的形成以及背景分析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从中世纪商人法到现代商法的历史演进兼谈对我国商法学研究的借鉴意义
1、独立性:国际商法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它不受国内法律体系的限制, 是国际商业社会自我管理、自我调节的重要手段。
2、综合性:国际商法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贸易、投资、金融等,具有综 合性的特点。
3、实践性:国际商法来源于实践,其内容和目的是为了解决国际商业活动 中的实际问题。
4、开放性:国际商法不断发展和完善,积极吸纳新的法律原则和技术手段, 具有开放性的特点。
从中世纪商人法到现代商法的历史 演进兼谈对我国商法学研究的借鉴
意义
目录
01 一、中世纪商人法
02 二、现代商法
03
三、现代究的借鉴意义
05 五、结论
06 参考内容
商法作为调整商业交易与商业关系的法律规范,在中世纪商人法与现代商法 的发展历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本次演示将从中世纪商人法谈起,探讨现 代商法的历史演进、特点和发展趋势,并分析其对国内商法学研究的影响和借鉴 意义。
从中世纪商人法到近代民商法典,商业法规的演进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 变革。这些法规不仅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成为了现代社会法治建设的 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代社会中,随着全球化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商业活动的复 杂性和多样性进一步增强,对于商业法规的需求也更为迫切。因此,深入了解和 掌握中世纪商人法和近代民商法典对于现代社会的商业活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世纪商人法
中世纪时期,商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商人法也应运而生。这一时期的商人法 主要调整商业交易和商业关系,旨在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贸易发展。商人 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商人行会制度、商事契约制度、商品交易规则等,具有较强的 地域性和民族性特点。
在中世纪社会,商人法具有很高的地位和作用。它不仅为当时的商业交易和 商业关系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规范,还为后来的商法发展奠定了基础。此外,中世 纪商人法还具有以下特点: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中世纪是欧洲历史上的一个时期,自5世纪罗马帝国西部崩溃到15世纪文艺复兴开始之前,主要是指公元500年至1500年间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欧洲的商业活动经历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和发展,从而引出了许多商业法律和传统。
本文将主要探讨中世纪的商人法及其发展史,并试图了解其在当今商法领域中的意义。
中世纪的商人法可以追溯到公元11世纪的意大利,特别是威尼斯和热那亚两个城市。
在这些城市,商业活动和贸易十分繁荣,商人需要一些特殊的法律来保护自己的行为和交易。
这些法律称为商人法或商业法,它们主要关注商人与商人之间的交易和纠纷,其中包括借贷、保险、海运、运输、交易和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威尼斯和热那亚,商人法是由一些私人协会或行会制定和执行的,这些协会或行会由商人自己组织,并负责培训新成员和提供互惠保险等服务。
当时的商人法具有很强的自治和自我管理能力,他们有自己的法官和仲裁员,独立于城市的法院和法律体系。
中世纪的商人法的重要性在于其为商业活动提供了一种法律保障和稳定性,同时也为商业法律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欧洲大陆和英国,商人法也逐渐发展起来,主要包括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和仲裁机制,例如海商法、贸易法、货币法、交货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商业活动的发展,并保护消费者和商人的利益。
在中世纪后期,商人法逐渐成为欧洲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为当今商法领域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贡献。
与中世纪的商人法相比,当今的商法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并将商业交易和投资的范围拓展到全球各地。
独立的商人协会或行会较少,而商法主要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和执行。
然而,中世纪的商人法仍然对当今商法的发展和实践产生着影响。
例如,海商法和贸易法中的一些原则和规定仍然被当今的国际贸易和海洋法律所沿用,如船员的劳动保护和海难索赔等问题。
在当今商法领域中,商人法的某些特点和传统仍然被保留和发扬光大,例如商业仲裁和互惠保险等机制。
中世纪商人法初探
2007年第3期No. 3, 2007浙江社会科学ZHEJIANG SOCIAL SCIENCES2007年5月May. , 2007中世纪商人法初探:其范畴、渊源与法律特征□张薇薇内容提要中世纪商人法是中世纪法律渊源的重要一支。
商人法既是欧洲中世纪中晚期商业力量壮大以后逐渐系统、成熟的法律体系,也是古代商法、罗马法的继受法。
它成型于商人阶层共同体的形成以及相关商业惯习、规则的累积,同时也是当时各封建领地执政予以系统化的历史结果。
商人法体现了其自身特有的法律特征,即它的习惯性、自治性和通行的跨地域法的特征。
中世纪商人法的独特历史地位与影响,是理解中古法律史与封建社会经济之世俗化进程的极为关键的出发点。
关键词商人法习惯自治作者张薇薇,法学博士,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博士后。
(北京100084)中世纪的商人创造了独特的法律体系:商人法。
虽然从古希腊以来就有健全的海商法典,但是真正作为一种独立的、体系化的法律门类,还是产生于中世纪。
商法或商人法,自海上贸易(古希腊、古巴比伦)发生以来,以交易习惯、惯例或法典的形式流传下来,蔚为大观;到了中世纪中晚期,这些涉及商业的法律、习惯,才发达成为与封建法、教会法三足鼎立的法律体系。
一、中世纪商人法的界定中世纪商人法的名称有Lex Mercatoria, theLaw Merchant, das Kaufmannsrecht等诸种。
严格的商法体系,被认为起源于中世纪中叶的意大利。
十一世纪晚期,商法统辖了欧洲大部分的商业交易。
11世纪晚期至13世纪出现的各种国内和国际的商业问题渐趋复杂,无论是重新发现的罗马市民法,还是残存的罗马习惯法,包括“万民法”,都不足以应付。
当时欧洲大陆通行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普通法( Ius Commune) ,商法与之有不同,形成了自己的规则与原则,比如:强调“合同自由;动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转让自由,取消法律上的技术细节,其中最重要的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ex aequo et bono)审理案件,而不是抽象地学究式地死抠罗马法的条文”。
中世纪商法发展的历程
中世纪商法发展的历程中世纪商法的发展历程中世纪商法是指在中世纪时期,欧洲各国商业活动中所使用的法律制度和法规。
这一时期的商法发展经历了从简单的交易方式到复杂的商业活动规范的演变过程。
一、早期商法的形成在中世纪初期,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商业活动较为简单。
