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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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养老保险制度

一、德国养老保险的类型

二、德国养老保险机构的设置

三、德国法定养老保险

四、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五、德国私人养老保险

六、德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德国养老保险的类型

强制性法定保险

自愿保险

法定养老保险

资金来源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个人养老保险

退休养老金

支付角度丧失工作能力养老金

遗属养老金

工人养老保险

保障对象职员养老保险

农民养老保险

二、德国养老保险机构设置

法定养老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负责工人养老保险的州保险机构(LVA)

二是负责职员养老保险的联邦职员保险机构(BFA)

三是负责矿工养老保险的矿工联合会(BKN)

所有这些法定养老保险机构以自愿的原则组成了德国养老保险机构联合会(VDR)

三、德国法定养老保险

德国法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最大支柱,是旨在保障年老、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员工及其家属基本生活的保险制度。

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分为职员保险和工人保险,海员、铁路、矿业等行业的养老保险相对独立。

(一)德国法定养老保险设计的原则

1.保障生活标准原则

这是养老保险的最高目标,他使投保人在从职业生涯过渡到退休状态后,其生活

质量不至于大幅度下降。

2.养老金与工资、缴费挂钩原则

即缴纳养老保险费及以后支付的养老保险金的高低,原则上依据投保人的劳动

工资而定。

3.分享原则

即养老金领取人员要定期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具体办法是养老金每年随

雇员工资收入变化的幅度而变化。

所有工人和志愿均须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它覆盖了近90%的从业人员。但公务员或类似公务员由国家提供养老保障的人员,以及从事廉价工作的人员,不在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比如,1998年规定每月工作收入620马克(西部)和520马克(东部)以下的人员为廉价工作人员。

(三)法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措

现收现付筹资模式即时代协议

养老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投保者和其雇主缴费及联邦补贴来负担,加之保险机构的其他少量收入。

此外,德国公务员是终身制的,实行退休制度,养老金由政府财政预算拨付。(四)法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2004年,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其月收入限额以下部分的19.5%,由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超过上限部分的月收入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

1.缴费工资基数

在计算养老保险费时,按规定只是以毛工资中一定限额以下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称为缴费工资基数)。

2.缴费比率

法定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其费率根据情况一年一定。

3.缴费主体

工人和职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本人和雇主各承担一半,而自愿投保者和独立从

业人员必须自己全额承担,他们可以在法定养老保险费率的范围内确定投保缴费

率。

法定养老保险缴费的计算公式是:

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缴费工资基数X缴费费率

某雇员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缴费费率X1/2

雇主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X缴费费率X1/2

(五)法定养老金待遇的计算

养老金计算公式是: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个人的收入分值X养老金类别因子X现在的养老金值

个人的收入分值(PEP),是投保人缴费期内每年的工资收入与当年雇员平均工资收入之比的和。

养老金类别因子(RAF),是把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视作 1.0,无工作能力养老金类别因子也为1.0,而无职业能力养老金类别因子为0.667.

现在的养老金值(AR),相当于一名年工资收入为全部雇员年均工资水平的雇员某年投保一年所得的养老金水平,该值每年7月1日根据雇员净工资的增幅调整一次。(1997,西部47,东部40。)

1.退休养老金

领取老年养老金的原则是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领取全额退休养老金,如果提前退

休,所领取的养老金就要做相应的扣除。

关键词:65岁提前领取打折延长职业生涯

养老金领取的年限与个人上缴养老金的总额无关。但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月退休

金)与个人上缴的总额有关。

2.失去工作能力养老金

领取失去工作能力的养老金的前提是雇员失去工作能力,并且上缴了5年的养老

保险金。

3.遗属养老金

遗属养老金是指投保者死亡以后,由依靠投保者收入生活的投保者家属(一般

是配偶)领取的养老金。德国遗属养老金的发放对象是投保人死亡后的家庭成

员。这里又分为寡妇养老金和孤儿养老金。

支付养老金并非养老保险机构的唯一任务,与此同时还采取相应措施称为“职业

康复”,包括:医疗待遇、职业进修或转业培训的资助等。

(七)法定养老金领取者的医疗保险与护理保险

对于投保于法定医疗保险机构的养老金领取者,其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有在医疗保险机构投保的义务。由于投保人可以在不同的医疗保险机构之间选择,而且它们的缴费标准略有差别,因此医疗保险费率基本上是13%~14%之间。他们也有投护理保险的义务,缴费率目前为1.7%。

无论是医疗保险还是护理保险,由其本人与养老保险机构各承担一半保险费:而自愿投保或投私人保险的养老金领取者也能从养老金保险机构得到一定的、不高于一半的医疗和护理保险费的补贴。

(八)法定养老保险的管理

德国的法定养老保险是由国家机构主办的。

德国有23个州级的养老保险局承办法定的工人养老保险;海员和铁路职工养老保险局承办政府职员的养老保险。此外,还有矿工养老保险局和农业老年保险局。

目前,由于各种原因,收不抵支,便由联邦政府提供补助来弥补不足。

四、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除了法定的养老保险以外,有些企业还为职工支付额外的老年补贴,作为对法定养老金的补充。根据1974年的企业养老金法,企业职工即使在退休年龄之前离开企业,也可以要求支付已经承诺的企业养老金。前提是,这项承诺已经满10年。或者是职工在本企业已经工作12年,承诺已满3年。

尽管企业养老保险是宝贵的补充,不过设立的企业数量较少,国家往往用税收优惠等政策大力鼓励企业设立补充养老金。

五、德国私人养老保金(商业保险法)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企业主和自由职业者等高收入人群一般参加私人养老保险。

