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1. 人民调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依法独立行使调解职权的非政府组织,其设立和组织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群众需求,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委员会的宗旨是公正、公平、公开,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进行调解。
第五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公正、保密、及时。
第六条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包括民事争议调解、邻里纠纷调解、劳动纠纷调解、商业纠纷调解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委员会设立组织机构,包括主任、副主任、调解员和秘书。
第八条委员会主任为一名,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生。
第九条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组织选举产生。
第十条委员会聘请调解员,根据需要确定调解员数量和工作范围。
第十一条委员会设立秘书负责协助组织工作,由主任指定。
第十二条委员会可设立办公室,提供工作场所和设施。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委员会应受理并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调解会应当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和主持。
第十五条调解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六条调解结束后,委员会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选择签字确认或不签字。
第十七条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委员会应当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调解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十九条委员会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十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在章程范围内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补充规定。
2. 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选拔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4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一、引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基层群众性组织,旨在通过调解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性,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以下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的范本。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结构制度1. 基本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结构遵循以下原则:充分民主,依法行政,公正高效,服务群众。
2. 调解委员会组织架构调解委员会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等成员,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和领导调解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委员参与调解工作。
3. 委员会选举和任期制度委员会成员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制度,委员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一次。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1. 调解申请受理制度调解申请受理时,调解委员会应确保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保护,不得随意驳回申请。
2. 调解员业务培训制度调解员应接受相关业务培训,包括调解法律法规、心理沟通技巧等,提高调解能力。
3. 调解程序规范制度调解程序应均衡权力,使各方平等参与,设定明确的调解时限,并记录调解过程和结果。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质量监督制度1. 调解结果监督制度对调解结果进行监督,确保调解受让方达成约定,如有违反,及时作出补救措施。
2. 调解员行为纪律制度对调解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严厉打击调解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考核制度1. 考核指标制定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包括调解案件数量、效率、质量等,确保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2. 考核结果运用原则考核结果作为调解员评优晋级、奖惩处理的依据,鼓励优秀调解员,惩罚违规行为。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服务群众制度1. 调解工作公开制度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公开调解信息和重要决定,接受社会监督。
2. 便民服务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便民服务,包括在线咨询、申请受理等,方便群众办理相关事务。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信息化建设制度1. 信息管理制度建立调解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调解工作的数据准确性和安全性。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75号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5号)《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9月11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福森2002年9月26日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法有哪些知识问答
人民调解法有哪些知识问答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的法律制度,相信生活中有很多人对人民调解法并不是很了解吧。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的人民调解法知识问答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人民调解法知识问答1 、什么是人民调解?答:《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 、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哪?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3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是否收取费用?答:《人民调解法》第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4 、人民调解员的组成?答: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5 、人民调解员的法律责任?答:《人民调解法》第15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2)侮辱当事人的;(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6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程序是怎样的?答:《人民调解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7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人民调解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24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的说明
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54.04.01•【文号】•【施行日期】195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的说明(1954年4月1日)(一)组织与领导问题各地的经验证明:调解委员会是人民很需要的一种组织,因为它能及时调解民间纠纷,便利人民的团结和生产,并能使法院减少一些不必经过法庭审理的案件,减轻一些不必要的负担。
凡是调解委员会已经建立而又比较健全、并且有领导地展开调解工作的地方,都已取得良好的效果。
在司法改革清理积案中,经过调解委员会解决的案件,华北一般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个别县达到百分之九十四;华东全区经调解解决的案子达十二万五千余件,占其全部积案的百分之七十五,个别地区则占百分之九十以上。
调解工作做得好的地方,群众都很满意。
如山西平顺县由于开展了调解工作,现在县法院每月只积案三、五件。
群众认为就地调解案件,一不误工,二不花钱,三不伤感情。
正由于群众的需要,有的自土地改革后一直坚持到现在,获很大的成绩。
如山西平顺县张井村调解委员会,于一九四二年减租减息运动的基础上就建立起来了。
但后因该村的政权被地主阶级篡夺,在村政权支配下的调解委员会,不但不给农民解决纠纷,反而欺压农民,就无形瓦解了。
到一九四六年土地改革以后,广大农民掌握了政权,张井村调解委员会在保证发展生产的任务下,经过整顿,又重新组织起来。
重新组织起来的调解委员会是由群众选举产生的,非常关心群众利益,热心为群众服务。
几年来,张井村调解工作在县区领导机关的关怀和密切领导下获得了显著成绩。
正如该村农民所说:“纠纷一年比一年少,粮食一年比一年打得多。
”与此相反,同一专区的长子县当时因未建立调解工作,县法院经常积案三、五百件,干部叫苦,群众埋怨,领导责难。
这两种不同情况的鲜明对照,就说明调解委员会在群众与法院两方面都有它存在的必要性,而不是多余的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一、概述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是指由人民群众在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内选举产生的专门从事调解工作的机构。
调委会是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二、调委会的主要职责1.接受委托,进行矛盾纠纷调解。
2.组织调解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3.监督和指导基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4.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5.受理简单刑事案件调解委托,协助有关单位组织调解。
6.处理其他社区事务。
三、调解员的接受和培训调委会的调解员由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选举产生,调委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调解员的实际情况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其调解技能和法律水平。
