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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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是在中共鞍山市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鞍山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导下编制的,是我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是未来五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引领全市人民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

一、“十一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回顾(一)辉煌成就“十一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励精图治、奋力拼搏,圆满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目标,鞍山老工业基地振兴取得辉煌成就。

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

预计到2010年末,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到2200亿元,比“十五”末增长1.2倍,年均增长17.2%,超过预期4.2个百分点;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达到180亿元,比“十五”末增长2.2倍,年均增长26.7%;固定资产投资五年累计完成4056亿元,是“十五”时期的4.1倍,年均增长36.8%,主要经济指标实现了“两个不低于”目标。

产业结构不断优化。

鞍钢克服金融危机影响,加快技术改造,正在向精品钢基地迈进;地方工业以增量调结构,全面打造钢铁深加工、菱镁新材料、装备制造、化工新材料、光电五大产业集群;大力推进服务业集中区、精品商业路带和城市综合体建设,一批国际知名商业企业进驻落户;以设施农业为重点加速发展现代农业,全市农民实现户均一棚。

三次产业比重由5.5:55:39.5调整到4.3:53.7:42,全市经济由主要依靠工业拉动向二、三产业共同拉动转变。

城市空间骨架全面拉开。

完成新一轮区划调整,打破了城区环状封闭结构,规划控制面积由过去624平方公里向800平方公里拓展。

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打造“十横八纵五环十射”交通网络,道路、排水、供暖、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全面改造建设。

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鞍山市、海城市及海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台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台安县行政区域内其它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做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使用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
临时建设使用土地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重新办理手续。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报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城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敷设地下管线,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准回填土。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验线申请后,须在三日内到现场验线。
第三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凡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验收”字样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在接到验收申请七日内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方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市城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辽政[2013]9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市城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辽政[2013]9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市城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3.05.22
施行日期2013.05.22
文号辽政[2013]95号
主题类别区划地名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市城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辽政〔2013〕95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镇建街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鞍政〔2013〕1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铁东区大孤山镇大孤山村、滕家房身村划入大孤山街道办事处;将大孤山镇黄岭子村划入千山镇。

二、同意将铁东区大孤山镇及所属獐子窝村、下石桥村、花麦屯村、对桩石村、摩云山村、果子园村、太平沟村、什间房村、大孤山社区划入千山区,保留镇建制。

三、同意将铁东区千山镇及所属七岭子村、山印子村、中心堡村、七岭子社区、黄岭子村划入立山区,保留镇建制。

千山镇其余部分村(社区)划入铁东区大孤山街道办事处。

你市要认真组织有关单位做好交接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区划调整后,要及时做好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2日
——结束——。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86个城市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86个城市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规定:“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指定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大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86个城市(华北)
备注:加粗城市为副省级市,下划线城市为历史上的直辖市。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86个城市(东北)
备注:加粗城市为副省级市,下划线城市为历史上的直辖市。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86个城市(华东)
备注:加粗城市为副省级市,下划线城市为历史上的直辖市。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86个城市(华中)
备注:加粗城市为副省级市,下划线城市为历史上的直辖市。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86个城市(华南和华西)
备注:加粗城市为副省级市,下划线城市为历史上的直辖市。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落实基准地价定期公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省相关工作部署,我市更新了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范围为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区。

二、土地用途划分为商服、城镇住宅、工业、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研、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设施、体育、公用设施、公园与绿地13类。

三、商服、城镇住宅、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研、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设施、体育土地级别划分为1~7级,工业、公用设施、公园与绿地土地级别划分为1~5级。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土地收益参照划拨年租金标准收缴。

五、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及有关图件电子版可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领取。

六、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七、本次基准地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鞍政发〔2016〕17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鞍山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鞍政办发〔2019〕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内涵表2.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表3.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格4.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范围描述表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8日附件:1.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内涵表2.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表3.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格4.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范围描述表。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4.01•【文号】国函〔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4〕4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你们关于报请批准《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辽宁省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是我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是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的重要地区。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努力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的新路子,在新时代东北振兴上展现更大担当和作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辽宁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辽宁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601.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250.67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10万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07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35%;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40.0亿立方米;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发布部门】鞍山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23【实施日期】1997.06.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4月1日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鞍山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6月23日公布)一、《条例》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鞍山市、海城市及海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其它建制镇。