这时的商法主要以习惯法为基础,商人之间主要通过口头协商来解决争议。
交易往往基于信任和个人信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二、市场法的兴起随着城市的兴起和贸易活动的增加,市场法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法律制度逐渐形成。
市场法通过制定市场规则、保护商人的权益和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了商业活动的发展。
市场法的出现使商人的交易更加有保障,增加了商业活动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三、商会法的建立为了进一步保护商人的利益,中世纪的商人纷纷组建商会。
商会在商业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它们不仅提供了商业信息的交流平台,还制定了行业规范和解决争议的机制。
商会法的建立使得商业活动的规模和复杂度得以进一步提升。
四、海商法的发展在中世纪后期,随着海上贸易的兴起,海商法成为了商法发展的重要方向。
海商法的出现是为了解决跨国贸易中的问题,它规范了海上贸易中的航行、保险、海上货物的运输和海盗等问题。
海商法的发展促进了欧洲各国之间的贸易合作,推动了商业活动的国际化。
五、普通商法的出现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各国开始逐渐制定普适的商法规范。
这些规范主要包括交易合同、债务追偿、商标和专利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普通商法的出现使得商业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为商人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六、商法的影响中世纪商法的发展对后世的商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现代商法中仍然存在,例如合同自由、商标权保护等。
同时,中世纪商法的发展为商业活动的国际化和全球化提供了经验和基础。
总结起来,中世纪商法的发展经历了从简单的交易方式到复杂的商业活动规范的演变过程。
市场法、商会法和海商法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商业活动的稳定和规范提供了保障。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摘要】中世纪商法是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套商业法律体系,其起源和定义受到封建社会、宗教因素、城市和市场的影响。
封建社会的发展促使商法的产生,宗教因素也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
随着城市和市场的兴起,商法得以逐步完善。
这些法律规定的形成和发展推动了欧洲经济的发展。
中世纪商法虽然已经过时,但其影响仍然延续至今,对现代商法体系有着一定的影响和借鉴作用。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反映了当时欧洲经济和社会制度的特点,也为后世的商业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经验和参考。
【关键词】中世纪商法、形成、背景分析、定义、起源、封建社会、宗教因素、城市、市场、法律体系、发展、欧洲经济、推动作用、影响、延续至今。
1. 引言1.1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中世纪商法作为欧洲文明发展史上重要的一部分,其形成和发展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
在中世纪时期,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商业活动的增加,人们逐渐意识到需要一套更为完善的商法规则来规范商业交易,保护商业利益。
封建社会的制度和宗教因素也对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
封建社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封建制度下的土地所有权和封建农奴制度对商业活动的限制。
地主对土地的绝对所有权限制了农民的土地出售和流转,导致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阻碍。
封建农奴制度下的劳动力受限制也使商业活动受到影响。
宗教因素在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基督教对商业活动的态度一直较为严格,禁止高利贷和一些不道德的商业行为。
随着教会对商业活动的规范和管理,逐渐形成了一些商法规则。
修道院的兴起也促进了商法的发展,修道院内部的经济活动需要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来规范。
2. 正文2.1 中世纪商法的定义和起源中世纪商法指的是在中世纪时期形成并逐步完善的一套商业法律体系,用于规范商业活动和保护商人的权益。
这一法律体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影响,并在封建社会和城市发展的背景下逐渐形成。
中世纪商法的定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变化,商法的内容和规范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的历史发展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一、商法的萌芽——古代贸易制度:(一)早期贸易法律制度的列举:早期贸易制度指的是10世纪以前存在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主要是围绕集市的需要形成的集市交易惯例和集市管理法律制度。
(“作为地球上商业的最早形式的集市是人类文明史上前所未有的商业协调、统一与和平的手段”——英`Clive M.Schmitthoff’sselect Essays on liternetional Trade Law. P6)1、《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该法典共282条,现存247条,其中50多条属于买卖方面的规定;古巴比伦主要有两种商人,即塔木卡和沙马鲁。
* 2、《赫梯法典》,公元前15世纪:从176条到186条都是对买卖价格的规定;该法典在古代和西欧诸法之间架起了桥梁。
* 3、《摩奴法典》,公元前3世纪——公元3世纪:对不正当竞争已有限制。
4、古希腊贸易制度:特别是《罗得法》(Lex Rhodia),为以后的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和海商信用制度奠定了基础。
* 5、古罗马贸易制度,确立的商事原则:第一,企业组织上出现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第二,对不正当竞争进行限制;第三,以特殊责任保障商事活动的安全;第四,金融信贷的风险契约制度;第五,商品买卖制度。
(二)古代教会法:总的来说,商业的崇尚营业取利和教会的崇尚修身寡欲是冲突的。
但是,教会为商事活动提供了道德观念,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恪守协议等,后来被法律吸收。
(三)特点:* 1、形式上以逐渐形成的商事惯例为主;* 2、内容上主要调整集市管理;* 3、带有一定掠夺性和欺诈性,受君权、神权、教权限制;* 4、很强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起源——中世纪商人法:(一)源头的确定:* 1、概说:中世纪商法指的是11至16世纪在欧洲,特别是地中海、亚得里亚海、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由于商业的复兴,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
