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总则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总则博物馆作为反映人类文明和历史、传承文化遗产的文化场所,其建筑设计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文化价值。
为了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的质量和实用价值,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
本文将重点介绍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总则。
一、建筑选址博物馆建筑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不应影响周围环境的平衡。
在选址时要考虑交通便利性、用地合理利用、环境美观性等因素,同时还应对历史保护要求和防灾要求等做出充分考虑。
二、建筑规划博物馆建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建筑标准规定的功能分区来安排。
其中,展示区应严格区分不同的文物类别和年代,尽可能实现文物与空间的和谐;接待区应为游客提供便捷、舒适的服务,同时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要;工作区应满足博物馆的展览、储藏、研究、维修等各项工作需要。
三、建筑外观设计博物馆建筑的外观设计应体现博物馆的特殊性质和文化内涵,同时也应兼顾城市风貌和周围环境。
建筑造型应避免浮夸和奢华,而是应强调实用性和功能性,博物馆建筑的体量、材料、高度、色彩等各项要素也应该控制在一定的规范之内。
四、建筑结构设计博物馆建筑的结构设计应安全、稳定、合理,结构形式和结构材料应与博物馆的功能和特殊性质相适应,同时还应考虑到节能、环保、抗震等多种因素,以确保博物馆建筑的长期安全和稳定。
五、建筑内部设计博物馆建筑的内部设计应注重空间氛围和文化内涵的体现。
展厅的设计要贯彻文物首位的理念,保证展品的保护、陈列和展示效果,同时还要考虑到游客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馆内的环境设计应营造出恰当的氛围和场景,以促进游客对文物的无限想象和认知。
六、建筑配套设施设计博物馆的建筑配套设施设计包括景观设计、照明设计、防火安全、通风、热力、水力、电力等细节设计。
这些配套设施和措施对于博物馆的安全、互动性、文化体验、环境保护等方面至关重要。
在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总则的实施过程中,各种规范应该相互协调,统一领导机构也要制定完善的建筑设计管理制度,确保博物馆建筑的建设质量。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第1.0.1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
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
第1.0.3条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
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4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属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
注: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第1.0.4条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00年,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
第1.0.5条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
第1.0.6条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
第1.0.7条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
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第1.0.8条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适当的发展余地;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相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第2.0.2条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二、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博物馆建筑作为文化遗产的代表之一,承载着保存和展示文物和艺术品的重要职责。
因此,对于博物馆建筑的设计规范非常重要,既要保证展示空间和环境的合理性,也要注重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人们的参观体验。
以下是关于博物馆建筑设计的一些规范。
1. 历史建筑保护:对于已有的历史建筑,应尽量保留其原始结构和风貌。
如果需要进行改造和修复,应尽量使用与原材料和工艺相似的材料,并避免使用对历史建筑造成损害的改建方式。
2. 展示空间设计:博物馆的展示空间应根据藏品的特点和展示需求进行设计。
展厅的布局要合理,空间要充裕,以方便观众的参观。
此外,对于特殊的展品,比如珍贵的瓷器和艺术品,需要设置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其安全性。
3. 展示环境设计:展示环境的设计需要考虑温度、湿度、照明等因素。
博物馆的展厅应保持恒温、恒湿的环境,以保证文物和艺术品的安全。
照明要按照展品的特点和要求进行设计,既要保证观众的观看体验,又要避免对展品造成损害。
4. 观众流线设计:博物馆的设计应考虑观众的流线,以便能够合理地导引观众参观。
观众的参观路线应明确清晰,并设置相应的指示牌和平面图以便观众导航。
此外,公共设施的设置也要考虑观众的使用需求,如休息区、卫生间、儿童游乐区等。
5. 可持续性设计:博物馆建筑要注重环保和可持续性设计。
建筑材料的选择要尽量使用环保材料,建筑本身的能源消耗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此外,博物馆建筑还应考虑到后期的维护和管理,以提高建筑的使用寿命。
总之,博物馆建筑的设计规范需要综合考虑展示和保护的要求,同时也要注重观众的参观体验和可持续性发展。
只有按照规范进行设计,才能更好地展示文化遗产和艺术品,促进人们对历史和艺术的理解和欣赏。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
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
第1.0.3条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
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4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属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
