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的通知-渝价[2013]399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的通知(渝价〔2013〕399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为促进价格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和《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价格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责权(一)市物价局是重庆市价格行政执法证的管理部门,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具体实施价格行政执法证申领资格的核查工作,负责组织价格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
(二)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本单位申领、换领、补领价格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情况及有关材料,并统一报市物价局审批;应加强本单位持证人员的管理,及时向分局报送价格行政执法证暂扣、注销、吊销等情况。
(三)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随身携带并主动出示价格行政执法证。
未取得价格行政执法证的,一律不得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
不得使用其他部门制发的执法证件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价格行政执法证的申领程序和条件(一)价格行政执法证申领程序:1、申领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2、市物价局审核申领资格;3、申领人接受价格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参加价格行政执法资格考试;4、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制作、颁发执法证。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号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交通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的精神,我们对我市交通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五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85号),现将重庆市交通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具体征收管理规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客车:190元/月吨;2、货车:160元/月吨;3、中型营运客车:320元/月吨;4、小型出租汽车(含10人座以下的小型营运车):400元/月车;5、三轮摩托车:12元/月车;6、二轮摩托车:10元/月车;7、拖拉机:80元/月吨。
二、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具体征收管理规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二十座(含二十座)以下的客车:65元/月座;2、二十一座(含二十一座)以上的客车:52元/月座。
三、公路货运车辆附加费征收标准(具体征收管理规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公路货物营运的货车,按运输每吨公里人民币2分计征,由车属单位向货主或托运方代征;计时包车方式运输货物的车辆,应以支付包车运费额,除以所承运货物类别、等级的单位运价求出吨公里数,再计征货运附加费。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渝价[2013]435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渝价〔2013〕435号)重庆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现将《重庆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3年12月31日重庆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做到价格行政执法持证上岗、程序合法、行为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发改价检〔2010〕1993号)(以下简称《执法证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重庆市物价局依法对重庆市境内的价格活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具体执法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以下简称“检查分局”)负责实施。
第三条重庆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实施价格执法,应当根据工作计划、专项检查安排及群众举报等,由检查分局统一安排,依法开展执法活动,严格遵守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执法规范第四条执法人员必须为重庆市物价局在编在岗公务员。
第五条执法人员必须熟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上岗培训和考核,并取得价格监督检查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件”)。
第六条除市场检查、办理举报案件和其他特殊情况外,均应当开具《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旅馆、餐饮、娱乐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旅馆、餐饮、娱乐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3.29•【字号】渝价[2001]213号•【施行日期】200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旅馆、餐饮、娱乐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渝价[2001]21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级有关单位、各经营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8号令)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搞好旅馆、餐饮、娱乐行业的明码标价工作,规范其明码标价方式,现将我市旅馆、餐饮、娱乐行业明码标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旅馆行业的明码标价1、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旅馆业(含各类宾馆、酒店和对外经营的单位招待所下同)的经营者都必须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2、从事旅馆业的经营者必须使用由重庆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的标价牌和价目表。
3、从事旅馆业的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价目表,设置标价牌。
标价牌和价目表必须标明:标价单位名称、客房种类、计价单位、规定(公布)价格、执行价格、执行时间、监制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如有另计收服务费用和有结帐时效的应在备注中标明。
4、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旅馆业经营者,必须使用服务价目表或商品价目表向消费者标明提供服务的收费价格和商品价格,结帐时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标价牌和价目表上未标明的任何费用,经营者不得收取,消费者有权拒付。
5、三星级以下的旅馆业的标价牌和价目表,由所在地区县(市、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各经营单位按要求自行制作。
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旅馆业经营单位的标价牌和价目表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物价检查所审批后,再由各经营单位按要求自行制作。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0.06.15•【字号】渝价[2000]369号•【施行日期】200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69号二000年六月十五日)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我们对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90号),现就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占道费(一)占用城市道路,分经营性占道和非经营性占道。
经营性占道指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经营性活动(如摆摊设点等),其他占道为非经营性占道(如停车、搭架或围墙施工作业等);主干道及其它道路的划分,以市政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
