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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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安监[2007]38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8.13
【实施日期】2007.08.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
定
(粤安监〔2007〕382号 2007年8月13日)
为规范广东省非煤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监管原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分类、属地监管的原则。
(一)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外,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下列建设项
1.地下矿山、尾矿库、灰渣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建设项目;
2.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矿泉水、地热温泉、卤水、小型粘土除外);
3.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分别由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矿泉水、地热温泉、卤水、小型粘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三、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省安全监管局委托广东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省安科所)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直接向省安科所提交申请审查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公函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按照相应的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编制。
(二)省安科所在接到建设单位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根据专家的审查意见出具审查报告,连同专家审查意见复印件、安全预评价报告一并交还建设
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报告,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省安科所审核。
(四)省安科所接到建设单位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评审结果意见。如果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有异议,可在评审意见上说明,并加盖印章。
(五)省安科所应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按照分级监管权限,报送到省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备案。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可向负责备案的安全监管局作出书面说明。
(六)安全评价报告经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请其他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重新编写安全预评价报告,并按以上工作程序进行审查。
(七)负责备案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妥备案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