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由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
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投融资过程税务风险应对(完整版)
☆股权转让是否要交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不确定性递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均适用!
☆被投资企业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 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6年第80号):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 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 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以非货币资产投资是否缴纳印花税
动产 不动产 无形资产
王先生
注册资本2000万
A公司 公允价值2亿
B公司
增资3000万,占60%股份
☆不公允分配解决股权架构不合理情况
《公司法》第166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 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以非货币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会计实务经验分享】这5个备查账必须单独设置!你们公司设置了吗?赶快自查!
这5个备查账必须单独设置!你们公司设置了吗?赶快自查!
税务机关规定,这5个账户必须单独设置台账、辅助账、备查账,对于企业管理也是利大于弊的。
如果没有设置,会造成一定不良后果(如福利费和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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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明细账
财务人员应单独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明细账,来核算福利费发生与详细的明细情况,方便企业内部对福利费加强控制与管理。
没设明细账的后果:
税务机关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参考政策:
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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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备查账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企业信用报告_土默特左旗盛鑫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土默特左旗盛鑫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7 1.5 联系方式 ......................................................................................................................................................8
《纳税基础与实务》课程实施性教学大纲
13级《纳税基础与实务》课程实施性教学大纲制定人: 日期:审核人:日期:批准人:日期:一、说明1.课程的性质和内容《纳税基础与实务》是在整合“税务会计”和“纳税申报”实训两门课程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门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相结合、课程与工作过程相结合的课程。
经过《纳税基础与实务》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三大块知识:现行税收的基本知识和税务会计处理的基本方法;各种税收的计算及纳税申报;纳税筹划基本原理。
通过本课程学习和实训,要使会计电算化专业的学生具备税款计算和纳税申报能力、税务会计账务处理能力和简单的纳税筹划能力。
主要讲授税务登记实务,包括设立、变更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与填开实务、流转税纳税实务,包括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内容;所得税纳税申报实务,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实务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实务;资源税类纳税申报实务,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税种;还有企业涉税核算等内容。
2.课程的任务和要求本课程的教学目标是:通过《纳税基础与实务》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三大块知识:现行税收的基本知识和税务会计处理的基本方法;各种税收的计算及纳税申报;纳税筹划基本原理。
通过本课程学习和实训,要使会计电算化专业的学生具备税款计算和纳税申报能力、税务会计账务处理能力和简单的纳税筹划能力。
教学过程从技工学生能力教育特点出发,在讲授过程中,突出该课程的概念性、实践性都很强的特点,注意课堂讲授和实验密切结合。
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倡学生主动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前期应当完成的课程:《基础会计》、《经济法律基础》和《电算化》的专业基础课程。
3.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含教学建议)《纳税基础与实务》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因此,在教学中教学采用以实践操作任务为引领,以课堂学习为主线,以岗位能力培训为目的,根据技校学生认知特点,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组织教学,倡导学生在课堂实践活动中学会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
监控设备维保合同印花税
监控设备维保合同印花税监控设备维保合同印花税甲方:(以下简称“监控设备维保服务商”)地址:电话:传真:邮编:乙方:(以下简称“监控设备使用者”)地址:电话:传真:邮编:鉴于,甲方有能力为乙方提供监控设备维保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监控设备维保服务的内容1、甲方将为乙方提供监控设备的维护、检修、保养、修理等服务。
2、甲方将根据乙方的需要提供设备维护、维修、更换配件的工程师,并在维护保养服务的过程中,尽最大努力确保乙方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要求乙方如实提供设备故障现象、使用情况等资料,并确保设备周围环境卫生清洁。
2、甲方要求乙方配合甲方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查、维护、保养和修理。
3、甲方负责提供设备的维修保养工程师,并确保他们熟悉设备运行情况并具备维护维修技能;甲方负责进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合法合理的技术手段来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
4、甲方负责制定、执行、完善设备维护保养方案和计划,并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改进和升级改造。
5、甲方有责任确保乙方的监控设备得到维护、修理、维修、更换配件等合理、合法、及时、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
6、甲方在提供设备维护、维修、更换配件的工作时,应具备职业素养和修养,尊重乙方合法权益,不泄露乙方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向其提供设备故障信息和故障现象、使用情况等资料,并保证设备周围环境卫生清洁。
2、乙方在使用和维护设备中,应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规程操作,不得擅自拆卸、更换设备零部件、涂改指标标识。
3、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保证设备操作人员人身安全、设备避雷、防盗、防滋事等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4、乙方应保证不扰乱现场秩序,提供必要的设备使用场所以及现场服务时间。
5、乙方应积极合理地配合甲方的设备维护、维修、更换配件等工作,并严格遵守甲方的操作管理规程。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 年第51 号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8 年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 年第51 号)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范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24 号),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基础上,结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及《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8 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现予发布。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2018 年版)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 号)同时废止,之前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文件》(2009 年版)完成招标工作的项目仍按原合同执行。