二、《条例》第六条二款修改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

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三、《条例》第十四条一款修改为: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海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由鞍山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辽宁省人民政府审批。

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条例》第十四条五款修改为:海城市及其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由海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行政区域内其它建制镇的详细规划审批权限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五、《条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千山区行政区域内的私人住宅建设和各项临时建设,在主要干道中心线两侧各70米以内的,由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其他地区的,由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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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鞍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发 展 空 间 。 在 依 法 征 占 土 地 同 时 ,积 极 开 展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工 可 操 作 性 。
作 ,三 年 来 共 完 成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11 3项 ,开 发 整 理 土 地 面
3.基本农 田保护率偏 高 ,布局不尽 合理
积 5909公顷 ,新增耕地面积21 34公 顷 ,争取 省、 国家投 资2亿
当前 土 地 利 用 总体 规划 面 临 的 主要 问题
1.规划刚性过强 ,难以适 应新形 势下经济发展要求 鞍 山市规 划编 制始 于1997年 ,规划 中落实的土地 用途 管制 制 度 与 实 际 用 地 需 求 有 距 离 ,布 局 不 能 够 完 全 满 足 发 展 的 需 求 ,发展与预测存在时序性模糊 ,导致规划 的导 向性随着 时间 的推移 逐渐减 弱 ,实施 中存在着一些用地不能够按市 、县 、乡
系统 尚未 形成 ,土地 管理信 息缺 乏动态监测 ,城镇 国有土地利 用情况无 法准确摸 清 ,图形绘制、面积量算等技术手段的局限 性 ,在数据的精度上难 以保证 ,导致规划编制成果 中图形、数
五 ” 期 间 用 地 量 的 1.3倍 , 为 全 市 各 项 经 济 建 设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据与文本不 完全一 致。这在 一定程 度上影响了规划的科学性和
对当前鞍 山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回顾
三级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所确 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规划面积小实
《鞍 山市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1997—2010年 ) 》 (以 下 简 称 《规 划 》 ) 于 1997年 9月 开 始 编 制 , 1998年 12月 编 制 完 成 , 1999年 1]月 获 得 批 准 开 始 实 施 。 实施 8年 来 ,在 切 实保 护 耕 地 、 土 地 利 用 宏 观 调 控 、 增 强 依 法 用地 意 识 、建 设 生 态 环 境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方面 发 挥 了积 极 的 作 用 。

鞍山站建设规划方案-更新版

鞍山站建设规划方案-更新版

鞍山站建设规划方案背景鞍山市地处辽宁省东北部,是中国重要的工业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交通运输的进步,鞍山市需要一座现代化的交通枢纽,能够连接全国各地的高速公路、铁路和机场。

因此,建设一个新的鞍山站已经成为了当地政府和交通部门的共同目标。

建设目标新的鞍山站是为了满足未来20年鞍山市交通运输需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建设目标包括:•提高鞍山市的交通运输能力,为城市的经济发展提供重要保障;•促进鞍山市与全国各地的经济、文化和人才交流;•实现节能、环保和安全的建设理念,营造宜人、和谐的交通环境。

