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中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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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在被监护人侵权中,只要有被监护人侵权损害他人之事实,则推定监护人有过错,换句话说,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1、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监护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赋于监护人有精心监护被监护人之义务。

对被监护人不仅要言传身教,而且要全面、细致尽其教养、培育之责任。

基于监护人的特殊地位和责任,法律对其要求十分严格。

在被监护人侵权中,只要有被监护人侵权损害他人之事实,则推定监护人有过错,换句话说,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没有过错的,该事由仅成为减轻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基于该事由的存在,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的损害时,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适当减轻自己的民事责任。

因为监护义务是十分广泛而又难以穷尽的,加重监护义务,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尽到监护责任,并非圆满地履行了监护义务。

故只能减轻责任,而不能免责。

2、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幼儿园、学校或医院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换句话说,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单位有过错时,才可以责令这些单位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形下,幼儿园、学校或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需具备以下条件:(1)被监护人仅限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

监护人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

监护人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


能产生 的后 果没 有 丝 毫 认 知 与控 制 能 力 , 受 到 应
监 护人 的全 面监 护 。 因柯 某 的父 亲 监 护 不 力 , 柯
的构成 要件
监 护是 对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和 限制 民事行 为能 力 的未成 年人 与 精 神 病 人设 立 监 护 人 , 以监 督 和
护 人柯 父应 承担 两 种 侵 权 的 民事 责 任 : 是 因 没 一 履 行好 监护 职责 , 害 了被 监 护人 柯 某 的人 身权 侵 益, 使柯 某 陷于车 祸危 险之 中; 是 因被监 护人柯 二 某 横穿 马路 引发 的车 祸致使 他人 受伤 。 然 而我 国学 界 目前对监 护 人侵权 民事 责任 的
的缺漏 , 监护监督制度的匮乏 , 具有特殊人身依附
关系 的监护 人 ( 柯 父 ) 害 被 监 护 人 ( 柯 某 ) 如 侵 如 人 身财 产权 益 的 民事 责 任却 无 法 被 追 究 , 以至 于
监 护人 肆意 侵 害被 监 护 人 现象 频 发 , 龄 童 因 调 五 皮 被父 亲打 屁股 后 死 亡 的惨 剧 见 诸 报端 , 护 监
人致害责任。由于_ 护人与被监护人通常有着特 监 殊 的人 身依 附关 系 , 于 第 一 种 监护 人责 任 应 如 对
何认 定 、 监护 人 又该 如何 承 担 , 民 法 通 则 》 司 《 及 法解 释未 做 出具体 规定 ,00年 7月 1日生效 的 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对此也未予完善 ,
他 人合 法权 益造 成 损 害 时 , 护人 依 法应 当承 担 监 的法律 后果 。大 部 分 国 家 立 法 都 规 定 了监 护
人需 承 担 这两 种 责 任 , 德 国 、 国和 日本 , 如 法 也有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

关于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1、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4)公平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为⼈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于⾏为⼈的过错⽽产⽣的侵权责任。

按照过错原则,⾏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是过错责任适⽤的⼀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为⼈所造成的,⽽⾏为⼈不能证明⾃⼰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种中间责任。

该归责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

4、⽆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称之为危险责任,是指⽆论⾏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的设⽴是为了弥补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的不⾜⽽设⽴的制度。

5、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分担损失。

如不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范围作出限定,任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适⽤公平责任,则法官在案例裁判的⾃由裁量权过⼤,也不符合成⽂法系社会要求的确定性。

《民法典》将公平责任原则划为⽆过错责任的范畴,该规定不会导致归责原则适⽤的交叉,有利于侵权责任编的实施与适⽤。

6、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

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

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归责原则,顾名思义,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

在德国学者拉伦茨看来,“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1]归责原则不仅确立了归责的依据,而且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来看,很多国家在民法典之中仅规定了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而严格责任被规定在特别法中,但并未上升为一项一般原则。