2、中世纪商法部门化的标志(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1)客观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变的更加客观、准确,而较少任意、模糊;* (2)普遍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在地方适用中更加统一、更加普遍,而较少差异、也较少歧视;* (3)权利的互惠性:程序上不强迫、欺诈或其他滥用任何一方意愿或认识的行为而交易,实体上不能使任何一方承受与他所得利益极不相称的代价,以及不能不正当的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或一般的社会利益;* (4)参与裁判制:商法一般由商人法官实施,并被看作商人阶层的相对自主权;* (5)整体性:与商事关系相联系的各种权利义务逐渐被自觉看作是一种完整的法律体系——商法的组成部分;* (6)发展性:整个商法体系处于一种演化过程之中,并表现为一种自主的发展。
中世纪商人法初探_其范畴_渊源与法律特征[1]
2007年第3期No.3,2007浙 江 社 会 科 学ZHEJ I ANG S OC I AL SC I ENCES2007年5月M ay.,2007中世纪商人法初探:其范畴、渊源与法律特征□ 张薇薇 内容提要 中世纪商人法是中世纪法律渊源的重要一支。
商人法既是欧洲中世纪中晚期商业力量壮大以后逐渐系统、成熟的法律体系,也是古代商法、罗马法的继受法。
它成型于商人阶层共同体的形成以及相关商业惯习、规则的累积,同时也是当时各封建领地执政予以系统化的历史结果。
商人法体现了其自身特有的法律特征,即它的习惯性、自治性和通行的跨地域法的特征。
中世纪商人法的独特历史地位与影响,是理解中古法律史与封建社会经济之世俗化进程的极为关键的出发点。
关键词 商人法 习惯 自治作者张薇薇,法学博士,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博士后。
(北京 100084) 中世纪的商人创造了独特的法律体系:商人法。
虽然从古希腊以来就有健全的海商法典,但是真正作为一种独立的、体系化的法律门类,还是产生于中世纪。
商法或商人法,自海上贸易(古希腊、古巴比伦)发生以来,以交易习惯、惯例或法典的形式流传下来,蔚为大观;到了中世纪中晚期,这些涉及商业的法律、习惯,才发达成为与封建法、教会法三足鼎立的法律体系。
一、中世纪商人法的界定中世纪商人法的名称有Lex Mercat oria,the La w Merchant,das Kauf mannsrecht等诸种。
严格的商法体系,被认为起源于中世纪中叶的意大利。
十一世纪晚期,商法统辖了欧洲大部分的商业交易。
11世纪晚期至13世纪出现的各种国内和国际的商业问题渐趋复杂,无论是重新发现的罗马市民法,还是残存的罗马习惯法,包括“万民法”,都不足以应付。
当时欧洲大陆通行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普通法(I us Commune),商法与之有不同,形成了自己的规则与原则,比如:强调“合同自由;动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转让自由,取消法律上的技术细节,其中最重要的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ex aequo et bono)审理案件,而不是抽象地学究式地死抠罗马法的条文”。
第五章%20商法的历史沿革
第五章商法的历史沿革一、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这一制度的形成有着特定的社会根源。
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这就为欧洲大量剩余产品涌向东方市场提供了条件。
此种东西方贸易的发展首先促进了地中海海上贸易的发达和地中海沿岸一些新兴城市的商业贸易之繁荣,其中被称为“通往东方门户”的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的商业地位尤为人瞩目。
其后几百年间,此种高度集中的口岸贸易和海上贸易又相继扩展到欧洲大西洋沿岸、波罗的海沿岸和北海沿岸的一系列商业开放城市。
中世纪欧洲教权与王权冲突:教权与王权的冲突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王权的来源上,世俗君主的权力是谁授予的。
教权至上论认为教会把治理国家的权力委托君主,而把管理精神事务的权力留予自己;君权神授论认为无论是教皇还是国王的权力都来自上帝,在上帝面前,教权和王权都是平等的。
主教授职权之争是教权与王权冲突的一个重要事件,它的中心内容是关于神圣罗马帝国境内的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等职务是由皇帝任命还是由教皇任命。
王在教上:相互利用,相互制衡a) 法兰克王国建立初期,教会得到官方承认。
b) 8世纪时,教会仍受王权控制。
2. 王教合作a) 原因:i. 教会为了自身的发展与壮大,希望获得王室的支持ii.王权则期望教会为自己的统治披上合法的神圣外衣b) 过程:i. 751年教会支持丕平夺取墨洛温王朝政权,建立加洛林王朝过程:公元五世纪,西罗马帝国没落之后,日尔曼各部族控制了大片欧洲。
由于他们之间并不一致,所以相互经常发生战争。
战争中,狡猾残暴的法兰克君主赫洛维格(Chlodwig)率领大军逐渐攻战了越来越多的地区,到公元500年成了大法兰克国的国王,后来的法兰西、德意志和荷比卢各国均在此地形成。
赫洛维格承认了基督教,并接受洗礼,要求全体臣民一律皈依基督。
于是,基督教就成了法兰克国的官方宗教,但异教的风俗习惯还一直和基督学说并存了200多年。
中世纪西欧商法的基本内容
中世纪西欧商法的基本内容中世纪西欧的商法可真是个有趣的话题!想象一下,那时的商人们穿着长袍,骑着马,嘴里叼着一根长长的烟斗,走街串巷,谈生意的场景。
哇,真是一幅生动的画面啊!在那个没有互联网的时代,商人们可得靠着嘴巴和智慧来完成交易。
没错,交易可不是随便的事情,商法就像是当时的“游戏规则”,让大家在商业的海洋里航行得更加顺利。
商法的核心可就是什么?契约!就像现在我们签合同一样,那个时候的商人们也会写下各种协议,保证交易的公正。
哈哈,有趣的是,常常要请人来见证,比如神父或者市民代表。
这可不是为了展示自己的诚意,而是为了让大家在交易中心里有个底。
有时候甚至会在契约上画个小图案,标记出各自的身份。
想象一下,一个农民和一个商人,站在一起,手握契约,心里想着:“这下谁也不能赖账了!”中世纪的商法还有个有趣的地方就是对货物的监管。
商人们可不是随便卖东西的,那些香料、丝绸和宝石,都得经过专门的检查。
想象一下,市集上,商人们在争相展示自己的货物,官员们像鹰一样盯着,看看有没有掺假。
有些人可能会偷偷把劣质货物混在里面,嘿嘿,那可真是冒险行为啊!一旦被发现,可就得赔偿损失,甚至面临更严厉的惩罚。
说到赔偿,那还真是个大问题呢。
商法里有个特别的条款,叫“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你卖的货物出现问题,比如一个富有的贵族买了一些劣质的布料,结果穿上去就像个笑话,那商人可得承担责任。
就像朋友之间借东西,如果弄坏了,难免要赔点儿。
这样一来,商人们就得更加小心翼翼,确保自己卖的都是好东西,毕竟谁都不想名声臭了。
商法里提到的“贸易路线”,就像今天的物流网络。
那时候的商人们可得精打细算,选对路线。
比如从威尼斯到布伦特,那可是一段不短的旅程,途中可得经过河流和山脉,商人们在心里打着算盘,看看哪条路最安全,哪条路最快,生怕被给我或者迷路,真是紧张刺激的旅程呀!说起税收,嘿嘿,商人们的头疼事。
中世纪的相关部门可喜欢收税了,尤其是在大交易的时候。
浅谈商法的起源发展及商法的法典化
浅谈商法的起源发展及商法的法典化内容提要随着近代经济体制和政治格局的改变,商法的诞生已经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
商法为“平等”“权利”“自由”在市场经济制度落实奠定和提供了法律基础,也必然影响世界经济的发展。
商法作为整个市场经济体质赖以存在的法律制度基础,研究商法的发展,对于商法制度的建设,商法典的建立具有重要影响。
关键词商法产生原因商法法典化从人们最初对商品交换的需求产生开始,便产生了商行为,因此商行为是商法产生最根本的动因。
11世纪开始,在西欧尤其是地中海沿岸、北海沿岸和波罗的海沿岸,出现了商业复兴,表现为定期集市的增加和从业人员的增加,交易日渐活跃。
11世纪之后,伴随着农业的发展,商品贸易在欧洲逐渐繁荣起来。
在此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商法,其法律渊源主要有城市法、商人同业行会自治规则、商事和海事判例、地区和跨地区的商人习惯法以及国王、领主、教会颁布的单行法规。