(二)收费标准。
1.非经营性占道,主干道每日每平方米0.30元,其它道路每日每平方米0.20元。
2.经营性占道,渝中区解放碑地区(指临江门天桥至新华路口,较场口转盘至小什字叉路口)每日每平方米1.00元,其它地区每日每平方米0.50元。
二、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发布户外广告占用市政设施的,向市政部门交纳的场地占用费,最高不得超过该项广告收入的15%。
三、市政设施损坏修复赔偿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重庆市市政管理局制定,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四、停车楼(场)证照工本费每证20元。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渝价[2012]44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0]69号)执行时间即将到期。
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收费按定额计价或清单计价两种方式计费(见附表1、2)。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主要服务工作内容。
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设计变更的经济分析、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完工后的结算审核等工作。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加强动态管理。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动态监管,年末将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汇总报我局,作为下次调整收费标准的重要参考。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期满后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和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新的收费标准。
原渝价[2010]6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定额计价方式)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清单计价方式)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1附件2附表1、2说明:1、收费按照累进制计取。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800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800号)重庆市自来水公司、主城区各自备水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创造我市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自来水行业安装、服务的收费标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供水企业的安装、服务费标准作了重新修订,现将新的安装、服务费标准规定如下:一、配水管网改造费1、收费对象及范围:凡向供水企业申请新增用水的用户,在申报新安装或改大安装自来水表手续时均应交纳配水管网改造费。
2、收费标准:按申报新装、改造水表口径一次性收取配水管网改造费,标准如下。
水表口径(DNMM) 新装或改装(元) 施工用水(元) 15 80 200 20 140 350 25 220 600 40 400 1360 50 600 2160 80 1400 5540 100 2000 865015040001950020075003500025012000 55000 300 16000 780003、收费管理:配水管网改造费的收、管、用由市自来水公司归口管理,收入作为企业专项资金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和小管道的改造建设。
二、水表查勘、管道工程设计、技术资料服务费1、查勘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0的每只表收取100元;水表口径为DN25-DN100的每只表收取300元。
2、管道工程设计费: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上按工程造价1.5%收取,不另收水表查勘费和技术资料服务费。
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庆物价局
标题: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引言:重庆市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经济发展迅速,人口不断增长。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也变得日益重要。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重庆市物价局制定了《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重庆市住宅、商业建筑的数量不断增加,物业管理成为城市运行的重要一环,为居民提供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服务。
由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缺乏规范和监管,一些物业公司存在乱收费、收费不公等问题,引发了广大居民的不满。
因此,制定一部《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成为必要。
二、目的《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三、主要内容1. 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建筑类型、面积和服务等级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公示在小区内明显位置。
2. 收费项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基础服务费、公共设施维护费、保安费等。
详细列明各项收费项目和具体内容。
3. 收费方式:物业公司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等多种形式收取物业服务费,但需提前公示,并提供电子支付和现金支付两种方式。
4. 收费争议解决:明确居民对物业服务收费存在异议时的申诉途径和解决机制。
要求物业公司设立投诉受理窗口,并及时处理投诉。
5. 监管措施: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加强对物业公司的评估和监督。
四、实施效果制定《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有助于解决目前物业服务收费乱象的问题,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居民对物业服务收费的异议有了明确的申诉途径,能够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通过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结论《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重庆市物价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居民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规。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0.06.30•【字号】渝价[2000]424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424号二000年六月三十日)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我们对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1999]183号),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布“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2404号)的规定,现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附件五)执行。
六、经济合同鉴证费及工本费按《经济合同鉴证费及工本费标准》(附件六)执行。
