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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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

本文将就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考虑到城市的规模和人口密度。

在人口密集的市区,应当设置更多的公共厕所、垃圾桶和垃圾处理设施,以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对于人口较少的郊区和农村地区,也应当合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以保障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

其次,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到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需求。

例如,在商业区和市中心地带,应当设置更多的垃圾分类回收箱和环卫工具,以保持环境整洁。

在居民区和学校周边,应当设置更多的公共厕所和垃圾桶,方便居民和学生的生活和学习。

另外,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还应当考虑到城市的特殊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

在潮湿多雨的地区,应当加强雨污分流设施的设置,以保护城市的水环境。

在干燥缺水的地区,应当加强水资源回收和再利用设施的设置,以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此外,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城市的发展规划和未来发展需求。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应当合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位置和数量,以适应城市未来的发展需要。

同时,还应当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总的来说,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城市的规模、人口密度、居民需求、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同时还应当与城市的发展规划和未来发展需求相适应。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形象。

希望相关部门和城市管理者能够重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2004-9-24(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1. 0.1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

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第1.0.3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1.0.4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 0.1条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它垃圾和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确定。

第2.0.2条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影剧院、体共测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公第2.0.3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i|•划。

所需建设经费山建设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2. 0. 4条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同时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 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第一节公共测所第3. 1.1条选择建造公共测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环卫设施设计规范要求

环卫设施设计规范要求

环卫设施设计规范要求一、引言环卫设施的设计对于城市环境的整洁与舒适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就环卫设施的设计规范要求进行探讨。

二、公共垃圾箱的设计规范1. 容量合理:公共垃圾箱的容量应根据周围居民和商业区域的垃圾产生量来确定,以保证垃圾箱及时清理并减少堆积的可能性。

2. 结构安全:垃圾箱的材质应耐腐蚀、防火,并具备防水、防盗的功能,以确保使用寿命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3. 使用便利:设计应考虑到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垃圾箱的高度、开关操作等应便于使用,并配备清理垃圾箱的必要工具。

4. 美观性:垃圾箱的外观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采用易于清洁的材料,定期维护以保持整洁。

三、公共厕所的设计规范1. 配置合理:公共厕所应根据人口密度、流量等因素确定数量和分布,避免排队现象,可根据不同场所的需要设置男女厕位比例。

2. 卫生保证:厕所应保证通风良好,安装消毒设备并定期清洁,杜绝异味和细菌滋生,为使用者提供清洁、卫生的环境。

3. 设施完善:厕所内应设有足够的隔间、马桶、台盆、镜子、挂钩以及婴儿换尿布台等功能,为不同人群提供方便的使用条件。

4. 安全性考虑:厕所的设计应考虑到人身安全,采用材料防滑、防盗、防火,并保证足够的照明灯光。

四、道路垃圾收集点的设计规范1. 选址合理:垃圾收集点应避免设置在居民区内,以减少噪音和气味对居民的影响,同时要远离河流、湖泊等水源地,以防止污染。

2. 安全性保障:收集点应远离交通干道,设置明显的标识和警示设施,防止车辆和行人发生意外。

3. 环境卫生:垃圾收集点应设有定期清理和消毒的机制,保持周围环境的清洁和卫生,并设有覆盖、密封的垃圾容器以防止扩散异味和传播病菌。

4. 美化设计:在垃圾收集点周围可增加绿化带和景观,提升环境美观度,减缓垃圾收集点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公共健身设施的设计规范1. 设施多样:公共健身设施应设置不同类型的器械,满足不同年龄段和不同锻炼需求的居民,如有氧器械、力量器械等。

城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GJJ27

城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GJJ27

发和建设同时规划 设计 施工 验收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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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条 生活垃圾 商业垃圾 建筑垃圾 其他垃圾和
粪便的收集 中转 运输 处理 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 必
须统一规划 设计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 收集方式和
处理工艺确定

条 在居住区域内 商业文化大街 城镇道路以及
关于发布部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 标准 的通知
建标字第 号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业经我部审查批准为部标准
编号
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
有问题和意见 请函告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卫生管
理局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各地新华书店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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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一节 公 共 厕 所

条 选择建造公共厕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 合理规
划 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 厕所间距和数量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

一 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
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 间距为
一般街道间距不大于
二 按地区面积确定设置数量
厕所的粪便污水 应经化粪池后方可排入下水道

条 单独设置的小便池应隐蔽 文明 卫生
第二节 化 粪 池

条 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 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
的粪便污水 应纳入城市污水管道系统 在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
应建造化粪池 粪便污水和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


条 化粪池的构造 容积根据现行 室内给水排水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20031 总则2 术语设置在公共场所等处,为社会公众提供直接服务的环境卫生设施。