注: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第1.0.4条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00年,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
第1.0.5条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
第1.0.6条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
第1.0.7条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
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第1.0.8条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适当的发展余地;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相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第2.0.2条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二、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
博物馆设计规范汇编
博物馆设计规范汇编一、空间布局规范1.入口设计:设置醒目的入口标识,明确博物馆的身份和功能。
入口处应具备足够的宽敞空间,以便游客进出时不会造成拥堵。
2.展示空间:博物馆的展示区域应以直线或弧线的方式布置,避免过多的弯曲和分叉路线。
各个展厅之间应设置合理的过渡区域,以便游客进出和休息。
3.教育空间:博物馆应设置教育空间,用于举办讲座、研讨会等教育活动,以提高公众的文化素养。
4.服务设施:博物馆内应设置足够的洗手间、咖啡厅、休息区等服务设施,以方便游客的使用。
二、展示设计规范1.展览主题:博物馆的展览内容应与其宗旨和定位相一致,体现其特色和学术价值。
2.展品布局:展览中的展品布局应合理,避免过于密集或过于稀疏,以便游客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观赏展品。
3.展示方式:不同类型的展品应采用相应的展示方式,如标本、模型、图片、视频等。
展示方式应尽量简洁明了,便于游客理解。
4.保护措施:对于珍贵的文物和艺术品,博物馆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如稳定的温湿度控制、红外线监测、防火设施等。
三、照明设计规范1.光线控制:博物馆的照明应以保护展品为前提,避免强烈的直射灯光,以免对展品造成损害。
可使用遮光设计、间接照明等手段来控制光线强度和角度。
2.色温选择:博物馆的照明色温应选择适合展品的光线色温,以尽可能真实地再现展品的外观。
3.应急照明:博物馆内应设置应急照明设施,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游客能够安全撤离。
四、环境保护规范1.保持良好的通风:博物馆的展览区域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以确保展品不受潮湿、霉变等因素的影响。
2.控制噪音:博物馆内应采取措施控制噪音,以提供安静的观展环境。
3.控制尘埃:博物馆应定期清洁展览区域,防止尘埃对展品的侵害。
4.环保材料:博物馆的装饰和展示用材料应尽可能选用环保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以上是博物馆设计规范的一些汇编,希望能对博物馆的规划、建筑和展示提供一些指导,并确保博物馆能良好地发挥其传承和弘扬文明的作用。
博物馆建筑设计要求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
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
第1.0.3 条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
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 ㎡)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 ㎡)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4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属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
注: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第1.0.4 条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00年,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 年。
第1.0.5 条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
第1.0.6 条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 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
第1.0.7 条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
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第1.0.8 条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 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适当的发展余地;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相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第2.0.2 条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二、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
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
第1.0.3条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
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4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属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
注: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第1.0.4条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00年,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
第1.0.5条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
第1.0.6条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
第1.0.7条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