七、商标业务收费按《商标业务收费标准》(附件七)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97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97号二000年六月三十日)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劳动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我们对重庆市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81号),现将我市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证照工本费1、《特殊工种合格证》每证1.5元2、《电梯使用认可证》每证50元;《起重机械使用认可证》每证10元3、《锅炉水处理工证》每证5元4、《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每证5元5、《锅炉工、压力容器工操作证》每证5元6、《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每证10元7、《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每册5.5元8、《重庆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每证5元9、《重庆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每证5元10、《重庆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每卡2元11、《职业资格证书》每证4元二、重庆市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资格发证审查费: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和审查的难易程度,每类每证200-500元。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收费1、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的有关规定,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按下列规定收取培训费与考核费。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渝价[2010]316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年九月二日渝价〔2010〕316号)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教委(教育局),市教委直属中小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
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渝价〔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8〕17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司法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定价目录》和《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一)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分别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元—30000元。
(二)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阶段,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多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者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同时酌减收费。
(五)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确定收费标准。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及制定我市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及制定我市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渝价[2006]251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及制定我市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251号)在渝各技工学校: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我市技工学校的收费管理,规范技工学校收费行为,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现行的技工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并新增技师学院学费标准。
现将调整制定的技工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技工学校学费收费标准1、一般技校中级技工每生每期1100元:2、国家级、市级重点技校中级技工每生每期收费标准在一般技校的基础上上浮10%至15%:3、高级技校高级技工每生每期1500元。
二、技师学院学费标准技师学院技师班学费每生每期2100元。
三、住宿费收费标准每生每期150-250元。
学生公寓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价〔2002〕513号)执行。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学费、住宿费。
各学校应完善减免学费、住宿费及奖贷学金、勤工助学、特困生补助、助学金等保障制度。
学校每年必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切实帮助贫困家庭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止断学业。
五、学校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批准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代收费的范围,只限于学生本人学习、生活所需且确实应由学校统一代办的费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771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771号)市环保局: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等有关规定,考虑到我市物价上涨水平,环境监测服务的合理耗费,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重庆市环境监测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请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有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重庆市环境监测收费管理办法一、凡在我市范围内,持有《重庆市环境监测资质审查合格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的环境监测机构,在完成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以下服务范围内开展对外技术服务,按本办法收取费用: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2、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4、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它方面的项目;5、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三、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与委托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收费项目及标准(一)采样工业收费标准序号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元)1大气每小时采样一个样/点白天10夜间1624小时连续采样一个样/点2水质地面水一个样/点6污水一个样/点白天10夜间163颗粒物每小时采样一个样/点白天10夜间1624小时连续采样一个样/点4噪声一个样/点昼间10 夜间165土壤一个样/点表层10 分层206固体废弃物一个样/点107植物一个样/点8水生生物一个样/点109放射、剧毒、到癌、恶习臭样品一个样/点3010底泥(河流、湖泊)一个样/点16(二)环境监测分析收费标准类别序号监测分析项目计价单位分析方法收费标准(元)水质分析1温渡一个数据温度计法12嗅一个数据/23色度一个数据比色法54浊度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55透明度一个数据56流量一个数据流量计法127PH值一个数据电极法108电导率一个数据59硬度一个数据容量法1010酸度一个数据容量法511碱度一个数据512氯化物(余氯)一个数据容量法3013溶解氧一个数据容量法1014生化需氧量一个数据稀释与接种法9015高锰酸盐指数一个数据高锰酸钾法2016化学需氧量一个数据重铬酸钾法6017悬浮物一个数据重量法2018总氧化物一个数据容量法6019挥发酚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5020甲醛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5021总磷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22总氮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23凯氏氮一个数据凯氏氮3024硝酸盐氮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水质分析25亚硝酸盐氮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26氨氮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27非离子氨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28硫化物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29硫酸盐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