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宜由公安机关移交
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
监外执⾏是什么意思⼀旦做了违法犯罪的事,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些⼈在犯了严重的罪⾏后,会被判刑。
关押在监狱⾥服刑,对于特殊情况的,也可以监外执⾏。
那么监外执⾏是什么意思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监外执⾏,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在监外来执⾏刑罚的⼀种执⾏办法。
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未减刑的罪犯,⼀律收监执⾏。
如在执⾏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机关提出书⾯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
暂予监外执⾏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暂予监外执⾏:(⼀)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的妇⼥;(三)⽣活不能⾃理,适⽤暂予监外执⾏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
对适⽤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伤⾃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件。
在交付执⾏前,暂予监外执⾏由交付执⾏的⼈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后,暂予监外执⾏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外执⾏罪犯在监外执⾏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案⽽不⽴案的,⼈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条件的罪犯,⼈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
⼈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监外执⾏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在监外来执⾏刑罚的⼀种执⾏办法。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狱与司法局衔接配合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狱与司法局衔接配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赣司矫正字[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狱与司法局衔接配合的通知(赣司矫正字[2010]15号)省监狱管理局、各设区市司法局:为切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狱与司法局的衔接配合,依法依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保证社区服刑罪犯不漏管、脱管,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出监与报到(一)出监前开展社区矫正教育。
各监狱对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类罪犯,应在其出监前进行社区矫正相关知识教育,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管理教育,并责令其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因病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可由监护人或具保人代为签订。
(二)报到时限。
监狱应当书面告知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必须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以及不按时报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自离监之日起,在本省社区矫正的,应当在7日内报到;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刑的,遵照外省有关规定。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移交。
对于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狱应当派民警将其押送至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进行现场移交,同时将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负责接收管理罪犯的监狱告知司法局。
(四)对于外省(区、市)转入我省执行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狱收到罪犯的档案及省监狱局指定管理的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罪犯到监狱,按上述第(一)、(三)条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二、法律文书送达(五)监狱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种类1、应送达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法律文书: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残鉴定表、刑事判决(裁定)书(复印件)、罪犯出监(所)鉴定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监外执行的活动范围
监外执行的活动范围一、监外执行活动范围是哪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
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第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说直白点就是:经常居住的地方,或者户籍所在地,一般是在经常居住的地方。
二、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1)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
(2)人民法院收到有关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裁定、决定的。
(3)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接收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执行罪犯没有落实监管责任、监管措施的。
(4)公安机关对违法的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当给予处罚而没有依法作出处罚或者建议处罚的。
(5)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对罪犯收监执行决定而没有作出决定的。
(6)监狱、看守所应当将罪犯收监执行而没有收监执行的。
(7)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公安机关没有提请减刑或者提请减刑不当的。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高检发监字[2008]1号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正文:----------------------------------------------------------------------------------------------------------------------------------------------------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2008年3月23日高检发监字[200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监外执行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的职责是:(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监外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五)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在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应当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第二章交付执行检察第五条交付执行检察的内容:(一)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二)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的相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三)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是否及时。
第六条交付执行检察的方法:(一)监所检察部门收到本院公诉部门移送的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后,应当认真审查并登记,掌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情况;(二)通过对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狱、看守所检察机构的《监外执行罪犯出监(所)告知表》内容进行登记,掌握监狱、看守所向执行地公安机关交付执行被裁定假释、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刑满释放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情况;(三)向执行地公安机关了解核查监外执行罪犯的有关法律文书送达以及监外执行罪犯报到等情况。