德国、日本等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2]。

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将严格责任纳入其中,并且还将过错推定责任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归责原则,此外,还规定了公平责任,这就构建了多元归责原则体系。

在这一点上,体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

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中,过错责任是普遍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

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的情况,原则上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和第7条关于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的规定,都使用了“法律规定”几个字。

从文义解释来看,所谓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侵权责任法和特别法的规定,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有特别规定的,才适用这一归责原则。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这一规则原则。

而公平责任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在许多情况下,依据过错责任难以处理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而按照过错推定、严格责任有没有法律依据,此时,有必要赋予法官一定的公平裁量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的分担损害。

此外,在确定责任的范围时,公平责任具有补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不足的作用。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公平责任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

它是辅助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的原则,但公平责任适用一般限于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情况。

与比较法上的传统侵权法相比,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独具如下特点:1.依据多元归责原则构建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体系。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适用情形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_替代责任_李永军

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_替代责任_李永军

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李永军*内容提要: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法行为的责任的理论基础和正当根据,就是其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控制被监护人对第三人的危险,并且充分保护受害人。

从替代责任的严格意义上说,应首先确定被监护人的责任,然后再转移于监护人。

从责任构成看,被监护人如果有责任能力的话,首先是要被归责的。

在我国,法律上无“责任能力”的概念,也就不存在对其归责的问题。

所以,我国法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是广义上的替代责任,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替代责任。

在责任的具体承担上,大部分国家都规定(或者法律或者判例)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无责任能力人除外)。

在其他有责任的人不能赔偿时,无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有财产和其他经济能力时,法官可根据衡平原则,让其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之规定也应作衡平理解。

即不是让被监护人承担责任,而是在监护人承担责任的限度内由其财产支付。

关键词:替代责任;监护人;被监护人;责任能力《侵权责任法》颁行以来,关于第32条规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加害他人行为的责任承担的问题,在学界产生了激烈的讨论。

而有些问题不仅在我国如此,在比较法上也有同样的争议和不同观点。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为:其一,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承担的是否是替代责任?从比较法的立法例上看,各国对此并不相同。

在美国与英国,父母或者看管小孩的任何人均不对小孩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普通法上没有此类替代责任。

小孩的个人责任以其他方式处理〔1〕。

根据奥地利法,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担的责任不是替代责任,而是基于义务人的过错的责任〔2〕。

而在欧洲的其他国家,有的规定了关于替代责任的一般条款,法官可以根据这个一般条款可以发展新的更多的替代责任,如《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有的国家散见在民法典的不同部分,如德国、意大利等。

而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究竟规定的是替代责任还是个人责任,也存在争议〔3〕。

其二,什么是严格意义上的替代责任?这主要体现在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上。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一、归责原则的概念与特征(一)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是指使何人对于何种损害承担责任。

归责事由是指,依据何种理由使得何人对于损害承担责任,即确定责任的依据或理由。

归责原则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将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或理由加以固定,使之成为一项基本的原则而普遍适用,只要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都应当适用之。

(二)归责原则具有以下特征:1、归责原则在成文法中的表现形式为一般条款,而非具体的或特别的规定。

2、归责原则无须特别指明其适用的范围,只要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中没有相反规定时,该条款可以成为所有的侵权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二、归责原则的意义(一)归责原则协调了多元化的法律价值并逐一加以实现;(二)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法律规范起到了统帅的作用;(三)归责事由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三、归责原则的类型(一)主观归责原则主观归责也可称为“意思归责”,即基于自由意志理论,依据特定个人的具体能力状况,以决定归责是否成立的法律判断原理。

依据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过失归责与故意归责。

(二)客观归责原则客观归责是指不以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判断归责是否成立的标准,而是依据客观实在状态作为确定责任的标准。

早期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属于一种典型的客观归责。

现代法中客观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人类共同体的存在,也就是所谓社会本位的考虑,依照社会秩序一般性的客观需要,对于参与社会活动的人科以责任负担的原则。