设计方案总体规划新的鞍山站分为两大区域:铁路客运区和综合交通区。

铁路客运区主要包括站房、候车厅、站台和行车设备等设施;综合交通区则拥有轨道交通站、公共交通站和出租车停车区等设施。

这两个区域之间通过地下通道连接。

站房设计鞍山站站房设计建筑面积为3万平方米,共设6个出口。

其中,1号和2号出口通往南广场,3号出口通往北广场,4号和5号出口通往铁路综合交通区,6号出口设在地下通道。

客运设施1.候车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共设两个出口。

候车厅内设有售票窗口、洗手间、小吃部和自动贩卖机等设施。

2.站台:鞍山站共设有5个站台,长度为600米。

其中两个站台为高架站台,其余三个站台为地下站台。

3.行车设备:鞍山站采用最新的智能化行车设备,以确保列车的正点率和行车安全性。

综合交通区鞍山站综合交通区采用“三位一体”的建设理念,即轨道交通、公交和出租车三种交通方式并行。

综合交通区包括:1.轨道交通站:鞍山站综合交通区设有1个轨道交通站,为9号线换乘站。

轨道交通站与铁路客运区通过地下通道相连接,方便旅客换乘。

2.公共交通站:鞍山站综合交通区设有1个公共交通站,为城市公交换乘站。

公共交通站与轨道交通站和出租车停车区相连。

3.出租车停车区:鞍山站综合交通区设有1个出租车停车区,为旅客提供车辆服务。

建设进展新的鞍山站项目于2019年启动,计划于2022年竣工并投入使用。

鞍山市生态环境“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推进低碳绿色循环发展

鞍山市生态环境“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推进低碳绿色循环发展

鞍山市生态环境“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推进低碳绿色循环发展坚持生态绿色发展,打造美丽宜居家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提升本地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开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新局面。

一、强化资源利用,推进低碳绿色循环发展开展碳排放达峰行动。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深入推进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

加强大气污染和温室气体协同减排,推动传统能源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低碳利用。

做好碳中和工作,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增强森林、湿地等碳汇能力。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推动资源型地区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和转型创新试验区建设,实施独立工矿区改造提升工程。

推进老工业基地制造业竞争优势重构,围绕钢铁、菱镁等资源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

积极推进尾矿、冶炼废渣、炉渣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推动企业绿色生产,构建企业内部小循环和多元化循环型产业链条。

建立健全物流、电子商务等绿色包装管理体系,减少一次性用品、塑料制品使用。

加快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

推进能源资源梯级利用、废物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置。

推行生产企业“逆向回收”等模式,建立健全线上线下融合、流向可控的资源回收体系。

深入推进节能降耗。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坚持节能优先方针,深化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和公共机构节能。

优化产业结构升级,全力压减焦化、氧化钙、石灰石、水泥等“两高”低附加值项目,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绿色转型实现积极发展。

优化能源结构,推进煤炭等化石能源高效清洁利用。

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节能监察和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制度,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深挖节能潜力。

