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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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
渝价…2004‟114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物价局、水利(农机)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58号)和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调整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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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为农业抗旱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二、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下表执行。
单位:发电取水元/kw.h;一般取水元/m3
同时进入水价,水价在现行基础上作相应调整。
四、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到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能收费。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及票据使用按《重庆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渝财综…2003‟26号)执行,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2004年4月1日开始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59号)通知中第一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同时作废。
六、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解释。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
二00四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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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经济管理水资源费△标准通知
抄送:重庆市人民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
重庆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4年3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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