理论上对于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客观归责原则的究竟包括哪些形态存在争议。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涵义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错原则”或者“过失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上最基本的一项归责原则,自己责任原则的体现,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一)过错是归责的根本事由,亦即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二)数人因共同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时,该数人应就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受害人要就其因自身的过错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负损害。

浅析侵权法中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浅析侵权法中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浅析侵权法中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作者:杨哲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学界一直存有不同的观点,持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的观点都有,还有观点认为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多种原则并存适用的。

种种观点各持己见,至今未能形成基本统一的通说。

【关键词】监护人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对于此条第一款第二句所体现的归责原则,各种观点基本统一,都认为体现了公平原则,而对于第一款第一句,各种观点不一,目前比较占主流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主流观点分析(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很多学者持过错推定原则为主、公平原则为辅的观点,比如杨立新教授[1]。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是由过错原则变化而来,其含义为在发生侵权行为后,推定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过错推定原则的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第一句中没有关注监护人是否有过错,而是直接让其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推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有过错,是过错推定原则的体现。

而第二句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是因为如果监护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那就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没有过错,因此可以减轻责任。

至于为何不是免除责任而是减轻责任,此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是以救济受害人的利益为核心精神的,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就直接免除其承担赔偿责任,那受害人将得不到任何救济,这对于受害人是极为不公平的。

因此让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减轻其责任,正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法规,是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在侵权行为中的归责原则,即侵权人应当为其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是侵权法领域中的核心原则,对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责任主体的界定。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

一般来说,法律上主要将侵权责任主体分为个人和单位两类。

个人侵权责任主要由自然人承担,而单位侵权责任主要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

这种明确的界定有助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损害赔偿的责任。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依据是侵权行为的过错原则和因果关系原则。

这意味着只有在侵权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应当与侵权行为的结果成正比,即依据因果关系确定赔偿数额。

第三,举证责任的归属。

在侵权行为中,举证责任是各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责任。

侵权法通常规定,侵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行为没有造成损害,而被侵权人则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这样的归责原则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避免不法行为的逃避和规避。

第四,民事责任的归属。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责任归属。

根据侵权法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侵权人承担,但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由单位、监护人等其他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原则规定了责任的划定,有利于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侵权法中的核心原则,明确了侵权行为中责任主体的界定、损害赔偿的责任归属、举证责任的归属和民事责任的归属等方面。

这些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同时,也为侵权责任的界定和赔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完整版)

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完整版)

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一、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发生了侵害,而且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过错分类: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故意。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建筑、施工、树枝,举证责任倒置。

3、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了侵害,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包括国家机关行为、高度危险、污染环境、饲养动物、产品不合格、监护人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紧急避险,当事人不赔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适当赔偿原则。

二、特殊侵权行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行为人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1. 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2.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1.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2.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构筑物、堆放物、树木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1、一般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补充责任),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4、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护人责任新探

监护人责任新探

监护人责任新探摘要《侵权责任法》第32条是关于监护人责任的一般规定。

监护人责任采无过错原则,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说明我国侵权责任中监护人责任是有减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

该条第2款是对侵权责任赔偿费用的规定,是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内部赔偿责任的分担规则,并非补充责任,而仅仅是对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内部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监护人责任有减责事由的无过错原则内部责任分担规则作者简介:陆仙,华东政法大学2009级国际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70-02《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对监护人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法》第32条,该条文沿袭了《民法通则》第133条的基本思路,只做了部分改动,第一款“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修正为“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对监护人的责任稍有减缓;第二款“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改为“由监护人赔偿”,不足部分全部支付,也不再对监护人区分自然人和单位的差别待遇。

一、监护人责任成立的归责原则:有减责事由的无过错原则对于第32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学界有着不同的意见,主要可以分为单一的归责原则和混合的归责原则。