具有生活废弃物转运、处理及处置功能的较大规模的环境卫生设施。

在粪便污水产生源对其进行处理的设施。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城市用地类别设置密度(座/km2 )设置间距(m)建筑面积(m2/座)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m2 /座)备注居住3~5500~80030~6060~100旧城区宜取密度的离限,用用地地断区宜取宙度的中、低限公共设施用地4~11300~50050~12080~170人流密翻区城取离限密度、下限间距.人旅稀班区域取低限宙度、上限间距。

商业金融业用地宜采用高限密度、下限间距。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间距4工业用地仓储用1~2800~100030 60地注:1 其他给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①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编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距:主干璐、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0一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一1000m 。

②公共目所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③3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人口。

4 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转运量t/d 用地面积(m2 )与相邻建筑距离(m)绿化隔离带宽度(m)>450 >8000 >30 ≥15150~450 2500~10000≥15 ≥850~150 800~3000 ≥10 ≥5<50 200~1000 ≥8 ≥3注:1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级分类和堆故作业用地。

2用地面积中包含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3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垃级转运量可按附录B 公式计算。

4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

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5二次转运站宜偏上限选取用地指标。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

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第1.0.3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 1.0.4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它垃圾和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确定。

第2.0.2条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尝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2.0.3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计划。

所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2.0.4条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同时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第一节公共厕所第 3.1.1条选择建造公共厕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

厕所间距和数量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一、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500m。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为了改善城市的环境卫生,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一、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避免污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等场所。

设置距离不得小于50米,距离应根据建设环境的不同而调整,以保证环境卫生设施不影响到其他设施及公共场所的正常使用。

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当满足技术要求,按照设计要求正确设置,避免污染物扩散超出允许范围。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安装有自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物,防止污染物扩散超出范围。

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污水处理设施的技术要求,包括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运行和维护等。

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应考虑最大处理能力,及时处理排放的污水,保护环境卫生。

四、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安装有有效的排污系统,保证污染物排放不超过规定的标准,同时要求排污系统经常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具备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紧急情况,防止污染物扩散。

以上是关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内容,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标准,以确保城市环境卫生良好,维护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等场所的安全及公众的健康。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范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3.2 垃圾收集点3.2.1 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

3.2.2 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3.2.3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

3.2.4 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

3.2.5 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

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4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容器间内应设给排水和通风设施。

3.2.6 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应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3.2.7 各类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是指为了促进公共卫生,保护人们的健康和环境的清洁而设立的各种设施和设备。

在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对于保护环境、预防传染病、改善生活质量和提高城市形象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制定对于推动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公共厕所是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持环境卫生、改善城市形象和方便市民居民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

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公共厕所的数量:根据居民人口密度、办公区域、商业区、交通枢纽等公共活动场所的实际需求确定公共厕所的数量;(2)公共厕所的位置:公共厕所应该设置在交通便利、人流密集的地方,方便市民居民使用;(3)公共厕所的规格:公共厕所应该符合卫生标准,设有手洗盆、纸巾、洗手液等设施,确保用户能够方便、舒适地使用;(4)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公共厕所应该定期清洁、消毒、通风,并配备专门的保洁人员,确保公共厕所的卫生安全。

举例如下:某市政府根据人口密度和城市规划要求,规定每个居民区内应该设置至少一座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的位置应该设在居民楼下或公园广场等交通便利、人流密集的地方;公共厕所应该建设成两室一厅的格局,设有男女分开的使用区域,配备足够的手洗盆、纸巾、洗手液等设施;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应由专门的保洁人员负责,每天定时进行清洁消毒,确保公共厕所的卫生安全。

2. 垃圾分类回收设施的设置标准:垃圾分类回收是一种重要的环保措施,有助于减少垃圾的数量,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垃圾分类回收设施的设置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垃圾分类回收站点的设置:根据市民家庭居住密度、商业区域、工业园区等实际情况,确定垃圾分类回收站点的数量和位置;(2)垃圾分类回收桶的规格:垃圾分类回收站点应该设有不同种类的回收桶,例如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等种类,以便市民居民便利地分类投放垃圾;(3)垃圾分类回收设施的管理:垃圾分类回收站点应该定期清理、维护,设有清洁工人员负责,确保垃圾分类回收设施的卫生安全。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是指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生活的要求,通过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以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完善程度和服务质量,从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状况,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工作。

在《》中,规定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原则、布局要求、功能定位、设计标准等内容,以确保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能够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提高城市环境的整体品质。

一、规划原则1. 生态优先: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应优先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提高城市环境的可持续性。

2. 公平合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居民群体的需求,确保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公平合理分布,提高服务的平等性和普惠性。

3. 全面协调: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应全面考虑各类设施的布局和功能,实现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多功能性和协调性,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效益。

