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12〕8号·【颁布时间】2012-5-10·【失效时间】·【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6日第02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8号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解释全文
买卖合同解释全文第一条定义与解释–“买方”指购买商品的一方;–“卖方”指出售商品的一方;–“商品”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要出售和购买的物品;–“合同”指双方就商品的购买和销售达成的一致意见,并达到法律效力的文件;–“交货日期”指双方约定的商品交付的日期;–“价格”指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商品价格;–“合同签订日期”指本合同的签订日期。
1.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所使用的词语应与用于解释法律文件的用语相一致。
第二条合同的范围1.本合同适用于买卖双方就商品的销售和购买达成的一致意见。
2.除非在本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双方就购买和销售本合同中规定的商品时所涉及的其他方面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条商品的规格和数量1.双方就商品的规格和数量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在合同中明确记载。
2.如果买方需要返回商品的包装材料,买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声明,并由卖方提供必要的配合。
第四条价格与支付方式1.商品的价格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卖方支付商品的价格。
3.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支付方式,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支付。
第五条交货和验收1.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前将商品交付给买方。
2.买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收到商品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对商品进行验收。
3.如果买方对商品的质量和数量不满意,应立即书面通知卖方,并协商解决办法。
第六条违约责任1.如果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主张损失赔偿,并可能解除合同。
3.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并要求违约方支付逾期的金额利息。
第七条争议解决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3.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应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其他事项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一份为双方所共同签署的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模板)法解释(一、二、三、买卖合同(模板))
合同法解释(一、二、三、买卖合同)引言合同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用于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行为。
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
本文将对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并介绍合同法中的一、二、三条款。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要素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将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卖方,卖方向买方支付货款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合同法中最基本和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
买卖合同的要素包括:1.客体要素:指买卖合同的客体是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所有权转让,其中货物是指可供交易的动产和不动产、可以出卖的产权及其它财产权利。
2.定金要素: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预付定金,作为确定交易的意愿。
3.价格要素:价格是买卖合同中非常重要的要素之一,买方需要支付货款,而卖方需要收取货款。
4.交付要素:货物的交付是买卖合同履行的核心要素之一。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约定地点交付货物,买方则应当接受货物。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买卖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要件:1.协议要件:即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意思表示必须完全一致。
2.客观要件:即买卖的商品或财产必须存在并具备可供交易的条件。
3.法定要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些行业或特殊商品的交易需要履行一定的形式要求。
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同时,合同法第十条也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即买卖合同的订立受当事人意志的自由约束。
三、买卖合同的履行和违约买卖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货物交付、货款支付、合同义务履行等方面。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数量和规格交付货物,买方则应当支付货款。
在交付和支付的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当注意保证合同履行的安全和及时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一、引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具体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
本文将对该解释中的关键点进行解析和分析。
二、主要内容1. 表示与承诺本次解释强调,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中的表示,与开发商或销售人员的承诺之间应被明确区分。
销售人员所作的表示并不必然等同于开发商或销售人员所做的承诺,双方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 预售许可证在拿到预售许可证之前,开发商不能与购房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如果已经签订,应该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3. 纠纷处理方式本文强调,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裁判合同条款,须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应有不当之处。
如果裁判条款存在问题,应采取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4. 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存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购房人合法权益受到影响,购房人可以通过起诉、仲裁等方式进行维权,并要求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5. 倒房问题在明示或暗示倒房情形下,开发商或销售人员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款项,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消费者的影响本次司法解释的发布,对消费者来说,是非常有益的。
在解释中,明确了开发商应该履行的义务,即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消费者在购房时会更有保障感。
同时,解释还对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开发商的管控。
这些规定,有利于消费者在购房活动中获得更多的法律保障。
四、结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具体解释(三)》的出台,标志着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加完善的保障。
相信在未来的社会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会得到更加合理的解决方式,让消费者在购房时更加放心、安全。
最新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是什么.doc
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是什么买卖合同作为日常生活当中最常见的一种双务合同,随着近代民商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自此因为一些客观的因素也导致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越来越多,也进一步国家才加快了对于买卖合同的统一监管。
其中,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当中,其实就是说人民法院对于出卖方本来就没有取得所有权的物品而卖给了其他人,因此引发的纠纷是需要向买方承担责任的。
买卖合同作为日常生活当中最常见的一种双务合同,随着近代民商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自此因为一些客观的因素也导致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越来越多,也进一步国家才加快了对于买卖合同的统一监管。
其中,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当中,其实就是说人民法院对于出卖方本来就没有取得所有权的物品而卖给了其他人,因此引发的纠纷是需要向买方承担责任的。
一、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是什么?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这个条款主要是为了进一步的保障买受人的利益。