单一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其中,以杨立新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主张过错推定原则,杨教授认为确定监护人的责任,包括过错推定原则、替代责任和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则。

即监护人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被监护人致害,推定监护人具有未尽到监护责任的过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通说监护人责任采无过错原则。

即被监护人侵权案件中,不论监护人有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于被监护人致害发生损害事实,都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但对于第1款第2句“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又有不同的看法,有减轻的无过错责任,相对的无过错或者特殊的无过错,略加修正的无过错等提法。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核心内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按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关知识。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3.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监护人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未成年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负有照顾、抚养和保护责任的人。

因此,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要根据监护人的身份和法定关系来确定。

监护人责任主要分为家长监护责任和法定监护责任。

家长监护责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和抚养责任。

法定监护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人对无行为能力人的照顾和抚养责任。

根据不同的身份和关系,监护人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追究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第二,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要根据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中的过失或者过错来确定。

监护人的过失或者过错主要包括疏忽、疏漏、违反法律规定和侵犯被监护人权益等行为。

例如,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如果监护人疏忽或疏漏导致其受到伤害或者遭受侵权,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要根据监护人的过失或者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来确定。

根据损害后果的不同,可以分为有害后果和免责性后果。

有害后果是指监护人的过失或者过错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未成年子女受伤、身心受创等。

免责性后果是指监护人的过失或者过错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如仅存在潜在的危险或侵权可能,但并未导致实际的损害。

对于有害后果,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对于免责性后果,监护人可以免于承担责任,但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潜在的危害。

第四,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还要根据监护人的主体能力和行为能力来确定。

监护人的主体能力包括是否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行使能力。

监护人的行为能力是指在履行监护职责中是否具备必要的行为能力,包括教育、照顾、抚养等。

如果监护人缺乏相应的主体能力和行为能力,致使被监护人受到损害,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基于监护人的身份和法定关系,根据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中的过失或者过错来确定,以及根据监护人的过失或者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和监护人的主体能力和行为能力来确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得已明确。

而我国学术界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直存在争议,并存的有“三原则说”、“二原则说”和“一原则说”。

而根据法律委员会就《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所做的说明可知本法采取“二原则说”。

【关键词】侵权;归责;原则我国于2009年12月2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侵权责任法》以强调如何保障民事主体的私权利,以及私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救济为基本功能,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规范框架基本构建的形式标志。

《侵权责任法》具体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文通过对该法制定前的学说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司法解释发展脉络的总结分析,来阐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概述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我国民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三原则说”、“二原则说”和“一原则说”。

“三原则说”,认为中国侵权责任法并存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三项归责原则。

“二原则说”,认为只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项归责原则。

所谓“公平责任”,实质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平,法律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属于“特殊救济措施”,并非归责原则。

“一原则说”,认为侵权责任法仅有过错责任一项归责原则,法律规定不以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属于“例外规定”,不得称为归责原则。

[1]在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法律委员会就《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作了说明,明确指出“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2]。

本法第6条是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第7条是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有哪些

Failure is not terrible. The terrible thing is that I have never worked hard and comforted myself comfortably.Even a little regret is covered by numbnes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有哪些导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等等。

一、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有哪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

归责原则在监护人侵权中的运用

归责原则在监护人侵权中的运用

归责原则在监护人侵权中的运用摘要我国民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三种归责原则。

本文阐述了归责原则在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权益时的具体运用,根据不同监护权的具体特征和社会现实分析了不同归责原则的应用。

关键词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一、归责原则概述“归责是指归咎法律责任的根源,即决定某人对某种法律现象在法律价值判断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归责原则有很多种,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事责任归责制度的一种,担负着保障民事权利,维护民事利益的重要职责。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

构成过错原则的这4个要件缺一不可。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同时,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