但是由于封建王室和教会势力的强大以及对商业的歧视和抵制,封建王室法和教会法不可能为商人提供他们需要的法律规则和救济措施。
继受下来的罗马法残余面对复杂的商品经济关系,调整起来力不从心。
因此需要形成一个新的法律体系来调整新兴的职业商人和其他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
15世纪之后,伴随着中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和商品贸易的繁荣以及以宗教为核心的封建割据势力的衰落和统一的民族国家的逐步形成,原先分散于自治城邦和商业团体的立法权逐渐归集于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16世纪以后,欧洲民族主义兴起,自治城市消失,统一的民族国家相继形成。
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来加强统治,另一方面也为统一法律的制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此外,学者对商人和商事交易习惯逐渐加以研究,产生了一些学术著作,为立法提供了理论前提。
正是这种政治和经济的双重历史条件,有力地推动了商事成文法的制定。
由于商人同业行会自治规则以及在此基础之上所形成的商人习惯法分布于不同地域、不同商人组织之中,甚至存在着颇大差异,它进而发展成了欧洲中世纪后期商法林立的格局。
中世纪德国商事法律制度演进探析
中世纪德国商事法律制度演进探析中世纪德国商事法律制度的演进可以追溯到公元11世纪,当时欧洲商业经济开始蓬勃发展,为了适应商业活动的需求,各国纷纷进行商事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本文将从12世纪到16世纪的几个重要阶段,探析中世纪德国商事法律制度的演进。
首先,在12世纪的中古时期,德国的商事法律制度还比较薄弱,基本上是依靠习惯法和宗教法来规范商业交往。
由于政权分散、法律不统一,商人们在跨境贸易和合同履行方面面临很大的困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城市商人开始组织起来,制定自己的商事规则,例如各个汉萨同盟城市就建立了自己的商事法典,并通过共同的法院来解决商事纠纷。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地方主义,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独特的商事法律。
随着汉萨同盟的崛起和发展,13世纪至14世纪成为中世纪德国商事法律制度演进的一个关键时期。
汉萨同盟鼓励各个城市商人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其商事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在汉萨同盟法(Lübeck法)的基础上,汉萨法典于14世纪初编纂完成,成为德国北部地区最重要的商事法典之一、这一法典规定了商事交易的各个环节,包括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财产的转让和保护,以及商事纠纷的解决方法等。
同时,汉萨同盟还设立了自己的法院,负责处理商事纠纷,使得商人们在跨境贸易中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
到了15世纪,中世纪德国商事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并日益趋于统一、在马格德堡法典的影响下,各个城市的商事法律制度逐渐趋同,商人们的经营活动也日益规范化。
此外,胡米波尔德赫特法典的出版,也对德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这一时期的商事法律体系包括了合同法、海商法、破产法等各个方面,基本上覆盖了商业活动的方方面面。
到了16世纪,德国的商事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随着宗教和政治变革的深入,德国开始向中央集权的国家模式转变。
各个城市的权力相对减弱,国家对商事法律的干预也开始加强。
荷兰的民法学家海纳吉乌斯(Ulrich Huber)在其著作《论德国商法》中,系统总结了当时德国商事法律的发展和演变,成为后来德国商事法典的重要参考依据。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当我们在探讨商法的发展历程时,不得不回溯到中世纪,那个时期商人法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
本文将从中世纪商人法的起源、特征及变化着手,分析其在当时欧洲社会的作用,并探讨其现代意义和启示。
在中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商业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人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的万民法,该法规定了罗马帝国境内的自由民之间的法律关系。
然而,中世纪商人法与罗马法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具有的特殊性质——国际性。
中世纪商人法具有许多独特的特征。
它是一种“行会法”,即由商人行会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它强调“案例法”的原则,即在处理商事纠纷时注重先例和惯例。
它还具有“仲裁”的性质,通常是通过仲裁人来解决商事纠纷。
这些特征使得中世纪商人法成为一种不同于其他法律体系的特殊法律制度。
中世纪商人法对于当时的欧洲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为欧洲商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商人法的出现为商人们提供了一套明确的法律规则,减少了商业纠纷的发生,保障了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它促进了欧洲统一市场的形成。
商人法具有的国际性特点,使得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人在贸易交往中能够有共同的法律依据,从而推动了欧洲统一市场的形成。
时至今日,中世纪商人法对现代商业仍有启示作用。
虽然现代商法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中世纪商人法所强调的重视商业惯例、倡导诚信原则以及鼓励商业仲裁等基本精神仍然值得我们借鉴。
中世纪商人法也提醒我们,在制定商业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其国际性和跨文化性,以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
中世纪商人法作为商业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起源、特征及变化都反映了当时商业的繁荣与发展。
它为现代商法的进步提供了宝贵的启示,也让我们对商业法律的历史和发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应继续商法的演变过程,并从中汲取更多有益的经验和智慧。
商法作为调整商业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发展历程与经济的演进密不可分。
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典编撰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原因. 商法典编撰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原因. 法国颁布的商法典是政治运动胜利的总结和标 充分反映了法国大革命的政治观点和哲学, 志,充分反映了法国大革命的政治观点和哲学,拿 破仑法典(包括商法典)被称为第三等级的胜利, 破仑法典(包括商法典)被称为第三等级的胜利, 因为商人是构成第三等级的主要力量. 因为商人是构成第三等级的主要力量. 德国商法典的编撰是政治上统一的斗争在法律 上的反映, 上的反映,试图通过法典编撰统一来推动政治统一 运动. 运动.
