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与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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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与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规范公司基建工程和维护修缮工程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
1.基本建设项目;
2.技术改造与更新项目;
3.房屋维修工程(翻修工程、大修工程、中修工程、小修工程、综合维修工程);
4.其他建筑施工项目。
5.其他公司认定的基建工程和维护修缮工程。
三.管理体制与原则
公司实行基建和维护修缮工程的集中与分散管理体制。
1.公司总务(物业)部门负责常规维修工程;
2.公司技术生产部门负责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
3.公司对较大预算额的基建施工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生产、技术、总务、计划、工程等部门派员共同组成。
4.公司对重大基建施工项目,由公司领导亲自任项目负责人,协调各部门和外部关系,调动必要的资源。
5.公司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建筑施工规程,制定本公司内部基本建设的申请、设计、发包、监理、验收、移交的管理体系。
6.对凡国家规定基建项目须申报的,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申报。
四.管理任务
工程申报与核准
1.中小维修工程,工程费在万元以下的,经报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各使
用单位自行办理。
2.大中维修工程,工程费在元以上的,经报总经理批准后,由总务部门负责办
理。
3.基建和技改工程,工程费在万元以上的,经公司常务会议或董事会批准后,
成立项目组负责执行。
4.各部门将拟办工程项目,按规定编制项目资料和申请报告,逐级上报,按不同权限审核批准。
5.根据工程费的高低,确定不同的发包方式。
1).中小维修工程,工程费在万元以下的,可采取议价方式。所议价格以下不超过工程预算时可决标。
2).大中维修工程,工程费在万元以上的,可采用比价方式。邀请3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携估价材料参加比价,以最低标者为得标人。
3).基建成和技改工程费在万元以上的,须进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按国家规定的办法办理。
1.公司或关联企业内有建筑工程队,维修队的,在与社会建筑施工单位竞争中具有同
等优先权利。
2.在选择建筑施工单位后,公司须与之签订建筑施工服务合同,重大合同尚需律师审
阅和主管部门登记鉴证。
3.公司在建筑施工时,派遣工程监督人员或聘请专业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敦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返工。
4.按照施工进度及时划拨工程款项。对施工单位供料的须做好原材料质量监测工作,
由本公司供料的做好原材料质量采购、质量检测验收工作。
5.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材料、工程费用变支较大的,公司和施工单位共同商
定后才能生效,并按不同权限分别报项目经理、主管副总、总经理,乃至政府主管部门。
6.工程完工后项目主办单位与施工单位等,共同组织验收。如发现工程与原设计图、
施工图、说明书、建筑施工服务合同等不符的,不予验收。对重大工程竣工验收,则按国家有关竣工验收规程办理。
7.对验收不合格的,根据所列质量问题逐一整改,完成后再次验收。以严重不合格的,
可提出索赔。
8.在验收时,公司或委托注册会计师审核工程决算报告,工程验收合格后且决算报告
核准后,支付应付款。
9.验收合格的或整体验收不合格中的合格部分,及时移交给公司使用部门使用,相应
的工程资料整理分类立卷,分别交使用部门和工程档案管理部门。
10.联系和监促施工单位在验收后的质量保修期内对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处理、修复。
11.对工程完工后的余材,应盘点登记,退回公司材料库,或退货到供货商处。残次料
可经估价后就地处理或标售。
12.公司对有关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业绩考核,按公司奖惩条例予以奖励或处罚。主动预
防有关人员以权谋私、接受贿赂。
五.附则
1.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程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和实施细则。
2.本办法经公司会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