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于无权处分的合同一直是适用《合同法》51条,即此种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之后取得处分权而使合同有效。
而该司法解释生效以后,对于出卖人没有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合同法律也认为是有效的,这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买受人的利益。
无权处分者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
这样更有利于维护买受人利益,履行期限截止,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导致不能交付出卖标的物,转移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依法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买受人此项权利必须建立在买卖合同有效的基础上才符合法理)。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买卖合同解释全文
买卖合同解释全文一、合同主体及背景本合同由买方(以下简称“甲方”)和卖方(以下简称“乙方”)共同订立,双方就买卖合同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和解释。
二、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在买卖交易中的权益得到保障,并解释合同条款的具体含义。
三、合同条款解释1. 商品描述:乙方将向甲方出售以下商品(详细描述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
2. 价格及支付方式:甲方同意以合同约定的价格购买商品,并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付款。
3. 交货方式和时间: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和时间将商品交付给甲方。
4. 商品质量:乙方保证所售商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保证商品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5. 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6. 争议解决:双方同意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7. 合同解释权: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四、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履行完毕或终止。
3.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解除应经双方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五、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方和乙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确认已充分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六、解释权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如有任何争议,应以中文版本为准。
七、附则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买卖合同解释的全文,旨在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解释合同条款的具体含义。
请双方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
如有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并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诉诸法律途径。
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
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
第三条交货方式和时间。
1. 买方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的50%作为订金,并在货物交付前支付余款。
2. 卖方应当在收到订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安排货物的交付,并提供交货单据。
3. 货物的交付方式为卖方自行送货至买方指定地址,交付时间为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
4. 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货物无法按期交付,卖方应当立即通知买方,并双方协商解决方式。
5. 买方应当在收到货物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若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卖方,并协商退换货或者进行赔偿。
6. 若买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卖方有权暂停货物交付,并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
7. 若卖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并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为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的内容,若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联系。
买卖合同解释全文
买卖合同解释全文合同范本。
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名称)。
乙方,(买方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以下物品达成如下协议:一、标的物。
甲方同意将以下物品出售给乙方,(具体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
二、价格及支付方式。
1. 甲方同意以(货币单位)(具体金额)的价格出售上述物品给乙方。
2.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要求)内支付全部货款。
三、交付方式及时间。
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货款后(具体交付方式和时间要求)交付上述物品给乙方。
2. 乙方应在收到上述物品后(具体验收方式和时间要求)。
四、保修期。
1. 甲方保证上述物品在交付之日起(具体保修期限)内保持良好的品质和性能。
2. 若上述物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五、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上述物品,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具体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
七、其他。
(其他约定事项)。
八、附则。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履行完毕终止。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
合同附件,(列明附件名称及内容)。
《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之探析
《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之探析[摘要]《买卖合同解释》规定无权处分下的买卖合同并非无效,再结合《合同法解释二》中对多重买卖合同下合同也并非无效,合同相对人可以通过主张违约来获得救济,这就承认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离。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已经不能解读这种法律理论的进化,而且在无权处分合同下物权变动中不能起到平衡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作用,因此应该采用物权形式主义的理论来解读物权变动以达到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作用。
[关键词]无权处分合同;物权变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这一部新的司法解释对《合同法》中买卖合同一章进行了全面的解释。
采纳了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性的观点,对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的变动模式和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便显得颇为重要。
一、无权处分合同无效论与物权变动模式的冲突《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条的第一款明显是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我国立法不承认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分,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应该承认这一思路,从而肯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
因为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方面,当无权处分人不能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比之将其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更加有利。
将《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进行反对解释来看,无权处分合同是有效的,因为这是一种负担行为,而不是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不需要当事人有处分权,负担行为的直接后果是使义务人负担了一项义务。
买卖合同解释全文4篇
买卖合同解释全文4篇篇1买卖合同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买卖合同。
第二条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货物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货款的合同。