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第1.0.8条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适当的发展余地;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相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第2.0.2条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二、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
博物馆建筑计规范JGJ66-91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主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1〕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文化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建设部(85)城科字第239号文和建设部、文化部(86)城设字第96号文的要求,由华东建筑设计院主编的《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66-91,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由华东建筑设计院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1991年5月16日前言据建设部(85)城科字第239号文的要求,由华东建筑设计院主编,中国历史博物馆、上海博物馆等单位参加共同编制的《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经建设部、文化部1991年5月16日以(1991)建标字329号文批准,业已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华东建筑设计院。
本《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发行,仅供国内使用,不得外传和翻印。
1990年11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第1.0.3条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
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4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局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
纪念馆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9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
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
第1.0.3条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
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4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属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
注: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第1.0.4条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00年,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
第1.0.5条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
第1.0.6条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
第1.0.7条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
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第1.0.8条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博物馆应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等部分组成。
第3.1.2条观众服务设施应包括售票处、存物处、纪念品出售处、食品小卖部、休息处、厕所等。
第3.1.3条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4层以上。
大、中型馆内2层或2层以上的陈列室宜设置货客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库房应设置载货电梯。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1.室内空间设计:博物馆室内空间设计应能够提供合适的展览空间和行走流线,确保观众能够顺畅地参观展品。
设计师需要根据展品特点和展览策划,合理安排展览区域、展柜和观众通道,确保展品的安全和观众的舒适感。
同时,室内环境应该能够提供适宜的照明、温度和湿度等条件,以保护文物的安全和保存。
2.建筑外观设计:博物馆建筑外观设计应能够展现其独特的风格和特点,同时也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设计师需要考虑建筑的尺度、比例和材料的选择,以及与当地文化和历史相契合,使其成为一个艺术品和城市地标。
同时,外观设计还需符合消防和安全规范,确保建筑的防火能力和紧急避难通道设置等。
3.设备设施规范:博物馆建筑需要配备一系列设备和设施,以满足展览、保护文物和提供舒适环境等需求。
这包括照明系统、空调系统、环境监测系统、防火设施等。
设计师需要合理安排这些设备和设施的位置和功能,使其能够正常运作和维护,同时不影响建筑的美观。
4.可持续发展: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还要求考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这包括节能、环境保护和可持续材料的选择等方面。
设计师需要优化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选择可再生材料和节能设备等,以降低建设和运营的环境负担。
5.安全防护:博物馆内有珍贵文物,对安全防护要求较高。
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考虑安全因素,包括防火、防盗和应急疏散等。
设计师需要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和安全监控设备,并设计合理的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以确保人员和文物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综上所述,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是确保博物馆具备良好展览和保护文物环境的重要准则。
设计师需要在室内空间设计、建筑外观设计、设备设施规范、可持续发展和安全防护等方面进行合理安排和考虑,以满足博物馆的多重需求。
只有符合规范要求的建筑设计,才能更好地展现博物馆的魅力和价值,并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参观环境。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
