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单耗申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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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耗申报须知
为规范加工贸易企业单耗申报行为,完善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署令第155号),现将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备案时应明确单耗申报环节。
二、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对一些生产工艺流程简单、产品净耗比较稳定、产品单耗关系不太复杂的企业,可以在合同备案环节一并向海关申报单耗。企业确实无法在备案或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前申报单耗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内销前申报单耗。
三、加工贸易企业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的,应经主管海关关(处)长批准同意,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
(二)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因生产工艺原因,无法在成品出口前申报单耗的;
2、企业资信状况良好且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的;
3、企业内部管理规范,相关资料能保证海关在成品出口后核查、核定单耗的;
4、企业配合海关进行单耗核查、核定的;
四、企业申请在报核前申报单耗的,应填报《加工贸易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等材料。对同意报核前申报单耗的,企业应留存样品或图样、图片。
五、加工贸易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加工贸易企业应严格执行不得列入工艺损耗范围的六种情况,非工艺性损耗一律不得纳入加工贸易单耗核算管理。
六、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时,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号、计量单位申报应规范、准确;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的,应申报非保税料件的比例。
七、对已公布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法定计量单位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或者单耗申报。单耗标准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
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单耗标准,但需如实申报单耗。
八、企业应按料号级商品逐项备案,建立料件与成品一一对应的关系,不得将料件和成品随意归并,禁止按平均单耗申报。
九、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
(二)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
(三)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
(四)单耗申报环节在备案,并且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
(五)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十、海关对企业申报的单耗有疑义的,可以进行单耗质疑,企业应按要求提交充分、有效的资料来证明申报单耗的真实性,企业提供的资料不能证明申报单耗的真实性或不按规定提供资料的,海关将进行单耗核查、核定。经查实企业申报单耗不实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苏州海关驻吴县办事处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苏州海关驻吴县办事处:
我单位已仔细阅读《单耗申报须知》,愿意自觉遵守海关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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