推行绿色生活方式。

大力倡导绿色出行,推进公共自行车、公共交通和绿行慢道系统建设。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鞍山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鞍山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鞍山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2•【字号】鞍政办发[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9.0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鞍山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鞍政办发〔2013〕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做好鞍山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鞍山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鞍山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吴忠琼市长副组长:赵余富副市长唐复平鞍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张天影市政府秘书长王泓宇市政府副秘书长王伟市环保局局长成员:于广业市委政研室副主任杨凯市发展改革委主任王卫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韩宇市建委主任闻然市农委主任郭志强市服务业委主任杜荣山市人口计生委主任李季市教育局局长马长青市科技局局长徐启滨市公安局副局长石崧市民政局局长韩义市财政局局长马晓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姜全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毕群德市环保局副局长柳辉市城建局局长胡谷会市房产局局长曹海峰市规划局局长杜兴保市交通局局长崔明钢市水利局局长杜鸣青市外经贸局局长刘耀庭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赵丹市卫生局局长黄凯市体育局局长朱德义市统计局局长马培钢市旅游局局长祝家林市人防办主任刘庚炜市政府研究室主任徐德明市房地产开发办主任张刚市公用事业局局长马锡智市地震局局长陈毅菲市林业局局长曲振东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局长仲伟海市公立医院管理局局长杨逢畅市供销总社主任王凯市消防局局长邓延发海城市市长陈兵台安县县长商大顺岫岩县县长李树凡铁东区区长李田铁西区区长武秋丹立山区区长汪洪溟千山区区委书记、区长贾清瑞高新区管委会主任郑继中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陈宝珂千山风景区管委会主任葛永明玉佛山风景区管委会主任吕志强鞍山军分区后勤部部长陈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邵安林鞍钢集团矿业公司总经理邓鹏宏鞍钢集团矿业公司经理助理王福亮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局长刘文军市水文局局长曲岩市气象局局长徐波鞍山供电公司总经理郭凤斌市邮政局局长殷国辉中国电信鞍山分公司副总经理焦韵光中国移动鞍山分公司总经理王峰中国联通鞍山分公司副总经理石少岩沈阳铁路局鞍山车务段党委书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稳妥解决当前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和企业等权利人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矛盾,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处理原则(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用历史的观点正确对待历史遗留问题,用相应时期的政策法规考虑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依规、分类处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营造便民、利民环境,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二)先行登记、并行完善已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购房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涉及开发单位土地未登记、房地用途不一致、房地范围或权利人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等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的,按照“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原则,正常为购房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由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三)政府统筹、部门联动维护政府诚信、主动作为、敢于担当。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统筹协调自然资源、住建、审批、国资、财政、税务等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指导意见(一)政府回迁房处置后无法办证问题以销售、抵顶工程款、以券选房等方式进行处置的已列入国家棚改计划的政府回迁房部分房源,按以下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1.已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属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处置的回迁房,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相关单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出具商品房网签合同和结算安置单,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盖章确认并开具房屋销售发票。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86个城市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86个城市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规定:“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指定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大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86个城市(华北)
备注:加粗城市为副省级市,下划线城市为历史上的直辖市。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86个城市(东北)
备注:加粗城市为副省级市,下划线城市为历史上的直辖市。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86个城市(华东)
备注:加粗城市为副省级市,下划线城市为历史上的直辖市。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86个城市(华中)
备注:加粗城市为副省级市,下划线城市为历史上的直辖市。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86个城市(华南和华西)
备注:加粗城市为副省级市,下划线城市为历史上的直辖市。

国务院关于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4.09•【文号】国函〔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4.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国务院关于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7〕4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大连是北方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港口及风景旅游城市。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大连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大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和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物流中心。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5558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50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96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要根据大连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

鞍山市城市功能与空间布局研究

鞍山市城市功能与空间布局研究


23 城市空间布局的调整 . 从 城市发展 方向分析 ,原规 划提 出的向 “ 、西、南 ” 东 发展存在一定 的局 限眭。从城 市内部结构布 局分析 ,鞍山城 市功能 的发展和规模 的扩大 ,并没有脱 离原有 的单中心发 展
模 式 ,城市副中心的建设缓慢 ,城 市仍然像 一张大 饼向四周
地 ,三大产业 ”工 业发 展格 局的确 立 ,企 业 “ 退二进 三”的 过程 实施 ,老 工业基地 调整 的步伐加快 ,经济结构和体 制转
安排到两园中。实现 “ 退二进三” 腾出用地建设 住宅 区和绿 地 ,大力 发展 商贸等 第三产 业 。逐 步 降低 中心 区的人 口密 度 ,将人 口疏散至营城子分 区、沙河两岸及汤岗子新 区。 24 城市人 口规模的调整 .
三” ,优化城 市功能和 布局 ,对市 区的工业布局 由原来分散 的1 5个工业 区片调整 为 “ 两园一 区一 带”的布 局结构 ,建
与空间布局等问题的研 究 ,以指导鞍山未来城讳 发展 。 的
[ 关键词 ]城市功能 ;空 间布 局
[ 中图分类号 ]T 9 41 U 8. [ 文献标识码 ]c [ 文章编号]1 . 6 / IS 0 9 0 4 . 1 . . 8 03 9J S N 10 — 12 0 0 0 9 2 15 0
套 改革实验 区等一 系列重大战略决策 ,城市规 划、建设和 管 理必须随着形势的变化与之相适应 。 其次 ,从 区域背景来看 ,鞍 山作为环渤海经济 圈中的重
要成员 ,是辽宁 中部城市群 中的重要城市 ,是沈大发展轴 的
用 地 的调 整 ,将工 业布 局 向西 拓展 ,建设鞍 山工业 园 区 。 “ 北调” :城 市北 面已抵辽 阳边 界 ,发展 受限制 ,用地以调 整 为 主 。建 设羊 草庄工 业区 ,开发沙 河沿 岸及原 立 山工业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马鞍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马鞍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马鞍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2•【字号】皖政秘〔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马鞍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报请批准〈马鞍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马鞍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马鞍山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马鞍山市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中部崛起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地区,是长三角中心区城市、国家园林城市。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人民保护长江、长江造福人民”的要求,打造安徽的“杭嘉湖”、长三角的“白菜心”,紧扣落实打造“三地一区”战略定位、建设“七个强省”奋斗目标,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马鞍山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15.03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91.83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62.97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不超过403.73平方千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39%;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超过30.17亿立方米;湿地保护率不少于60%;水域空间保有量不低于151.37万亩。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以三条控制线为刚性约束条件,构建“两脉四区四中心”的市域国土空间总体格局。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7.08•【文号】国函〔2024〕110号•【施行日期】2024.07.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24〕110号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你们关于在沈阳市、南京市、杭州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2〕135号),同意自即日起,在沈阳市、南京市、杭州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等6个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旅行社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抓紧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与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任务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相关省市人民政府对上述调整实施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在相关城市试点任务结束前及时商司法部研提后续工作建议,稳定经营主体预期,保障工作有序衔接。