1. 对利息的禁止和抑商倾向 2. 非常损失原则 3. 限制债权的转让 4. 形式主义的诉讼程序 5. 既存法中缺乏解决新型商业关系的现成制度
教会法对罗马法的继受, 教会法对罗马法的继受,不可避免的加入一些基 督教伦理和教义,禁止高利贷, 督教伦理和教义,禁止高利贷,因为人们借贷是为了 生存而不是生产和投资. 生存而不是生产和投资. 对于一般商事交易,教会法也持贬抑态度. 对于一般商事交易,教会法也持贬抑态度."钉 子钉在墙缝里,罪恶生在买卖间" 子钉在墙缝里,罪恶生在买卖间",延续了亚里士多 德自给自足的反商业思想. 德自给自足的反商业思想.
中世纪的商人法只适用于作为特殊社会阶层的商 人们之间,本质上是商人习惯法, 人们之间,本质上是商人习惯法,是近代商法的直 渊源, 渊源,是商人们共同的行为准则和商事仲裁法院处理 商事纠纷的依据. 商事纠纷的依据. 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商人自治规则无法纳入 国家法的体系,只能以民间法的形式存在, 国家法的体系,只能以民间法的形式存在,一种纯粹 的私法. 的私法.
�
教会法院, 教会法院,城市法院采用形式主义的诉讼程 效率低下. 序,效率低下. 商人天生要求效率,要求审限缩短, 商人天生要求效率,要求审限缩短,遂在实 践中创设自己的"司法系统" 践中创设自己的"司法系统". 在解决陆上纠纷的集市法院中,审判应在商 在解决陆上纠纷的集市法院中, 人脚上的尘土落掉前就完结,俗称"泥脚法院" 人脚上的尘土落掉前就完结,俗称"泥脚法院" . 海事纠纷应在一日之内即潮汐之间结案, 海事纠纷应在一日之内即潮汐之间结案,俗 潮汐法院" 称"潮汐法院".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内容提要:对商法史的考察和分析历来是我国商法学研究的薄弱环节。
本文采用史论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背景做一些宏观考察,并尝试概括出其几个世纪以来演进的基本特点,希望可以收到正本清源、以史鉴今之效果。
关键词:中世纪商人法历史背景基本特点一、商人法产生的历史背景———11世纪欧洲商业革命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商业的发展曾一度中断,并呈衰落之势。
“以货易货”的简单商品交换形式成为长期支配“蛮族国家”内部经济活动和彼此间经济交往的主要手段。
经过漫长而又黑暗的中世纪早期(约5世纪—10世纪)后,欧洲商业开始走向复苏并日渐繁荣起来。
十字军东征和殖民运动———构成教皇革命对外军事计划和经济计划的一部分———打通了东西方的商路,大大促进了远距离海上贸易和陆上贸易的发展。
在南欧,意大利诸城市领时代之先,被誉为“通往东方的门户”,渐次成为地中海沿岸的交通中转要津和远洋贸易枢纽,执地中海贸易之牛耳近5个世纪之久;①在东欧,拜占庭帝国(395年-1453年)成为原西罗马帝国贸易活动在东地中海地区的自然延伸,优越的沿海地位使首都君士坦丁堡成为东西方贸易的当然中心;在西北欧,一系列商贸同盟纷纷粉墨登场,汉萨同盟和条顿骑士团先后成为波罗的海、北海一带海上及陆上贸易的总代言人。
11-15世纪的400年间,贸易中心几度迁转(拜占庭-意大利-尼德兰),形成了几大商贸通道。
在这些海陆通道上产生了为数众多的“集市”和“市场”,四方商贾麇集于此,从事规模不等的商品交易活动(繁盛于13-15世纪的法国“香槟集市”至今古迹尚存,闻名遐迩)。
11世纪的欧洲迎来了一场规模空前的“商业革命”,可以说,此后几百年间的欧洲经济史就是一部商业发达史。
然而,彼时商业的繁荣绝非“无源之水”,历史因素间的作用多是相互的。
商业的异军突起、兴旺发达是多重历史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一,11世纪以来,在政治上复归平静的欧洲大陆上掀起了一次农耕的高潮。
商法的源与流
Company Logo
从11、12世纪开始,在全欧洲的许多城市和城镇中 11、12世纪开始, 世纪开始 都定期举办规模巨大的国际集市。 都定期举办规模巨大的国际集市。国际市场也四 处可见,尤其在海港城镇中就更是如此。 处可见,尤其在海港城镇中就更是如此。这些集市 和市场具有复杂的组织形态, 和市场具有复杂的组织形态,因而随着教会法体系 和世俗法体系的发展,也形成了特定的商法概念。 和世俗法体系的发展,也形成了特定的商法概念。 这种商法不仅包括集市和市场的习惯法, 这种商法不仅包括集市和市场的习惯法,而且包括 有关贸易的海事习惯, 有关贸易的海事习惯,最后还包括城市和城镇本身 的商法。 的商法。意大利各城市在制定和系统汇集支配商 事活动的习惯法规则方面居于领先地位。因而, 事活动的习惯法规则方面居于领先地位。因而,商 法支配着在特定地方(集市、市场和海港) 法支配着在特定地方(集市、市场和海港)的特定 的一群人(商人); );它也支配城市和城镇中的各种商 的一群人(商人);它也支配城市和城镇中的各种商 业关系。 业关系。”
LOGO
(一)商法之源 ——中世纪商人法 ——中世纪商人法
(一)中世纪商人法的形成
Company Logo
1、早期贸易法律制度 通过对西方法律传统的考察, 通过对西方法律传统的考察,我们会发现中世纪 欧洲商人法的最初渊源可以溯及到在地中海地区 发展起来的古老的贸易习惯。 发展起来的古老的贸易习惯。这些古老的贸易习 惯对调整当时的商业交易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逐渐得到了各国商人的普遍援用和承认。 义,逐渐得到了各国商人的普遍援用和承认。
绪论
关于商法 以调整和保护“营利”为目的, 以调整和保护“营利”为目的,对商主体 所从事的商行为进行调整 关于探寻商法源头的意义 符合“文化” 符合“文化”主体 理解商法的历史与现实 学好商法, 学好商法,投身于市场经济的建设中去
商法探源中世纪商法为何首先形成于意大利
内容摘要
在第三部分,我们将总结本次演示的主要观点。近代商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商人习惯法的发展,而近代民法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近代商法的影响。尽管民法 和商法在体系和功能上存在差异,但两者在历史演进过程中相互促进、相互影响。 对于未来的法律发展,我们建议应当充分重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加强两者之间 的协调与合作,以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商法探源中世纪商法为何首先 形成于意大利
01 一、历史起源
目录
02 二、法律制度
03 三、实施效果
04 四、影响作用
05 五、结论
06 参考内容
商法探源:中世纪商法为何首先 形成于意大利
商法探源:中世纪商法为何首先形成于意大利
在欧洲中世纪时期,商法作为一套独立的法律体系逐渐崭露头角。在这其中, 意大利商法以其独特的起源、发展历程和深厚的法律内涵,引人瞩目。本次演示 将探讨中世纪商法为何首先形成于意大利,并深入剖析这一现象的历史背景、法 律制度、实施效果以及对欧洲商法的影响。
二、法律制度
意大利商法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商人法规、海商法和贸易法规。商人法规是 针对商人身份和商业行为的规定,明确了商人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法规规定了 商人在交易中的诚实、公正原则,以及在争议解决中的举证责任等。海商法则主 要涉及海上运输、保险和贸易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贸易法规则涵盖了商品交换、 货币流通、税收等方面的规定。
