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第三讲 古罗马时期的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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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古罗马时期的政治思想

1.古罗马的历史

古罗马是典型的奴隶公有制社会,经历了五政时期(前8世纪——前510年),共和时期(前510——前27年),帝国时期(前27——476)。前27年,屋大维在共和制的形式下建立元首制,标志罗马进入帝国时期。476年由于奴隶暴动、引省人民的反抗、蛮族的入侵,西罗马帝国灭亡。

五政时期:国王最高权力包括:贵族咨询委员会、民众大会

共和时期:两名执政官包括:平民会议、元老院

屋大维:元老院授予其“奥古斯都”“大元帅”称号

帝国时期:早期(前27——284),后期(284——467),皇帝戴克里将帝国一分为二,公元313年,皇帝君世坦丁与基督教合作(米兰赦令),此后,皇帝的权力被认为从神那里得来的,而非公民授予的。

2.古罗马政治思想的特点:

①是希腊化影响的一部分,即罗马人用希腊现成的政治理论。为各自的政治要求服务。

②古罗马的政治思想始终与政治、军事、立法等实际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现实斗争中形成表现出来的,因此缺乏独立性与系统性。

③突破了狭隘的整体的城邦概念,从共和国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出发解释国家本质。“共和国”取代“城邦”成为政治研究的主题

3.波利比的政治思想(前201——120)

起源:认为罗马政治制度的形成不是理性思维的结果,而是一个不自觉的自然产物。

①国家理论:描述了各种整体的起源及衰败的历史,把国家的发展看成是在自然本身规律支配下循环往复的过程。经历了专制主义——君主制——暴君制——贵族制——寡头制——民主制——暴君制——专制主义....

他的理论是柏拉图政体循环论与亚里士多德政体分类学说的综合。

②混合政体学说:混合政体是结合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三种正常政治形式的因素和优点。认为罗马的制度不是单纯建筑在某一种政体因素基础上的,而是包含了三种政体要素,各要素平等具有各自的最高权力。如执政官代表了君主制、元老院代表了贵族制、平民会议代表了民主制。三者权力相互制约,防止对方无限扩张。

他认为任何单一形式的政治理论都容易走向极端,走向衰败,不利于国家的稳定与巩固。

只有以权力牵力权力,在君主制里加上“人民”因素,避免权力专横与蜕变,才能保证国家权力的稳定。

4.西塞罗的政治思想:(前106——前43)。元老院贵族代言人。

政治思想混合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波利比的学说。尤其是斯多葛学派的世界主义与自然法观念对其影响极大。

①国家起源理论:以罗马共和制为蓝本,认为国家并非一时一地的创造,而是在历史中久经变更的结果。从而以历史演变的观念理解国家起源,与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自然生成学说是一个明显的进步。

②阶级协调论:认为国家内部各种政治努力平衡与妥协的必要性。认为国家是“人民的事业”,但并没有均衡安排元老院、执政官、平民三者的位置。把元老、执政官作为共和制的重心。实质是维护贵族的政治地位。

③“共和国”理论:以“共和国”代替“城邦”,从而改变了古希腊的国家观念。这是因为扩大后的罗马共和国使其认为国家是为人数众多的人们的集合,其形成的基础不再是古希腊宣扬的道德,而是法律。因此,“共和国”表达的是“人民的事业”这一含义,(即国家属于人民,为人民服务),在这一含义中包含着“物质利益”的成分,即承认公民在国家中要“分享共同利益”。这对于亚里士多德的推进“共同的差”是一巨大进步。

④政体学说:基本仿照波利比的政体循环论,也认为最好的国家政治制度,是三种正常政体相互联合、相互纠正而成的混合政体。(在三种正常政体中民主政体最不值得称道)

⑤自然法理论:认为人类法所依据的准则就是永恒的自然法。人是法的“正义”体现出自然法的“永恒正义”。

⑥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的共同人性与共同理性是其法律思想的基础,因此所有人都应该是平等的,都是世界国家的成员。各国的法律只有符合自然法,才是“真正的法律”。认为法律使为公民们的安全,国家的维持,人的生活的安定与幸福而制定的。指定的法律就是让理性采用普遍的方式表达。总之,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人人平等享有法的的思想,影响了罗马法学及近代欧洲思想界。

5.罗马法学的思想

①罗马法的历史:

最初,罗马法律只是习惯与惯例,认为法事来源于神,不可改变;到了共和国早期,认识到法律主要来自国家的管理机构,从而有了主法及把公众同意的原则严以规范化的观念;前451年公布的《十二铜表法》是最早的罗马成文法,主为保护私有制财产和确认债务

奴隶制原则,把罗马王政时期和这以前的习惯法条文化,为罗马市民法奠定基础;公元前4世纪后,适应贸易发展的需要,罗马出现了裁判官法,以补充或纠正成文法。从而汇合成为万民法。

帝国时期,适应帝国经济的需要,罗马法日趋完备。集中体现的就是《查士丁民国法大全》,是罗马法律与法学理论的总结。在2——3世纪,出现了五大法学字,其中盖尤士是法学阶梯的提出者,把法学阶梯分为三部分: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后来的民法学源于此;保罗士在民法领域的贡献是不安抗辩权;乌尔比安的贡献是划分公法与私法。

实际上,罗马法是后来公元6世纪中期在查士丁尼法典中系统化的,构成欧洲拉丁国家、拉美国家、魁北克省、路易斯安那州现存法律制度的基础。

②贡献

其一,区分了万民法、自然法与市民法。万民法既运用于罗马公民,又适用于外邦人,市民法运用于罗马公民中,是民法的前身;自然法事等于制定法的符合于理性的普遍的永恒的法,是人类立法应当顺从的楷模。

市民法是国家颁布的有关公民个人权利的法令或习惯法;万民法是调整市园范围内自由人的财产关系,特别是有关所有制和契约关系的规范。罗马私法的特点和实质,就是依据唯理论的原则确定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利。“权利”概念开始形成,是现代权利概念的起源和来源。后来引申到公法领域,并为政治提供了一种权力思维方式。

其二,乌尔比安认为万民法同公道与正义(自然法)相似,公道与正义是万民法的目的与准则。

其三,认为法律的权力源于人民,尽管君主的旨意具有法律权力,而其权威来源于人民的授予。

总之,罗马法是商品经济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

1、安然无恙:恙:疾病,灾祸。很平安,没有灾祸、疾病之类忧愁事。形容平安无事,没有受到损害。

2、拔苗助长:把苗拔起,帮助它长高。比喻违反事物的发展规律,急于求成,反而坏事。

3、跋山涉水:跋山:翻山越岭。涉水:徒步过水。形容走远路的艰苦。

4、百看不厌:厌:厌倦。看很多遍也不会感到厌倦。形容诗文或物景非常好,不论看多少遍也不感到厌倦。

5、班门弄斧:班:鲁班,古代巧匠。在鲁班门前耍弄斧头。比喻在行家面前卖弄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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