四、调解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保障调解人员权益。
调解员应当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给予他们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守住调解的公正性。
调解员应当把握好事实依据和适用法律,遵守职业道德,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加强调解保密工作。
调解员应当认真履行保密职责,对处理的矛盾纠纷及人员信息做出保密处理。
五、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调委会主要由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组成,他们负责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并指导和监督调解员的调解工作,委员会主席是委员会的主要领导人。
六、调解委员会的经费来源调解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基层政府的财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有关机构和个人的捐赠。
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妥善使用经费。
七、调解委员会的改革与完善为了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调委会需要逐步拓展工作领域,扩大调解范围,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八、结语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离不开调委会这一基层机构的不断完善和拓展。
不仅需要加强规范性管理,还需要通过不断创新,使调委会更好地履行其职能,为社会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的暂行规定【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司发[1990]第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发布日期】1990.01.17【实施日期】1990.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的暂行规定(苏司发[1990]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促使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发生在本地区、本单位的民间纠纷。
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各联合调解组织或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采取充分说理,耐心疏导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调解人员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纠纷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调解人员回避。
调解主任的回避由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领导人决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调解主任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职务,但是,纠纷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五条纠纷当事人在调解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自行和解。
纠纷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简单的民间纠纷,可随时发现,随即就地调解,调解后应补办登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民间纠纷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申请由调解人员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八条调解申请应当记明以下事项:(1)纠纷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和地址;(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明材料和证明材料的来源,旁证人姓名和住址。
第九条对符合下列条例的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决定受理:(1)纠纷当事人双方发生了争执;(2)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出了明确的请求,并有一定的事实根据;(3)属于决定受理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人民调解法》知识复习题
《人民调解法》知识复习题竞赛试题一、问答题1、什么是人民调解?2、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有哪些?3、人民调委员会不受理的纠纷有哪些?4、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部门有哪些?5、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什么?6、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7、哪些组织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8、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如何产生?9、人民调解活动有几种方式?10、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哪些原则?11、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必须遵守哪些纪律?12、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出现违纪行为应如何处理?13、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14、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15、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16、人民调解化解纠纷的好处有哪些?17、哪些事项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受案范围?18、什么是非税收入,如何缴库?19、预防医疗事故的主要措施有那些?2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21、人民调解法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有哪些规定?22、制定人民调解法有哪些意义?23、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怎样处理?24、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有哪些?25、《人民调解法》在什么时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第几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6、调解民间纠纷应当怎样防止矛盾激化?27、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什么措施?28、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调解工作档案的具体要求有哪些?29、口头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从什么时间开始?30、人民调解法立法的目的和根据是什么?31、人民调解法从哪些方面理顺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关系的?32、人民调解法对于司法确认制度是怎么规定的?33、调解协议书达成之后,在什么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4、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法律约束力吗?为什么?35、什么是司法调解?36、什么是行政调解?37、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什么区别?38、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有什么区别?39、人民调解法对于人民调解员的保障有哪些规定?40、主持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的调委会是?41 、主持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的调委会的职责是?42、调解民间纠纷时人民调解员具有哪些情形必须自行回避?43、人民调解协议具备哪些条件才有效?44、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45、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46、具有哪些情形之竞赛试题一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不予审理?47、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二、选择题1、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有()。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解决社区内的矛盾纠纷,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社区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社区内的人民组织,是依法进行调解工作的主要机构。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依法独立行使调解职权,负责社区内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实现依法解决矛盾的宗旨。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社区选民选举产生,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道德品质;(三)年满30周岁的中国公民;(四)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
第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履行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成员由社区选民选举产生。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员,由社区选民选举产生。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由社区选民选举产生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助执行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妇女委员会、青年委员会、法律顾问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协助执行委员会开展特定领域的调解工作。
第三章调解流程第九条社区居民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社区相关部门将纠纷案件提交给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条调解员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尽快组织调解工作。
调解员可以约谈当事人,了解事件细节,并听取双方意见。