内容摘要
总之,本次演示通过探讨近代商法的起源和近代民法与近代商法的关系,揭 示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紧密和相互影响。在未来的法律发展中,我们应当更加重 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以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谢谢观看
内容摘要
3、比较分析:通过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类似法律规定,可以发现不同国家 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之间的异同点,从而为我国的商事立法提供借鉴和参考。
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一、商法的萌芽——古代贸易制度:(一)早期贸易法律制度的列举:早期贸易制度指的是10世纪以前存在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主要是围绕集市的需要形成的集市交易惯例和集市管理法律制度。
(“作为地球上商业的最早形式的集市是人类文明史上前所未有的商业协调、统一与和平的手段”——英`Clive M.Schmitthoff’sselect Essays on liternetional Trade Law. P6)1、《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该法典共282条,现存247条,其中50多条属于买卖方面的规定;古巴比伦主要有两种商人,即塔木卡和沙马鲁。
2、《赫梯法典》,公元前15世纪:从176条到186条都是对买卖价格的规定;该法典在古代和西欧诸法之间架起了桥梁。
3、《摩奴法典》,公元前3世纪——公元3世纪:对不正当竞争已有限制。
4、古希腊贸易制度:特别是《罗得法》(Lex Rhodia),为以后的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和海商信用制度奠定了基础。
5、古罗马贸易制度,确立的商事原则:第一,企业组织上出现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第二,对不正当竞争进行限制;第三,以特殊责任保障商事活动的安全;第四,金融信贷的风险契约制度;第五,商品买卖制度。
(二)古代教会法:总的来说,商业的崇尚营业取利和教会的崇尚修身寡欲是冲突的。
但是,教会为商事活动提供了道德观念,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恪守协议等,后来被法律吸收。
(三)特点:1、形式上以逐渐形成的商事惯例为主;2、内容上主要调整集市管理;3、带有一定掠夺性和欺诈性,受君权、神权、教权限制;4、很强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起源——中世纪商人法:(一)源头的确定:1、概说:中世纪商法指的是11至16世纪在欧洲,特别是地中海、亚得里亚海、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由于商业的复兴,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
2、中世纪商法部门化的标志(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1)客观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变的更加客观、准确,而较少任意、模糊;(2)普遍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在地方适用中更加统一、更加普遍,而较少差异、也较少歧视; (3)权利的互惠性:程序上不强迫、欺诈或其他滥用任何一方意愿或认识的行为而交易,实体上不能使任何一方承受与他所得利益极不相称的代价,以及不能不正当的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或一般的社会利益;(4)参与裁判制:商法一般由商人法官实施,并被看作商人阶层的相对自主权;(5)整体性:与商事关系相联系的各种权利义务逐渐被自觉看作是一种完整的法律体系——商法的组成部分;(6)发展性:整个商法体系处于一种演化过程之中,并表现为一种自主的发展。
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剖析
二、商法的起源——中世纪商人法:
(一)源头的确定: 1、概说:中世纪商法指的是11至16世纪 在欧洲,特别是地中海、亚得里亚海、 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由于商业的复兴, 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
2、中世纪商法部门化的标志(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 1 )客观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变的更加客观、 准确,而较少任意、模糊; ( 2 )普遍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在地方适用中 更加统一、更加普遍,而较少差异、也较少歧 视; ( 3 )权利的互惠性:程序上不强迫、欺诈或 其他滥用任何一方意愿或认识的行为而交易, 实体上不能使任何一方承受与他所得利益极不 相称的代价,以及不能不正当的损害第三方的 利益或一般的社会利益;
第三节 商法在中国及商法的发展趋势
一、古代商事制度的特点: (一)大多属于商事公法,即政府对市场、商 品和商人的管理制度; (二)商人的法律地位一直是低下的; (三)中国古代社会是小农经济社会,商人无 法成为独立的社会阶级(阶层); (四)中国古代商人缺少商业信用制度的支持; (五)中国商业的不发达与整个科技经济文化 的发展息息相关。
第三章
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
一、商法的萌芽——古代贸易制度: (一)早期贸易法律制度的列举: 早期贸易制度指的是10世纪以前存在的商业惯 例和商事习惯法,主要是围绕集市的需要形成 的集市交易惯例和集市管理法律制度。(“作 为地球上商业的最早形式的集市是人类文明史 上前所未有的商业协调、统一与和平的手 段”——英`Clive M.Schmitthoff’sselect Essays on liternetional Trade Law. P6)
3、修改和现状:
比较大的修改主要是:1930—1931年, 日本加入《日内瓦票据统一公约》,取 消票据编,分别制定《票据法》和《支 票法》;公司部分经多次修改,特别是 二战后,大量吸收美国公司制度,成为 判例研究盛行的国家。因此目前日本商 法典有4编31章851条。
论中世纪的商人及商法
论中世纪的商人及商法摘要:主要探讨了欧洲中世纪社会商人、商人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宗教、政治、文化整体状况,以及商人法得以发展完善的条件和取得的成就。