30硒一个数据原子荧光法40ICP法16031总砷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50ICP法16032金属化合物一个数据原子吸收法60原子吸收法(石墨炉)70ICP法16033一个数据原子荧光法50ICP16034六价铬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35总铬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36石油类一个数红外光度法7037动植物油一个数红外光度法7037氟化物一个数电极法38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一个数分光光度法5039总有机碳一个数非分散红外法6040苯胺类一个数分光光度法41硝基苯类一个数气相色谱法6042苯系物一个数色谱法70水质分析苯并(a)芘一个数仪器法20044多环芳烃一个数液相色谱法10045挥发性卤代烃一个数气相色谱法80多氯联苯一个数液相色谱法7047氯苯类一个数气相色谱法4048苯酚类一个数气相色谱法40对硝基氯苯类一个数气相色谱法8550有机磷农药一个数气相色谱法7051有机氯农药一个数气相色谱法70半挥发性有机物一个数色质联机法10053挥发性有机物一个数色质联机法10054有机硫化合物一个数气相色谱法80丙烯腈一个数气相色谱法8056氯乙烯一个数气相色谱法8057酚类化合物一个数气相色谱法80醇类化合物一个数气相色谱法8059醛类化合物一个数气相色谱法8060酸类和脂类化合物一个数据气相色谱法80钾,钠,钙,镁,铬一个数据原子吸收法60空气和废气分析62二氧化硫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仪器法3063氰化氢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64氯气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65硫化氢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66氮氧化物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30仪器法3067氯化氢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68铬酸雾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69硫酸雾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5070氨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71一氧化碳一个数据仪器法3072沥青烟一个数据仪器法80重量法6073总悬浮颗粒物重量法5074可吸入颗粒物一个数据重量法5075五氧化二磷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5076硫酸盐化速率重量法2077降尘一个数据重量法2078臭氧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3079恶臭三点比较式臭袋法52080苯并(a)芘一个数据仪器法20081光气一个数据分光光度法4082总烃气相色谱法5083非甲烷烃一个数据气相色谱法7084甲烷(烷烃类)一个数据气相色谱法40空气和废分析85气体参数测定(温度,压力,流速,流量,含湿量,排放速率,烟尘等)一组数据仪器法29586烟气成分浓度一组数据分光光度法50仪器法5087林格曼黑度一组数据光学法2088苯胺一组数据分光光度法4089氟化物一组数据电极法30二氧化氮一组数据分光光度法6091饮食业油烟一组数据红外光度法100煤质分析92水分一组数据仪器法4593全硫一组数据仪器法8594灰份一组数据仪器法70挥发份一组数据仪器法8096发热量一组数据仪器法8597元素分析一组数据仪器法95尾气汽车98一氧化碳一个数仪器法2099碳氢一个数仪器法2柴油车烟度一个数仪器法40土壤分析101含水率一个数重量法10102有机质一个数化学法40103腐殖质一个数化学法40104阳离子交换量一个数化学法80生物分析105浮游植物一个数镜检40106浮游动物一个数镜检40107叶绿素(a)一个数化学法40108总大肠菌群一个数多管发酵50109粪大肠菌群一个数多管发酵60110细菌总数一个数平板法20物理量分析111环境噪声一个数仪器法70112交通噪声一个数仪器法90113厂界噪声一个数仪器法90施工噪声一个数仪器法90115声源噪声一个数仪器法90116振动一个数仪器法80117工频场强一个数仪器法80118综合场强一个数仪器法80119频谱分析一个数仪器法90Γ辐射剂量率一个数仪器法50121α表面污染一个数仪器法120122β表面污染一个数仪器法120123总α放射性一个数仪器法120124总β放射性一个数仪器法120125氡-222一个数仪器法120氡子体α潜能一个数仪器法100127氡析出率一个数仪器法110生物量分析128天然钍一个数仪器法90129镭­-226 一个数仪器法90130锶-90一个数仪器法90铯-137一个数据仪器法90(三)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样品名称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元)废水样品一个样20气体样品一个样20土壤、生物等固体样品一个样25(四)提供监测数据收费标准收费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环境测瞬时值一个数据1日均值一个数据8月均值一个数据24季均值一个数据50年均值一个数据100污染源监测数据一个数据30(五)其它规定1、接受单位聘请,出借技术人员,每人每天收费80元,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4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4号二000年六月十五日)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培训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11号),现就我市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培训收费标准:1、报名费:每人3-5元/期。
2、代管费:包括课本、讲义、资料等,均按自愿原则购买,收取工本费,并按期结算,多退少补。
3、学费单位:元/人·学时备注:①面授每课时以45分钟计,每班最大班额60人。
②高等层次教育指以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知识或高级培训为主要教学内容的学习班;中等层次教育指以高中、中专知识或高级培训为主要教学内容的学习班;初等层次教育指以初中以下(含初中)知识或初级培训为主要教学内容的学习班。
4、职业技术教育根据教学计划的需要,可收取实验实习费。
具体标准由学校按实预算,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收取。
二、各部门、单位凡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的法定培训工作,其收取的培训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部门、单位收取培训费,应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向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物价部门根据各部门、单位开展培训工作的实际课时安排及费用开支情况,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分类核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大礼堂停车库(场)收费标准的批复-渝价[2000]708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大礼堂停车库(场)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大礼堂停车库(场)收费标准的批复(渝价[2000]708号)重庆人民大礼堂管理处:你处《关于调整停车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你处停车库为地下停车库,车位57个,进出口三个,设备齐全,符合停车库条件。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印发《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你处停车库(场)实际,经研究,停车库为一级,具体收费,室内停车库按计时收费,室外停车场实行按次收费,收费标准核定如下:一、室内停车库收费标准:1、小型车:2小时内每小时5元,2小时以上每小时2元计收,12小时不得超过20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40元。
2、大刑车:2小时内每小时5元,2小时以上每小时3元计收,12小时内不超过25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50元。
3、二轮摩托车:2小时内每小时1元,4小时内3元,12小时内5元,24小时内8元。
4、超出24小时连续停车收费不分车型,一律按每小时2元计收(摩托车除外)。
5、月租车位由双方协商办理。
二、室外停车场收费标准:1、小型车:每次4元;2、大型车:每次6元;3、摩托车:每次1元;4、每次停车时间为2小时,超过2小时按每小时1元计收。
12小时内不得超过10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20元。
超过24小时以上连续停车收费不分车型,一律按每小时1元计收(摩托车除外)。
以上收费标准于2000年11月10日起执行。
接此通知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二000年十一月一日——结束——。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3]421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13〕421号)