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

监护人责任制度之解读——以《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为视角

监护人责任制度之解读——以《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为视角
2 0 1 3年 9月
湖北警 官 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f Hub e i Uni v 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S e p. 201 3
第9 期 总第 1 4 4 期
No. 9 Se r . No . 1 4 4
监护人责任制度之解读
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在实践操作方面可行。第 四, 要求监 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 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 的合法权益, 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可敦促其善尽职责 。
制 民事 行 为 能 力人 造 成 他 人损 害 的 , 从本 人 财 产 中支 付 赔
监护人的关系最 为密切,可 以通 过教育 、引导等方式来减 少、 避免损害的发生 。最后, 从世界范围内看 , 多数国家都 规定 了在一定条件下 ,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 的不法行为承担
无过错责任。
以王利 明教授为代表的部分学者认为第 1 款采无过错 责任 , 并且反驳 了监护人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之观 点。 其主要理 由是: 从条款的语义上看, 监护人不能通过举 证受害人的过错导致损害来免除 自己的责任 , 相反, 只要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民事行为人对他人造 成了损害 , 监 护人就要承担责任 ; 从立法意 图上看 , 立法者着意强调监护
二、 《 侵权 责任法》 第3 2条 第 1 款之解读
( 一) 学界观 点及评析
1 . 无过 错 责 任 学 界 的 主流 观 点 认 为 , 第 1 款所 确 立 的监 护 人责 任 是
无过错责任。 其主要理 由是 : 首先 ,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和 限
制 民事 行 为能 力人 缺 乏相 应 的认 识 、 判 断 能力 , 无 法 预 见其

论监护人责任的性质

论监护人责任的性质
护人 承担责 任 的依 据是 什么 ?是对 自己违反监 护义 务 的行 为承 担责任 还是一 种替 代他人 行 为承担 的替
责任 , 不是 对 自己行 为 的后 果承 担责 任 , 而是 对未成 年人 的行 为 承担 责 任 。 “ 定 代 理 人 责 任 、 用 人 法 雇 责任二 者 为代他人 负 责之形 态 , 之 为代负 责任 , 通称 为 自己责任 原则之 例外 。 _ ‘ 护人 所 承担 的责任 ”3‘ 监 J 就是 为他人 的行 为负 责 , 其性 质 当属替代 责任 。 _ ”4 ] 通过 比较 上述 关于监 护人 责任 性质 的争议 可 以 看 出 , 护人 的过 错对 监 护 人 责任 性 质 的 判定 具 有 监
代责任 ?对此 , 在理 论上存 有争 议 。 监 护人 自己责 任 说 的 法 律依 据 是 《 民法 通 则 》
第 1 8条 , 该条 规定 : 监 护人 应 当履 行 监护 职 责 , “ 保 护被监 护人 的人 身 、 产及其 他 合法权 益 , 财 除为被 监
护人 的利 益 外 , 不得 处 理 被监 护人 的财 产 。 “ 护 ”监
承担侵权责任 , 因此不存在所谓 的侵权责任的转移,
而 监护人 承担 的依 然是 自我责 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监护 人 替代 责 任 说则 认 为 , 未成 年人 因侵权 在
而造 成他 人损 害 的情 况下 , 监护 人 对 受 害人 的赔 偿
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 ” 侵权责任法》 3 第 2 条 规定 : 无 民事行 为能 力 人 、 “ 限制 民事行 为能 力 人
存有争议 , 有观点认为属于监护人 自己责任 , 点则认 为属 于监 护人 替代责任。监护人 责任 是一种替代 责任 , 自己是否违反 有观 与

监护人承担责任(法律责任)有哪些?

监护人承担责任(法律责任)有哪些?