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有关条文执行。
第1.0.3条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
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4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属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
注: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第1.0.4条藏品库区和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00年,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
第1.0.5条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
第1.0.6条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
第1.0.7条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
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第1.0.8条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适当的发展余地;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相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第2.0.2条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二、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2015 19852目录前言1总则2术语3选址与总平面3.1 选址3.2 总平面4基本规定4.1 一般规定4.2 陈列展览区4.3 教育区与服务设施4.4 藏品库区、藏品技术区4.5 业务与研究用房4.6 行政管理区5建筑设计分类规定5.1 历史类、艺术类、综合类博物馆5.2 自然博物馆5.3 技术博物馆5.4 科技馆6藏品保存环境7防火7.1 一般规定7.2 藏品保存场所的防火设计8采光与照明8.1 采光8.2 照明9声学10结构与设备10.1 结构10.2 给水排水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
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91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选址与总平面、基本规定、建筑设计分类规定、藏品保存环境、防火、采光与照明、声学、结构与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扩大规范的使用范围,使之适用于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陈列馆等,并相应补充了各类博物馆建筑设计的技术内容;2.在适用、安全、防火、卫生、藏品保护、照明和声学等方面,有较大的补充和修改;增加了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内容;3.对照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并根据近年博物馆建设的经验和发展要求,修改和补充了相关规定;4.重新编写章节纲目和术语。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上海市汉口路151号;邮政编码:200002)。
博物馆建筑设计要求规范
第3.1.3条 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4层以上。大、中型馆内2层或2层以上的陈列室宜设置货客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库房应设置载货电梯。
第3.1.4条 藏品的运送通道应防止出现台阶,楼地面高差处可设置不大于1∶12的坡道。珍品及对温湿度变化较敏感的藏品不应通过露天运送。
第3.3.6条 除特殊要求采用全部人工照明外,普通陈列室应根据展品的特征和陈列设计的要求确定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的合理分布和组合。
第3.3.7条 陈列室应防止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并防止阳光直射展品。展品面的照度通常应高于室内一般照度,并根据展品特征,确定光线投射角。
第3.3.8条 当陈列室面积较大时,室内宜有相应的吸声处理。
四章 藏品防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藏品防护应包括温湿度、防潮、防水、光照、防烟尘、防有害气体、防虫、防鼠和防盗等要求。其它如防火、防雷等要求除应符合专业规范外,尚应执行本规范第五、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4.1.2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围护结构的保温和隔热要求应根据室内温湿度要求、当地室外气象的计算参数以及是否设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等设备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门窗应密闭,外墙的热惰性指标(D)不应小于4,屋顶的热惰性指标(D)不应小于3。
第4.4.2条 藏品库房室内和对光特别敏感展品的照明应选用白炽灯,并有遮光装置。陈列室内的一般照明宜用紫外线少的光源。
第4.4.3条 陈列室的一般照度应根据展品类别确定,推荐值参照表4.4.3。
展品照度推荐值 表4.4.3
展品类别
照度推荐值(LX)
对光不敏感:金属、石材、玻璃、陶瓷、珠宝、搪瓷、珐琅等
博物馆建筑设计要求规范
第1.0.7条 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第1.0.8条 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三节 防潮和防水
第4.3.1条 屋顶的排水系统应严防渗漏;藏品库房的地下层室内和地面层地面应有可靠的防潮措施。
第4.3.2条 水池、喷泉不应紧贴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布置。
第四节 光照要求
第4.4.1条 藏品库房的窗扇玻璃厚度不应小于3mm,并宜采用漫射玻璃或其它防止阳光直射的装置。收藏对光特别敏感藏品的库房可选用过滤紫外线、吸收红外线的玻璃,或在玻璃上进行滤膜处理。
第4.1.5条 当藏品库房和陈列室不设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时,外墙的总热阻(Ro)不应小于0.66㎡·K/W,屋顶的总热阻(Ro)不应小于0.90㎡·K/W。
第4.1.6条 藏品库房应分别装置厚度不小于0.8mm的金属板窗、玻璃窗、金属板门和金属栅栏门;若设置采暖、空气调节设备时则应采取密闭保温措施。
六、陈列室和藏品库房若临近车流量集中的城市主要干道布置,沿街一侧的外墙不宜开窗;必须设窗时,应采取防噪声、防污染等措施;
七、除当地规划部门有专门规定外,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基地覆盖率不宜大于40%;