国务院将根据相关城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情况,适时对批复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沈阳等6个城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国务院2024年7月8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在沈阳等6个城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马鞍山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马鞍山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绿地 和 街头绿 地 地景 观效 果及 文化 内涵; 护和增 加物 种 多样性 , 保 植物 材 料 以乡土植 物 为 主 ,增 加保 健树 种和 高 大乔木树 种 。
上空 的气 温 相对 较低 ,几 乎是 全 市
同时期气 温最低 的 区域 。
朱 然墓 最著 名 。市 区西部 的 采石矶 属 长江 三矶 之首 ,是 大诗 人 李 白游
县 ,全市 总面积 1 8 k 6 5 7 m ,市
2 1城 市 绿 地 系统 现 状 分 析 .
通 过遥 感对 绿化 信息 的提 取和 统计 ,截 止 2 0 0 3年 7月 ,得 出城市 绿化 三项 基本 指标 :建 成 区绿化 覆 盖 率为 4 .1 绿地 率为 3 .8 , 2 7 %; 94 %
城 市建 设 用地规模 为 1 4 6 m ,人 .k 2
均 为 138 m。 0
融, 其西部 紧邻 长江 , 江一带 有猫 街 头 公共 绿地 数 目多 ,绿 地面积 达 沿 子 山、 头矶 、 螺 山 、 山等 山体 人 翠 宋
36h 6 5 m

3 2规 划 目标 . 近期 主 要 调 整 绿 地 系统 结 构 , 扩大 公 园绿地 面积 ,完善 1规 划 期 限 、范 围 与规 模 .
马鞍 山城 市绿 地 系统规 划作 为 马鞍 山市城 市 总体 规划 的一 项专 项 规划 , 必须贯 彻落 实城市 总体 规划 ,
及城 市 热 岛效应 ,以景观 生 态学 原 理为 理论指导 , 自然 山水人 文资源 以
7 8 k 3 6 m

1马鞍 山城市绿地概 况
马鞍 山市位 于安徽省东部 , 是全 国重要 的钢铁 工业基地 之一 , 素有江 南一枝 花 之誉 。 马鞍 山市现 辖三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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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国函[2002]2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2.04.03
【实施日期】2002.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2]2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的请示》(辽政[1999]12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编后的《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鞍山市是我国重要的钢铁工业基地,是辽宁省中南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

鞍山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改造传统产业,搞好资源和原材料的精深加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改善城
市生态环境,保护特有的城市风貌,把鞍山市建设成为经济发达、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624.29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合理利用自然山体等分隔,形成由市中心区以及汪家峪、营城子大孤山、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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