关于商法的起源,多数学者认为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是近现代商法的渊源。
欧洲中世纪时期,商人法与封建王室法、教会法、采邑法以及作为习惯法残存的古罗马法等共同构成中世纪欧洲一个特定区域的实在法体系。
形式意义上商法产生并独立存在,这种现象在中世纪以前的古代法中是没有的,而中世纪后的欧洲各国近代商事法或商法典是对中世纪商人法的继受或沿用。
本文研究的主要是如下方面:1.商人何以从最卑微的阶层不断提高自己的地位,最终夺取各国权力;2.商人法以罗马法为根基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创新,其所取得的成就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莫大贡献。
一、中世纪初期社会整体状况及商人地位公元五世纪,罗马帝国已变成了一个空壳,它昔日一度强大的中央集权已烟消云散。
导致罗马帝国崩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罗马帝国后期,大地主垄断土地的弊病已遍及整个帝国,有势力的地主贵族阶级已经占有几乎全部帝国的土地,自由农民和自由手艺人差不多已经绝迹,他们已沦为世袭大领主的农奴。
大领地的领主拥有不断增加着的财富,也就表现出日益脱离政府的独立性,久而久之,领主的势力滋长到足以对抗政府或控制政府,中央政权的日益衰败,已不得不把许多公共行政管理权委托给大领主,如按狄奥多西法典规定法官不得进入私人土地上开庭审判,如果有犯人应受逮捕,执行逮捕者,不是国家官吏而是领主的管家。
这样乡村和城市的下层阶级,为了避免盗劫,蛮族掠夺,为了逃避苛捐杂税的勒索,越来越多的向大领主那里集中以求庇护,庇护形成了封建依附关系,依附关系的成立一般要举行臣服礼和宣誓效忠仪式,这类仪式按法国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的描述为依附者要:“双手并掌,合而置于另一个人两手之间———这是归顺臣服的一种简明表示,其意义有时还需用一种下跪的姿势来加以更进一步的强调。
与此同时,奉献出双手的人喃喃而语———即一种非常简短的宣告———承认自己是对面那个人的仆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容提要:对商法史的考察和分析历来是我国商法学研究的薄弱环节。
本文采用史论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背景做一些宏观考察,并尝试概括出其几个世纪以来演进的基本特点,希望可以收到正本清源、以史鉴今之效果。
关键词:中世纪商人法历史背景基本特点一、商人法产生的历史背景———11世纪欧洲商业革命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商业的发展曾一度中断,并呈衰落之势。
“以货易货”的简单商品交换形式成为长期支配“蛮族国家”内部经济活动和彼此间经济交往的主要手段。
经过漫长而又黑暗的中世纪早期(约5世纪—10世纪)后,欧洲商业开始走向复苏并日渐繁荣起来。
十字军东征和殖民运动———构成教皇革命对外军事计划和经济计划的一部分———打通了东西方的商路,大大促进了远距离海上贸易和陆上贸易的发展。
在南欧,意大利诸城市领时代之先,被誉为“通往东方的门户”,渐次成为地中海沿岸的交通中转要津和远洋贸易枢纽,执地中海贸易之牛耳近5个世纪之久;①在东欧,拜占庭帝国(395年-1453年)成为原西罗马帝国贸易活动在东地中海地区的自然延伸,优越的沿海地位使首都君士坦丁堡成为东西方贸易的当然中心;在西北欧,一系列商贸同盟纷纷粉墨登场,汉萨同盟和条顿骑士团先后成为波罗的海、北海一带海上及陆上贸易的总代言人。
11-15世纪的400年间,贸易中心几度迁转(拜占庭-意大利-尼德兰),形成了几大商贸通道。
在这些海陆通道上产生了为数众多的“集市”和“市场”,四方商贾麇集于此,从事规模不等的商品交易活动(繁盛于13-15世纪的法国“香槟集市”至今古迹尚存,闻名遐迩)。
11世纪的欧洲迎来了一场规模空前的“商业革命”,可以说,此后几百年间的欧洲经济史就是一部商业发达史。
然而,彼时商业的繁荣绝非“无源之水”,历史因素间的作用多是相互的。
商业的异军突起、兴旺发达是多重历史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一,11世纪以来,在政治上复归平静的欧洲大陆上掀起了一次农耕的高潮。
农业生产方式在相对和平宽松的政治环境下实现了一次历史性的突破。
土地的大面积垦殖、“重犁”等农具的发明、“挽马”耕作方式的推广和“三田轮作制”的普及使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②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多,欧洲首次出现“人口过剩”现象。
可以说,农业的复苏和迅猛发展为商业的繁荣和商人法的出现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二,从农村中分离出来的过剩人口逐渐从生产领域转向交换领域,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他们或者辗转各地将农产品或手工业品、奢侈品等转运到各大“市集”同其他商人进行陆上交易,或者参加各种远洋贸易组织(如“康孟达”、“索塞特”等)从事风险性较大的海上贸易活动。
而经商所得的收益又远较务农来说丰厚,于是更吸引了大批农民甚至上层贵族加入到经商者的行列,社会分工变得日益明朗化,一个新兴的职业商人阶层开始出现。
职业商人阶层作为一支独立的经济和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并逐渐发挥其重要作用为商业勃兴和商人法的出现提供了主观条件。
第三,日渐兴旺的商业贸易急需较为固定的活动基地作为商人们进一步拓展业务的大本营,1100年左右,基督教世界各地的新“市镇”(多为商人的集散地)在商人阶层的领导下为了摆脱封建主义(采邑制)的包围和将本身建成小自治共和国而斗争。
这些市镇一般通过向国王或主教争取到“自由特许状”的方式确保市民(主要是商人)有权拥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自治管理体系,可以自由地从事商品交易活动。
当时的许多城市在政治上是相对独立的自治体,在经济上为工商业发达的贸易中心,在地理位置上多处于海陆交通要道。
由于城市一般都远离农村,商人们便将它作为持续发展商贸活动、不断创造和积累财富的机缘宝地。
自治城市的兴起为商业繁荣和商人法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empirenews.page--]第四,11世纪以来,天主教神学思想尽管在形式上看来与此前相比别无二致,但事实上却背弃了长期占据优势的“禁欲苦行”教条,转而倾向于在事实上承认(大多为默认)商人的经济活动就像其他世俗活动一样,不再被视为必定是“对拯救的一种威胁”。
相反,如果从事这些活动是按照教会制定的“原则”(大多模棱两可、暧昧不清)的话,那么他们就会被认为是通往拯救的一条途径。
此时的教会大多放弃了一直坚持的反对交易获利的顽固政策,强调“入世”聚财致富对救赎的意义和作用,并坚信:建立在高尚信念基础上的合法贸易有别于建立在贪婪基础上非法贸易;合法的收益有别于通过高利贷获得的暴利。