监护人承担责任(法律责任)有哪些?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

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

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

▲监护人承担责任(法律责任)有哪些?(一)《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二)我国《民事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四)《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

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

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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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权法中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学界一直存有不同的观点,持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的观点都有,还有观点认为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多种原则并存适用的。

种种观点各持己见,至今未能形成基本统一的通说。

【关键词】监护人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对于此条第一款第二句所体现的归责原则,各种观点基本统一,都认为体现了公平原则,而对于第一款第一句,各种观点不一,目前比较占主流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主流观点分析
(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很多学者持过错推定原则为主、公平原则为辅的观点,比如杨立新教授[1]。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是由过错原则变化而来,其含义为在发生侵权行为后,推定行为人具有
主观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过错推定原则的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第一句中没有关注监护人是否有过错,而是直接让其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推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有过错,是过错推定原则的体现。

而第二句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是因为如果监护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那就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没有过错,因此可以减轻责任。

至于为何不是免除责任而是减轻责任,此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是以救济受害人的利益为核心精神的,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就直接免除其承担赔偿责任,那受害人将得不到任何救济,这对于受害人是极为不公平的。

因此让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减轻其责任,正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持无过错原则的观点认为第32条第一款第一句没有关注监护人是否有过错并非推定其有过错,而是不论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

[2]对此有观点质疑,既然是无过错原则,那第一款第二句中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情形也应当承担完全责任才对,为何会减轻责任。

无过错原则观点也在此引入公平原则作为补充,认为之所以减轻监护人的责任,是因为监护人是“代人受过”,是替被监护人承担责任,在其尽到监护职责的情况下仍然让其承担完全赔偿责任未免有失公平,会挫伤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积极性,因此允许减
轻其责任。

仔细分析这两种观点,发现都没有能够找到强有力的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反驳另外的观点。

对于第32条第一款第一句,并不能从中直接分析出法条所体现的规则原则,对于第二句减轻责任的规定,两种观点都只是简单地以公平原则作解释,但对于到底是为了受害人的公平而让本应免责的监护人承担部分责任还是为了监
护人的公平而让本该承担全部责任的监护人免除部分责任,两种观点只是做出了选择而没有提出有力的支持理由。

二、本文观点
本文对监护人责任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但并非对上述无过错原则观点的简单重复,而是在其基础上找到能够支持观点的理由。

本文主要从两方面支持无过错原则。

(一)从法条用词方面
法律条文所用的每一个字词都是有其意义的,在严谨的法律条文中,不同字词所表达的概念和内涵是不同的,即使是近义字词,所代表的思想都可能大相径庭。

我们无法完全得知立法者的原意如何,但从法律条文所用的字词中可以推出立法者在立法时所持的思想和观点。

在《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第二句中,条文用了“减轻”一词,要减轻就首先要有一个比较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在才能减轻。

既然认为第二句是从公平原则方面对第一句所体现的归责原则的
补充,那么“减轻”一词的基础就体现了第一句所持的归责原则。

减轻的基础肯定要比减轻后的责任重,只有在一个相对比较重的责任上才能减轻责任。

那么在承担全责还是完全免责这两个选择中,减轻的基础只可能是承担全责,那就说明是在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的基础上出于对监护人的公平考虑而使其得以减轻部分责任,由此推出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

(二)从监护人责任性质方面
通说认为我国的监护人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在民事行为能力上,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但在民事责任能力上却只分为两种,即有民事责任能力人与无民事责任能力人。

这是因为我国法对承担违法责任能力的要求比对做出合法行为能力的要求更严格,即为违法行为时的识别能力的要求比为法律行为时的识别能力的要求要高一些。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属于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其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都由其监护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只存在监护人独自承担责任的情形,而不存在被监护人独自承担责任或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形。

因此监护人并非是对自己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对于被监护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而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没有主观过错,监护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即使监
护人完全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犯有重大过错,但只要被监护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或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赔偿,监护人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说明监护人责任承担的基础并非是其有无过错,而是被监护人有无实施引起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而过错推定原则仍然是以过错为基础的,由此可以推出监护人责任并非过错推定责任,而只能是无过错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26-227.
[2]梁慧星.民法[m].成都:四川人民版社,1988:412.
[3]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9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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