浅析在监外执行罪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不力。 基层 派 出所 普 遍 警 力 不 足 , 着维 随
护 社 会 治 安 任 务 的 不 断 加 大 ,他 们 往 往 偏 重 于 查 处 刑 事 案 件 、治 安 案 件 和 调 处
民事 纠 纷 以 维 护 辖 区 内 的 社 会 秩 序 . 而
浅析在监外执行罪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张 玉 明
( 正县 人 民检 察 院 , 方 方正 1 0 0 5 8 0)
喃 要] 监外执行既体现 了法律的严肃性 , 又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 对于罪犯的改造起 到了积极 的作用 , 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由于监外执行罪犯分散较广 , 给监督管理工作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 , 监外 罪犯在管理中存在很多的问题 , 要完善判决机关 、 决定机关与执行机 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制度 , 确保判
决与执行的相互衔接。完善有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与监管的法律法规 。同时, 公安机关应当进 步加强对监外罪犯的监管 , 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
一
群众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和帮教作用。要对监外执行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 , 帮助他们增强遵守法 律法规的自觉性 , 检察机关应加大刑罚执行监管力度。 【 关键词】 监外执行; 管理; 问题; 对策
式 上 的 帮 教 组 织 .但 由 于 帮 教 措 施 不健
全. 实际 上 也 没 有 发 挥 应 有 的监 督 、 教 帮
作用。 5对 监 外 执 行 工 作 认 识 不 足 , 督 . 监
来 , 县监 外 罪 犯 人 数 总 体 呈 上 升 趋 势 , 我 截 至2 0 年5 3 日 , 0 8 月 0 我县 现有 监外 罪 犯 l 5 , 中 : 处 缓 刑 1 9 ; 夺 政 治 5名 其 判 4人 剥
五部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在逃追捕
第二十五条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在逃的,由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追捕。公安机关将罪犯抓捕后,依法送交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
不计入刑期
被收监执行的罪犯有法律规定的不计入执行刑期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收监执行建议书中说明情况,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批准机关进行审核后,应当及时通知监狱、看守所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依法对罪犯的刑期重新计算作出裁定。
生活不能自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执行。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三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且经过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项日常生活行为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执行刑罚的有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前,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应当依法接收罪犯,执行刑罚。
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监狱、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应当上网公开。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
离监工作
在罪犯离开监狱、看守所之前,监狱、看守所应当核实其居住地,书面通知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对其进行出监、出所教育,书面告知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罪犯应当在告知书上签名。
监外执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完善
安机关执行 。作为 刑罚执 行机关 之一 的公 安机关 内部 未设
专 门的监督管理机构 , 由警察或罪犯所在 单位或基层 组织负
责实施对 罪犯 的监 督 、 理 , 管 但后 二者仅 是起 配合作 用 。公 安机 关治安 任务繁 重 , 层公安警 力 紧张 , 人 、 、 基 在 财 物大流 通 的社会 转型 时期 , 些 非监禁 刑 的 服刑 罪犯 极 易失 控脱 这
一
、
监外执行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 判决书 、 裁定书 、 执行通知 书抄送人 民检 察院监所检察部 门, 造成检察机关不 能及时对 暂予监外执 行 罪犯建档列入执行监督范 围。 ( ) 二 监督管理不到位 , 监督 管理 不严 1 对被剥夺政治权 利罪犯 约束力不 强 。我 国《 法》 . 刑 规 定, 剥夺政治权 利是 在 主刑 执行 完毕 以后继 续执 行 的 附加 刑 。检察实践 中, 监督监管部门对于剥夺 政治权利 罪犯的监 督, 基本上处于 了解情况 , 听取 报告 的虚管状态 , 有具体 的 没 监 管措施 , 职能部 门的监管作用无法 体现 。由于罪 犯固有 的 自控力差 , 逞强好 胜 、 文化偏 低 、 纪淡 薄等特点 , 法 一旦 环境
罪犯 , 、 监狱 看守所应 当在 释放 罪犯前 一个 月将刑 满释放 通 知书 、 执行剥夺政治权 利附 加刑所 依据 的判决 书 , 抄送 罪犯 居住地县级 人民检察 院监 所检察 部 门。检察 实践 中, 审判机
关、 监狱机关 、 安机 关在做 上述决 定后 , 公 没有或不 及时将暂
3 根据《 . 意见》 五项规定 , 于裁定 假释 的 , 民法 院 第 对 人
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制度
暂予监外执⾏的法律制度对于⼀些违法犯罪的⼈,会给予严厉的处罚。
犯了特别严重的罪⾏,就会被判刑,⽽特殊情况下,可以进⾏监外执⾏。
也可以暂予监外执⾏。
那么暂予监外执⾏的法律制度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规定暂予监外执⾏有三种情形:⼀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的妇⼥;三是⽣活不能⾃理,适⽤暂予监外执⾏不致危害社会的。
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的,即可暂予监外执⾏。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第⼆百⼀⼗五条批准暂予监外执⾏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民检察院。
⼈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不当的,应当⾃接到通知之⽇起⼀个⽉以内将书⾯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的机关接到⼈民检察院的书⾯意见后,应当⽴即对该决定进⾏重新核查。
第⼆百⼀⼗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罪犯保外就医执⾏办法》第⼗⼆条规定,对符合本办法第⼆条第(⼀)、(⼆)项规定情形的罪犯,实⾏定期保外就医制度。
依据罪犯病情,可以⼀次批准决定保外就医时间半年⾄⼀年。
期满前,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派⼲警实地考察或者发函调查。
保外就医罪犯病情基本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收监执⾏;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尚未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提出意见,报省、⾃治区、直辖市劳改局批准,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年。
决定收监执⾏或者延长保外就医时间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和⼈民检察院。
暂予监外执⾏制度的含义第⼀,暂予监外执⾏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
死刑缓期执⾏、⽆期徒刑罪犯在依法被减为有期徒刑后,可以适⽤暂予监外执⾏,在未被减为有期徒刑之前,不得适⽤暂予监外执⾏。
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有三种情形:⼀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的妇⼥;三是⽣活不能⾃理,适⽤暂予监外执⾏不致危害社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以及监外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以及监外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7.02.20•【文号】[87]高检会[三]字第4号•【施行日期】1987.02.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所取代,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以及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2月20日<87>高检会(三)字第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保卫部,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近来,发现一些地方对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不经人民法院的裁定,擅自决定“减刑”、“假释”,对罪犯监外执行,也不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为此,就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以及监外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必须是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和判决生效后经折抵刑期余刑不足一年的罪犯。