自施行之日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应当使用《公路工程标准文件》(2018 年版),其他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在具体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专用文件,与《公路工程标准文件》(2018 年版)共同使用,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2018 年版)中“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和“通用合同条款”等部分,与《标准文件》内容相同的只保留条目号,具体内容见《标准文件》。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电子文本可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公路工程标准文件》(2018 年版)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注意收集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
友声收银系列电子秤使用说明书
是整机保修一年收银系列使用说明书适用型号TM-30A /TM-15A / TM-6AJB-30A / JB-15A / JB-6A2009年7月Version2.30A上海友声衡器有限公司 & 上海精函衡器有限公司沪制00000033号沪制00000319号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春光路99弄58号邮编:201108厂址:上海市崇明县庙镇经济开发区宏海公路349号邮编:202165 公司总机:(021)54831805/6/7/8 技术部总机:(021)54831858传真:(021)54831803 主页:指定代理与售后服务电话:联系人:感谢您使用上海精函有限公司的产品!在您开始使用本产品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前言》中的内容,并严格遵守这些事项!1.1注意事项➢确保电源插头和电源线连接正常,使用三芯电源线进行连接,如果使用了拖线板,则拖线板的插口也要是三芯的,确保三芯的地线妥善的与建筑大地连接,以避免漏电的情况。
➢切勿用沾湿的手插拔电源插头,这样可能导致触电。
➢严禁将身体重力压在秤盘上,以免损坏称重传感器。
➢严禁撞击重压,或用重物冲击秤盘,以免损坏称重传感器,同时勿超过其最大称量范围。
➢严禁淋雨或用水冲洗;如不慎沾水,请用干布擦试干净;若秤体工作异常,请尽速送到经销商处,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严禁将条码秤置于极低温、高温或潮湿的场所,这样可能导致秤体工作异常甚至损坏。
➢严禁用有机化学溶剂擦拭外壳和面板。
➢严禁私自打开秤体,也不要让非专业的维修人员修理本秤。
➢严禁将手从打印机旋出位置伸入,该行为可能造成220V触电。
➢在有本公司专业维修人员指导下打开秤体时,请务必提前拔出220V的交流供电。
➢不要试图拆卸秤体内的开关电源,高压电容需要非常长时间才能完全放电,未放电的情况下拆卸可能导致触电。
➢建议使用本厂出售的热敏纸,本秤体对本厂出售的热敏纸进行过长时间的测试与优化,可以较好的保证头片的使用寿命。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1997]26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1997]261号1997年6月6日)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是一个税源流动分散、应税凭证隐匿性强、征管难度大的税种,鉴于目前凭证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纳税人纳税意识较为薄弱,普遍存在着隐匿应税凭证、偷逃税款行为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地方税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省局在总结各地征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纳税人对书立、领受的各类应税凭证应定期造册登记,统一汇总,按期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汇总的应税凭证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鉴别、审核。
第四条印花税采取按应税凭证据实征收和按一定比例核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方式征收。
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印花税。
2022年印花税交纳有什么规定
2022年印花税交纳有什么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公司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那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如何缴纳印花税呢?税务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
其他账簿,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股本”科目。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88.12.12•【文号】[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施行日期】1988.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的“6%”和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注:本条中关于“对微利、亏损企业不能减免印花税。
但是,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1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11日)取消。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年12月12日[88]国税地字第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花?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国税发[2004]15号,财税[2003]183号,国税函[2004]150号,财税[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颁布时间:2004-1-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重新修订颁布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
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依法处理印花税有关违章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印花税的违章处罚适用条款明确如下: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五、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一)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二)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
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快递服务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快递服务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问题】
快递协议书服务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案】
参考福建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花税规程暂行
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
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附件《印花税面巾税率表》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
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立合同人按运
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因此,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不属于货物运输合同,不
征收印花税。
但凡直接办理承、托运的,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
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按货物运输合同税目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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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管道安装施工合同 印花税 税目
管道安装施工合同甲方(委托方):【甲方名称】地质:【甲方地质】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甲方联系方式】乙方(承包方):【乙方名称】地质:【乙方地质】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鉴于甲方需要安装管道,乙方愿意承担此项工程,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管道安装工程2.工程地点:【工程地点】3.工程内容: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管道的安装施工,包括但不限于设计、采购、安装、调试等工作。