第三条买卖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四条买卖合同的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本形式。
第五条买卖合同的附则,适用于买卖合同之外。
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二章买方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买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期限、价格要求对货物提取,并支付货款。
第八条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和付款方式支付货款。
第九条买方有义务按照货物的种类和数量接受交付货物。
第十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商品质量保证。
第十一条买方有义务保管好交付的货物,并在交付后的合理期限内检查货物。
第十二条买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取货物,逾期不提取的,应当支付迟收违约金。
第十三条买方因故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取货物,应当及时通知卖方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买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取货物,否则将视为放弃购买权。
第十五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商品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买方有义务保护卖方的商业秘密,并保密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买方应当妥善保管合同文件,以防意外损坏或遗失。
第十八条买方有义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章卖方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数量、质量、期限支付货款。
第二十条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交付货物。
第二十一条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商品的相关质量保证文件。
第二十二条卖方有义务妥善包装货物,并按照约定送达买方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卖方应当保护买方的商业秘密,并保密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卖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合同文件,以免遗失或意外损坏。
第二十五条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提前通知交易情况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六条卖方有权对买方提出的合理要求进行磋商。
2023合同法解释(一、二、三、买卖合同)
合同法解释(一、二、三、买卖合同) 引言合同是现代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之一。
合同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一部分,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尤其是买卖合同,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往往需要具体解释和应用。
本文将详细解释合同法中与买卖合同相关的一、二、三条款。
一、买卖合同的定义与要素根据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指买方支付货币、券票、电汇等交付方式,而卖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适用范围广泛。
买卖合同有几个要素:1.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是双方行为,其主体为买方和卖方。
买方是购买标的物的一方,卖方则是出售标的物的一方。
2.标的物:买卖合同的核心是标的物,即买方购买而卖方出售的物品。
标的物可以是有形的物品,如电子设备、汽车等,也可以是无形的物品,如版权、商标等。
3.交付方式和支付方式:买方需要通过一定的交付方式获得标的物,而卖方则会收到买方支付的货币、券票、电汇等。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的成立条件,即要求买卖双方达成协议,明确标的物和交付方式,并且以买方支付货币等方式支付购买价格。
买卖合同的成立通常包括几个阶段:1.需求和供给: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在市场上形成需求和供给。
买方需要有明确的购买需求,而卖方则需要有足够的供应能力。
2.协商和议价:买方和卖方需要通过协商和议价确定合同的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格、支付方式等具体细节。
3.签订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成为买卖合同成立的重要步骤。
合同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4.履行合同: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交易完成,还需要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买卖合同的履行和责任买卖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交付、支付等行为。
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三条明确了买卖合同履行的责任:1.卖方的责任: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行交付义务,即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
2024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2024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一、合同成立1. 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表达买卖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买卖合同成立。
2. 合同成立时间以最后一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为准。
二、合同效力1. 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三、合同履行1.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
2.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价款。
四、标的物交付1. 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 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发现标的物存在瑕疵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五、标的物风险转移1.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
2. 因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六、合同解除1.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七、违约责任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八、电子合同1. 电子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适用本解释。
2. 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按照电子数据证据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1. 本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买卖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注:本解释为模拟内容,具体司法解释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新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新前言自2020年1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五)》(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正式实施。
该解释的出台,将会给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等方面的纠纷处理提供重要法律依据。
解释内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责任和诉讼时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规定了本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原则和相关术语。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原则中的“合同自主原则”,即合同是自愿订立并由双方自主确定内容和条款。
这一原则的明确,鼓励双方自主协商,增强其对自身权益的把控和保护。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买卖合同的订立方式、内容、要素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规定了非法机构与个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当尽到合同履行的义务,维护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三章是本司法解释的重点章节,规定了买卖合同履行时产生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其中规定了,履行保证的范围包括产品质量、量、时限等方面,并细化了售后服务的义务和相关时效。
同时给出了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退货、换货、减价等赔偿方式,并规定了谁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
第四章合同变更和转让第四章规定了买卖合同变更和转让方面的相关内容,包括变更方式、原合同效力、转让方权利义务等方面。
