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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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全书共六卷31章,其中上册是三卷19章,下册是三卷12章。第一卷主要谈法和法的精神的一般概念以及法律和政体性质与原则的关系。第二卷讲的是法律和国家安全、法律和战争、宪法与政治自由、刑法和国家税收与公民自由的关系问题;第三卷专论法律与气候、土壤、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第四卷谈法律和贸易;第五卷谈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各种部门法的使用范围等问题;第六卷主要追溯法国法律的起源和变革。第一章是全书内容的高度浓缩,孟德斯鸠通过对法和法的精神的界定,指出了他在后面将要研讨的所有问题。
孟德斯鸠开宗明义,给法下了定义。他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因此,一切存在物——上帝、物质世界、高于人类的“智灵们”、兽类和人类,都有他们的法。法的本质是理性,不同国家的政治法和民事法只是人类理性的不同适用。“法的精神”是各种关系的综合。这些关系:法律和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的关系,和一国的自然状态的关系,和气候、土壤以及生活方式的关系,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的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的关系,法律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指出,《论法的精神》研讨的正是存在与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的种种关系。
第二章探讨法律和政体性质的关系。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种,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其中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两种。民主政治的性质是: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贵族政治的性质是: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君主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定了的法律执政;专制政体的性质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与各自的性质相对应,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是建立投票权的法律。比如,划分有选举权者、规定用抽签的方式选举、选举公开、人民可以制定法律等等。贵族政治的基本法律是用选择的方式选举,由参议会去处理贵族团体所不能决定的事务并筹备贵族团体将决定的事务。君主政体的基本法律是以贵族作为中间的、附属的权力,并设有法律保卫机构。专制政体的基本法律是设置一个宰相。
第三章探讨法律和政体原则的关系。孟德斯鸠首先区分了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他说,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贵族政体的原则是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君主政体的品德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
第四章分析了适应各类政体原则的教育的法律。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原则不同,教育的法律也不同。君主国教育的法律是荣誉,荣誉在社会当中处处在引导着人们;在共和国里,教育的法律是品德,也就是注意激发人们对法律和国家的热爱;在专制国里,教育只把恐怖置于人们的心里,把一些极简单的宗教原则置于人们的精神里而已。
第五章谈论的是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孟德斯鸠认为,在民主政治中,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爱俭朴,所以应该把爱平等和俭朴作为立法准则,写入法律,由法律来建立平等,培养俭朴。在贵族政体下,人们的财富很不平等,因此法律应该鼓励宽和的精神,并努力恢复国家在体制上所必然会失去的平等。在君主政体下,法律的原则也应该是荣誉。在专制政体下,恐怖、愚昧、沮丧的人民是不需要许多法律的。所谓法律,仅仅是君主一时的则已。第六章是各种政体下面、刑法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等的关系。孟德斯鸠分析道,在君主国,民事法律条文繁复,特殊案例浩繁,司法事务和判决的矛盾也多;在专制国,立法者无法可立,法官无案可判,一切都按君主同一的、绝对的意志办事。刑法也是一样。共和国和君主国同属政治宽和国家,它们越是重视公民的荣誉、财富、生命与自由,所以,他们的诉讼程序就越多。相反,当一个专权的进修,他首先便是想简化法律。孟德斯鸠还详细考察了各种政体下的控诉、刑罚的轻重、古代法国的法律、日本的法律、罗马法关于刑罚的规定以及一系列具体的刑罚问题。