八、应根据建筑规模或日平均观众流量,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博物馆应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等部分组成。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1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第三节陈列区第3.3.1条陈列区应由陈列室、美术制作室、陈列装具贮藏室、进厅、观众休息处、报告厅、接待室、管理办公室、警卫值班室、厕所等部分组成。
第3.3.2条陈列室应布置在陈列区内通行便捷的部分,并远离工程机房。
陈列室之间的空间组织应保证陈列的系统性、顺序性、灵活性和参观的可选择性。
第3.3.3条陈列室的面积、分间应符合灵活布置展品的要求,每一陈列主题的展线长度不宜大于300m。
第3.3.4条陈列室单跨时的跨度不宜小于8m,多跨时的柱距不宜小于7m。
室内应考虑在布置陈列装具时有灵活组合和调整互换的可能性。
第3.3.5条陈列室的室内净高除工艺、空间、视距等有特殊要求外,应为3.5~5m。
第3.3.6条陈特殊要求采用全部人工照明外,普通陈列室应根据展品的特征和陈列设计的要求确定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的合理分布和组合.第3.3.7条陈列室应防止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并防止阳光直射展品。
展品面的照度通常应高于室内一般照度,并根据展品特征,确定光线投射角。
第3.3.8条当陈列室面积较大时,室内宜有相应的吸声处理。
第3.3.9条陈列室的地面应采用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
有条件时可选用有利于减轻观众步行噪声的铺地材料。
第3.3.10条大、中型馆内陈列室的每层楼面应配置男女厕所各一间,若该层的陈列室面积之和超过1000㎡,则应再适当增加厕所的数量。
男女厕所内至少应各设2只大便器,并配有污水池。
第3.3.11条大、中型馆宜设置报告厅,位置应与陈列室较为接近,并便于独立对外开放。
第3.3.12条报告厅宜按1~2 ㎡燉座设计,室内应设置电化教育设施。
当规模大于或等于300座时,室内应作吸声处理。
有条件时可设置空气调节。
第3.3.13条大、中型馆宜设置教室和接待室,分间面积宜为50 ㎡。
小型馆的接待室兼作教学使用时,应设置电化教育设施。
第四节技术及办公用房第3.4.1条技术及办公用房应由鉴定编目室、摄影室、熏蒸室、实验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研究阅览室、行政管理办公室及其库房等部分组成。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主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1〕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文化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建设部(85)城科字第239号文和建设部、文化部(86)城设字第96号文的要求,由华东建筑设计院主编的《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66-91,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由华东建筑设计院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1991年5月16日前言据建设部(85)城科字第239号文的要求,由华东建筑设计院主编,中国历史博物馆、上海博物馆等单位参加共同编制的《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经建设部、文化部1991年5月16日以(1991)建标字329号文批准,业已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华东建筑设计院。
本《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发行,仅供国内使用,不得外传和翻印。
1990年11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第1.0.3条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
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4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局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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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存放各类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藏品或贵重藏品 而专设的藏品库房。 2.0.27 保管装具 Collection Container
藏品保管中使用的橱柜、台座、支架、隔板、箱盒、囊匣、镜 框、瓶罐等。 2.0.28 消毒室 The Disinfection Room
一些小型或是专题性的博物馆常以陈列馆冠名,其可以是历史 类、艺术类博物馆、自然或产业博物馆。 2.0.6 工艺设计 Technological Design
由于博物馆建筑的特殊性,本规范借用工业建筑设计中“工艺 设计”一词,泛指周密完整的设计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项目评 估和设计任务书等;包含博物馆功能策划、藏品收藏与保护计划、 观众目标与数量、陈展大纲与设计、教育与研究、投资与效益、近 期建设与发展目标等内容。 2.0.7 藏品 Collections
高峰密度是指在展厅内观众驻足观展困难,观众秩序需要维 持、疏导,展厅温湿度升高,保安视线受人群遮挡较大时每m2展厅 净面积容纳的最大观众人数(人/m2)。此时应限制观众进入。 2.0.14 展厅观众合理限值(合理限值M1) Reasonable Limiting Value of Attendance
具有收藏、研究、展示、传播等价值的文物、标本、艺术品、 科技产品、模型等人类和人类环境见证物的总称。 2.0.8 展品 Exhibits
向观众展示的藏品。
2.0.9 陈列/展览 Display 陈列与展览的词义是相同的,都是向观众展示藏品。博物馆学
中常将反映博物馆主要藏品内容和展示目的展示称为基本陈列;将
表 4.1.3 博物馆建筑区域划分、功能区与各类用房组成
区域
编
分类
号
有藏 品区 1 公域 众 区 无藏 域 品区 2 域
3
工 作 区 域
有藏 品区 域
4
功能 分区 名称 陈列 展览 区 公众 服务 区
藏品 库区
藏品 保护 技术 区
可包括的主要用房
综合类、 历史类 博物馆
艺术类 博物馆
自然博物馆
产业博 物馆、 科技馆
假期;旅游旺季等参观人数聚增的参观日。
2.0.12 展厅观众合理密度(合理密度e1)Reasonable Density of Attendance
合理密度是指观众可以选择展品驻足观赏,展厅内温湿度控制 正常,保安视线不受观众活动影响时每m2展厅净面积容纳的最大观 众人数(人/m2)。 2.0.13 展 厅 观 众 高 峰 密 度 ( 高 峰 密 度 e2 ) Peak Density of Attendance
为展示藏品的艺术和美学价值而设立的艺术类博物馆。我国通 常将收藏和展示现代、近代艺术藏品为主的博物馆称之为美术馆。 2.0.4 科技馆 Science Museum