4. 安全可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应考虑设施的安全可靠性,确保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提高城市居民生活的安全保障。

二、布局要求1. 市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设施要均衡分布,考虑到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居民的生活需求,合理布局各类环境卫生设施。

2.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布局要与城市主干道、重点公共场所、居民聚集区、旅游景点等相匹配,以满足市民及游客的生活和休闲需求。

衔接和联系,确保设施之间的互补性和协调性,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效益。

举例说明:在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中,应考虑到公园内的环境卫生设施的布局,例如公园内的垃圾箱、卫生间、喷水设施等,要根据公园的规模和功能确定合理的布局位置,以方便游客的使用和维护。

三、功能定位1. 不同类型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定位清晰,明确设施的功能和服务对象,以满足不同需求群体的需求。

要用途和服务对象,确保设施的功能与定位相符,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镇环境卫生是一个城市的综合素质的重要体现,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本文将围绕展开详细的讨论,包括公共厕所、垃圾桶、垃圾分类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卫生监测设施等方面。

一、公共厕所公共厕所是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市民提供方便的卫生设施。

公共厕所的设置应该考虑到城市的人口密度、市民出行的路径和需求等因素。

一般来说,市中心、商业区、交通枢纽、公园等人流较多的地方需要设置公共厕所,以方便市民和游客。

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数量标准:根据城市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情况,确定公共厕所的设置数量。

一般来说,每个人口密集区域应该设置至少一座公共厕所,以保证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举例:在商业街、公园、地铁站等人流较多的地方,每500米应该设置一座公共厕所;在居民区每个小区应该设置一座公共厕所。

2. 设施标准:公共厕所的设施应该符合卫生标准,包括洗手池、洗手液、纸巾、坐便器等基本设施。

公共厕所的设计应该考虑到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设置无障碍通道和便利设施。

举例:公共厕所应该定期清洁和消毒,保持室内整洁干净。

洗手池应该设置在出厕所的位置,并配备洗手液和纸巾,以方便市民清洁双手。

3. 维护标准:公共厕所的维护应该定期检查、清洁和维修,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

市政部门应该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对公共厕所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

举例:在公共厕所设置地点附近设立专门的维护人员,负责厕所的日常维护工作,及时清理垃圾和保养设施。

二、垃圾桶垃圾桶是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减少城市的垃圾污染,保持城市的清洁整洁。

垃圾桶的设置应该根据城市的人口密度和垃圾产生量来确定,以便市民方便地丢弃垃圾。

垃圾桶的设置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数量标准:根据城市的人口密度和垃圾产生量确定垃圾桶的设置数量。

一般来说,公共场所、商业区、居民区、公园等地方需要设置垃圾桶,以便市民方便地丢弃垃圾。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2004-9-24(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

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第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条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它垃圾和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确定。

第条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计划。

所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条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同时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第一节公共厕所第条选择建造公共厕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

厕所间距和数量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一、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500m。

(完整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完整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是我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领域的国家标准,目的是规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质量,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卫生。

该标准包含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基本原则、范围和内容要求、设施类型和功能要求、设计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将根据该标准的要求,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进行详细解读。

一、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基本原则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便利性原则:环境卫生设施应布局合理,便于市民使用,不远离居民区或工作区;2. 公共性原则:环境卫生设施应为公共服务设施,服务范围覆盖城市各个区域;3. 可持续发展原则:环境卫生设施应考虑未来城市发展需求,具备可持续性;4. 效益性原则: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布局,使之发挥最大效益;5. 安全性原则: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确保使用安全;6. 美观性原则:环境卫生设施设计应考虑美观性,融入城市景观。

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范围和内容要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垃圾处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医疗垃圾处理设施等;2. 城市公厕:包括公共厕所、外摆卫生间等;3. 城市垃圾箱房:包括垃圾箱房布局、容积、清洁设施等;4. 垃圾分类设施:包括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废弃物回收设施等;5. 城市环卫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清洁设施、广场清洁设施、河道清洁设施等;6. 其他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包括中央净水设施、垃圾焚烧设施等。

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设施类型和功能要求1. 垃圾处理设施应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医疗垃圾产生量确定设施规模,布局合理,投放点覆盖全市居民;2. 城市公厕应布局科学,服务范围覆盖各个居民区和商业区,公厕数量和布局应满足城市人口数量和分布;3. 城市垃圾箱房应布局合理,容积大小适宜,设有清洁设施,避免垃圾外溢;4. 垃圾分类设施应根据生活垃圾分类要求规划设计,分类设施类型多样,便于市民分类投放;5. 城市环卫设施应布局合理,设计美观实用,定期维护和清洁,保持良好状态;6. 其他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具备相应的功能要求,满足城市环境卫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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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 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 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2 垃圾收集点3.2.1 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