约有55%的已婚妇女也自愿加入私人养老保险,自保险者的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支付。参加私人养老保险的人数大致占各类养老保险总人数(含法定养老保险的人数)的10%左右。

六德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金制度并不是一个人或者一个社会抽象的现在利益和未来利益的权衡,而是青年人和老年人的利益权衡问题。人口结构的变化使养老金收支缺口越来越大,给联邦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因此,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正在酝酿改革。

(一)德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1.发展基础不够稳固,

2.国家财政负担沉重,

3.代际协议难以为继,

4.竞争能力严重受损

(二)德国养老保险的基本思路德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是协调代际公正、巩固养老保险制度、思路是强调个人责任、拓宽保障渠道。1、减少养老金的领取比例2、提高养老金缴纳比例3、提高退休年龄(从65岁提高到67岁) 4、扩大私人养老保险5、政府将在养老保险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但财政负担相对稳定

(三)若干争论

养老保险改革是一项社会工程,其引发的思考和反响早已超出改革本身。从可可持续发展原理出发,德国要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缓解养老金收支失衡,除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外,有三大策略可以选择,其争论也非常激烈。

一是实行更为优惠的鼓励生育政策,从根本上改善人口年龄结构。

二是大量引进年轻移民,在促进科技发展的同时缓解社会老龄化压力。三是在更高发展阶段上呼唤传统,重构社会关系保险,发挥家庭和亲友在养老保险中的作用。

一,德国养老制度改革面临的挑战:?1,出生率降低。德国20世纪50年代初人口出生率略低于为维持人口稳定所必须的出生率。1998年以后降到了历史最低水平,出生率不到15%。?

2,人口老龄化严重。法定工作人群将由2009年的60%下降到2060年的50%,退休后的老人将由2009年的21%上升到2060年的34%。预计人口抚养比在2060年将为67%。?

3,养老保险制度经济不可持续。养老保险金支出在德国一直是规模最大的福利项目。2010年退休金支出高达2110亿欧元,占社会福利费用的87%,占德国财政支出的18%。?

二,德国养老保险的改革趋势:

1,降低退休金水平。从2010年的53%降为2020年的46%,进而再降为2030年的43%。并且将一直低于里斯特养老金水平,两者的差距呈扩大趋2,扩大私人养老保险。2001年德国政府开始全面推行“里斯特改革”

势。??

法案,规定德国公民只要同保险公司、银行或基金签订私人退休养老金合同,就可以得到国家的补助。从2008年起,国家把对无子女的德国公民的里斯特退休金的补助金额提高到每年185欧元。

3,提高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德国法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缴费,2030年提高为22%。?

4,提高退休年龄。1992年德国政府进行养老金改革时,把退休年龄定为男性65岁,女性60岁。目前德国人的平均退休年龄是60岁,但平均寿命已经达到80岁。

Tips:

“小步快走”逐月提高

根据新法律,德国在2012至2029年,将逐步把退休年龄提高到67岁。规定如果不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将拿不到全额退休金。

在实施过程中,新规注重循序渐进,平稳过渡,不搞“一刀切”,避免新规涉及者因为延长工作时间而产生利益受损和不满情绪。

新法规针对的是1947年以后出生的人。对于1947年出生的人,2012年的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零1个月。1948年出生的人,退休年龄将再增加1个月。1958年出生的人,退休年龄提高到66岁。1958年以后,每晚出生一年,退休时间延长两个月。这样,到1964年及以后出生的人,法定退休年龄将提高到67岁。

“小步前行”的新法规也考虑到了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对于参加养老保险达到45年的人,依然可以在65岁退休时领取全额养老金。对于参加养老保险达到35年的人,可以在63岁开始申请提前退休,但必须承担一定比例的养老金损失——根据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相差的月数,每个月养老金将被扣除0.3%。对于所有1963年以后出生的人,如果63岁退休,他(她)领取的养老金将被扣除14.4%,并且这个领取比例一直有效。

老年人的就业难题如何解

在实施中,新法规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由于老年人健康状况随着年龄增长逐年下降,德国人实际退休年龄平均为63岁,连65岁都达不到,如何能达到67岁?另一方面,一般企业都不愿雇佣超过50岁的普通员工,老年人失业的风险比较大。现在,如果退休年龄再提高两岁,专家测算必须增加120万至300万的工作岗位,才能满足这一需求。

为解决这一问题,德国政府提出了一个名为“动议50+”的计划,就是针对50岁及50岁以上的群体,促进他们的就业。主要办法是:就劳方来说,鼓励失业的老年人从事工资待遇不及失业前的工作,由失业保险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就资方来说,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条件是公司必须提供工作岗位。德国立法机构也已经批准了这一计划。

在这样的趋势下,如今德国进入了“65+时代”。德国联邦统计局最近一次人口调查报告显示,越来越多的65岁以上老人仍在继续工作,并积极投身社会活动。人口调查数据表明,60到64岁年龄段工作人口的比例,从2005年的28%增长到2014年的52%;65到69岁年龄段工作人口所占比例,从2005年的6%升到2014年的14%。

(综合自《新华每日电讯》《国际先驱导报》《华商报》等)

德国出现新型养老方式“同居养老”受追捧

德国大约有8200万人口,其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占23%。在大多数德国家庭里,儿女结婚后都不会和父母住在一起,而很多老人又厌倦养老院里的单调生活。

于是,德国出现新的养老模式,一些老人因志趣相投自愿组合在一起,过起“同居”的晚年生活。如今,“让我们同居吧”已经成为德国老人的流行话语。“同居”前拟定义务

为避免“同居”日久产生纠纷,德国老人选择“同居”时,会预先商谈好规则。2016-01-16 10:20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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