③不难发现,宗教政策对商人阶层的宽容是11世纪后商业繁荣的意识形态基础,商业活动在不违背教会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获得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五,随着查理曼帝国的覆灭和神圣罗马帝国的崛起,封建王权和教会神权间的斗争愈演愈烈。
这种斗争基本上是互有胜负、此消彼长,大体上呈现出一种各占半壁、分庭抗礼的发展态势。
教俗两界主要都是通过向自治城市的商人们征收市场税和通行税等方式扩大其经济来源的,所以双方在斗争中都试图依靠或拉拢商人阶层为己所用。
作为此种政治支持的代价,双方往往都在各自的辖域内赋予商人阶层种种“经营权”或“特许权”,于是政治和宗教角逐为商人提供了发展的契机,中世纪欧洲的商业最终实现了在二元权力格局的夹缝中左右逢源、潜滋暗长的奇迹。
“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这几乎成为一条普适的规律。
11世纪的商业革命有助于造就商人法,商人法也有助于造就商业革命。
无论是重新发现的罗马市民法(7世纪—11世纪曾一度遗失),还是仅仅残存的罗马习惯法,包括万民法,都不足以适应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以来出现的各种国内和国际的商业问题。
④日益繁荣昌盛的商品交易活动必然要求有相应的体系化、逻辑化的交易规则予以规范,正是为了满足商人们的这种调整彼此间商事交易关系的客观需要,才逐渐产生了商人法。
商人法的诞生是欧洲社会经济条件发展到11世纪这一阶段的必需,是商人们客观要求的产物。
二、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及其基本特点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商人们靠自身不懈努力争取和推动的结果。
作为那个时期的特征,“商法最初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虽然不是全部———是由商人自身完成的:他们组织国际集市和市场,组建商事法院,并在雨后春笋般出现于整个西欧的新的城市社区中建立商业行会和商业事务所。
”⑤(一)商业行会的出现及其对商人法的影响探讨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就不能不关注当时商人的内部自治性团体———商业行会(“基尔特”)。
商业行会主要是由商人阶层出于商业利益的共同需要自发组建起来的。
应该说,商业行会的产生与当时自治城市的兴起几乎同步而行。
正是在城市中共同的经济利益、政治地位和宗教信仰将商人们聚集在一起,组成行会。
从这个意义上说,自治城市是商人们的“大行会”,商业行会则是商人们的“小城市”。
在城市争取自由和自治的斗争过程中,商业行会作为城市斗争的急先锋和最终获益者而出现并日益发展壮大。
商业行会一般在一个自治城市中只有一个,行会成员主要是富裕商人。
它往往以“特许状”的方式从封建主、国王和教会那里获得各种经商以及政治等方面的特权———而这些特权一般又都是城市的特权。
⑥商人行会实际上就是城市的管理机构,许多行会的上层人物同时也是城市的行政领导。
行会是自治城市的中流砥柱,它和自治城市二位一体,共同发挥管理城市经济活动的职能。
正是由于行会与城市的上述关系,才使得行会在日复一日的商品交易活动中总结和沿袭下来、并浸以成俗的内部管理规章和交易习惯、惯例———后来通过汇编为商业惯例和商事裁判集而发展为习惯法———能够不仅在行会内部发挥其道德约束力和组织约束力,而且得到城市当局明示或默示的认可,从而在[!--empirenews.page--][1][2][3]下一页整个城市范围内获得“准”法律的效力。
商业行会作为利益共同体和信仰共同体在商事实践活动中发展出来的一套自成体系的交易习惯和规章制度,得到了商人阶层的普遍认同和一体遵行,并获得城市共和国的承认,成为早期商人习惯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二)“商事法院”的出现及其对商人法的影响有贸易活动就必然会有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在中世纪跨国性的商事交易实践中,商人们所关心的是他们所从事的商事交易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并最终实现盈利,故而对交易的方式、交易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分、风险的承担以及一旦发生争议后的处理办法都希望能够自主地进行处理。
商人阶层通过商业行会的联合和不懈斗争最终向封建主和教会争取到了对商人间贸易纠纷和争议进行处理的独立管辖权。
商事法院就是以这一管辖权为基础才得以普遍建立。
⑦这些法院在性质上属于非专业的社会共同体纠纷处理机构。
法院的“法官”一般由集市或市场的商人们推选或由行会首脑选择几名行会成员来担任。
一般而言,在处理“行商”间争议的商人法院里通常设有所谓的“半个能说话的陪审团”,陪审团成员中本地商人与外地商人各占一半。
这些商人法院的审理程序是十分迅速、非正式和极端简易的,时限幅度往往很窄,这是商品交易活动迅捷性的反映,同时也是它的客观需要。
比如:在集市法院中,审判应该在“商人脚上的尘土未掉”就完结;在海事法院中,审判应该在“潮汐之间”完结;在行会法院和集市法院中,审判应当在“一天以内”完结。
在这些法院中,上诉常常被禁止,不仅专业法律家被排除于审理程序之外,而且专门的法律争论也会引起反感。
⑧商事法院的裁判是一种明显的“参与裁判制”,具有一定的公共特性,这一方面有助于单个商事案件的公正解决,同时也有促使商人法体系与教会、王室的控制相隔离,并维护商人阶层的特权。
但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到,这些商事法院并不能视为严格意义上的“法院”,它们更多体现出的是现代“调解”和“仲裁庭”的性质。
若用现代术语表达,它们具有常设仲裁庭的特点,非职业性的仲裁员被召集到一起,负责在各地解决争议,无论处理争议的法院设在何处,地方惯例有何不同,他们都适用相同的商业惯例。
⑨中世纪商事法院的历史功绩除了体现在迅速解决贸易纠纷并维护商人自治团体的特殊利益外,最重要的一点还在于:它使商人习惯法这套独特的规则体系有了自己的适用和实践场所。
可以说,商人法正是主要通过商人法院的适用才逐渐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承认,并成为具有“准”法律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则。
通过商事法院无数裁判实践活动积累而成的商事判例汇编后来同样成为中世纪商人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三)中世纪商人法的基本特点首先,从演变过程角度考察,中世纪商人法经历了一个由习惯、惯例向习惯法发展的轨迹。
中世纪商人阶层在商品交易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了适用于团体内部“个别”成员间的较为固定的行为模式(我们可以称之为“习俗”),后来这种行为模式在持续不断的实践活动中由于得到商人们的普遍认同被推而广之,先前的行为调整方式也由个别调整发展到一般调整,而习俗也渐渐衍变为习惯,并对商人们的社会行为具有普遍性的约束力。
但须指出的是,这时习惯的约束力仅仅是一种道德约束力和组织约束力,它还不具备法律的强制约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