4.工程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完成日期】止。
二、工程费用1.工程总费用为人民币【总费用】元(大写:【大写金额】元整)。
2.乙方在合同签订后【支付时间】日内支付甲方【支付金额】元作为预付款,剩余款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三、工程质量和标准1.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乙方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材料和设备,并确保其质量符合工程要求。
四、工程变更1.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对工程进行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并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五、工程验收1.工程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施工资料和验收报告。
2.甲方应在收到验收报告后【验收期限】日内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知乙方。
3.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整改期限】日内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报告。
六、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的,应按照逾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工程总费用的【违约金比例】%。
七、争议解决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修理合同印花税税目
修理合同印花税税目修理合同印花税税目甲方:(以下简称“修理厂”)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车主”)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鉴于车主自愿将其名下车辆交由修理厂进行维修、保养或更换零部件等工作,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修理合同》:一、服务内容:1.1 修理、保养、更换零部件:车主委托修理厂对其名下车辆进行检查、维修、保养、更换零部件等工作,具体服务内容详见『服务工单』;1.2 服务期限:修理厂需在『服务工单』中所列期限内完成车辆维修、保养或更换零部件等工作;二、服务费用:2.1 根据所需维修内容,双方约定车辆的维修、保养或更换零部件等工作所需的费用;2.2 在维修、保养或更换零部件等工作完成后,车主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用;三、服务质量:3.1 修理厂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对车辆进行修理、保养或更换零部件等工作,确保服务品质;3.2 如服务质量存在问题,车主可向修理厂提出异议,修理厂须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处理;四、保险责任:4.1 车主可选择委托修理厂代为处理保险事宜,对此车主需提供车辆相关保险材料及委托书;4.2 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车辆损坏等情况,车主及修理厂应按照保险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五、违约责任:5.1 如因双方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发生困难或不能正常履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承担责任;5.2 如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服务内容无法完成,双方应重新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或终止《修理合同》;六、法律效力:6.1 本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6.2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七、其他:7.1 本合同为双方共同签署,各项条款应符合法律要求;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或修改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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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以下简称《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实现信息管税。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充分获取各类涉税信息,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通过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相关信息共享,构建
综合治税机制。
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印花税政策,强化纳税辅导,及时解答纳税人关于印花税业务咨询,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第八条地税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确定凭证的应税税目和计税依据,依法征收印花税。
第九条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
第十条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采用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缴纳税款,并选择其中规定的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的方式代替贴花。
第十一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二条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77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由设区市地税局定期在所辖区域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
凭证的书立、领受、启用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并将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的评估结果报省局,省局综合各地的评估结果,确定对全省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十五条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地税机关核实查证后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十七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内容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 并确定科学的印花税评估方法或模型,据此及时、合理地做好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以下简称《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委托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代征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权利许可证照、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税。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和受托代征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等相关规定做好印花税的减免税工作。
第二十一条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登记簿》复印件;
(三)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开展印花税风险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的印花税风险管理指标,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印花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预警、监控,做好风险应对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地税机关通过将掌握的涉税信息与纳税人申报(报告)的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找印花税风险点。
(一)将纳税人分税目已缴纳印花税的信息与其对应的营业账簿、权利和许可证照、应税合同的应纳税款进行比对,防范少缴该类账簿、证照、合同印花税的风险;
(二)将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核定的应纳税额进行比对,防范纳税人少缴印花税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系统中已有信息、第三方信息等资源,不断加强和完善印花税管理,提高印花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