第十一条调解员应当采用协商、调解等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协议内容应当合法、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当事人达成协议后,调解员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内容。
第十三条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应当终结调解工作,建议当事人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矛盾。
第十四条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当对调解工作进行备案并报告执行委员会。
第四章调解的原则第十五条调解以和谐稳定为目标,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基础,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
《人民调解法》讲义
《人民调解法》讲义一、人民调解发展史采取说服疏导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方式,称人民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承担了大量的调解民间纠纷的工作。
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任务是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
1989年国务院发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人民调解委员进行规范,并同时废止《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进一步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1991年4月9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把调解工作列入“基本原则”一章。
公安、司法机关都有调解民间纠纷的职权,这种调解是公安、司法工作的补充。
2002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将于民事合同性质并依法确认其效力。
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出台《人民调解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面确定了国家调解制度。
作为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人民调解法在总结几十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整地规定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内容,全面地确立了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颁布《人民调解法》的背景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的今天,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的发展和挑战,人民调解的范围,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结合也越来越紧密。
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09.12•【文号】司发通[2010]167号•【施行日期】2010.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司发通[2010]167号2010年9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2010年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
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法》在全面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是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里程碑,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发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颁布实施《人民调解法》的重大意义,迅速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人民调解法》活动,使广大人民调解员系统掌握《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和各项规定,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为全面贯彻实施好《人民调解法》奠定牢固的基础。
为指导各地学习、宣传好《人民调解法》,司法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宣传提纲》,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宣传提纲目录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二、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具有重要意义三、人民调解是化解民间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四、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五、依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六、切实支持和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七、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八、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九、全面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十、人民调解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十一、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十二、确立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十三、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浅论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浅论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一、人民调解制度的起源及发展司马迁《史记》的“繁殖列传”一章曾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可见在人与人的交往之中,经常会涉及到利益的往来,也会因为利益或者各种其他因素而发生纠纷。
根据何兵教授的观点,他认为这种纠纷就是,社会主体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
这种纠纷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及时化解,就会影响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纠纷的解决方式,一般划分为不必经由第三者的自行协商解决和必须经由第三方主持的调解或诉讼解决的两种方式。
在中国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受欢迎程度远远超过了诉讼。
(一)调解制度的起源儒家学说在中国的历史上源远流长,影响深远,并始终作为正统思想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价值观念。
在儒家“和为贵”的价值追求之下,好诉成为了可耻的行径,正式由于这种思想的影响,中国人民逐渐形成了不好诉的状态。
且在古代,大家族式的社会形态,大家都是乡里乡亲,更偏向于找族中长者居中,进行调解,很少会闹到公堂,以至损伤亲情。
这种纠纷的解决模式,也非常适合于古代以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经济的非商业化,对人伦道德的冲击非常之小,所以在人伦道德的这种规范模式之中,调解制度有了优渥的土壤得以成长。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由来及发展1.人民调解制度的形成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发展于抗日战争时期。
在这一时期,调解的组织、原则、内容和程序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如在1940年之后各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相继颁布的单行条例和指示有:1941年《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42年《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1943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1945年《苏中区人民纠纷调解暂行办法》等等。
在这一时期调解方式也变得多样化,民间自行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法院调解等方式并存。
2.人民调解制度的确立在建国初期,很多省市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规程指示和办法,中央政府也出台了很多关于调解制度的指示。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六条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七条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二)遵守调解规则;(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协议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 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历史沿革
1954年,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人民调解制度,有力地推动 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普及与发展。
1982年,公布施行的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为了适应我国政治经济 形势发生的巨大变化。
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这一《条例》是在1954年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 行组织通则》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它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组织以及调解工作应当遵守的原则等又 作了明确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 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3年改选1次,可以连选连任。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 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委员严重 失职或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撤换。
人民调解制度的里程碑——《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
第 3期 ( 总第 8 ) 2期
2 1 年 5月 01
山 西 广 播 电视 大 学 学 报
解决 民事纠纷 和促进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 的建设 ,必将发挥更加重要 的作用 。