第七章是政体原则和节减法律、奢侈以及妇女身份问题。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共和国,奢侈越少,就越完善。一旦奢侈之风四起,便无品德可言了。体制不完善的贵族政体以法律规定
必需节减,摒弃违背节制精神的奢侈。在君主国,奢侈是必要的,因为在这里奢侈是人们享受他们从自由所得到的东西,但是它应该把奢侈扩大到一切人。专制国的奢侈是人们滥用他们从奴役中得到的好处。孟德斯鸠在此还专门分析了中国的奢侈及其后果。
第八章说的是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孟德斯鸠分析道,巨大的成功将使人民骄傲自满起来。当人民夺去了国家各种权力的时候,民主政治就归于灭亡,“多数人的专制主义”将出现。当君主政体逐渐剥夺了团体的或城市的特权的时候,君主政体也就腐败了,“一人的专制主义”将出现。专制主体的原则在性质上就是腐化的东西,所以它是在不断腐化的。这种内在的地腐化将导致其灭亡。孟德斯鸠最后还指出了保持三种政体的“极有效的方法”,即:如果从自然特质上说,小国适于共和政体,中等国适宜君主统治,大帝国宜于专制君主治理的话,要维持原有的政体原则,就应该维持原有的疆域。
第九章谈的是法律和防御力量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小的共和国容易亡于外力,大的共和国容易亡于内部的邪恶。惟有联邦共和国既能抵御外力,也能防止内部腐败。专制国家可用荒废边境的办法来阻隔外界。君主国则要设立要塞、驻守军队以保卫国境。
第十章谈的是法律和攻击力量的关系。孟德斯鸠在此界定了国际法,他指出,攻击力量由国际法加以界定,国际法是国与国相互关系的政治性法律。他阐述了何谓战争的权利、征服的权利,列举了不同政体的国家进行征服的场合和一些征服的实例。
第十一章名为“规定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政制的关系”。它是《论法的精神》中内容最丰富也最重要的一章。孟德斯鸠正是在此构思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共和政体,从而对西方、对人类的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孟德斯鸠首先辩析了什么是政治自由,政治自由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存在。他合乎逻辑地得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必需分立,三权之间又必需相互制衡结论。他详细地阐述了三种权力具体应该如何划分,各自的权限如何,对其他权力如何制约。孟德斯鸠还以史为据,追溯了古希腊罗马时代君主国的权力划分状况。他以砋罗马共和国在极盛时期突然丧失自由、蜕变为暴政为例,详细分析了它在三种权力划分模式中的失误。
第十二章名为“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公民的关系”,孟德斯鸠在此讨论了自由和公民的关系。他认为,政治自由是要有安全,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有安全。而公民的安全或者说公民自由要靠良好的刑法来保护,所以,孟德斯鸠在此主要阐发了他极有价值姝刑法思想。主要有: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坚决反对以思想定罪和以不谨慎的言词定罪;主张宗教和刑法相分离,废除宗教法庭,刑罚人道主义;提出了预防犯罪的思想;指出了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民安全与自由的重要性等等。
第十三章谈论的是赋税、国库收入的多寡和自由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赋税的多少和赋税的性质不能有统一的标准和不变的尺度,它应该视不同政体的性质而定。从多少来说,国民所享的自由越多,便越可征较重的赋税,国民所受的奴役越重,便越不能不宽减赋税,这是永恒的通则。从性质来说,人头税较适合于奴役,商品税较适合于自由。
第十四章讨论了法律和气候性质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由于南北方气候的不同,南方人民和北方人民在肌肉、血液等生理上,在对欢乐、疼痛、爱情的感受上,在好奇、上进等心态上都有很大的不。
第十五章讨论了民事权奴隶制的法律和的性质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气候是除了政治制度而外的又一个产生奴隶制的原因。在天气炎热的国家,人们往往懒惰,缺乏勇气,易于实行奴隶制。而有的国家,自然的理由就是排除奴隶制的。
第十六章讨论家庭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孟德斯鸠在此非常详细地列举了不同的气候对于不同地区人们的婚姻制度、妇女的家庭地位、男女双方性心理和生理等方面和影响。进而分析了东西方不同的道德观、贞操观、治家方式和离婚与休婚等。
第十七章讨论了政治奴役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孟德斯鸠在此章指出,热带民族常因炎热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