3.2.2 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3.2.3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

3.2.4 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

3.2.5 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

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4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容器间内应设给排水和通风设施。

3.2.6 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应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3.2.7 各类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

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

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3 公共厕所3.3.1 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 14的规定。

3.3.2 凡旧城区住宅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始末站)、大型社会停车场(库)、地铁站、轻轨站、客运码头、旅游点、公园、大型公共绿地、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菜市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建造公共厕所。

3. 3.3 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的规定,公共厕所设置数量应采用表3.3.3的指标。

3.3.4 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 公共厕所宜发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宜设在建筑物底层,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

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设。

2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 14设计和建设,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

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向社会开放。

3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Om,周围应设置不小于3.Om的绿化带。

4 公共厕所临近的道路旁,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共厕所标志。

5 公共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措施。

6 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

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单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中的有关规定。

7 公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可分别采用单独蹲(坐)式或大便槽。

单独蹲(坐)式应设置成单间。

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8 公共厕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和配备设备。

9 公共厕所应注意防冻和排水。

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暖和通风宜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

3.3.5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的规定。

3.3.6 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

有污水管道且下游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排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

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下水道。

化粪池抽粪口不宜设在公共厕所的出入口处。

3.4 化粪池3.4.1 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直接纳入下游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管道系统或合流管道系统。

在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

粪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

3.4.2 化粪池的设置位置应便于5t及以上抽粪车的进出,受条件限制地区,至少应满足2t抽粪车进出的要求。

化粪池与其他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 ,受条件限制地区,可酌情缩短距离,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建筑物基础。

3.4.3 化粪池的构造、容积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的规定进行设计。

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化粪池的进出口应做污水窨井,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和使用,不得泛水。

2 化粪池顶盖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0.05m。

顶部通车的化粪池盖板强度应满足汽10级载重车负载要求。

3.4.4 其他特殊规格的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3.5 废物箱3.5.1 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

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抗老化、防腐、阻燃。

3.5.2 废物箱的设置应便于废物的分类收集,分类废物箱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

3.5.3 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宜符合下列规定: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m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1 垃圾收集站4.1.1 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4.1.2 收集站的类型主要分不带压缩装置的和带压缩装置的,压缩式收集站宜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

4.1.3 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8km。

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规划人口数量产生的垃圾最大月平均日产生量确定,宜达到4t/d以上。

4.1.4 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箱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

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0m2。

4.1.5 收集站的站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

收集站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4.1.6 收集站内应配置给排水设施。

4.2 垃圾转运站4.2.1 垃圾转运站宜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居民影响较小的地区。

4.2.2 垃圾转运量小于150t/d为小型转运站;转运量为150~450t/d为中型转运站;转运量大于450t/d为大型转运站。

垃圾转运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4.2.3 转运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小型转运站每2~3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m2。

2 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3 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4.2.4 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操作应实现封闭、减容、压缩,设备力求先进。

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

转运站绿化率不应大于30%。

4.2.5 垃圾转运站内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对进站的垃圾车进行称重。

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监控系统。

4.3 垃圾、粪便码头4.3.1 垃圾、粪便码头设置应有供卸料、停泊、调档等使用的岸线和陆上作业区。

陆上作业区用以安排车道、计量装置、大型装卸机械、仓储、管理等用地。

4.3.2 码头所需要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装卸量、装卸生产率、船只吨位、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数确定。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宜按表4.3.2确定。

4.3.3 垃圾、粪便码头所需陆上面积按每米岸线不应少于15m2配置。

在有条件的码头,应有改造为集装箱专业码头的预留用地。

码头应有防尘、防臭、防(垃圾、粪便、污水)散落下水体的设施,粪便码头应建造封闭式防渗贮粪池。

4.4 水域保洁工作基地4.4.1 需要进行水域保洁的地区,可根据需要采用定点拦截设施、人工打捞船和机械清扫船。

机械清扫船的数量可根据作业距离,按每25km清扫河道长度配置1艘清扫船。

4.4.2 水上环境卫生工作场所应按生产、管理需要设置,应有水上岸线和陆上用地。

4.4.3 水上专业运输应按港道或行政区域设船队,船队规模根据废弃物运输量等因素确定,每队使用岸线应为150~180m,陆上用地面积应为1000~1200m2,并应设生产和生活用房。

4.4.4 水上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按航道分段设管理站。

环境卫生水上管理站每处应有趸船、浮桥等。

使用岸线每处应为120~150m,陆上用地面积不应少于1200m2。

4.5 垃圾处理设施4.5.1 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规、规划和标准的规定。

设施应设置在城市交通便利的地方,并应有利于减少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减少工程建设投资、减少垃圾处理后产品和残渣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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