重庆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2件民生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7号)的有关要求,现将主城区公共供水区域内的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由建设业主按每户3500元的标准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交纳建设费用。
该收费标准包括小区内庭院管网、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
二、以上收费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该标准执行之前的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工程费用,由供水设施安装单位和建设业主单位按照原有合同约定执行。
主城区公共供水区域以外的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费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2013年12月31日
——结束——。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价[2000]670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价[2000]67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市的“两改一同价”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正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有序地进行。
为了进一步加快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步伐和规范农网改造中的收费行为,现将各地在农网改造中提出的一些政策问题再次予以明确。
一、关于农民集资超过规定标准的清退问题1998年12月1日之前各区县农村电网改造按照“三个一点”(国家、集体、个人)筹资方式向村社集体或个人筹集资金用于农网改造的,其集体或个人出资部分不再退付。
国家计委批复我市“两改一同价”方案之后(即1998年12月1日起),农民集资标准为每户不超过200元。
凡未能用于农网改造或集资超过200元标准的资金应予以退付,清退时间界限以1998年12月1日起交款为准,清退原则为谁使用谁退付。
具体清退范围如下:1、将集资款用于不属于农网改造工程的资金(如:修公路、修水库等)。
2、村、社干部,网改施工人员在农民集资款中开支的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如:生活费、烟、酒、村社干部未参加网改而领取的报酬等)。
3、用于农网改造,每户超过200元的费用(未超过200元的,不在清退之列)。
为了不影响农网改造工作的进展,清退工作可在区县农网改造基本结束后再进行。
二、关于抬杆打洞费的问题1、抬杆运距超标问题:运距的测算要以一个行政村为单位进行平均计算,对个别偏远地区确实超过渝价[2000]441号文件规定的,由供电企业与村社协商解决。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计委关于重庆市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2]711号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计委关于重庆市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计委关于重庆市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2]711号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重庆市电力公司、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为了适当解决重庆市电力公司第一期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还本付息资金缺口、农村电网维护费用以及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等问题,国家计委对重庆市电力公司销售电价作了调整,现将《国家计委关于重庆市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重庆市电网销售价格表》(附件一)中已含原开征的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新开征的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二、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均不参加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
三、此次电价调整,已解决了农村电网维护费问题,在具体执行中,供电企业对农村低压用户无论是否进行网改,都必须实行管理到户、服务到户,按户表计量收取电费。
四、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精神,实现城乡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五、《重庆市电网销售价格表》(附件一)中的化肥用电价格,已根据国家计委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规定,免征农网还贷资金(即原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2分,因此,对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仍按表列价格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重庆市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意见的通告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重庆市定价成本
监审目录》意见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6.12.15
•【字号】〔2016〕4号
•【施行日期】2016.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重庆市定价成本监审目
录》意见的通告
〔2016〕4号根据《重庆市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有关规定,我局对重庆市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拟定了《重庆市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23日。
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山路8号科创大楼,重庆市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邮编401147。
传真:(023)67511973。
电子邮件:******************.cn。
重庆市物价局
2016年12月15日
重庆市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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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
渝价…2004‟114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物价局、水利(农机)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58号)和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调整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
1
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为农业抗旱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二、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下表执行。
单位:发电取水元/kw.h;一般取水元/m3
同时进入水价,水价在现行基础上作相应调整。
四、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到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能收费。
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及票据使用按《重庆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渝财综…2003‟26号)执行,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2004年4月1日开始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59号)通知中第一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同时作废。
六、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解释。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
二00四年三月九日
2
主题词:经济管理水资源费△标准通知
抄送:重庆市人民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
重庆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4年3月9日印发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