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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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2005-11-29
云南省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工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通信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技术复杂、规模较大的国家、省重点工程、大中型工程以及总投资300万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应进行初验,初验和试运行合格后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小型工程可进行一次性竣工验收,但验收内容、验收标准不得改变。
第五条竣工验收是通信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验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应认真组织好竣工验收。
第六条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依据及条件
第七条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如下: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建设标准;
2.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各阶段设计文件;
3.工程相关各专业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4.合同文件、施工图、设备技术资料;
5.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八条通信建设项目初验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含设计变更)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2. 项目建设文件和技术资料整理齐全,主要包括:立项文件、立项批复、设计文本、设计批复、工程招标资料、工程建设合同、监理报告、重大障碍和事故处理记录、竣工文件(工程说明、建筑安装工程量总表、已安装的设备明细表、开工报告、停、复工通知、工程变更单、随工检查签证记录、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交(完)工报告、测试记录、竣工图纸等)等。
第九条通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设备及配套设施和软件,经联动、负荷试运行合格;
2.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试运行合格;
3. 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
4.提供初验遗留问题的解决情况报告及相关签证;
5.投产或投入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完成,生产、维护、管理人员已就位;维护用仪表、工具和备品备件已按设计要求基本配齐,能适应连续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6.项目的相关资料收集、整理齐全,符合归档要求。
第十条进行一次性验收的项目,验收条件参照第八条、第九条相关条件。
第三章竣工验收步骤和内容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发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后,应整理好相应竣工资料,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接到交工报告后,认为具备初验条件,即可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系统集成、维护和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进行初验。初验由建设单位按以下要求组织:1.建设规模大、建设内容多的建设项目,可依据合同分别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2.有大型成套设备和引进国外设备的,依据合同进行设备考核和验收;
3.按规定需进行专项验收的工程,如环保、消防、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建设单位分别提出专项验收申请,由相关部门完成专项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初步验收应严格检查工程质量,包括安装工艺和技术指标,审查竣工资料。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解决。在初步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立项
审批部门报送初步验收报告(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初步验收合格后,应按试运行时间(通信建设项目试运行时间一般为三至六个月)组织试运行。试运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备供应商、设计、施工、维护等部门参加,对设备性能、系统指标和设计、施工质量等进行全面考核。在试运行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返修。试运行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系统集成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组成,涉及地方的工程,还应邀请地方有关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委员会或者竣工验收组验收内容如下:
1.主要检查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配套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检查建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发生调整概算的,是否经过审批部门批准;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3.检查建设过程是否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和设计修改,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和设计修改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检查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建筑、安装的竣工图是否编制完成;
5.检查主要工艺、设备是否经过联动试运行,试运行及考核情况;
6.检查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是否经检验合格。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7.检查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管理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
件是否已经落实;
8.检查竣工财务初步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9.检查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10.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委员会或者竣工验收组还应完成下列工作:
1.通过验收检查,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做出评价,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附件二);2.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予以验收,并核发竣工验收证书(附件三);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提出整改要求,待达到竣工验收要求后,再行组织竣工验收;
3.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尚遗留少量问题但不影响生产或者使用的,可予以验收,但应对遗留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限期完成。
4.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证书由竣工验收委员会或者竣工验收组全体成员签字,作为建设项目档案内容归档。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审阅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及竣工验收证书后,认为合格,做出竣工验收批复。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照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章随工验收和部分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