个别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因侦破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和极个别罪行轻微又确有监视死刑犯、重大案犯需要暂时作耳目的,应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局(处)长审查批准,并通知看守所。
其作的都要交付监狱、劳改队执行,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当,应提出纠正。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条件,由主管看守所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二、对在看守所服刑罪犯的减刑、假释程序:凡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罪犯判决前关押的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公安机关审查、签署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法院裁定。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2014年12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开始执行。
该规定由___、___、公安部、___和___联合制定,旨在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其严格依法规范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___、___、___、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卫生局等都应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报告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共有五条。
第一条规定,该规定是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的。
第二条规定,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则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四条规定,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情形之一的,同样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十条规定了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情况下,保证人的提出和确定方式。
如果罪犯没有亲属或监护人,可以由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原所在单位或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
保证人需要提交保证书,经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
第十一条规定了保证人需要同时具备的条件,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限制的人身自由、固定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同市县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公安部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公安部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民法典权威解读《公安部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法发[1998]56号一、为依法加强公民因私出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防止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取得因私出入境证件蒙混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部队军以上单位、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对须限制出境的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备案。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不批准限制对象出境。
三、通报备案对象必须是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之一的下列人员:(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通报备案对象的管理分工和通报备案程序:(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刑罚依法由公安机关执行的罪犯,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人员,其限制出境的决定由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下同)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作出,并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下同)公安机关通报备案;(二)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宣告假释或者单处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正在执行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其限制出境的决定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通报备案;(三)在监狱服刑期间获准监外执行或者越狱潜逃的罪犯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以及劳动教养期间脱逃的人员,其限制出境的决定由县(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作出,并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通报备案;(四)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军以上单位认为申请人出境后将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批准出境的,向公安部通报备案;(五)通报备案机关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需要通报备案的人员,应当通过有权管理的相应的机关实施通报备案;(六)需要跨地区通报备案的人员,由接受通报备案的公安机关上报省级公安机关通报有关地区。
公共科目_刑事诉讼法
公共科目—刑事诉讼法一、判断题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有侦查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X)2、公安机关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但是聘请翻译的费用由诉讼参与人承担。
(X)3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正确处理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重要原则。
(J)4、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J)5、犯罪嫌疑人不能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时,应当确定其有罪。
(X)6、刑事立案后,发现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说服当事人向法院自诉。
(X)7、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移交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J)8、刑事案件由犯罪结果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X)9、未成年人甲将派出所民警乙的儿子打伤,甲及其父母有权要求侦办该案的的乙回避。
(V)10、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V)11、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都不能作证人。
(X)12、刑事传唤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X)13、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个小时。
(V)14、先期使用治安传唤的治安案件,经查证系刑事案件,改立为刑事案件后,对嫌疑人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不变。
(X)15、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公、检、法机关都有权决定使用取保候审,但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V)16、监视居住最长期限为1年。
(X)17、《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多次作案是指2次以上作案。