此外,本章还规定了法律上承认个体工商户作为合同主体地位,为其在买卖合同中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五章合同责任第五章明确了当买卖合同存在违约行为时,如何依法处理违约,赔偿计算标准等方面的问题。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了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取得违约方的违约记录,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基础性支持。
第六章诉讼时效最后一章规定了《买卖合同法》中的时效问题,包括诉讼期间的计算、中止、恢复、中止和终止等方面的问题。
本章节相当于是对于上述五章的总结和梳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或确切时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买卖合同的三要素举例子理解
买卖合同的三要素举例子理解买卖合同的三要素举例子理解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向另一方转让物品所有权,另一方支付货款的合同。
它是民法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也是市场经济中必不可少的一种法律制度。
买卖合同的三要素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标的物和价格。
下面我将结合具体例子,来深入理解买卖合同的三要素。
一、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合同中确定的买卖双方。
在买卖合同中,一般来说,买方和卖方就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小明想要买一辆汽车,他和汽车的卖家达成了买卖合同。
在这个合同中,小明是买方,汽车的卖家是卖方,他们两个就是合同的当事人。
二、合同的标的物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合同确定的买卖物品。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通常是货物、房屋、土地等。
小明和汽车的卖家达成的买卖合同中,汽车就是合同的标的物。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标的物应当是可以买卖的物品,应当是合法的。
三、合同的价格合同的价格是指双方协商确定的买卖价格。
价格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
在买卖合同中,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价格。
继续以小明买车为例,他和汽车的卖家需要就汽车的价格进行协商,并且在合同中确定下来。
这个价格应当是双方愿意接受的,也应当是合理的。
买卖合同的三要素是合同的当事人、标的物和价格。
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确定的买卖双方,标的物是指确定的买卖物品,价格是指买卖双方确定的买卖价格。
合同成立需要三要素齐全,双方的意思表示需要一致,并且遵守着合同法律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买卖合同的三要素在所购买的商品、房产、车辆等交易中都有所体现。
只有当双方都具备了这三个要素,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
在日常的购买行为中,我们都应当注意这三个要素的要求,从而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对于我个人来说,买卖合同的三要素是我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的法律规定,也是我进行交易时需要遵守的重要原则。
只有当我了解了这三个要素,并且在交易中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时,我才能在交易中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因合同纠纷而导致的损失。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引发的“革命”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引发的“革命”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引发的“革命”《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而确立了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不应其无处分权而无效的裁判规则[1]。
因此,可以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彻底颠覆了《合同法》第51条,使后者暂时失去了适用的空间。
一、物权变动模式不同致使对《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不同《合同法》第51条一直是《合同法》实施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最为激烈的疑难问题,被誉为中国民法上的“精灵”。
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在《物权法》施行前,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并没有确立,经常被用来解释或批判《合同法》第51条的物权变动模式有两种:(一)以法国为代表的债权意思主义模式在债权意思主义体制之下,本无严格的处分行为的概念,仅依债权合同即可依法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物债合一,不作区分。
[2](二)以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物权形式主义模式物权形式主义采纳物权行为理论,通过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分离区别物权与债权的不同关系,即负担行为的效力仅发生债的请求权,处分行为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正如龙俊博士后所言,采取哪种物权变动模式并不涉及道德因素,只是一个单纯的效率问题。
[3]通说认为,我国现行立法至今未承认存在所谓的物权行为,未来民事立法也没有必要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我国也并未采取债权意思主义模式;而是采折衷观点,区分物权变动与原因关系(以下简称区分原则)。
《物权法》施行前,涉及到不动产时,未经登记,常常有当事人以未办理过户登记为由而认为合同未生效,虽然《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的规定已经初步确立了区分原则[4],但对登记、交付在物权变动中所起到的作用,学界认识不同。
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法理基础与意义
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法理基础与意义作者:夏清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3年第15期摘要:买卖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常见、最重要的交易形式,因此成熟完善的买卖合同法律规范有助于促进市场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即是关于买卖合同中无权处分的最新规定,其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做出了一定的修正。
以此为切入点,分析其背后的法理基础,该条解释与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关系及其所具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以期对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有所帮助。
关键词:买卖合同;无权处分;物权行为;债权行为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5-0162-022012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社会发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此应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诸多买卖纠纷新情况和新问题。
该司法解释前四条是有关买卖合同成立及其效力的规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第三条的规定。
该条对买卖合同中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进行了新的界定,否定了之前学界和实务界的通说观点,认定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事后不论是否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是否取得处分权,其效力均为有效。
该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新规定背后蕴藏着丰富的法理,具有重大的现实和理论意义,需要我们去认识与理解。
1 无权处分问题概述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正如王泽鉴老师所言,可谓之“法学上的精灵”,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题。
我国《合同法》对此也进行规定,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对于该条规定,理论界有两种意见。
第一,对该条规定持肯定意见,认为该条规定符合我国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理论通说,且是对社会经济生活经验的正确总结。
第二,对该条规定持否定意见,认为该条规定存在缺陷,不利于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如果事后权利人对无权处分行为不予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没有取得处分权,此时合同的效力如何?持肯定意见者认为依据该条的反对解释,此时的合同效力应为无效;而持否定意见者从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认为此时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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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来源:华律网日期:2012-06-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第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
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八条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第十九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权保留第三十四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