关 键 词 : 人 民调 解 法 ;人 民调 解 制度
中图分类 号 :G 4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 85 (0 )0 —0 7 —0 60 0 8- 30 2 1 - - 1 3 05 2
《 人民调解法》 21 年初正式实施。它的实施有利于 于 01 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进行 , 使民间纠纷能够妥善及时地 解决, 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所以人民调解制度被 誉为“ 东方之花”它的颁布与实施意义非常重大。 ,
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历史 人民调解制度的任务主要有解决民间纠纷 , 防止矛盾激
一
以一。 F 几方面 :
、
化、 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 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 设。人民调解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 仲裁制度一样 , 在社会生 活中特别是在保护公民 权益中, 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上世纪 2 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 导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是在继承我国民间调解的基 础上发展起来的, 并在新中国成立后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中 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 15 年 3 2日, 94 月2 颁布《 人民调解委员 会暂行组织通则》明确了人民调解的性质 、 , 任务、 组织、 活动 原则、 纪律等, 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 作用和地位。18 年 l 月, 92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1 第 1 条规定 了人民调解制度, 同年颁布的《 民事诉讼法》 中也确立了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 制度的关系。在此之后的 18 99年5月 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了《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人民调解工作进 , 行了科学、 细致的规范。据司法部提供的数据, 截止 20 09年 底, 全国共建有人民调解组织 8. 23万多个, 中村( 调 其 居) 委会6. 万个, 事) 74 企( 业单位调解组织79 . 万个 , 乡镇( 街 道)调委会 42 . 万个 , 行业性、 专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 12万 . 多个, 基本实现了调解组织网络的立体多层次、 平面宽领域、 社会全覆盖。但是, 随着我国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 深入, 一些新情况和新特点也在民间纠纷中展现出来, 表现在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简介一、概述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法律制度之一,也是推动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制度设立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以及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负责解决矛盾纠纷,协调社会矛盾。
该机构的成立增加了社会的和谐程度,满足了群众的诉求,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背景中国是一个大国,具有广泛的领土和人口。
在这个国家中,人类等级差异、习俗差异和宗教差异等问题,常常引发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调解委员会系统的建立,为各级纠纷解决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法治基石打造提供了重要支撑。
三、机构设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具体设置和职责如下:1.独立的组织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相对独立,独立的预算、财务、人事和管理系统。
地方政府机构可以指定一个成员或一个委员会负责任命调解员并在一定程度上管理该机构。
2.调解员和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了专业的调解员和调解委员会。
调解员通常由志愿者或政府聘请的达成调解协议的专业化机构成员组成。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实施政策的建议,并协助调解员处理矛盾和纠纷。
3.政府支持地方政府以各种方式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运作,包括预算、提供场地和施工设备、人员培训和提供硬件的咨询和建议。
政府还利用地方媒体宣传该部门的职责和贡献。
四、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一种相对简单的、成本低廉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工作机制包括:1.接受投诉:调解员在接到纠纷、投诉信息后,安排时间进行现场调解并实施矛盾纠纷调解。
2.调解协议签署:在双方达成协议后,应立即生成调解书并进行拍照存档。
调解书的内容涵盖了要解决的问题、处理方式和各方责任等,明确书面协议。
3.调解后监督:调解员会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协议的执行以解决矛盾。
如果需要,他们也会在协议达成后进行协助或介入。
五、优势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在减少社会矛盾、解决纠纷方面有着显著的优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简易性和经济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了一种简单、易于理解和经济的纠纷解决机制,对群众十分友好,而且成本极低。
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政务院•【公布日期】1954.03.22•【文号】•【施行日期】1954.03.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发布日期:1989年6月17日实施日期:1989年6月17日)废止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一九五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政务院第二百零六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政务院发布)第一条为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解决民间纠纷,加强人民中的爱国守法教育,增进人民内部团结,以利人民生产和国家建设,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城市一般以派出所辖区或街道为单位,农村以乡为单位。
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至十一人组成。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委员,城市一般在基层人民政府主持下,由居民代表推选;农村由乡人民代表大会推选。
调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并得设副主任委员一人至二人,由调解委员会委员中互选。
每年选举一次,连选得连任。
凡人民中政治面貌清楚、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者,均得当选为调解委员会委员。
调解委员在任期内,如有违法失职或不称职情形时,得由原推选机构随时撤换改选。
第六条调解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一、必须遵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进行调解;二、必须取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强迫调解;三、必须了解调解不是起诉必经的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必须遵守的纪律:一、禁止贪污受贿或徇私舞弊;二、禁止对当事人施行处罚或扣押;三、禁止对当事人有任何压制、报复行为。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时,应利用生产空隙时间进行工作,应倾听当事人的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弄清案情,以和蔼耐心的态度,说理的方式,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矛盾纠纷排查制度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3.各基层调解___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2.发生纠纷的情况。
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3.纠纷的调解过程。
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早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4.调解结果。
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
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
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第1 页共32 页5.对不属于人民调解___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矛盾纠纷移交、督办制度1.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对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分流交办;2.对应分流移交的矛盾纠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填写交办单,当事人持交办单到指定单位处理;3.对于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办公室在分流交办的基础上做好协调协助,共同处理。
4.人民调解委员办公室对分流案件的调处情况随时进行督查督办,确保矛盾纠纷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得到依法、及时处理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而对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所进行的检查访问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发布日期:1989年6月17日实施日期:1989年6月17日)废止
【发布部门】政务院(已变更)
【发布日期】1954.03.22
【实施日期】1954.03.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一九五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政务院第二百零六次
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政务院发布)
第一条为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解决民间纠纷,加强人民中的爱国守法教育,增进人民内部团结,以利人民生产和国家建设,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