(X)18、刚满15周岁的李某因猥亵儿童,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X)19、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公安机关不得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
(X)20、询问多个证人时,可集中在一起询问,从而达到相互印证的目的。
(X)二、单项选择题1、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A)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监外执行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监外执⾏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在现实⽣活中,我国提倡依法治国,⽬前我国的刑法对每⼀个罪名都规定相关的刑罚,根据其不同的犯罪情节进⾏裁量。
我国的监外执⾏⽅式,需要符合⼀定的条件才可以让其监外执⾏。
接下来请随律5来看看监外执⾏新刑法如何规定?⼀、监外执⾏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对于暂予监外执⾏的罪犯,实⾏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监督,执⾏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
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的罪犯,原执⾏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管理监督:负责执⾏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的公安机关通知⼈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
如果罪犯是在执⾏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的,负责执⾏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机关收监。
暂予监外执⾏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机关办理释放⼿续。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期间死亡的,负责执⾏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机关。
⼆、监外执⾏的条件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已经被剥夺了⽣命⾃由,不存在暂予监外执⾏的可能。
被判处⽆期徒刑的罪犯,⼤多是罪⾏严重,主观恶性⽐较深的罪犯,具有⼀定的社会危险性,如果允许其暂予监外执⾏,势必造成不安定的社会影响,使⼈民群众对国家法律失去信⼼。
被判处管制或者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属于开放性的刑罚,即不关押⽽放到社会上对其执⾏所判处的刑罚,也没有暂予监外执⾏的必要。
前提: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还在执⾏过程中。
对于暂予监外执⾏的适⽤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对于适⽤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伤⾃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2021年四川省成都市笔试辅警协警真题(含答案)
2021年四川省成都市笔试辅警协警真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我国《立法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B.全国人大和国务院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2.()是党和政府全面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战略方针,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A.依法治国B.社会治安防控体系C.社会治安综合治理D.群防群治3.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A.犯罪地B.罪犯出生地C.罪犯居住地D.监外执行前的羁押地4.( )的政策是一项分化、瓦解和改造犯罪分子的有效刑事政策。
A.严肃与谨慎相结合B.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C.惩办与宽大相结合D.打击与防范相结合5.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
A.被传唤人B.被传唤人家属C.被传唤人的单位D.被传唤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6.()是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的重要保障,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
A.纪律严明B.作风优良C.政治清明D.制度规范7.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监察工作是()的重要内容。
A.公安保卫工作B.警卫工作C.特种行业管理工作D.国内安全保卫工作8.下列关于五行思想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五行中的木,对应的方位是东方,颜色是青色B.五行相生的顺序是木生火,火生金,金生土,土生水C.五行可以与天干搭配,与火搭配的是丙丁D.五行思想起源很早,《尚书·洪范》篇就有相关记载9.全身麻醉:注射麻醉A.网络存储:单机存储B.胸式呼吸:腹式呼吸C.物理消毒:加热消毒D.抽样调查:问卷调查10.下列经济学基本术语与项目内容之间对应错误的是()。
A.固定成本:企业建造的厂房B.不变资本:企业购入的原材料C.变动成本:企业总经理的工资报酬D.机会成本:为投资股票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而损失的利息二、单选题(10题)11.概括起来讲,()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明文规定不受罚。
公安办案程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Those who live yesterday lose the past, those who live tomorrow lose the future, and those who live today havethe past and the future.(页眉可删)公安办案程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安权职和履行公安职责的,为人民与社会的安全作出了巨大贡献。
作为公民,你知道公安办案程序吗?了解公安机关的立案、撤案、执行惩罚的程序是什么吗?为您解答。
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
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二节立案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三节撤案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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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宜由公安机关移交
修改后刑诉法第262条第1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上述规定在罪犯被判实刑并在监狱、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中服刑时又犯罪或又发现漏罪时不存在问题,监狱、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可对这类罪犯进行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但是,当罪犯处于监外执行状态时,依照该款的规定由执行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是不合适或难以操作的。
修改后刑诉法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机关做了较大改变,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矫正机构亦为执行机关。
而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指哪些机构,修改后刑诉法对此并没有明确。
20XX年实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由此可见,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
既然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也即司法行政机关),那么如果这四类罪犯又犯罪案件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第262条规定,即应由司法行政机关移送检察院处理,但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相应的权力来提请检察院批捕、起诉。
从实际操作来说,由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对又犯罪人员犯罪进行取证、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也是不现实的。
在排除公安机关对上述四类人员是执行机关的前提下,要落实好刑诉法的规定显然存在困难。
笔者认为,可对刑诉法第262条中的执行机关进行扩大解释,即此处执行机关在罪犯服实刑时指是监狱、公安机关,在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时,执行机关除指社区矫正机构外,还包括公安机关。
这也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第2条第4款“公安机关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