是科学技术馆的简称;是以提高公众科技文化素质为目的,而 向公众开展科普展览、科技培训等科普教育活动而设立的科学与技 术类博物馆。 2.0.5 陈列馆 Exhibition Hall
同一主题或专题的长期展示称为专题陈列;将适时更换展品的展示
称为常设展览;将短期(三个月内)更换展品的展示称为临时展览。
2.0.10 展线 Extension of Line 展厅内可供布置展品的展位长度,单位为m。
2.0.11 高峰日 Design Day 指博物馆较为繁忙的参观日:如每周的星期六、日;学校寒暑
3 选址与总平面设计
3.1 选 址
3.1.1 馆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和文化设施网点布局的要求;馆 址的环境应与博物馆的类型和规模相适应,应有利于博物馆各项工 作的开展。 3.1.2 馆址与贮藏易燃易爆物场所、噪声源和散发有害气体、强电 磁波干扰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 的规定。 3.1.3 馆址不应选择在排水不畅、通风不良地段;易因自然或人为 原因引起沉降、地震、滑坡或洪涝的地段;空气或土地已被或可能 被污染的地段;有吸引啮齿动物、昆虫或其他有害动物的场所或建 筑附近。 3.1.4 馆址用地面积、交通条件和城市公用设施应与博物馆建设规 模和远期规划相适应,能满足博物馆建设、使用和长远发展的需要。 3.1.5 博物馆建筑宜独立建造。若与其他类型建筑合建,应自成一 区,并应确保其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的规定。 3.1.6 特大型馆、大型馆及在使用中产生较大噪声的产业博物馆、 科技馆的馆址应与居住建筑有适当距离,以避免噪声对居民的影 响。 3.1.7 以儿童、青少年观众为主要对象的博物馆,其馆址不宜与市 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的 的场所毗邻。 3.1.8 利用旧建筑改建或扩建博物馆,必须使其具备符合博物馆建 筑要求的功能、安全、卫生条件;利用历史建筑、保护建筑改建、 扩建,或在历史遗址上或近旁建设博物馆,除应满足功能、安全、 卫生条件外,还必须遵守文物管理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不得损害文 物及其文物环境,藏品库则以新建为宜。
2.0.19 库房区 Collection Storage Spaces 藏品库区内藏品库房区域。位于库房区总门之内。
2.0.20 拆箱(包)间 Collection Unpacking Room 又称卸箱间/接纳室。指藏品入库前开箱清点工作的房间。
2.0.21 暂存库 Temporary Collection Storage 暂时存放尚未清理、消毒的各类藏品而专设的房间。
中(一)型 馆、大型 馆、特大型
馆
0.3~0.4,并不小于 1 2~3
4~5
25~30
20~25
注:1 大型客车车位:3.5m×12.4m(高度 3.4m);
2 计算车位时,建筑面积不包括车库面积。
3.2.8 绿化设计不得选用易生虫害、飞花扬絮或带刺的植物;乔木
栽植时,乔木树干与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 6m。
3 设置植物园地时,其土壤的结构和深度、灌溉和排水等设
施应满足工艺要求; 4 大型展场应设置相应的公众服务设施,如厕所、座椅、避
雨遮荫设施等,超大型露天展场,宜设置观众导览车辆。 3.2.7 停车空间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建筑规模设置机动车和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当按建筑规模设置时,停车位数量应不小 于表 3.2.7 的规定:
2 产业博物馆、科技馆可由陈列展览区、公众服务区、展品 制作与维修区、业务与科研区、行政管理区等组成;
3 综合类博物馆设有自然部或有自然类藏品时,可参照自然 博物馆的要求设置相关用房;产业博物馆、科技馆存有科技类文物 或自然标本藏品时,可参照历史类博物馆或自然博物馆的要求设置 相关用房;
4 艺术类博物馆当以古代艺术藏品为主时,其藏品库区主要 用房的组成可与历史类博物馆相同。 4.1.3 建筑的区域划分、功能区和各类用房的组成见表4.1.3所示。
3 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停靠空间的设置明确、合理。 3.2.5 基地公众出入口广场的设计应满足高峰时段公众使用和安 全疏散的要求:广场面积应不小于 0.2m2/人;疏散通道不应小于 0.65m/百人;宜设置避雨遮荫设施。 3.2.6 露天展场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与室内公众空间和流线组织统筹安排; 2 展场的空间尺寸、通路和地面荷载、照明、动力设施等, 应满足展品运输、安装、展示、维修、更换等要求;
4 建筑设计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建筑设计应根据博物馆的类型和具体条件符合本章的有关 规定。 4.1.2 博物馆建筑可划分为公众区、工作区、有藏品区、无藏品区 等区域;功能区的组成和各类用房的设置应根据博物馆的类型确 定:
1 综合类、历史类、艺术类博物馆及自然博物馆可由陈列展 览区、藏品库区、藏品保护技术区、业务与科研区、行政管理区等 组成;
又称陈列装具,指为展示藏品而设计、制作的橱柜、支架、展
板、台座、镜框、屏风等。
2.0.17 藏品库区 Area of Collection Storage 为藏品收藏及管理而专设的房间、通道等建筑空间的总称。
2.0.18 藏品管理区 Area of Collection Management 藏品库区内接收、管理藏品工作区域。位于库房区总门之外,
2.0.22 周转库 Revolution Collection Storage 存放提陈出库待本馆陈列或外展的藏品而专设的房间。
2.0.23 缓冲间 Buffer Room 为温湿度敏感的藏品入库前或出库后适应温湿度变化而专设
的房间。 2.0.24 鉴赏室 Appreciation Room
供相关专业人员鉴赏、研究藏品的房间。 2.0.25 藏品库房 Collection Storage
2术语
(适用于本规范) 2.0.1 博物馆建筑 Museum Building
为博物馆机构服务社会及社会发展,征集、保护、研究、传播、 展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见证物,并向公众开放的功能需要而建造的 建筑物。 2.0.2 纪念馆 Memorial Hall
为纪念某一历史事件、遗迹、史迹、人物而设立的博物馆机构, 属历史类博物馆的一种。 2.0.3 美术馆 Art Museum
5 充分、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3.2.2 除当地规划部门有专门规定外,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层数不宜 高于 6 层;建筑密度宜为 25%~30%,不宜超过 40%。 3.2.3 基地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数量应根据建筑规模和使用需要确定,但不宜少于 2 个; 2 公众出入口与藏品、展品进出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分开设置; 3 主要出入口不宜直对城市主要干道交叉口,不得与快速道 路直接连接。
3.2 总 平 面
3.2.1 总体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全面规划,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 2 布局合理,公众区域与藏品、员工区域分界清楚; 3 布局有利于防火与安全防范;用地面积大于 3,000m2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